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儿童权 人权法律保护 指标体系
儿童是关乎一个国家未来命运的特殊群体。从人口资源的角度讲,成长中的儿童能否得到妥善照顾及其素质培养之高下是决定一国未来走向及其国际地位的核心要素。从儿童自身角度讲,受其能力限制,儿童群体理应得到成人群体的特别关注和全方位保护。同时,这种关注和保护也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儿童权应是一国人权保障策略和行动的重中之重。反过来讲,儿童权的保障状况是检验一国人权保障状况的试金石。国家关爱儿童、保障儿童权利,不仅仅是出于对未来利益的考虑,更是其人权保障的职责义务所在。20世纪是儿童的世纪,在人类的这一百年发展进程中,儿童及儿童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保护,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得以全方位建立。
在人权框架下对儿童权利予以特殊保护是国际社会共识。为数不少的人权文件都专门提及儿童,并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近年来,人权主流化成为世界潮流,并在世界各国逐步成为社会主流话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概莫能外。在儿童权领域,人权主流化表现为儿童权利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儿童权研究和理论在当代取得重大进展,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均有所行动,出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大量专门法律文件。
一、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架构
(一)儿童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框架
1.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公法公约
就目前中国加入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而言,《儿童权利公约》是毋庸置疑的基础与核心。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其内容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全部基本人权类型。这一公约的深远意义在于突出人权中首要的但经常为成人所忽视的儿童权利的特殊地位,对儿童权利概念给予必要的澄清,提醒成人世界对儿童权利给予特殊关注。它也是成人群体对儿童群体的庄严承诺。该公约确立儿童权利保护的四项核心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和尊重儿童观点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日后国际法以及缔约国国内儿童权利立法的指导性原则,该公约中阐述的每项权利都是维护和保障儿童的人性尊严与和健康发展所必需的。该公约还详尽规定了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这四种最基本的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的问世和生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儿童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状况的改善。
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起对中国生效。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针对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侵害儿童权利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在《儿童权利公约》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国也加入这两项议定书。
自加入该公约以来,中国政府忠实履行公约中的各项规定和义务,定期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向国际社会和中国国内公众开放该报告。加入该公约以来,中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放在首位,在法律、政策等各个方面一贯坚持儿童优先,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促进中国儿童各项权利的更充分实现,中国儿童权利保障水平在该公约的带动下不断提高。中国最近一次报告履约情况是2010年向国际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该委员会于2013年审查了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除《儿童权利公约》以外,中国还加入了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8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1990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重要的国际公法文件。
2.儿童权利保护国际私法公约
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私法制度主要依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牵头构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全球性政府间的非政府组织,以促进家庭立法和保护儿童为己任,致力于推动解决家庭与儿童的国际保护问题。在其已经建立的儿童权利保护国际私法公约体系中,中国政府加入了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分别加入了《海牙跨国收养公约》《海牙诱拐儿童公约》。①
国际法在国内的落实需借助国内法的转化。中国对儿童权利保护国际公约的转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②儿童权利保护的海牙公约则推动建立以缔约国中央机关为核心的国际私法与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通过规定缔约国中央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来实现公约对缔约国儿童的保护。中国目前承担国际法上儿童权利保护义务的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民政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和委派机构、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相关机构,等等。
(二)儿童权利的国内法保护框架
1.儿童权利保护的现有法律及政策框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专门提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足以彰显儿童群体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其权利的重要性。中国《宪法》中多个条款设涉及儿童权利的保护。如《宪法》第46条、48条、49条分别就儿童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受抚养权和免受虐待的权利、女童权利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的重视和特殊保护为建立健全周密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定下了基调。《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反对家庭暴力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包含对儿童权利的专门性规定,对儿童权利进行了有别于成人的特殊保护。中国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性法律目前有2部。一是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被誉为保护儿童权利的“小宪法”;二是1999年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法律之外,还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可以说,中国立法已编制起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法网”,中国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较为完备。
立法之外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对于中国儿童权利的保护同样意义重大,这样的文件如《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纲要(2012-2015年)》《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等。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相继制定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划,如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卫生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腹泻病控制规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全国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防治规划纲要》,等等。200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纷纷以此为指引出台本地区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规划。这些政策性文件是中国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时而动为保障儿童权利所采取的相应针对性举措。它为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和动力。
