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老年人赡养权益是老龄化社会的核心议题之一。从近年来有关赡养纠纷的裁判文书看,赡养纠纷发生的亲缘结构主要是直系父母子女间,赡养义务人主要指向男性,赡养内容以物质诉求为主;司法过程中律师介入情况、法官的裁判的思维、理据、表述等都存在某些值得研究的特征。鉴于此,中国目前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发展方向,可以围绕“修复型司法正义”目标来进行,需要从观念更新、制度完善、精神赡养前瞻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关键词:老年人 赡养权益 修复型正义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自然过程,人口结构的变化给人类社会带来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养老问题已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年末全国总人口139,008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占24,090万人,所占比重为17.3%,65周岁及以上15,831万人,所占比重为11.4%。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2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①快速的老龄化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以联合国为核心,有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一系列倡导和行动广泛开展。②1982年,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维也纳)批准了《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该计划对有关保障老年人的就业与收入、健康与营养、住房、教育与社会福利等方面提出行动建议。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确立了关于老年人地位的五个普遍性标准:自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尊严。1992年,联合国大会召开了老年问题国际会议,通过了《老龄问题宣言》,指明了进一步执行《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的方向,并宣布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2002年,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要求各成员国务必在以下三个领域努力实现:老年人与发展;关注老人健康与福利;为老人创造良好环境。2012年,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在日本东京举办人口老龄化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建立老人安全网,排除歧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作用。2017年,联合国召开老年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八次工作会议,强调结构性歧视和偏见会导致老年人遭受社会排斥。
我国政府针对国际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发展趋势,不断采取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通过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手段,进而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当前,老年人的赡养权益保障主要在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另外《宪法》和《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社会保险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也有部分法条涉及该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2年修订后更加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其中第2章包括老年人被赡养权的内容,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新定位了家庭养老的作用,将之前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第13条);二是在老年人患病和失能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赡养人应负担的医疗和照料义务,保障老年人在困境中得以实现被赡养权(第15条);三是增加了有关精神慰藉的规定,是对现实情况中老年人日趋增长的精神赡养需要的反映(第18条);四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促使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第24条);五是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第25条);六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第26条);七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第27条)。除此之外,还涉及保障老年人住房、田地等财产权益免受侵害(第16条、第17条)和老年人婚姻自由、财产处分免受干涉等(第21条、第22条)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进一步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第20条)。
总体而言,老年人的赡养权益可被划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物质赡养就是指老年人有权获得赡养人提供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准的保障。老年人在衰老后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物质上自我满足能力的退化——退行性变化,这就是衰老。③因此,需要赡养人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使得老年人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及保持自己身体的健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物质和金钱用以满足老年人的生存需求,即在生活上满足老年人对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基本要求,让老年人不至于受到物质缺乏问题的困扰。并且,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也不能忽视,家庭成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经常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分享老年人内心情感,帮助老年人抵抗孤独感和焦虑感,提高他们的精神生活质量。精神赡养能够引导老年人保持昂扬和积极的心理状态,通过满足老年人的内心期待和需求,能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其发挥的作用是物质赡养所不能替代的。精神赡养除了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精神需要的满足,还包括社会外在性的精神文化建设。④老年人除与家人之间的交往外,还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寻求精神交往,因为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仍需要在整个社会环境中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老年人权利,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从纸上规定走到生活中,才算最终实现了权利本身。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实践做更加客观的描述与把握,这是落实、修正、完善老年人权利制度规范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目标的首要前提。有关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情况如何?尤其是在发生赡养纠纷时,通过法律适用,老年赡养权益的保障情况如何?本文拟以2013-2018年老年人赡养权益纠纷的司法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梳理纠纷及裁判状况,尝试在发现问题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解释,希望为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水平提升,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二、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现状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抽取
