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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历程及对国际人权事业的贡献

来源:《人权》2019年第3期作者:罗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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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历程可以以改革开放为界大致分为两大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后又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标志性的事件。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中国开始积极参与多边和双边的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且为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新中国70年 国际人权事务 国际人权事业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方面经历了重大政策调整。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开始积极参与多边和双边的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并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新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历程

  新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历程可以以改革开放为界分为两大阶段,改革开放促使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立场和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对于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受当时冷战环境和对外关系状况的影响,对国际人权活动参与较少,在人权立场上主要是强调民族自决权,支持第三世界国家反帝、反殖、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国际上正值两大阵营冷战正酣,人权问题也成为两大阵营进行冷战的工具。这一时期限于中国当时的对外关系状况和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除了对西方一些国家的人权攻击进行必要的反击之外,中国较少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所起的作用也很有限。

  但尽管如此,中国还是在一些国际场合表明了自己对人权问题的态度和立场。这主要表现在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4月在万隆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公报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条。对此周恩来总理指出,《万隆宣言》的“十项原则中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①。

  受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非殖民化运动的影响,中国这一时期坚决支持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毛泽东主席在当时的国际斗争中最关注的就是第三世界的民族自决权。他多次发表讲话,表示支持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1968年在德黑兰举行的第一次世界人权大会对民族自决权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把该权利的国际保障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当时全国各大报刊都用大量篇幅对这次会议进行了介绍、评论和声援。

  1971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中国虽然开始派团参加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人权的议题,但总体上对人权问题持超脱和回避的态度,对联合国专门讨论和审议人权问题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参与,不接触;对国际人权公约不沾边。②因此,这一时期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主要关注民族自决权问题。

  (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于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

  改革开放,指的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是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密切相关的。迄今为止,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的几个阶段均是以改革开放的进程为基础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8-1991年)

  中国决定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是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成果。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尝试着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希望通过参与来了解和适应国际人权活动的运作过程。

  1980年中国开始考虑和研究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问题,并为此成立了多部委参加的协作组,研究的主要题目包括: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方针;是否加入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对一些具体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在正式参加人权委员会之前,中国从1979年起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人权委员会的会议,经过现场考察和慎重考虑,形成了一些看法和建议,认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是势在必行,利大弊小。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胜利当选,从1982年起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当时中国参加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方针是独立自主,积极慎重,稳步前进。具体原则立场是:赞成经过发展了的人权概念,促使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朝着有利于反帝反殖反霸的方向发展;坚持反霸的方向,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但不介入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纠纷;主张联合国应重点审议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问题;接受基本人权的提法,反对利用人权口号干涉别国内政;严防西方国家假借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颠覆渗透活动,并注意揭露外界对中国的攻击和污蔑;支持和参与无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履行必要的义务;优先考虑加入关于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人权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早动手进行研究。当时采取这样重大的决定,在人权问题上迈出如此巨大的步子,无疑是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成果。③

  自1981年起,中国派代表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直至1986年该宣言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还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起草多个公约的工作组。20世纪80年代是新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密集的时期,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④中国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加入如此众多的国际人权条约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人权认识的改变密切相关的。

  但1989年至1991年,由于1989年政治风波的影响,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成为西方攻击的主要目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肆抨击和诋毁中国,对中国推行“人权外交”,实行政治、经济、军事制裁,干涉中国内政。这一时期中国一方面与西方国家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坚决反对西方国家对中国内政的干涉;另一方面在影响重大国家利益的具体问题上,中国也采取了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

  2.第二阶段(1991-2003年)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战略调整的标志是在1991年11月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对人权发展的历史作了精辟概括,鲜明地将‘人权’称为‘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并以通篇的历史事实和明确的理论概括,突破了社会主义与人权关系问题上的传统观念,首次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旗帜 ”⑤。这是中国政府的第一部白皮书,也是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个官方文件。⑥白皮书首次向国际社会表达了中国对于国际人权合作的立场:“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⑦。

