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奥地利与中国友好协会主办的“2019年中欧人权研讨会”于2019年6月21日在奥地利成功举办。通过此次会议,中国作为东方人权国家的重要代表,向欧洲各国展示了中国人权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丰硕成果。中国与西方人权理论的价值观念、话语体系也再次在研讨会中激烈的碰撞。在观点交锋的火花之中,东西方学者深刻认识到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同历史文化价值观下的人权具有其内在演进规律。此次会议倡导,应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转换为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治理。东西方人权理念的融合与汇集,必然带领东西方的人权实践踏上新的征程。
关键词:东西方 欧洲人权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
2019年6月21日,“2019年中欧人权研讨会”在奥地利联邦司法部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奥地利与中国友好协会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承办。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鲁广锦先生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辞与闭幕辞。奥地利前总统、奥中友好协会主席海因茨·菲舍尔先生,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李晓驷大使,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许晓东教授等出席会议并致辞。奥中友好协会常务副主席格尔德·卡明斯基先生主持了开幕式、闭幕式与主旨发言大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在闭幕式中为本次研讨会作学术总结。
“中欧人权研讨会”的创办者是中国人权研究会,研讨会创立的宗旨是聚集来自中国与欧洲学界或政界的专家进行人权研讨和交流。“中欧人权研讨会”起始于2015年的法国斯特拉斯堡,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在中国的重庆、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成功召开。历年会议的人权主题涉及:儿童权利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残疾人就业、文明多样性等。随着中国与欧洲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的不断深入。本次会议并不局限于少数人群的特殊权利,而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立足点,视野高屋建瓴,理论登高博见,突出中国相比于西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独特性,并在人权对话的碰撞与差异中寻找共性。本次会议具有积极的理论创建与实践指导意义,中国与西方学者再次共同为人类人权事业贡献了新的能量与血液。
一、本次会议的学术特色
2019年中欧人权研讨会迎接了来自中国的近30 所高校和研究机构与欧洲20多个国家和地区人权研究的科研机构的共100余名人权专家学者。本次会议汇集国内外学术论文作品近40 篇,论文作品围绕以下四大主题进行展开,分别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意义”“人权的价值观的历史及其演变”“新中国的人权实践及其世界意义”。全体与会专家们对人权价值进行了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理论比较分析,形成了一批高质量、高水准、高品位的研究成果。本次研讨会展现出以下鲜明的学术特色。①
第一,中西方学者进行了理性、平等、和平的学术对话。人权研究建立在追求科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在追寻人权理论本质与方法论的道路上,所有的研究者都是平等的。本次会议不设学术壁垒,没有政治隔阂,中欧各国学者共同在一个理性、平等、和平的平台之上进行对话与交流。这次学术研讨不仅是中国与欧洲的人权学术探讨,也是人权演进历程中人类探讨历史与现实的一次重要的全球性对话。
第二,本次人权研讨会以“全球”为视角。人权是全世界共同的学术语言,它可以突破国家疆界、语言隔阂。本次会议的学者大部分来自中国与欧洲各国,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同时辐射至拉美、北美、亚洲与非洲,人权研究应具有人类关怀、大同思维,中国的儒、道文化对万物宇宙都有强烈的关怀,人权研究并不仅仅立足于国内法视角,具有高瞻远瞩的开放性。
第三,本次研讨对全球多元人权文化包容、开放。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人权均具有独立且鲜明的特征,中国的人权研究发展速度是突飞猛进的,中国更有信心和诚意与西方进行对话,中国研究者不仅能谦虚地接纳欧洲各国人权实践成功案例,同时也能够自信地向欧洲各国展现自己的研究实力,并提供成熟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供西方社会借鉴与学习。
二、探索中西方人权价值观的冲突与协调
人权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人权自身也需要一系列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其支撑。这些价值体系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演进与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丰富的人类文明遗产之中。人类文明的形态千差万别、星罗棋布、丰富多彩。区分不同文明的方式是地域、祖先、宗教、语言、历史、习俗等,这些不同的文明因素逐渐促成了不同国家独特的政治意识形态思潮。诸如人道主义、人文主义、自由主义、集体主义等这些政治价值偏好分别渗透进各国的人权理论之中。尤其是轴心时代的文明成为人权生成与发生的推动力。具有东方特色的中国人权价值观有着儒、释、道等多元思想的色彩,三种思潮均蕴含着丰富的人道与对人本性的关怀。西方人权价值观念根源于多个地域并受多个历史节点所推动。希腊文明推进了人类公民与政治意识,文艺复兴推动了人文主义思潮,启蒙运动推动了人对科学理性的认识,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天赋人权观。历史并没有止步于某一种单一的文明观,文明的冲突与竞争在后冷战时代取代了超级大国的竞争②,各国的文明就这样在分裂与冲突之中构建了各自全新人权的价值体系。世界不同文明的人权价值观汇聚在一起,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格局,人权价值观百花齐放。
(一)中西人权价值观的差异与冲突
