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政府在坚持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基础上,提出并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探索和落实推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主体责任的路径和措施,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注重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为妇女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关键词:政府 主体责任 性别平等 妇女发展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与平等的永恒主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衡量尺度,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①妇女问题已成为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战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政府主体责任担当更是极为关键。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提出:在提高处理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强调要加强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妇女发展的规划政策协调起来,实现男女平等权利、平等责任、平等机会以及平等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影响,国家对我国政府职能的认识和定位不断清晰,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②这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也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中国政府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妇女实际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建立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机制,倡导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使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在世界妇女运动史上谱写了夺目的中国篇章。
一、政府履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主体责任的理论依据
妇女事业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政府做好妇女事业,履行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主体责任最根本的依据。
(一)履行主体责任是由政府的基本职能决定的
政府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是由政府性质决定的,而政府性质又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因此,对人民负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原则、基本立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③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的角度来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妇女发展、为妇女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
妇女事业是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事业。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同志多次阐述妇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强调妇女的伟大作用,指出:“妇女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没有妇女事业的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球妇女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④ “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能有效提高妇女地位,也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⑤。而男女不平等,不仅严重阻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推动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履行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61 个条文中,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的有40 多个条文,且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因此,政府履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
(三)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意识不断增强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和定位,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⑥。同样,中国政府虽然始终重视妇女事业发展,但对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责任主体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一认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不断得到增强。
在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中国政府就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简称《消歧公约》),向国际社会承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表明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在促进妇女发展中政府应当承担责任。1988年中国妇女六大第一次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将妇联性质表述为“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表明政府和妇女工作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确认。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特别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性别平等主流化观念影响日益广泛,政府对促进妇女发展主体责任的认识不断提高。如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199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关心妇女儿童工作”,1995年以后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明确提出支持妇联等群团工作,等等。1998年6月29日,时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仪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指出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儿童的保护和健康成长,历来是党和国家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责任把妇女儿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任务承担起来”⑦。这表明党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过程中,政府落实促进妇女发展主体责任的意识显著增强。2000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列入政府的主要工作。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首次提到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之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贯彻落实“两纲”(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改善妇幼保健服务等频频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此外,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也从2013年之前由国务委员担任,到2013年后则改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重点解决好群团工作缺资源、缺手段特别是基层力量严重薄弱的问题,在阵地建设、项目筹划、资源使用、力量调配等方面整合联动⑧,也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路径及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履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承诺、进行战略性规划部署、建立健全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制等途径、积极落实妇女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一)履行国际承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参与制定、签署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文件,履行国际承诺,是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1980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参与制订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五年的行动纲领,签署涉及妇女权利的重要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向国际社会承诺中国政府将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维护妇女权利,成为首批签约国之一。在1985年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参与《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制定和审议。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达成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框架。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成为首先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49个国家之一。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宣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男女平等,于1990年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00年、2015年中国政府相继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实现包括促进男女平等在内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到2030年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承诺。政府按规定定期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递交执行《消歧公约》情况的报告。截至目前,共递交了8次履约报告;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2005年和2015年发布中国妇女白皮书,全面总结中国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取得的进步。2015年9月,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妇女署联合举办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主席亲自主持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四点主张”,发出“发扬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精神,重申承诺,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的全球倡议,向全世界承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⑨,表明中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决心和原则立场。
