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当今合作治理时代,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人权事务之中,在构建以“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的人权共同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与政府及其他相关主体一起成为人权事业的保障者。通过梳理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主要贡献,我们发现相关政策法律的及时到位支撑及模式化的参与,是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成功经验。这些贡献与经验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与全链条的成效与风险管控机制的保障下,将为推动人权全球治理与世界人权事业进步提供更好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
关键词:社会组织 走出去 人权治理 人类共同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曾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特点,其中的一个“新”是,这是一个“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①。根据学者阐述,“随着人类面临的跨国性和全球性人权问题日益增多,很多人权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应对。有必要以中国立场、观点和方法,并以国际人权共识为基础,积极推进人权国际化、全球化,为维护全球人权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推进人权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人权对话与合作,特别是人权领域的共商共治,提升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制度性话语权。”②基于此,我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在人权领域,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参与人权全球治理”③。《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提到:作为国际社会重要一员,新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努力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进步。④实践证明,构建以“人类共同价值”⑤为核心的人权共同体助力人权全球治理等都需要社会组织⑥的实质有效参与,特别是作为“第三部门”⑦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人权工作的实质性助力。因此,2017年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民间组织的往来,建设丝绸之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2019年,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出要加强民间组织往来:未来5年,中国将邀请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政党、智库、民间组织等1万名代表来华交流;同时,鼓励和支持沿线国家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民生合作,政府还设立30亿美元的“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内及受援国民间组织、国内外智库和国际组织,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实施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和提高社会发展水平的对外援助项目。在未来五年将有重大的政策举措,开展援外民生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购买的领域将实现多样化,特别是对教育、农业、扶贫、文化、健康、弱势群体支持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⑧
二、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贡献
全球人权治理需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国际法主体(如民间性跨国联合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过制裁与审判等间接方式,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医疗教育等方式参与各项具体人权事务,保障有关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有学者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关系,就是二者之间构建一个协作系统,实现整体效应,实现利益一致、功能耦合与沟通顺畅”⑨。社会组织能够在全球人权治理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由其在人权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决定的。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且是公共决策的倡导者。就其政治功能而言,主要包括政治沟通、影响政府决策、监督政府、民主自治等。就其社会功能而言,社会组织能够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抗震救灾、环保、扶贫、农村发展等各个领域发挥其功能。⑩正是由于社会组织扮演的角色及其功能,我国社会组织参与人权治理意识得到了快速提升,全球人权治理事业也得到了良好发展。2019年,我国获得拥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⑪的社会组织有10家,创历史新高。2017年,甘肃彩虹公益社在尼泊尔注册了本地机构——尼泊尔彩虹;2019年3月,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启动中国民间组织援柬扫雷行动;2019年4月昆明云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在柬埔寨金边挂牌成立;《云南社会组织走入老挝行动计划》开启了多个支持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平台计划;2019年12月,四川海惠联合泰国相关的公益组织在海惠国际公益园举办清迈高峰论坛。这些活动表明:国内小型社会组织成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实证调研与文献梳理发现,在旧的“人道主义干预”与新的“保护的责任”等人权国际保护理念及有关国家的“人权外交”战略指导下,一些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等综合性与世界性国际组织、欧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会与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性国际组织在内的各国际法主体与民间性跨国联合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直以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医疗教育等传统项目,以及通过研讨会、研究项目、培训班等各种方式参与人权事务。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的人权治理领域主要涉及人道主义救援、医疗援助、教育援助、环保、行动研究及治理能力提升等。具有典范意义的有以下五个方面。
在人道主义援助方面,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壹基金、爱德基金会、蓝天救援队等社会组织开展了救援、灾情评估、物资发放、灾后重建等灾害救援工作。代表性的项目有:“非洲之角”旱灾、印尼海啸、美国卡特琳娜飓风、巴基斯坦地震、海地地震等中的人道主义救援,向缅甸果敢战争影响难民捐赠食物衣服及防御药品等。2019年9月,国际上首座真正意义上的红十字国际学院在江苏苏州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人道主义救援的经验积累向知识体系建构转变,人道主义救援体系的防灾减灾经验走向全球。⑫2019年10月,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联合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爱德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风险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水滴公益倡议等发起“中国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社会力量行动网络”。
