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推动性别平等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将男女平等原则贯彻到法律制定与实施全过程,满足新时代广大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关键词:改革开放 妇女权益 法治保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取得巨大成就: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推动性别平等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功能更加健全,妇女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法治成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利益、实现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仍需进一步强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制度机制以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一、改革开放40年妇女权益法治保障的重要进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①,十九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进行部署,绘制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取得的重要进展,我们可以认识到国家制度优势为妇女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彰显了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理念,为保障妇女各方面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
男女平等是近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推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体现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了男女平等原则,2005年修订时写入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②,首次明确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在这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律赋予了妇女各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消除各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为了加速男女平等的实现,在政治领域提高了妇女的参政比例;为了满足妇女因生理差异而产生的特殊需求,也注重制定并不断完善保护妇女特殊利益的条款。中国秉持的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既体现了国际上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趋势,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2.构建并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了根本依据。1992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为妇女各方面权益提供了全面保障。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细致规定。中国相关行政法规也注重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各个部门法为妇女各方面权益提供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保障。1988年国务院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于2012年将其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女性就业和生育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地方法规在保障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并与国家法律互相促进。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省级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将国家立法中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完善中,还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特点。以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为例,2000年3月,湖南省通过第一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此后,先后有2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这为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另外,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这些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立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张纵横交织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之网。
3.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现于各类法律之中
随着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立法不断完善,妇女的权利、机会和结果平等在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体现。比如,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既保障了妇女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与机会,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妇女参政比例的积极措施。民政部2013年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就落实村委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出台了具体的程序和规则。③在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既保障了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又满足了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对于保障妇女的平等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具体规定。在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领域,200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强调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与增加妇女就业和教育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保障了妇女免受强奸、拐卖、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的权利。2015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幼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这些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是改革开放40年来妇女权益法治保障成就的集中体现。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制定与执行的制度机制
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离不开制度机制的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注重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建设,明确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组织机构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探索和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推动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同时注重畅通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的渠道,让妇女群众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正义。
1.明确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1990年成立的国务院妇女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机构。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④。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职责,国务院妇儿工委确定其职责为“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⑤。作为党做好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组织在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作用受到党和国家一贯的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妇联“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⑥。妇联组织这一法律地位,赋予其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中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将妇女的利益诉求反映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之中。另外,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全国政协妇联界别等,也在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参与男女平等与妇女权益相关议题的民主协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建立并不断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国家注重建立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20世纪80年代,全国妇联就设立了权益部和法律顾问处,推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妇联牵头协调、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妇联系统内部建立了五级信访网络,1999年开设了妇女权益热线。在各地建立跨部门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的基础上,2001年国家成立了由19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其任务是沟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协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推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和贯彻实施。
在司法领域,1995年山西省大同市成立全国第一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随后妇女维权法庭(合议庭)在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近年来随着司法审判改革的推行,一些法院试点建立家事法庭,重点审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为了保障妇女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与妇联合作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权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据司法部统计,2016年共36.7万名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占受援人数的25.6%。⑦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的法院、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受家暴妇女庇护所等机构,并逐步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受暴妇女合法发权益。为了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近年来,各地探索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成立了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性别评估,提出修改建议。自2012年江苏建立全国第一家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以来,已有29个省区市建立了这一机制,为推动在全国层面开展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积累了经验。
3.不断畅通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的渠道
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中任职的女性比例不断提升,有力保障了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为23.4%,比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提高了2.2个百分点。⑧女性公务员比例不断提高,2015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录用总人数的比例达51.9%,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占总人数的比例提高到44.1%。⑨2016年,女性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31.8%,女性法官占法官总数的338%,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36.2%。⑩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程的加快,妇女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决策的渠道不断拓宽。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者、妇女权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各界普通妇女群众等,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评估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动将男女平等体现在立法决策之中。比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各界妇女的关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专家学者、各级妇联工作人员、各界普通妇女群众等纷纷表达意见诉求。
