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人权共识与文明共荣

——“2018•中欧人权研讨会”观点综述

来源:《人权》2018年第4期作者:周力 聂清雨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2018•中欧人权研讨会”于2018年6月28日在比利时布鲁日欧洲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法国国际人权研究院共同主办,中国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法国ADELIE语言与文化交流协会共同承办   ,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比利时荷语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洲政治和战略交流研究所协办。来自中国和欧洲人权领域的6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文明多样性与人权保障”的主题,针对“中国语境中的人权理念”“《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理念及其反思”“多元世界中的人权理论与实践”“文明多样性下的人权交流与对话”“寻求多元文明的人权共识”等议题进行了讨论。研讨会在尊重多样性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共识,以充分对话的形式增进了人权的跨文化交流,推进了中欧学界的相互理解。

  关键词:文明多样性 人权交流与对话 人权共识

  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发展文明多样性的前提和基础,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不同文明受不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人权的理解会有差异,有关人权的实践也会不一样。这便需要探讨文明多样性,建立起人权沟通的桥梁。以中国和欧洲为例,中国是东方文明的代表,欧洲是西方文明的代表,两种文明虽有不同,但从价值层面讲都具有普遍性。东方文明中的民本、仁爱、和合等思想,西方文明中的自由、法治、公平等理念,都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都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欧之间开展人权对话非常有必要,这对于双方达成人权领域的共识、架起文明共荣之桥有重要的意义。

  2018年6月28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法国国际人权研究院共同主办,中国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法国ADELIE语言与文化交流协会承办,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比利时荷语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洲政治和战略交流研究所协办的“2018•中欧人权研讨会”在比利时布鲁日欧洲学院举行。来自中国和欧洲人权领域的60多位专家、学者在布鲁日这个被称作“桥”的城市,围绕“文明多样性与人权保障”的主题,针对“中国语境中的人权理念”“《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理念及其反思”“多元世界中的人权理论与实践”“文明多样性下的人权交流与对话”“寻求多元文明的人权共识”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一、中国语境中的人权理念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吕怡维分析了中国传统的“以人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她认为,中国传统人权思想肇始于阶级分化前氏族部落社会的自然法则,与国家同时产生,保障民众的生存与发展这一基本人权是国家的一种职能。因此,人权问题和人权思想并非“近代”的产物。先秦以来相传相继的“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是中国传统人权思想的基本表现形式。“以民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是要保障民众生存与发展这一基本人权。这一思想自夏代以来不断丰富发展,在汉代“独尊儒术”时发展成为一套披上神权外衣的“天人感应”理论而基本定型,成为后世历代遵循的统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完成了“以民为本”思想内涵的划时代变革,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以民为本”的目的和原则,将落实人民发展的权利作为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梳理了中国古代人的尊严观。他认为,儒家人性善观点是人权思想的基础,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思想家所主张的人性关怀,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平等与仁爱及民本主义,都具有丰富的人权内涵。“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暗含着孔子对普遍人性的观念。“君子小人之辨”最为明显地体现了人的尊严。在“礼崩乐坏”的社会,孔子试图通过“有教无类”的实践,重建社会伦理秩序,并在此基础上找回做人的尊严。孟子进一步通过“孟子见梁惠王”“鱼与熊掌之喻”及“天爵人爵说”等道理表现了其在尊严问题上的态度。“义利之辨”与人格尊严之间的紧密联系是蕴含在《孟子•告子上》“鱼与熊掌之喻”故事之中的。而且他认为,真正的尊贵非他人所给,而是通过自身的修为所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赵树坤教授作了“责任视角下的孟子思想及其人权意义”的主题发言。她认为,孟子思想从情感出发讨论政治,注重责任意识的培养,以向善的人心预设为前提,以责任感为中介,沿着“己-家-国”的路径渐次拓展,从而形成一个圆融的整体。其中,君子的人格理想是基础,适宜的人际关系是核心,民本的社会治理是目的。这种以责任为根底的哲学思想能够纠偏当下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性人权论证范式,促进非西方国家人权思想的挖掘,夯实中国人权话语的文化根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才让旺秀对藏族文化中的生命观作了阐释。他认为,藏民族在搭建生命认知体系的过程中,宗教文化、法律文化和民间传说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以观察生命现象、寻求终极目标和思考万物相处之道相融合的生命观。这种生命观既具有神圣性又兼具世俗性,并且作为一个独特的文化符号在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有了新的内涵,即个体权利诉求下对生命意义的讨论、现代科技介入下对生命观念的转变以及热爱世俗生活下对生命价值的思考。通过对藏民族生命观历史演进的纵向梳理和神俗文化的横向比较,可以发现藏民族对于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以及转世成佛、转世成人的美好向往衍生出的一套独特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规范,利他、行善、淡泊、平静等依附于生命体验的观念对于藏民族的价值和意义,并进而揭示出藏民族对于外在世界的理解与其内在生成的生命观之间的深刻关联。

