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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要义及其现实启迪

来源:《人权》2018年第3期作者: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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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大力弘扬科学理性,真正贯彻人本精神,促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兴起。在这一全新的理论框架中,他们基于对人和人权概念的独特理解,充分揭露并批判了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非人化”本质,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建构设想。为推动人的自由解放、真正实现“人的权利”,他们还阐释了利用、限制和超越资产阶级人权体系的具体人权实践要求,留下了不朽的精神遗产,更给予今人现实的思想启迪。他们的人权理论激励身处世界性大危机之中的我们继续坚持为所有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服务的社会主义理想,在人权实践中秉持真正尊重并弘扬群众的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人民立场,在不断完善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础上,朝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人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资本主义 无产阶级

一部人类近现代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争取和实现人权的历史。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促进人类解放,将所有人“当做真正符合‘人’这个字的含义的人” ①,成为无数仁人志士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撰写过专门的人权著作,但人权问题在他们的视野中从未真正缺席:一方面,基于对资本主义现实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他们开展了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深入批判;另一方面,基于对社会主义未来社会的憧憬与构想,他们推进了对构建无产阶级人权理论体系的探索。由此,他们创立了独特又深刻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并将其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②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人权思想史上已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背景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诞生于资本主义的“镀金时代”,那是一个看似莺歌燕舞的辉煌瞬间。“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 ③得到充分的彰显,构成“社会经济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进步和必要的发展因素” ④,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需要得以初步满足,更奏响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凯歌,使得旧式的“人的依赖性关系”趋于瓦解,反映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诉求的普遍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资本主义的历史作用具有两面性,它在创造“金银财富数不尽”的物质奇迹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贫困痛苦使人愁”的人道悲剧。特别是在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本能驱动下,它悄然编织了一层“物的依赖性关系”的严密罗网,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文明的、精巧的剥削手段”⑤,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 ⑥。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被剥削的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诉求被忽视、被践踏,出现了资本奴役劳动、社会普遍异化的畸形现象,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奴役形式。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第四等级”所郑重做出的人权保障承诺,也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张空头支票,悄然退居于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幻影之中。

当然,正如恩格斯所言,“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 ⑦资本主义制度所衍生出的种种非人道状况,促成了无产阶级人权意识的觉醒。他们“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借助法学的“权利基础”,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在“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法权原则宣示之下,资本主义“理性王国”自相矛盾的非理性和不正义本质,并提出了未来理想社会的建设构想。⑧进而在实现被压迫阶级人权要求的旗帜下,劳苦大众开展了英勇的革命斗争,诞生了人权公民权协会等重要的政治组织、制定了《人民宪章》等重要的法律草案,有力地推动了历史的进程,进一步丰富了人权的内涵。

也正是在社会革命日益兴起的时代大潮之中,基于真正“消除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灾难” ⑨、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诉求,在对仍然具有浓厚法学世界观色彩、反映资产阶级法权要求的传统人权理论予以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应运而生,成为革命进步人士认识世界、改变世界的有力武器。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精神特质

作为一种全新的革命学说,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表现出以下三点重要的思想特征。

(一)根据唯物史观阐释人权现象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逻辑的起点,建立在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的批判和超越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肯定黑格尔的重要论断,即“‘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⑩,在不依赖自然权利理论传统的前提下,转而运用唯物史观,即“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 ⑪来考察现实生活中的人权现象。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他们认为:人权概念的内涵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而与社会历史的变迁息息相关。人们既有的人权观念归根结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 ⑫,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话语脉络之下,高度重视的是人权理论的逻辑阐释与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之间的契合问题,力图有效贯彻的是“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二)运用科学理性评价人权问题