(三)不断提升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注重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全民守法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6年国家“一五”普法规划开始,在历次的普法规划中都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全国妇联还制定了专门的普法规划,建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专业的普法工作队伍,创新普法方式和手段,运用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各种形式,积极在全社会、妇女群众、相关部门决策者和妇联系统工作人员中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推动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提升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教育引导妇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
1.提升各级决策部门人员推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国家注重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人员的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尤其是199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式提出以来,国家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贯彻活动,逐步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的课题和教学内容,还有多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就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在权威媒体发表文章。国务院妇儿工委注重对成员单位的领导和联络员开展相关培训,提升他们的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与保障妇女权益相关的司法人员的培训一直受到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开展了对法院、公安等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开展反家暴等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认识和技能。40年来,中国各级决策部门人员对推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认识逐步提高,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2.增强社会公众推动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
在国家历次的五年普法规划中,都将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其中,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课程和国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对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认知状况和意识有所提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有83.5%的被调查者知道中国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比10年前提高了9.5个百分点⑪,有超过70%的人对于何为性别歧视有着明确的认知⑫,有将近90%的人认同“男女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需要积极推动”;愿意孩子随母姓的比例为33.8%,比10年前提高了6.3个百分点⑬,在儿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认为儿女应该平等继承父母财产的占76.3%⑭。
3.提升妇女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在历次的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中,注重对妇女群众的法律宣传普及,重点是普及与妇女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而且注重针对不同妇女群体,比如进城务工妇女、留守妇女、单亲和贫困妇女、老年妇女等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帮助活动,一方面使妇女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提升妇女群众的依法维权能力。早在1984年,司法部和全国妇联就联合发出《关于在妇女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更多的妇女干部和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同各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近年来,全国妇联还开展了“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等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妇女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等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时,越来越多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当前妇女权益法治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特点,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对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关注,这对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当前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制度机制以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等方面都还面临一些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1.体现结果平等的立法理念有待提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明确了“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也被称为积极措施,为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中国立法中也有关于积极措施的条款,但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还存在差距。如在参政领域虽然出台关于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但存在比例规定偏低和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2.相关立法内容尚存在明显空白
相关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还不少见。比如,在法律中缺乏对性别歧视的明确法律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历次中国普遍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均“建议并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本国立法中通过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以确保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会受到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⑮。缺乏对性别歧视的界定,一方面导致法律实施中对于何谓性别歧视理解不一,另一方面也影响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惩处。
3.专门立法还有空白
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专门立法的重大进步,但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还有待完善。比如,在关于性骚扰的立法方面,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关条款,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性骚扰的定义、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处罚措施等。这些都亟待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另外,就业性别歧视、女童性侵等问题也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制。
4.法律规范操作性不足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往往没有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措施,因而影响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真正落实。
5.个别法律政策规定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背离
比如,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就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嫌疑。在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这样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是对妇女的直接歧视。
(二)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1.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组织的作用发挥存在一定局限
如国务院妇儿工委的编制、人员、经费不足,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发挥存在困难。妇联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保障不充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但对于何为“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只能由相关部门人员主观认定,可能会出现有些问题征求意见有些问题不征求意见的情况;另外,征求妇联意见的程序、是否采纳以及采纳情况的反馈等也没有明确规定。⑯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保障的缺乏,影响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基本职能的有效履行。
2.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省级普遍建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但各地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工作开展较好,对政策法规的性别影响评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截至2015年8月,江苏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共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咨询评估60余次,参与制定法规政策30部,提出咨询建议238条,其中44条建议被采纳。⑰但从整体上看,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工作制度还有待完善,评估能力有待提升,评估效果也有待考察。另外,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还未建立,需要各方合力推进这一工作。
(三)全社会的性别平等与法治意识有待提升
1.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和性别意识有待加强
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首要责任主体,但是,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一些部门和人员对于这一点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部分人仍把男女平等问题看成单纯的妇女问题,看成妇联组织的工作。另外,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妇女权益一些问题的认识不足。比如,将家庭暴力视为私事的观念仍在政府部门及立法、执法人员中存在,使一些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被推诿或搁置。
2.社会公众对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认识不足
受传统性别文化规范及男女行为评价双重标准的影响,社会公众将性骚扰、强奸、性侵害归咎女性受害者自身的看法仍一定程度地存在。这使得一些实施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等暴力行为的施暴者未能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使得女性受害者遭受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另外,以村规民约和传统惯俗为代表的民间法与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使得以民间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委会决定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问题,成为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推进新时代妇女权益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201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妇女十二大会议上,党中央致词中再次重申,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发展不平等、不充分的发展战略,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推动将男女平等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的全过程,让广大妇女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立法,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根据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妇女各方面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职场性骚扰”,明确用人单位责任、惩罚性条款及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规则,加强校园、企事业单位中预防性骚扰教育和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与范围,规定雇主的侵权责任和预防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男女就业平等制度的实施加以监督检查。建议参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明确对妇女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修改《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将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比例女代表、村委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等原则性规定,修改为具体量化比例规定,以充分体现结果平等的立法理念。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
