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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七十年中国对国际人权体系的贡献

来源:《人权》2020年第1期作者:[荷]汤姆·茨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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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这是回顾中国对国际人权所作贡献的恰当时机。在过去的70年里,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很多变化,因而对这段历史的回顾也需要做出一定的选择。中国在构建与维护国际人权体系方面的重要贡献归结起来有三大方面。 一是中国在起草国际人权体系创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方面所做的贡献;二是中国在国际人权体系中扮演的角色,这一角色可以被描述为“在遵行中挑战”;三是习近平主席所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关键词:国际人权体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贡献 世界人权宣言

  一、中国是国际人权体系的创始国之一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代表张彭春是一位杰出的学者、教育家、剧作家和外交官。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期间,他曾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和副主席,作为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他在撰写这份文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是人权委员会中的智囊团成员之一,他的意见很有权威。因此,他应被视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创建人之一。

  在讨论中,张彭春提出了关于人权的愿景,一种与自由主义模式截然不同并可以替代自由主义模式的愿景,这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通过对争论的引导,张彭春为对待人权的替代模式奠定了基础,该模式结合了儒家思想的长处和新兴的人权理论。为此,他把儒家家庭关系的优点投射到整个社会。这样,作为熟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人性和相互关联性也成为陌生人社会的基础。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儒家的私人道德观念——“私德”转化为“公德”,即公民道德。张彭春所强调的并非“承担权利的个体”,而是“承担责任的个人”。

  张彭春强调,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意识到他所生活的社会的其他人,这一观点可以概括为“仁”或“二人思想”。这种同胞意识,或人际关系意识,说明每个人都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其生活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形成的。实现个人成就的基础是对社区的承诺,而不是自私和孤立。张彭春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应该以人的人性化为目标。因此,在张彭春的坚持下,“仁”的理念被纳入《世界人权宣言》中,体现于第一条关于“良心”和“兄弟关系”的表述。根据张彭春的观点,“兄弟关系”的概念对应中国关于“礼”或礼节和“仁”(体贴对待他人)的概念。

  通过他的介入,张彭春为《世界人权宣言》增加了一个共同体的维度。“仁”的这种共同体维度不仅见诸“兄弟关系”的表述,还体现在第16条第(三)款中,该条指出,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之规定,不鼓励权利的受益者利用这些权利,以牺牲其和人类同胞的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的私利。根据张彭春的观点,“联合国的目标不是为了确保个人的私利,而是努力提高人的道德境界”。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也支持了这种模式。此条明确指出,个人只有在社会框架内才能实现其个性的全面发展。根据莫辛克(Johannes Morsink)的说法,“单独”一词显示了个人与他或她负有责任的社区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在莫辛克(Morsink)看来,“单独”一词很可能是整个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词,因为它驳斥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权利造就了利己主义者,这些人与各自的社区缺乏紧密的联系。

  通过他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张彭春证明了自由主义模式在人权领域并不享有垄断地位,而是可以采用一种强大的基于人性和相互联系的替代模式。他并没有将自由主义的人权思想解读为中国古典思想,而是通过在人权理论中加入中国思想和观念来丰富人权理论。张彭春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创建人之一,他通过一系列的起草和修正,确保了这种替代模式成为了这个创始文件的一部分,因此,不应该像一些观察家希望我们相信的那样,将《人权宣言》视为对自由主义的颂歌。就这样,中国通过这位杰出的代表,成为国际人权体系的创始国之一。

  二、中国是国际人权体系的忠实支持者:“在遵行中挑战”

  北方国家的政府、活动人士和学者有时抱怨说,中国没有遵守国际人权规则。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一直努力在国际人权体系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这足以驳斥上述观点。为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与《世界人权宣言》之规定密切一致的人权方法。

  (一)通过法律与道德履行人权义务

  中国认为,尽管法律可以在履行人权义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作用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成文法,而应扩展到规范社会的道德准则。在地方一级,与正式法律相比,道德或道德与正式法律规则的结合可能更好地保护人权。正如刘杰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北方”仅依靠法律标准来避免和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但在中国,道德准则也非常重要。中国人倾向于认为,培养道德是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有效途径。

  根据一般国际法,各国享有在国家秩序内执行条约义务的酌处权。只要各国履行了签署条约中规定的义务,他们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国内一级履约的最适当方法。换言之,国内适用是结果的义务,而不是手段的义务。因此,包括人权公约在内的各项条约的执行都受到“国内优先”原则的约束。这意味着中国有理由依靠道德准则来履行其人权义务。

