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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

来源:《人权》2018年第4期作者:罗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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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密切相关,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以改革开放的进程为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决定参与国际人权合作是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成果。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化,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的进程也在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80年成立研究国际人权活动问题的多部委协作组、1991年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2004年“人权入宪”和2013年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是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关键词:改革开放 中国国际人权合作

  改革开放,指的是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隆重召开。这次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是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密切相关的。迄今为止,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所经历的几个阶段均是以改革开放的进程为基础的。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起步,中国受当时冷战环境和对外关系状况的影响,对国际人权活动参与较少,在人权立场上主要是强调民族自决权,支持第三世界国家反帝、反殖、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这一时期限于中国当时的对外关系状况和国内对于人权问题的片面认识,除了对西方一些国家的人权攻击进行必要的反击之外,中国较少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1971年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中国虽然也参加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讨论人权问题的会议,但总体上对人权问题持超脱和回避的态度,对联合国专门讨论和审议人权问题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参与,不接触;对国际人权公约不沾边。①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下面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及主要活动分别予以介绍和分析。

  一、第一阶段(1978-1991年)

  中国决定参与国际人权合作是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成果。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尝试着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希望通过参与来了解和适应国际人权活动的运作过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了思想,实行了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交往大大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中国开始认识到,国际人权法则中具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积极因素,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也形成了某些有关人权的共同准则,并成为世界各国在国际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基础。

  1980年中国开始考虑和研究参加国际人权活动问题,并为此成立了多部委参加的协作组。该协调组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方针;是否加入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对一些具体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在正式参加人权委员会之前,中国从1979年起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人权委员会的会议,经过现场考察和慎重考虑,形成了一些看法和建议,认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是势在必行、利大弊小。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胜利当选,从1982年起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当时中国参加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方针是:独立自主,积极慎重,稳步前进。具体原则立场是:赞成经过发展了的人权概念,促使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朝着有利于反帝反殖反霸的方向发展;坚持反霸的方向,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但不介入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纠纷;主张联合国应重点审议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问题;接受基本人权的提法,反对利用人权口号干涉别国内政;严防西方国家假借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颠覆渗透活动,并注意揭露外界对中国的攻击和污蔑;支持和参与无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履行必要的义务;优先考虑加入关于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人权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早动手进行研究。当时采取这样重大的决定,在人权问题上迈出如此巨大的步子,无疑是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成果。②

  自1981年起,中国派代表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直至1986年该宣言在联大通过。中国还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起草多个公约的工作组。从1984年起,中国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人权小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还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20世纪80年代是新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密集的时期,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中国政府在这一时期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分别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此外,在1984年,中国政府还承认了国民党政府(1930-1947年)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分别是:《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检查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最后条款修正公约》。③中国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加入如此众多的国际人权条约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人权认识的改变密切相关的。

  1989年至1991年,受1989年事件的影响,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成为西方攻击的主要目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肆抨击和诋毁中国,对中国推行所谓“人权外交”,实行政治、经济、军事制裁,干涉中国内政。这一时期中国一方面与西方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坚决反对西方国家以人权等借口对中国内政的干涉;另一方面在影响重大国家利益的具体问题上,中国也采取了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

  二、第二阶段(1991-2003年)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战略调整的标志是在1991年11月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对人权发展的历史作了精辟概括,鲜明地将‘人权’称为‘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并以通篇的历史事实和明确的理论概括,突破了社会主义与人权关系问题上的传统观念,首次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旗帜……”④这是中国政府的第一部白皮书,也是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个官方文件。⑤白皮书首次向国际社会表达了中国对于国际人权合作的立场:“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⑥

  虽然当时发布这一白皮书有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西方反华“人权攻势”的现实需要,但与当时国内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也是密不可分的。正是改革开放带来的进一步思想解放才使得这一思想突破能够实现。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2年1月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成为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宣布新时期最鲜明特点是改革开放,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时期。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的重大外交战略调整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

  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之后,中国开始积极主动地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利用国际人权舞台宣传自己的人权立场,以中国几十年来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理直气壮地驳斥西方国家的攻击;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平等对话,坚决反对国际人权活动中的霸权行径;在国际人权活动中联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丰富、发展国际人权思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不懈努力。这一时期中国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一)主动表明中国的人权立场,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系统地向国际社会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实践,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策有了重大调整。此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宣传力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人权文件,不断地向全世界展示中国人权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这一时期开始逐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在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左”的人权观念的桎梏被打破了。1993年1月成立的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组织开展人权理论研究。通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研究,中国开始对人权的丰富内涵有了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一种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的雏形便逐渐形成了。这种人权理论的主要观点至少有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⑦“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 ⑧这一重要观点后来成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一再重申,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⑨

