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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妇女权利保障

来源:《人权》2019年第5期作者:朱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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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妇女权利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具体领域。当代妇女问题的实质是,两性不平等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男权主义所主导建立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并进而形成对女性群体的统治和歧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利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但由于面临种种经济社会因素的障碍,充分实现性别平等的道路依然漫长。从国家治理角度认识妇女权利问题,将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应用于妇女权利保障,就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妇女权利保障的实质性平等理念,以赋权妇女为重要方式,通过提高女性自身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承认、赋予、增强和保障妇女个人的权利。

  关键词:国家治理 妇女权利 男权制 意识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国家发展和治理的核心是为了人民福祉和社会文明进步,而人民福祉的实现水平又取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如何更好地把保障人民的权利嵌入国家治理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之中。妇女占据着人民中的半数,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妇女权利是人权。将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应用于妇女权利保障,就是国家治理应以妇女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之一,同时国家治理又要以赋权妇女为重要方式,来解决国家治理中的妇女平等问题。

  一、“妇女问题”与妇女权利

  “妇女问题”的提出并不是说妇女自身有什么问题,也不是自古就有的议题。妇女问题是在妇女作为与男人一样的“人”的意识觉醒后,要求与男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的斗争过程中出现的。

  人权从抽象的意义上讲,应该是只要是“人”,不论其性别、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等,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女人是“人”吗?这个问题似乎是个不证自明的真理。然而,历史上长期以来,女人并没有被当作像男人一样的“人”对待。人们判断男人是否高尚时,根据的是理性、德行和知识,而认为女人恰恰被认为缺少这些品质,因而应该服从男人,并把女人服从男人称为自然秩序。当西蒙娜·德·波伏瓦提出“什么是女人”这个问题时,她指出,人类是男性的,男人不是从女人本身,而是从相对男人而言来界定女人的,女人不被看做一个自主的存在。“女人相较男人而言,而不是男人相较女人而言确定下来并且区别开来;女人面对本质是非本质。男人是主体,是绝对,女人是他者” ①。一般而言,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互换的可能性,即在一定条件下,主体会成为客体,客体会变成主体,这种相互性意味着主客体的平等。然而,男人是主体,女人是客体,这一对主客体关系并没有互换性。从历史上看,女人一直从属于男人,她们从来没有自我确定为主体,始终是“第二性”。

  男性个人作为人权主体的原则,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确立的。然而,从女性的权利来看,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虽然所秉承的原则是“天赋人权”,即人人在权利方面是自由平等的,但这里的人仅仅指男性,是不包括女性在内的,女性仍然没有获得作为“人”的主体性。启蒙思想家对推翻封建制度、确立人权主体原则厥功至伟,然而,即使像卢梭这样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也固执地认为,探求抽象的和纯理论上的真理,以及探求科学上的原理和定理——简单说就是一切趋向于概括我们的观念的那些事情——不是女人分内的事情;她们应该研究实际事物,她们的职责是去应用男子已发现的原理;她们应当发表意见,以便使男子去创立一般原理。女子应该把一切同她们的责任没有直接关系的思想,放在男子的研究上,放在以趣味为目的的美好的才艺的取得上,因为天才的工作是她们的能力所不及的。②

  为什么人类的一半会被作为“第二性”呢?对此,有很多不同的理论解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认为,起初的性别分工——男性出外狩猎,女性在家采集和养育后代——并没有导致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和歧视,是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妇女地位的下降,甚至完全成为男性和家庭的奴隶。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组合起来的理想,罗马人发明了这一用语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力罢了。③有的理论援引基督教关于创世记的说法,认为上帝起初创造了男人,然后为了有个配偶帮助男人,就用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造成女人。这种理论从保罗的书信中摘取一些语句,认为男性统治女性是上帝制定的原则,因而是神圣不变的。“④性别本质论则认为,男性与女性的生理结构不同,导致了男性与女性不同的心理特征,使得女性害羞、虚荣以及需要男人的指点和帮助,而生理结构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因而女性注定在追求真理和德性方面不如男性。性别本质主义理论至今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并发挥着影响。