在健康权利保障方面,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国民促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云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等社会组织帮助当地病人进行免费手术治疗、捐赠手术器材、帮助当地医疗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等。代表性项目有:中国民促会联合企业、医院在马拉维和津巴布韦开展“非洲光明行”;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埃塞俄比亚和苏丹推出的微笑儿童学校供餐;云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在缅甸北部4县、越南老街、柬埔寨等地实施的艾滋病、丙肝、贫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知识宣传、干预服务及救治活动等。
在受教育权保障方面,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云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瑞丽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通过学校修建、教学物资捐赠、教学能力提升和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等开展受教育权利保障工作。代表性项目有:“希望工程走进非洲”、修建“希望小学”;瑞丽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在缅甸木姐开展的教育师资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项目、奖学金与助学金发放;以及云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在缅甸迈扎央难民营中心小学、缅甸克钦密松水电站移民搬迁社区、柬埔寨马德望市学校开展的系列教育援助活动等。2019年,甘肃彩虹公益社在尼泊尔开展了彩虹学校、孤儿支持、困境儿童助学支持、青年发展等项目。2019年7月,西藏善缘基金会与尼泊尔民间组织合作开展了支持尼泊尔青年就业技能第三期培训项目。
在环境权利保障方面,爱德基金会、全球环境研究所、社会资源研究所等通过帮助受助国做好环境保护、能源清洁等参与环境权利保护。代表性项目有:斯里兰卡沼气项目、GEL与中国电力投资公司的“密松水电站利益相关方交流与社区发展”项目等。2019年,中国多个社会组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亚洲清洁能源论坛等国际环境保护会议上传达中国社会组织声音,支付宝推出的“蚂蚁森林”项目获得联合国最高环保荣誉“地球卫士奖”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最高奖“灯塔奖”⑬。
在治理知识与能力提升方面,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民促会、云南青少年基金会通过开展“中国国际社会责任研究课题及论坛”、苏丹社会组织扶贫能力建设班、缅甸果敢公益慈善组织能力培训班等项目治理知识与提升治理能力。⑭
三、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经验
社会组织的社会性以及人权治理的公共性,决定了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弥补其他治理形式的不足。以政府治理为例,实践已经证明,政府失灵而导致的人权政策制定失误、人道主义援助低效,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引起的腐败等人权治理难题早已引起世界范围内的讨论。而社会组织因其社会性、专业性和民间性等特点,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可以有效填补政府失灵留下的治理空白,尤其是在某些特定领域,社会组织所展示的治理能力和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更甚于政府等其他治理主体。⑮通过归纳调研情况,我们在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进程中提炼出的核心经验是:政策法律形成的良好制度支撑和参与模式的有效选择。
(一)制度支撑: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重要保证
正如学者所言,“一个好的制度链接会成就合理的制度结构,进而实现制度协调”,制度结构的本质是通过衔接政策法律在众多政策法律中建立制度秩序,而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同样需要良好制度支撑。⑯近年来,为加快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百多项涉及“走出去”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这其中不乏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
在国家层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已经有社会组织走出去,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一些人权工作,他们将国内的一些人权工作方法经验介绍到了东南亚、非洲等国家,为这些国家的人权工作与保障贡献了中国智慧与力量,也为人权全球治理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走出去,相关政策与法律也适时提供了规范性保障,如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五项法定职责中的一项是开展国际人道救援和民间外交;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引导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2016年《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强调并指出社会组织在教育医疗、减贫开发、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作用。2016年《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境外捐赠财产入境手续和减免进口税的条件”。中联部已经联合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和民政部出台了《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指导意见》。
在地方层面,2019年7月,云南出台首个社会组织走出去引导性文件——《云南社会组织走入老挝行动计划》,该计划鼓励云南社会组织在减贫、医疗卫生、防灾减灾、替代种植、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青少年交流等领域开展工作。该计划设定20192022年为奠定基础阶段,推动落实云南社会组织在老挝的登记注册,重点在中老边境省市开展一批资金需求小、社会效益好、紧贴基层的民生项目;2023-2025年为巩固和推广阶段,重点拓展云南社会组织在老挝实施多种类民生项目,完善云南社会组织在老挝的发展模式。⑰此外,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还多次举办地方社会组织“走出去”能力建设培训班,以及时有效提升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各项能力。2019年,70家来自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和部分全国性社会组织的80名代表参加了在云南昆明举办的培训;来自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海南等10个省(直辖市)的70多家社会组织共80余名代表参加了在山东济南举办的培训。⑱
(二)模式选择:社会组织参与人权治理的四种模式
对于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国际化路径选择中,有学者提出了“五种模式说”,即属地伙伴型、民办官助型、社办联企型、借船出海型、社媒合作型。⑲本文认为,从既有经验来看,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较为成熟与成功的是四种模式:属地伙伴型、民办官助型、社办联企型、借船出海型。
