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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残废到残障:新时代中国残障事业话语的转变

来源:《人权》2018年第3期作者:张万洪 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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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中,从“残废”到“残疾”,再到“残障”,一字之易,体现出残障理念的不断演进。中国残障人事业在新时代取得的成就,在制度和观念维度,都已经逐渐超越了“残疾”一词的范围,而进入了“残障”这一更先进的层面。秉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探索残障权利保护的“宪法模式”和“人权模式”,是国家残障事业继续前进的现实策略,也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两个三十年”成就的话语主线。这一套残障事业发展的中国方案,正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的人权治理策略,以及可以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共享的人权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

关键词:残废 残疾 残障 人权 话语

在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中,从“残废”到“残疾”,再到“残障”,一字之易,体现出残障理念的不断演进——这也是社会制度变革的共生效果。从中国传统社会的“仁爱”思想、慈善救济制度,到现代社会的人道主义思想与医疗福利制度,再到新时代人权事业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残障社会模式,中国人民正创造出人权与发展领域的全新实践经验和理论话语,贡献着影响世界的中国方案。

一、从“残废”到“残疾”:新中国残疾人事业的第一次飞跃

从“残废”到“残疾”的话语转变,与中国社会从传统进入现代的历史进程同步,可谓时代潮流所趋。仔细审视我们走出这个“历史三峡”的过程,其中有对中华文明悠久人道传统的继承,对古代传统社会中观念与制度的批判,也有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这一新思想的创造。残障人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被当作人民之中平等的一员,是宪法认可的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一)悠久文明与人道传统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说起中国悠久传统中的人道价值,人们常常会引用《礼记•礼运•大同篇》的这一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可以说,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关心扶助残障者的优良传统和美德。

但也应该看到,在古代社会中,由于缺乏社会安全网络,在贫困、灾荒等的影响下,弃婴、弃老、弃残的现象时有发生。残障者实现“皆有所养”的理想大打折扣。在倚重体力劳动的农业社会,身心损伤被看作是大不幸,人们以因果报应等来解释,将残疾看作是一种恶。此外,在缺乏科学认知的情况下,关于生命的朴素“平等”观促成了某种认知失调——身体缺陷成为具有某种特殊能力的来源,比如盲人算命。①再比如,从残障人感官能力的不同,想当然认为其具备与健全人“不同”的“专才”,而剥夺其平等的社交、工作、参与生活的机会。②这种“迷思”“偏见”无助于从人的多样性和平等尊严的角度来理解残障,至今仍然在大众观念中造成负面影响。

残障者成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前述《礼记》设想的理想社会中,“皆有所养”虽然赋予了国家对于残障者的责任,但也确立了残障者需要被施舍和帮助的边缘地位,这种观念直到今天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③

(二)现代社会的人道价值

新中国成立后,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社会逐渐认识到:“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因社会情况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仅仅怜悯残疾人仍是没有把残疾人摆在与自己平等地位的心理表现……残疾人是人民之中平等的一员。”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也包括了大量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内容。联合国确定1981年为“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国内官方依旧翻译为“国际残废人年”。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3年,联合国大会又宣布1983年至1993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使人们进一步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全社会对残障者和残障者问题的关注。这一国际环境促使我国必须建立自己的新型的残障者组织。

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时而生。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邓朴方1983年主持制定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宣传提纲》,第一次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提出残障者的定义,宣言“认为‘残疾’对一个人生活、劳动的影响大小,取决于社会为他提供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残疾人可以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而不是社会的负担,不是‘废人’。”

与此同时,1982年《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⑤这被认为是“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最根本的国家保证”。⑥

从此,国家就已经在全社会倡议用“残疾”取代“残废”,以提倡“残而不废”,尊重人的固有尊严,彰显人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旗帜”“残疾人首先是人,忽视甚至歧视社会上这个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就是不尊重人的意义和价值,也会使社会失去一笔财富。”“我们也努力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克服‘心理障碍’,实现‘自我完善’,勇敢地追求残疾人的崇高权利,即劳动的权利、奉献的权利。”⑦

这一用语转变对普通民众,特别是残疾人自身的意识,有很大影响。例如,1985年,著名作家萧乾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这个词用错了》,讲了一个故事:有一天他收到一封由《人民日报》文艺部转寄来的信,是一位成都的读者写给他的,信中说:“你原是我敬重的作家之一,最近,我发觉你在我心中的地位动摇了。为甚么?我看了2月14日你在人民日报上的《欧行冥想录之五•文明之道》。你在文章中用的‘残废’一词刺痛了我。我是个失去了左臂左腿的人;但我并不是个‘废人’。我还开着书店,并且在卖着你写的书。我有残疾是事实,可我是否就‘废’了呢?去年3月,中国成立了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难道你没有看报?”⑧萧乾先生说,他立即给《人民日报》写了短文,向公众承认,他把“残废”这个词用错了。