  虽然当时发布这一白皮书有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西方反华“人权攻势”的现实需要,但与当时国内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也是密不可分的。正是改革开放带来的进一步思想解放才使得这一思想突破能够实现。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2年1月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成为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宣布新时期最鲜明特点是改革开放,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时期。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的重大外交战略调整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

  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之后,中国开始积极主动地参加国际人权事务,利用国际人权舞台宣传自己的人权立场,以中国几十年来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理直气壮地驳斥西方国家的攻击;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平等对话,坚决反对国际人权活动中的霸权行径;在国际人权活动中联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丰富、发展国际人权思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不懈努力。

  3.第三阶段(2004-2012年)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全世界郑重宣告,中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宪法。“人权入宪”不仅对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以及促进中国的对外人权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路透社发表评论指出,“人权入宪”对中国来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表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确实代表了中国最广大群众的利益;美联社也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将“人权入宪”,是中国社会一次巨大的变革。⑧

  “人权入宪”也是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基础上实现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转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放式的改革跃居主导地位。开放式的改革进程直接带来了进一步的思想解放。2004年的“人权入宪”正是在进一步思想解放的基础上发生的重大人权突破。“人权入宪”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而且开辟了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新阶段,使得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力度和广度有所加强。

  4.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2013年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站在关注人类命运的高度来引领国际合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开始在国际舞台上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年3月23日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题为《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演讲。在这次演讲中,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他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⑨。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倡议主张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也进入了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参与的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继续深化,中国倡导的一些重要理念变成了国际人权话语。

  二、中国积极参与多边人权合作与交流

  
(一)中国与联合国基于《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人权机构的合作

  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开始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包括派代表团出席相关会议,与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保持着建设性的合作关系。

  1.中国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46年2月。在正式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前,中国从1979年起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人权委员会的会议。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当选,从1982年起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此后,中国作为成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直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2006年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

  2.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对人权机构进行改革的结果。设立人权理事会最早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5年3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的。他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正式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⑩2005年9月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明确规定:“人权理事会将负责促进普遍尊重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不作任何区别,一律公正平等。人权理事会应处理各种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粗暴、蓄意侵犯人权的事件,并提出有关建议。人权理事会还应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的有效协调,推动将人权纳入主流”⑪。

  中国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确保其代表性,应当成为对话、交流与合作的场所;应重视并解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的信誉危机问题,在审议侵犯人权的问题时,应制定公正、客观、透明的审议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认识到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各国开展对话和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中国提出的这些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后,中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时,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在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又以167票成功连任,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大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再次以176票高票再次当选,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2016年10月2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了理事会成员国国选举,中国第四次以180票高票获得连任,任期自2017年至2019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四次当选的票数从146票(2006年)、167票(2009年)、176票(2013年),到2016年的180票,得票可谓是屡创新高。中国四次当选的票数都大大超过了联大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这说明中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高度认可。

  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接受了三次普遍定期审议,具体时间为:2009年2月中国接受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10月接受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2018年11月接受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三次审议都对中国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及人权状况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3.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一类机制的统称,它们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确立,并由人权理事会掌接,旨在处理世界各地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⑫中国很重视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作用,与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政府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答复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的每一封来函,并先后邀请多个特别程序的专家或工作组来华访问(见表1)。


  (二)中国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

  1.中国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条约。⑭纵观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可以看出,中国加入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历史时期,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80年代、90年代和进入21世纪以后。各项公约的具体加入或批准时间,参见表2。

  其中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最多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这些条约分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此外,1984年中国政府还承认了国民党政府(1930—1947年)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这些条约分别是:《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检查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此外的三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批准了4项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兵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了4项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就业政策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此外,1997年10 月28日在江泽民主席访美期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又进入到一个密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时期,批准了8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在新世纪被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表2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⑮

 




  2.中国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

  人权条约机构是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的、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对于业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非常重视对这些条约义务的履行,包括认真撰写履约报告,按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诚恳接受国际社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不断改进自己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截至2018年8月,中国已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6次,总计39期,接受审议26次。⑯提交履约报告及接受审议的具体情况,见表3。

 



