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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方法简论

来源:《人权》2020年第1期作者:[荷]冯·库曼斯,[荷]弗雷德·格林菲尔德,[荷]门诺·T.卡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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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人权领域的相关研究,特别是法律研究,往往很少关注方法论问题。这可能是因为人权学者经常是(以前的)人权活动家。免除方法论的限制使研究人员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思考,并得出他们最初希望得到的结论。鉴于人权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我们对关注这一问题的人提供了一些建议,包括仔细阐明项目研究方法、讨论那些已被否定的替代方法以及避免使用“新兴”人权的标签。

  关键词:人权研究 研究方法 定量方法

  一、导言

  
人权学术研究经常因缺乏对方法论的关注而遭受批评。例如,一位评论员认为:“在国际人权法领域,随心所欲的肆意妄想和草率马虎的法律分析往往十分普遍”①。我们认为,不应该简单地认为这些观点充满偏见、缺乏见识而予以摒弃,应该严肃对待并认真考察。

  专门关注人权研究方法的书籍不多,可以推荐给准备学位论文的博士生的书也很少。②因此,我们决定尝试填补这一空白,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人权研究领域的方法论问题。不同学科的方法论可以相互借鉴,所以我们广泛征集论文,邀请不同学科的学者,厘清良好的人权研究的标准。我们征求了来自法律、健康科学、哲学、政治科学、国际关系和社会学领域的学者的意见。我们向他们提出以下问题:区分人权研究优劣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还邀请参与者确定典型的人权研究方法的标准。这些标准与其他领域的标准是否不同?

  论文征集反响热烈。这使我们的信念更加坚定,在人权领域,需要对研究方法进行更多的学术思考。我们选取了来稿中最能概括我们目的的论文,2007年11月在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人权中心举办的一次会议上对其予以介绍。2009年,这次会议的最佳论文由因特桑提亚出版社以《人权研究方法》为题出版发行。本文摘自该书的导论章节,总结了论文和会议讨论中的主要观点。

  二、人权研究方法的有关问题

  
人权研究涵盖非常广泛的主题和方法。例如,它可能与下列内容有关:人权标准的内容、国际和国内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遵守人权标准的程度、人权在外交政策中的作用、人权的历史或哲学问题。尽管人权学术研究通常被视为法律人的专属领域,但它包含的学科范围要更加宽泛。

  实际上,如果人权学术研究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那么它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似乎要大于对社会科学家所做研究的影响。这种区别可能是因为它们的方法不同。法律人是体系的建立者,他们依赖于逻辑来确定各种论点是否与现有的规范框架兼容。人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该规范背景的一部分。③因此,法律学者对于法律制度对现实的影响没有多少发言权。它只是做出了隐性假设,并有与现实脱节的风险。另外,社会科学家试图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他们的发现能够被实践检验并证明。但是,他们可能会忽视或误解可适用的法律标准。

  一项针对28位接受过法律培训的人权学者的调查表明,只有一半的人接受过方法论方面的正式培训。④其他人只是在过程中进行了简单的学习。更需警醒的是,只有13名受访者表示,在开始研究新课题时会思考最合适的研究方法。并且只有3名回应称,他们通常会在发表的作品中解释所用的研究方法。2006年,一项针对7本顶尖人权法期刊所载学术文章的调查发现,90篇文章中有22篇没有关于所用方法的明确内容。⑤

  我们不知道社会科学家是否对人权学术研究进行过类似调查。但是,据我们了解,虽然在人权领域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家往往比法律同行做得更好,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工作也常常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社会科学家中也有一种倾向,即在出版物中省略对其研究方法的解释。一项针对跨学科人权杂志《人权季刊》和《荷兰人权季刊》所载文章的调查揭示了另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所有学科的作者都倾向于依赖二手而非一手资料。⑥

  为什么人权学术研究的方法论标准如此糟糕呢?我们的假设是,人权学者一腔热情,他们倾向于认为人权是积极的。在人权领域,许多学者是或者之前是人权活动家。尽管很少明确表示,但他们研究的目的确是促进对人权标准的尊重。因此,他们可能会忽视以下事实:追求人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旨在增进对人类尊严的尊重的一种手段。⑦他们可能会忘记,人权标准是国家间妥协的产物,可能并不完美。他们可能会忽略,仅仅通过国际机构的决议和新的国际机构的建立并不一定会改善现实的人权状况。

  荷兰人权研究学院的使命宣言(荷兰人权学者的合作框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宣言规定,该学院的目的是“协助进一步实施和增强国际、区域和国家人权保护体系”⑧。从这些用语可见,有关研究几乎不可能挑战传统观念——现有体系是良好的。