鉴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修订后实施,为了更好地把握修法后老年人被赡养权的司法保护现状,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文书数据库进行高级检索,选择民事案由中以“案由:赡养纠纷(其中包括赡养费纠纷和赡养关系变更)”为条件,并在法院层级中选择“基层法院”和审判程序中选择“一审”为条件,以及在文书类型中选择“判决书”,检索时间段为2013.01-2018.11,检索后得出赡养纠纷裁判文书为26,266份。⑤数据统计资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保证本文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结合数据库更新情况,重新进行了数据分析。如表1。
关键词:老年人 赡养权益 修复型正义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自然过程,人口结构的变化给人类社会带来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养老问题已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年末全国总人口139,008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占24,090万人,所占比重为17.3%,65周岁及以上15,831万人,所占比重为11.4%。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2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①快速的老龄化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以联合国为核心,有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一系列倡导和行动广泛开展。②1982年,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维也纳)批准了《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该计划对有关保障老年人的就业与收入、健康与营养、住房、教育与社会福利等方面提出行动建议。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确立了关于老年人地位的五个普遍性标准:自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尊严。1992年,联合国大会召开了老年问题国际会议,通过了《老龄问题宣言》,指明了进一步执行《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的方向,并宣布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2002年,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要求各成员国务必在以下三个领域努力实现:老年人与发展;关注老人健康与福利;为老人创造良好环境。2012年,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在日本东京举办人口老龄化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建立老人安全网,排除歧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作用。2017年,联合国召开老年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八次工作会议,强调结构性歧视和偏见会导致老年人遭受社会排斥。
我国政府针对国际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发展趋势,不断采取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通过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手段,进而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当前,老年人的赡养权益保障主要在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另外《宪法》和《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社会保险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也有部分法条涉及该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2年修订后更加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其中第2章包括老年人被赡养权的内容,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新定位了家庭养老的作用,将之前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第13条);二是在老年人患病和失能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赡养人应负担的医疗和照料义务,保障老年人在困境中得以实现被赡养权(第15条);三是增加了有关精神慰藉的规定,是对现实情况中老年人日趋增长的精神赡养需要的反映(第18条);四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促使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第24条);五是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第25条);六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第26条);七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第27条)。除此之外,还涉及保障老年人住房、田地等财产权益免受侵害(第16条、第17条)和老年人婚姻自由、财产处分免受干涉等(第21条、第22条)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进一步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第20条)。
总体而言,老年人的赡养权益可被划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物质赡养就是指老年人有权获得赡养人提供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准的保障。老年人在衰老后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物质上自我满足能力的退化——退行性变化,这就是衰老。③因此,需要赡养人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使得老年人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及保持自己身体的健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物质和金钱用以满足老年人的生存需求,即在生活上满足老年人对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基本要求,让老年人不至于受到物质缺乏问题的困扰。并且,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也不能忽视,家庭成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经常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分享老年人内心情感,帮助老年人抵抗孤独感和焦虑感,提高他们的精神生活质量。精神赡养能够引导老年人保持昂扬和积极的心理状态,通过满足老年人的内心期待和需求,能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其发挥的作用是物质赡养所不能替代的。精神赡养除了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精神需要的满足,还包括社会外在性的精神文化建设。④老年人除与家人之间的交往外,还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寻求精神交往,因为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仍需要在整个社会环境中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老年人权利,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从纸上规定走到生活中,才算最终实现了权利本身。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实践做更加客观的描述与把握,这是落实、修正、完善老年人权利制度规范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目标的首要前提。有关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情况如何?尤其是在发生赡养纠纷时,通过法律适用,老年赡养权益的保障情况如何?本文拟以2013-2018年老年人赡养权益纠纷的司法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梳理纠纷及裁判状况,尝试在发现问题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解释,希望为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水平提升,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二、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现状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抽取