  最近5年来,中国接受了多个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2013年9月27日中国接受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履约情况的审议。2014年5月8日,中国接受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对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的审议。2014年10月23日,中国接受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履行《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国家报告的审议。2015年11月17日,中国接受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的审议。2018年8月10日,中国接受了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14至17次履约报告的审议。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荐中国专家参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1984年开始,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此后中国专家很长时间以来都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等条约机构出任委员。具体情况,见表4。

 

 


  (三)中国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的合作

  在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国际社会决定为人权确立一个更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并辅之以更强有力的机构性支持。为此,联合国成员国于1993年通过大会决议成立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简称人权高专办)。人权高专办自设立以来非常活跃,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8年年底,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在布隆迪、柬埔寨、乍得、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几内亚、洪都拉斯、大韩民国、毛里塔尼亚、墨西哥、巴勒斯坦国、突尼斯、乌干达、也门等国设有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还在喀麦隆(雅温得)设立了一个中非人权与民主区域中心,并在卡塔尔(多哈)设立了一个西南亚及阿拉伯地区人权培训和文献中心。⑱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1998年9月,中国政府邀请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Mary Robinson)来华访问,双方就人权问题广泛地交流了看法,并签署了《技术合作项目的合作意向备忘录》。联合国人权高专罗宾逊夫人在任期间曾应邀七次访华。中国重视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开展技术合作,于2000年11月与高专办签署了开展人权领域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并于2001年签署了第二阶段合作协议。在此框架下,双方开展了轻罪惩罚、监狱管理、人权教育以及人权奖学金等合作项目。2005年8月29日至9月2日,人权高专路易丝•阿博尔女士(Louise Arbour)访华,与中方签署了新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为此后三年开展技术合作确立了框架。中国积极支持高专办的工作,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与高专办共同举办了第8次和第13次亚太区域人权研讨会。2009年再次向高专办捐款2万美元。此后,中国政府继续向高专办捐款支持其工作,自2010年起每年捐款数额从2万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2011年,中国与高专办成功合办“中国-联合国司法研讨会”。2017年中国向发展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捐款 10 万美元。

  在2018年11月,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在中国参加人权理事会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时发言承诺,中国将大力支持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已邀请人权高专巴切莱特女士适时访华。未来5年,中国每年将向人权高专办捐款80万美元。⑲

  (四)其他多边人权合作

  1993年3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为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和成功举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并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会议期间,中国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为争取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1995年9月,中国成功主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为促进世界妇女权利的实现做出了突出贡献。1995年9月4-15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18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专门机构及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1.7万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审查和评价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制订并通过了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了提高全球妇女地位的主要障碍,制订了今后战略目标和具体行动。《北京宣言》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线,肯定了国际社会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着重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关心的贫困、保健、教育、对妇女暴力等问题,要求各国和国际社会作出承诺并立即采取行动,加速实现《内罗毕战略》的各项目标。同时,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为实现《行动纲领》动员足够的资源,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帮助它们提高妇女地位。⑳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是人权问题和社会正义的条件,不应孤立地视为是妇女问题。它们是建设一个可持续、公正和发达的社会的唯一途径。赋予妇女权力和男女平等是各国人民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保障的先决条件。”[21]

  中国还积极参加了2001年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届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自2000年古巴等发展中国家发起举行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的动议之日起,中国政府就对这一动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支持。中国代表积极参与了亚洲区域筹备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1年2月19-21日出席了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举行的此次会议。2001年8月31日-9月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率团出席了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届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王光亚在代表中国政府所做的主题发言中指出:“种族主义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人类平等和尊严的蔑视与践踏,是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公然挑战”,中国主张世界各国应“正视历史,增进了解,加强合作”,呼吁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从根本上铲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在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出席大会的各国代表最终通过了《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该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奴隶贸易是一桩“反人类罪”,宣言还敦促有关国家对过去殖民统治对殖民地国家和人民造成危害表示道歉和反省,呼吁国际社会相互尊重,和平共处。

