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在工商业领域中保障人权。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实践,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社会责任验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并发布企业报告。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及诸多行业协会积极推动制定各类社会责任指南或指引,中国与外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劳工条款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全球已经有20多个国家发布了《国家工商业人权与行动计划》,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制定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我国应当借鉴相关经验,适时制定和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以此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更好地向世界讲述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中国故事”。
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工商业 人权
自2009年起,我国先后发布了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别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这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广泛的肯定和赞誉。这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涉及到工商企业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为推动我国在工商业领域中人权保障的不断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应制定并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
一、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形成及其发展
在当代,工商业企业与人权存在一般性的事实联系。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工商业企业和工商业行为都可能会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影响到生命权、健康权、非歧视的权利等。譬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较低则容易发生生产事故造成员工死伤,前不久发生的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案就是一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容易侵害劳工权益、破坏环境、影响社区利益等。因此,工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其设立在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广为人知。在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下,一些企业制定了企业生产守则;如李维斯、耐克的生产守则;尔后出现了行业生产守则,如“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后来出现了第三方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GRI、BSCI、EICC等,通过这些社会责任标准的验证往往成为企业获得国际贸易订单的前提条件,而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2001年,为了应对社会责任标准化问题的挑战,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即 ISO)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准备和论证,2004年正式启动了“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项目,2005年“ISO26000 社会责任工作组”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全球范围内,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参与此项工作,经历了一个有多利益相关方参与、讨论和共识的过程①。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中国全程参与了ISO26000的制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中,一些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工标准纳入WTO将构成国际贸易的“蓝色壁垒”,因此强烈反对。WTO纳入劳工标准未果。
联合国体系内一些机构也关注和积极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如跨国公司委员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探索起草旨在约束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从1998年开始起草“关于人权和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具有人权影响的经济单位的规则”,并且2003年8月,该委员会发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和评注》。但是随着联合国人权体制机构改革,这一小组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规则淡出了联合国人权体系。②
在1999年达沃斯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柯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的构想,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项目经过多年的推广,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已得到普遍接受。
2005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任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鲁格(John G.Ruggie)为“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特别代表。经过3年的研究和磋商,该特别代表在2008年4月向人权理事会正式提出了《保护、尊重和救济:工商业与人权框架》的报告。2011年6月1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第A/HRC/RES/17/4号决议,一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即《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③,该指导原则是首套为预防和解决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对人权不利影响风险而制订的全球标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由一般原则、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和受害人如何获得救济四个部分共31条原则组成。这套指导原则设置了“保护尊重补救”的框架,其不仅为公司的人权尊重责任规定了一套规范性的指导原则,还设立了公司履行尊重人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确定了公司人权责任的范围,提供了人权负面影响的防控、缓解和消除以及相关救济措施。这些规定对于塑造公司人权态度,传播人权理念和促进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二、中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
(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自从SA8000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口导向型企业通过SA8000企业社会责任验证,其他社会责任验证标准如GRI、BSCI、EICC等社会责任标准也成为众多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机构适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标准。
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国有接近2000家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但国企,民企也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走出去”的企业更是其中的主力军。到2018年12月,全国有841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上交所公司有516家,深交所公司有325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许多企业特别是央企、国企的标配。对外投资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很普遍。其《2017年肯尼亚中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首份以中资企业协会为主体的国别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不仅从范围上覆盖了包括肯尼亚中国经济贸易协会的73 家会员企业及下属企业,同时从与当地经济、人才、社区、环境等多个维度披露履责实效,呈现出了中国“走出去”企业积极履责、主动担责、善于沟通、主动融通的新面貌和能力的巨大进步。再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7年5月25日在缅甸仰光发布《中缅油气管道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5月29日,中国交建公司发布《蒙内铁路项目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12月1日,南瑞集团发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泰国变电站项目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11月13日,德国中国商会在柏林举行“在德中资企业优秀投资奖”颁奖典礼暨“在德中资企业社会责任基金会”成立仪式。