虽然如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强调,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人权形态的发展与实现,必须考虑到历史的具体进程。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只有用人头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 ⑬等传统非理性思维予以无原则的附和。恰恰相反,马克思早在青年时代就拒绝了德国历史法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 ⑭的保守立场,更批判了胡果等人“根本不想证明,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转而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的历史实证主义思想本质⑮;几乎与此同时,年轻的恩格斯也勇敢地向谢林的启示哲学拔剑出鞘,严厉地批判一代贤哲晚年“拿自己的体系来为普鲁士国王效劳” ⑯,为此不惜“关上了理性论证的大门” ⑰的学说思想特征。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意识,马克思和恩格斯自视为启蒙理想的真正传人,弘扬了拷问世界的科学理性,不盲从任何外界的权威,力求在理性的法庭上“同一切陈旧的、反动的、阻碍发展的、压迫和奴役的、仇视进步和自由的东西做斗争” ⑱,借助批判的武器,充分证明公然挥舞贵族习惯法这类“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 ⑲、肆意剥夺贫苦阶级正当权益的《林木盗窃法》的反理性本质和不法特征,有力地揭露了意图消灭“过剩人口”的《新济贫法》理念的荒谬与专断。在之后的漫长岁月中,他们依然延续着早期的理想和初心,基于科学理性的原则标准认真衡量所处时代的人权状况,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作用做了严肃认真的剖析与批判,使得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更加趋于理性和成熟。

(三)倡导人本精神改善人权状况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虽然肯定理性的力量、追求理论的彻底性,但又坦承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更敏锐地觉察到科学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不予限定、片面发展到极致,同样有可能转变为一种“蔑视自然与人类,令一切臣服其下的疯狂”,以目的合理的思维方式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异化状况推波助澜。⑳为此,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置身于改变世界的时代洪流之中,力图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想,为无产阶级追求人权和人的解放的社会革命实践服务。马克思曾经动情地强调指出,无产阶级“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他们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他们“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21]。他认为,为实现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就必须为“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而斗争,就必须推进那种被称为共产主义的“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22],就必须真正关注资产阶级社会里的人、人格和人权发展的现实状况,坚决否定并抛弃那种以劳动者的奴役、异化为代价实现社会进步的传统发展方式[23],有效克服“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截然对立”[24],真正彰显人民群众的人权主体地位。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思想脉络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有其特定的逻辑线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对人和人权概念的阐释

讨论人权问题,必然涉及人的概念理解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给人的本质下过简单抽象的概念定义,他们主张必须根据人的历史形成过程和具体生存情境来把握人的概念。因而,一方面,他们强调“人是类存在物”,他的存在首先体现为一种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与普通动物的本能活动特性形成鲜明对比。他们据此郑重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5]所谓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特别是社会结构、国家和法,不过是个人活动的实现形式而已。但另一方面,在他们看来,作为历史前提的人,并“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26],作为一种从事人口生产和物质资料生产、开展交往实践活动的社会历史动物,其生命始终具有历史的、文化的背景特征,由此构成了人的现实存在,升华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7]总而言之,人,正是由人的类本质和人的现实本质构成的“完整的人”。而劳动实践真正构成了人的现实和现实的人的基础,编织了个人与社会共舞前行的主旋律。

在马克思看来,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28],是近现代社会的特有产物,构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成果,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状况。他引用布鲁诺•鲍威尔的话说:“人权思想只是上一世纪才被发现的。这种思想并不是人生来就有的,相反地,只是人在同一直感染他的那些历史传统进行斗争当中争得来的”,“是通过跟出生的偶然性和世世代代继承下来的特权的斗争争得的。”“人权是教化的结果,只有争得这种权利和受之无愧的人,才能享有它们。”[29]大革命就像一幕壮丽的日出,使得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摆脱了宗教、血缘、职业、等级等传统封建身份要素的羁绊,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由此也确立了人权,即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进而衍生出政治权利、私人权利等具体权利形式,并皆以人权作为它们存在的基础和目的。

(二)对资本主义人权体系“非人化”本质的批判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充分肯定人权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现象的文明进步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批判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历史局限性和实践危害。他们指出,正所谓“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30],资本主义人权体系不是历史的终结,不是理性和人道理想的最终实现。它依然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表现出鲜明的“非人化”特征。

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造就的政治解放固然意义非凡,但它并不等同于社会解放、人类解放。恰恰相反,其在实践中所造就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世俗分裂”[31]局面,催生了人与其类存在相异化、人权与公民权相区别的矛盾张力,更加剧了人类社会内部乃至人权体系内部的紧张感,以致无法真正克服共同体生活的碎片化与片面化倾向。[32]不仅如此,在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以私有制为现实基础、以对他人的奴役为前提,它在事实上变成了一种资产者的特殊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33]与人的普遍联合理想产生根本性的对立冲突。

