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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的制约因素与对策思考

来源:《人权》2019年第2期作者:栗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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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司法公信与人权的救济维度密切相关。提升司法公信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方面。科学判断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成为兼有理论指向和现实紧迫性的基础性议题。基于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剖析,我们就制约司法公信的法院自身因素、公众法治意识、新闻媒体沟通等诸因素展开研讨,并提出提升司法公信的相应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 司法行为 司法服务 权利保障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①。对此,许多地方法院进行积极探索。比如,上海、山东淄博等地将打造公信法院作为重要发展方向,并发布“司法公信力指数”或类似指数。但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公信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如何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制约我国司法公信的因素有哪些,这是司法公信研究必须面对的问题。涉及司法公信评价的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本文主要从人民法院工作的角度来理解和说明司法公信问题。

  一、司法公信的双重内涵

  司法公信,并非法院一家之事,具有法院自身和社会公众的两重指向,系内外因素交织、合力之结果。

  (一)司法公信的自身支撑

  司法公信以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为内在支撑,是指司法机关、机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品质,是司法权力的内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表达了司法权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②其要求有:司法透明公开、司法程序规范、裁判文书说理、执行规范有力等。遵守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定期限、顺序等规则,不仅约束普通民众和当事人,而且同样约束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法院不守法、不中立、审案质量不高等,都势必受到当事人和一般公众的质疑而影响其公信。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级法院案件受理数量逐年激增,人少案多的矛盾日渐凸显,兼顾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难上加难。自2000年起,人民法院受案数表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数有史以来首次突破千万。在立案登记制推行的背景下,案件数据增长更呈现加速态势。2015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已超过1,600万件。到2017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即接近1,460万件;而且,除西藏外,绝大多数省区市受案量连续攀升,收结案量创历史新高。更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给案件量的爆炸式增长提供了新动力。

  与案件量快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官人数并无显著增加,法院人才流失严重。1995年,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即超过28万人,其中法官人数约16.8万人;到2005年,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数量约29.7万人,其中法官约18.9万人;2013年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和法官人数则分别为33.8万人和19.6万人。随着员额制的推进,法院工作人员、法官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受到工资待遇相对低、级别晋升比较慢、工作强度非常大以及信访压力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官干警工作积极性下降,有的甚至通过各种途径离开法院。2015年,全国法官辞职人数达到1,000多人,比2014年增加381人。以上海为例,2014年全年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86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较2013年同比上升91.1%。2015年一季度,上海法院系统共有50人离职,其中法官18人。③在此背景下,法官办案压力较大,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难以兼得,乃至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二)司法公信的公众观念面向

  司法公信,以就社会观念而言,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程度和力度,系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表明了公众对司法运行及其结果的信任状态,包括对法院、法官的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

  随着权利意识的勃兴,司法公信依赖于社会大众的法治信仰,以对法院的信任和尊重来支撑。比如,上诉率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信任程度,具有强烈的负相关关联。即上诉率越高,一审裁判的服判息诉效果越差,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程度越低;反之亦然。信访投诉率、自愿执行率等数值指标,也有类似效果。相应地,部分地方、案件类型的上诉率居高不下,折射出司法公信的缺失。如2013年全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居高不下,达到72.7%。④在山西省,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也有逐年上升态势。⑤这种现象并非孤立个案,江西省等地也有类似现象的发生。

  (三)司法公信与新闻媒体

  在信息化、传媒化的当今时代,电视广播的传统媒体报道评论,以及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机制的披露传播,是社会认知司法的重要来源。有必要清醒意识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认同程度,与新闻媒体具有密切直接的关联。

  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对司法公信力提升具有一定积极效果。比如,一些法院注重主动性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推介法院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对于改善该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的形象,具有积极作用。越来越多的法院开设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积极宣扬法院的工作成效,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络沟通,也发挥了“正能量”的功能。但这种正面效果也不应过高估量。刊载相关正面新闻报告的媒体,往往是官方主流媒体,且主要限于司法系统内部的报刊,其读者面狭窄,对于法院形象改善的效果有限。法院开通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户,往往缺乏与公众的足够互动。一些法院探索微博直播庭审,短期内颇为吸引眼球,但实施一段时间后也不无刷屏嫌疑,公众关注程度并不高甚至受到拒斥。不少法院的门户网站建得很用心,但公众访问量长期处于低位运行。种种现象背后,是法院利用媒体效果不佳。

