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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和:抗“疫”基本人权保障,中国可圈可点

2020-02-17 15:57:05来源:环球时报作者: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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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从武汉暴发,随后蔓延全国,甚至波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这一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社会对中国抗击疫情的斗争纷纷表示同情并提供支持。当前,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正奋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令人遗憾的是,西方个别媒体和所谓智库对此视而不见,反倒落井下石,借机指责中国“侵犯人权”。

  针对武汉市政府为防止疫情蔓延而采取的限制外出行动措施,那些媒体和智库煞有其事地说政府“限制武汉及周边地区人民迁徙自由权”;指责中国政府于1月23日起管制武汉及附近城市居民出城,禁止所有车辆在市中心通行,至少5600万人被禁足,导致医疗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匮乏。听起来正义感爆棚,其实是反人类的邪恶声音!

  当政府已经确认新冠肺炎可“人传人”时,在这种可能形成大规模传染的情况下,政府唯一的选择就是尽快阻断传播源。这是一个稍微有一定判断能力的人都知道的简单道理。因此,不难看出,他们迫不及待地将“限制武汉及周边地区人民迁徙自由权”直接扯到政府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的话题上来,是牵强附会,是睁眼说瞎话。

  在2003年战胜“非典”之后,基于突发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涉及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对于被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政府应该如何应对,该法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此类事件的处置,所依据的法条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这里的危险源就是病毒传染源。随着疫情在整个武汉市的蔓延,进行全市的控制就成为必然。至于如何控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法律规定如此清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个人权利有所克减是必要的,这也是基本的常识。武汉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不仅是依法行为,也是基于科学判断做的正确做法。

  不得不承认,此类突发事件来势之凶猛,任何一个现有机制都需要调配磨合过程,无论是医疗体系还是其他的供给体系,都会出现一时跟不上的情况。而某些所谓的智库却将之歪曲为医疗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无法应对此次大规模疫情,中国政府“侵犯患者健康权”,导致患者“被拒门外,且设备无法进行必要的诊断测试”,“未能确保所有感染者获得适当卫生保健”。事实上,类似事件发生在任何国家,在一段时间内都会遇到物资紧缺、设备不齐、医疗人员不足等情况。

  中国政府采取的应急防控措施非但不应被指责,相反应该得到褒扬。有哪一个国家在短短10天之内能够完成两个容纳上千张床位、设备齐全的临时医院建设?有哪个国家有能力在10多天之内从全国聚齐上万医疗人员到达疫情严重地区?有哪个国家能在几天之内,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社区?人们从中看到了中国社会强大的凝聚力,看到了中国政府挺身而出,在突发灾难面前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1月30日晚发表声明说,中国政府采取了非同寻常的措施来遏制疫情,“中国应该得到感谢与尊敬”。他说,“如果不是政府的努力,以及他们在保护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方面取得的进展,我们现在可能已经在中国以外看到了更多病例,甚至可能是死亡。”

  突发事件,特别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中,首次以“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并从社会学层面反思、批判现代性出现以来风险因素日益突出的社会现象。今天,随着世界的扁平化,风险已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突发事件就是“风险社会”的最好注脚。

  国际社会此时最应该做的是团结一致,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战,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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