中西人权价值观念的差异与冲突在人权领域的表现形式为:第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矛盾;第二,绝对自由主义与相对自由主义的矛盾;第三,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分歧③;第四,多元文化与一元文化的冲突。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描述了中欧文化差异的具体根源:中国与欧洲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中国政治法律文化受整体主义和民生主义影响较为深远,欧洲近代文化几乎围绕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展开。注重整体民生的中国将人民大众整体的生存权作为核心权利,尤其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以及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个人权利不能过度地张扬,它受到社会义务的限制,公民始终相信能够积极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西方国家受自由主义与个人的自由观念影响,更侧重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他们张扬个人权利,不过多强化个人义务,将人权视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再如德国独立政治评论家扬·坎贝尔先生所指出的,当今世界各国受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格局的影响非常大,互相缺乏信任,对话逐渐减少,以至于最终缺乏达到科学共识的人权概念。学者们关于人权的比较研究普遍局限于理论价值领域,而对人权的质量与量化研究做得远远不够。主张人权具有普遍性的标志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也曾遭受过质疑。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通过历史考证指出,美国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撰写的《关于人权的声明》曾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持强烈的怀疑和尖锐的批评态度。
普遍人权理论不时演变为一种政治强权工具。意大利罗马国家研究委员会国际法律研究所科研主任、法比奥·马西莫·帕伦蒂教授提供了西方将人权理论滥用于地缘政治目标的经验证据,即利用人权的普遍理论来实现特定的国家地缘政治目标,例如西方针对利比亚、叙利亚和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战争或干预。他还剖析中国学者在基于历史变迁和社会特点而发展系统性人权理论方面的重大举措。在这种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念中,似乎存在一个空间可以将人类历史需求中的“共同/集体”和“特定/个人”价值观相融合起来。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博士研究生荆超认为在对待国家安全议题上,中国与欧洲采取的策略差异较大。欧洲国家认为国家安全虽然是公共利益,但是其与个人自由有冲突;而中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将其视为一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然而,近几十年来,这两种方法都遇到了挑战和问题,中西方在对待该问题上可以互相进行借鉴。
即使是在相同文化范围内,人权价值观内部体系其实也存在兼容与排斥问题,人权价值观在理论抽象层面、法律价值层面、大众理解层面还存在着较大的鸿沟。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通过对“平等观”的调查研究发现:在中国,不同类型的平等观是存在大量冲突与矛盾的,大众在抽象平等观与现实平等观、法律上的平等观与道德上的平等观、公民的平等观与身份的平等观问题上的认识有较大差异;人权理论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并不反映具体社会生活,也不一定直接对应普通人群之间的道德价值判断。
(二)如何缩小人权价值观念冲突
鉴于中西人权价值观的分歧与挑战,学者们希望在中西各方在共享价值领域达成一致的共识,在众多人权价值体系之中,涉及最基本人权的价值观应充分呈现各国文化的共性。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提出了东西方在发展权方面消除分歧、求同存异的方案。东西方形成发展权价值共识之可能路径有六条:一是“以人为本”④;二是“博爱”⑤;三是“公平正义”⑥;四是“社会连带”⑦;五是“人类命运共同体”⑧;六是“可持续发展观”⑨。这六条路径就是实现科学人权理论体系的基本公约数。有关基本人权价值理念通过跨文化的交流可以逐步实现其普遍意义。荷兰乌特勒支大学硕士研究生弗朗西斯科·格兰哈·德·阿尔梅达指出,普遍的人权价值观的渊源就是不受约束的跨文化对话,跨文化对话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保留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价值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张晓玲教授认为,人权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应该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与一切人,但也必须承认人权也有其特殊性方面,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人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基本人权观念离不开各国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共同的助推,要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紧密地同各国实际国情相结合;对人权发展客观规律的揭示就是承认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人权表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根植于中国文化中的古典政治哲学,其包含着广泛意义的“世界大同”关怀,这种关怀兼容并包着多样化的人类文明。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表达方式,不能拘泥于“自由主义”人权方法论。自由主义思潮下社会的“原子化”以及物质至上主义,必然将人放置于一种无归属、无寄托的洪流之中。⑩人权不再是公民个体的命运、公民与国家命运的问题,它将上升为人类共同议题,并逐渐成为全球治理的普遍目标之一。人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环节。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跨文化法律教授汤姆·兹瓦特先生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宏远规划,并认为这些问题都是《世界人权宣言》所支持的价值观。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教授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将会使人权地位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将为人权概念的发展创造新契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杨博超老师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应对当前国际秩序中呈现出来的民粹主义、极端主义、排他主义以及逆全球化浪潮,并提供多元解决思维,这将是中国远大国际政治宏图对当代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新贡献。