  司法负面信息,往往可能成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热点,甚至成为舆情事件。与此同时,在一些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社会舆论往往对法院裁判产生否定质疑态势。这在南京彭宇案、北京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等案件中都表现得很明显。不可否认,这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负面来源。一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情绪与偏见臆断相交织,各种“负能量”指向法院。在诸如药家鑫案、彭宇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中,不可否认案件本身的确可能存在种种会影响公正审理的因素,一般民众往往从空穴来风般的各种碎片信息中选择性认知,并自以为站在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上,质疑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事实上,当热点冷却之后,彭宇表示的确自己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已经无人问津。⑥当时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社会舆论,却将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被诬告。近两年在天津市、北京市等地都出现过的“法官打律师”,都遭遇到民众和媒体的热烈关注,但当录像公布真相大白时却关注寥寥。

  二、制约司法公信的法院因素

  司法公信力缺失有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从法院方面的影响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司法行为不够规范损害司法形象

  司法权运行规范与否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实践中,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在立案方面,有案不立、违规立案、越权管辖等;在审判方面,权利义务告知、执行措施告知、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官不按时开庭等程序、纪律方面问题并不少见。以浙江为例,2014年基层法院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比率为95.3%,中级以上法院一审案件中的比率为95.4%;向原告发送举证通知书的比率,分别为基层法院94.8%,中级以上法院89.2%;立案之日起5日向被告发送举证通知书的比率分别为基层法院84.2%,中级以上法院69.2%;向原告发送诉讼须知的比率,分别为基层法院45.9%,中级以上法院16.9%。在司法执行领域,浙江不少法院执行法官为了方便,所制作的执行裁定书在加盖院印时不填写裁定内容,待需要时再手工填写,把裁定内容空白的裁定书归入档案的也不少见。据抽查的浙江全省庭审录像显示,其审判人员存在着装、行为举止等不规范的情况的占19.23%。⑦与此同时,司法腐败、枉法裁判还难以完全杜绝。从2009年的黄松有案到2015年的奚晓明案,表明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仍然任重道远。虽然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案件发生概率并不高,但影响极为恶劣。

  在审判结果方面,各类错案的报道屡见报端。仅以刑事案件为例,云南杜培武案、辽宁李化伟案、云南孙万刚案、河北李久明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湖南滕兴善案、吉林景春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高平叔侄案、广东韩亚福案等错案相继浮出水面。纠正错案固然落实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但也暴露出司法活动存在的问题,甚至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信任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

  (二)司法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打官司难,到法院办事耗时久,与法院联络困难,立案手续繁琐,诉讼周期长,仍是一般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一般感受。个别法官对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冷、横、硬、烦、拖”的现象并未根除。比如,在笔者参与的司法透明度调研中,对全国省级和较大市的法院网站提供的一般联系电话及司法公开投诉电话进行的匿名验证结果显示,法院联系电话的实施效果不佳。不少法院的联系电话存在号码无效、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电话不准确、系录音电话或者传真电话,电话不准确等问题。打通电话后,接线人员或推脱给其他部门,或生硬地拒绝回答问题,或以不耐烦乃至训斥的语气对待电话咨询的当事人。这种种情况既耽误时间,耗费精力,也影响了公众对法院的印象。

  (三)司法公开存在偏差,公众知情监督权落实情况不佳

  司法公开以及法院与公众的沟通互动是法院赢得信任、理解和支持的重要举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并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多年的工作惯性、认识问题等因素,司法神秘主义尚未得到彻底消除。

  司法公开存在定位不准、内容偏差。一些法院在网站上用大量篇幅、在醒目位置发布院领导的行踪、文山会海;一些法院的网站则重在宣传法院文化、法官风采、琴棋书画、诗歌朗诵等。而实际上法官高强度、白加黑的工作状态却并未由于司法公开而被外人知晓。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必然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会使法院的活动受到显著制约,使其工作的灵活性受到限制,甚至会使法院因个别不规范行为被曝光而在公众面前丢丑。由此,司法公开缺乏内在动力、缺乏可持续性也就不足为奇。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到位,说服力有待提升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和结晶,理应最体现法治的精神。通过裁判文书,法官将推理过程及其判决结果传递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信服并服从法院的裁判。但实践中,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重证据罗列、轻质证和认证,重法条罗列、轻理由说明,行文不畅乃至错别字的低级错误等形式问题并未根本克服。以浙江为例,2015年浙江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的测评结果显示,抽查到的裁判文书的共性问题是逻辑性较差,形式上表现为多数先列出证据清单,然后总结双方质证意见,对于质证存疑的证据,或在总结质证意见时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或在判决书最后做出采信与否的简要说明。然而,对于采信与否的理由,往往表述为“与本案无关”“质证意见有理”“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云云,论证不充分,说服力较弱。