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属地伙伴型”模式,是指社会组织在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过程中,与属地国的合意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的人权工作合作关系,利用合意社会组织的地缘优势为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人权治理的具体工作提供依法约定的各种支持。“五种模式说”提出者通过对代表性社会组织的抽样调研问卷发现:该模式是五种模式中得分最高的,赞成的比例达到了91.3%,“五种模式说”论者建议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各项治理工作采取“属地伙伴型”国际化模式作为首选。⑳“属地伙伴型”模式是国际社会组织及发达国家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也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比较成熟和成功的模式。该模式有效落地的关键是,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社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了解当地国与人权治理事项直接关联的政治、政策、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意向及执行能力等。如采用该模式的爱德基金会等就是走出去参与属地国的环境权利、教育权利、健康权利等方面人权治理的成功范例。
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民办官助型”,指的是社会组织已经走出去参与了人权治理,政府依法公开从人道主义援助资金中给予资金支持其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五种模式说”提出者通过对代表性社会组织的抽样调研问卷发现:该模式是五种模式中得分排名第二的,赞成的比例达到了89.9%,“五种模式说”论者建议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各项治理工作把“民办官助型”国际化模式作为次优选项。[21]数据显示,美国、英国、日本和巴西的政府及职能部门也采取了“民办官助型”模式助力本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我国云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在缅甸迈扎央难民营中心小学、缅甸克钦密松水电站移民搬迁社区、柬埔寨马德望市学校开展的系列教育援助活动,这些有效促进教育权保障的人权治理工作经费来源于云南省商务厅的对外援助资金。
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社办联企型”,指的是社会组织已经走出去参与了人权治理,为了更好地提升参与效果,找到合意的走出去企业合作开展治理工作,该模式更容易发挥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所在国社会组织、企业及项目所在社区联络的相对优势,达到多赢治理效果。“五种模式说”提出者通过对代表性社会组织的抽样调研问卷发现:该模式是五种模式中得分排名第三的,赞成的比例达到了87.1%,“五种模式说”论者建议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各项治理工作把“社办联企型”国际化模式作为第三选项。[22]调研发现,中国扶贫基金与中国石油合作在苏丹参与的一些人权治理工作即是“社办联企型”的一个典范;而中国石化Addax公司模式也是对“社办联企型”的一种有力佐证;全球环境研究所与中国电力投资公司的“密松水电站利益相关方交流与社区发展”项目等有效地保障了环境权和社区居民其他权利。而且,全球人权治理的经验表明,“社办联企型”是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模式。
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借船出海型”指的是中国社会组织与已经有丰富的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经验的国际社会组织协议合作,借用国际社会组织的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经验网络、口碑人脉等,为我国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社会组织所用,在同一个受援国采取协议合作、互利互惠的方式协同参与人权治理。“五种模式说”提出者通过对代表性社会组织的抽样调研问卷发现:该模式是五种模式中得分排名第四的,赞成的比例达到了86.3%,“五种模式说”论者建议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各项治理工作把“借船出海型”国际化模式作为第四选项。[23]因“借船出海型”的关键是找到合意与可行的组织,包括与联合国体系的人权治理合作。目前,中国扶贫基金会通过合意有效借用国际社会组织的网络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是该模式的一个成功案例。
四、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风险防控
从思想意识推动力来看,人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无论是科层化、理性化的政府组织还是功利化、商业化的市场组织均无法单凭一己之力完全承载人权治理以及风险防控工作。“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它有时离国家更近有时离社会更近——其一经形成便具有了某种既独立于国家又独立于社会的性质”,正是“这样的特别气质”,使得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过程中既能与东道国达成合作意向,共同推动全球人权发展,又能在必要的时刻捍卫个体的人权,因此借助社会组织之力是最佳选择。[24]社会组织作为我国对外援助、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民心相通等涉外工作的重要执行者和参与者,肩负着走出去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民生人权、公共外交等工作重任。然而,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工作地理跨越幅度大,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文化习俗差异大,如何在充满挑战的环境中降低风险,已成为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各类风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关叠加共同作用于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工作的全过程,使社会组织暴露在巨大的风险敞口下。如果全过程与全链条的成效及风险管控机制缺失,社会组织走出去不仅难以有效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及新型国际关系的建构,还可能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流失以及阻碍我国大国形象的夯实,甚至有可能危及社会组织在境外生存和发展。
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人权工作成效与风险控制相对较好,但面对复杂的国际斗争形势以及我国的国际战略布局,还是亟待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与全链条的成效与风险管控机制。而且,改革开放40年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发展至今,已经逐渐从“掌控型监管”向“合规型监管”转型[25],建议中联部牵头商务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以《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7年)、《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2017年)、《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2017年)、《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18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中国石化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强化管理的意见》(2018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诚信合规管理手册》(2019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等企业走出去合规建设有关政策立法的经验为借鉴,结合《社会组织走出去指导意见》《中国民间组织走出去操作手册》等积累,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建设和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指导下,及时完善社会组织的单项与综合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社会组织监管与执法监察制度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良性发展”[26],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教育、农业、扶贫、文化、健康、弱势群体支持等领域援外项目为重点,及时出台社会组织走出去成效与风险管理的合规政策与法律,明确进入退出与奖惩机制。
