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下,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既存在着对立,也存在着合作。中国的跨国公司在越南等国家遭遇的投资困境反映出,中方企业对“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下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认识并不充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重视与NGO的合作以及促进中国本土NGO走出去,成为提升中国企业海外生存状况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工商业与人权 跨国公司 非政府组织 中企 “一带一路”倡议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推进,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其一举一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有关跨国公司行为标准的制定和遵守也引起了广泛讨论。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虽然看起来没有交集,甚至刻意保持一定距离,但事实上,二者在理念和组织形式上都存在广泛的共同点,尤其在“工商业与人权”议题被广泛提及的当下,建立一个双方参与的合作互动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一、“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发展
“二战”结束后,《世界人权宣言》和此后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国家应当在人权方面履行的具体义务,改善了国家在人权议题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此前并未受到关注的非国家行为体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跨国公司作为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在人权议题上存在的问题开始凸显。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在“二战”时期侵犯人权的罪行被揭露,如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曾在“二战”期间强征中国劳工、德国企业从占领区强征千万名外籍劳工做工等,相应的,如何对被迫害者进行赔偿也成为重要国际议题。目前,跨国公司在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侵犯行为没有得到抑制,而是更加严重。因而,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成为国际立法的重要内容。联合国系统内对跨国公司行为与人权的关注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发展中国家提出,这被视为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规范项目中的重要内容。①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上,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题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同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1913号决议设立的跨国公司委员会(UNCTC),成为联合国内部评估跨国公司行为的中心机构,并于1975年11月正式投入运行。1977年跨国公司委员会促成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出台,并在1990年进行再次修订。这一守则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规范跨国公司行为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求“跨国公司尊重营业地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价值与传统”,“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过敏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干涉国内政治事务及政府间关系等。②尽管这一守则是联合国在跨国企业相关领域的有力尝试,但这一时期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在面对跨国公司时持有明显矛盾的立场,而这类矛盾是无法通过一个基础性、广泛性的守则进行调和的。因而该守则草案最终未能获得通过,围绕这一守则的谈判在1992年最终搁浅。③
联合国体系之外,有关跨国公司规范的讨论得以延续。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简称经合组织)发布了《跨国企业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这标志着发达国家也意识到了跨国公司存在的人权问题,该准则指出跨国公司应当在现有国际人权条约的框架内行事,同时应当尊重所在国法律中有关人权保护的义务。这一准则共经过五次修订,最后一次于2011年进行。此次修订正式增加了独立的人权章节,对公司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如何应对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公司在生产链的责任提出了新的建议,这使这一准则成为首个涉及跨国公司人权问题的政府间协定。④除经合组织外,国际劳工组织也在1977年发布《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这一宣言同《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跨国企业准则》一起为跨国公司在20世纪80-90年代改善人权待遇提供了指导。
联合国体系内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探讨并未随着跨国公司委员会停止工作而宣告结束。1995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制定“全球契约”的设想,2000年“全球契约”计划(UN Global Compact)正式启动,形成了“联合国全球契约十原则”。其中有六项原则与公司的人权保障责任直接相关,包括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承认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消除就业歧视、废除童工等。⑤2003年8月26日,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但这一草案并未被人权委员会通过。2011年,在“人权和跨国公司及其他商业企业问题特别代表”约翰·鲁格的推动下,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一般称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发展过程中里程碑式的文件,它的出台标志着联合国首次正式承认“工商业与人权”问题,为国际人权法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方向,此后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参照这一指导原则进行了相应修订或完善。⑥