  (五)司法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仍存在

  司法执行,是保障司法裁判得以落实、当事人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长期处于低位运行状态,胜诉权益未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与前三年相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⑧生效裁判未能得到执行,意味着法律秩序并未因诉讼的终结而得到矫正,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得而复失”,再次丧失因生效裁判本应实现的合法权益,也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沦为一纸空文。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使得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实现,也可能损害到被执行人、案外人合法权益。这必然使得许多当事人及其背后的家属、亲友丧失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和信任。

  三、制约司法公信的外部因素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非仅靠法院自身努力就足以实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因素,同样值得剖析研讨。

  (一)公众意识存在偏差

  近年来,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存在“瘸腿”现象,即虽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已经逐步觉醒,但义务责任的观念并未同步跟上。公众对法院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治要求、不合理的要求期待。一方面,一些当事人、代理人对司法运行状况不信任。一些人试图通过法律程序之外的途径,或通过社会名流、代表委员干预案件正常审理,加剧了公众对司法体制、机制的不信任。另一方面,一些诉讼参与人对裁判过程、结果不认可,甚至严重拒斥。比如,在审理中故意不配合法官要求,一些案件的败诉当事人有能力却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不得不兴师动众采取强制手段才能落实。

  (二)信访不信法现象依然突出

  司法信访虽然具有一定积极功能,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错误;但与此同时更应意识到,司法信访会妨碍司法流程的正常运行,损害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个别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滥用信访,违法信访,已成为法院工作面临的重要压力。其表现如下。

  一是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呈高位运行态势。比如,2014年宁波两级法院来信来访6,494件次,同比上升36.31%。其中宁波中院2014年来信来访3,054件次,同比上升35.55%,各基层法院2014年来信来访3,440件次,同比上升36.99%。根据宁波市委政法委对来信、来访和来电的统计,在公、检、法三家的涉法信访中,2014年法院占比高达59.14%。参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涉诉信访法治化工作白皮书》。

  二是一些涉诉信访有激烈化、对抗化态势。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不配合,存在故意对抗心态,导致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尖锐性加剧,进而越级访、进京访、重复访现象突出。

  三是违法上访现象突出。《信访条例》对信访行为有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但到法院上访的,违反其规定的非法形式上访并不少见。比如,在法院门口敲锣打鼓、用高音喇叭喊叫、拉横幅、堵门堵车堵路等等做法屡见不鲜,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集体闹访也并不罕见。比如被曝光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司法案件中的种种非法操作方式,便揭露出冰山一角。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滥用信访、违法信访等方式给法院、法官施压,严重干扰到法院的正常办公和审判秩序。

  (三)媒体沟通效果不佳

  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能力水平不够高。其表现包括:一是对媒体舆情存在观念滞后、认识错位。比如,对负面信息的危害估计不足,认识不到网上的小问题可能引起大风波;也有鸵鸟心态,认为网上汹汹舆情与法院无关,与自己无干没有必要应对,将应对网络舆情视为宣传部门的事。二是应对方法较为简单。不少法院面对媒体的负面报道和网上言论,手段停留在封、堵、捂、盖、删等方式,甚至出现失语、乱语现象。三是面对媒体压力缺乏足够抗压、抗干扰能力。诸如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邓玉娇案、北京李某某等强奸案等案中,法院在舆情应对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干扰。

  四、关于提升司法公信的几点建议

  提升司法公信已成为中国司法运行与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公信的制约因素和破解应对,成为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考虑方面。司法公信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内外兼修,展开全方位、全流程的制度完善和规则改进。

  (一)构建阳光司法的常态化公开机制

  司法公开的推进,应当与法院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确保司法公开工作在切实提升司法水平、规范司法权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观念。这是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前提。最大程度地推进司法公开,不仅可以满足公众对司法信息的获取需求,换来公众的信任,也有利于倒逼提升司法裁判水平,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应树立司法信息公共性的理念。司法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和全体社会公众来行使的,具有公共性。因司法权运行而产生的各类信息,不应由法院垄断,而应成为让社会自由分享的一种公共产品。公众如何使用这些公开的信息是其自由,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当然,个别人使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所有司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护的更大利益外,均应对社会公开;根据程序正义的理念,所有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司法信息,除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况外,也应向其公开。

  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只有步入制度化轨道,司法公开工作才能持续稳步发展。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确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各庭室之间的职责权限分工,科学设计司法公开与信息化建设的规划。