(二)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将妇女发展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从第十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开始,国家对妇女发展的规划力度步步递进。在“十五”规划第十八章“积极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三节“发展其他社会保障事业”中提出“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十一五”规划纲要开辟“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专节(第三十八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第四节),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加强妇女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妇女和儿童分开,开辟“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专节(第三十六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第二节),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别统计制度,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十三五”规划纲要特辟专章“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专节“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进行部署,内容更加丰富,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效。
制定实施专门有关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北京世妇会前夕,国务院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有关妇女发展的政府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体现了中国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意志。之后又先后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2011-2020年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不同阶段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主要目标。最新一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妇女发展总目标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7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推动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变为事实。为推动妇女发展纲要的有效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部门的纲要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全国形成自上而下的促进妇女发展的规划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加大投入,为纲要实施提供经费保障。政府还采取指标量化的方法,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监测评估。目前已经形成以制定、实施、监测为核心的业务工作体系。
在国家专项发展规划中关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议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等专项发展规划中都纳入性别平等目标。如2009年以来公布的3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专列了“妇女权利”,对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保障妇女经济权利、健康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受教育权利、反对家庭暴力等都做出明确规定。2009-2010年人权行动计划中规定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将“加强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人才建设的主要任务,将完善人才性别结构纳入战略目标。《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农村贫困妇女作为扶贫的重点人群,要求把对妇女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政府主体责任,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建立健全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
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健全完善的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机制是判断其是否真正重视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促进妇女发展的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府工作机构。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中央部门和人民团体部级领导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其成员单位数量由成立之初的19个增加到目前的35个,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由同级政府负责人领导,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配合的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工作体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是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在妇联组织的推动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工作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为推动“两纲”的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目标责任制和“两纲”监测评估机制,将妇女发展纲要目标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以落实,并纳入各成员单位责任目标和考核体系。同时,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督导评估和终期总结评估,以确保纲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下一个时期妇女儿童工作。1996年以来,国务院已召开6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党委政府探索实施的多部门合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社会联动的协同效应,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解决阻碍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三是建立完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从源头上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2012年江苏省妇联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在全国率先成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之后,各地纷纷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和一定的技术标准,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效果、影响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行评估,在政策法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做出必要调整,避免因法律政策的不当规定造成制度性的性别歧视,促进男女两性在法规政策层面平等受益、协调发展。到2015年年底,建立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省份有16个,到2018年上半年已达到29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积极推动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实现全覆盖,并探索建立国家层级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四是探索建立性别统计和性别预算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开始引进性别统计概念,并逐步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妇女发展统计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目前,已建立国家和省(区、市)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体系、地区和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和定期报送审评制度,建立定期编制、发布男女平等状况数据工作制度。1995年、1999年、2004年、2007年和2012年国家统计局编辑印发5本《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数据和事实》。从2008年起,每年出版《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自1990年起,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每10年开展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收集多个领域和妇女群体的分性别统计数据。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性别预算制度,建立妇女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妇联工作经费也按照妇女人均至少1元钱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许多地方远远超出1元,有的地方已经达到6元,为妇女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经费保障。2009年,河南省焦作市发布中国第一个有关性别预算的政府性文件——《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浙江温岭等地也开展了性别预算的有益尝试。
(四)采取具体措施和专门行动促进妇女发展
政府不仅从宏观制度和机制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还针对不同妇女群体,或不同地区的妇女,或妇女发展中的某些突出问题等采取具体措施和专门行动,切切实实为妇女发展服务。如为支持妇女就业创业,政府采取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如2009年以来向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2,220.6亿元人民币,扶植和带动千万妇女创业就业。⑩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力提高妇女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为妇女提供更多健康保障。如2000年起,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2009年起,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重大项目等。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如1990年国家对妇幼保健投入为3.05亿元,1999年增加到10.46亿元,2003年进一步增加到15.79亿元。⑪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三、讨论与思考
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以上回顾表明,中国独特的制度机制优势,使改革红利在妇女事业发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实现了从执政党的意志到治国方略的推进、从政府承诺到立法保护的历史性进步。40年来,中国政府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积极落实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中国妇女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世界提供了精彩的中国妇女故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妇女发展依然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比如,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但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妇女发展中也表现突出;一些落后陈腐的歧视妇女的思想观念和社会习俗依然存在;城乡、区域间妇女发展仍不平衡,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保护和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因而,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履行好职能,落实好主体责任。
(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总体规划
政府要履行促进妇女发展主体责任,发挥好“领头雁”“掌舵者”的作用,将妇女发展置于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下谋篇布局。政府应在议大事、抓全局、谋长远上下工夫,做好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应当进一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环境保障。
(二)要进一步加强妇女发展机构建设
目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只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正如1994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所指出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是要代替各个部门,而是要协调各个部门来抓一些需要大家共同做的事情和一些重点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会大打折扣。因此,要使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和资源,或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性别平等专员和巡视员及性别平等工作协调机构等,使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真正成为政府部门的主流工作。