  其次,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具体性。人权虽然在本质上具有普遍性,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各国特定的文化、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第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在1991年11月中国发布的第一个官方人权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第1章的标题就是“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在1995年、1997年和1999年发布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第1章的标题均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这些权利的重视。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观点,是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在人权问题上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

  第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应互相尊重,平等对话,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坚决反对某些国家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的做法。《1998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主张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⑩。

  此外,中国政府还对人权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人权保障等,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所有这些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的重要内容。

  (二)开始在国际人权舞台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和主办了多个重要人权会议

  1993年3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并担任了世界人权大会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为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和成功举办贡献了力量。同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并全程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1995年9月,中国在北京成功地主办了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为促进世界妇女权利的实现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中国还举办了一系列双边或多边研讨会,其中如1998年10月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人权”为主题召开的第一次国际研讨会,2002年10月召开的“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国际人权研讨会,均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

  (三)加强入约和履约方面的工作

  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了4项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就业政策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此外,1997年10 月28日在江泽民主席访美期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式生效。2003年6月中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2002年12月中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四)积极与联合国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及合作

  中国积极倡导开展平等的国际人权对话,并同对话伙伴达成了很多共识。中国的对话伙伴包括欧盟、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挪威、瑞典、巴西、日本等许多国家。中美人权对话始于1990年,根据协定每年举行两次。1995年中欧开始第一次人权对话,此后每半年举行一次。中国与澳大利亚的人权对话开始于1997年。

  1998年9月,中国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来华访问,双方就人权问题广泛地交流了看法,并签署了《技术合作项目的合作意向备忘录》。1999年,中国政府又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专家团来华访问,该专家团与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就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的磋商。此外,中国政府还先后邀请联合国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联合国酷刑问题报告员来华访问。2000年11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莉·罗宾逊夫人再次访问了中国,双方签署了一份人权事务技术合作备忘录,并于2001年签署了第二阶段合作协议。在此框架下,双方开展了轻罪惩罚、监狱管理、人权教育以及人权奖学金等合作项目。2000年中国还与联合国高专办共同举办了第8次亚太区域人权研讨会。

  三、第三阶段(2004-2012年)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全世界郑重宣告,中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人权入宪”不仅对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以及促进中国的对外人权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路透社就此发表评论指出,“人权入宪”对中国来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表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确实代表了中国最广大群众的利益。美联社也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将“人权入宪”,这是人们以前不敢想象的事情,是中国社会一次巨大的变革。⑪

  “人权入宪”显然是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基础上实现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转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放式的改革跃居主导地位。开放式的改革进程直接带来了进一步的思想解放。2004年的“人权入宪”正是在进一步思想解放的基础上发生的重大人权突破。

  2004年“人权入宪”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开辟了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新阶段,使得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力度和广度有所加强。这主要表现在中国对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参与更加积极,同时对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也进一步增强。中国与国际人权机构的合作也跨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和审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在联合国2006年设立人权理事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提出的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时,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在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又以167票成功连任,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在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的过程中,中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会议,并认真参与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审议制度,2009年2月9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对中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及中国人权状况进行了审议。期间,巴基斯坦、埃及、俄罗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古巴和巴西等40多个国家的代表赞扬了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等领域取得的进步。2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顺利通过了中国接受国别人权审查的报告。报告结论采纳了多数发展中国家客观、中肯、赞赏的意见,对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及人权状况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工作组的审议报告结论指出,国际社会希望中国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权的努力,与其他国家分享中国减贫、发展等经验,继续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鼓励中国走符合本国国情的道路。⑫其中,在第三部分“成就、最佳做法、挑战和制约因素”方面,审议报告指出,儿童权利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中国在减贫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这使中国得以提前实现一些主要的千年发展目标。2006-2010年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报告注意到中国在一系列社会发展指标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展,例如预期寿命、儿童死亡率和文盲率等。⑬

  (二)积极参与人权领域的国际规则的制定

  2009年底,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深入广泛地就各项议题参与了讨论。⑭中国派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2009年届会议,继续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中国赞同制定一项新的全面反恐国际公约,赞同在联合国主持下适时召开反恐高级别会议的倡议,以便为反恐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政策指引。⑮2011年7月12日,在联合国安理会就“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举行的公开辩论上,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建议国际社会加强对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保护工作并提出了几点行动建议。⑯