已有研究表明,改变公众对残障者的传统印象、形成积极态度,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接触残障者的途径值得关注。直接接触残障者,与残障者互动交往是他们了解残障者的有效方式,拥有较多接触经验的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纳残障者,并且对残障者人格、权利等方面给予较高评价。阅读描述残障者积极形象的文字或图片、间接接触残障者,是改善公众对残障者态度的另一路径。⑨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用语的影响至关重要。⑩

二、从“残疾”到“残障”:新时代中国残疾人事业的话语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毫无疑问,残障人是不可缺少的一份子。残障人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体力量之一。

同时,残障相关新制度与新理念的共生演进,是一个相互反馈的动态过程。有时候,是新的社会制度,包括规则和机构,催生了人们的残障新理念,比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后带来的“正名”。社会制度可以自上而下、移风易俗。有时候,是新的行动理念和社会共识在先,而后制度跟进。比如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过程中,残障社群倡导对“残障”的最新界定。

由此,在以《公约》为开端的国际人权新理念与新制度语境下,新时代中国残障人事业的人权话语创新,应该成为中国在人权与发展领域的全新实践经验和理论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走向全面小康:从《公约》出发的新理念与新制度

中国独立自主发展残障权利事业,在夯实国内的各项残障民生和政策制度基础的同时,也保持开放态度,积极参与残障领域的国际事务。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中国是公认最活跃的力量。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中,在各个相关国际组织中,也都可以看到我国在残障国际事务和残障权利保障领域的重要影响。

从国际社会的角度看,我们在残障权利保障领域的进展和成果主要有三类:第一,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如最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积极推进在国际上广为接受的融合教育。第二,中国推动国际残障权利机制发展的贡献,如中国推动起草《公约》并成为首批批准的缔约国,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第三,对残障领域国际合作事务的担当,如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女士2016年当选康复国际新任主席。⑪

依照中国政府已经于2008年批准的《公约》,“残障”本质上并不是一种个人疾病或缺陷,而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障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一章也反映出,残障不只在于个人身心损伤,同样关键的还有外部障碍。

随着《公约》的签署以及传播,我们引进了新的话语体系和叙事模式,呼吁新闻报道从福利模式向权利模式、从关爱模式向赋能模式转型⑫。2011年《新闻报道中的部分禁用词》指出:对有身体残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瞎子”“聋子”“傻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⑬

为此,在国家法律、政策调整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以人道主义为出发点,在全社会宣传现代文明的“新残疾人观”,其内容包括:认同“自有人类社会就有残障人,残障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障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残障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造成残障人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残障本身,而是外界障碍”“残障人参与社会生活,需要社会的帮助,也取决于自身的奋斗”等。⑭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和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⑮

综上可见,中国残障事业在新时期取得的成就,在制度和观念维度,都已经逐渐超越了“残疾”一词的范围,而进入了“残障”这一更先进的层面。

(二)残障与平等:再次影响世界的中国方案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三十周年,也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70周年。人们回顾、认可中国社会以及残障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铭记《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指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由此人们意识到,从《世界人权宣言》到《残疾人权利公约》,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s)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国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并将继续创造人权与发展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话语,贡献出影响世界的中国方案。

《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一共有169条具体指标,其中有7项直接提到了残障;该议程还要求在其他各类指标中,做出分类别的关于残障的具体实现指标。可持续发展目标让人们跳出残障看残障,把残障议题放在更宽广、更多元联系的视角下。为此,中国政府已经将人权与残障发展议题在国家政策层面联系起来,并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残障权利保障事业。从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再到具体部门的规章政策,比如司法部2017年《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一脉相承,既是对《公约》第13条“获得司法保护”以及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第8章的落实,也是对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项以及中国相应提出的国别方案的落实。

在国际人权体系和世界各国的人权实践中,这些做法都是先进的、受到广泛称赞的,可以被归纳为残障事业发展的“中国方案”。在此背景下,考虑到残障者融入社会所面临的“不只是障碍的社会制度与环境,还有文化的歧视与偏见”⑯,考虑到残障者作为建成小康社会的参与者、劳动者,以及考虑到残障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属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一环,中国残障事业应当创新话语体系,推动残障新理念与新制度的共生演化。