(三)要对与妇女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政策资源倾斜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给妇女发展带来了新挑战、新问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妇女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新的历史方位,政府应该让维权和服务在妇女身边更加温暖。要持续实施好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救助等项目,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推动“精彩人生女性终身学习计划”向更广领域拓展,为女性成长成才搭建更好的服务平台。要深入调研了解不同妇女群体特别是留守流动妇女儿童、贫困妇女儿童、病残妇女儿童、单亲母亲、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推动把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更多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安排,积极探索承接适合由妇联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借助妇女儿童公益慈善平台凝聚更多社会爱心力量,多措并举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共建共享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加强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改革开放40年,社会主义文化获得大繁荣,我国思想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广泛弘扬。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最终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文化保障。40年来,整个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文化环境进一步改善。但针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歧视妇女的言论、贬损妇女形象、低俗地过度消费女性、固化女性传统家庭角色,或打着复兴国学、复兴中华传统文化的幌子传播封建文化糟粕等不良文化现象仍大量存在。特别是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这些有悖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歧视妇女的错误观念和文化糟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掷地有声地强调:“男女共有一个世界,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我们要以男女平等为核心,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
总之,40年来,政府切实担负起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对性别平等的承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并不断提高其权威性、影响力和效率,使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了一大步;把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自觉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使男女平等充分体现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确保发展能够惠及亿万妇女,使每一个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
Abstract:In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Chinese government,on the basis of adher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has proposed and resolutely implemented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and constantly explored and implemented ways and measures to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women's all-round development.In enacting laws,formulating policies,drawing up plans and deploying work,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taken into account the prac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genders and the special interests of women,promoted women's equal exercise of democratic rights,equal participation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qual enjoyment of the fruits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and provided stronger systematic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women's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叶传星)
关键词:政府 主体责任 性别平等 妇女发展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与平等的永恒主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衡量尺度,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①妇女问题已成为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战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政府主体责任担当更是极为关键。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提出:在提高处理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强调要加强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妇女发展的规划政策协调起来,实现男女平等权利、平等责任、平等机会以及平等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影响,国家对我国政府职能的认识和定位不断清晰,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②这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也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中国政府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妇女实际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建立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机制,倡导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使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在世界妇女运动史上谱写了夺目的中国篇章。
一、政府履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主体责任的理论依据
妇女事业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政府做好妇女事业,履行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主体责任最根本的依据。
(一)履行主体责任是由政府的基本职能决定的
政府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是由政府性质决定的,而政府性质又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因此,对人民负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原则、基本立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③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的角度来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妇女发展、为妇女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
妇女事业是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事业。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同志多次阐述妇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强调妇女的伟大作用,指出:“妇女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没有妇女事业的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球妇女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④ “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能有效提高妇女地位,也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⑤。而男女不平等,不仅严重阻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推动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履行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61 个条文中,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的有40 多个条文,且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因此,政府履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
(三)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意识不断增强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和定位,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⑥。同样,中国政府虽然始终重视妇女事业发展,但对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责任主体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一认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不断得到增强。
在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中国政府就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简称《消歧公约》),向国际社会承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表明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在促进妇女发展中政府应当承担责任。1988年中国妇女六大第一次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将妇联性质表述为“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表明政府和妇女工作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确认。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特别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性别平等主流化观念影响日益广泛,政府对促进妇女发展主体责任的认识不断提高。如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199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关心妇女儿童工作”,1995年以后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明确提出支持妇联等群团工作,等等。1998年6月29日,时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仪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指出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儿童的保护和健康成长,历来是党和国家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责任把妇女儿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任务承担起来”⑦。这表明党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过程中,政府落实促进妇女发展主体责任的意识显著增强。2000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列入政府的主要工作。