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大数据时代,人类的生产生活及思维方式发生巨变,社会治理体系也面临重构,实现社会治理智能化已成为国家战略。运用大数据技术反恐,已成为各国反恐的利器。但在大数据反恐应用中,由于大数据及其算法模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难解释性以及潜在歧视风险,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乃至人类伦理等都极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挑战。因此,对大数据反恐应用进行规制是必要而紧迫的,基本人权优位原则是大数据反恐应用中的重要原则。大数据反恐立法和执法必须接受合宪合法性审查,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大数据反恐 算法歧视 国家安全 基本人权 平衡原则
当代恐怖主义在各地区蔓延和升级造成国际反恐形势日益严峻。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猛虎”组织、“奥姆真理教”、“哈马斯”、“尼日利亚博科圣地”等恐怖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动了多起恐怖袭击事件,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美国“9·11”事件、“美国大使馆爆炸案”、“俄罗斯劫持人质”事件、“巴厘岛爆炸案”、“马德里3·11火车爆炸案”、“埃塞俄比亚劫持”事件、“英国7月7日爆炸案”以及发生在我国的“2013年北京天安门恐怖袭击案件”、“2014年新疆乌鲁木齐爆炸案”、“2014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及一系列效仿和复制案件都是典型的恐怖袭击事件。恐怖主义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是和平发展道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道路上的挡路石,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
恐怖主义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恐怖主义袭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视觉冲击力,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危害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恐怖主义活动的危害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可见危害,即通过暴力、血腥手段破坏经济、社会、政治秩序和人身财产;另一类是不可见危害,即对人们心理和精神的冲击与破坏。可见的危害,是可以被度量评估的,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修复的。而对人们心理和精神的冲击与破坏,则是很难评估,也很难修复的。相比之下,不可见危害是更为严重的,暴力恐怖活动的幸存者往往将终生生活在心理阴影之下。
反恐是无国界的。在当今世界中,由于美国等个别国家对战后秩序的恣意挑战,导致各个国家在国际政治和地区议题上往往论证不休,比如人权、贸易、环保、军控等领域就是如此。但在反恐问题上,却是有高度共识的。恐怖主义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因此在反恐国际合作问题上,杂音较少。即使是奉行单边主义政策的超级大国美国也不例外,各国都基于自身切身利益的考量而在反恐问题上感受到了现实的紧迫感,找到了合作的契机。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成为反恐领域的“新宠儿”,各国无不采用大数据进行反恐。虽然大数据在反恐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其在反恐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对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侵犯。为此,本文简单梳理和分析大数据反恐对人的基本权利可能进行侵犯的几个场域,并对此提出了一点浅见,希望能为大数据反恐的更好发展尽绵薄之力。
一、大数据在反恐中的应用方兴未艾
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现在已经进入一个由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创新技术组成的万物互联、信息共享的时代。恐怖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大肆招募组织成员,利用新兴技术武装自己,实施恐怖袭击。各国的权力机关在恐怖主义的预防、应对、反击中也都尝试采用大数据,大数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反恐利器。“今天任何人做事都不可能完全避开互联网,恐怖分子也不例外,敌人都用上了互联网手段,国家反恐必须用上大数据分析了” ①。
大数据技术运用于反恐的效能是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其正在与反恐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大数据不再局限于依靠少量的、精确的、价值高的、具有因果关系的信息,而是包括与潜在恐怖行为具有相关关系的、所有的、随机性的数据,如Twitter、Facebook、Vine、YouTube、微信、QQ等网络平台的数据;数据类型包括通话记录、购物清单、交通、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视频、图片、微博信息等,还包括非同寻常的购买数据、迁入敏感地区的情况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极端数据等。通过追踪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流来自何方,对不良资产进行追缴、扣押、冻结或没收,即可截断恐怖活动的资金链。通过对可疑人员的前期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会实施恐怖活动,可及时掌握恐怖分子的藏匿信息和可能动向,以便做出快速反应。如波士顿警方仅用四天就抓捕了实施马拉松爆炸案的恐怖分子,以色列利用大数据技术准确追踪到哈马斯等恐怖分子头领,实施了“定点清除”计划等。
正如邬贺铨所言:“对恐怖分子来讲,在行动之前,肯定会有蛛丝马迹表露出来。我们可能还不能细化到为每个人建立档案的程度,但实际上,通过不断地收集积累数据,将来每个人的行动、生活都可以找出一些活动轨迹。恐怖分子对社会有很多不满,会通过很多方式表达出来,比如发微博,微信等等。” ②反恐部门利用大数据监控可疑恐怖分子的蛛丝马迹,预测恐怖袭击可能的时间、地点等,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会极大提高反恐的效率和有效性。比如,欧洲政府开发的“POLE数据模型”、美国政府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美国硅谷“Palantir Gotham”平台、“Crowd Optic”平台、“Tableau”软件、“阿布扎比自治系统投资Tawazum公司的大数据管理系统”以及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简称“中国上合基地”)成立的“大数据反恐研究中心”等都可以为大数据反恐提供帮助,对涉嫌恐怖袭击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监控,避免了无数可能的恐怖袭击。
