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历史: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我之所以用“源头”这样的词语来谈生存权发展权,主要是想提请大家注意一个基本的事实:《世界人权宣言》是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人权委员会起草的。
我们都知道,《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起草的,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联合国是二级机构,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之一。联合国成立时,有6个一级机关,这就是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6个机关之一,其职权有四项:一是“从事或发起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有关事项的研究、报告和建设,并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项事项之建议案”;二是“促进对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三是“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四是“依联合国所定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立时,承担着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
在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之前,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同时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工作。《世界人权宣言》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领导下起草并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管的10个职司委员会中的一个,是经社理事会在1946年依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设立的,具体负责《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联合国有很高的地位,在联合国成立时就已经把成立这一机构写进文件。它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联合国大会在2006年3月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才终结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这一机构。
中国参加《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工作的张彭春先生,先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常任代表,后才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他能够被选为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首先是因为他在经社理事会的杰出表现为大家所认同。特别是他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三个发言,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的第一个发言,用孟子的“以善养人,而后能服天下”来阐明经社理事会的任务;他的第二个发言,提出要向导致人类大量疾病和瘟疫的细菌宣战,世界卫生组织就是根据他的提议建立的;他的第三个发言,提出必须把世界看成一个整体,给予经济不发达地区应有的关注。这些发言,就是在今天仍然有极大的价值。而这些发言的要旨是什么?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这里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作用,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的关系,谈张彭春先生在经社理事会的发言同他成为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关系,是希望人们注意一个基本的情况: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源头来考察人权问题,联合国最初就是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人权问题的。
二、中华文明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强调保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
讨论张彭春先生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大都聚焦于他为把中华文明的元素注入这部人权经典之中所做的杰出工作。我非常赞成这种观点。
在这里,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张彭春先生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作的第三个发言,才是他的人权思想的要义,也才是他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时所做的各项工作的主线。在这个发言中,他关注的是要关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问题。这个发言最精彩的部分,也是让世界了解中国人的人权观的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他发言的最后部分。在这个部分里,他介绍了儒家经典《礼记·礼运》中的人权思想,这就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有人说,这是中国人的人权宣言,是有一定道理的。张彭春先生引用这部经典,是要说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要关心每一个人,使大家都能够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同时也说明了人权最重要的应该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由此所延伸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1948年5月26日下午,人权委员会第三届第46次会议开始讨论《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工作。在会议开始前的1948年5月3日,中国代表团就已经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国建议案。中国代表团提交的这个建议草案共10条,其中前三条分别是:第1条,人人都有生命权。第2条,人人都有权享有良心与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信息、演讲以及表达的自由。第3条,人人都有过体面生活的权利,以及工作和闲暇、健康、教育、经济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从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建议案中,也可以看出中国人在人权观上重视生命、良心、自由、生活、工作、闲暇、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权利的特点。对比最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所提出的这些主张都被写进了宣言。
从中可以看出,中华文明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贡献,就是强调要重视对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一点逻辑性的思考:人权的自身逻辑与人权的认识秩序
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来深入探讨人权理论,并联系我们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源头考察人权问题时所获得的体会,特别是联系张彭春先生对人权的贡献来看中华文明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思想,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在人权理论界,平时经常讲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经历了“三代”。“三代人权”的说法是有道理的。所谓“三代人权”,实际上反映的是人权认识过程中的三个发展阶段。但是,不能说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有高低之分,也不能说任何国家的人权都必须按照这样的先后顺序来推进,更不能把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所走过的路及其形成的基本观点作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唯一标准。我们中国人在人权发展方面所走过的路,和西方就不一样。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三代人权”理论并把它作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原则和路线。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人权的认识秩序是不是就是人权的自身逻辑?认识秩序,属于认识范畴。从《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过程的实际情况看,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总是要受到各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制约的。张彭春先生用他主张的多元文化观来化解矛盾,这是很富有智慧的。但是,仅仅从认识的角度,是解决不了人权的深层次问题的。今天,我们应该在更高的站位来思考人权问题。
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成为人的第一天起,要保障的是什么?是人的生命权。而人的生命要存续,就要解决人的衣食住行,为此就要生产维护自己生命所需要的一切。这就是整个人权的逻辑起点。在这个逻辑起点上,所要尊重和保障的人权是什么?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其他权利,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等等,都是在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产生的。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什么问题?就是人权的自身逻辑问题。当然,人权的自身逻辑在其展开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不会定于一尊。但不管怎么说,人权的认识秩序不等于人权的自身逻辑。讨论人权的自身逻辑与认识秩序的区别,是为了更好地建构科学的人权理论体系,更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刘更银)