(二)跨国公司与人权规定的法理基础及面临问题
公司承担违反人权的责任最早来源于“二战”时期,战后纽伦堡审判创设的个人对国家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先例(“指挥官责任”)在此后的案件中被扩展到商界,成为向跨国公司追究人权责任的法律基础。⑦国内法对公司侵犯人权的司法实践也成为其法理来源,例如美国联邦巡回法庭曾以涉及酷刑、种族灭绝、奴役和强迫劳动等罪名对公司进行法律制裁。⑧此外,上文中所探讨的国际组织宣言及出台的一系列指导准则也成为跨国公司应当遵守的软法。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年投资报告显示,如今全球经济中汇聚着超过77,000家跨国公司、大约770,000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和超过百万的供应商。⑨为了适应全球化进程,大部分跨国公司选择融合多个公司实体的网络化运作模式,这意味着跨国公司要“放弃对一些重要运营环节进行直接控制,用协商机制替代层级结构”。这提高了公司运营的经济效率,但同时也导致跨国公司在接受国际法管辖时所面临的主体身份问题。⑩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分别是具有直接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⑪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伴随着其越来越多参与全球事务,跨国公司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一些财力较强的跨国公司甚至比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上发挥的作用更大;从权利和义务而言,一些地区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法)也给予了跨国公司直接进行争端诉讼的权利。这都意味着跨国公司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了国际法主体身份,并在一定领域以这种身份参与实践。
然而,在人权领域,跨国公司存在的问题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母公司不为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子公司是母公司纯粹的代理人,这就意味着当子公司出现侵犯人权行为时,母公司并不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同时,受制于国内法的差异,子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一定会受到相应制裁,这就需要对跨国公司适用国际法的情况进行重新调整。与此同时,还有学者质疑,如果赋予跨国公司与政府相似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将需要政府履行的职能强加给跨国公司,很有可能会破坏公司自治、独立的精神,甚至会带来政府和公司的博弈,不仅有损效率,也会让民众在双方推诿中受害。⑫因此,需要跨国公司在处理人权议题时承担与政府有所区别的责任,这也是现阶段制定的跨国公司人权准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因所在。⑬
(三)现有研究成果
《指导原则》出台后,有大量文献对这一指导原则进行了解读。比如,瑞典学者Radu Mares及武汉大学张万洪教授在《工商业与人权的关键议题及其在新时代的意义》一文中对《指导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来自其本身的合法性、核心性、开创性、简洁性和全面性,其关键议题体现在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供应链职责、获得救济的方式、国家的作用、尽职调查、环境问题等六个方面。⑭有学者指出,《指导原则》与之前的一系列准则不同,它并未将市场中工商业对人权带来的负面影响单纯归为工商企业,反而将这一问题放在工商业与其他相关方的力量对比中,其最重要的突破是,在提出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同时,也敦促企业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从公共和私营两个部门处理工商业对人权的不利影响,从形式上突破了传统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这一指导原则对国家不存在法律约束力,但仍为协调国家和企业角色提供路线图。⑮有学者专门关注了《指导原则》在某个关键议题上的应用,指出《指导原则》存在政府、社会、市场以及公司四个层面的落实机制,其中市场机制随着《指导原则》的发布而逐渐成熟,大量专注于这一框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出现,并在督促企业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⑯还有学者关注国家在推动工商业与人权框架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在《韩国海外经营企业的工商业与人权案例研究》一文中,两位韩国学者关注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推动实现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这一提案时所发挥的作用,结合韩国企业在缅甸、印度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指出国家应当在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下制定更加全面的人权尽职调查标准,结合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制度,为企业提供更明确指导和有效决策。⑰
