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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刑法保障

来源:《人权》2019年第4期作者: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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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构建老龄化社会的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从具体罪名的设立到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的规定,我国已经确立老年人权益刑法保障的基本框架。对老人年犯罪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在刑事执行上应更多考虑亲属监督或社区矫正等更加人道的执行方式。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 特殊保护 虐待罪 遗弃罪 社区矫正

  人类社会科技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医疗条件不断改善,各国都将医疗保障作为本国人权发展的重要一环,努力提高医疗水平,人类的寿命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老年人的数量也不断积累增长。面对国际性的老龄化问题,许多国家都对老年人群体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已基本定型,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其他法律难以替代的治理功能,对于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以刑法规范助推社会尊老爱老风尚,对全社会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作为人们基于人的尊严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遍性和平等性。老年人作为社会一员,其享有基本的人权,特别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是理所当然的。同时,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平等人权的实现上面临着种种障碍。因此,仅仅看到老年人享有的普遍人权是不够的,对于老年人群体更应该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和特别保障是平等价值在立法实践中得以实现的应有之义。平等的立法实践并不排斥对特殊群体为保障实质平等而给予合理的差别待遇。人权从根本上说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经过法律的确认成为实证性人权。鉴于老年人群体在普遍性权利实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法律上的专门保障对实现实质平等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实质的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①。

  一、中国古代对老年人权益的刑法保障

  中国是文明古国,长期以家族法为社会治理的规范体系,对作为尊者的老年人的保障在刑法规范中具有重要地位。行为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主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很早以来就注意到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相关的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优抚和宽待。

  从西周时期,“矜老恤幼”就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老年人犯罪后的处罚要进行减免。西周就有“三赦”的记载:“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皆不为奴”②。西周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不加刑”,但前提是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周礼》载:“老耄,若今律令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春秋战国时期,对老年人犯罪,减免处罚依然是主要原则。有代表性的秦律中有很多对老年人减免刑罚的规定。到汉代,仍然坚持对老年人减免刑罚的传统。对于老年人犯罪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如七十岁以上减轻刑罚,八十岁以上免除刑罚。但对老年人犯罪的减轻免除也有限制性规定,不得是杀人等严重罪行。如“汉景帝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当颂系者,颂系之”③。“民年七十以上……又罪当刑者,皆完之”④。“凡八十以上……不加拘禁”⑤。西汉末年,刑律又规定:“八十以上,非手杀者,皆不坐” ⑥。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老年人犯罪基本上延续汉代以来的传统,其一是规定了减免;其二是限制对严重犯罪的减免;其三是限制对老年人使用刑讯。如晋律规定:“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这些规定保障了老年人在刑事方面的利益。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极为繁荣的时期,传统法制全面贯彻“一准乎礼”的要求,对老年人犯罪规范得更为全面。比如,在按年龄分段减免上,作出了细致规定。《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唐代以后,我国对于老年人犯罪在制度上基本延续唐律的内容。到明清时期,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罚规定有所变化。首先,对老年人犯罪的优待更加严格;其次,对老年人在监狱管理方面加以优待。如《大明律》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八十以上,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文,取自上裁”。《问刑条例》载:“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律放免,照常发落”。《大清律例》载:“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律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⑦。

  从以上我国古代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态度及处罚原则可以看出,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矜老恤幼的传统,在传统礼制的框架下,中国传统法制对于老年人犯罪基本上都奉行宽免的原则,传统道德对刑事法制的处罚及执行具有重要影响。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免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但是,如果涉及严重犯罪,甚至是威胁帝王统治的犯罪,则没有任何宽免。传统中国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免政策也是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实行“仁政”的结果,对于整个社会发展也是积极的引导。

  中国传统社会对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基本上是通过家庭法制的形式来实现的。长期以家族治理为社会治理主要模式的中国传统社会,对老年人的权利保障更多的是通过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乡规民约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老年人刑事法律权利的保护同样包含着传统家族法律的特色。古代中国以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基础思想和社会行为规范,“依伦理而轻重其刑”成为传统法律最鲜明的伦理特点。⑧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孝道”方面。特别是儒家化以后各朝代的法律中,处理亲属之间纠纷的条款占有大量篇幅。处理纠纷的原则完全是儒家的亲疏、尊卑观念,刑事法制更是如此。传统中国对老年人的刑事保护主要是规定“不孝罪”。如《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不孝罪都有规定,北齐则将不孝罪列入“重罪十条”。《开皇律》采用北齐之制,改称“十恶”。《唐律》沿用了该规定,不仅有不孝罪的规定,还有恶逆、不睦等危害亲属伦理的罪名。其中“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不孝指打骂或者高发直系尊亲属或者供养有缺。对这些违反伦常的行为,古代法律进行严厉的处罚。在以家族为单位的古代社会中,这样的规定保证了老有所养,最大限度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老年人权利的专门保障概况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历经2009年、2012年、2015年、2018年的多次修正和修订,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专门法律。该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从公布施行以后,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11条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老年人作为社会个体,与其他人群共同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样受到法律的规制。老年人如果构成犯罪,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关于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我国刑法对于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主要包括虐待罪、遗弃罪。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身体机能不断下降,特别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需要家庭成员相应的照顾,不仅在生活上需要照顾起居,还需要在精神上给予足够的关怀。尊老爱幼是传统中国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将破坏该传统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入罪,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的特殊关怀,是对老年人权利的有力保护。