马克思曾经根据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1791年、1793年、1795年法国宪法对自由、私有财产、平等、安全等各项基本人权的规定内容,明确指出在既有的人权话语脉络下,“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34]由于资本主义人权体系实际宣扬的是极端的个人利己主义原则,以致将蛰居荒岛的鲁滨逊这类具有鲜明资产者烙印的冒险家当作人权主体的理想类型,并以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方式为现实生活中的“非人化”状态背书,让现实的人沦为一种抽象的符号,被剥去了阶级、性别和种族等一切具体身份特征,最终使得“所有现实的人的规定都成了没有历史与语境的抽象人的牺牲品”。[35]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取代封建神学体系,居于社会现实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人权体系,已经沦为一种消极的意识形态,它将人与人之间的对抗、竞争乃至相互隔离的原子状关系幻像合理化,“旨在维护野蛮的社会秩序,并在实践中促进了资本主义中非常自私、贪婪的人的利益”。[36]并据此进一步提出了惊世骇俗的著名论断: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37];“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38]。在面目光鲜的人权理想与暗无天日的非人生活之间,出现了无法逾越的对立鸿沟,制造了现实的理性悲剧和人道灾难。

(三)对社会主义人权体系建构的设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竭力维护“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剥削、压迫和个人主义”[39]的资本主义人权体系所进行的无情揭露和批判,归根结底,只是对“现实生活中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一特殊人权类型的拒绝和否定,其中无法抑制的却是对促进人类解放、真正实现“人的权利”这一终极人权理想的热切期盼,由此催生了推进无产阶级革命、构建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现实思考。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眼中,未来的理想社会应当奉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真正超越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倡导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解放,赋予基本权利以真正含义,给具体的个人带来现实的自由和平等。最终让“自由不再是一种否定和保护,不再是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线,而成为个人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所有权不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的财产权。平等不再是与私人个体做抽象对比,而是在强大的社会里倾情参与。”[40]安全也不再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保障,而成为促进“自由人的自由联合”的保证。总之,要为确立社会主义人权体系而斗争,创造一种能够认真对待“人的权利”的现实条件,真正兑现人权保障的承诺。

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实践要求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面向实践的理论,是为建构社会主义人权体系服务的理论。为了改变人权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现实状况,实现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着重阐释了以下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在现实策略层面充分运用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潜在动能

尽管站在批判的原则立场上,但马克思、恩格斯即便到晚年依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具体人权形式的现实社会功能保持着极大的兴趣。这是因为,正如马克思的“两个绝不会”论断所初步洞察的那样,现实生活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依然保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构成了未来新社会的物质技术条件,不仅孕育着全新的生产关系要素,更在持续培养和锻造未来新社会建设所需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41],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前提。而反映现实生产关系状况的资本主义人权体系,在粉饰太平之余,也能对既有的资本主义体制起到“润滑剂”般的、能动的反作用,虽不足以根除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却能够通过疏通、协调的方式有效延缓乃至转化资本主义的现实危机,从而形成了一种利用工人阶级的反抗斗争推进社会改良,同时又把工人阶级的反抗心理巧妙地限制在社会许可范围内的坚强法治结构。[42]这依然值得认真研究、分析和对待。

在这种高度复杂的历史背景下,为切实改善工人阶级的现实权利保障状况、真正趋近未来新社会的人权理想,恩格斯明确表示:“对于作为革命者的我来说,一切可以达到目的的手段都是有用的,不论是最强制的,或者是看起来最温和的。”[43]在他看来,具体的人权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固然具有阶级性,但也具有普遍性,运用得当完全可以转化为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利器。他以英国、德国工人阶级积极争取的普选权为例,强调在既有的资本主义人权体系下,这确实是粉饰现存社会秩序的阶级统治工具,但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44]对于在社会经济领域,面对劳苦大众巧妙运用结社权组织工会开展经济斗争、积极推进合作生产形成“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45]等创造性的合法维权行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予以及时关注,对于群众的首创精神和斗争智慧不吝做出高度评价。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认识,恩格斯强调不反对去实现“或是直接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或是朝着经济发展或政治自由方向前进一步的措施。在德国谁真正为废除长子继承权和其他封建残余而斗争,为废除官僚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而斗争,为废除反社会党人法和对集会结社权的限制而斗争,那我就会支持谁。”[46]他还从确保社会主义运动长期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阐释保障言论自由等各项基本权利的有益作用:“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47]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资本主义人权体系中所蕴含的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价值共识,在社会主义运动中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吸收借鉴,并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予以发扬光大。对于那些拒绝接受资本主义文明洗礼,幻想依靠传统的社会制度、劳动组合形式乃至思想意识一步登天实现历史跨越的农业社会主义信徒,马克思告诫道:“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48],恩格斯更是认为他们“需要再学一学关于社会主义初步知识”[49]。