  遗憾的是,一些人权律师表现出对国际人权机构判例法的过度尊重。因为他们不愿削弱这些机构的职权以招致不必要的批评,特别是在人权机构刚成立或需要延长任务期限时。这种同情态度可能基于一个隐性假设,即无论其内容如何,都应支持人权领域的国际监督机制,尤其当它们采取“进步”立场时。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混淆了学术研究和行动主义。如果国际机构的工作结果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那么人权学者就有义务指出来。

  因为人权学者通常在开始研究之前就知道想要得出的结论,所以有很大可能肆意按照自己的意愿思考。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只关注那些支持所需结论的资料,而忽视了指向相反方向的文献或发现。大多数学科都鼓励人们逆势而上,证明传统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在人权研究领域,学术成就往往指的是那些对支持传统观念的研究结果的简单记录。换句话说,人权学者似乎没有内部的批判性反思。⑨

  这种趋势也有例外。例如,法律学者乌纳·海瑟薇(Oona Hathaway)的一项研究表明,与没有系统地实施酷刑的国家相比,实施酷刑的非民主国家更有可能成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⑩即使在批准该公约之后,这些国家的酷刑也没有减少。该发现挑战了传统观念,即该公约缔约国将受到公约监督机制的约束,对酷刑的容忍度低。而这种假设是鼓励国家成为人权条约缔约国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各国加入该公约可能不是为了打击酷刑,而是为了提高其国际声誉,从而增加获得发展援助的机会。⑪

  人权学术研究缺乏方法论上的严谨性,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最重要的是,它削弱了人权学术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和有效性。缺乏方法论上的严谨性也会消极地影响人权研究提案获得资金资助的机会。不同学科研究提案的质量比较起来会有困难,因此经常根据研究提案所用方法决定是否给予资金支助。方法不完善的提案不太可能获得资助。

  三、建议

  
作品的方法论本质上就是它的“做法”。它解决了如何找到相关信息,如何组织信息以及如何解释结论的问题。方法论对于学术研究的任何分支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可靠的方法会产生不可靠的结果。对方法论的反思不是无用的,不会减损对实质内容的研究。方法和实质内容之间没有矛盾,方法就是实质内容。⑫可以说,对作品方法论的描述是任何学术论文(或研究提案)中最有趣、最能说明问题的部分。

  研究项目方法的描述不应与资料来源的描述相混淆。这样的资料清单本身很有用,特别是在附有资料选择和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对研究项目方法的描述是对资料清单的补充,因为它阐明了相关资料是如何组织和解释的。

  人权学者经常犯的另一个错误是将调查什么和如何调查相混淆。在书籍或论文的导论中,作者可能会提供随后各章的详尽摘要。尽管这样的“结构图”很有用,但研究人员必须将其与论文的方法区分开。方法不等同于目录。相反,方法需要详细描述研究人员从提出问题到得出结论所采取的步骤。

  在人权研究领域,没有单一或典型的首选方法。选择回答指定研究问题的方法可以是定量方法或定性方法,归纳法或演绎法,案例研究法或试图得出一般性结论,仅关注一个国家或比较多个国家,仅基于书面形式的资料或基于实地调查和访谈。如果熟练地采用多种方法,则可以得到更可靠的结论。

  为研究项目选择的方法应从项目的研究问题中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诸如资料、资金、可用时间和研究人员条件(培训、语言能力)等实际考虑因素也可能影响项目的方法。同样,研究人员也应该解释所有这些因素。

  研究人员不应省略研究项目的方法,而应明确描述该方法。研究人员应确定并证明研究过程中的每个步骤。如果研究人员不仔细解释所用方法,则其他人无法评估研究项目结论的有效性。例如,研究人员仅仅提及依赖“常规的法律研究方法”是不够的。在对方法进行描述时,研究人员还应讨论她考虑过的替代方法以及为什么没有选择该方法。这样解释的目的是证明研究人员已经思考过该项目的正确研究方法,并做出了合理的选择。

  在人权领域,规范性研究项目必须清楚地区分现行法(lexlata)和作者认为的未来法(lex ferenda)。但是,人们经常通过将某些权利定义为“新兴”人权或对这些权利做出新的解释来模糊现行法和未来法之间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术语可能会为随心所欲的思考方式提供掩护,研究人员应审慎使用。

  评估政策的影响时,研究人员在得出结论时应非常谨慎。这一方法在各领域普遍适用,但在人权领域由于很难证明因果关系就显得十分困难。⑬例如,即使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衡量变化,也很难确定非政府组织的运动或联合国制裁措施的影响,因为除这些政策外,还有许多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