(二)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领域广泛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是我国专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机构。该中心总结全国企业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对其特征、趋势进行研究,并每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如《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2018》指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主要发展趋势为,企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整体呈向好状态,迈入“综合性社会责任报告+专题报告+区域报告”的新阶段;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上市公司报告数量、民营企业责任报告数量、第二次发布的报告数量、披露负面数据的报告数量、有内部承诺或外部评价的报告数量持续增长。总结该中心发布的历年《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可以发现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并不逊于其他国家,甚至已经走在了很多国家的前面。
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入中国,是从中国企业出口被客户要求进行企业社会责任验证开始的,是被动地接受,为了企业出口,国家对此并未干涉。但是,在WTO纳入劳工标准方面,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持反对的态度。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中国的推广,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与实施,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开始积极制定文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一)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文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中国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了诸多文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国资委发布了《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意见》、商务部发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社会责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商事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认证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导意见》、北京市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国资委及陕西省国资委分别发布了《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安徽省发布了《安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厦门市国资委发布了《厦门市属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嘉兴市政府发布了《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昆明市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尽责体系》(CSC9000T)、川黔湘鄂共同发布了《磷矿行业商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等。
(二)中国行业协会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很多中国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确定本行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在行业内引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发布了《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导准则》、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及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等发布了《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与中国皮革行业协会发布了《皮革行业社会责任指南》。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是促进在行业中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协会的典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当时称为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正式成立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下设社会责任办公室作为常设执行机构。作为中国第一个推动社会责任工作制度化的行业组织,这开了中国行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先河,同时也为世界纺织贸易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该协会于2005年制定了《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CSR-GATEs),为中国纺织服装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绩效信息提供了指引和规范,并明确建议企业对其报告内容进行独立验证。2009年,该会发布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于2008年11月与欧洲外贸协会签订合作协议,首次实现了国内与国外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间的互认。迄今为止,《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先后经过2005版、2008版,并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2018版。2018版CSC9000T以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科技、时尚、绿色”的新定位,以及顺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走出去”的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履责指引,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在企业战略、制度、运营和业务关系中全面、合理地关注和回应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期望。新版CSC9000T充分吸收了国际普遍认可的公约、标准与倡议,为企业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多种国际现存的社会责任相关期待提供了工具。此外,新版CSC9000T还融入了风险防范的基本方法论,适应了我国建设纺织强国的趋势和要求,为广大品牌企业提供通过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防范供应链风险的工具。④
(三)中国开始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贸易与劳工和环境条款
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体系未果,美国、欧洲开始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劳工条款。近十几年来,中国也开始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条款和环境条款。如2008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附属文件《环境合作协定》及《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对以往不同意贸易与劳工、环境挂钩的政策开始松动。近年来,我国在与智利、新西兰、秘鲁、瑞士的自由贸易协定都纳入了劳工条款。如201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包含关于“劳动和环境保护”的专门条款。2013年中国与瑞士联邦签署的《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加强双方在劳工和就业领域合作的特别协议,还在序言部分承认,“良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确认双方将致力于鼓励企业遵守此方面的国际公认准则和原则”。这正式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确立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与此相关的“国际公认准则和原则”无疑包括国际人权和劳工准则。此外“环境问题”第一次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出现,而且双方一致认为“在实践中通过削弱和降低国内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等已规定的环保标准来鼓励贸易和投资是不合适的”,为此,“缔约双方将鼓励企业就有利于环境的货物、服务和技术开展合作”。中国商务部在解读该协定时明确指出,“《协定》涉及许多新规则。中瑞双方在《协定》中,就政府采购、环境、劳工与就业合作、知识产权、竞争等中方以往自贸谈判中很少碰到的规则问题达成一致……体现了我国与时俱进处理环境与贸易有关问题的立场”。可以预见,在今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劳工条款会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四)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推动对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中国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对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自2011年以来,中国海外投资的监管和引导重心开始从保护中国投资和人员的安全转移到了确保获得和保持基于权利尽责和经营本地化的社会许可。2011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首次正式提出,“‘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2011年年底,中国在《中国对外贸易白皮书》中首次指出进出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宣告中国各级政府正“推动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尊重劳工权益,维护消费者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声明“鼓励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接受有关的社会责任标准,争取获得必要的社会责任认证”。