2.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实施机制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家层面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该委员会由35个成员单位组成,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主任,其职责专司妇女儿童事业,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执行事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此外,在国家层面还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等负责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在地方,“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1%的地、市、县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全国自上而下设立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③各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司法机关都有专门办理儿童、青少年或未成年人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办事机制。国家层面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机构,该机构每年对中国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估。
保护儿童权利不仅仅是政府责任,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机制也是覆盖社会各个层面的联动机制。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在这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区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始终站在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第一线。此外,儿童权利保护组织在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未来将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组织为主力,社区为根据地,家庭、学校为后盾、儿童为中心、社会为保障”的“一体、两翼、两后盾、一中心、一保障”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新模式。④
二、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
(一)中国儿童权利保护取得的成果
中国儿童生存权、健康权的保护,成效显著。国家统计局于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统计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婴儿死亡率为8.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7‰,与2010年比分别下降5‰和5.7‰。2015年,全国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为15.82/10万,比2010年降低6.59个十万分点。这表明中国儿童的生命质量逐年提升,生命权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2015年,儿童出生低体重率为2.64%,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为1.49%,已提前实现“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的既定目标。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已超过50%的既定目标。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为4.79%,明显低于“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的既定目标。此外,中国积极采取多项措施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新生儿保健和疾病筛查等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儿童残疾的发生。
中国儿童受教育权保护进步明显。《监测报告》显示,中国政府重视儿童教育,致力于推进教育改革,中国教育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方面取得全方位进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持续提高,2015年该比率为75%,超过既定目标5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公办幼儿园、农村公办幼儿园数量分别比2010年增长74%和57%。全国学前教育学校、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学前教育在校学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断提高,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已达100%,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2015年,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7%,高中教育投入持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指出,中国政府在保障女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患病儿童、少数民族儿童教育公平方面采取了专门的措施。
中国儿童福利日益提升。首先,中国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出台了《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其次,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功能,由单纯养育型向“养育、医疗、特殊教育、康复”及技能培训等多功能型转变。最后,创新养护模式,开展社工培训。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重要进展,这表现在如儿童福利机构数量增加、孤儿人数减少、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服务能力等多个方面。此外,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各类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9%以上。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指引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中国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更加安全。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取得成效、对儿童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等,儿童生存和成长的环境安全水平随之提升。随着教育法治建设的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儿童接受教育的校园环境也更加安全有序。针对儿童的出版物、音乐影视作品不断涌现,网络和新媒体技术的普及对儿童认知能力的提升创造了良好条件,与此同时,政府对儿童信息环境的监管从未松懈,通过严格审定内容、净化网络空间等措施为儿童营造了积极、向上的信息环境。
中国儿童司法保护机制日益完善。为适应儿童特殊的身心特征和发展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和监狱等司法机关都出台专门制度,在司法全过程中实现了对儿童的特殊照顾与保护。如建立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未检科、少年庭),建立和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初步形成未成年司法保护社会联动机制,等等。《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得到法律机构援助的未成年人数为14.6万,与2010年相比增幅达6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占比持续下降。
(二)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与成绩有目共睹,但这项工作任重道远且永远没有终点,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与问题,需要予以关注并在今后逐一解决。
首先,全社会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近年来,一些热点事件所反映出的亲子关系紧张,儿童之间矛盾引起的成人间的过度反应,家长与学校、政府的冲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意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这也表明,儿童权利保护理念需要创新,儿童权利保护理论需要更新,儿童保护的观念需要改造。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国已形成自己的发展路径,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与发展规划安排。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制度建设的前提,推动儿童权利保护首先需要在全社会进行关于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反思与更新。