  (二)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必要性

  中国主张,人权实质上是每个国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因此,它非常强调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根据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将人权作为强推其价值观或意识形态的工具,或以此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使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责任,其目的在于终止一种情况,那就是各国可以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人权采取其所希望的行动。在这种制度中,国家对受其管辖的人拥有排他的发言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所犯下的暴行证明了这种制度的失败,由此,数百万中国人在日本占领者的手中失去了生命或尊严。因此,基于对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署,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再也不能声称在人权领域享有绝对主权。

  然而,尽管国际人权法可能不再承认各国在这一领域的绝对主权,但它仍然尊重各国的优先地位。因此,国际人权法强调辅助性原则的重要性。根据这项原则,应当首先由缔约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处理人权问题,只有当国家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国际机构才可介入。此外,正如《白皮书》所明确指出的那样,中国反对一国以人权为借口将其意识形态强加于另一国。国际人权文件本身不允许像“特洛伊木马”那样利用人权的做法。这些文件没有规定缔约国必须采纳某种特定的哲学或世界观。它们只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仅此而已。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

  国务院在《白皮书》中明确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根据《白皮书》,对任何国家来说,生存权是所有人权中最重要的,没有生存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存在。因此,保障生存权是中国的首要任务。此外,中国还把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放在优先地位。中国强调,根据《发展权利宣言》,该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

  根据人权理论,人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这意味着所有权利——不论是公民权还是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同等重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无法充分享有人权。但是,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不反对将一项或多项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只要一项人权不被用作剥夺或忽视另一项人权的理由,它就符合人权理论。因此,在美国,言论自由被认为拥有“优先地位”。在德国,人的尊严和一般人格权被视为最重要的权利。中国高度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也是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

  (四)集体权利的重要性不亚于个体权利

  中国主张,集体人权在重要性上并不亚于个体权利。强调集体权利的理由是,个体依靠集体来实现其权利。个体利益被认为与集体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只有在保证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个体利益。

  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同样重要的立场可以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起草历史中找到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赋有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如上所述,这些词汇在中国代表张彭春的倡议下被列入第1条。张彭春认为,儒家“仁”的思想应该用于补充《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个体权利。在他看来,“兄弟精神”意味着要履行对他人的义务。因此,这些权利与义务彼此相互依存。将兄弟精神的概念列入第1条的目的是防止文件中列出的权利成为自私和狭隘的根源。

  (五)权利与义务彼此关联

  在中国,权利和义务被视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奠基人之一的李步云曾说过,人权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分割。实现两者之间的统一并合理科学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先进人权体系的重要特征。

  这种对权利与义务彼此关联的强调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支持。在这份文件的谈判过程中,张彭春提出了《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民宪章”的构想,这种构想是在人们友好对待彼此时才能实现的。对人权的这种理解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个体是社会的一员,他必须通过明确承认其权利带来的必然义务来确认自己作为人的权利。一个人的义务是与他人的权利对等的。这一主张最终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中得以体现,该条规定个人对社会和他人都负有义务。

  (六)国家是权利的促进者和保护者

  在中国,国家通常被视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力量,而不是限制或损害人权。这源于孟子的“仁政”思想。根据这一理论,政府只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追求自身的任何利益。中国所依靠的合作模式符合国际人权体系的要求,因为主要条约都要求缔约国确保其人民享有条约所规定的权利。

  (七)权利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中国一贯主张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的实现与各国的历史条件、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来追求普遍性。

  这一中国立场建立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是合理的。此文件旨在首先由人民在与他人的关系中适用。它还反映了多样性,使多样性合法化。因此,《世界人权宣言》认为人权需要放置于当地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实施就不足为奇了。

  (八)坚持对话而非对抗

  受儒家传统的启发,中国人倾向于和谐而非不和。因此,他们试图通过调解与和解来友好地解决分歧,而不是诉诸对抗性诉讼和对簿公堂。因此,毫不奇怪,中国在国际上也一直在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和良好做法的交流,而不是对抗和排斥,这毫不奇怪。

  中国倡导的对话模式与国际人权体系非常契合。当行动者彼此对抗时,他们试图将自己的人权立场描述为唯一有效和合法的立场。当行动者开展对话时,他们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一个彼此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为了达成更大的利益,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人权立场。

  (九)在遵行中挑战

  尽管中国的立场与国际人权制度一致,但北方观察者往往对中国的表现持不以为然的看法。这是由于中国经常挑战自由主义的“圣牛”,而北方国家有时会将这些“圣牛”解读为国际人权体系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在遵守国际人权规则的同时,也在挑战一些自由主义的教条:这是“在遵行中挑战”。