(一)事前风险防控机制
由于风险普遍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决策于未知之中”也成为社会组织降低风险活动的真实写照。从社会层面来看,事前风险防控最大的挑战在于实践中难以得到普遍有效的实施,多为开放性的指导原则,而无法针对具体风险领域提出适用规范。[27]针对此问题,本文认为,在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事前参与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国家基本情况、社会组织参与的需求与空间、相关政策法律、项目国家参与的具体行动策略和社会组织整体战略愿景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资金安排与外派人才评估、资金出入境方式与风险、政府部门、合作的当地社会组织、社区及受益群体、项目中相关企业等合作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关系的建立、巩固与评估,是否建立尊重人权、避免歧视、避免纠纷、注重参与式与可持续发展、重视透明度与公信力、重视项目质量、积极构建伙伴关系与学习型社区项目推进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预防公平性、文化差异、沟通不畅等因素导致的冲突与风险等。另一方面,还应当重视合作伙伴的选择,这需要考虑:机构登记注册等基本信息、组织年检情况及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价值理念、合作诉求点、领域和地域、政府资源、合法性与规范性、人员团队信息、既有的项目经验和项目地反馈、合作方式、合作中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具有法律效力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如,2018 年7 月,在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与尼泊尔社会福利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中尼民间组织民生项目对接会上,25 家中国民间组织与34 家尼泊尔民间组织就教育、扶贫、医疗、防灾救灾等领域的合作需求进行了洽谈,最后11 家中国民间组织与尼泊尔社会福利委员会及其他民间组织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了13 项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二)事中风险防控机制
在“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开展后不久,全球相继发生“英国脱欧公投成功”“美国特朗普当选总统”和“意大利修宪公投失败”等一系列“黑天鹅”事件,折射出民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抬头,“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无论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叙利亚、也门和缅甸等仍然战火未熄的国家,还是深陷恐怖主义泥潭的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拉克等国,都面临着复杂的人权问题以及人道主义需求与资源间的缺口。[28]可以说,社会组织在参与各类复杂人权活动的同时,面临着多样化风险,相较于事前、事后风险,事中风险的管控是更能决定社会组织“生死存亡”的要素。因此,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应的事中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考察及时评估合作伙伴无法匹配项目能力需求、找不到合适的受益对象、受益社区(群体)产生冲突、项目资金无法及时匹配到位、项目进度滞后、项目无法完成承诺产出、跨境资金拨付周期较长、项目执行成本高、执行能力与专业性等因素,还应当加强海外员工管理(包括外派与招聘、外派员工签证期限、员工培训、薪酬管理)、志愿者培训、安全管理等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对外工作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社会组织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三)事后风险防控机制
事后风险防控,是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有必要以风险管理框架提出的要素作为主线,对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的人权项目事后监测进行完善。项目监测的主要目标是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同时良好的监测能及时回应资助方,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做好前期的资料储备。借用平衡计分卡,可将项目监测分为:财务监测,主要是掌握项目实施的财务效率,同时通过监测掌握下一阶段的资金调整和安排,重点监测资金投入的回报情况、成本费用、资产的利用率、资产的结构等;相关利益主体监测,可从获益情况、满意度、项目的影响范围大小等来监测;内部管理监测,如监测内部创新能力、工作人员与相关利益主体合作的能力、开拓业务的能力、对资源管理链条的管理水平等。最后,项目评估时需要清楚地告知第三方项目设计的逻辑框架,提供给第三方项目评估报告框架、良好的监测记录档案和已监测到的亮点和弱点,要求第三方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同时重点使用参与式评估方法。充分发挥事后监测在社会组织走出去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与管理、项目流程优化与完善等方面的管理附加值作用,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组织人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如,2016年12月,为了全面深入总结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尼泊尔、厄瓜多尔地震人道援助工作的经验,有效应对未来参与中各阶段的风险,曾参与救援的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壹基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等多家基金会以及十余支民间救援队伍在北京召开了总结会议。
五、结语
在合作治理时代,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构想和实践,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方案的最新发展。2017年3月和2018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多次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决议,标志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理念和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促进人权共同体构建的“新方案”。简言之,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的社会组织应“秉承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在国家战略布局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中找准坐标方位、找准服务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承担好使命和责任,提供政府难以提供也提供不好、市场又不愿意提供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以及社会性服务”[29]。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顶层规划应以“具有国际融通性的人权命题和观念——‘人类共同价值’”为原则指引,以“高度关注社会组织发展变化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审慎稳妥、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使各类社会组织按需设置,加快实现社会组织管理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深化方向转型发展步伐”[30]为核心,赋予社会组织自主选择权,为社会组织参与人权治理与人权共同体构建提供合法性支持。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政策法律的多元化、赋权型顶层规划的指引下,通过自下而上的多元模式走出去参与人权治理,以通过社会建构获得参与人权治理的“社会资本”[31]与“社会合法性”[32],以全过程与全链条的成效与风险管控机制为后盾,最终在“双合法”的基础上,尤其要注重“帮助发展中国家形成自我发展能力,形成人类命运发展能力共同体”[33]。