具体而言,在国内实践层面,从“残疾”到“残障”的话语变革,有助于各利益相关方,包括研究者、决策者、实务工作者以及残障社群厘清一个核心问题。亦即在中国语境下,残障者作为市场中的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平等权利的“绩效模式”,及其作为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权力的公民,平等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的“宪法模式”,如何衔接、转换。⑰只有明确兼顾“绩效模式”的效率目标和“宪法模式”的公平目标,才可以真正实现《公约》提倡的“社会模式”与“人权模式”⑱。这是中国残障事业继续前进的现实策略,也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两个三十年”成就的话语主线。

在国际交流层面,当我们已经探索、完成了“残疾”到“残障”的话语变革,才有实力和底气,也有高超技巧,来讲清楚残障领域国际人权治理中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方案。我们的成功经验,既符合《公约》中集大成的人权原则,又将残障平等保护与消除贫困、建设小康、实现发展联系起来。这正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的人权治理策略,以及可以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共享的人权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

(张万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丁鹏,武汉东湖社会发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西方最新人权法理论、实践与中国人权法学创新”<项目号:15JJD82002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残障者平等获得司法正义机制研究”<项目号:CLS(2016)D04>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参见姜生、李书文:《崇信盲人现象的文化解释》,载《山东大学学报》2004 年第5期;陈建华、潘玉虹:《弱势还是强势:中国盲人社会地位的悖论》,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②例如,清代的杨时斋曾言:“军中无人不可用,即如聋者,宜给左右使唤,可免泄露军情;哑者宜令送递密信,可免添词造语;跛者宜令守放炮座,可免轻率却走;瞽者宜令伏地听远,瞽于目者必聪于耳”。引自《清朝野史大观•清朝史料•杨时斋言用人》,转引自陆德阳:《中国残疾人史》,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这种将“刻板印象”当成“先进经验”的做法,与今天人们认为聋人适合去做噪音大的工作,或者电脑编程、美术设计等,盲人适合做按摩、调教钢琴,等等,如出一辙。

③参见李学会:《残疾人的社会形象:对历次残疾人“全国自强模范”事迹的分析》,载《残障权利研究》,第2卷,第1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7-29页。

④邓朴方:《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宣传提纲》,载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第1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⑤《宪法》第45条第3款中“帮助安排”这个用语,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质,已经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用“保障”一词更契合《残疾人保障法》等最新立法的精神。此外,残障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享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不只限于劳动、生活和教育这几方面,而应扩及宪法保障的所有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本款如果改为“国家和社会保障盲、聋、哑和其他残障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既契合《宪法》《残疾人保障法》中一以贯之的平等原则,又彰显中国新时代法治和人权事业的成就。

⑥同注④。

⑦邓朴方:《人道主义把我们联结在一起》,载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第1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201页。

⑧转引自田小琳:《从“残废”说到“伤健”》,载《咬文嚼字》2001年第11期。

⑨参见马婷等:《基于文本阅读的间接接触也可改善公众对残疾人的态度》,载《应用心理学》2014年第1期。

⑩参见高宇翔、刘晗煦:《对〈人民日报〉中听力障碍者相关报道的内容分析》,载《残障权利研究》,第3卷第1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⑪参见张万洪:《大步向前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载《人民日报》,2017年9月27日。

⑫参见孟书强:《弱势群体报道理念的误区与转型——以残疾人报道为例》,载《青年记者》2013年8月(下),第24-25页。

⑬摘编自《编辑学报》2011年第4期,第334页。

⑭参见王新宪:《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载《中国残疾人》2001年第7 期,第47 页。

⑮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⑯张恒豪、苏峰山:《战后台湾小学教科书中的障碍者意象分析》,载《台湾社会学刊》2009年第42期,第173页。

⑰关于平权运动的“绩效模式”和“宪法模式”的讨论,参见阎天:《川上行舟:平权改革与法治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自序。

⑱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社会模式的评价、反思,以及对“人权模式”的提倡,可参见张恒豪、苏峰山:《残障权利及其误用》,《残障权利研究(第3卷第1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201页。

Abstract:In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of China,the terminology used for“Canfei”(handicapped)was changed to“Canji”(disabled)and then“Canzhang”(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which has literally manifested the unfolding of the new idea of disability.In particular,the achievements of the China disability programs in the New Era shows that at both institutional and mindset dimension,it has stepped beyond the definition of“Canji”in the 1980s and entered into the higher level featured by the term“Canzhang”.As for the future practical strategies of the national disability programs,it is important to hold on the ideas of the socialism humanism,and to explore the“constitutional model”and“human rights model”for disability rights protection.This is also the major clue to conclude the achievements of the“two 30 years”disability program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C.Countries from worldwide,particularly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can draw experience from this China model of developing disability programs and strategies of human rights-based governance.The Chinese experience and theories also can be shared by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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