(二)在思想原则层面坚持创设“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对资本主义人权体系中的合理成分要素不乏肯定和借鉴之意,但他们绝非“为了眼前暂时的利益而忘记根本大计,只图一时的成就而不顾后果,为了运动的现在而牺牲运动的未来”[50]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强调,无产阶级争取自身以及人类的解放的运动不能受到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整体框架和话语逻辑的迷惑,必须基于全新的人权口号,独立自主地表达无产阶级的权利诉求。为此,他们明确提出争取“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全新人权口号,探索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无产阶级人权的具体形式。

这一主张直指在本质上依然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用恩格斯的话说,“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便一般说来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51]虽然资本主义制度创设了形式上的平等原则,然而与此同时,通过把法律与政治、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相分离的程序操纵,它制造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后果——在商品等价交换的外衣下促成了产品分配不均的状况,在法律平等的原则宣示下默认社会两极分化的现实,在承认政治民主的同时却忽视了经济民主,使得财阀寡头成为世界的主宰,合法地确立起自己的支配地位,与之相对应的是广大无产阶级被剥削、被压迫的不利社会状况。

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产生了争取无产阶级平等权的现实要求。它具有双重起源:或者“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或者“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52]即“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53]

就这样,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察概括,无产阶级平等权的核心要害就是实现整体性和全方位的实质平等诉求,带有强烈的经济和社会正义属性。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单纯依赖以公民和政治权利为核心的传统资本主义人权体系是远远不够的,由此逐渐衍生出日后被界定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全新人权范畴,作为劳苦大众真正急需的基础性的、首要的人权。在这一系列新型权利形式的导入和实践基础上,创造有利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持续推动无产阶级人权的实现和发展。[54]

不过,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单纯强调无产阶级平等权本身也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当时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在实践中“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55]的极端利己主义行径,马克思提出了一个有针对性的斗争口号:“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6]。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日后明确指出:“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57]

就这样,通过“平等义务”的概念引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实际上积极倡导劳苦大众以无产阶级平等权以及各项具体权利形式为武器,充分对抗资产阶级在公民和政治权利名义掩护下进行的剥削压迫行为。由此开启了两大人权类型的长期磨合、交锋与斗争的历程,其中旨在维护广大工人“免受剥削的自由”的劳动权与旨在维护“私有财产的无限积累权”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之间的斗争,更是成为这场人权话语博弈的核心焦点。通过这场人权领域的激烈斗争,劳苦大众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更在历史实践中使得劳资之间的斗争逐渐被看作是“普通人的权利”,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58]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旗帜下开展的人权斗争,不仅让平等由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真正拓展为全体民众中间的平等;让自由从强者的自由切实转变为弱者的自由;让财产权从人支配人的非法权力充分回归到人支配物的合法权利,有力地推动社会进步,更为消除资产阶级统治权威,实现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解放事业铺平了道路。

(三)在终极目标层面不断趋近消灭阶级的人类解放理想

相较于资本主义人权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平等权予以原则性的高度肯定和发展,但是他们仍然反对把社会主义简单看作“平等的王国”,拒绝紧随各路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传统主张,参与“平等大合唱”,坚持认为平等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畴,并不能准确地、全面地表达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全部政治要求。

一方面,就理论而言,正如马克思所阐释那样,在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所谓的平等权利依然奉行资产阶级法权原则,“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9]因此“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0]另一方面,就实践而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61]因此,绝对的平等理想终究仍然是一种脱离人和社会的实际、脱离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的抽象的虚构,在实践中依然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和危害性,必须以“更精确的方法”[62]阐述无产阶级的终极目标要求。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各阶级的平等,照字面上的理解,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所拼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的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63]从这个根本立场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无产阶级人权运动实践中明确提出以“消灭任何阶级统治”为基本任务,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总目标的终极奋斗理想。