  三、中国积极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

  中国积极倡导开展平等的国际人权对话。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先后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荷兰、瑞士、挪威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组织进行了官方层面的双边人权对话。中国最早开始人权对话的国家是美国。中美人权对话始于1990年,根据双方协定每年举行两次。1995年中欧开始第一次人权对话,此后每半年举行一次。中国与澳大利亚的人权对话开始于1997年。中国自1997年开始与英国进行人权对话,每年举行两次。除了一年两次的中英人权对话外,英国还参与中欧人权对话。中德人权对话始于1999年,每年举行一次。虽然有双边协定,但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人权对话经常因为突发事件而中断。根据中美之间的协定,人权对话应该是每年举行两次。但从1990年12月到2002年12月,中美只举行了13轮双边人权磋商,其间因突发事件多次中断。迄今29年过去了,中美人权对话也只举行了19次。中国与挪威的双边人权圆桌会议自2010年之后中断,一直没有恢复。相关情况,见表5。

  除了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双边人权对话,中国近些年来也开始与俄罗斯、巴西、巴基斯坦、南非、古巴、非盟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组织进行官方层面的双边人权磋商。相关情况,见表5。

  中国参加的这些人权对话与磋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相互理解,开辟了交流渠道,与对话伙伴达成了很多共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道听途说和妄自揣测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推动了双方的人权进步。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彼此人权保障的成功做法,共同探讨存在的问题,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三是体现了中国开放的姿态。但如前所述,人权对话并非一帆风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对话经常与斗争相伴。一些西方人士仍然延续冷战思维,在对话过程中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希望借机迫使中方按照他们的想法和模式去做,甚至施压中国改旗易帜,否则就认为与中国的人权对话成果有限。中方在对话中一直强调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的原则,对西方的误解一直积极地做增信释疑的工作。同时,中方坚决反对那种借对话施压的做法,要敦促有关国家官员端正对话态度,推动其客观看待对话成果和中国的人权状况。[22]

 

 

 

 


  四、中国对于国际人权事业的主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对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除了前面章节所论述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多边和双边合作、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和成员国职责这些在国际人权实践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外,中国在如下方面的贡献也是国际公认的。

  1.中国对创设国际人权规则与机制的贡献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比较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界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的工作组等,为这些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作为主要推动者之一,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41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推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就实现发展权问题进行全球磋商,致力于推动构建发展权实施机制,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开始更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强,并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并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和通过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1995年9月,中国成功地主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为制定和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6年以来,中国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安全饮用水、文化权、残疾人权利等专题性特别机制;倡导召开关于粮食安全、国际金融危机等的特别会议,积极推动完善国际人权机制。在2009年底,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深入广泛地就各项议题参与了讨论。[24]中国派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2009年届会议,继续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中国赞同制定一项新的全面反恐国际公约,赞同在联合国主持下适时召开反恐高级别会议的倡议,以便为反恐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政策指引。[25]中国是最早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国家,全程参与并有效推动国际气候谈判,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最终通过作出贡献。中国还积极推动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制定和实施。[26]

  2.中国所倡导的理念被纳入国际人权话语体系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中国所倡导的一些重要理念被纳入到了国际人权话语体系。

  (1)中国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组成部分。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了“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3月1日,在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上,中国代表140个国家发表了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在国际人权舞台上进一步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及其对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共鸣。3月23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众多决议中,有两个决议即“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决议和“粮食权”决议明确载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措辞。其中,“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决议指出:“决心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加强法治,实现和平、发展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相信需要作出广泛而持久的努力,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粮食权”决议指出,“决心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承诺采取新的步骤,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团结,坚持不懈地作出努力,争取在实现食物权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从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7]。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首次被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28],成为国际人权话语。

  (2)中国提出的“发展促进人权”理念被引入国际人权话语体系。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国提出的题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该决议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诉求和心声,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拥护,获得了70多个国家联署。这是人权理事会历史上第一次就发展问题通过决议。[29]决议明确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了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重大贡献,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决议呼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全力推进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全面享有人权;决议欢迎各国进一步推进发展倡议,促进伙伴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30]