鉴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修订后实施,为了更好地把握修法后老年人被赡养权的司法保护现状,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文书数据库进行高级检索,选择民事案由中以“案由:赡养纠纷(其中包括赡养费纠纷和赡养关系变更)”为条件,并在法院层级中选择“基层法院”和审判程序中选择“一审”为条件,以及在文书类型中选择“判决书”,检索时间段为2013.01-2018.11,检索后得出赡养纠纷裁判文书为26,266份。⑤数据统计资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保证本文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结合数据库更新情况,重新进行了数据分析。如表1。
表1 2013年2018年赡养纠纷司法文书数量统计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来看,本文涉及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三种: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其中,选取判决书作为分析对象的原因在于:第一,判决书数量最多,整个司法程序流程最为完善,蕴含的信息最为丰富,主要对于实体权利方面作出判断;第二,裁定书主要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裁定通常是准予撤诉,对整个司法程序的演变情形、最后结果缺乏全面的描述;第三,调解书的数量太少,难以形成定量,可在后续分析中作为辅助性的个案。
从2013-2018年样本数据来看,全国范围内赡养纠纷在各省内的分布(如图1),赡养纠纷判决出现最多的地区在河南省为2,350件,其次是河北省2,253件,最少的地区是海南和西藏自治区,分别是7件和2件(见图1)。此外,结合各个省区从2013年至2018年的判决文书数量,其总体趋势呈现一种波动上升(见图2)。
从2013-2018年样本数据来看,全国范围内赡养纠纷在各省内的分布(如图1),赡养纠纷判决出现最多的地区在河南省为2,350件,其次是河北省2,253件,最少的地区是海南和西藏自治区,分别是7件和2件(见图1)。此外,结合各个省区从2013年至2018年的判决文书数量,其总体趋势呈现一种波动上升(见图2)。
鉴于第一次样本文书数量庞大,结合文章的体量大小,按照分层抽样法,进行第二次抽样。首先,设定样本的大小为500份判决书,然后将六年来所有案由是“赡养纠纷”的判决书的总份数26,266份=N,并按照年限分为6个不同的子总体(2013=a,2014=b,2015=c,2016=d,2017=e,2018=f),从分好的各个子总体中,按500÷N=500/N的比例从各层中抽取样本,即得出每一年需要抽取的样本文书量。见表2。
针对第二次抽取的500份样本文书,以审判进程为主线围绕四个问题,即司法诉讼启动、司法过程参与、司法裁判规则、司法判决结果展开分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呈现和分析,讨论老年人被赡养权的司法保障。
(二)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的现状与分析
1.赡养纠纷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从样本的起诉主体看,赡养纠纷诉讼的发起者(提起诉讼的原告)主要是老年人⑥,赡养纠纷的权利主体主要限定在父母与子女这样的亲缘结构和社会关系中。总体来说,父母子女关系占比约95%,继父母子女关系占比约3%,养父母子女关系占比约1%,兄弟姐妹关系占比约1%,另外还有1个案例是叔侄之间约定的赡养关系出现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见图3。
(二)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的现状与分析
1.赡养纠纷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从样本的起诉主体看,赡养纠纷诉讼的发起者(提起诉讼的原告)主要是老年人⑥,赡养纠纷的权利主体主要限定在父母与子女这样的亲缘结构和社会关系中。总体来说,父母子女关系占比约95%,继父母子女关系占比约3%,养父母子女关系占比约1%,兄弟姐妹关系占比约1%,另外还有1个案例是叔侄之间约定的赡养关系出现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见图3。
从样本的地域分布看,农村地区老年人起诉到法院的有357份,占比为71.4%,城镇地区老年人起诉到法院的有143份,占比为28.6%。其中,有11份独生子女家庭的样本,在统计中占比为2.2%,而多子女家庭的有489份,占比97.8%。另外,汉族家庭占比98%与少数民族家庭占比2%。⑦综上,可以看出,农村地区案件量大于城市,多子女家庭的赡养纠纷远超独生子女家庭,汉族家庭起诉的案件远多于少数民族家庭。见图4。
从样本的诉讼请求看,物质需求仍是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方面。样本中,老年人所提起的诉求关于物质赡养占比约96%,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以及要求子女照顾生活起居、要求提供适宜居住的住房、要求居住到养老院或类似机构。而精神赡养占比约4%,老年人在诉求中直接提及并且法院直接判决占比约2%,说理中涉及精神赡养的占比约2%。见图5。另外,判决中精神赡养的主要实现方式是通过定期的探视或问候。
2.涉嫌侵害老年人赡养权益的义务主体状况
司法途径来解决的赡养纠纷,前提是权责要明确,通过司法裁判强制赡养人积极履行义务。通常赡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谁负有赡养义务和负担怎样的赡养义务?这种问题,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表现得最为突出。样本中⑧被告主要是老年人的子女,其中亲生子女为470份、继子女为13份、养子女为5份,以及约定形成的赡养关系为1份(如图6)。由此可知,形成了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子女就自然成为法定赡养人,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样本中涉及的1份约定赡养,是叔侄之间的约定赡养,争议点是关于赡养关系的解除。
司法途径来解决的赡养纠纷,前提是权责要明确,通过司法裁判强制赡养人积极履行义务。通常赡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谁负有赡养义务和负担怎样的赡养义务?这种问题,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表现得最为突出。样本中⑧被告主要是老年人的子女,其中亲生子女为470份、继子女为13份、养子女为5份,以及约定形成的赡养关系为1份(如图6)。由此可知,形成了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子女就自然成为法定赡养人,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样本中涉及的1份约定赡养,是叔侄之间的约定赡养,争议点是关于赡养关系的解除。
从性别视角看⑨,样本中448份为男性被告,表明男性仍是老年人诉求赡养的义务主力,样本中女性为主要赡养人的案例仅49份,表明女性不是主要的义务承担者(如图7)。可见,一方面,男性的赡养地位未被动摇,某些社会习俗的影响力还很大;另一方面,女性作为义务承担者从数量上正在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性家庭角色的转换,即从无关人或辅助人转向赡养人的功能性角色。
3.司法裁判过程的整体性分析
首先,诉讼过程中缺乏专业法律服务者的介入,未能形成理想中的对抗制模式。如图8所示,老年人赡养纠纷中,占比45%的案件都是老年人亲自出庭、或者其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尚未充分介入案件中。
首先,诉讼过程中缺乏专业法律服务者的介入,未能形成理想中的对抗制模式。如图8所示,老年人赡养纠纷中,占比45%的案件都是老年人亲自出庭、或者其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尚未充分介入案件中。
其次,从裁判规则角度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则、社会习惯、道德等多元规范共同使用。样本显示,法官通常会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分析说理,从而评定当事人的行为,谨慎地排除其他干扰性因素,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同时,法官的论述中常会包含当地社会习惯、风俗情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感需要,在裁量限度内尽量保证判决结果能够让各方当事人认同。表3选取了10个代表性文书对此予以说明。
最后,裁判逻辑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差异。司法实践和裁判逻辑之间并不是严丝合缝的,法官要考虑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之间会有空隙。样本显示,法院裁定赡养的标准一般包括: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实际需求和赡养人经济实力等。将这些因素综合考量的样本占比71%。此外,赡养费计算上,户籍仍有很大影响力,考量城镇户籍的占比6%,考量农村户籍的占比23%。见图9。
同时,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存在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及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样本中有这种情况:一般民众可能认可倘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未尽到抚养义务,在父母年老后成年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法官的判断多与此不同,甚至是冲突性的,有的法官认为要承担责任,有的认为不承担。另外,户籍认可上的差异,即使老年人本身属于农村户籍或者生活在农村,如果其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达到城镇水准,法官会尽量采用更高的城镇标准进行判定。见表4。
4.司法裁判的结果分析