总之,要真正实现人权、促进个人解放,就必须实现社会改造、推进人类解放。而这个宏大的历史使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是由新兴无产阶级担当的。他们强调:“无产者只有消灭自己现有的占有方式,从而消灭全部至今存在的占有方式,才能获得社会的生产力。无产者本身并没有什么必须加以保护的东西,他们必须打破至今保护过和保障过私有财产的一切。”[64] “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最下层,它如果不摧毁压在自己头上的、由那些组成官方社会的阶层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腰来。”[65]

即便到了晚年,马克思和恩格斯仍然对于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阶级和阶级差别得以消灭、旧式机械的自发分工被更加合理的“明智分工”替代的基础上,最终构建一个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真正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实现自由人自由联合的未来理想社会前景充满信心。恩格斯为此借用摩尔根的话说:“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到那时,将实现“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66]这是对他们为之奋斗终生的共产主义理想价值的最好说明。

五、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现实启迪

虽然我们今天身处不同的时空环境之中,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总体跃升,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重大的体制调整,工人阶级本身的结构及整体人权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以无阶级社会形式展现的人类“真正的历史”尚未开始,关乎世界未来命运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社会战争仍在残酷地进行,因此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所体现出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关怀并未过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它更具有强烈的现实启迪意义。

(一)基于人民立场理解和把握人权问题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认为,人权,不是上帝的馈赠,不是统治者的恩赐,更不是资产阶级的独有专利,而是见证人民革命斗争历程的历史成果和现实财富。正是依靠人民这个真正的历史创造者,特别是依托被压迫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不懈奋斗,反映他们的现实需要,人权才从一种抽象的理论转变为一种生活的现实,并在实践中得以充分发展。这一点也为历史事实所证明:正是在人民群众攻占巴士底监狱的凯歌声中,诞生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奠定了以“自由”为核心诉求的第一代人权的基础;正是在“震撼世界的十天”的历史影响下,出现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以“平等”为核心诉求的第二代人权从此正式登堂入室;也正是在如火如荼的反殖民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呐喊声中,以“博爱”为核心诉求的第三代人权开始崭露头角,产生巨大的世界性影响。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从维护人民的现实利益和权利诉求的需要出发,承认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切实维护好人民的人权主体地位,尤其要更加重视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各项权益的保障和实现,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当然,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向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缔造者学习,超越面对底层群众的人权状况仅仅报以廉价的同情、单向的包办恩赐等传统精英主义心态和做法,牢固树立无产阶级在终极意义上能够自己解放自己、也只能依靠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主义信念,真正正视、承认并接受人民群众在正当的维权活动中所孕育的蓬勃朝气和无穷力量,真正尊重和发扬人民群众在人权实践中所产生的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

(二)秉持问题意识直面人权现状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治下的黄金时代,是产生李斯特、俾斯麦等历史巨人的“德意志的复兴时代”,是关键的西方近现代过渡时期,呈现出表面上一片歌舞升平的恢宏气象。然而,在这盛世繁华的背后,悄然潜伏的却是日积月累的社会矛盾,产生了雾都孤儿、造就了悲惨世界;与之相呼应,当实证主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新思潮在思想文化领域崭露头角、大行其道之时,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思想保守、文化失范的不良倾向,正如恩格斯晚年观察的那样,开始用“不动脑筋的折中主义”替代了“旧有的在理论上毫无顾忌的精神”,把“科学的官方代表都变成资产阶级和现存国家的毫无掩饰的思想家”。[67]这样一种现实的社会思想状况,不利于真正保障人权、拓展自由、培育规则,反而为马尔萨斯人口论、社会达尔文主义、民族沙文主义、种族主义等种种极端的破坏性思潮提供了存在的土壤;使得革命与战争的各种社会因素开始集聚;使得现实的人的自由生活,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威胁,劳苦大众的正当权益,更是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与实现。