  中国坚持“在遵行中挑战”的立场,从而确保了国际人权体系始终处于国际法的框架之内。当它真实发声时,中国将自己定位为国际人权体系中一个积极的和建设性的参与者。由于越来越多的南方国家认同中国的立场,因此联合国系统内的许多国家将承认中国是一个表达南方国家思想和抱负的合法道德领袖。

  三、中国是未来国际人权体系的保护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不仅为国际人权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做出了贡献,而且还在致力于实现该体系的灵活性和持久性。习近平主席在一系列讲话中明确表示,中国将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的同时,继续致力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多边主义。另一方面,中国不仅仅满足于维持现状,因此习主席就国际体系应如何发展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改革之道。

  (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习近平主席认为,联合国的诸多理想,例如和平、发展、平等、正义、民主和自由,尽管崇高,但并非总是付诸实践。因此,联合国成员国应继续努力实现这些目标。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应发展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承认所有国家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因此,应该构建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此,习近平主席引用了中国古代名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二)和谐是关键组成部分

  习近平主席认为,和谐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和谐不应该与相同相混淆。习近平主席认为,文化的多样性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他引用了一句中国传统格言:“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如果世界上只有一种花朵,就算这种花朵再美,那也是单调的。因此,文明必须接受差异性,要相互借鉴,推动人类文明创造性发展,推动人类进步。

  这些观点都源于中国古典思想。和谐的价值在于将矛盾的部分连接起来,将对立面转化为相互依存的元素。相同导致停滞,多样性带来活力,促进增长。事物在不断变化和繁荣的过程中趋于融合。和谐通过创造性张力中不同元素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能量而得以延续。

  (三)在交流互鉴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共赢

  习近平主席明确表示,多样性作为文明的特征也应对合作模式产生影响。不同文明之间应该以相互尊重、和谐相处为出发点,应该通过交流互鉴弥合分歧。各国文明要从其他文明中汲取智慧和营养,丰富自身。这种合作的特点是通过对话协商而非对抗解决争端和分歧。习近平主席强调,各国应摒弃“赢者通吃”的零和博弈,选择合作共赢。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应当兼顾他国利益。

  (四)以平等为基础

  习近平主席指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各国体量有大小、国力有强弱、发展有先后,但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作为大国,意味着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更大责任,而不是对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更大垄断。

  习近平主席认为,这意味着所有人类文明在价值上都是平等的。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没有十全十美的文明,也没有一无是处的文明。因此,任何价值体系都不应被认为优于其他价值体系。对一种文明采取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可能会引起其他文明的敌对情绪。大国、强国、富国不应欺凌弱国、小国、穷国。因此,应该摒弃“傲慢与偏见”。

  (五)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纳入人权体系

  从习近平主席的讲话中,我们可以根据他所依据的古典哲学,提炼出一些可以指导后自由主义秩序下的国际人权体系完善的建议。

  首先,人权话语目前为北方国家所青睐的自由主义方法所主导。这一方法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具有普遍性的自由主义人权价值观不仅应该指导他们的行为,而且应该指导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行为。既然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任何价值体系都不应凌驾于其他价值体系之上,那么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就不再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基于对“和而不同”的重视呼吁建立一种人权体系,该体系应颂扬而不是抑制当地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差异。这种观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和宗旨紧密一致。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最初旨在首先由人民适用于其与他人的关系,尽管该文件既反映了多样性,又使多样性合法化,但它仍认为,人权需要在当地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实施。

  第三,如果习主席倡导的交流互鉴、合作共赢、通过对话协商而非对抗解决争端和分歧的观点得到重视,那么国际体系将更加强大。国际人权体系内各国之间的关系将成为一种基于尊重和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是一种等级制度。在该等级制度中,所谓的表现优秀者要比表现不佳者获得更高的评价。国际人权体系内的文化将成为鼓励和援助的文化,而不是批评和谴责的文化。对抗性程序将被和谐的程序取代。在会议期间,各国将交流最佳做法,而不是相互指摘对方的缺点,强调的重点将是互鉴和自我修养。

  四、结论

  上述三种发展情况表明,过去七十年来,中国一直是国际人权体系的重要贡献者。在这方面,中国通过张彭春的努力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作出了贡献,并且一贯致力于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坚持“在遵行中挑战”的立场,从而确保了国际人权体系符合国际法之规定。由于越来越多的南方国家认同中国的立场,因此联合国系统内的许多国家将承认中国是一个表达南方国家思想和抱负的合法道德领袖。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以“和而不同”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将确保国际人权体系的适应性、持久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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