大数据算法技术克服了传统反恐中人类信息分析处理能力的局限,极大节省了分析数据的时间,能较好解决反恐信息滞后问题,降低处理成本,提升处理的及时性和精确度,还可以克服人类易受偏见的局限,“不受限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特定领域里隐含的固有偏见,大数据才能为我们提供如此多新的深刻洞见” ③。鉴于大数据在反恐应用中的巨大优势,大数据反恐应用已成为世界各国应对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各情报机构、国家机关、互联网企业等相关机构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提前预测和识别恐怖分子的恐怖行为,跟踪恐怖分子嫌疑人,有效防止恐怖袭击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大数据压缩了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空间,已为反恐工作立下汗马功劳。
二、大数据反恐中基本人权面临的风险
大数据反恐已成为当代反恐的“制胜法宝”,但相关机关在利用大数据获取可疑分子信息的同时,也对普通公民的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处理,极可能侵犯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大数据反恐应用的法律问题导源于将犯罪嫌疑人的数据调查扩及普通公民信息挖掘,在大数据应用流程中的法律问题聚焦于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敏感信息在应用中的遮蔽等。④在大数据反恐应用中,大数据及其算法模型设计缺陷、“黑盒算法”问题、数据流的历史性缺陷等,极可能导致挖掘结果的不确定性、难解释性以及歧视风险的发生,由此引发大数据反恐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失衡,其中,隐私权、人身财产权、免于歧视的权利尤为突出。
(一)公民的隐私权面临挑战
大数据反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风险最受关注。人类进入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知情—同意”规则之上的。而进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知情—同意”规则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无论是欧盟的GDPR、还是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美国的隐私保护制度,坚守这一规则已相当吃力。而在大数据反恐中,由于使用该技术的是国家安全、警务和专门的强力反恐部门,这些部门使用该技术又有特别法律予以特别保障,其规避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是比较容易的。这就使得反恐领域成为侵害隐私权的重灾区。斯诺登以一人之力揭开的“棱镜门”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
大数据反恐在深入挖掘、分析个人信息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大数据的可能性呢?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大数据反恐中,我们判定某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采取相应措施的标准都是数据,应用得当,大数据在反恐应用中会发挥积极作用;反之,它将会成为当权者对民众权利进行侵犯的新式工具。
美国的“棱镜门”事件与大数据反恐密切相关,其折射出大数据反恐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据斯诺登的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是世界上最大的窃听组织,根据PRISM计划,美国国家安全局可以接触到大量的个人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个人社交网络数据、照片视频资料等,能够对即时通信、正在进行的网络搜索内容以及寄存资料进行深度监听,监听范围辐射至国外,还可以直接获取科技公司服务器上的数据,微软、雅虎、谷歌、Facebook、苹果等企业都在其列;其还要求相关企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向国家安全部门提供密钥,以便后者访问其加密信息,违者将被处以罚款等。大数据反恐充分利用各情报机构、商业组织、政府机关等部门记录收集存储的海量信息和即时通信资料,通过分析获取有效信息,以服务于反恐的目的,而情报机关如以反恐之名随意获取和窥探个人信息,就极易导致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模糊化。
因此,大数据反恐既有利于对恐怖分子的危险行为进行预测和监控,同时,也可能会严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益,不管以反恐之名如何进行辩解,都无法抹杀其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性。传统场域下的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间的平衡在目前的反恐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协调好大数据反恐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即使大数据在反恐中作用显著,同样还会激起民众的抗议和不满。
(二)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面临挑战
滥用大数据反恐,可能导致对公民行动自由、生活安宁以及财产的不当干扰。法律上对待传统刑事犯罪采取的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治,而由于暴力恐怖行为具有极大破坏性和后果的难以承受性,因此预防性处置就成为上策。大数据反恐通过分析现有的海量数据,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预测,它针对的是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最终以风险规避为目的。大数据反恐的预测对象不仅包括恐怖分子嫌疑人,还常常扩展至普通人,普通人的个人活动信息、社交网络信息等都会被大数据所搜集和处理。相关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分析结果,预测某人有可能实施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犯罪,加大对此类嫌疑人的审查力度,提前限制嫌疑人的行动自由,对嫌疑人财产进行预防性扣押与冻结,特别是对嫌疑人关系人的监控、审查、处置,这些反恐措施均可能引发合法性和合宪性问题。