中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取得的进展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对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关注一方面受到“走出去”政策海外投资不断增加的影响,中国政府意识到需要采用传统监管手段之外的方式促进企业发挥积极影响;而另一方面,工商业部门的崛起也促使政府意识到私营部门在参与社会公共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⑱当前情况下,中国企业在海外生存面临着人权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在人权理事会第三轮关于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环节中,有非政府组织递交了中国企业在海外侵犯人权的相关报告,如中国采矿公司在厄瓜多尔因非正规手段购买土地而导致土著家庭被迫迁离和非自愿流离失所、中国石油公司在玻利维亚地区未遵守保护土著人民的国际规定等。⑲这些案例反映了中国企业在海外人权保护意识的不足。而对于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学者们也给出了多种建议: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应当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履行保护人权的义务,出台相应的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文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更多企业知悉并遵守联合国《指导原则》,实现《指导原则》的内化;从企业层面而言,企业应当制定人权相关政策,将人权价值观内化为公司的宗旨,做好人权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建立完善的申诉与通报机制,保证企业人权政策的落实,同时做好供应链等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⑳
二、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合作机制:从对立批判到参与决策
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在人权议题下的关系经历了大转变,早期非政府组织为保持其纯洁性刻意与跨国公司保持距离,在募集资金时也会避开跨国公司以表示二者之间没有交集。但在工商业与人权的议题下,双方的合作变得逐渐紧密,非政府组织不仅继承了此前对跨国公司的监管角色,而且参与了跨国公司指导原则的制定,甚至作为跨国企业的顾问参与到公司战略决策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对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关注最早源于20世纪70年代,并且在推动工商业与人权框架发展及落实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研究中,有关工商业与人权的探讨大多集中在企业自身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发展方面,对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关注较低。本文将关注的重点放在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机制上,探讨这一合作机制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企业在缅甸及越南遭遇的困境进行分析。
(一)从批判到合作
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的互动最早是从环境和社会领域起步的,非政府组织往往采取比较激进的行动公开批评跨国公司行为,迫使跨国公司为维护名誉进行回应。如1989年美国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公共利益研究组织就曾经发动抗议使用催熟剂阿拉尔的社会运动,迫使美国皇家联合化学公司在1990年停止生产此类催熟剂;1991年以地球行动网络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发动“退回”运动,抗议麦当劳使用塑料包装盒,最终迫使麦当劳公司使用纸质包装替代塑料包装。[21]再如,1996年成立的“公司观察”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对跨国公司在环境和社会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1997年针对壳牌公司发布了《壳牌——百年太长》的报告,批评该公司侵犯人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22]1995年壳牌石油公司拆除海上储油平台成为双方关系转折点,在这一事件中,壳牌公司积极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试图重塑其环境形象。而其他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也开始寻求与跨国公司进行对话,试图通过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有理有据的劝说影响跨国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理念。[23]此后,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开始寻求以合作沟通的方式帮助企业更好履行其社会职责。
(二)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机制
在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下,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双方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准则的制定与监督
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了针对跨国公司的外部监督准则,跨国公司接受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和问责,并且进行有效反馈。