  (三)与联合国人权高专、人权特别机制和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深化

  2005年8月,人权高专路易丝·阿博尔女士访华。此间,双方签署了新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为此后三年开展技术合作确立了框架。中国积极支持高专办的工作,2005年与高专办共同举办了第13次亚太区域人权研讨会。2009年再次向高专办捐款2万美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司长安德尔斯·孔巴斯于2010年10月来北京参加了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2011年9月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特别机制司司长简·康妮女士(Ms.Jane Connors)应邀来北京参加了“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

  中国也很重视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作用,与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政府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答复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的来函,并先后邀请联合国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联合国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受教育权报告员、联合国粮食权特别报告员来华访问。

  中国还积极推荐专家参与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中国专家很长时间以来都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等一些条约机构中出任委员。2011年,中国的专家分别在九个核心人权条约机构中的五个机构担任委员或副主席,中国专家任职的机构分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四)加入多项国际人权条约

  从2004年到2010年年底,中国又批准了几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这些人权条约分别是:《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联合国人权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2004)、《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8)、《〈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9)。2011年1月1日,中国默认加入的三个与生命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生效。这三个条约分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附件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五)民间人权组织的活动趋于活跃

  除了官方层面的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之外,中国的民间人权组织在国际人权交流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以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为代表的人权组织在国际人权交流方面表现活跃。这些组织进行人权交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办人权论坛和人权研讨会

  中国人权研究会是中国人权领域内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大会(CONGO)的成员,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并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权研究和培训机构名录”。2006年11月,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举办的“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亚洲、非洲、欧洲、美洲19个国家的70多位人权专家、学者和官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自2008年至2012年,中国连续五年主办“北京人权论坛”,具体情况见表1。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也利用自己的优势,与国外的基金会、相关机构和国内省市的有关部门合作就一些双边和专业领域的人权问题举行了多次国际研讨会和论坛。如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多次与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共同主办了多次中德人权研讨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了“首届人权文博国际论坛”,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与美国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共同主办了多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等。

  2.组团出访

  中国人权研究会已组团出访过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欧盟、冰岛、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摩洛哥、埃及、澳大利亚、南非、新加坡等国家,积极主动地与这些国家的各界人士进行人权交流。中国人权基金会也组团也在这一时期出访过多个国家。

  3.接待国外代表团来访并进行座谈

  中国人权研究会自成立以来接待了多个国外代表团的来访并与之进行座谈,增进了彼此的相互了解。

  中国现在还有许多人权方面的学术机构,如分布在全国高校和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中心。这些人权研究机构也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人权交流,包括参加人权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外人权学者来华讲学,到国外讲授人权方面的课程和讲座,在国外开展人权专题问题的研究,与国外人权学者开展人权领域的合作研究,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合作开展各种研究和培训工作,等等。

  四、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于20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吹响了新号角。中国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为首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继续引领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

  2013年,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站在关注人类命运的高度来引领国际合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开始在国际舞台上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年3月23日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题为《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演讲。在这次演讲中,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他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⑰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倡议主张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主要活动

  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也进入了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参与的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继续深化。2013年10月,中国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有137个国家的代表在会上参加了中国人权状况审议的互动式对话,绝大多数国家充分肯定了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显著进步,理解中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有的还提出了真诚和建设性的意见。中国得到国际社会肯定的在人权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包括:社会经济发展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在消除贫困和确保人人享有教育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承诺制定一项打击滥用童工现象的国家政策,等等。2014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核认可了中国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的报告。

  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大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76票高票再次当选,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2016年10月28日,中国以180票高票再次成功连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7年至2019年。

  2013年9月,中国接受了对《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履约情况的审议。2014年5月,中国接受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的审议。2014年10月,中国接受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国家报告的审议。2015年11月,中国接受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

  2013年,丛军女士连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邹晓巧女士连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2014年,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张克宁教授当选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任期至2017年。陈士球大使后来接替丛军女士担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2015年中国专家尤亮当选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2016年,中国的李燕端大使当选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员。2017年,陈士球大使成功连任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委员。中国妇女专家宋文艳成功当选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

  与此同时,双边人权对话又增加了新的对话伙伴,如非盟、南非、巴西等,多渠道的国际人权交流活动均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13年至2015年,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又连续举办的第六到第八届“北京人权论坛”,会议议题分别为“建设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2016年12月,为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中国隆重举办了“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与此同时,中国民间人权组织也广泛开展了出访、研讨交流活动。

  (二)国际人权交流合作方面的突破性进展

  除了这些丰富多彩的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活动,2013年以来,中国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还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组成部分