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戴瑞君认为,全球的人权治理不容乐观,仍然面临较多结构性障碍:首先是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其次是单边主义的冲击。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逐步成为国际共识,它所秉持的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原则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高度契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郝亚明教授认为,在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要尊重文明的多样性,还应该善于利用这种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基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下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时候,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世界文明多样性的关系,忽视多元强求一体则可能适得其反。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武文杨老师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也正是一种国际团结精神的表达,二者相辅相成。二者的共同特征是,两种观念都不局限于各国内部,它们同时尊重个人与集体;两种观念都建立在平等主权的基础上,鼓励相互尊重、选择包容、放弃对抗;两种观念都力求逐渐缩小南方与北方的差异,从而消除国家间的差异,使发展中国家能平等地参与国际治理,更好地尊重、保护与落实人权;两种观念都依赖联合国这个共同平台,当挑战来临时全球可以共同应对。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表达需要跳出“个人本位”人权的框架。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齐延平教授提出了一种与“个体本位”人权观不同的人权观,即“主体间性”人权观。“主体间性”这一概念是为应对现代人的原子化危机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不同于在“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中认识人、定义人,也不同于我们常讲的“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而是从主体与主体关系的角度切入,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理解、沟通关系。“族群本位”“个人本位”“类本位”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三大阶段,人类最终走向自由人联合体发展阶段。
四、中国人权理论形成的渊源
人权作为一个系统的理论、概念显然并非自古就一直存在。人权理论体系是被特定历史与文明所塑造的,人权作为国家制度仅仅是近200余年人类历史中才出现的事物。人权同近代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以及立宪民主政体相伴而生。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将人权视为人类社会在某个历史时期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所发明的术语,它满足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渴望和追求。
人权理论是对“人权”本体从形而上到形而下的比较、反思与总结,研究人权理论既需要科学实证主义精神又要拥有法哲学思辨能力。它与人权价值观不同,前者具有系统且科学的理论脉络、方法论与体系,后者更海纳百川,产生于文明、历史的演进过程之中,但是后者往往影响前者的判断。不同的人权价值观决定人权理论的不同研究路径。
研究中国人权理论的进程,离不开对中国传统哲学的反思。儒家的哲学伦理深刻影响当代中国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从中国儒家文化对现代人权进行重新诠释,可为人权研究提供更多的理论工具。儒家除了对“人”的关注,更有对“民本”思想的独特理解。民本主义实为中国政治哲学的一大特色⑪,民本不具有“民治”的理念,仅有“民有”“民享”⑫之蕴意。清末变法之后,“民”的含义遭遇西方人权意识形态的影响,儒家的“民本”演变为新的形式:“民权”;中国的“民”与西方的“人权”形成一种融合,也是清末学者对中国文化的有意识的妥协。这种具有中国哲学特征的人权理论成为当代人权话语理论中的重要素材。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卜繁强通过对梁启超和严复的人权思想对比研究发现:梁启超和严复都把权利的主体赋予了“民”而非“人”。“民”和“人”差异在于,前者并非意识到其作为独立的人并且能够自我主宰的意义,人是主动,是个体,而民非完全主动、民是群体。这也是清末的人权理论与西方形成鲜明对照的典型例证。此外,儒家强调道德与秩序。李云龙教授论述了这一独特因素对构建中国人权理论的作用,人权并非单纯强调个人权利,应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与均衡以及普遍的进步。儒家的思想可以丰富且补充现代西方人权理论的不足。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孙世彦先生高度评价了中国人权学者罗忠恕创作的《中国传统中的人权》一文,认为罗忠恕表达了传统中国人权与世界人权价值的呼应,其远见卓识值得钦佩。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李登垒介绍了中国古代慈善机构“合会”的人本关怀,认为这种扶弱济贫的思维闪耀着人文的光辉,儒家所提倡的仁者爱人关怀,依然值得被中国人权理论所吸收、继承。
五、人权理念的实践载体与模式
人权价值理念仅仅是一种观念、一种纯粹的意识形态,这些观念与意识必须通过实践载体与模式惠及国家公民。学者们从各个角度探讨了人权理念的现实落实问题。
(一)人权理念实现的文献载体
人权实现的载体为国内人权政策法律、国际人权公约。依法确认和维护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使命。从国家法律体系到国际人权法律,当今国际社会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人权制度规范体系。人权的普遍价值集中展现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主体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之中。国际人权立法体系以《联合国宪章》和宣言所承载的价值精神为基础,立足全球人权问题并注重区域之间的差异,还可将立法体系拓展至区域性公约,这些公约包括《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社会宪章》《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