非政府组织对一系列有关工商业与人权议题国际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相当关键的推动作用。例如,上文提到的《指导原则》在筹备过程中经过了多次反复,甚至一度遭到了工商业团体和企业联合者的抵制。2003年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关于跨国公司及其他商业实体的人权责任规则》草案,一些主要的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对这一提案表示公开支持,将其称为“联合国准则”;尽管这一草案被人权委员会否决,但非政府组织的宣传促成了主要工业化国家对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重视,并最终推动联合国出台关于工商业与人权准则的正式文件。[24]除了在联合国框架下参与监督准则的制定,非政府组织还与跨国公司进行直接对话,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化守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发起的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这一标准对童工、强迫性/强制性劳动、工会、歧视、工作时间及薪酬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5]这一标准推出后,很多跨国公司都积极响应,并推动了这一标准由发达工业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也有非政府组织关注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后的追责与救济措施,例如有非政府组织曾发布《追究公司人权责任机制指南》(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for Human Rights Abuses:A Guide for Victims and NGOs on Recourse Mechanisms)。这一指南共分为五个部分,涵盖了政府间机制、法律、仲裁机制、申诉机制等多种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指导的同时也为非政府组织参与企业监督和受害者救济提供了参考。[26]
除制定外部监督准则外,一些知名非政府组织还通过公开发行有关企业严重侵犯人权的出版物或报告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和舆论动员,迫使跨国公司进行改善或回应。比如,2016年1月,有人权非政府组织发表报告《不惜卖命的真相:全球钴矿贸易的“策动力”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人权侵犯》。这一报告指出,有26家使用非洲钴矿进行生产的公司未能按照国际标准履行人权责任,苹果、三星等行业巨头都被卷入其中。报告出台后引起钴矿期货市场的剧烈震荡,在市场震荡和舆论压力下,苹果、三星、索尼等公司都作出回应,表示公司对雇佣童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苹果公司政策,一旦发现分包商有雇佣童工的行为,公司还会将强制其支付这些儿童的学费,并在他们成年之后提供工作机会。此外,作为回应,有关单位还发起了“责任钴业倡议”,提出了“上下游企业认同《中国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和《经合组织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矿物尽职调查指南》,确保企业供应链政策与指南要求保持一致”,“推动与刚果(金)政府、民间组织及受影响的当地社区开展合作”,“建立共同的沟通和传播策略”三大目标。“责任钴业倡议”是钴矿公司首次为了解决供应链中的人权问题而集体作出的有益尝试,是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并实现双方合作的范例。除钴业生产外,部分非政府组织还曝光过雀巢公司、好时公司、玛氏公司等在咖啡和巧克力生产过程中使用童工的行为,高露洁、雀巢、联合利华等公司与印尼棕榈油工厂合作助长了当地雇佣童工、强迫劳动生产、歧视等侵犯人权行为。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的曝光迫使这些公司作出积极表态。例如,雀巢公司在回应中明确表态会努力促进供应链生产的透明化,并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展开合作改善棕榈油供应链的人权问题。此外,雀巢公司还寻求与其他基金会及非政府组织联合构建棕榈油产业的人权契约评估机制,以进一步防范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对跨国企业的监督不仅迫使跨国企业遵守现有的行为准则,还有助于发现现有准则中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导原则提供动力。
2.合作项目的建立
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在公司内部或社区中合作筹办一系列有关人权保障的项目,一般由跨国公司提供物质资料,由非政府组织负责筹办。
需要说明的是,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共筹的社会项目往往不局限于人权方面,非政府组织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主张也会在这些项目中有所体现。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推行“520”计划,旨在帮助全球500万妇女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改善生活品质,为社会创造价值;在中国其主要合作对象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各地妇联和妇基会。这一计划帮助大量中国女性解决了就业问题,同时改善了生存环境,因而获得了积极社会影响。[27]又如,苹果公司为解决外包公司可能存在的虐待职工问题,与一些NGO和工会组织展开合作,在马来西亚地区推动试点项目,内容包括尊重员工的特殊文化、当地法律以及有关劳工权益的普及教育等,以提高两个工厂对合同工人的管理水平,并且将这一项目中的经验向所有供货商推广。[28]再如,耐克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于2010年推出“爱超越”(Beyond Love,后改名为“运动改变者”, Game Changers)项目,通过动员青少年发挥体育特长从事志愿者教练和导师的工作,促进社区体育运动平台的搭建和完善。[29]双方共筹社会福利项目具有“一箭多雕”的效果,不仅帮助跨国公司更好地解决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降低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的成本,还有效宣传了企业的品牌形象,促进了商品销售,因而联合筹办项目备受跨国公司欢迎,成为跨国公司日常运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许多跨国公司还专门设置了负责与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的独立部门。
3.委托调研与报告撰写
跨国公司在推广海外业务或撰写人权报告时,可由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方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调研,获取数据和资料;或当跨国公司出现侵犯人权行为时,非政府组织接受跨国公司的委托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查。