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工商业 人权
自2009年起,我国先后发布了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别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这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广泛的肯定和赞誉。这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涉及到工商企业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为推动我国在工商业领域中人权保障的不断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应制定并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
一、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形成及其发展
在当代,工商业企业与人权存在一般性的事实联系。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工商业企业和工商业行为都可能会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影响到生命权、健康权、非歧视的权利等。譬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较低则容易发生生产事故造成员工死伤,前不久发生的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案就是一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容易侵害劳工权益、破坏环境、影响社区利益等。因此,工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其设立在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广为人知。在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下,一些企业制定了企业生产守则;如李维斯、耐克的生产守则;尔后出现了行业生产守则,如“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后来出现了第三方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GRI、BSCI、EICC等,通过这些社会责任标准的验证往往成为企业获得国际贸易订单的前提条件,而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2001年,为了应对社会责任标准化问题的挑战,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即 ISO)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准备和论证,2004年正式启动了“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项目,2005年“ISO26000 社会责任工作组”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全球范围内,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参与此项工作,经历了一个有多利益相关方参与、讨论和共识的过程①。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中国全程参与了ISO26000的制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中,一些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工标准纳入WTO将构成国际贸易的“蓝色壁垒”,因此强烈反对。WTO纳入劳工标准未果。
联合国体系内一些机构也关注和积极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如跨国公司委员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探索起草旨在约束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从1998年开始起草“关于人权和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具有人权影响的经济单位的规则”,并且2003年8月,该委员会发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和评注》。但是随着联合国人权体制机构改革,这一小组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规则淡出了联合国人权体系。②
在1999年达沃斯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柯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的构想,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项目经过多年的推广,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已得到普遍接受。
2005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任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鲁格(John G.Ruggie)为“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特别代表。经过3年的研究和磋商,该特别代表在2008年4月向人权理事会正式提出了《保护、尊重和救济:工商业与人权框架》的报告。2011年6月1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第A/HRC/RES/17/4号决议,一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即《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③,该指导原则是首套为预防和解决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对人权不利影响风险而制订的全球标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由一般原则、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和受害人如何获得救济四个部分共31条原则组成。这套指导原则设置了“保护尊重补救”的框架,其不仅为公司的人权尊重责任规定了一套规范性的指导原则,还设立了公司履行尊重人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确定了公司人权责任的范围,提供了人权负面影响的防控、缓解和消除以及相关救济措施。这些规定对于塑造公司人权态度,传播人权理念和促进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二、中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
(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自从SA8000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口导向型企业通过SA8000企业社会责任验证,其他社会责任验证标准如GRI、BSCI、EICC等社会责任标准也成为众多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机构适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标准。
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国有接近2000家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但国企,民企也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走出去”的企业更是其中的主力军。到2018年12月,全国有841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上交所公司有516家,深交所公司有325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许多企业特别是央企、国企的标配。对外投资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很普遍。其《2017年肯尼亚中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首份以中资企业协会为主体的国别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不仅从范围上覆盖了包括肯尼亚中国经济贸易协会的73 家会员企业及下属企业,同时从与当地经济、人才、社区、环境等多个维度披露履责实效,呈现出了中国“走出去”企业积极履责、主动担责、善于沟通、主动融通的新面貌和能力的巨大进步。再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7年5月25日在缅甸仰光发布《中缅油气管道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5月29日,中国交建公司发布《蒙内铁路项目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12月1日,南瑞集团发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泰国变电站项目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11月13日,德国中国商会在柏林举行“在德中资企业优秀投资奖”颁奖典礼暨“在德中资企业社会责任基金会”成立仪式。