正是在这个复杂的历史时刻,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它不为时代的喧嚣所迷惑,也不为当权者及其辩护士散布的层层迷雾所左右,而是坚持从可靠的社会实践事实出发,进行“对社会现象的规律和社会过程的潜在本质的研究”[68],“不把社会和历史现象视为一堆不连贯的和不相关的偶然事件,而将其视为某种合理性和规律性形式的表现”[69]。通过对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的理解和把握,它找到了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问题的有力武器,提出了从社会制度变革入手、切实改变无产阶级现实人权状况的犀利洞见,发出了“让一切不合理的制度灭亡”的呐喊,与妄图开历史倒车、破坏社会文明和人类尊严的极端势力和极端思想进行了毫不妥协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并矫正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人化”倾向。

在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要转化、进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今天,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仍然具有一种鲜明的现实感: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昔日对公民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和参政权利的肯定,还是他们对工人阶级就业、工资、福利、住房、教育、医疗等具体社会经济权利问题的关注,抑或他们结合人类历史发展轨迹,对人的“生存、享受、发展”等多层次需要的概括论述,都让我们能够真切感受到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思想力量和问题意识。它激励我们不能陶醉于既有的成就,必须基于社会基本矛盾原理,直面新一轮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和人权问题,在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伟大实践中,从体制机制入手,将改革进行到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更均衡更充分的发展、真正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三)拓展人权实践的路径方法,弘扬人权价值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真正弘扬人权价值、切实改善人权状况,必然涉及人权的实践基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两大基本路径:一条是从理性自然法发展而来、成为自由主义人权理论核心内核的道德权利理论。它主要秉持目的论意义上的超验立场,强调人权的道德基础,乃至将人权的发展过程诠释为一种在道德法则指引下彰显人的主体性、趋于至善的道德实践历程。另一条便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所尊奉的唯物史观,它包含更多的决定论因素,坚持从经验事实出发把握人权的现实基础,更加重视在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历史合力作用,力求以科学实践面对并解决现实的人权问题。由此产生路径选择的取舍平衡问题。

提及理性自然法所开启的道德实践路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往往采取一种简单否定的做法,表现出某种“无意识的、可怕的敌视”。在他们看来,这种道德实践的路径方法“过于普遍”,缺乏确定的标准,“因而作为理论毫无价值可言”,是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的反动意识形态。[70]甚至在许多人看来,即便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缔造者曾经受惠于此,那也是早期不成熟的思想表现。

但是,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隐含着坚定的道德基础,并不绝对排斥道德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等道德范畴的批判是一回事,“他们在思想深处对它们的肯定是另一回事”。既然道德是现代人生存与命运之中“不可或缺的内在构件”,那么身处其中的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就不可能作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异类去完全排斥它。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乃至其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深切诉求”,就是“对公平、正义社会的热切渴望”。[71]以至于“不管马克思怎么批判历史权利,他强烈地表达了与激进自然法相似的观点,他所抨击的资本主义之尊严平等原则,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他或许对唯心主义和非现实的人权感到失望,但绝不会对人权的目标失望”。[72]在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遵循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原理,关注西方道德权利理论的实际进展,充分发掘人权的道德意涵,自觉抵制价值相对主义乃至价值虚无主义的消极影响,不仅可能、而且必要,有助于拓展人权实践的路径方法、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不仅如此,借用列宁的话说,西方的道德权利理论就像是“一朵无实花”,然而却也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树上的一朵无实花”[73],它以几百年持续演进的资本主义人权实践为基础,构建起规模宏大、逻辑严密的思想体系,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治理思想经验,更具有不可否认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与之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产生较晚、仍处于长期的探索过程之中,尚未形成规范、成熟、稳定的运行形态,受其影响,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阐释体系也仍较为粗化、虚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某些价值真空,在理论诠释中依然容易显露出某种摇摆漂移的思想状况,进一步改善人权发展现状、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们应秉持“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聪明的唯物主义”[74]的理性态度,充分吸收西方现代道德权利理论中的一切有益成果,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服务、为当代中国的人权实践服务。

当然,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简单置换成为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镜子、影子乃至尾巴,更不能“在否定必然性、强调规范论证的道路上走得过远”,将社会主义人权理想的实现完全寄托于抽象的道德批判之上,“成为一种早已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过的脱离现实基础的道德主义”。[75]若如此必将会产生不良的现实危害,这一点也为历史事实所证明:面对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中先后出现的现实危机,从伯恩施坦到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众多第二国际思想家们不约而同地在“回到康德”的旗帜下,力图以“伦理社会主义”补充、替代科学社会主义;在此之后,从苏共二十大起,苏联及东欧国家又掀起了“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浪潮。然而这些努力却重蹈昔日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覆辙,终归失败,甚至还对第二国际破产、苏东国家剧变的历史悲剧负有部分责任,造成新一轮的人道灾难。这一切都再一次充分说明,人权理想的成功践行并不是单纯依靠“人的感情的运动”,终究必须建立在冷峻的理性基础之上。