(刘红春,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权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本文是云南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综合社会调查项目<项目号:C176240101>与2018年教育部一般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研究”<项目号:18YJC82003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
②张文显:《新时代的人权法理》,载《人权》2019年第3期。
③参见上注。
④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9/0923/c1001-31366598.html,2019年11月12日访问。
⑤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⑥社会组织指的是依法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莱斯特·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私人组织”或者“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民间组织”。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定义是:“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我国有学者认为:第三部门一是要与政府相区别,是自愿提供准公共物品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二是要与私人部门相区别,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本文所指的“第三部门”就是现在我国官方机构与立法用语中的“社会组织”。
⑧参见董强:《中国民间组织走出去的政策机遇期正在到来》,载《公益慈善周刊》,2019年4月28日。
⑨苏曦凌、杜海富:《走向协同:社会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形态的理性建构》,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⑩参见方长春:《社会组织形成与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载《江汉学术》2019年第2期。
⑪这是经济社会理事会设立的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咨商机制,目前有全面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和注册咨商地位等三种。
⑫参见王祖敏:《全球影响力日益彰显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亮点纷呈》,载中国新闻网,2020年01月06日访问。
⑬参见注⑫。
⑭数据来源:各社会组织官方网站与微信公众账号。
⑮参见梁德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共治的合法性困境及其政策调适》,载《社会科学辑刊》2019年第3期。
⑯参见肖国兴:《论能源法律制度结构的功能与成因》,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
⑰参见外联处:《云南社会组织走入老挝行动计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9年7月22日访问。
⑱参见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成功举办地方社会组织“走出去”能力建设培训班》,载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官网,2019年10月3日访问。
⑲参见黄浩明:《社会组织走出去——中国际化法治战略与路径选择》,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
⑳参见上注,第131页。
[21]参见注⑲,第132页。
[22]参见上注,第133页。
[23]参见上注,第135页。
[24]参见丁惠平:《依附、发轫与同构: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历程》,载《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10期。
[25]参见周俊:《走向“合规性监管”——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发展回顾与展望》,载《行政论坛》2019年第4期。
[26]柳拯:《以制度建设为核心 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载《中国社会报》,2020年1月6日。
[27]参见陈海嵩:《风险预防原则的法理重述——以风险规制为中心》,载《清华法治论衡》2016年第1期。
[28]参见郭周明、田云华、周燕萍:《逆全球化下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控的中国方案——基于“一带一路”视角》,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29]见注[26]。
[30]同注[26]。
[31]“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指的是社会组织通过自己拥有的社会网络关系而获得的资源。
[32]该术语由高丙中在《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中刊发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一文中提出,指的是因为符合某种社会正当性而赢得一些民众、一定群体的承认乃至参与。
[33]周天勇:《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一带一路”供给品安排——一个经济学视角的分析和阐释》,载《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37期。
Abstract:In the era of governance through cooperation,as the “third sector”,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increasingly involved in human rights affairs.The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uman rights community with the core of “common values of human”,and together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other relevant subjects,they become the guarantors of human rights cause.By sorting out the main contribut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articipating in human rights governance,it is found that the timely support of relevant policies and laws and the participation through certain models ar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articipating in human rights governance.Under the guarantee of the mechanism of effectiveness and risk control along the whole chain before,during and after the process,these contributions and experience will provide better Chinese experience and Chinese programs to promote global govern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progress of human rights cause in the world.
Keywords: Social Organizations;Go Global;Human Rights Governance;Common Values of Human;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