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文化生活”的定义是保护“文化认同”,这是存在争议的。尽管解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列入了“文化认同”,但这种做法仍存在争议。因此,为了坚持“文化生活”包含保护“文化认同”的这一观点,有必要重新理解后一词的含义。在这一问题上,本文首要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所保护的法律上定义的文化认同,其次,应对此类定义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文化认同的法律定义基于人类学视角。对文化认同的人类学解读与解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一致。基于缺乏清晰性和精确性的认知,席琳·罗曼维尔(Celine Romainville)对文化认同的解读提出了许多挑战。最终,席琳·罗曼维尔(Celine Romainville)在保护文化认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难以维持。可以说,她对第21号一般性意见的评价是不公平的,因为文化认同的解读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参与文化生活的各种侵权行为提供了一种更好的思考方式。
(作者为乌特勒支大学 薇薇安·艾耶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