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首次提到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之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贯彻落实“两纲”(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改善妇幼保健服务等频频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此外,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也从2013年之前由国务委员担任,到2013年后则改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重点解决好群团工作缺资源、缺手段特别是基层力量严重薄弱的问题,在阵地建设、项目筹划、资源使用、力量调配等方面整合联动⑧,也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路径及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履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承诺、进行战略性规划部署、建立健全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制等途径、积极落实妇女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一)履行国际承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参与制定、签署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文件,履行国际承诺,是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1980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参与制订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五年的行动纲领,签署涉及妇女权利的重要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向国际社会承诺中国政府将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维护妇女权利,成为首批签约国之一。在1985年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参与《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制定和审议。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达成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框架。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成为首先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49个国家之一。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宣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男女平等,于1990年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00年、2015年中国政府相继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实现包括促进男女平等在内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到2030年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承诺。政府按规定定期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递交执行《消歧公约》情况的报告。截至目前,共递交了8次履约报告;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2005年和2015年发布中国妇女白皮书,全面总结中国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取得的进步。2015年9月,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妇女署联合举办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主席亲自主持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四点主张”,发出“发扬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精神,重申承诺,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的全球倡议,向全世界承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⑨,表明中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决心和原则立场。
(二)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将妇女发展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从第十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开始,国家对妇女发展的规划力度步步递进。在“十五”规划第十八章“积极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三节“发展其他社会保障事业”中提出“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十一五”规划纲要开辟“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专节(第三十八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第四节),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加强妇女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妇女和儿童分开,开辟“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专节(第三十六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第二节),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别统计制度,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十三五”规划纲要特辟专章“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专节“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进行部署,内容更加丰富,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效。
制定实施专门有关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北京世妇会前夕,国务院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有关妇女发展的政府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体现了中国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意志。之后又先后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2011-2020年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不同阶段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主要目标。最新一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妇女发展总目标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7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推动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变为事实。为推动妇女发展纲要的有效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部门的纲要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全国形成自上而下的促进妇女发展的规划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加大投入,为纲要实施提供经费保障。政府还采取指标量化的方法,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监测评估。目前已经形成以制定、实施、监测为核心的业务工作体系。
在国家专项发展规划中关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议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等专项发展规划中都纳入性别平等目标。如2009年以来公布的3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专列了“妇女权利”,对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保障妇女经济权利、健康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受教育权利、反对家庭暴力等都做出明确规定。2009-2010年人权行动计划中规定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将“加强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人才建设的主要任务,将完善人才性别结构纳入战略目标。《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农村贫困妇女作为扶贫的重点人群,要求把对妇女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政府主体责任,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建立健全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
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健全完善的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机制是判断其是否真正重视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促进妇女发展的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府工作机构。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中央部门和人民团体部级领导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其成员单位数量由成立之初的19个增加到目前的35个,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由同级政府负责人领导,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配合的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工作体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是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在妇联组织的推动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工作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为推动“两纲”的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目标责任制和“两纲”监测评估机制,将妇女发展纲要目标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以落实,并纳入各成员单位责任目标和考核体系。同时,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督导评估和终期总结评估,以确保纲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下一个时期妇女儿童工作。1996年以来,国务院已召开6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党委政府探索实施的多部门合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社会联动的协同效应,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解决阻碍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三是建立完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从源头上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2012年江苏省妇联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在全国率先成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之后,各地纷纷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和一定的技术标准,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效果、影响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行评估,在政策法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做出必要调整,避免因法律政策的不当规定造成制度性的性别歧视,促进男女两性在法规政策层面平等受益、协调发展。到2015年年底,建立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省份有16个,到2018年上半年已达到29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积极推动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实现全覆盖,并探索建立国家层级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四是探索建立性别统计和性别预算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开始引进性别统计概念,并逐步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妇女发展统计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目前,已建立国家和省(区、市)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体系、地区和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和定期报送审评制度,建立定期编制、发布男女平等状况数据工作制度。1995年、1999年、2004年、2007年和2012年国家统计局编辑印发5本《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数据和事实》。从2008年起,每年出版《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自1990年起,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每10年开展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收集多个领域和妇女群体的分性别统计数据。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性别预算制度,建立妇女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妇联工作经费也按照妇女人均至少1元钱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许多地方远远超出1元,有的地方已经达到6元,为妇女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经费保障。2009年,河南省焦作市发布中国第一个有关性别预算的政府性文件——《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浙江温岭等地也开展了性别预算的有益尝试。