事实上,该类嫌疑人被审查并不是因为其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是将来可能的暴力行为或倾向。也就是说,将来的暴力行为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暴力犯罪行为不一定会发生,但该类嫌疑人已被贴上“危险分子”的标签,受到相关机关的严密审查和监视,在反恐国境控制、海关查验、警务执法、刑事司法大数据应用中,都极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会出现不当限制、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形。
在利用大数据恐怖主义预防应用中,行为选择、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再依据行为人的自由选择和已实际发生的行为,而依据的是一种可能的、面向未来的、倾向性的判断。因此,大数据反恐应用如果处理不当,超越必要界限,极有可能造成社会整体上的“不知所措”和“惶恐不安”。如何实现大数据反恐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平衡,是大数据反恐理应关注的问题。
(三)公民的免于歧视的权利面临挑战
大数据反恐应用的效果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越来越依赖大数据并受到数字模型的支配。从理论上来说,大数据的算法模型因其客观、中立等特性,可以更好地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为每个人都受到同一模型和规则的约束。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发生“变异”,算法技术往往会被权威者滥用,利用算法技术的不透明、专业性、难解释性等特征,对人们区别对待,扩大社会不公,制造新的社会歧视。如美国某公司开发的“COMPAS”风险评估软件,根据该算法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提高法官的公正和效率;但同时根据该算法模型,黑人犯罪的几率明显高于白人数倍,根据这种算法技术得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本身就内存歧视。
大数据反恐中,由于数据的错误、不全面或算法设计缺陷,均可能导致分析预测结果的偏离。反恐机构根据错误或不全面的数据及带有偏见的算法模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分析,预测某些人实施恐怖活动的概率高于其他人,就对这些人与其他人区别对待,划分为不同的群体,从而实施不同的监控标准。更值得警惕的是借助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传统歧视有增强趋势。“如果我们不夺回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这些未来的数字杀伤性武器将会成为隐藏在人类社会幕后的控制者” ⑤。特别是在当前新的反恐形势下,大数据的预测只是基于数据所作的一种推断,并不必然推定其当然是嫌疑人,根据大数据算法模型的预测结果对某些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存在歧视风险,而且算法歧视可能造成的“强化歧视”问题特别值得反思。
三、大数据反恐中基本人权的保护
大数据反恐应用可能会对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乃至人类伦理造成冲击和挑战,必须对其中可能的基本人权侵害风险提前研判、预防。不管在任何时候,维护人的基本人权始终是国家机关实施各种行为的出发点和目标。
大数据反恐必须坚持基本人权优位原则。在反恐中滥用大数据,公权力急剧扩张,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干扰公民自由、侵犯公民财产、强化歧视,进而造成严重的人权问题。大数据反恐涉及维护公共安全与公民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在面对暴力恐怖袭击时,大数据反恐极易造成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失衡,对个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让位于公共安全往往会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程度反映了一个现代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基本人权是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⑥中明确规定了人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其中包括人的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禁止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被监禁、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人格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按照此规定,即使国家处在紧急状态威胁到其生存的时候,人的不可克减权利也不能受到任何限制和侵犯。除此之外,该公约准许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克减公民的其他部分基本权利,即在国家正处于特别严重、特别危急的紧急状态时可限制某些权利,但是,克减公民权利是别无其他选择的必要选择,“这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限制必须要达到暂时中止的程度才能满足消除危机的需要” ⑦,同时要遵守极其严格的程序,制定严格的审查标准,接受合法性、合宪性审查。不可克减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最低标准。
不可克减权利在大数据反恐中同样适用,也应成为大数据反恐的依据和标准。面临基本人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时,在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上,应当时刻坚持基本人权优位原则,依法执法,依法反恐,加强国际合作,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基本人权保护的平衡。