(二)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领域广泛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是我国专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机构。该中心总结全国企业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对其特征、趋势进行研究,并每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如《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2018》指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主要发展趋势为,企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整体呈向好状态,迈入“综合性社会责任报告+专题报告+区域报告”的新阶段;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上市公司报告数量、民营企业责任报告数量、第二次发布的报告数量、披露负面数据的报告数量、有内部承诺或外部评价的报告数量持续增长。总结该中心发布的历年《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可以发现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并不逊于其他国家,甚至已经走在了很多国家的前面。
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入中国,是从中国企业出口被客户要求进行企业社会责任验证开始的,是被动地接受,为了企业出口,国家对此并未干涉。但是,在WTO纳入劳工标准方面,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持反对的态度。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中国的推广,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与实施,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开始积极制定文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一)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文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中国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了诸多文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国资委发布了《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意见》、商务部发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社会责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商事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认证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导意见》、北京市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国资委及陕西省国资委分别发布了《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安徽省发布了《安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厦门市国资委发布了《厦门市属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嘉兴市政府发布了《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昆明市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尽责体系》(CSC9000T)、川黔湘鄂共同发布了《磷矿行业商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等。
(二)中国行业协会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很多中国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确定本行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在行业内引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发布了《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导准则》、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及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等发布了《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与中国皮革行业协会发布了《皮革行业社会责任指南》。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是促进在行业中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协会的典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当时称为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正式成立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下设社会责任办公室作为常设执行机构。作为中国第一个推动社会责任工作制度化的行业组织,这开了中国行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先河,同时也为世界纺织贸易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该协会于2005年制定了《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CSR-GATEs),为中国纺织服装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绩效信息提供了指引和规范,并明确建议企业对其报告内容进行独立验证。2009年,该会发布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于2008年11月与欧洲外贸协会签订合作协议,首次实现了国内与国外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间的互认。迄今为止,《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先后经过2005版、2008版,并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2018版。2018版CSC9000T以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科技、时尚、绿色”的新定位,以及顺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走出去”的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履责指引,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在企业战略、制度、运营和业务关系中全面、合理地关注和回应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期望。新版CSC9000T充分吸收了国际普遍认可的公约、标准与倡议,为企业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多种国际现存的社会责任相关期待提供了工具。此外,新版CSC9000T还融入了风险防范的基本方法论,适应了我国建设纺织强国的趋势和要求,为广大品牌企业提供通过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防范供应链风险的工具。④
(三)中国开始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贸易与劳工和环境条款
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体系未果,美国、欧洲开始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劳工条款。近十几年来,中国也开始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条款和环境条款。如2008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附属文件《环境合作协定》及《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对以往不同意贸易与劳工、环境挂钩的政策开始松动。近年来,我国在与智利、新西兰、秘鲁、瑞士的自由贸易协定都纳入了劳工条款。如201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包含关于“劳动和环境保护”的专门条款。2013年中国与瑞士联邦签署的《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加强双方在劳工和就业领域合作的特别协议,还在序言部分承认,“良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确认双方将致力于鼓励企业遵守此方面的国际公认准则和原则”。这正式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确立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与此相关的“国际公认准则和原则”无疑包括国际人权和劳工准则。此外“环境问题”第一次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出现,而且双方一致认为“在实践中通过削弱和降低国内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等已规定的环保标准来鼓励贸易和投资是不合适的”,为此,“缔约双方将鼓励企业就有利于环境的货物、服务和技术开展合作”。中国商务部在解读该协定时明确指出,“《协定》涉及许多新规则。中瑞双方在《协定》中,就政府采购、环境、劳工与就业合作、知识产权、竞争等中方以往自贸谈判中很少碰到的规则问题达成一致……体现了我国与时俱进处理环境与贸易有关问题的立场”。可以预见,在今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劳工条款会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四)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推动对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中国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对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自2011年以来,中国海外投资的监管和引导重心开始从保护中国投资和人员的安全转移到了确保获得和保持基于权利尽责和经营本地化的社会许可。2011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首次正式提出,“‘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2011年年底,中国在《中国对外贸易白皮书》中首次指出进出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宣告中国各级政府正“推动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尊重劳工权益,维护消费者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声明“鼓励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接受有关的社会责任标准,争取获得必要的社会责任认证”。