相比于跨国公司进行自查,非政府组织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拥有更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进行资料收集和社会调查方面成本更低,也更为可靠,因而跨国公司往往委托非政府组织进行业务推广事前调研或事后调查。2015年,泰国、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现代奴隶丑闻,根据新闻媒体曝光,雀巢公司产品珍牌猫粮的供货商可能存在非法雇佣和奴役劳工现象。[30]在此背景下,雀巢公司聘请了“反对非法劳工慈善组织”(Vertie)对供货链进行排查,该组织通过秘密采访相关人群,如船员、渔场主、劳工等,证实了虐待、非法监禁和非法雇佣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存在。[31]也是在这一报告中,这一慈善组织还向雀巢公司就以后生产过程中如何规避类似现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增强产品生产流程透明度、对劳工提供方进行评价、引入供应商沟通机制、在生产线上建立风险评估地图等,这些建议对于改善雀巢公司生产线上劳工人权状况很有帮助。[32]除了危机发生后的调查建议,企业也会在已经推行了相应的社会政策后委托非政府组织对政策推行的结果进行评估。例如,2008年耐克公司就与妇女基金网络(Womens Funding Network)推行过试点项目,此后在2010年、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均出现了非政府组织对这一项目的评估和改进建议。[33]
(三)合作机制存在的原因与不足
从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三个方面来看,准则的制定与监督是双方合作中最基础也是最宏观的内容,合作项目的展开以及报告调研方面的合作都是在遵从这些准则的精神上进行的。国际准则的制定使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的监督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提升了非政府组织在双方对话中的地位,也赋予非政府组织在监督过程中的合法身份。双方在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上能够建立成型合作机制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方面,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都能通过合作各取所需,跨国公司通过合作获取声誉,非政府组织通过合作获得资金,双方的良好伙伴关系和信息沟通有助于提高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在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中的缺位也是促成二者合作的重要原因,政府间谈判和利益博弈导致一些措施难以落实到位,需要非政府组织发挥替代作用,同时政府监管本身的高额成本也不符合企业追求效率的宗旨,政府存在的种种问题都为促成二者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34]
尽管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也存在相应隐患:首先,这种合作机制实际是强者支配弱者的游戏,参与行为准则制定的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以西方价值观来支配其他中小型企业,这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正在尝试“走出去”的企业而言尤为不利,大大提高了他们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成本;在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供应商、代工厂以及工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的灰色地带,非政府组织对供应链某个环节的讨伐往往会导致跨国公司抛弃供应链上的其他小型企业,反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香港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ACOM)监察迪士尼公司案例。2006年9月,该组织发表题为《继续寻找米奇的良心》的调查报告,揭露迪士尼公司在内地的代工厂大量雇佣“血汗劳工”;然而报告发布后,迪士尼放弃了与这些代工厂的合作,直接导致工厂关门,800多名工人失业,劳工人权危机进一步扩大,这一结果反而与该组织的初衷大相径庭。[35]其次,双方合作最终还是为了自身能够在合作中获得的利益,实际是私利导向的,这就存在双方为牟利而互相勾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非政府组织的公益属性,甚至导致一些人权非政府组织为了获取资金而在核心使命问题上作出妥协的现象。例如,在印度就出现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政府组织获取政府优惠条件、服务公司盈利的案例。[36]最后,双方合作是在政府缺位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合作本身建立在排除政府的前提下,一旦政府介入双方合作,有可能导致现有合作机制出现混乱,出现政治主导工商业人权问题的现象,对跨国公司经济效益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都会产生冲击。这些问题恰好也反映了中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困境。
三、中国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以中方企业在越南的投资为例
(一)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面临的问题
越南地处中南半岛东部,北部与我国接壤,西部紧邻其他东南亚国家。1986年,越南开始实行革新开放政策,并制定首部关于外来投资的法律。此后,越南经济保持稳步增长态势,GDP增速每年保持在6%-7%左右,位居世界前列,投资环境也在逐步改善,一度被称为“投资天堂”;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数排名显示,2018年越南位居第69名,成为新兴市场中的明星。[37]越南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五个方面:政局相对稳定,共产党政府政策具有持续性且关注经济建设;劳动力成本较低,与中国中西部地区相当;地理位置便利,海岸线达3260公里,港口运输便利;投资法较为开放、完善,能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面的基础法律保障和较大力度优惠政策;对外开放程度高,并大力推进自贸区建设。[38]中国是越南第七大投资国,其中60%投资集中在加工制造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有效项目2149个,累积协议投资金额为133.49亿美元。[39]