  无论这些理论有多么的不同,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历史上确实存在着男性与女性不平等、女性受到压迫和歧视的现象,而这种现象能够存在如此长的时间,其实质就在于男权制的存在。

  妇女问题的实质是男权制下两性不平等的制度及为男权制辩护的意识形态。男权制不仅表现在制度方面,如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制度,包括社会参与的权利、财产继承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同时,男权制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从价值体系上对男性的角色和活动赋予了绝对的权威和价值,并由此建立起一种权力关系,实现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的统治。

  如果女性心甘情愿地认同这种制度,就不会有所谓“妇女问题”产生,然而,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女性要求被当做与男性一样的“人”看待的意识不断觉醒,出现了几次大规模的要求平等权利的运动。

  几个世纪的涵盖各个阶层的女性包括一部分男性争取妇女权利的斗争,不断改变着社会和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妇女权利在国际社会获得了确认和发展。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自此之后,国际社会为了全面推动妇女地位的提高,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和条约,并且为了使保障妇女权利的理念和实践更加被国际社会所认知和落实,联合国先后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总结《世界人权宣言》以来40多年的人权建设实践的基础之上,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第18条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妇女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这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⑤。该文件首次在历史上把人权与妇女权利联系起来,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

  二、妇女问题治理中的“+妇女权利”

  虽然在大规模争取女性权利运动的冲击下,国际社会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如前所述,男权制是个非常复杂的现象,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上,还有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层面。20世纪的历史证明,意识形态的改变是更为困难的,意识形态涉及历史、文化、宗教,甚至情感、语言等方面,尤其是涉及两性关系时,上千年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有时会成为人们的集体无意识沉淀下来,被人们当做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接受下来,而不是批判性的反省。因此,直到目前仍然有所谓“妇女问题”存在,即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为此,必须从两方面花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另一方面是赋权妇女,促进妇女自身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两者都不可或缺。

  (一)“+妇女权利”的内涵

  国家治理以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妇女权利”意味着这个“+”号之前是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每一个治理领域、每一项治理制度和每一个治理行为,不仅整体上而且个别地,都以保护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各种权利构成一个相互联系、动态发展的整体。从这样一种整体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妇女权利,来确立国家治理诸项制度和行为的宗旨和目的,使各项制度和行为紧密相连、密切配合,具有内在的价值统一性。

  把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应用于妇女权利保障,就是国家治理以妇女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之一。最明显的例子如,虽然现在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对女性开放,然而女性就业还是主要集中在快餐服务、旅馆清洁、护士等传统上被认为是“妇女的工作”领域,一定范围内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现象。另一个导致男女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是职业和职位的性别隔离,即男性更多地聚集在社会威望较高且收入也较高的职业和职位。性别隔离限制了女性发展的潜力,并使她们处在劳动力分工的底层,极易受劳动力市场波动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规范招人用人制度,表现出对男女两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行业结构的不断改善,女性在性别均衡行业中的就业比例明显增加,从2000年的15.7%到2010年的22.8%,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女性从隔离程度较高的行业退出后,进入性别较为均衡的行业。⑥这一成就的取得依赖于政府实施的一系列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措施,而女性所取得的成功,又激励着更多女性去尝试男性占绝对优势的领域,并改变着社会的意识。

  (二)“+妇女权利”的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保护妇女权利的途径,另一方面积极签署和加入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决心和态度。如中国政府是《北京行动纲领》首批签约国之一,向全世界承诺要在中国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2015年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中国政府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将性别视角纳入新发展议程各个领域。这个讲话最明显地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政府对国家治理与妇女权利保障之间关系的阐释。国家治理中的妇女权利建设可以更好地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实现中国梦的积极性,最终达到在保障妇女权利的基础上实现性别平等。