2019年 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展示了中国人权立法和实践的伟大成就,中国已经批准或加入的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文书已有26项。中国的人权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各项权利,同时重视对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⑬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认为,中国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努力推动立法、司法、执法、教育领域的人权事业发展,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外交学院法学系张爱宁教授指出,中国与国际人权立法体系之间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承认的过程;中国在接受、学习、内化既有国际人权规范,以既有国际人权规范调整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在以自己的人权立场、人权观念和自身能力的不断增长影响着国际人权体系的演进。
中国人权立法建设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口,人权学者应当与国家立法者们共同合作填补漏缺。应当编撰详细的人权计划,如撰写“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对基础性人权不断加强政策性保障。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满洪杰教授以健康权为例,指出健康资源的特殊性,同时强调健康权逐渐表现出从“消极权利论”转向“积极权利论”的趋势,这也说明国家与健康权之间的关系从“国家退出”到“国家再介入”的转变。应依托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建立以环境权为立法导向的宪法规则与健全环境部门法体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教授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重大战略质疑,中国的环境权保护有了强大的依托,并随着生态文明入宪而具有了宪法上间接的指引。我国环境人权的实现具有现实优势,实体性环境人权入宪是国际人权发展之趋势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之必须。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陆海娜从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过程出发,分析了该法背后的推动力量,辨析了中国的性别体制与中国妇女运动的整体特征。
(二)人权理念实践的制度模式
第一,国家顶层设计下的人权治理方案,依赖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国家治理现代化,被誉为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人权治理模式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形式的国家治理模式形成高度衔接。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跨文化人权中心博士后研究员乔聪睿将国家善治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归纳,分析了中国法律和国家的规章制度采纳善治规范的幅度,对善治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评论。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钱锦宇教授提出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定位与基本路径,认为中国的理念和经验能够为全球人权业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启示。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赵文丹认为,在当今中国人权视域下,最重要的国家叙事主题是减少贫困。南开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许尧认为,我国始终将保障贫困人口的生活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放在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他总结出中国再扶贫体系发展进程中的六大阶段:恢复经济过程中对贫困人口的临时紧急救助;平均主义大锅饭与依托集体经济的特殊救助;“文化大革命”与救助体系的停滞;市场化改革中社会救助体系的转型与探索;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初步建立;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在战略布局上,既要将重点放在通过发展来使绝大部分人从根本上脱离贫困,又要完善各类救助制度。
第二,通过人权司法、执法制度构建坚实的人权保护救济制度。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司法人权保障得益于《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立法体系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高级法官李晓总结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历史演进过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公开等原则是中国人权司法的开端;“人权”概念写入宪法,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司法水平高度提升的重要事件;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等让中国的人权司法逐渐走向科学严谨。
第三,建立统一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保护正式登上国际舞台。目前,联合国体系中处理人权的专门机构有:人权理事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高专办、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许多国家在联合国公约之外也分别签订了其他的国际人权公约。各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欧洲、美洲、非洲、东盟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人权保护体系,亚洲尚在努力建设之中。⑭在本次研讨会中,非洲人权机制的建设成为一部分学者探讨的重心,尤其是探讨了人权的审判救济体系——国际刑事法院。以普遍国际人权观来看,国际刑事法庭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侵略罪等主题之上。中东地区与非洲国家问题较多,这些区域战乱频发,政局动荡。《罗马规约》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其常设属性对违反规约的犯罪进行了有效制裁。自2002年以来,国际刑事法院指控的对象几乎都在非洲国家。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和布鲁日欧洲学院的克里斯蒂安·梅斯特教授描述了非洲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由密切合作到排斥、质疑的过程。非洲国家一度认为欧洲的大国滥用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原则,非洲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与起诉公正性产生巨大质疑,在数个非洲国家相继退出罗马规约之后,国际刑事法院与非洲国家之间的信任削弱,引发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内部改革。但更重要的是,非洲国家之间应当建立非洲联盟内部的人权法院系统,2008年非洲联盟国家进行了这样尝试。虽然它的运作还不成熟,但区域性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建设至少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李蕾,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律研究院副教授;滕锐,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律研究院副教授。)
