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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

来源:《人权》2018年第5期作者:许巧仙 吴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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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2008年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须确认残疾人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情况下享有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颁布一系列残疾人教育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公约相关要求。近些年来,我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人数和比例逐年上升,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残疾学生人数逐年增长,但残疾人各学段受教育水平与普通人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实现仍然面临巨大挑战。我国须积极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相应义务,探索构建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努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统筹分配残疾人教育资源,重视残疾人教育发展评估。

  关键词:《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 受教育状况 平等受教育权

  一、引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统计,全球有超过十亿人患有某种形式的残疾,约占总人口的15%。①2006年通过、2008年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部明确以残疾人为保护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要求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公约》从国际法角度赋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公共生活等各方面广泛的权利,并对缔约国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4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制度和终生学习,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以便充分开发残疾人的潜力,培养残疾人自尊自重精神,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②2007年3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在《公约》上签字,200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公约》,同年9月《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涉及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以及终身教育。③《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0-14岁残疾儿童共387万人,占残疾人口总比例的4.66%,其中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④我国残疾人教育实施的是“普通教育方式”与“特殊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双轨制教育,大多数轻中度残疾人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而中重度残疾人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近十年来,我国政府通过修订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规章制度以贯彻落实《公约》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方面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本文在梳理近十年我国残疾人教育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内容的基础上,主要基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16)、《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年鉴》(2006-2017)和学术界相关调研数据,从不同类别残疾学生接受各学段教育人数和比例等指标分析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权实现的状况,并就未来如何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出了展望。

  二、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法律制度建设

  (一)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

  为贯彻落实《公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对缔约国义务的具体规定,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和资助残疾学生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将原法第21条规定的“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修改为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残疾类别和分布状况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将原法第18条第4款规定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修改为第21条第3款:“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2012年9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对中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中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政策与公约发展主流学校的包容性教育的理念不符。⑤2017年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落实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残疾人家长在消除教育歧视,促进残疾人接受合适且高质量教育方面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新条例还明确了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二)颁布“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颁布“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为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供制度基础。2014年1月27日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批示,办好特殊教育,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增加残疾人家庭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⑥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七个部门已发布“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分别就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进行了顶层制度设计,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特殊教育提供了制度基础。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提出了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到2016年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的目标。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提出了到2020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保障能力全面增强;特殊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数量充足,特殊教育国家课程教材体系基本建成,随班就读质量整体提高的目标。2015年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⑦,明确了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该标准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对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从而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发布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

  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是国际人权史上第一次将这一概念纳入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事例⑧。《公约》第24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⑨为贯彻落实《公约》要求,更好地保障我国残疾人有机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2018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改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⑩作为我国首个专门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该意见充分体现了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对加快现代化教育体系建设,完善我国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中国残联2015年5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等12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⑪越来越多的残疾高中生申请获取参加普通高考的合理便利,更多的残疾高中生得以顺利参加普通高考进入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

  (四)颁布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推广方案

  《公约》教育条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提供便利,并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等。⑫手语和盲文是我国3,000多万听力和视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语言文字。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不仅使听力和视力残疾人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得以维护,也必将对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获取信息、社会交往以及更加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实现权益与融合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依据2015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中制定的任务目标,2018年中央宣传部、中国残联、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通知》,颁布了《国家通用手语推广方案》和《国家通用盲文推广方案》,对手语、盲文推广目标、主要举措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划和设计。⑬

  三、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十年进展

  (一)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水平逐年提升

  我国安置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二是在普通小学、普通(职业)初中特教班接受特殊教育;三是在普通小学、普通(职业)初中随班就读。近十年教育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逐年上升,2007年全国共有1,618所特殊教育学校,2016年学校数上升为2,080所。东中西部比较发现,东部特殊教育学校最多,中部其次,西部最少,但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2007-2016年的年均增长率最高(见表1)。我国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逐年上升,2007年在校生只有409,711人,至2016年在校生人数已经上升到491,740人。⑭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2006-2010年全国视力、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52.13%、57.11%、56.87%、61.11%和63.23%,除了2008年毛入学率较2007年略有下降外,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五年间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年均增长率为4.94%。
 


  (二)三类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人数呈现增长趋势

  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是指残疾人接受的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20072016年全国盲聋两类残疾学生接受高中教育人数呈现增长态势。2007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班在校盲生数只有931人,2013年增至最高点达1,609人,虽然2015年在校生数回落至1,297人,但2016年上升至1,557人;2007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班在校聋生数只有4,047人,2011年增至最高点达6,198人,2016年在校生人数稍稍回落至6,129人(见表2)。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旨在培养残疾人掌握生存技能、适应现代社会、过有尊严的生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安置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接受教育;二是普通职业学校单独办招收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三是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接受职业教育。⑯2007-2016年全国盲聋肢残三类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人数呈现稳中又有升降的态势。2007年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在校盲生数只有2,114人,2010年增至最高点达3,399人,2016年在校生人数回落至2,306人;2007年在校聋生数只有4,513人,2009年增至最高点达6,183人,2016年稍稍回落至4,006人;2007年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在校肢体残疾学生数有2,401人,2013年增至最高点达3,333人,2015年稍稍回落至1,249人后,2016年上升至2,029人(见表3)。