  (3)中国倡导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决议呼吁各国共同努力,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各国要坚持多边主义,加强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实现合作共赢。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俞建华大使在人权理事会上对此指出,我们身处全球化时代,合作是这个时代的本质,共赢是这个时代的要求;实现人人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需要各国牢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在人权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合作共赢本属联合国的初心,《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联大、人权理事会的一系列决议都大力呼吁和倡导合作与对话;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将有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1]

  3.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搭建高端平台

  2017年12月7-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在北京共同主办了首届“南南人权论坛”,来自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员、学者等300余人出席了论坛。此次论坛的规模之大、规格之高都是空前的。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专门向论坛发来了贺信表示祝贺,并指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希望国际社会本着公正、公平、开放、包容的精神,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意愿,促进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实现全人类共同繁荣发展。[32]此次论坛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南南人权发展的新机遇”为主题,下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包容性发展与南南人权的实现”“南南国家教育权的保障”“南南国家减贫及粮食权的保障”“南南国家健康权的保障”“中国与南南合作: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等六个分论坛。与会代表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达成了很多共识,并最终形成了凝聚这些共识的“北京宣言”。中国主办的“南南人权论坛”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新平台。这不仅是拓展南南合作领域的有益尝试,而且对于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发言权具有重要意义。

  (罗艳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②参见陈士球:《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30年》,载中国人权网,2019年5月1日访问。

  ③参见注②。

  ④李君如等:《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载李君如主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6页。

  ⑤董云虎:《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10周年回顾》,载《人权》2002年第1期。

  ⑥参见《朱穆之与1991年中国人权白皮书》,载网易新闻网,2019年4月20日访问。

  ⑦《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2019年4月3日访问。

  ⑧参见马兴:《英美认为中国“人权入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载国际在线,2019年5月4日访问。

  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载中国政府网,2019年3月5日访问。

  ⑩参见《秘书长的报告——增编1——人权理事会》,载联合国网站,2018年7月1日访问。

  ⑪《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载中国驻欧使团网站,2018年7月13日访问。

  ⑫参见《人权机构》,载联合国网站,2018年7月1日访问。

  ⑬参见《特别程序国家访问》,载联合国网,2018年7月5日访问。

  ⑭参见注④,第34-36页。

  ⑮参见④,第34-36页。

  ⑯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2019年5月2日访问。

  ⑰本文作者根据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材料整理而成,资料来源分别为联合国网站的如下网页,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Membership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Membership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Membership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Membership of the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⑱《人权高专办在全球的工作:将人权落到实处》,载联合国网站,2019年5月2日访问。

  ⑲《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谱写中国人权事业新篇章——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在我国参加人权理事会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时的发言》,载外交部网站,2019年6月1日访问。

  ⑳参见《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载中国外交部网站,2019年4月2日访问。

  [21]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2019年4月2日访问。

  [22]参见《中国外交部官员谈中西方人权对话成效与障碍》,载中国新闻网,2019年3月1日访问。

  [23]资料来源:本章作者根据外交部有关信息统计而成,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1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中国代表团副代表张丹参赞在第65届联大三委关于执行人权文书(议题68A)的发言》,载中国联合国协会网站,2019年5月2日访问。

  [25]《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载人民网,2019年4月5日访问。

  [26]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2019年5月1日访问。

  [27]OHCHR|Session34 Resolutions,Decisions and Presidents Statements,经社文权利决议文件号34/4,粮食权决议文件号34/12,载联合国网,2019年5月3日访问。

  [28]参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载人民网,2019年3月1日访问。

  [29]参见《人权理事会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发展促进人权”理念首次被引入国际人权体系》,载外交部网站,2019年5月3日访问。

  [30]参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发展促进人权决议》,载中国政府网,2019年5月1日访问。

  [31]参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决议呼吁“两个构建”》,载光明网,2019年3月1日访问。

  [32]《习近平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载新华网,2019年3月2日访问。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0 years ago,China's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ffairs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wo major stages.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it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stages,and each stage features a landmark even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in the late 1970s,China has taken an active part in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on human rights,achieving fruitful results and making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caus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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