伴随着中国在越南投资的逐步提升,以及中企在越南办厂热潮的出现,中资企业在越南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增多。在这些问题中,劳资问题表现最为突出。以鞋业生产巨头宝成集团(台企)在越南工厂为例,该企业近年来遭遇多次罢工,其中以2011年6月的罢工规模最大,有九万名员工参与其中,抗议工厂提供的薪资和伙食。除罢工外,越南还出现了针对外企的暴力事件。2014年5月,越南中部和南部地区发生针对外国企业的打砸抢烧暴力行为甚至上升为骚乱,在受到冲击的400家外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中国两岸四地企业。[40]在这些活动中,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越南工会发挥了突出作用。根据政府规定,越南每家工厂都要组织工会,各省劳工又参加了以家乡的省为单位的工会;工会能够迅速动员罢工,使工厂应对不及,甚至出现了工人依仗工会而故意旷工的现象。[41]
(二)困境产生原因
除了东道国本身存在的问题,中方企业在越南遭遇困境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其一,中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所在国法律重视程度不足。2018年5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了纺织服装行业在越南地区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很多企业对社会和劳工标准的重视程度不高,宣传、教育与培训不足;个别企业存在推迟支付工资与超时加班现象,而这些都是导致劳资纠纷的重要原因。[42]其二,企业对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面对非政府组织的批评,未能给予充分重视与及时反馈。2015年美越两国达成了有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相关协议,其中一项规定提出,越南政府需修改法律,允许工人成立不受政府支配的工会,工会将有权因为工资、工作时长及工作条件及权利问题举行罢工,基层工会不再需要加入越南政府支持的劳工联盟,并可以相互联合,并接受西方国际工人组织的援助和培训。这意味着如何处理与工会的关系问题将成为中企在越南投资的关键问题。[43]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方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机制
2013年,中国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帮助中国企业打开了海外市场,增加了国际合作的机遇,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机会。自此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响应国家战略进行海外投资。中国企业在越南遭遇的困境的确受到东道国整体大环境的影响,但更多的还是与企业自身经营策略有关,从这些困境中吸取经验对于改善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整体生存状况具有重要价值。
(一)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法律意识,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显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国家,面临整治情况复杂、地区安全不稳定以及政府能力有限等问题,普遍投资风险较高,而政治风险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潜在风险。[44]对于企业而言,在决定对这些国家进行海外投资前需要尽可能做好风险尽职调查工作,以降低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企业应当尽可能做好东道国有关劳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状况调查,以避免因事先不知情而引发劳工权益保护争端。
在进入东道国后,企业提高法律意识、承担社会责任是工商业者促进人权保护的主要方式。提高中资企业融入并且造福于东道国社会的能力符合了东道国对更高人权规范的诉求,是体现中资企业尊重东道国人权的重要方式。
现阶段,关于督促中企在海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则和指南都在逐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国家政策及法律体系方面有几个亮点。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如何协调与社会各方面关系、履行自身社会责任以及参与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具体指示,这份指导意见也同样给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指导。除公布这一指导意见外,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也在逐步实现过程中。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2015年6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GB/T 35000-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 36001-2015)以及《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GB/T 36002-2015)三项国家标准,这三项国家标准的公布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程的里程碑事件,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权威指导。在行业内部行为准则制定方面,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企业更加重视在行业内部形成统一的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则指南,举办了大量相关论坛以帮助企业增进沟通、达成共识,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果。比如,2016年6月,“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与负责人投资论坛发布了首个推进“一带一路”中企社会责任路线图,希望通过多种方式提升“一带一路”沿线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多方联合开发制定《“一带一路”中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南》及相关工具,并与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展开合作,以提高中企履责能力。[45]2018年12月,中国企业海外形象高峰论坛举行,并发布了《中国企业海外形象调查报告2018非洲版》,为企业借鉴先进事迹提供了参考;也是在这一论坛上,国家电网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海外社会责任指南》,成为首个发布海外社会责任指南的中央企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46]