建议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就国家和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职责、权限、资源等予以明确规定,注重强化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考核、监督,增强其行政能力和工作权威,从而提高协调职能,推动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参照《工会法》的相关内容,将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妇联在法律、规划、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和建议权,在相关法律、规划、政策实施中的监督权。建议对各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省级层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
建议将对政府各部门决策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妇女权益知识培训纳入组织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系统的培训计划,使他们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性别平等观念与人权、法律意识,强化性别平等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能力。建议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和反性别歧视的法制宣传教育,批判和澄清传统偏见、性别角色定型和陈规旧俗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对村规民约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清理工作,修正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约、决议等,在全社会营造推动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改革开放 妇女权益 法治保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取得巨大成就: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推动性别平等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功能更加健全,妇女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法治成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利益、实现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仍需进一步强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制度机制以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一、改革开放40年妇女权益法治保障的重要进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①,十九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进行部署,绘制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取得的重要进展,我们可以认识到国家制度优势为妇女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彰显了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理念,为保障妇女各方面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
男女平等是近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推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体现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了男女平等原则,2005年修订时写入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②,首次明确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在这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律赋予了妇女各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消除各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为了加速男女平等的实现,在政治领域提高了妇女的参政比例;为了满足妇女因生理差异而产生的特殊需求,也注重制定并不断完善保护妇女特殊利益的条款。中国秉持的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既体现了国际上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趋势,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2.构建并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了根本依据。1992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为妇女各方面权益提供了全面保障。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细致规定。中国相关行政法规也注重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各个部门法为妇女各方面权益提供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保障。1988年国务院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于2012年将其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女性就业和生育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地方法规在保障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并与国家法律互相促进。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省级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将国家立法中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完善中,还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特点。以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为例,2000年3月,湖南省通过第一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此后,先后有2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这为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另外,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这些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立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张纵横交织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之网。
3.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现于各类法律之中
随着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立法不断完善,妇女的权利、机会和结果平等在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体现。比如,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既保障了妇女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与机会,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妇女参政比例的积极措施。民政部2013年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就落实村委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出台了具体的程序和规则。③在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既保障了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又满足了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对于保障妇女的平等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具体规定。在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领域,200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强调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与增加妇女就业和教育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保障了妇女免受强奸、拐卖、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的权利。2015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幼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这些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是改革开放40年来妇女权益法治保障成就的集中体现。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制定与执行的制度机制
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离不开制度机制的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注重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建设,明确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组织机构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探索和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推动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同时注重畅通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的渠道,让妇女群众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正义。
1.明确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1990年成立的国务院妇女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机构。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④。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职责,国务院妇儿工委确定其职责为“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⑤。作为党做好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组织在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作用受到党和国家一贯的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妇联“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⑥。妇联组织这一法律地位,赋予其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中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将妇女的利益诉求反映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之中。另外,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全国政协妇联界别等,也在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参与男女平等与妇女权益相关议题的民主协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建立并不断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国家注重建立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20世纪80年代,全国妇联就设立了权益部和法律顾问处,推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妇联牵头协调、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妇联系统内部建立了五级信访网络,1999年开设了妇女权益热线。在各地建立跨部门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的基础上,2001年国家成立了由19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其任务是沟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协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推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和贯彻实施。