我之所以用“源头”这样的词语来谈生存权发展权,主要是想提请大家注意一个基本的事实:《世界人权宣言》是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人权委员会起草的。
我们都知道,《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起草的,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联合国是二级机构,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之一。联合国成立时,有6个一级机关,这就是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6个机关之一,其职权有四项:一是“从事或发起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有关事项的研究、报告和建设,并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项事项之建议案”;二是“促进对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三是“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四是“依联合国所定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立时,承担着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
在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之前,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同时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工作。《世界人权宣言》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领导下起草并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管的10个职司委员会中的一个,是经社理事会在1946年依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设立的,具体负责《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联合国有很高的地位,在联合国成立时就已经把成立这一机构写进文件。它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联合国大会在2006年3月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才终结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这一机构。
中国参加《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工作的张彭春先生,先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常任代表,后才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他能够被选为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首先是因为他在经社理事会的杰出表现为大家所认同。特别是他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三个发言,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的第一个发言,用孟子的“以善养人,而后能服天下”来阐明经社理事会的任务;他的第二个发言,提出要向导致人类大量疾病和瘟疫的细菌宣战,世界卫生组织就是根据他的提议建立的;他的第三个发言,提出必须把世界看成一个整体,给予经济不发达地区应有的关注。这些发言,就是在今天仍然有极大的价值。而这些发言的要旨是什么?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这里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作用,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的关系,谈张彭春先生在经社理事会的发言同他成为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关系,是希望人们注意一个基本的情况: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源头来考察人权问题,联合国最初就是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人权问题的。
二、中华文明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强调保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
讨论张彭春先生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大都聚焦于他为把中华文明的元素注入这部人权经典之中所做的杰出工作。我非常赞成这种观点。
在这里,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张彭春先生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作的第三个发言,才是他的人权思想的要义,也才是他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时所做的各项工作的主线。在这个发言中,他关注的是要关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问题。这个发言最精彩的部分,也是让世界了解中国人的人权观的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他发言的最后部分。在这个部分里,他介绍了儒家经典《礼记·礼运》中的人权思想,这就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有人说,这是中国人的人权宣言,是有一定道理的。张彭春先生引用这部经典,是要说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要关心每一个人,使大家都能够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同时也说明了人权最重要的应该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由此所延伸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1948年5月26日下午,人权委员会第三届第46次会议开始讨论《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工作。在会议开始前的1948年5月3日,中国代表团就已经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国建议案。中国代表团提交的这个建议草案共10条,其中前三条分别是:第1条,人人都有生命权。第2条,人人都有权享有良心与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信息、演讲以及表达的自由。第3条,人人都有过体面生活的权利,以及工作和闲暇、健康、教育、经济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从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建议案中,也可以看出中国人在人权观上重视生命、良心、自由、生活、工作、闲暇、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权利的特点。对比最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所提出的这些主张都被写进了宣言。
从中可以看出,中华文明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贡献,就是强调要重视对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一点逻辑性的思考:人权的自身逻辑与人权的认识秩序
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来深入探讨人权理论,并联系我们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源头考察人权问题时所获得的体会,特别是联系张彭春先生对人权的贡献来看中华文明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思想,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在人权理论界,平时经常讲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经历了“三代”。“三代人权”的说法是有道理的。所谓“三代人权”,实际上反映的是人权认识过程中的三个发展阶段。但是,不能说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有高低之分,也不能说任何国家的人权都必须按照这样的先后顺序来推进,更不能把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所走过的路及其形成的基本观点作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唯一标准。我们中国人在人权发展方面所走过的路,和西方就不一样。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三代人权”理论并把它作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原则和路线。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人权的认识秩序是不是就是人权的自身逻辑?认识秩序,属于认识范畴。从《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过程的实际情况看,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总是要受到各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制约的。张彭春先生用他主张的多元文化观来化解矛盾,这是很富有智慧的。但是,仅仅从认识的角度,是解决不了人权的深层次问题的。今天,我们应该在更高的站位来思考人权问题。
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成为人的第一天起,要保障的是什么?是人的生命权。而人的生命要存续,就要解决人的衣食住行,为此就要生产维护自己生命所需要的一切。这就是整个人权的逻辑起点。在这个逻辑起点上,所要尊重和保障的人权是什么?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其他权利,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等等,都是在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产生的。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什么问题?就是人权的自身逻辑问题。当然,人权的自身逻辑在其展开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不会定于一尊。但不管怎么说,人权的认识秩序不等于人权的自身逻辑。讨论人权的自身逻辑与认识秩序的区别,是为了更好地建构科学的人权理论体系,更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刘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