  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了“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同年3月1日,在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上,中国代表140个国家发表了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在国际人权舞台上进一步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及其对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共鸣。同年3月23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众多决议中,有两个决议即“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决议和“粮食权”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决议指出,“决心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加强法治,实现和平、发展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相信需要作出广泛而持久的努力,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粮食权”决议指出,“决心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承诺采取新的步骤,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团结,坚持不懈地作出努力,争取在实现食物权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从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⑱。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首次被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⑲,成为国际人权话语。

  2.中国提出的“发展促进人权”理念被首次引入国际人权话语体系

  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国提出的题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该决议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诉求和心声,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拥护,获得了70多个国家联署。这是人权理事会历史上第一次就发展问题通过决议。⑳该决议明确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了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重大贡献,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决议呼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全力推进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全面享有人权。决议欢迎各国进一步推进发展倡议,促进伙伴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21]该决议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贡献的中国方案,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话语权和议程设置权,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

  3.中国倡导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

  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该决议呼吁各国共同努力,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各国要坚持多边主义,加强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实现合作共赢。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俞建华大使在人权理事会上对此指出,我们身处全球化时代,合作是这个时代的本质,共赢是这个时代的要求。实现人人得享人权的崇高目标,需要各国牢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在人权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此外,合作共赢本属联合国的初心。《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联大、人权理事会的一系列决议都大力呼吁和倡导合作与对话。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将有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提出的决议契合当今时代发展潮流,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作出的积极贡献。[22]

  4.中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交流与合作搭建了新的高端平台

  2017年12月7-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在北京共同主办了首届“南南人权论坛”。来自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员、学者等300余人出席了论坛。此次论坛的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在人权领域都是空前的。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专门向论坛发来了贺信表示祝贺,并指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希望国际社会本着公正、公平、开放、包容的精神,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意愿,促进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实现全人类共同繁荣发展。[23]此次论坛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南南人权发展的新机遇”为主题,下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包容性发展与南南人权的实现”“南南国家教育权的保障”“南南国家减贫及粮食权的保障”“南南国家健康权的保障”“中国与南南合作: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等分论坛。与会代表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达成了诸多共识,并最终形成了凝聚这些共识的“北京宣言”。中国主办的“南南人权论坛”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新平台。这不仅是拓展南南合作领域的有益尝试,而且对于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发言权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是密切相关的。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是以改革开放的进程为基础的。随着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的思想解放就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进而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步伐也会有大踏步地前进。上世纪70年代末,正是由于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解放了思想,才推动中国开始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的进程。之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化,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的进程也在不断取得新的进展。1980年成立研究国际人权活动问题的多部委协作组、1991年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2004年“人权入宪”和2013年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是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罗艳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参见陈士球:《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30年》,2018年7月1日访问。

  ②参见注①。

  ③参见李君如、常健、王林霞:《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载《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④董云虎:《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10周年回顾》,载《人权》2002年第1期。这是中国政府的第一部白皮书,也是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个官方文件。

  ⑤《朱穆之与1991年中国人权白皮书》,载网易网,2018年8月1日访问。

  ⑥《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载中国政府网,2018年8月1日访问。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⑧同上注,第348页。

  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8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载《人民日报》,1999年4月14日。

  ⑪参见马兴:《英美认为中国“人权入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2018年6月30日访问。

  ⑫参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组顺利通过我人权审议报告》,2018年6月29日访问。

  ⑬参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B)段汇编的资料》,2018年6月30日访问。

  ⑭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中国代表团副代表张丹参赞在第65届联大三委关于执行人权文书(议题68A)的发言》,2018年6月30日访问。

  ⑮参见《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l,2018年6月29日访问。

  ⑯参见《中国建议安理会从四个方面加强对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保护》,2018年6月30日访问。

  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2018年7月15日访问。

  ⑱OHCHR|Session34 Resolutions,decisions and Presidents statements,经社文权利决议文件号34/4,粮食权决议文件号34/12,2018年7月1日访问。

  ⑲《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2018年7月1日访问。

  ⑳参见《人权理事会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发展促进人权”理念首次被引入国际人权体系》,,2018年7月1日访问。

  [21]参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发展促进人权决议》,2018年7月1日访问。

  [22]参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决议呼吁“两个构建”》,2018年7月1日访问。

  [23]参见《习近平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2018年6月30日访问。

  Abstract:The process of China’s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while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is based 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At the end of 70’s of last century,it is the fruit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and the emancipation of the mind for China to decide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Since then,along with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constantly deepening,China has made new progresses in participat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was put into practice in December of 1978,the process of China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eriods.First is to establish the multi-ministries cooperative group to do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vities in 1980.Secondly,we published the first white paper on human rights in 1991.Thirdly,we incorporated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in 2004,and fourthly we put forward the idea of“a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in 2013.All of that are landmark events for China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in the general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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