2013年2月18日,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对外形象,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和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这是中国首个针对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性文件,其中要求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东道国社区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保障劳工合法权益,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开展合作”。2014年,中国商务部修订后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专门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促进与当地的融合”。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及外交部等五部委制定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则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部分专门提出了加强属地化经营,尊重文化传统,加强社会沟通以及完善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明确倡导“投资主体……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从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可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所应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有充分的认识,并且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倡导、鼓励“走出去”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这是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自由贸易的重要政策选择。有专家认为,虽然这些指导海外投资的政策中都没有明确提及“人权”概念,但鉴于中国国家标准中对“社会责任”的界定包括人权原则和人权主题,这些政策文件中在“社会责任”之外对劳工权利以及东道国社区居民社会、文化权利的特别强调,可以被认为是对中资企业提出了在海外履行人权责任的期望。⑤
2.行业协会积极推动海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及区域社会责任交流合作
2016年,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的推动下,来自孟加拉国、柬埔寨、缅甸和巴基斯坦以及中国五国七个行业组织在上海签署了《亚洲纺织服装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区域合作治理宣言》,极大地促进了区域间企业社会责任交流与合作。⑥
2017年9月,为破解“走出去”的瓶颈和障碍,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提高社会责任管理水平,规范对外矿业投资运营行为,在中德政府签署的“中德贸易可持续发展与企业行为规范项目”框架下,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合作编制了《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是国际矿业领域首份内容全面,且具备国际化和包容性的社会责任标准性文件,填补了中国“走出去”进行矿业投资合作的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无据可依”的空白。⑦
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规定
2012年,中国发布了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人权教育”部分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这里提到企业人权文化的培育,但没有明确提及企业社会责任。
2016年,中国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虽然这个行动计划中没有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专章或专节,但其中对中国的工商企业明确提出了尊重人权的要求,表明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期待。该计划的“人权教育和研究”部分提出“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权教育、培训,培育人权文化,在境内外投资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相对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里的“意识提升”规划将从前“普及人权知识”的宏观结果改变为“加强人权教育、培训”的具体行动,目的则是“培育人权文化”,比之前“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这种一蹴而就的表述更符合企业文化发展内在规律。⑧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在第五部分“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中提出了“推动中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援助、投资中遵守驻在国法律,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规划。这是一个重要而巨大的进展。它首次提出作为海外援助实施主体的中国企业同样需要在对外援助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它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再次确认了在中国的政策理论中,社会责任包含了人权原则和人权议题。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在实现一些具体人权的规划中,也提出了诸多针对企业的要求。例如,关于工作权利的六项行动规划中有四项直接与企业责任相关,包括完善工资福利、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安全生产防控和职业病防治;环境权利部分提出了“形成政 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规划;在残疾人权利方面,则更加具体地要求“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等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等。
四、中国制定《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从华友公司案看“走出去”企业应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这些“走出去”的企业面临诸多社会责任问题。这一方面关系到企业经营的成败,另一方面关系到企业形象,也构成国家形象的一部分。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当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华友公司案足以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华友公司是浙江省以加工生产智能手机电池重要原材料钴为主要业务的民营企业,其在刚果(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在当地购买钴,下游供应商收集来自更小收购者收购来的钴矿石。一家国际非政府组织在2016年就此发布了报告《不惜卖命的真相》⑨,华友的声誉受损并失去了苹果、三星等大客户,股票大幅跌落。华友公司聘请律师解决此事,但律师给该非政府组织发律师函完全得不到回应。后来该公司聘请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专家出谋划策,组织利益相关方开会,通过与当地政府、教会、商业伙伴等进行合作,在刚果(金)钴矿区促进矿产开采及加工当地化、设立学校资助而且入学等措施成功地扭转了因上述报告带来的负面影响。2017年10月该公司发布前三季度财报,截至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46亿元,同比增长76.1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8亿元,同比增长9,723.35%;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收23.57亿元,实现净利润4.23亿元,同比增长896.04%。⑩华友公司成立了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并发布了《华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⑪华友公司遭遇社会责任危机的应对经验值得“走出去”的企业借鉴。华友公司案可以作为“走出去”企业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典型案例。
企业社会责任是国际通用的企业人权语言⑫,中国企业已经学会运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在海外维护自身利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树立走出去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有助于东道国所在地人民的获得感,有助于企业东道国各方的关系。
(二)投资母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域外义务问题
中国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14年审议中国提交的第二次国家报告时提到了缔约国规范海外投资企业的问题。当年5月23日,该委员会在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足够和有效的措施来确保中国公司,包括国有公司和私人公司,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包括当这些公司在海外经营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公司以及受其管理的子公司在海外的项目侵犯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能够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⑬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已经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示要注意域外人权义务的问题,我国应当顺应时势制定《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
