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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

来源:《人权》2019年第3期作者: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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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保护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对人权的保护,既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更应当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依法保护。中国的刑事立法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护问题,并在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务亦开始扭转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之观念,人权保护已逐渐根植于刑事司法领域,并在具体刑事司法运作中得到了较为切实的贯彻与执行。可以说,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大进展,也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一、人权保护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

  人权保护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人权是一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的重要目标。宪法通过规定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及界限,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保障人权。刑法通过罪刑法定原则、明晰个罪构成要件等规制刑罚权,避免公民的权利被肆意剥夺,进而保障人权。由此可知,宪法和刑法具有保障人权的相同价值诉求。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里,刑事法律都最能表现人文关怀,体现人道精神。而刑事法律中,作为国家权力对抗个人的最强烈的手段的刑罚权,与人权原则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刑罚与人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首先,刑罚作为国家合法地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并且不容易被监督,所以刑罚本身就成为人权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的一部分。其次,刑罚在捍卫社会的人权方面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刑罚为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和国家政治权设定了分界线。

  二、刑法如何保障人权

  (一)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日益扩大,权利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对人权的保护,既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更应当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依法保护。鉴于刑法对人权保护特别重要,我国的立法历来主张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人权加以保护。刑法修正案新增设了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洗钱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证券犯罪、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增设,使我国刑法典臻于完备,有利于以刑法规范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也有利于充分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通过增加罪名,有效扩张了惩罚的范围,体系化地保护了人权。其中,刑法历来重视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大致包括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健康权利、性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以及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罪名体系;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关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立法规定,则涉及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申诉、控告、批评、检举监督权,少数民族享有的平等权和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等诸多权利的保护。同时,我国刑法也强化了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保护,扩大了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二)废除类推制度,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作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类推定罪、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定期刑、习惯法、模糊用语等,均绝对排斥。由于中国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有类推制度,且受当时“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一些条文含糊不清,而在有关单行刑法中,还设置了处刑较重的新法即重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这就极大地削弱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中国1997年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摒弃了类推制度、重法有溯及力等一系列不利于人权保护的规定,表明人权保护理念的显著提升。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刑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表明中国刑法由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从而对刑法规范的完备和科学,对刑事司法的改善和强化,乃至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均至关重要和大有助益。这为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努力限制和减少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在古代社会的刑罚体系中曾占据重要的乃至中心的地位。死刑的存废要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基本价值观念尤其是犯罪现实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但严格控制和合理减少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无疑已是刑罚向人道化方向发展的共识与大势。

  中国现阶段在死刑问题上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这一政策是符合中国现阶段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进步需要的。中国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正确的死刑政策,并严格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设置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行刑 制度;分则设置死刑的罪名28个,而且基本限制在性质和危害非常严重的犯罪范围之内,其中还有15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基本上是备而未用死刑的罪名,从而鲜明地体现了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在1982年之后,面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严峻形势,为配合严惩严重犯罪的司法需要,中国立法机关在单行刑法中较多地增设了死刑,急剧膨胀的死刑立法导致了死刑在司法中被广泛地适用。在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中国立法机关在中国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自上而下的看重死刑的观念尚有很大影响因而还无法大幅度地减少死刑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的积极努力。这主要表现在:其一,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将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二,削减了死刑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有68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罪名,增加了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是自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第一次作出削减死刑罪名的立法举措,这使我国的死刑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是对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有力的诠释,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四)刑罚结构更加宽缓,刑法人道化进一步得到加强

  中国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努力贯彻了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例如,保留并更加重视人道性的刑罚种类“管制”。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是新中国刑罚制度的创举。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管制的人道性特征十分显著,因此现行刑法典中坚决地保留了管制刑,完善和严格了其执行制度,并且在刑法典分则中显著地扩大了管制刑适用的范围。

  在现行的刑事立法乃至司法中,自由刑成为中心的刑罚,一些量刑情节的规定,使得在实务上自由刑不仅成为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罚,也为实践中最近几年来短期自由刑和缓刑成为刑罚主流奠定了立法基础。当前的司法实务中,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运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刑占据绝大部分,而且呈现增长趋势,缓刑比例提高。

  (五)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

  对社会特殊群体主要是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人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就刑法的人权保护而言,除了强调对社会普通公民、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护外,强化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无疑也是刑事法治发展乃至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刑法加强对精神病人、盲人、又聋又哑人的特殊保护,对于其成立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我国刑法从两方面加强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一是保障妇女在犯罪时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例如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二是在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会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大量罪名涉及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人格尊严、人身不受买卖等多方面合法权益,从而架构起了我国刑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机制。

  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合理改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将己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予以明确化、合理化的规定,从而使其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明确具体和比较合理,进一步贯彻法律的明确性原则,强化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其二,中国1997年刑法典删除了1979年刑法典中关于对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规定,即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判处死刑,包括不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对未成年犯罪人生命权利的依法保护。与此同时,刑法也进一步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大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刑法典明确规定为新的罪名,例如猥亵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另外,刑法还大量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重视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特殊保护。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立场,也是各族人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1997年刑法典在解决民族问题上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必要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对少数民族公民人权的保护。例如,在完善了刑法分则关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规定外,又增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以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主权利的保护。

  三、进一步完善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应当建立一个轻重区别的刑事立法体系,以便对犯罪作出更为合理的反应,确保比例原则的实现,切实保障公民人权。

  应当在立法、司法解释中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罪刑规范的设置明确化、具体化,目前的刑事立法在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欠缺,诸如还存在含糊、不确切、笼统的用语,分则条文未明定罪名,有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过大,等等。在立法中纠正和避免这些弊端,将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水平,从而也会有益于人权的刑法保障。同时,应当警惕司法解释违法罪刑法定原则、扩张刑罚权的苗头。

  应当特别重视刑事政策在其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把控。对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从重,应当予以科学合理地把握。从刑罚的效益角度看,“从重”必须有一个限度,不能一律“顶格判处”;同时,过分严厉的刑罚也会使公民对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怀疑,从而削弱了一般威慑的效果。另外,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地审理、审结案件,保障刑罚适用的及时性,这种理念值得肯定,也符合刑法的公正和功利价值。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需要。任何一种刑事政策都应当切实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即必须以维护刑法的实体公正为原则,以和谐实现刑法之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功能为主旨,贯彻宽严相济方针,科学合理地实施相应司法。

  (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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