  三是畅通和完善对外联系的渠道与窗口。对外联系渠道是法院对外的窗口、门面,关系到法院的形象。保持对外联系渠道(无论是电话、电子邮件还是网站在线咨询或者微博平台)的有效性,要让电话可接通、邮件可接收、在线咨询等可提交。应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咨询、建议和举报投诉的处理。对于这些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培训,使其掌握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和制度安排,能够熟练、礼貌、耐心解答公众咨询,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众的来电、来函咨询、建议、投诉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前提下,应当做到有问必答,不推诿、不拒绝,让公众感受到法院工作人员的热心、专业。

  (二)提升司法行为的规范度

  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关键者有:一是告知程序的规范化,应当做到依法告知、及时告知、如实告知和全面告知。内容上包括权利义务告知(或诉讼须知)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程序,如是否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的规范性。二是期日期限的遵守。主要是法官是否遵守法定期限,期限延长的是否遵守法定审批程序。三大诉讼法对于案件的立案受理、审理、判决送达等期限都有明确的规范,法院理应遵守,并尽可能提高效率;如确需延长、中止、中断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办理。三是其他程序的规范性。比如,法院接受证据的程序应规范、收取与诉讼相关的材料时的行为应规范等。

  (三)有效增强司法执行能力

  鉴于执行难、执行乱、执行不规范损害到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力和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必要明确法院是执行工作的首要主体。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的背景下,应当不懈怠不放松,从“基本解决”迈向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在法院内部,应着力整治法院执行机构消极执行、乱执行、执行程序繁琐等问题;就外部而言,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被执行人之所以敢于无视乃至蔑视生效法律文书,逃避乃至抗拒执行,其中重要因素是惩戒机制手段有限,运用不足,威慑效果较低。基于常识便可认识到,当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法从事商业交易活动,甚至无法开展正常的社会活动,逃债赖债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时,理性的经济活动主体就会趋利避害,配合司法执行,进而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在制度建设层面,继续深入完善立案、审判及执行的协调配合、执行流程管理、公开听证、异议复议、网上拍卖等执行相关制度机制,既要提升法院执行的能力,又要兼顾被执行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作风层面,改进执行作风,通过机制创新解决申请执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这类问题在一些案件存在着客观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导致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怨气累积,甚至导致上访和极端事件的重要因素。显然,改进执行机制和程序,完善告知机制,创新联系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正面作用。另外,还应改变传统的被动执行的观念和做法,探索作出生效裁判后的司法主动执行,主动采取查询、扣押、冻结等执行强制措施,查询、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三者应当有机联动。

  (四)创新完善涉法信访机制

  信访工作是法院与普通群众打交道联络最密切的工作之一。一些普通民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与对司法信访工作的看法认识,具有密切关联。在规范化方面,建议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分流涉法的信访案件量,并实施涉法信访的终结机制。在创新方面,进一步实施信访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方便群众足不出户网上提出信访申请,网上受理,网上答复。这类措施既可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也可提升司法活动的便民度、回应性,对于提升涉法信访工作的满意度,克服当下涉法信访的种种难题,具有积极意义。

  (五)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财政保障

  如前所述,人少案多的压力与日俱增,且随着司法人员出现流失和案件量每年剧增,人益少而案益多,这是国内许多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给司法机关提出了远高于法律、司法解释底线规定的更高更严要求,必然意味着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大量工作在一线的办案人员的实际工作状态需要关注,实际困难应予解决。因此,各级法院应将司法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一方面,应当结合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员额制改革,根据自身案件量和发展态势,为法院争取足够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编制。另一方面,应当继续加强对法官的素质培训,提升其法律专业能力,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的能力,有效增强其司法裁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六)完善新闻媒体应对机制

  司法公信建设与新闻媒体的推动有密切的联系。为协调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法院应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积极应对机制和措施,充分发挥媒体传播正能量的优势,并尽力避免消极扭曲的宣传效果。法院应建立起新闻网络舆情的风险评估、舆情监控、应急响应、事件处置的一整套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应人员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栗燕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28日访问。

  ②参见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

  ③参见王烨捷、周凯:《拿什么“挽救”日益严峻的青年法官流失问题》,2019年1月25日访问。

  ④刘泽:《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2019年1月28日访问。

  ⑤参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

  ⑥参见《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载《瞭望》新闻周刊2012年第1期。

  ⑦参见《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报告(2014年度)——立案庭审公开之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项目组提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研究报告。

  ⑧数据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Abstract: Judicial credit is closely correlated with the relief dimensions of human rights.Improving judicial cred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of China's judicial reform and also an important aspect of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by the rule of law.Accordingly,to judg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judicial credit of people's courts in a scientific way,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on targeted measures have become a fundamental topic that combines both theoretical direction and practical urgency.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onnotation of judicial credit,we make a study on courts' own factors,awareness of the public towards rule of law,news media communication and other factors that constrain judicial credit,and propos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judicial credit.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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