(三)中国实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离不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015年8月2日,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代表就2015年后发展议程达成一致,发布了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文件,标志着人类社会第一次就发展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9月,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批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该文件为未来15年各国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指明了方向,成为全球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发展问题进入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时代。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涵盖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169个子目标,其内容可以归结为五大类,即人、地球、繁荣、和平和合作伙伴,是一张旨在结束全球贫困、为所有人构建尊严生活且不让一个人被落下的路线图。
中国政府对《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非常重视。2016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落实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这是全球第一个发布可持续发展目标国别方案的国家。该方案涉及42个部门,足见中国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视。2017年8月24日,我国外交部发布了《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该文件指出,中国高度重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各项落实工作已经全面展开。2018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实现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有机结合。中国将加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普及和宣传,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落实工作,提升国内民众的认知,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中国将以促进和服务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加强跨领域政策协调,调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落实工作提供政策和法治保障。中国已经建立了落实工作国内协调机制,43家政府部门将各司其职,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⑭
《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劳工和环境方面,中国已经有很多企业开始回应《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因此,制定并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应有之义。
(四)已有几十个国家发布和准备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的最新统计,已有22个国家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其中包括英国、荷兰、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瑞士、美国、哥伦比亚、意大利、德国、法国、波兰、西班牙、比利时、智利、爱尔兰、卢森堡、斯洛文尼亚等;另有23个国家正在准备制定和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如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葡萄牙、泰国、乌干达、赞比亚等。还有多个国家的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制定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如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南非、菲律宾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企业层面的工商业与人权实践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推动来看,我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已经有丰富的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了促进中国发展国际贸易和在对外投资中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我国应当适时制定和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一方面,这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向世界讲述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中国故事”。这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也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
(王秀梅,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孙继荣:《ISO26000——社会责任发展的里程碑和新起点》,载《WTO经济导刊》2010年第10期,第60页。
②参见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2006年3月15日。
③联合国文件A/HRC/17/31,2011年3月21日。
④参见《〈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18版)顺利发布》,载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2019年3月1日访问。
⑤参见梁晓晖:《工商业与人权:中国政策理念的转变与业界实践的互动研究》,载《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10页。
⑥参见《亚洲纺织服装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区域合作治理宣言》,2019年3月1日访问。
⑦参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发布〈中国对外矿业投资社会责任指引〉》,2019年3月1日访问。
⑧参见注⑤。
⑨参见大赦国际:《不惜卖命的真相,全球钴矿贸易的策动力来自刚果金境内的人权侵犯》,2019年3月1日访问。
⑩参见《华友钴业前三季度净利润10.98亿元 同比增长9,723%》,2019年3月1日访问。
⑪参见《华友钴业201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年3月1日访问。
⑫参见罗曙辉:《人权问题考验企业智慧》,载《WTO经济导刊》2016年第11期。
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文件编号:E/C.12/CHN/CO/2,归档日期:2014年6月13日,第 13 段。
⑭《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载外交部网站,2019年3月1日访问。
Abstrac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ndards contain the factors of respect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standards is conducive to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sectors.It has become a common practice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fulfill social responsibilities.And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are verify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formula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releasing corporate reports.In this context,competent authorities at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vels as well as industry associations are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formul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guidelines.Labor clauses are incorporated in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 signed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National Action Plans for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have been released by more than 20 countries and are being formulated by over 20 other countries.China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its own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by reference to relevant experience 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enterprises to fulfill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better tell the rest of the world“Chinese stories”in term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