  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对中国宪法上人权规范的含义及其实施作了阐释。他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一种政治原则被纳入国家意志,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围绕这一概括性国家义务条款,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定、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代表的政策规划以及我国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中的人权保障内容,具体构成了我国宪法上人权规范的含义,并且随着人权法律实践,其含义也不断扩展。通过各项权利保障的基本立法、各类执法行动和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司法措施的实施推进,我国宪法人权规范的内涵得以具体实现。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人权规范为中心的开放发展的国家人权保障体系。

  二、《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理念及其反思

  欧洲学院教授、斯特拉斯堡大学荣誉校长、法学院荣誉院长克里斯蒂安•梅斯特在发言中表示,通过分析世界人权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世界人权宣言》中主要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原则已经达成,因而应当着重关注的是,这一文本在权利清单、在价值和理念上的重大意见分歧。针对这些原则性的问题,南北双方的众多学者提出了人权多样性、差异性和相对主义的观念。应重新思索《世界人权宣言》,或许有可能制定一份新的宣言草案。

  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跨文化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汤姆•茨瓦特教授论述了重塑《世界人权宣言》的问题。他说,过去几十年来,出现了一种将《世界人权宣言》描绘为自由主义特权的趋势,即只有通过立法或赋予个人、法院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才能实现的特权。其中的基本假设似乎是,为了履行人权义务,社会必须抛弃自己的价值观,代之以自由观念、自治、个人主义、理性和世俗主义。然而,这并不是起草者的本意。《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民的宪章,旨在促进和尊重其中所载的每个个人和每个社会组织的权利,意在吸引来自不同文化、政治、宗教和哲学背景的人,并不代表某一种单一哲学或世界观。该宣言为各种人权方法提供平台,包括张彭春提出的以社会为导向的人际关系理论。

  南非大学赛奇斯•卡姆加教授作了关于“传统体制、人权载体路径和保护妇女权利——多元文明时代的非洲”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相关文件通过并全球化的70年后,这一法律武器使广大妇女,尤其是非洲妇女倍感失望。保护妇女权利的全球法律架构以法律主义为特征,需要采取法律、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平等。然而,它没有依靠地方机构(例如传统领导机构)来维护非洲妇女的权利。未能依靠地方机构作为“人权载体路径”,阻碍了法律制度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

  北京大学历史系徐健教授讨论了多元(中国)人权观与《世界人权宣言》的问题。她强调,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人权实践、理论、经验的积累以及文化的多样性传统等促成了国际人权观念的形成。1946年6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下辖的人权委员会在筹备人权草案时,确实主要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文献;不过,在随后的讨论会上便遭遇多元人权观念的挑战。在多元文明体系中,中国人权观的影响是巨大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融入的中国思想要素包括“仁”“礼”“道”。其实,根据文化差异定义人权概念,也是被西方国家认可和尊重的。人权委员会在起草宣言时遇到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人权是否可以穿透国家主权,社会发展趋势是否要纳入考量,宣言有无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而包容和开放成为了最重要的技术保障。尽管各国对于文件中的权利条款会有自己的解释,但宣言的深远影响至今还在延续。