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每位当事人最重视的一环,也是司法救济途径是否起到效果的重要检测标准。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主要关注自身的诉求或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样本看,对于原告诉求部分支持的占比约75%,而完全支持占比约22%,被驳回的诉求占比约3%(如图10)。可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保障的可能性很高。
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每位当事人最重视的一环,也是司法救济途径是否起到效果的重要检测标准。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主要关注自身的诉求或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样本看,对于原告诉求部分支持的占比约75%,而完全支持占比约22%,被驳回的诉求占比约3%(如图10)。可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保障的可能性很高。
然而,精神赡养很少在判决中直接出现。样本显示,法院还是以支持物质赡养需要⑩为主,精神赡养出现频次不高。可见,精神赡养量化困难,司法权力审慎干涉家庭内部的情感联结。样本中,涉及精神赡养的文书共20份,法院直接在判决中涉及的12份,说理中涉及的8份(如图11)。总体来看,精神赡养在实践中,不管是从当事人诉求,还是从法院判决看,都还未能成为赡养纠纷的主要问题。而且,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以“每年或每月探望多少次”的执行方式来实践精神赡养的“常回家看看”。
三、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的启示
毫无疑问,司法的过程应该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但是,对正义的理解始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老年人赡养权益纠纷案件,通过司法的过程实现被侵害利益的恢复和救济,这是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司法正义的一般体现。然而,面对老年人赡养纠纷,司法的目标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前文提到的很有意思的一个发现是,法官在这类案件的“说理论证”部分,常出现“结合当地经济、居住状况及风俗习惯保障其安享晚年”“协调好家庭关系”“诉求合理”“加强沟通”“传统美德”等等表述,反映了法官在论证裁判理由时,没有单纯依赖法律规则,而是在更广阔的社会规范系统中寻找多元规则的支持。司法的过程不只是单一的“依法办事”,更多的还要考虑如何恢复、修复被破坏了的家庭伦理关系,通过司法裁判传递新型家庭观、权利责任观、文明观等等,这即是本文所称的司法的修复型正义⑪目标。
(一)修复型正义与孝道的式微及重整
上文分析显示,老年人赡养权益纠纷有很高的胜诉率,换言之,这类纠纷往往都是赡养义务人直接或间接地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逼迫老年人告状寻求帮助。这意味着“对簿公堂”是无奈之举,告诉人已然是“破釜沉舟”,家庭关系的破裂已经让位给被赡养人的生存危机。这一方面是传统孝道观逐渐淡化的显现。农业文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将“孝”作为家庭建设的核心,“应该赡养老人”作为一项根深蒂固的礼法规范,嵌入在各种宣扬孝道、刻画孝子贤孙的文化建构中。这种发自内心的自觉孝道在古代赡养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代际关系的传递中,孝道精神内化到每代人的精神世界中,并在代际教化中不断强化。⑫这种最初的孝道精神主要依靠良心的自我约束来调适,外力的作用微弱,很大程度上“赡养老人”行为是自律结果。有学者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界定为“伦理型家庭养老模式”,并指出这种养老模式是由家庭情感和家庭道德所维系的。⑬
然而,另一方面来看,现代化进程对传统社会观念产生诸多冲击,尤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文明冲击下的传统孝道观念脆弱性明显,并日渐式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的调节不再依附于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而是转向对外在制度规范的现实诉求。对赡养义务人来说,原来基于道德自觉的“我应该赡养老人”,可能逐渐被“我不得不赡养老人”所替代。这里隐藏的变化是从自觉的“自律”转向外在被动的“他律”。即使在法治的逻辑下,面对接受他律逻辑的义务人,权利人只有具备更好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才能确保权益受到完整保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利意识还没能在中国社会很好地生根发芽。“厌讼”的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持续性地影响着老人的选择。在目前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中,这些都使得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遇不法侵害时,通常他们的第一选择是忍耐。实在忍无可忍,他们才会诉求儿子养老。在他们心目中,儿子养老是天经地义之事,无儿才会考虑到靠女。这是基于父系的家庭制度中,女儿没有财产继承的权利,相应地多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⑭故而,在赡养纠纷中赡养义务人主要指向男性,而且,养子女、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往往不在老人们的考虑范畴。
总体上看,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的法治、权利意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无论是被赡养人还是赡养义务人,其受教育水平、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等都不算高,许多子女会以父母财产在子女之间的不公分配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有甚者,他们将父母视作生活的“包袱”。为了摆脱沉重的“包袱”以外出打工之名举家外迁,从此对自己的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无视法律的义务规定以及父母养育的道德之恩。换言之,就算寻求司法救济,告诉方在权利意识、能力、心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无论文化的、心理的、制度的,都缺少支持性系统,这些因素阻碍着老年人实现权益保障。
由此,司法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很显然,不可无视这种家庭关系撕裂以及其可能引致的孝道进一步沦陷,不可无视这种从自律到他律的赡养观念转变的现实,更不能无所作为。倘若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按照权利义务的逻辑对待老龄化社会的赡养问题,这无疑是短视,甚至是无效的。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救济,是老年人赡养这一宏大社会问题的一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最后一个环节。正因为如此,必须在方案设计上将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重振孝道、倡导新型父母子女关系作为必选项。离开了道德滋养的法律,就如无根之水,没有修复型正义,也就偏离了法律正义的核心目标。
(二)修复型正义实现与权利制度保障的补齐
权利意识、维权能力等应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完善和提升。司法的过程是制度适用的集中过程,既要有立体多元的制度配套,也要有可操作的支撑性配置,才能最终实现司法正义。
一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调解制度是修复型正义的重要制度依托形式。赡养纠纷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诉讼请求的现实紧迫性、争议内容涉及深层的情感因素等方面,这也就决定了严肃的“坐堂办案”极有可能带来“打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尴尬局面。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情感隔阂不仅不利于家庭代际关系的构建,而且终将导致被赡养人的权利保障无法落地。司法调解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充分调动社会民间力量来解决赡养纠纷,从亲情关系的细微处寻找纠纷解决的突破口,充分调动乡规民约、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于纠纷解决的特殊价值,有助于形成“给民间法以实现空间,使国家法得到严格遵守”⑮的良好局面,有助于将被赡养人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老年人赡养权益实现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现代社会的民主保障制度,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⑯同时,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能够为经济困难或受其他因素影响而无力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者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支持。