  (一)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罪对于保护老年人免受虐待犯罪侵害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老年人而言,本罪指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治疗、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老人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本罪被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经过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实践中,家庭中的老人,有的因为身体长期有病需要护理,自己没有告诉能力,有的受到虐待人的强制、威吓,不敢告诉,这些老年人权益被侵犯,却得不到刑法的救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60条第3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条修改是对没有能力告诉和受强制、威吓而不敢告诉的老年人受虐待的加强保护,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于树立保护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气有重要引导作用。

  虐待罪主要规范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实践中有些家庭中为照顾老人有家庭雇员,出现过家庭雇员对被照顾者长期冻饿、辱骂等虐待行为。对于家庭雇员的这种行为,有学者认为应该可以扩大解释,将家庭雇员认定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⑨,以保证雇员对老弱病残者的人道主义照顾,体现整个社会的人文关怀。

  (二)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因遗弃陷于生存困难、生命、身体健康方面存在危险,就有可能成立遗弃罪。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是指有保护责任者实施的遗弃行为,对于无义务者进行的遗弃行为,不应以本罪追究。这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与其他国家刑法规定的区别。扶养义务因婚姻家庭、亲属关系而产生,也可能依据法律规定、职务要求等产生。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负有抚养、供养义务的人,是身份犯。有学者将遗弃罪扩大解释为因先前行为而有义务的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有扩大处罚范围之嫌,值得商榷。⑩

   (三)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2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几条规定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作出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是对我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回归,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前已叙及,刑法的历史沿革表明,我国具有宽宥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传统。对于犯罪行为,刑法进行统一评价。对于量刑和刑罚执行,针对特殊群体,在司法中可以采取相应的从轻减轻措施,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

  我国《刑法》通过总则中对年满75岁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和分则中关于虐待罪和遗弃罪的规定,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了体系化的刑法保护,其所针对的是老年人群体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的影响情况。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符合现代刑法的人道主义趋势,对于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对于老年人犯罪,在定罪上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量刑上适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刑罚执行上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而采取相对宽缓的执行措施,所有这些都是对社会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全面贯彻。

  三、老年人权利刑法保护的基础

  (一)法理基础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刑法的价值构造也以公平正义为基石,其公正性就表现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有机统一,刑法的价值也在于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障机能的统一。⑪刑法的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对于社会的老年人来说,刑法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是社会保障和人权保护的统一。一方面,老年人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年龄增大,身体机能下降时,需要社会、家庭、个人的特别关怀。对于社会一般人的诸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所进行的刑法保护,老年人同样需要;同时,对于老年人群体,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状、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等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特殊保护。老年人基本人权如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人格尊严等,需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予以规制。对于严重侵害他们权利的行为,情节恶劣的,通过将其入罪,能够极大震慑犯罪者,同时也在整个社会树立尊老爱老的良好行为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上述共同生活中的虐待行为、遗弃行为入罪,对于老年人的权利就是很好的保护。至于能否扩大解释到非亲属之间的虐待、遗弃行为,则是刑法解释学的问题,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讨。这两个罪名的设立,起到了对老年人权利特殊保护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针对老年人个体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老年人犯罪时,对于其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是相同的,但是在量刑和刑罚执行方面,则应该给予相应的宽缓处遇。我国有悠久的宽宥老年人犯罪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时代不断进步、世界各国人权保护呼声高涨、刑罚轻刑化趋势的情况下,对老年人犯罪行为在量刑和执行上尽量从轻减轻,既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又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⑫

  (二)现实立法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所处的时代定位作出了精辟的阐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法治建设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向前推进,十九大报告为我国未来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报告提出要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权利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推行。对于老年人的权利保护也需要通过整个法律体系全面发挥功能来达到。老年人的权利体系,按照联合国两大公约的两分法,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和不受逮捕权等;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参政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通过《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观念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了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重视。在宪法的指导之下,国家通过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对人民权利进行全面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与尊重。刑法具有谦抑性,作为补充法,在其他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难以发挥时,才由刑法来加以保护。

  由上谈到,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等各部门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人民的权利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各部门法根据宪法分别从各自角度、用各自方法来保障基本权利。就老年人的权利而言,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对老年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利、人身权利等加以保护,同时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供民法、行政法等权利救济。国家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特点,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作为补充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难以保护权利时,才会动用刑事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利救济。如老年人在遭受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权利的行为时,必须通过刑法规范,对该行为加以刑事处罚。同时,作为行为主体,老年人有犯罪行为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从宽处罚,也能彰显刑法的人文关怀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由此,我国已形成老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框架,即以刑法典虐待罪、遗弃罪为主来专门从刑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坚持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罚原则,同时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刑事处罚条文为主要补充。