(一)大数据反恐必须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大数据反恐虽然是针对特别暴力、极端的行为而展开的特别行动,但其依然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总体而言,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目前主要有两种发展进路:其一,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其他法律作为补充。东南亚联盟的大多数国家、俄罗斯、法国、美国、中国等国家均采此例。其二,未制定专门的反恐法,与反恐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如泰国、老挝、越南等国采取此作法。这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专门反恐立法优势鲜明,能有效针对恐怖主义形势及时作出决定,有助于提高反恐的效率,顺应反恐趋势和需要。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反恐法,以明晰反恐中公共权力的运用边界,限制军事手段的运用。受“9·11”事件的直接影响,美国陆续通过了《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等法律,还成立了专门的国土安全部门以保护美国本土和美国公民的安全与基本权利。欧盟反恐法则注重刑事司法合作,先后制定了《欧盟打击恐怖主义框架决定》《欧洲安全战略》《打击恐怖主义宣言》《欧洲反恐战略》《欧盟乘客姓名记录指令》和《欧盟打击恐怖主义指令》等法律文件,注重危机预防的同时加强了反恐力度和强度。巴厘岛爆炸案发生之后,印度尼西亚于2003年制定了《反恐怖主义法》⑧,对恐怖主义进行严厉打击;印尼国会于2018年5月通过了对该法案的修订案,最新修订的法案增加了对恐怖主义的事前预防和侦查以及事后的经济补偿等,有效解决了原法案只有在威胁真实存在或袭击确实发生之后才能采取行动的严重弊端。马来西亚于2015年通过了《防范恐怖主义法案》,该法案同样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事前监督和预防,以应对恐怖极端主义对该国的威胁。其他东盟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策略。⑨
俄罗斯南部城市伏尔加格勒发生的“公共汽车爆炸事件”,促使俄罗斯加大本国的反恐力度。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俄罗斯形成了较完善的反恐法律体系。尤其是2013年10月由普京签署的《关于与恐怖主义作斗争新措施法》,被称为“俄罗斯史上最严反恐法案” ⑩。除此之外,《反非法收入合法化(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则加强了为恐怖主义活动融资的监控力度。
我国针对恐怖袭击活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国内反恐法律。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反恐的正式法律文件;2012年3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出台,这是一部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秩序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除了这些专门性的反恐法律规范之外,关于反恐的法律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反洗钱法》《戒严法》等法律文件之中。另外,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信在不久就会正式颁布实施。该规定对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都可以为大数据反恐提供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利用大数据进行反恐的相关要求都糅合在相应的反恐法律中。这些专门的反恐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监控、处理和分析等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反恐应急预案及误判后的事后救济措施,规定了恐怖分子的法律责任,为大数据反恐工作提供了基础、原则和标准。因此,在大数据反恐中,对个人基本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处理都需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法无规定不可为,严格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防止以反恐的名义对公民基本人权造成侵害。
(二)大数据反恐必须接受合法性、合宪性审查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体现。大数据反恐也并不因“反恐”工作的特殊性而成为法外之地,大数据反恐的一切政策、措施和行动最终都要接受合法性、合宪性审查,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反恐具有特殊性,大数据技术又是新兴的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技术,对二者的结合,合法性、合宪性审查就是一项刚刚展开的新课题。
大数据反恐不仅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事,还要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防止大数据反恐在数据的收集、使用、分析、预测中的异化。对大数据反恐信息进行分析时,要审查数据的来源是否合理合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防止因数据偏差导致决策结果的歧视,加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分析数据得出预测结论时,要反复验证,严格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对关键的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化、碎片化、匿名化等技术处理,通过大数据库的查询只能得到相近的结果而无法获得精确的结果,使挖掘特定个人与特定数据之间的联系变得异常困难且费时费力,从而打消探知他人隐私的念头;赋予权利相关人以救济渠道,对因数据错误、不全面、算法设计缺陷等问题造成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拥有更正权、删除权、申诉权、损害赔偿权等必要救济措施,对侵犯自身权益的数据收集者坚决说“不”;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扣押、拘留、审讯等刑事审讯措施等必须合理合法。总之,大数据反恐的全过程必须于法有据,否则相关机关或权利关系人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由司法机关做出该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和判断。
各国应设置专门的反恐机构,配置专门的、综合的大数据反恐人员。这些反恐人员既能熟练掌握大数据技术,灵活应用大数据进行反恐工作;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反恐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升反恐人员的科技水平和法治素养。同时,要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媒体、公民、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监管反恐机构、数据运营商、企业等主体的行为,对违法、违宪行为予以追究,坚决防止以反恐之名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