其次,儿童权利保护的均等化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也导致儿童权利保护存在区域间的不平衡现象。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体现在儿童死亡率、义务教育普及率、医疗资源分布、社会福利、财政投入等多个方面。第二,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权利保障需求的满足程度存在差异。比如,学龄前儿童公立教育资源不足,私立教育机构的有效监管仍存盲点;义务教育阶段校园霸凌现象需要法律迅速予以应对;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有待提升。第三,对不同儿童群体进行个性化照顾的机制与环境仍不理想。比如,对各类困境儿童的关照体系还不健全。困境儿童产生的原因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残疾儿童康复,留守儿童监护和受教育,流动儿童受教育和犯罪预防,艾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监护,女童受教育以及避免遭受性侵害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制度安排和执行程序进一步细化和更具有针对性,相应地也需要政策倾斜和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
最后,儿童权利保护的网络文化环境有待改善。信息时代的来临对儿童成长而言是双刃剑。其积极作用和影响显而易见,其负面影响也需得到高度重视和积极预防。信息爆炸、文化多元容易给成长中的儿童造成价值观混乱、心理失衡等影响,而一些“负能量”、暴力淫秽信息等也在地下网络中悄然传播,直接危害青少年精神健康。如何有效治理网络信息乱象,净化文化环境,让儿童在洁净的文化氛围内成长,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
三、构建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状况的客观评价体系
(一)设立宗旨
儿童权利保护指标体系(以下简称“儿童权利指标体系”)的设立宗旨在于真实反映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实状况,一方面,展示中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中国儿童生活、教育等方面境遇的全面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客观的数据和对比性的分析发现中国儿童权利保护实践中现存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为国家的权利保护工作探索正确的方向和可能的促进发展措施。指标体系的发布和评估工作最终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是,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强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法治的信心;为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及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帮助,并为其调整法律和政策或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推动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二)设立原则
1.依法设定
对儿童权利保护状况的评估指标依法设定,是逻辑前提和指标体系正当性与科学性的先决条件。依法设定原则是指所有指标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或者源自其原则性规定,不得随意创设。设定指标体系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等。一些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也是本指标体系的依据,如《国家人权行动纲要(2016-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等等。
2.客观公正
儿童权利指标体系旨在通过客观、真实,可验证、可回溯的数据,准确反映当前中国在儿童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避免其被不实言论误导;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策略抉择的量化标准和客观依据,辅助其儿童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附带提升其应对突发舆情、维持社会稳定的能力。较之于以往常用的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方法时常失于主观与偏颇的弊端,这种客观的评估方法更具有科学价值和指导意义。
3.重点突出
儿童权利概念内涵丰富,外延广泛,评估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只能抽取儿童权利中具有支柱性的框架性权利和事关儿童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等作为测评对象,由此形成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状况的宏观描述及对其未来走向的大致判断。现有指标体系的任何一个方面均有可能发展成为独立而系统的独立指标体系。这项工作有待于成熟的框架性的指标体系的切实运行与实践检验,也是儿童权利指标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
4.适度前瞻
儿童权利指标体系的设计初衷不仅仅要立足现在,同样也要着眼于未来。因此,一些指标体系的设计会对应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中较先进甚至是某些超前的引导性规定,由此帮助被评估对象及时认清问题,找准发展方向。
(三)指标简介
儿童权利保护指标体系立足国内,因而在一级指标设计上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所确定的目标策略为基本架构,共分为生存权、受教育权、儿童福利、社会环境权、司法保护五个一级指标,其下设多个二级、三级、四级指标,四级指标多达百余项。具体的指标背后均有详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拟于2018年正式启动的评估将选取一部分指标作为参数,对全国除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之外的34个省级政府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进行检验。
1.生存权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最基本的儿童权利。本指标体系采纳的是生存权的狭义概念,即仅指生命权和适当限度的健康权。
(1)生命权。生命权是儿童享有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先提出了降低婴儿、儿童死亡率的要求。
(2)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并于其后提出6项具体目标。此外,还有5处专门提及儿童的健康,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可谓特别关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针对增进儿童健康状况提出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较之其他部分更加细致具体。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发展权的重中之重,受教育程度决定了儿童未来的人生之路的基本走向。《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均对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儿童的成长分为不同阶段,身处不同阶段的儿童需要与其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教育资源供给,因此受教育权一级指标之下按照儿童受教育的部分阶段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3个二级指标,二级以下指标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要求设立。
(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较低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幼儿园、学前班都存在诸多问题,教师缺乏、素质参差不齐,硬件设施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安全隐患有待排除,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问题是现阶段发展学前教育的“硬伤”。《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工作总体要求,一些省份也针对自身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了相应对策。
(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各个教育阶段中的重头戏,可以说是决定未来公民整体素质的基础教育。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义务教育的普及及其质量的不断提高。但是,义务教育同样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不容乐观,比如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地方政府。《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依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提出了义务教育巩固率⑤需要达至的目标,并特别提出了确保困境儿童充分接受义务教育的任务目标。