(四)采取具体措施和专门行动促进妇女发展
政府不仅从宏观制度和机制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还针对不同妇女群体,或不同地区的妇女,或妇女发展中的某些突出问题等采取具体措施和专门行动,切切实实为妇女发展服务。如为支持妇女就业创业,政府采取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如2009年以来向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2,220.6亿元人民币,扶植和带动千万妇女创业就业。⑩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力提高妇女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为妇女提供更多健康保障。如2000年起,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2009年起,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重大项目等。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如1990年国家对妇幼保健投入为3.05亿元,1999年增加到10.46亿元,2003年进一步增加到15.79亿元。⑪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三、讨论与思考
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以上回顾表明,中国独特的制度机制优势,使改革红利在妇女事业发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实现了从执政党的意志到治国方略的推进、从政府承诺到立法保护的历史性进步。40年来,中国政府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积极落实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中国妇女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世界提供了精彩的中国妇女故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妇女发展依然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比如,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但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妇女发展中也表现突出;一些落后陈腐的歧视妇女的思想观念和社会习俗依然存在;城乡、区域间妇女发展仍不平衡,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保护和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因而,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履行好职能,落实好主体责任。
(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总体规划
政府要履行促进妇女发展主体责任,发挥好“领头雁”“掌舵者”的作用,将妇女发展置于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下谋篇布局。政府应在议大事、抓全局、谋长远上下工夫,做好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应当进一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环境保障。
(二)要进一步加强妇女发展机构建设
目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只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正如1994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所指出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是要代替各个部门,而是要协调各个部门来抓一些需要大家共同做的事情和一些重点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会大打折扣。因此,要使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和资源,或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性别平等专员和巡视员及性别平等工作协调机构等,使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真正成为政府部门的主流工作。
(三)要对与妇女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政策资源倾斜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给妇女发展带来了新挑战、新问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妇女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新的历史方位,政府应该让维权和服务在妇女身边更加温暖。要持续实施好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救助等项目,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推动“精彩人生女性终身学习计划”向更广领域拓展,为女性成长成才搭建更好的服务平台。要深入调研了解不同妇女群体特别是留守流动妇女儿童、贫困妇女儿童、病残妇女儿童、单亲母亲、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推动把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更多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安排,积极探索承接适合由妇联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借助妇女儿童公益慈善平台凝聚更多社会爱心力量,多措并举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共建共享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加强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改革开放40年,社会主义文化获得大繁荣,我国思想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广泛弘扬。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最终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文化保障。40年来,整个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文化环境进一步改善。但针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歧视妇女的言论、贬损妇女形象、低俗地过度消费女性、固化女性传统家庭角色,或打着复兴国学、复兴中华传统文化的幌子传播封建文化糟粕等不良文化现象仍大量存在。特别是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这些有悖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歧视妇女的错误观念和文化糟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掷地有声地强调:“男女共有一个世界,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我们要以男女平等为核心,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
总之,40年来,政府切实担负起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对性别平等的承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并不断提高其权威性、影响力和效率,使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了一大步;把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自觉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使男女平等充分体现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确保发展能够惠及亿万妇女,使每一个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
(范红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姜秀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3日。
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
③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④习近平:《在妇女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2011年11月9日)》,载《人民日报》,2011年11月10日。
⑤习近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2015年9月27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8日。
⑥同注②,第109页。
⑦《吴仪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6月29日)》,载全国妇联办公厅编:《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年9月—1998年6月)》,中国妇女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⑧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7月6日)》,载全国妇联编:《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论述摘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18年版,第102页。
⑨同注⑤。
⑩参见注①。
⑪参见上注。
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3日。
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
③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④习近平:《在妇女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2011年11月9日)》,载《人民日报》,2011年11月10日。
⑤习近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2015年9月27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8日。
⑥同注②,第109页。
⑦《吴仪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6月29日)》,载全国妇联办公厅编:《七大以来妇女儿童工作文选(1993年9月—1998年6月)》,中国妇女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⑧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7月6日)》,载全国妇联编:《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论述摘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18年版,第102页。
⑨同注⑤。
⑩参见注①。
⑪参见上注。
Abstract:In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Chinese government,on the basis of adher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has proposed and resolutely implemented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and constantly explored and implemented ways and measures to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women's all-round development.In enacting laws,formulating policies,drawing up plans and deploying work,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taken into account the prac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genders and the special interests of women,promoted women's equal exercise of democratic rights,equal participation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qual enjoyment of the fruits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and provided stronger systematic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women's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