  199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了三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三个妇女发展纲要是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第一次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专节列出;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第一次将“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作为一章列出。在国家专项发展规划中也体现了中国政府保护人权和妇女权利方面的努力,如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特别强调了妇女权利,提出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诺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历届政府对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认识更加丰富。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保障妇女权利的又一个重大的进步。家庭暴力一直是困扰女性的一大问题,然而长久以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公权力不应该介入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了沉默和忍受。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调查表明:“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就是要转变这一传统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系统化的制度性治理,体现了政府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治理理念的改变,也是切实保护妇女权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是保障妇女权利的专门公约。中国积极响应,于1980年9月批准了该公约。此后,中国政府按照公约的要求,提出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接受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审查,并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积极回应。从1985年提交第一次报告到2012年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报告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保障妇女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加深对妇女权利是人权的认识。

  正像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所承诺的那样:“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⑧。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随着国家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妇女权利建设以及权利制度保障也会更上一个台阶,更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

  三、妇女问题治理中的“妇女权利+”

  (一)“妇女权利+”的内涵及其实施的影响因素

  “妇女权利+”是“人权+”的具体化,是指通过承认、赋予、增强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等来解决国家治理中出现的妇女问题。国家治理,并不是单单依靠增强国家权力和强制力的方式去实施,而是依靠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和合力。妇女问题的治理一方面需要政府有所为,另一方面需要妇女本身充分利用国家治理的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妇女问题治理的过程中来。赋权的另一层非常重要的涵义是妇女自我赋权。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对女性赋权的定义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即赋权“是指人,女性和男性,能支配自己的生活,制定自己的生活议程,获得技能,建立信心,解决问题,能够自立;它不仅是集体的、社会的、政治的过程,而且还是个人的过程,它不仅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其他人不能给女性赋权,只有女性才能给自己赋权,代表自己进行选择和发言” ⑨。目前,由于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度日益完善,性别的直接歧视、显性歧视越来越少,但是间接歧视、隐性歧视仍然存在。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不断提升女性自身性别平等的意识,以及承认、赋予、加强、保障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得到解决,同时保障妇女的表达自由权、举报权、申诉权,对国家机关的不作为以及对损害妇女权益的直接或间接的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妇女权利+”可以表述为“妇女权利+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妇女权利+”的运用是尊重妇女治理主体地位和治理能力的体现。“妇女权利+”的运用有助于调动广大妇女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助于使治理决定获得广泛的认同和支持,相比单纯依靠权力和强制去解决问题,往往更加有效,同时,“妇女权利+”的运用也在实现着那些作为治理方式的权利的本身。

  “妇女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很多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妇女自身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理论上说,女性作为“第二性”长期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女性自身应该有深刻的认识和动力去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然而,现实情况却复杂得多。作为一种制度的男权制,有可能在女权运动的不断冲击下,逐渐得到改变,但是男权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已经成为一些人的潜意识沉淀下来,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变形顽强地存在下来。例如,社会上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就是其中一例。性别陈规定型指的是将具体的特质、特点或角色归于女性或男性个人,而理由仅仅是她/他属于女性或男性社会群体。性别陈规定型是一种认为女性和男性应该拥有某些特质或特点、或认为其应该扮演某种角色的归纳性观点或先入之见。当性别陈规定型限制了女性发展个人技能、追求职业生涯和对生活与人生计划做出选择的能力,它就是有害的。女人是不理性的,或看似温和的,更适合养育的,等等,这些性别陈规定型看似有理,甚至是在赞美女性,但是其实质掩盖着性别歧视,而且更难发觉和进行自觉的批判。