中方跨国企业欲提升在海外的生存状况,首先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遵守现有国内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达成的共识(尤其是其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并将这两者上升到企业经营战略和理念高度,在当地进行投资和组织生产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应当明确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工权益的计划、定期公布落实情况和成果并对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制订计划时可以邀请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研讨,参考国际标准,使企业作出的努力能够得到社会关注和认可。最后,企业应当对原有的生产结构进行改善,在尊重当地文化与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提高雇佣当地工人的比例,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逐渐形成生产线的本地化,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当地劳动力水平的提升和技术的革新,同时为政府提供创造更多税收福利,真正造福于当地。
(二)重视非政府组织功能,积极回应,有效合作
中方跨国公司在海外运营时应当重视与当地市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处理,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过程中要寻求与各利益攸关方取得直接联系,同时注重与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且主动回应,在多方利益中寻找平衡点,以降低民众运动和武装暴力事件带来的潜在风险。在面对非政府组织的批评时,要做好危机公关,通过合作的方式了解企业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方跨国公司可以向上文中提及的跨国公司借鉴经验,例如委托专业非政府组织在推广海外项目前对当地社区劳工情况进行调研、在出现冲突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及时弥补出现的问题等。当前以国家电网为首,许多中国大型企业已经开始推出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以及劳工权益保障的成就向社会公开,这是一个有益尝试,对于中方跨国公司更好融入现有国际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三)中国非政府组织“走出去”
在构建非政府组织与企业的合作框架过程中,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视角,中国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了解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采用中国企业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促进双方沟通,同时也帮助东道国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当地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落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47]为了更加充分发挥中国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提升其基本能力是当务之急:在上文中我们提到,现有的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机制实际是优胜劣汰的游戏,这一方面要求中国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到工商业与人权国际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改善西方价值观主导合作机制的局面。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中国非政府组织进一步自我完善,向世界上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学习先进的组织架构与运营理念,同时熟练掌握国际法律的制定过程,只有熟知已有的国际准则才能有效参与新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中国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构建有自身特色的项目来明确其特性和地位,在国内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这些项目在海外的推广,从而扩大非政府组织的知名度,确立其在工商业人权领域的领跑地位。此外,中国非政府组织还应当做好桥梁沟通作用,向东道国国家分享中国投资现状,介绍中国的国家政策和企业决策机制,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的基本状况,同时也帮助实现东道国与企业的对接,促成双边或多边对话的实现。
在“一带一路”倡议指导下,中国企业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需要意识到并积极利用当前存在的工商业与人权议题合作机制;中国非政府组织也应当积极参与到这一机制建设过程中,为合作机制建设提供中国思路。这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庞林立,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早稻田大学亚洲太平洋研究科联合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参见[美]约翰·杰勒德·鲁格:《工商业与人权:演进中的国际议程》,张伟、尹玲颖译,载《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3期。
②Stephen Tully ed.,International Documents on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5,pp.5-14.
③Karl P.Sauvant,“The Negotia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Experience and Lessons Learned”, 16 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2015,pp.20-22.