  也应谨慎使用定量方法。因为当使用定性方法缺乏确定性时定量方法却可以提供,所以定量方法很受欢迎。这一点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特别重要,因为在这些领域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尊重、保护和实现相关权利。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履行了尊重权利的义务相对简单,即国家必须不干预权利的享有。但是,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已采取充分的积极措施来保护和实现一项权利十分困难。于是,研究人员可能会求助于数据指标,却忽视了那些指标可能会产生误导性的结果。例如,上小学的儿童人数增加并不一定能够表明父母贫困的学生是否遭到了歧视。

  应用研究本身也存在方法上的风险,因为研究人员可能承受着要得出所需结论的巨大压力。例如,为了确定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身份,需要对收集的来源国信息进行研究。⑭尽管此过程通常在政治化的背景下展开,但仍应以信息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原则为指导。应用研究风险的另一个例子是为支持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而开展的研究。⑮这种委员会本质上是同时涉足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混合机构。它们的研究同样存在证明政治任务或目标合理性的风险。

  因为需要法律人来澄清法律框架,需要社会学家评估该领域的现实状况,所以不同学科研究人员的参与是人权研究必不可少的要素。但遗憾的是,真正的、高质量的跨学科研究很少,因为很少有研究人员能够同时具备多个学科背景。我们认为,研究人员最好专注于自己的学科,而不要兼顾其他领域。但是,研究人员应避免使用不必要的专业术语,并应让专业领域以外的读者可以了解其研究成果。研究人员还必须努力理解自己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以便充分领悟各领域研究人员的结论。

  ([荷]冯·库曼斯(Fons Coomans),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国际和欧洲法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主席;[荷]弗雷德·格林菲尔德(Fred Grünfeld),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荷]门诺·T.卡明加(Menno T.Kamminga),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国际法教授和马斯特里赫特人权中心主任。原文见FonsCoomans,Fred Grünfeld,Menno T.Kamminga,“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A Primer”,32 Human Rights Quarterly,No.1(2010),pp.179-186。译者:张伟,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李冰清,外交学院国际法系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John R.Crook,“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1 Nw.J.Int.l Hum.Rts.No.2(2003),p.8.

  ②Exceptions include Todd Landman,Studying Human Rights(2006);Todd Landman & Edzia Carvalho,Measuring Human Rights(2009).

  ③Jan M.Smits,“Redefining Normative Legal Science:Towards an Argumentative Discipline”,in Fons Coomans,Fred Grünfeld & Menno T.Kamminga eds.,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2009,p.45.

  ④Eva Brems,“Methods in Legal Human Rights Research”,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第77页。

  ⑤同上。最近一项对荷兰法学博士论文中方法论选择的研究发现了类似趋势。Hervé Edouard Tijssen,De Juridische Dissertatie Onder de Loep:De Verantwoording van Methodologische Kuzes in Juridische Dissertaties(2009).

  ⑥Hans-Otto Sano & Hatla Thelle,“The Need of Evidence Based Human Rights Research”,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p.91.

  ⑦参见David P.Forsythe,“Human Rights Studies:On the Dangers of Legalistic Assumptions”,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p.59.

  ⑧“School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About the School”,2019年10月20日访问。

  ⑨Andreas Fфllesdal,“Methods of Philosophical Research on Human Rights”,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p.233.

  ⑩Oona A.Hathaway,“The Promise and Limit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orture”,in Sanford Levinson ed.,Torture:A Collection ,2004,p.199.

  ⑪同上注。

  ⑫Todd Landman,“Social Science Methods and Human Rights”,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p.19.

  ⑬See Philip Alston,“Appraising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Regime”,in Philip Alston ed.,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A Critical Appraisal,1992,p.1,19.

  ⑭Marco Formisano,“Methodological Challenges in Country of Origin Research”,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p.187.

  ⑮Paul Gready,“Telling Truth? The Methodological Challenges of Truth Commissions”,in Methods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同注③,p.159.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especially when it is legal in nature,tends to devote surprisingly little attention to questions of methodology.This may be a result of the fact that human rights scholars often are (former) human rights activists.Dispensing with methodological constraints enables researchers to engage in wishful thinking an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s they were hoping to find in the first place.The article mak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ose who wish to avoid this pitfall,including carefully spelling out a research method,discussing which alternative methods have been rejected,and avoiding the label “emerging” human rights.

Keywords: Human Rights Research;Description of the Methods;A Combination of Methods;Quantitative Methods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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