 

 

 

 


  (三)残疾人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人数增幅明显

  当前我国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加普通高考,在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二是参加盲人聋人单招⑰,在普通高等学校内的独立的二级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特殊教育系中接受高等特殊教育。2007-2016年盲聋肢残三类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被普通高等院系录取人数呈逐年增长态势,盲生增长速度最快。2007年全国盲生参加普通高考被普通高等院系录取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只有379人,2016年录取的盲生最多为1,217人,年均增长率达13.84%,在三类残疾学生中盲生增长率居首位;2007年全国聋生参加普通高考被普通高等院系录取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共466人,2016年共录取聋生1,333人,年均增长率为1239%,在三类残疾学生中聋生增长率居第二;2007年全国肢体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被普通高等院系录取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共4,389人,2016年普通高校录取肢体残生最多为6,015人,年均增长率为3.56%,在三类残疾学生中肢体残疾学生增长率居第三(见表4)。

 

 

 

  


  2007-2016年全国盲聋生参加单招被高等特殊教育院系录取人数呈增长态势,聋生增长速度较快。2007年全国盲生参加单招被高等特殊教育院系录取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共212人,2016年录取盲生最多为359人,年均增长率为6.03%;2007年全国聋生参加单招被高等特殊教育院系录取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共874人,2016年录取聋生最多为1,445人,年均增长率为5.75%(见表5)。

 

 

 


  四、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实现面临的挑战

  (一)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水平仍然落后,且城乡区域之间差异明显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普通儿童小学、初中毛入学率数据相比,2006-2014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低于普通儿童20-50多个百分点。⑳在三种安置形式特殊教育中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比例呈下降趋势,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比例在递增,与国际上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发展趋势相背。全国仍然有近10万适龄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其中80%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由于基础薄弱,西部地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差距明显。目前,全国仍有500多个30万人口以下的县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相比盲、聋、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脑瘫、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人数更少。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师资和专业人员支持系统没有建立,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较低。

  (二)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人数和比例有待提高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残疾儿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较低,仅为5.62%。[21]近十年全国盲聋两类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仍然远低于普通学生高中教育阶段毛入学率。2006年普通学生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是59.8%,而后逐年递增,2015年增长到87.0%,10年一共增长了27.2个百分点;2006年盲生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是5.41%,后有所递增,2015年为6.17%,10年一共只增长了0.76个百分点;2006年聋生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是10.34%,后有所递增,2015年为38.65%,10年一共增加了28.31个百分点(见表6)。此外,全国盲聋肢残三类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人数呈现下降态势,其中西藏和海南省的盲聋肢残三类残疾学生几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22]

 

 

 

 


  (三)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和层次均较低

  由于对残疾人的歧视[24]以及大学招考制度、过程条件保障不足等原因,残疾人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比例仍远低于平均水平。2007-2016年每万人高等教育录取人数中残疾人人数逐年增加,但整体比例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全国高等教育录取人数为565.92万人,其中录取残疾人6,320人,每万人高等教育录取人数中残疾人有1117人,而后伴随高等教育录取人数的逐年增加,残疾人被高等教育院校录取的人数也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6,320人增加到2016年的10,534人,每万人高等教育录取人数中残疾人也从11.17人增加到2016年的14.07人;但从比例来看即使是最高年份2016年,被高等教育院校录取的残疾人人数只占全部录取人数的0.14%(见表7),与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占比6.39%相差很远。

 

 

 

 


  盲聋肢残三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层次不高,专科生多于本科生,全国范围内拥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残疾人人数屈指可数。2006-2015年盲聋肢残生被本科和专科层次高等院校录取的人数都呈现上升的态势,但2006-2015年全国盲聋肢残三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人数为34,984人,本科人数为33,220人,专科人数超过本科人数,本科生占比十年均值为48.9%。[26] 2006-2015年全国盲聋生高等特殊教育层次较低,多数为专科层次。全国盲聋生接受高等特殊教育中专科人数超过本科人数。2006年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录取986名盲聋生中本科生只占33.4%,而后有些年份比例有所增长,但占比最高的2013年,本科生也只占42.9%。[27]

  五、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几点展望

  保障残疾人权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8],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是促进社会正义、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任务。我国不仅是《公约》的缔约国,而且是残疾人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国家需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积极行动,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

  (一)积极宣传融合教育理念,探索融合教育支持保障政策和实践模式

  《公约》规定了包容性教育的新理念,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参与普通教育、融入社区、接受终身教育等权利并规定了缔约国必须提供合理配置的义务。我国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也确立了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制度。[29]当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需积极探索制定残疾人在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接受融合教育的支持与保障政策,如入园入学时的招生工作、在学时的教学管理工作、毕业时的就业工作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政策,在满足残疾人接受融合教育需求的同时提升融合教育质量。应当重点推进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探索配置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师编制和随班就读学生专项教育经费,构建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发展特色的随班就读模式,不断提升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质量。