  三、多元世界中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欧洲学院基金会马达里亚加智库执行主任皮埃尔•德福安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世界和平是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它有赖于各国之间的相互平等与合作,不仅要求接受不同的政治制度,还要求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合作。从这方面看来,无论基于何种直觉,对普世价值的渴望不应成为迫切需要的国际合作的先决条件,例如,为了维护地球的生存能力或保证开放市场。这种情况对中国和欧洲构成了独特的挑战。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欧之间出现了一些趋同现象。然而,根本的分歧仍然存在,必须加以解决,其中一个敏感问题是人权与民主。“一带一路”倡议开创了欧亚经济逐步一体化的前景,其稳定将取决于中国与欧盟在大陆两端的合作。因此,相互了解并就中欧间有关人权和民主问题的差异展开对话,具有建设性意义。

  意大利外交部部际人权委员会秘书长劳拉•圭尔乔认为,随着作为政治和法律权力中心的民族国家的衰落,对普遍人权标准产生“共识”愈发困难,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哲学必须让位于另一种范式,即承认法律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多元普遍主义”(pluralistic universalism)便是一种贴近现实的途径,虽然形式筛选标准是潜在有效论证不可避免的要求,但规范的审判行为使特定价值和国际价值得以升华。这一多元化概念在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也有相关体现,“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决定若干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法律多元性概念并非一种简单地将若干不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地适用于不同文化、宗教或族裔成员的制度;相反,欧洲人权法院需要协调不同的社会和法律秩序,这一和解过程也涉及国家机制和国际机制。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有助于建立一种关于基本权利的多元普世主义:它回应了普遍的价值观,并通过对人权标准进行独特而普遍的解释,塑造了欧洲国家的国内法。

  海牙应用科学大学朱米•范•德•费尔德教授对伊斯兰理念ikhtilāf(观点多元化)、ijmā(共识)和ijtihād(法律推理)进行了阐释,探索在多元化世界中如何应对人权问题。在伊斯兰教信仰中,上帝是无所不知的“立法者”,任何人都无法完全了解神的旨意;所以,法律学者一致认为ikhtilāf是伊斯兰法的基本特征,并将其称为“神的放纵”。因此,伊斯兰的“法学院”各不相同,相隔甚远,但它们却能相互容忍、共存。正是基于对各地法律惯例之差异的尊重,法学家们有权持不同意见。此外,通过穆斯林学者(Mujtahiduns)的法律推理(ijtihād)所达成的共识(ijmā),成为另一个具有内在差异的合法化因素。学者们可以选择持赞同或反对意见。因此,观点多元化和共识(无意识地)促成了一种多元化的法律哲学。

  乌特勒支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聪睿以“行政司法机制与人权治理”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指出,鉴于目前人权领域的社会-法律研究对行政司法在建立有效人权治理中的重要性关注甚少,因此有必要提高学术界对行政司法机制在更好地落实保障人权方面的相关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关于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政府在涉及不公平对待时的补救和赔偿。为此,必须公开当前生效的各种行政司法机制的具体情况,包括内部审查、监察员调查、向上级部门申诉等,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有必要阐明这些机制的适当运作如何有助于在规范、结构和实践层面加强人权治理。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张建文教授以“作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方法的一般人格权”为主题作了发言。他认为,我国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中不同于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观念,尽管并非出于保护新兴权利的考虑,但奠定并催生了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化进程。《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既是我国既有司法解释所规定进路的合理发展,也是对我国民法人格权体系的重构。需要重新认识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其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重新认识一般人格权与其他人格利益概念在制度功能和实现方法的分野与衔接。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基本价值内涵的一般人格权,以其权利身份的方式解决其意义射程之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但也受到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内涵的局限,而保护或不保护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的法问题仍然绕不开司法解释所创造的“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和机制。

  四、文明多样性下的人权交流与对话

  察哈尔学会秘书长张国斌以“从中法文化差异看东西方人权观念异同”为题,对东西方的人权观念进行了阐释。他指出,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人权观念在其独特的历史文化环境中产生并发展。虽然不同国家的人权观念在最终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其表现形式却各具特色。中法两国都拥有辉煌的历史文化,并在当今国际社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研究中法两国的文化差异,可以洞察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异同,从而在相互理解与包容的过程中实现求同存异、共同发展。