  由于长久生活在男权制下,受到男权制意识形态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能够意识到主体地位的丧失,从而失去了批判力。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穆勒曾经指出:“男人对妇女的统治与其他形式的不同在于它不是暴力的统治,它是自愿地接受的,妇女不抱怨并同意参与” ⑩。为什么呢?因为“一切道德都告诉她们,女人的责任以及公认的多愁善感的天性都是为旁人活着,要完全地克己,除了同她们喜爱的人之外,没有其他生活” ⑪。更有甚者,有些女性心甘情愿地丧失主体性,为了从男权制的庇护下分一杯羹。正如西蒙娜·德·波伏瓦所分析的那样,拒绝成为他者,拒绝与男人合谋,对女人来说,就等于放弃与高等阶层联合给她们带来的一切好处。女人在回避经济上的危险的同时,也回避自由带来的形而上学的危险:这种自由要孤立无援地创造目的。凡是个体都力图确定自身是主体,这是一种伦理上的抱负,但除此之外,人身上还有逃避自由和成为物的意图,这样就避免了自身承担生存所带来的焦虑和紧张。这样,将女人确定为他者的男人,会发现女人扮演了同谋的角色。这样,女人并不要求成为主体,因为女人没有成为主体的具体办法,因为女人感受到与男人相连的必要联系,而不再提出相互依存,还因为女人往往乐于担当他者的角色。⑫

  (二)“妇女权利+”的落实

  如何才能破除男权制意识形态的迷雾,提高女性性别平等意识,把“妇女权利+”落到实处呢?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每一个治理领域、每一项治理制度和每一个治理行为,都应以保护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随着治理领域、治理制度的改变和完善,治理能力的提高,适合新的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或早或晚都会出现。这一点也体现在“妇女权利+”的具体落实上。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积极而有力的反作用。随着女性性别平等意识的提高、“妇女权利+”的不断落实,通过改变女性乃至全社会的理念,从而改变社会,促进性别实质平等。

  从20世纪中国妇女争取权利的运动来看,没有妇女本身意识的觉醒,没有妇女前赴后继地为争取权利而奋斗,就不可能有妇女地位的切实提高,以及妇女权利的切实保障。近代以来,中国先后遭受西方列强和日本的入侵,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浴血奋战,广大的妇女与男性一道,为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妇女的解放不是被“赐予”的,而是女性自己争取的。

  改革开放40年来,妇女权利有了更多的保障,妇女性别平等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妇女作为“半边天”正在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政治参与上,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实现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而且因为她们身为女性,更加清楚和了解妇女的现状与需求,提出了许多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力地保障了妇女权利。在经济上,不仅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而且更重要的是妇女在高新技术领域、科学研发领域、企业管理领域等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这一切成就的取得既依赖于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依赖于女性自身性别平等意识的提高。

  虽然由于男权制及其意识形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目前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实质上的性别平等也有待进一步的落实,然而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妇女权利+”的不断落实,女性能够支配自己的生活,制定自己的生活议程,建立信心,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朱晓慧,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研究员。本文写作受到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省部共建项目“《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文本逻辑与思想内涵研究”(项目号:XWH6064203)的资助。)

  注释:

  ①[法]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郑克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②参见[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王蓁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6-67页。

  ④男人本不该蒙着头,因为他是神的形象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参见《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中国基督教两会2008年版,第296页。

  ⑤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编:《国际人权文件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⑥参见宋秀岩主编:《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版,第182页。

  ⑦谭琳主编:《2008-2012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3页。

  ⑧习近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2018年8月25日访问。

  ⑨“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⑩[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98页。

  ⑪同上注,第300页。

  ⑫参见注①,第14-15页。

Abstract:Development of women's rights is a specific field in modern national governance.The essence of the women's issues in modern times lies i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s based on gender inequality and the unequal male-female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male chauvinism,which has further created domination over and prejudice against women.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especially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Party and the State hav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gender equality,bringing about the continued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However,due to various economic and social barriers,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to achieve full gender equality.To understand the issue of women'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apply the concept of modern national govern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it is imperative to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concept i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 during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process,take empowering women as an important approach,raise women's gender equality awareness,and recognize,grant,enhance and guarantee women's individual rights.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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