  (二)重视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培养,为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供专业保障

  全国范围内特殊教育师范生培养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印发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科学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师范生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师范生人才培养质量,为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质量提供专业化的师资保障。国家层面残疾人教育专项经费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中西部师范院校增设特殊教育系,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适当降低特殊教育专业录取分数线,通过选派中西部学生进入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师范高校或特殊教育专业进行定向培养等,扩大西部地区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来源。在高中教育阶段,要创造条件与普通高中联合办学,提升高中教育水平质量,要与普通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充分利用其实训基地和专业师资,提高特殊教育职业教育质量。

  (三)探索高中及以上阶段残疾人教育支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国家应探索制定残疾学生高中教育阶段免费教育政策,保障更多残疾人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探索制定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建设力度,加快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探索制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别支持政策,支持现有高等特殊教育院系,努力提升办学层次,让更多残疾人有机会接受本科层次及以上高等特殊教育。实施高等特殊教育的院校在单独招考残疾学生过程中要向内地和边远省份特别是海南、西藏、青海等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人数较少的省份倾斜,尽可能给参加单独招考的学生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机会。实施高等特殊教育的院校需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设置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提高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和质量。

  (四)完善残疾人教育统计指标体系,重视残疾人教育发展评估

  应当构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为残疾人教育发展提供监测和评估工具。具体而言,学前教育阶段需对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的学前班、接受残疾儿童入园的普通幼儿机构、民办残疾儿童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康复教育项目的残联系统康复中心等建立统计指标并进行数据统计和监测。义务教育阶段需建立学龄段残疾儿童的统计指标、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的统计指标等,及时掌握适龄残疾儿童人数变化和送教上门残疾儿童等基本数据。高中教育阶段需增加残疾学生指标以统计不同类别残疾学生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入学人数、在校生人数、毕业生人数等。高等教育阶段需增加有关残疾学生统计指标,以统计不同类别残疾学生高等教育招生数、在校生数和毕业生人数等。

  (许巧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残疾人教育立法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吴填,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资助项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需匹配优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ZDIXM1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写作也得到江苏高校校外研究基地“残障与发展研究基地”研究项目(项目号:2017ZSJD011)和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项目批准号:2016JY043)的资助。)

  注释:

  
①参见《世界残疾报告》,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②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6),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③参见许巧仙、常晓茗:《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困境与政府义务》,载《人权》2017年第3期,第65-77页。

  ④参见注②。

  ⑤参见曲相霏:《〈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权利保障》,载《法学》2013年第8期。

  ⑥参见李克强:《让残疾孩子与其他人一样接受良好教育》,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⑦《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⑧参见注⑤。

  ⑨参见注②。

  ⑩参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⑪参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 号),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⑫参见注②。

  ⑬参见《关于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通知》,2018年8月12日访问。

  ⑭参见教育部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⑮参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08-2017年各卷,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目前只有对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盲校、聋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在校盲聋生的统计数据,其他类别残疾人如果在普通学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没有专门的统计数据。

  ⑯参见何云霞:《残疾人职业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1。

  ⑰盲人聋人单招是指教育部批准的由举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高等院校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面向盲生或者聋生招生的制度。最早在1987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始单独招收盲人大学生。

  ⑱联合国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整体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有关提高残疾人地位的问题和新出现的趋势 秘书长的报告》(A/AC.265/2003/1),第5段。

  ⑲参见上注,第7段。

  ⑳参见教育部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14年各卷,人民教育出版社。普通儿童小学毛入学率2006-2014年分别为106.3%、106.2%、105.7%、104.8%、104.6%、104.2%、10 4.3%、104.4%、103.8%;普通儿童初中毛入学率20062014年分别为97.0%、98.0%、98.5%、99.0%、100.1%、100.1%、102.1%、104.1%、103.5%。

  [21]参见许保生:《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现状及发展政策》,载《政策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22]参见注⑯。

  [23]参见教育部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4),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全国卷)》,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历年15-17年龄段盲人和聋人人口数量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推断得出。

  [24]参见注⑤。

  [25]参见注⑮;教育部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15年各卷,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

  [26]参见凌亢、白先春等:《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2006-2015)》,中国统计出版2017年版,第 119页。

  [27]参见上注,第120页。

  [28]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9]参见丁相顺:《〈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发展》,载《中国特殊教育》2017年第6期。

Abstract: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ffective in 2008 explicitly stipulates that Member States shall guarantee that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enjoy the right to education free from discrimination and without prejudice to equal opportunities.The Chinese government made amendments to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Disabled Persons and the Regulation on the Education of the Disabled and issued a series of rules on the education of the disabled so as to actively implement the Convention.In recent years,the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disabled children who receive education in China and the number of disabled students receiving high school and higher education have been on the rise annually.However,there is still a gap in the level of education on all stages betwee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persons without,presenting a huge challenge for the achievement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We should continue to actively fulfil the obligations prescribed by the Conven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education,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grated education,support the maintenance system,striv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pecial education,allocate resour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and emphasize the appraisal of the educ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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