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石冬冬摄
7月18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共同主办的“改革开放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来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人权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代表100余人,围绕“改革开放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与中国人权理论创新”“改革开放与中国人权实践成就”“改革开放与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会议期间,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接受中国人权网记者的专访。
中国改革开放40年,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进步产生怎样的影响?
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40年,它具体体现在我们的生存权得到发展。中国有7亿多人口脱贫,其中一部分人不仅脱贫,还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的确不易。中国在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在政治权利、公民权利方面中国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上也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所以,通过这次会议,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人权事业做一个思考总结,以及对以后的发展方向的研讨是很有必要的。
为什么享有“美好生活”是第四代人权诉求,它具体表现在那些方面?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7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和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个别学者提出了“三代人权”的学说。四十多年来,人权的发展以及我们对人权的认知经历了一个艰辛的过程。如果说,前三代人权从公民和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到发展权利上分别予以了比较充分的认识,人权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国际社会为人权的展示又提供的广袤空间。不过,19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了3倍多,全球化促进了世界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步,各个国家都从中受益,惠及世界几十亿人。但与此同时,动荡的国际局势也为世界范围内的人权发展带来了挑战。所以,国际社会每个成员享有“美好生活”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就成为了每一个成员的必然诉求。
如果说三代人权的内容分别由《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等文件予以认定,那三代人权中除去具体的权利内容以外,还有作为实现这些权利而本身成为一项权利的发展权得到联合国的认同。但发展权的获得,一定有其自己的靶向目标,而其目标应该是“美好生活”。所以,享有“美好生活”的权利成为人类的一项现实人权,这也是对联合国“较高生活标准”创造性表述。
请问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框架下享有“美好生活”的权利是如何表现的?
享有“美好生活”并不仅仅指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同时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仅包括物质性的“硬需求”,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非物质性的制度性“软需求”。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得到了联合国认可,说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准确地把握了世界发展的大格局。如果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框架内理解“美好生活”, “美好生活”就不能由一国或几国享有。享有“美好生活”作为一项权利出现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只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