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必然离不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工作者、援助律师等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更多地介入赡养纠纷案件中,有益于提高老年人赡养权的司法保障水平,加强当事人对于司法程序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理解和尊重。总体而言,老年人所需的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远超于实践中法律援助组织所能提供的服务。所以,应当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第一,拓宽法律援助的专业实施主体,除了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外,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高校或法学研究机构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吸收有能力有意愿提供法律援助的教师、学生来补充;第二,提高政府资金输入比重,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分担进而加强财政方面的支持,建立更加完善的援助律师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加入法律援助机构;第三,在律师行业内,鼓励自我奉献,并让律所要求律师每一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援助任务;第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培训,法律工作者才是应对老年人赡养纠纷的主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才能更有效率地促进纠纷解决。
三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构建更加公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运行与管理应该一体规划,全面覆盖,使全体公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新成果。⑰从前面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地区老年人赡养纠纷起诉的比例为71.4%,远远高于城镇地区的28.6%,这其中除了包含一定的城乡间老年人个体差异的内部因素外,城乡制度差异的外部因素占了很大比重。城乡之间的差异制约了老年人赡养权益之保障,因而消除司法领域的城乡二元鸿沟非常必要。从制度层面上看,应当逐步改变现有的差异化法律规定,将人为的城乡隔离逐步排除,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不因其户籍而在医疗和社会保险等制度上做区别对待。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地区间发展程度差异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已经不能成为赡养水平差异合理的缘由了,在保障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选择之间,应逐步倾向于以二者之间协同共进,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破除制度阻碍来保证个体正义的实现。主要应至少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破除户籍壁垒带来的差异。导致我国社会分化的主要原因是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户籍身份基础上的城乡利益存在巨大差别,长期偏向于城市的公共服务分配扩大了这种城乡差别。⑱就赡养问题来看,城乡居民应当在赡养标准选择方面确定一个相同或类似的标准,不能因为一方是城镇户籍或另一方是农村户籍而区别对待。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户籍上是农村,但事实上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标准倘若用农村水平来衡量,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一体化建设。我国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多重认定标准(户籍标准、就业标准、行政部门标准),呈现出嵌入型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⑲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呈现三维分立态势,城乡医疗之间的差距成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掣肘。应当整合医疗资源向城乡居民平等倾斜,保障老年人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国《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应当逐步推动城乡基本医疗一体化进程,以期缓解城乡之间差异化对待的现状。不管是农村地区还是城镇地区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同等水平的医疗保障服务。
最后,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碎片化”是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的特征,造成了制度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公平性,进而拉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⑳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促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有效途径。逐步扩大该制度的覆盖面,提升社会养老能力,完善相关政策,使得养老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修复型正义与精神赡养前瞻
虽然单就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来看,目前赡养权益纠纷主要集中于物质赡养,物质赡养需求仍旧是主流。但实际上,精神赡养需求已经显现出上升趋势。任何人的精神需求都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及文化价值观念相适应[21],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中一定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尽管精神赡养已被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规定中,但仅有的精神赡养的裁判文书通常以“每年或每月探望多少次”的执行方式来体现精神赡养,其远远没能实现精神上真正对老年人的陪伴与慰藉。因此,修复型正义理念从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多方面,提出应该着力在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精神赡养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目前家庭养老是我国赡养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家庭是实现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主要场所。养老方式是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并随着经济形态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家庭养老是家庭经济所决定的。[22]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承担赡养责任的主体,赡养人应当依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适宜的,且能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家庭养老应有坚定的社会基础,社会力量规定了养老的原则,并通过约定后代行为的方式保障了家庭养老再生产的继续。[23]除此之外,精神赡养更加注重“情感和亲情的联结”而不是单纯权利义务的逻辑,法院在司法判决精神赡养时,应把握好情感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尺度。不要一味规避精神赡养判决,若当事人明确提出精神赡养,应当在把握好整个案情的基础上,敢于用法律力量来介入其间,在合理性基础上,尽量保证判决公正适当。鉴于当前精神赡养的执行方式匮乏,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更妥贴的、更有效的执行方式,保障老年人能真正地实现精神赡养权。
其次,加强孝道的社会监督。“孝道”作为亲子血缘关系的反应,在传统社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内化为一种人们普遍自愿践行的准则。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相对封闭式的熟人社会中更容易发挥孝道的教化和警示作用。因此,要将孝道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加以弘扬和推广,配合相应的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孝道的监督作用,不失为一剂良方。对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社会道德谴责,使行为人面临名誉扫地的风险,从而有助于发挥舆论约束作用,进而形成一种社会监督。