在司法领域,1995年山西省大同市成立全国第一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随后妇女维权法庭(合议庭)在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近年来随着司法审判改革的推行,一些法院试点建立家事法庭,重点审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为了保障妇女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与妇联合作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权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据司法部统计,2016年共36.7万名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占受援人数的25.6%。⑦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的法院、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受家暴妇女庇护所等机构,并逐步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受暴妇女合法发权益。为了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近年来,各地探索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成立了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性别评估,提出修改建议。自2012年江苏建立全国第一家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以来,已有29个省区市建立了这一机制,为推动在全国层面开展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积累了经验。
3.不断畅通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的渠道
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中任职的女性比例不断提升,有力保障了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为23.4%,比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提高了2.2个百分点。⑧女性公务员比例不断提高,2015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录用总人数的比例达51.9%,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占总人数的比例提高到44.1%。⑨2016年,女性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31.8%,女性法官占法官总数的338%,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36.2%。⑩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程的加快,妇女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决策的渠道不断拓宽。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者、妇女权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各界普通妇女群众等,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评估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动将男女平等体现在立法决策之中。比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各界妇女的关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专家学者、各级妇联工作人员、各界普通妇女群众等纷纷表达意见诉求。
(三)不断提升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注重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全民守法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6年国家“一五”普法规划开始,在历次的普法规划中都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全国妇联还制定了专门的普法规划,建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专业的普法工作队伍,创新普法方式和手段,运用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各种形式,积极在全社会、妇女群众、相关部门决策者和妇联系统工作人员中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推动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提升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教育引导妇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
1.提升各级决策部门人员推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国家注重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人员的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尤其是199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式提出以来,国家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贯彻活动,逐步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的课题和教学内容,还有多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就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在权威媒体发表文章。国务院妇儿工委注重对成员单位的领导和联络员开展相关培训,提升他们的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与保障妇女权益相关的司法人员的培训一直受到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开展了对法院、公安等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开展反家暴等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认识和技能。40年来,中国各级决策部门人员对推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认识逐步提高,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2.增强社会公众推动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
在国家历次的五年普法规划中,都将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其中,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课程和国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对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认知状况和意识有所提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有83.5%的被调查者知道中国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比10年前提高了9.5个百分点⑪,有超过70%的人对于何为性别歧视有着明确的认知⑫,有将近90%的人认同“男女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需要积极推动”;愿意孩子随母姓的比例为33.8%,比10年前提高了6.3个百分点⑬,在儿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认为儿女应该平等继承父母财产的占76.3%⑭。
3.提升妇女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在历次的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中,注重对妇女群众的法律宣传普及,重点是普及与妇女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而且注重针对不同妇女群体,比如进城务工妇女、留守妇女、单亲和贫困妇女、老年妇女等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帮助活动,一方面使妇女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提升妇女群众的依法维权能力。早在1984年,司法部和全国妇联就联合发出《关于在妇女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更多的妇女干部和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同各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近年来,全国妇联还开展了“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等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妇女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等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时,越来越多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当前妇女权益法治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特点,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对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关注,这对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当前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制度机制以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等方面都还面临一些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1.体现结果平等的立法理念有待提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明确了“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也被称为积极措施,为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中国立法中也有关于积极措施的条款,但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还存在差距。如在参政领域虽然出台关于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但存在比例规定偏低和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2.相关立法内容尚存在明显空白
相关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还不少见。比如,在法律中缺乏对性别歧视的明确法律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历次中国普遍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均“建议并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本国立法中通过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以确保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会受到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⑮。缺乏对性别歧视的界定,一方面导致法律实施中对于何谓性别歧视理解不一,另一方面也影响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惩处。
3.专门立法还有空白
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专门立法的重大进步,但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还有待完善。比如,在关于性骚扰的立法方面,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关条款,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性骚扰的定义、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处罚措施等。这些都亟待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另外,就业性别歧视、女童性侵等问题也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制。
4.法律规范操作性不足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往往没有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措施,因而影响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真正落实。
5.个别法律政策规定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背离
比如,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就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嫌疑。在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这样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是对妇女的直接歧视。
(二)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1.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组织的作用发挥存在一定局限
如国务院妇儿工委的编制、人员、经费不足,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发挥存在困难。妇联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保障不充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但对于何为“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只能由相关部门人员主观认定,可能会出现有些问题征求意见有些问题不征求意见的情况;另外,征求妇联意见的程序、是否采纳以及采纳情况的反馈等也没有明确规定。⑯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保障的缺乏,影响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基本职能的有效履行。