  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安德烈•范•德•布拉克教授以“跨文化人权对话”为题,讨论了中西方文化对话中的机遇和阻碍。他指出,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不能建立在自由主义普世价值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传统的、跨文化的、多宗教对话和文化间对话的基础上的。为此,他首先谈到了中西方文化在宗教及其认同方面的差异;然后通过展示中西方文化对世俗和神圣的不同理解,解释了差异形成的原因;最后论述了中西方成功开展跨文化人权对话的重要性。

  比利时荷语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奥利弗•爱瑞冯教授基于人类学和传播学视角,考察了构成中欧两种文明背景的几个要素,描述了两个不同的哲学体系,并探讨了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即两种互不相容的系统共存)或两者之间的融合是否可能。对于欧洲文明,爱瑞冯教授详细阐述了政治和社会自由主义、基督教所倡导的主题的意义以及启蒙运动时期产生的人文主义。从广义上讲,它们构成了公民与统治国家之间契约的核心。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更具体地说,是设立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王理万探讨了中国人权话语的“自我东方化”问题。他指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呈现局部“自我东方化”的特点,在人权话语的中国渊源、特殊性表述和未来前景方面受到西方概念的支配,这既是“西方中心主义”话语权力机制作用的结果,也隐含着中国学者对西方理论的归附、对抗、重塑和利用。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需要实现对“西方中心主义”和“自我东方化”的双重超越,以中国的经验作为方法和立场,秉持“文明相容的人权观”,调适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探索世界人权发展的中国道路,促进跨文化的人权交流和互鉴,为世界人权发展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杨博超批判性地解读了亨廷顿教授的《文明冲突论》,讨论了人权理念的多元化重构问题。他认为,亨廷顿教授将导致未来国家间冲突的根本原因界定为由“文明冲突”造成的“文明断层线”,这种判断既是“西方中心主义”价值作用的结果,也隐含对西方文明优势的宣扬。亨廷顿将文明冲突视为国际冲突本源的立论存在诸多谬误,文明差异客观存在,但文明差异并不当然导致冲突,从“差异”发展为“冲突”的过程暗含对不同文明所持的态度。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极大程度地缓解或消弭人权领域甚至文明领域的冲突,其中蕴含的脱胎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包容性人权思想,能够有效调适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为国际人权保护和人类和谐发展提供新思路。

  乌特勒支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弦以“欧中人权对话:回顾与前瞻”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作为“规范性权力”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欧盟一直试图将人权、民主、法治以及其他原则与规范置于其共同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的中心位置。从1995年至今,欧盟通过一种制度化但“安静”的对华外交对话,来回应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关注。然而,欧中人权对话近年来在欧洲受到各种批评,有声音认为对话成果不彰、收效甚微,更有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暂停甚至取消欧中人权对话。应当看到,尽管存在不小的挑战和问题,但欧洲人权话语和实践确实对中国发挥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对话机制是有效和有益的。欧中人权对话应该向一个更加均衡和互利的方向发展。对话和交流不应只是单向的,在中国倾听欧洲的同时,中国的人权理念及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实践也可以被欧洲伙伴们所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作了以“从民生外交到民心外交——构建以人权为基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民生外交是以民生合作为对外经济交往重要手段的外交方式,而民心外交则更加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是一种希望通过保障人权从而促进对外交往、赢得民心的外交方式。构建以人权为基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塑造我国外交核心价值观、实现从“民生外交”到“民心外交”这一转变的题中之义。其中的中国路径,就是在现有的联合国框架下,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在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充分保障公民得享高水平人权。

  五、寻求多元文明的人权共识

  法国新人权协会主席皮埃尔•贝尔西斯作了关于“符合文化多样性的人权共识”的发言。他表示,《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到的“新人权”正是指文化多样性。我们所说的“人权共识”可以是政治上的,比如民主形式的多样性。中国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还可以更进一步,中国的传统儒学价值观与这种共识是一致的。“人权共识”也应该是文化上的,比如保护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防止全球变暖等问题上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对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却有所欠缺。希望人权协会的同仁们一道努力,达成一种人权共识,尊重政治多样性及文化多样性。