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过程,是实现修复型司法正义的过程。既要讲求依法办事,严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要注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孝道观和道德责任感。法官要善于运用多元社会规范,提高法律、道德实践能力,给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正义判决,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瓦解权利义务双方的情感联结结构,也努力修复并重新建构起新的和谐状态。换言之,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应该恪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一原则。
(赵树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殷源,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UNFPA China”,2018年12月5日访问。
②参见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联合国老龄化议题》,2018年12月5日访问。
③参见田雪原:《中国老年人口〈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④参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7条、第71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有关“精神赡养”的责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1月1日访问。
⑥统计的样本文书中,只有5份样本文书的主体不是老年人,约占比1%。
⑦样本中,涉及的少数民族是藏族、满族、回族、傣族、彝族、仡佬族。
⑧489份样本是指存在父母与子女关系、约定赡养关系的样本份数,另外11份样本的原、被告之间不属于这种关系,只涉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3份)、兄弟姐妹关系(8份)的样本,未有遗漏。
⑨有3份样本(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这里的指标,因此未录入,并没有缺失样本。
⑩法官通常会支持物质方面的需要,包括:一是基本赡养费;二是生病治疗费;三是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三是老年人住房费;四是必要精神消费支出;五是必要保险金费。
⑪修复型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通常使用于刑法研究领域,其核心主张是,因为犯罪损害了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导致人际关系破裂,面对这种情况,报复、惩罚等不足以实现社会正义,而应该立足于重建被损害的人际关系,寻求新的和谐状态。修复性正义是对传统报应论和目的论刑罚理论反思的理论。
⑫参见王晶:《找回家庭:农村代际合作与老年精神健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⑬参见王育忠:《论家庭养老应从伦理型向法制型转变》,载《老年学论文集(二)》,福建省老年学学会1998年版。
⑭参见钟涨宝:《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⑮参见马建华:《论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完善》,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⑯参见廖中洪:《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⑰参见凌文豪:《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基于河南省87个县(市、区)的调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⑱参见任远:《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现实困境和机制重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⑲参见仇雨临、翟绍果、郝佳:《城乡医疗保障的统筹发展研究:理论、实证与对策》,载《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⑳参见薛惠元、张微娜:《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理念、基本路径与制度模式》,载《税务与经济》2014年第3期。
[21]参见王晶:《找回家庭:农村代际合作与老年精神健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
[22]参见姚远:《血亲价值论:对中国家庭养老机制的理论探讨》,载《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6期。
[23]参见钟涨宝:《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
毫无疑问,司法的过程应该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但是,对正义的理解始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老年人赡养权益纠纷案件,通过司法的过程实现被侵害利益的恢复和救济,这是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司法正义的一般体现。然而,面对老年人赡养纠纷,司法的目标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前文提到的很有意思的一个发现是,法官在这类案件的“说理论证”部分,常出现“结合当地经济、居住状况及风俗习惯保障其安享晚年”“协调好家庭关系”“诉求合理”“加强沟通”“传统美德”等等表述,反映了法官在论证裁判理由时,没有单纯依赖法律规则,而是在更广阔的社会规范系统中寻找多元规则的支持。司法的过程不只是单一的“依法办事”,更多的还要考虑如何恢复、修复被破坏了的家庭伦理关系,通过司法裁判传递新型家庭观、权利责任观、文明观等等,这即是本文所称的司法的修复型正义⑪目标。
(一)修复型正义与孝道的式微及重整
上文分析显示,老年人赡养权益纠纷有很高的胜诉率,换言之,这类纠纷往往都是赡养义务人直接或间接地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逼迫老年人告状寻求帮助。这意味着“对簿公堂”是无奈之举,告诉人已然是“破釜沉舟”,家庭关系的破裂已经让位给被赡养人的生存危机。这一方面是传统孝道观逐渐淡化的显现。农业文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将“孝”作为家庭建设的核心,“应该赡养老人”作为一项根深蒂固的礼法规范,嵌入在各种宣扬孝道、刻画孝子贤孙的文化建构中。这种发自内心的自觉孝道在古代赡养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代际关系的传递中,孝道精神内化到每代人的精神世界中,并在代际教化中不断强化。⑫这种最初的孝道精神主要依靠良心的自我约束来调适,外力的作用微弱,很大程度上“赡养老人”行为是自律结果。有学者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界定为“伦理型家庭养老模式”,并指出这种养老模式是由家庭情感和家庭道德所维系的。⑬
然而,另一方面来看,现代化进程对传统社会观念产生诸多冲击,尤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文明冲击下的传统孝道观念脆弱性明显,并日渐式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的调节不再依附于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而是转向对外在制度规范的现实诉求。对赡养义务人来说,原来基于道德自觉的“我应该赡养老人”,可能逐渐被“我不得不赡养老人”所替代。这里隐藏的变化是从自觉的“自律”转向外在被动的“他律”。即使在法治的逻辑下,面对接受他律逻辑的义务人,权利人只有具备更好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才能确保权益受到完整保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利意识还没能在中国社会很好地生根发芽。“厌讼”的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持续性地影响着老人的选择。在目前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中,这些都使得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遇不法侵害时,通常他们的第一选择是忍耐。实在忍无可忍,他们才会诉求儿子养老。在他们心目中,儿子养老是天经地义之事,无儿才会考虑到靠女。这是基于父系的家庭制度中,女儿没有财产继承的权利,相应地多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⑭故而,在赡养纠纷中赡养义务人主要指向男性,而且,养子女、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往往不在老人们的考虑范畴。
总体上看,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的法治、权利意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无论是被赡养人还是赡养义务人,其受教育水平、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等都不算高,许多子女会以父母财产在子女之间的不公分配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有甚者,他们将父母视作生活的“包袱”。为了摆脱沉重的“包袱”以外出打工之名举家外迁,从此对自己的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无视法律的义务规定以及父母养育的道德之恩。换言之,就算寻求司法救济,告诉方在权利意识、能力、心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无论文化的、心理的、制度的,都缺少支持性系统,这些因素阻碍着老年人实现权益保障。