注释:
①参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教授在“2019年中欧人权研讨会”闭幕式发言词上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
②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③汪习根:《东西方在发展权上的价值分歧与可能共识》,2019年中欧人权会议发言稿。
④“以人为本”最早是由两千多年前中国的管仲提出的,出自《管子》一书。原文如下:“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提出人文主义,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提出人是发展的主体。人权的精髓就是“以人为本”。
⑤孔子提出仁者爱人,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自由、平等、博爱。《发展权利宣言》强调保护“每一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人权”是人类“仁爱”“博爱”的衍生物之一。
⑥西汉戴圣所著《礼记·礼运篇》曾经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通过《尼各马可伦理学》,美国新自由主义罗尔斯通过《正义论》都对公平与正义问题进行过深入论述。《发展权利宣言》则提出发展权的核心是,“发展机会均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development)。
⑦墨家在两千多年前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参见《墨子·兼爱下》)。法国的狄骥创立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参见[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发展权利宣言》提出,坚持“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人是在交往社会中而存在,友爱与互利是人类交往的纽带。
⑧中国古代的大同世界思想、西方的世界主义、《发展权利宣言》中所强调的“全体人类”是人权的主体,这些都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相重叠。
⑨中国的儒家与道家都有提出“天人合一”之说,至宋朝理学兴起之后引申为“天理”之说,道家思想家构建了一个成熟的“天人合一”理论体系。西方提出经济、社会、环境三位一体发展观,联合国通过《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些理论都强调对生命可持续存在的热爱,生命与自然持续和谐共存,与宇宙万物共存与结合。这些都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表达。
⑩[美]斯蒂芬·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导言第7页。
⑪参见张分田:《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⑫1863年,林肯在葛底斯堡进行演讲,演讲词中用简短的语言表达了民主的特征,即:“民治”“民有”“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
⑬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2019年9月22日发表。
⑭[美]托马斯·伯根索尔等:《国际人权法精要》,黎作恒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页。
Abstract:The“2019 China-Europe Seminar on Human Rights”hosted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Austria-Chin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was successfully held in Austria on June 21,2019.Through this conference,China,as an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 of Eastern countries of human rights,demonstrated its fruitful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chievements of human rights to European countries.The conference also witnessed lively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s in the human rights values and discourse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during which scholars of the East and the West have realized the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human rights,and the inherent evolution laws of human rights under differe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alues.This conference advocates that the concept of“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of sovereign stat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The convergence and integr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concepts of the East and the West will inevitably lead human rights practices of the East and the West to embark on a new journey.
(责任编辑刘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