  瑞士苏黎世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汉学教授胜雅律讨论了人权概念在中国和西方的共识。他认为,当前比较盛行的一种对于中西方人权的观念是成问题的。这种观念认为,中国和西方国家在人权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缺乏共识,双方的人权概念被视为根本不同。胜雅律教授指出,这种仅仅突出人权之差异和矛盾的观点是不周延的,以偏概全。中国和西方有关人权概念方面的共识实际上是相当大的。他建议,不能仅仅强调中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如瑞士、德国等)之间的人权双边对话,更应注意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全球性人权多边对话。这样,中国和西方乃至伊斯兰教国家和西方的全球性人权共识将变得可见。要纠正片面强调中西方人权差异的观念,转而认识到中西方在人权方面的共识远远大于其分歧。

  乌特勒支大学博士研究生史黛丝•林克斯以“边际化人权:介于多样性和普遍性之间”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及其以何种形式存在,能否对此达成共识,是世界各地人权有效性和合法性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就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解释而言,西方框架和经验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阻碍了人类普遍享有人权,它以欧洲为中心立场,在非西方社会中难以产生共鸣。史黛丝•林克斯博士从多样性和普遍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权的后殖民批评,提出将普遍性和(或)人权作为一个整体,作为调和当下紧张局势的一种方式。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讨论了人权概念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文化中和问题。他认为,文化中和是指概念通过普遍化和特殊化的循环互动达成“重叠共识”的过程,包含中化、分化、和化三个阶段。几百年来,人权概念在全球化交往中不断实现文化中和,逐渐被世界上拥有不同文化的国家所接受。人权概念在诞生之初是有一定局限的,而经过缓慢的中化过程,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其成为一个人们共同接受的母体概念。此后人权概念进行了大规模分化,与各地现实需求相结合,内容不断扩张,形成了许多新的人权主张,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前达到高潮。人权概念的和化主要体现在战后联合国制定的各项人权公约和宣言中,并以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标志性成果。人权概念在中化、分化、和化循环往复的文化中和过程中不断扩展,展现出勃勃生机。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分析了人权保护中的文化宽容问题。他指出,文化宽容是提升各国人权水平、促进人权合作的重要途径。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分析,无论从人的本能而言,还是从人的最基本需求而言,人权都不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而仅仅是手段。由此我们可以判定,人权是有可能存在多种样态的。既然人权是实现人的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可能会提出不同的人权保护思想和制度。而人权模式之间的跨文化认同、相互交流、协调合作,是人类最终实现更优化的人权保护方式的良好渠道。

  六、结语

  更大范围与更高程度上的人权实现,有赖于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达成合作;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不能建立在自由主义普世价值甚至是霸权主义话语的基础上,而应在承认多元文明的、跨文化的、平等的基础上展开。此次会议充分展现了多元世界中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在尊重多样性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共识,以充分对话的形式增进了人权的跨文化交流,推进了中欧学界的相互理解。

  (周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科研管理部部长,法学博士;聂清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Abstract:On June 28,2018,“2018•Europe-China Seminar on Human Rights”was held successfully at the College of Europe in Bruges,Belgium.The seminar was co-hosted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and was organized by Human Rights Institute a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nd French ADELIE Language and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In addition,University of Strasbourg,Vrije Universiteit Brussel and European Institute for Political and Strategic Communication co-organized it.Over sixty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from China and Europe attended the seminar in search of the diversity of civiliza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focusing on“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in Chinese context”,“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in UDHR and its reflection”,“Human rights theory and practice in a pluralistic world”,“human rights exchanges and dialogues under the diversity of civilization”,“in search of human rights consensus in diverse civilizations”.In the context of respect for diversity,the seminar has endeavored to seek consensus and promote cross-cultural exchanges of human rights,and to promote mutual understanding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 academia.

  (责任编辑刘更银)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