由此,司法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很显然,不可无视这种家庭关系撕裂以及其可能引致的孝道进一步沦陷,不可无视这种从自律到他律的赡养观念转变的现实,更不能无所作为。倘若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按照权利义务的逻辑对待老龄化社会的赡养问题,这无疑是短视,甚至是无效的。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救济,是老年人赡养这一宏大社会问题的一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最后一个环节。正因为如此,必须在方案设计上将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重振孝道、倡导新型父母子女关系作为必选项。离开了道德滋养的法律,就如无根之水,没有修复型正义,也就偏离了法律正义的核心目标。
(二)修复型正义实现与权利制度保障的补齐
权利意识、维权能力等应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完善和提升。司法的过程是制度适用的集中过程,既要有立体多元的制度配套,也要有可操作的支撑性配置,才能最终实现司法正义。
一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调解制度是修复型正义的重要制度依托形式。赡养纠纷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诉讼请求的现实紧迫性、争议内容涉及深层的情感因素等方面,这也就决定了严肃的“坐堂办案”极有可能带来“打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尴尬局面。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情感隔阂不仅不利于家庭代际关系的构建,而且终将导致被赡养人的权利保障无法落地。司法调解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充分调动社会民间力量来解决赡养纠纷,从亲情关系的细微处寻找纠纷解决的突破口,充分调动乡规民约、社会习俗、道德观念于纠纷解决的特殊价值,有助于形成“给民间法以实现空间,使国家法得到严格遵守”⑮的良好局面,有助于将被赡养人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老年人赡养权益实现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现代社会的民主保障制度,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⑯同时,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能够为经济困难或受其他因素影响而无力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者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支持。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必然离不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工作者、援助律师等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更多地介入赡养纠纷案件中,有益于提高老年人赡养权的司法保障水平,加强当事人对于司法程序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理解和尊重。总体而言,老年人所需的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远超于实践中法律援助组织所能提供的服务。所以,应当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第一,拓宽法律援助的专业实施主体,除了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外,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高校或法学研究机构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吸收有能力有意愿提供法律援助的教师、学生来补充;第二,提高政府资金输入比重,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分担进而加强财政方面的支持,建立更加完善的援助律师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加入法律援助机构;第三,在律师行业内,鼓励自我奉献,并让律所要求律师每一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援助任务;第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培训,法律工作者才是应对老年人赡养纠纷的主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才能更有效率地促进纠纷解决。
三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构建更加公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运行与管理应该一体规划,全面覆盖,使全体公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新成果。⑰从前面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地区老年人赡养纠纷起诉的比例为71.4%,远远高于城镇地区的28.6%,这其中除了包含一定的城乡间老年人个体差异的内部因素外,城乡制度差异的外部因素占了很大比重。城乡之间的差异制约了老年人赡养权益之保障,因而消除司法领域的城乡二元鸿沟非常必要。从制度层面上看,应当逐步改变现有的差异化法律规定,将人为的城乡隔离逐步排除,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不因其户籍而在医疗和社会保险等制度上做区别对待。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地区间发展程度差异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已经不能成为赡养水平差异合理的缘由了,在保障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选择之间,应逐步倾向于以二者之间协同共进,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破除制度阻碍来保证个体正义的实现。主要应至少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破除户籍壁垒带来的差异。导致我国社会分化的主要原因是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户籍身份基础上的城乡利益存在巨大差别,长期偏向于城市的公共服务分配扩大了这种城乡差别。⑱就赡养问题来看,城乡居民应当在赡养标准选择方面确定一个相同或类似的标准,不能因为一方是城镇户籍或另一方是农村户籍而区别对待。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户籍上是农村,但事实上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标准倘若用农村水平来衡量,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一体化建设。我国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多重认定标准(户籍标准、就业标准、行政部门标准),呈现出嵌入型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⑲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呈现三维分立态势,城乡医疗之间的差距成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掣肘。应当整合医疗资源向城乡居民平等倾斜,保障老年人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国《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应当逐步推动城乡基本医疗一体化进程,以期缓解城乡之间差异化对待的现状。不管是农村地区还是城镇地区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同等水平的医疗保障服务。
最后,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碎片化”是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的特征,造成了制度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公平性,进而拉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⑳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促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有效途径。逐步扩大该制度的覆盖面,提升社会养老能力,完善相关政策,使得养老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修复型正义与精神赡养前瞻