我们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导,在充分借鉴道德实践的路径成果的同时,继续坚持走科学实践这一真正正确的道路,在不断完善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让人权实践朝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方向不断迈进。

六、结语

恩格斯曾经明确谈到:“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76]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解决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是社会主义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动社会主义运动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来源。

当前,在世界性危机不断发酵,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的价值和尊严再次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之际,我们必须勇于运用自己的理智,在实践中有效回应革命导师“要么过渡到社会主义,要么退回到野蛮时代”的历史拷问,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不辜负所处的伟大时代。

(张放,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7页。

②参见吴忠希:《社会主义与人权》,学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3页。

⑤同上注。

⑥同注③,第40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49页。

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46-547页。

⑨同注⑧,第547页。

⑩同注①,第146页。

⑪同注⑧,第334页。

⑫同上注,第548页。

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2页。

⑭同注⑭,第454页。

⑮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页。

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343页。

⑰同上注,第330页。

⑱[德]瓦•图赫舍雷尔:《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1843—1858)》,马经青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⑲参见上注,第43-44页。

⑳参见吕章申主编:《启蒙的艺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页。

[23]参见安启念:《通往自由之路——马克思哲学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5]同注[22],第23页。

[26]同上注,第30页。

[27]参见周为民主编,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编:《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学说》,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7页。

[28]同注[22],第228页。

[29]同注⑭,第436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页。

[31]同注⑭,第428-429页。

[32]参见李超群:《“美丽的误会”:马克思笔下的“人权”与“人的权利”》,载《湖湘论坛》2014年第6期。

[33]同注⑭,第437页。

[34]同注⑭,第439页。

[35][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36]同上注。

[37]同注[22],第229页。

[38]同注④,第324页。

[39]同注[35],第172页。

[40]同注[35],第173页。

[41]参见赵家祥:《东方社会发展道路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82页。

[42]参见张光明:《布尔什维克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历史分野》,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22页。

[44]同注⑧,第197页。

[4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6页。

[46]同注[43],第321-322页。

[47]同注[43],第324页。

[48]同注④,第11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11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51]同注⑧,第332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7页。

[53]同上注,第116-117页。

[54]参见孙强:《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4页。

[55]同注⑧,第202页。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57]同注[50],第271页。

[58]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59]同注[30],第21页。

[60]同上注,第22页。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62]同上注。

[63]同注[49],第15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7页。

[65]同上注。

[66]同注⑧,第203页。

[67]参见同注⑧,第352-353页。

[68][美]欧鲁菲米•太渥:《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杨静哲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69]同上注,第15页。

[70]参见注,第40-41页。

[71]参见朱进东、陈亚丽:《高卢的雄鸡——古典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史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页。

[72]同注[35],第174页。

[73]《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11页。

[74]同注[73],第235页。

[75]同注[71],第192页。

[76]同注⑧,第570页。

Abstract:The classic Marxist writers represented by Marx and Engel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rise of the new theory of human rights.This theory is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and actively advocated by scientific rationality and truly humanism.Under the brand-new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Marxism,based on their uniqu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beings and human rights,they have fully exposed and criticized the “dehumanization” nature of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in the capitalist system.Based on the above ideas,they have clearly proposed the construction mission of a socialist human rights system.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reedom and liberation of individuals and gain the true rights of human,they have also explained the specific practice requirements of using,restricting,and surpassing the bourgeois human rights,endowing an immortal spiritual legacy,and providing the realistic insights.It encourages us to adhere to the socialist ideal of serving people's right to existence,development and freedom,to respond to the world's major crisis effectively.And it appeals to us to uphold the people's position of truly respecting and promoting the people's initiative and collective wisdom in human rights practice.What is more,on the basis of constantly perfecting and developing the Marxist theory of human rights,it requires us to move forward in the direction of unification of regularity and purpose.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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