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78年,学界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掀起对包括法律平等在内的若干法学重大问题的大讨论。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相关研究从深受阶级话语影响的思想争鸣,到阶级话语不断淡去的抽象理论研究,再到技术化、具体化的实践转向。这种“变”的脉络清晰可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权理论发展的轨迹。而“变”中有“常”,“常”不仅在于贯穿40 年的立法平等研究,更体现于理论研究呼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内在不变逻辑。
关键词:人权理论 平等 改革开放
法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人与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被同等地对待”①。改革开放带来了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转折,4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从“法制”到“法治”,以及人权观念的普遍接受,理论界关于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在精彩的针锋相对或平和的理论交流过程中,有“变”有“常”。
一、改革开放之初法学大讨论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
1978 年12 月6 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人民日报》发表了李步云的《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他认为资产阶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虚伪的,而社会主义法律不承认等级特权及财产等方面的限制,能够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认这一平等,“是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特权观念的彻底否定” ②。同月18日至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拉开了法学大讨论的序幕。法律平等是大讨论的引子,又是其中的重要问题。
(一)“公民平等”与“人民平等”之争
保证法律面前的平等是基本共识,学者们基于对法的阶级性的不同认识,而出现平等主体范围上“公民平等”和“人民平等”的观点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平等只限于一定的阶级范围,只能在“人民”内部讲“人人”平等,而不能对不属于“人民”的“敌人”讲平等,超越阶级的法律平等与法的阶级性存在根本性冲突。③李步云的文章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共鸣,大多学者支持其“公民平等”的观点,认为国家的法律要统一、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并且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也不管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和多大的功劳,都应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④
“公民平等”与“人民平等”之争,是法律平等主体的争议,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这一带有浓厚阶级意味的政治话语与“公民”这一以权利义务为支撑的法律话语在学术研究中的深层次争议。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采用“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但是学术观点更加倾向于“公民平等”。在1979年6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闭幕式上,叶剑英委员长提出“一切公民,无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制委员会彭真主任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行了强调。1982年修改的《宪法》重新将法律平等作为宪法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也被《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等基本法所采纳。关于“公民平等”的理论观点,无疑在党和国家对法律平等描述的变化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观点的主流化,也象征着法学研究中法律话语重构的开端。
(二)“立法应否平等”之争
立法应否平等是另一个被广泛争议的问题。潘念之和齐乃宽支持立法平等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们认为司法以立法为前提,没有立法上对公民平等权利的确认,便没有司法上的平等。⑤李光灿等学者对潘、齐二人的文章逐一详尽地予以批驳,论证了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的背离。⑥李步云也认为平等着重于司法,立法必须区别人民和阶级敌人。⑦经过讨论,法律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的观点实际成为通说,被当时主要的法学教材所采用。⑧
“立法应否平等”的讨论绝非只是立法参与主体、法律代表群体是否足够广泛的问题,而是如何正确理解并坚持社会主义法本质的根本性问题。在“法的阶级意志论”话语下,社会主义法不存在超越阶级的立法平等。而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国家千疮百孔,各项事业百废待兴,许多重大理论问题还没有完全明确的时代背景下,虽然有部分学者提出法的社会性,质疑法的阶级意志论⑨,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这种质疑很难获得广泛认同,难以为突破或淡化阶级划分的立法平等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与法律平等理论的丰富
1982 年,党的十二大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 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同年10 月,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 年3 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进宪法。全社会关于解放思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共识,激起了“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大讨论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发展,为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足够的动力和空间。
(一)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
从发展市场经济角度对立法平等的论证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江平和郭道晖的观点。江平认为,根据不同主体地位分别制定法律不符合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执法,同样也指立法。⑩郭道晖认为,敌对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不再是对反动阶级的专政,而是对反革命犯罪和其他敌对性犯罪的专政,属于违法后的制裁而不是立法上预设权利的不平等,强调市场经济主体在立法上的平等体现了“身份到契约”的进步。⑪尽管这一阶段,学者们围绕立法平等的观念得到广泛接受是客观事实,但并没有正面回应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的关系问题,并且“主体平等”“权利平等”似乎成为立法平等的全部内涵,这种从市场经济角度的功利性解读,单纯借由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去证成社会各领域立法的平等原则似乎难以经得住深入推敲。
(二)平等与效率关系问题的研究