虽然单就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来看,目前赡养权益纠纷主要集中于物质赡养,物质赡养需求仍旧是主流。但实际上,精神赡养需求已经显现出上升趋势。任何人的精神需求都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及文化价值观念相适应[21],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中一定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尽管精神赡养已被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规定中,但仅有的精神赡养的裁判文书通常以“每年或每月探望多少次”的执行方式来体现精神赡养,其远远没能实现精神上真正对老年人的陪伴与慰藉。因此,修复型正义理念从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多方面,提出应该着力在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精神赡养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目前家庭养老是我国赡养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家庭是实现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主要场所。养老方式是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并随着经济形态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家庭养老是家庭经济所决定的。[22]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承担赡养责任的主体,赡养人应当依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适宜的,且能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家庭养老应有坚定的社会基础,社会力量规定了养老的原则,并通过约定后代行为的方式保障了家庭养老再生产的继续。[23]除此之外,精神赡养更加注重“情感和亲情的联结”而不是单纯权利义务的逻辑,法院在司法判决精神赡养时,应把握好情感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尺度。不要一味规避精神赡养判决,若当事人明确提出精神赡养,应当在把握好整个案情的基础上,敢于用法律力量来介入其间,在合理性基础上,尽量保证判决公正适当。鉴于当前精神赡养的执行方式匮乏,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更妥贴的、更有效的执行方式,保障老年人能真正地实现精神赡养权。
其次,加强孝道的社会监督。“孝道”作为亲子血缘关系的反应,在传统社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内化为一种人们普遍自愿践行的准则。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相对封闭式的熟人社会中更容易发挥孝道的教化和警示作用。因此,要将孝道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加以弘扬和推广,配合相应的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孝道的监督作用,不失为一剂良方。对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社会道德谴责,使行为人面临名誉扫地的风险,从而有助于发挥舆论约束作用,进而形成一种社会监督。
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过程,是实现修复型司法正义的过程。既要讲求依法办事,严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要注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孝道观和道德责任感。法官要善于运用多元社会规范,提高法律、道德实践能力,给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正义判决,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瓦解权利义务双方的情感联结结构,也努力修复并重新建构起新的和谐状态。换言之,老年人赡养权益司法保障应该恪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一原则。
(赵树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殷源,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UNFPA China”,2018年12月5日访问。
②参见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联合国老龄化议题》,2018年12月5日访问。
③参见田雪原:《中国老年人口〈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④参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7条、第71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有关“精神赡养”的责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1月1日访问。
⑥统计的样本文书中,只有5份样本文书的主体不是老年人,约占比1%。
⑦样本中,涉及的少数民族是藏族、满族、回族、傣族、彝族、仡佬族。
⑧489份样本是指存在父母与子女关系、约定赡养关系的样本份数,另外11份样本的原、被告之间不属于这种关系,只涉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3份)、兄弟姐妹关系(8份)的样本,未有遗漏。
⑨有3份样本(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这里的指标,因此未录入,并没有缺失样本。
⑩法官通常会支持物质方面的需要,包括:一是基本赡养费;二是生病治疗费;三是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三是老年人住房费;四是必要精神消费支出;五是必要保险金费。
⑪修复型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通常使用于刑法研究领域,其核心主张是,因为犯罪损害了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导致人际关系破裂,面对这种情况,报复、惩罚等不足以实现社会正义,而应该立足于重建被损害的人际关系,寻求新的和谐状态。修复性正义是对传统报应论和目的论刑罚理论反思的理论。
⑫参见王晶:《找回家庭:农村代际合作与老年精神健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⑬参见王育忠:《论家庭养老应从伦理型向法制型转变》,载《老年学论文集(二)》,福建省老年学学会1998年版。
⑭参见钟涨宝:《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⑮参见马建华:《论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完善》,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⑯参见廖中洪:《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⑰参见凌文豪:《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基于河南省87个县(市、区)的调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⑱参见任远:《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现实困境和机制重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⑲参见仇雨临、翟绍果、郝佳:《城乡医疗保障的统筹发展研究:理论、实证与对策》,载《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⑳参见薛惠元、张微娜:《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理念、基本路径与制度模式》,载《税务与经济》2014年第3期。
[21]参见王晶:《找回家庭:农村代际合作与老年精神健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
[22]参见姚远:《血亲价值论:对中国家庭养老机制的理论探讨》,载《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6期。
[23]参见钟涨宝:《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
Abstract: The support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the elderly is one of the core issues of an aging society.Judging from the judgement documents on support disputes in recent years,the maintenance disputes mainly occur in the kinship structure of parents and children,the support obligators are mainly referred to men,the content of support is mainly on material appeals.In the judicial process,there are some characteristics worth studying,such as lawyers' intervention,judges' thinking,reasoning and expression.In view of this,the current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lderly'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can be carried out around the goal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efforts should be made,such concept renewal,system improvement and spiritual support prospect.
(责任编辑叶传星)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