  四、我国老年人权利刑法保护的完善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利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针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背景,有学者对老年人权利以及侵犯老年人权利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梳理。易受侵害的老年人权利主要包括:被赡养权、婚姻自由权、处分个人财产权、继承遗产权、接受赠与权,劳动权、参政议政权、文化娱乐权等;侵犯老年人权利的形式主要有: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物质虐待、不作为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婚姻权利,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等。⑬当然,老年人权利还包括其他很多的如宗教信仰自由、迁徙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受教育等权利;侵害方式还包括遗弃、侵犯人格尊严等。还应看到,仅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道德体系等的支持来保护老年人权利。前面已谈到,我国目前刑法上对老年人权利保护主要是以涉老年人权利保护罪名,及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条款为主要内容。从老年人权利及其刑法保障的特点来看,我国对老年人的刑法保护还有诸多应当完善的方面。

  (一)在罪名适用上,通过刑法解释进一步保护老年人权利

  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和遗弃罪,都是针对家庭成员的犯罪,针对老年人权利保护有特别意义。虐待罪保护法益包括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和老年人的人身权。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他们具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有些家庭基于实际情况,为照顾老年人会长期聘请护理人员。为保证护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细心照顾老人,防止出现因长期照顾老人出现厌烦情绪而对老年人采取长期虐待的行为,宜将长期共同生活的护理人员解释为共同生活人员。

  而对于遗弃罪,其保护的法益是生命、身体的安全。有学者根据该罪的立法历史,认为实践中主要出现的是家庭成员对老年人不予赡养,兄弟之间互相推诿,遗弃行为的情节须达到恶劣程度。如果仅仅是家庭纠纷,则需要通过家庭调解方式解决,而不必由刑法介入。有学者认为遗弃罪的主体不能仅仅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来确定,应扩大为产生义务的情况均包含在内,不仅限于家庭成员。这样的规定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学者之间争议较大。非家庭成员之间可能有救助义务,但是没有扶养义务,故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⑭为更好地保护相关群体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针对这两个罪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适用。

  (二)实现刑法规定与道德规范的互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刑法体系保护老年人权利,对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引领全社会秉持优秀传统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对虐待罪和遗弃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现解释,能够使全社会深刻认识到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以及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受特别保护地位。对老年人犯罪的宽缓化处罚,也能够引导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宽容,不仅仅在犯罪行为上,在其他方面也能促使社会形成尊重老人和倡导人道主义的社会风气,提升新时代的道德风尚。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对刑事犯罪现象的减少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努力达到刑法条文备而不用的至高境界。

  (三)老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了从轻减轻处罚、并附条件不适用死刑和适用缓刑的规定。该规定出台后,针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正当性以及立法的完善很多学者都提出相关的建议。如,降低从宽处罚的年龄界限,增加免除处罚的规定,彻底废除老年人犯罪适用死刑,废除对老年人累犯的适用,加大缓刑、假释的适用,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尽量适用社区矫正等。⑮这些研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有些建议也在推进过程中。我国刑法典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死刑适用、从轻减轻、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等方面也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强贯彻落实。应通过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更多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如在刑罚执行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适用缓刑、假释,对于老年人的缓刑、假释条件可以适当放宽;针对老年人缓刑、假释,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老年人犯罪的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限制等进行规范;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我国注重老人的传统文化,在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应该更注重通过社会力量、家庭力量来实现刑法的教育功能。老年人犯罪,如不是罪大恶极的,尽量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可以通过免予起诉等形式,由家庭、社会共同矫正。我国正在制定社区矫正法,对于老年人的社区矫正应该有单独的规定,以社区矫正的示范效应,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认识,形成良好的教育效应。

  五、结语

  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让老年人在现代社会中老有所养、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需要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的共同建设。对于老年人的权利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确认,在老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执法、司法提供救济;在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时,需要通过刑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而老年人作为行为主体,当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应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适当地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关于矜老慎刑原则的传承。老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的基本架构是通过规定相应的罪名和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等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社会对老年人权利的重视。同时,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建设过程中,应将尊重老年人权利的观念不断深化,从而达到社会与家庭共治,减少侵犯老年人权利的犯罪,同时对老年人加大关怀力度,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发生。

  (方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7页。

  ②《周礼•秋官•大司寇》。

  ③《汉书•刑法志》。

  ④《汉书•惠帝纪》。

  ⑤《后汉书•光武帝纪》。

  ⑥《十三经注疏》。

  ⑦赵晓耕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二卷)罪与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形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346页。

  ⑧参见注⑦,第397页。

  ⑨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18页。

  ⑩参见陈兴良:《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王志远、齐一村:《遗弃罪规制方式的社会转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⑪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⑫参见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9期。

  ⑬参见谢秀珍:《我国老年人权利法理分析》,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⑭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版,第404页。

  ⑮参见卞晓东:《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完善》,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9期;李宪君:《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立法和完善》,载《宿州学院学报》2014第3期;汪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完善的建议》,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期。

Abstract: China has an aging society already,therefore the availability of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elderly in an aging society is a major topic for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As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of the society,criminal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From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charges to the provision of criminal liability reduction for the elderly,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More tolerance should be given to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elderly,and more humane execution methods such as relative supervision or community correc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riminal execution.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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