2.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省级普遍建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但各地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工作开展较好,对政策法规的性别影响评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截至2015年8月,江苏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共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咨询评估60余次,参与制定法规政策30部,提出咨询建议238条,其中44条建议被采纳。⑰但从整体上看,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工作制度还有待完善,评估能力有待提升,评估效果也有待考察。另外,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还未建立,需要各方合力推进这一工作。
(三)全社会的性别平等与法治意识有待提升
1.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和性别意识有待加强
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首要责任主体,但是,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一些部门和人员对于这一点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部分人仍把男女平等问题看成单纯的妇女问题,看成妇联组织的工作。另外,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妇女权益一些问题的认识不足。比如,将家庭暴力视为私事的观念仍在政府部门及立法、执法人员中存在,使一些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被推诿或搁置。
2.社会公众对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认识不足
受传统性别文化规范及男女行为评价双重标准的影响,社会公众将性骚扰、强奸、性侵害归咎女性受害者自身的看法仍一定程度地存在。这使得一些实施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等暴力行为的施暴者未能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使得女性受害者遭受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另外,以村规民约和传统惯俗为代表的民间法与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使得以民间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委会决定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问题,成为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推进新时代妇女权益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201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妇女十二大会议上,党中央致词中再次重申,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发展不平等、不充分的发展战略,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推动将男女平等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的全过程,让广大妇女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立法,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根据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妇女各方面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职场性骚扰”,明确用人单位责任、惩罚性条款及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规则,加强校园、企事业单位中预防性骚扰教育和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与范围,规定雇主的侵权责任和预防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男女就业平等制度的实施加以监督检查。建议参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明确对妇女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修改《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将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比例女代表、村委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等原则性规定,修改为具体量化比例规定,以充分体现结果平等的立法理念。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
建议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就国家和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职责、权限、资源等予以明确规定,注重强化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考核、监督,增强其行政能力和工作权威,从而提高协调职能,推动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参照《工会法》的相关内容,将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妇联在法律、规划、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和建议权,在相关法律、规划、政策实施中的监督权。建议对各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省级层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
建议将对政府各部门决策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妇女权益知识培训纳入组织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系统的培训计划,使他们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性别平等观念与人权、法律意识,强化性别平等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能力。建议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和反性别歧视的法制宣传教育,批判和澄清传统偏见、性别角色定型和陈规旧俗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对村规民约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清理工作,修正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约、决议等,在全社会营造推动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
(张永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姜秀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注释: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规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内容。
②全国妇联权益部编:《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汇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③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6页。
④同注②。
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介》,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2018年8月31日访问。
⑥同注②。
⑦参见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2017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内部资料,第96页。
⑧参见上注,第64页。
⑨国家统计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统计监测报告》,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2018年8月31日访问。
⑩参见注⑦,第90-91页。
⑪宋秀岩主编:《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版,第457页。
⑫参见上注,第471页。
⑬参见上注,第463页。
⑭参见上注,第466页。
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网站,2018年8月31日访问。
⑯参见张永英:《妇联组织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与策略探讨》,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⑰国务院妇女工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页。
Abstract: In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with the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Chinas legal system for safeguarding women's rights and promoting gender equality has gradually formed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d,and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promoting gender equality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and judicial work have been continuously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The legal consciousnessof safeguarding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whole society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At the new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for the ent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to a new era,the legal guarantee for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till faces many challenges.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law making and implementation,and to meet the pursuit of a better life for women in the new era.
(责任编辑叶传星)
注释: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规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内容。
②全国妇联权益部编:《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汇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③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6页。
④同注②。
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介》,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2018年8月31日访问。
⑥同注②。
⑦参见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2017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内部资料,第96页。
⑧参见上注,第64页。
⑨国家统计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统计监测报告》,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2018年8月31日访问。
⑩参见注⑦,第90-91页。
⑪宋秀岩主编:《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版,第457页。
⑫参见上注,第471页。
⑬参见上注,第463页。
⑭参见上注,第466页。
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网站,2018年8月31日访问。
⑯参见张永英:《妇联组织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与策略探讨》,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⑰国务院妇女工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页。
Abstract: In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with the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Chinas legal system for safeguarding women's rights and promoting gender equality has gradually formed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d,and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promoting gender equality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and judicial work have been continuously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The legal consciousnessof safeguarding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whole society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At the new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for the ent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to a new era,the legal guarantee for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till faces many challenges.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law making and implementation,and to meet the pursuit of a better life for women in the new era.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