学者们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正确认识到了平等与效率之间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但是又有明显的价值偏向。张文显认为,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效率在法的价值中居于首要地位,但效率居先并不排斥平等,只有主体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⑫还有学者认为,平等和效率处于同一位阶,效率是实体性、根本的目的价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平等的归结,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⑬
这一阶段平等与效率关系的研究深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制度在这一时期又处于建立、发展的最初阶段,人们急于将经济总量这块“蛋糕”做大,学界也表现出通过理论研究为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学理论支撑的强烈愿望,而对于片面追求市场经济发展效率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尚没有直观感受和全面认识。这使得相关研究所推导出的理论观点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三、平等理念贯穿于法治和社会治理各方面
1997年,“依法治国”被党的十五大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被写进《宪法》;2012年,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倡导并实施依法治国的时期,党中央对法律平等有了新的阐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十九大指出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平等不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作为反对特权或否定阶级斗争学说的法律原则,还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主流话语,成为衡量政治是否合法、经济是否康健、文化是否进步的正当性基准” ⑭,贯穿于城乡、性别、民族、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和社会治理各个领域之中。对平等认识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两者深刻地影响着学者们对法律平等问题研究重点的实践转向。
(一)法律平等问题研究走向技术化和具体化
(1)城乡不平等问题。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城乡、行业、阶层群体等不平等加剧的现象,其中城乡不平等问题较为典型。这首先体现在经济分配上,如有学者认为户籍、国土资源分配、城乡税费、国民收入再分配等二元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别法律待遇,是造成农村贫困的制度根源。⑮在城镇化中,农民权利体系发展的重点应集中于迁徙自由、平等就业及平等共享城镇化利益等方面。⑯在政治权利方面,2010年修改前的《选举法》规定了“八比一”或“四比一”的城乡选举价值比例,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是限制新农村建设的制度性障碍,要推进城乡平等,有必要撤销对农民政治权利不平等的法律,恢复其平等的宪法地位。⑰
(2)反歧视诉讼推动下的平等权实现与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一类是就业中的禁止歧视诉讼,如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录用行员要求身高条件案和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公务员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案。李薇薇等认为,所有人不得由于与工作毫无联系的特征而受到不平等待遇⑱。周伟认为平等和禁止歧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平等不反对差别,却反对没有合理依据的区别对待。⑲另一类是特殊人群权利诉讼,如丁胜奇诉重庆市规划局、某银行侵犯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权案。对弱势群体权利,齐延平等学者认为由于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处于结构性的社会歧视中,需要法定的特别保护,也即是通过实质平等实现人权保障的全面化。⑳
(3)技术进步带来的法律平等新问题。互联网中身份的符号化实现了机会和起点平等的规则,又加剧因知识水平、技术能力和年龄差异带来的不平衡,出现“知识贫困”和“信息贫困”弱势群体。[21]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司法活动仅从行为适用规则,排除之前的其他身份因素干扰,但基于信息采集和运算规则的人工智能,将形成概率性的个体规则,一个行为随着数据积累和算法学习,其影响不因处理结束而终结。随着数据的积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强者愈强而弱者愈弱的趋势,法律平等将面临被解构的危险。[22]
(二)立法平等研究的继续
进入21 世纪以来,在20世纪90 年代以来立法平等观念渗透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立法平等的观点进一步成为主流。例如,江必新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包括执法司法平等,而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还包括立法平等,并考虑合理的差别对待。[23]付子堂认为,法律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均等机会和相同规则,将自然、社会对人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限度。[24]部分学者通过和谐社会的构建论证立法平等,认为平等是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应消除法律歧视并通过立法禁止歧视。[25]虽然法的阶级性在立法平等研究中影响范围和程度不断缩小,但立法平等涉及法本质的阶级性问题,它与法的阶级性的关系始终是立法平等研究难以回避的问题。部分学者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例如李步云认为两者并不冲突,但是立法平等对于敌人应当区分政治和经济领域,在政治领域,人民和敌人不能讲平等是绝对的,而在经济领域则是平等的[26];周伟则认为,只有人民群众才能够参与立法过程,因此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并不抵触[2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这无疑是对法律平等的全新阐释,平等不仅是法律原则、法定权利,还是法的基本属性,必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的运行全过程,也因此不存在与法的阶级性本质相冲突的问题。至此,关于立法是否平等、立法平等是否与法的阶级性相冲突的研究逐渐走向边缘化。
四、结语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人权理论研究中平等问题的演变,其意义不仅在于回顾过去,唤醒历史记忆,而且在于把握规律,指明方向。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学界展开大讨论,“公民平等”被理论观点和法律实践认可;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立法平等观念被广泛接受,法律平等理论得以丰富;21世纪以来,相关研究着重关注社会不平等现象,从形而上理论研究逐渐走向形而下、技术化、具体化的现实关照。这样的“变”似乎是法律平等问题研究的基本轨迹,但在“变”的过程中,立法平等问题一直是贯穿40年的重要内容。即使在进入21世纪后,学界更多地将视线放到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这一问题仍然经历了广泛的讨论,并且“阶级”“人民”“敌我”等阶级话语也一直贯穿立法平等的论证之中。除了立法平等研究的“常”之外,每个时期学者们关注法律平等的话题也不断在变。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公民平等”与“人民平等”之争,到90年代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再到21世纪平等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话题随时代变迁和政治话语变化而变化,但这无疑又体现了人权理论研究中“不变”的与时代相呼应的特征,以及法理与政治、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的持续互动特征。
(付子堂,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汤博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博士生。)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473 页。