(3)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年限通常会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延长。近年来高中免费教育在广东、浙江等省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高中教育的普及代表了国家教育的发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展示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是群众对教育资源需求不断扩大、对其要求不断提升的表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高中毛入学率达到90%的要求,对于当今中国大部分地区而言可谓合理。职业教育属于广义的高中教育,能够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为国家培育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弥补目前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的缺陷。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作为高中教育的副产品存在,办学质量提升缓慢,人才培养模式滞后,既难以争取到优质生源,也无法大量培养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基于对职业教育现状的清醒认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升其办学质量的要求。
3.儿童福利
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全体公民普遍提供的一种旨在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现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狭义的社会福利具体是指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的社会服务。” ⑥相应的儿童福利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在本指标体系中,遵循中国语境下的惯常用法,采纳关于儿童福利的狭义概念,即政府对儿童群体提供的社会服务。
(1)儿童保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保健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儿童保健更加如此。但是,儿童保健领域不断暴露出问题和短板,首当其冲的就是儿童免疫安全,震动全国的毒疫苗事件反映出儿童保健工作仍缺乏全流程的法律制度机制予以保障。《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的若干具体措施,为法制的进一步细化指出了方向。
(2)困境儿童救助。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被重点关注和保障的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从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困境儿童施以全方位的救助与支援。
4.社会环境权
儿童的社会环境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涉及全社会对儿童施以保护和照顾的方方面面。按照儿童生活的不同时空维度,上述概念可以分为实体社会环境安全和虚拟社会环境安全,实体社会环境安全主要涵盖生存环境安全和校园环境安全两类,虚拟社会环境安全主要指传媒、网络等信息环境对儿童成长是否有益。
(1)安全的生存环境。儿童在体力智力上相对于成人处于弱势,因而其衣食住行都需要特别关注和专门的社会保护机制。儿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儿童服装玩具用品的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时出现暴露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或执法力度不足的弊病。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生存要素足够安全是全社会呵护儿童、保障其健康成长的首要前提,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立法和执法提供双重法治保障。
(2)安全的校园环境。学校是家庭之外儿童所处时间最长的场所,儿童在校园中遭受的伤害某种程度上说比在家庭中可能性更大。诸如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等现象已逐渐成为令家长、学校、政府部门都深感头痛的棘手问题。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重大治校理念,但如何细化、落实依法治校的要求各地都在探索之中。一些地方也取得了重要进展,诸如江苏等地的有益经验值得通过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可,并向全国推广。
(3)安全的信息环境。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为生产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高效率和快节奏,成为儿童足不出户便能够认知世界的重要途径;但信息爆炸也同时带来了一定的弊端,各类信息不分良莠,信息分类和管理技术手段缺失,均会对大众心理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的儿童更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引发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表现在行为上出现偏差。如何在虚拟世界护卫儿童心理健康是摆在法治面前的时代命题。一些新媒体技术的出现一方面加重了上述不良影响,但另一方面,如果新信息技术运用得好又能够在促进儿童全方位发展方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法律手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遏制其不良影响是当前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重点。
5.司法保护
对儿童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身处司法程序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实施儿童司法保护的主体主要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保护涉诉未成年人权利的义务。各个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特别规定予以落实。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未成年司法保护的特殊制度主要包括案件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适格成年人到场制度、慎诉少捕及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案件快速办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观护制度、分管分押制度等。在此基础上,不少先行先试地区已建立起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相关的社会保护联动机制。
(王祎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Abstract: Children's righ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human rights,and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depends on the law.On the level of International law,China has joined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and convention system which takes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s the core in international law,and the 1996 Hague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pplicable Law,Recognition,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On the level of domestic law,there are special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in the PRC constitution and department laws,and the special law that is based on Juvenile Protection Law and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Law has been increasingly improved.In addition,some policy document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are also very importantThis paper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preliminary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based on empirical studies.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can objectively reflect the achievements and problems of China children's rights protection,and promote the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to a higher level.
(责任编辑 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