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治和法律权力中心的民族国家的衰落,对普遍人权标准产生“共识”愈发困难,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哲学必须让位于另一种范式,即承认法律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那么谈论多元化是无可厚非的,同时也是对多元主义内涵的重新思考。“多元普世主义”是一种接近现实的另一途径,它认为,虽然形式筛选标准是潜在有效论证产生所不可避免的要求,但规范式的审判行为使特定价值和国际价值得以升华。这一多元化概念在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也有相关体现,“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决定若干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总之,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法律多元性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将若干不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地适用于不同文化、宗教或族裔成员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某些群体的思想可能成为反多元政治观点的滋生地,民主和多元自由可能成为反民主或反多元政治运动的催化剂。相反,欧洲人权法院需要协调不同的社会和法律秩序:这一和解过程也涉及国家机制和国际机制。通过对世界条约的回顾与借鉴,如《世界人权宣言》或其他国际条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欧洲人权法院的人权判例得到广泛的发展。事实上,在一些基本权利领域,典型的人权法院由欧洲人权法院代表,而不是国际司法机制:其中之一是妇女权利保护。由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国际性的发展,欧洲人权法院对几个案件作出了判决,由此提供了家庭暴力、在预防和调查相关申诉时应用尽职调查的定义。这样一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有助于建立一中基本权利的多元普世主义:它回顾了普遍的价值观,并通过对人权标准进行独特和普遍的解释,塑造了欧洲国家的国内法。
(作者为罗马大学 劳拉·圭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