②参见李步云:《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载《人民日报》,1978 年12 月6日。
③相关文章例如沈典:《“人人平等”质疑》,载《社会科学辑刊》1979 年第4期;张光博:《也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载《学术月刊》1979 年第9期,等等。
④相关文章例如王志文:《要坚持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 年第2期;蒋碧昆、喻特厚、孙光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载《华中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 年第3 期;刘广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载《社会科学辑刊》1979 年第4期;刘升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 年第1期;袁小凡:《试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载《法学研究》1980 年第2期,等等。
⑤参见潘念之、齐乃宽:《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载《社会科学》1980 年第1 期;潘念之、齐乃宽:《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载《社会科学》1980 年第4期。
⑥相关文章例如李光灿:《论法律面前平等》,载《社会科学辑刊》1980 年第4期;王宗廷:《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兼与潘念之、齐乃宽二位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资料》1980 年第5期;唐宗瑶:《关于法的阶级性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统一——兼与潘念之、齐乃宽同志商榷》,载《社会科学》1980 年第3期。
⑦李步云:《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载《人民日报》,1978 年12 月6日,第3版。
⑧例如,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等等。
⑨相关文章例如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载《法学研究》1980 年第1 期;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载《法学》1986 年第1期;张宗厚:《法学理论必须更新》,《中国法学》1988 年第1期。
⑩参见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3 年第1期。
⑪参见郭道晖:《市场经济与法学理论、法制观念的变革——近年法学新论述评》,载《法学》1994 年第2期。相关文章还有周永坤:《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载《中国法学》1993 年第4期;文正邦:《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载《法学研究》1994 年第1期;吴茂见:《市场经济立法要首倡民法的平等原则》,载《现代法学》1994 年第2期;章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律价值观的重审》,载《法学》1994 年第11期;邵诚、杨凤婷:《论立法公平》,载《法律科学》1995 年第5 期;赖廷谦:《略论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律精神》,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5期;姜明安:《法治的目标价值与手段价值》,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 年第6期;赵洪生:《依法治市:市场经济中国化的关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等等。
⑫参见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⑬参见姚建宗、郭立新:《市场经济与立法思维》,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⑭周尚君:《平等话语流变考》,载《思想战线》2015年第2期。
⑮参见孟庆瑜:《反贫困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 年第1期。
⑯参见牛玉兵:《农民权利体系的逻辑构造与制度创新——以城镇化空间转型为视角》,载《学习与探索》2014 年第2期。
⑰参见张千帆:《“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载《法学》2007 年第1期。
⑱参见李薇薇、Lisa Stearns:《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⑲参见周伟:《论禁止歧视》,载《现代法学》2006 年第5期。
⑳参见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140页。
[21]相关文章例如周盺:《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张立先:《网络法律文化悖论的法理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孙占利:《略论和谐社会的网络法治构建》,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22]参见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1 期。相关文章还有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深思》,载《法学》2017年第3期。
[23]参见江必新:《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24]参见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25]相关文章例如邓世豹:《平等:和谐社会之基》,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栗丹:《和谐社会呼唤立法平等》,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等等。
[26]参见李步云、刘士平:《论法律平等》,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27]参见周伟:《论立法上的平等》,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Abstract:In 1978,the academia broke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forbidden zone with the slogan of“equality before the law”and initiated a great discussion on some important legal issues,including legal equality.During the past 40 year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relevant researches has changed from the ideological contention deeply influenced by class discourse to the abstract theoretical researchwhere class discourse has been fading away,and then turn to the technical and concrete practical research.This“change”is clearly visible and,to a certain extent,reveals the track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theory.However,there is“constancy”in“change”.“Constancy”not only lies in the study of legislative equality throughout the past 40 years,but also embodies the inherent logic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respons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in the times.
(责任编辑刘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