④OECD,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OECD Publishing,2001,2020年1月5日访问。
⑤UN Global Compact,“The Ten Principles”,2020年1月5日访问。
⑥参见杨松才:《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下的公司人权责任》,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1期。
⑦参见宋佳宁:《跨国公司国际刑事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5-118页。
⑧参见注⑥。
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UN Sales No.E.06.II.D.11(2006),2020年1月5日访问。
⑩参见注①。
⑪汪玮敏:《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规制及其反思》,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4期。
⑫Philip Alston,“The ‘Not-a-Cat’ Syndrome:Ca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 Accommodate Non-state Actors?”,in Non-State Actors and Human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⑬参见注①。
⑭参见Radu Mares,张万洪:《工商业与人权的关键议题及其在新时代的意义》,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⑮参见梁晓辉:《工商业与人权:中国政策理念的转变与业界实践的互动研究》,载《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6期。
⑯参见程骞、徐亚文:《人权视角下的公司环境责任——兼论“工商业与人权”框架的指导意义》,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⑰参见\[韩\]徐昌禄、南承宪:《韩国海外经营企业的工商业与人权案例研究:挑战和一个新的国家行动计划》,载《人权》2018年第6期。
⑱参见注⑮。
⑲参见联合国档案:A/HRC/WG.6/31/CHN/3。
⑳参见注⑮、注⑯,以及程骞、周龙炜:《从“企业社会责任”到“工商业与人权”:中国企业的新挑战》,载《中国发展简报》,2014年第4期。
[21参见霍淑红:《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及其存在的问题》,载《中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会会议论文集》,2010年10月。
[22]参见刘海江:《国际法治视野内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23]参见注[21],第4页。
[24]参见注①。
[25]参见SA8000R标准,2020年1月5日访问。
[26]FIDH,“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for Human Rights Abuses:A Guide for Victims and NGOs on Recourse Mechanisms”,2020年1月5日访问。
[27]参见《可口可乐520计划:为更多中国女性筑梦》,载可口可乐中国,2020年1月5日访问。
[28]参见《苹果发布供货商报告:09年发现17宗违规行为》,载搜孤网,2020年1月5日访问。
[29]参见 《我们与耐克》,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0年1月5日访问。项目相关报告请见慈源:《助力中国青少年成长——Nike公司与青基会合作关系报告》(2012年7月)2020年1月5日访问。
[30]有关报道请见:New York Times,“Sea Slaves:The Human Misery That Feeds Pets and Livestock”, July 27,2015,2020年1月5日访问。
[31]Vertie,“Recruitment Practices and Migrant Labor Conditions in Nestles Thai Shrimp Supply Chain”,2020年1月5日访问。
[32]参见注[36],第18页。
[33]NIKE Inc.,“Sustainable Business Performance Summary FY12-13”,p.59.
[34]参见注[21],第5-6页。
[35]参见《失语的监察员:关注工人权益的NGO组织发现它们最终得到的结果可能与初衷大相径庭》,载环球企业家网,http://www.gemag.com.cn/14/3148_1.html,2020年1月5日访问。
[36]参见注[21],第1-6页;熊洁、张波:《印度的NGO》,载学习时报,2020年1月5日访问。
[37]参见《欲打造“投资天堂”化身新“世界工厂”,越南准备好了吗?》,载21财经网,2020年1月5日访问。
[38]参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越南(2018年版)》,载商务部网站,2020年1月5日访问。
[39] 参见《越南的中国投资》,载Vietnam Briefing,中国在越南的投资,2020年1月5日访问。另参见注[37]。
[40]参见《越南:中企投资因骚乱面临拐点》,载《参考消息》,2014年5月27日。
[41]参见《越南罢工速度太快,工厂根本来不及反应》,载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网站,2020年1月5日访问。
[41]参见《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的海外投资与企业社会责任:国别调研报告(越南卷)》,载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网站,2020年1月5日访问。
[43]参见 《外媒:按TPP要求,越南将允许罢工和组织独立工会》,载观察者网,2020年1月5日访问。
[44]参见李猛:《“一带一路”中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及争端解决》,载《中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8期。
[45]参见《“一带一路”中资企业社会责任路线图发布》,载中瑞企业社会责任合作网,2020年1月5日访问。
[46]参见《国家电网发布中央企业收分海外社会责任指南》,载中国一带一路网,2020年1月5日访问。
[47]参见亚洲基金会、广西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协会、社会资源研究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社会责任与NGO参与(讨论稿)》,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社会责任与NGO参与_以缅甸莱比塘铜矿项目为例,2020年1月5日访问。
Abstract:Under the theme of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re in opposition and cooperation.The difficulties that China’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encounter in their investments in countries like Vietnam reflected that Chinese enterprises had not fully understood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under the theme of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it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raise corporat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attach importance to cooperation with NGOs and promote China’s NGOs to go global so as to enhance the op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Keywords: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NGO;Chinese Enterprises;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