(三)大数据反恐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最具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先后制定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审查》《联合国海洋法》等制止恐怖行为的决议和条约以及肩负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使命的《联合国宪章》为指导国际反恐工作和防范极端主义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外,联合国的维和部队,打击了多次恐怖袭击,对执行反恐工作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2017年6月15日,联合国决定重组联合国反恐架构,设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用以协调联合国的反恐执行工作,这对防范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而言意义非凡。
鉴于恐怖主义的跨国性、灾难性、不确定性、突发性等特征,世界各国还需加紧反恐国际合作的步伐。以“9·11”事件、“西奈炸机”事件、“巴黎恐袭”事件为导火索,欧美国家在反恐领域展开了合作。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受到多方的批评,其实质是以反恐之名实现其野心和战略意图,由此导致局部地区局势紧张,传统安全问题再度被激化。随着世界多极化的不断发展,美国也改变了自身的对外交往政策,逐渐参与到国际合作和重建国际同盟中来,如美国政府先后参与并支持了“非洲之角联合任务军事力量”“抗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东非地区反恐伙伴倡议”“多国联合任务军事力量”等活动。但无论如何,这些举措依然无法把美国从越反越恐的怪圈中解放出来,不可能轻易扭转美国在全球反恐问题上的被动局面,也改变不了美国霸权主义的本质特征。
在“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背景下,鉴于沿线国家自身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我国积极与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展开反恐合作。我国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中阿合作论坛等双边或多边合作平台,并签订或参与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关于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合作的宣言及合作计划》《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阿合作论坛”公报》以及《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等相关公约、协定或文件。这些国际文书均就反恐合作等热点问题达成了共识,并呼吁建立广泛的全球反恐联盟,为跨国反恐和维护国际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行动指南。我国在反恐国际合作领域已初步搭建起反恐国际合作框架并建立了区域性反恐国际法律制度和机制,比如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反恐合作以及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平台的国际反恐机制。⑪
反恐事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是奉行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政策的国家能独自解决的事情。反恐利器“大数据”为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渠道。为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的发展,不仅要实现国内反恐法律与国际反恐公约相衔接,还需要利用全球性、地域性等国际合作平台的契机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推进多层级区域性反恐合作机制的法治化建设。“毫无疑问,世界各国只有用多边合作的办法,才能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一味恃强用蛮、滥用武力、漠视联合国作用和国际关系准则的单边行为只能导致更多的安全危机。” ⑫因此,加强大数据反恐的国际合作,符合各国反恐的现实需要。
四、结语
大数据是反恐的利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反恐的趋势不可逆、不可抗,在大数据反恐中,不能盲信大数据的力量和潜能而忽视了其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既要发挥大数据在反恐中的积极作用,又要尽可能减少反恐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才是大数据反恐的正确之路。在大数据反恐中,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人权优位原则,任何行为都不能触碰这一底线,同时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事,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要接受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应当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在实现反恐目标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公权力的践踏和侵害,真正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基本人权之间的平衡。
(夏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注释:
①《网络时代大数据如何反恐 打通后台消灭信息“孤岛”》,2019年8月2日访问。
②中国科学报:《我国利用大数据反恐有待加强》,2019年8月2日访问。
③[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④参见刘铭:《大数据反恐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86页。
⑤[美]凯西·奥尼尔:《算法霸权:数字杀伤性武器的威胁》,马青玲译,中信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201页。
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不可克减权利的详细论述,请参见王祯军:《从权利限制看不可克减的权利及其功能》,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龚刃韧:《不可克减的权利与习惯法规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王祯军:《论紧急状态法制中的不可克减原则》,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9期。
⑦王祯军:《从权利限制看不可克减的权利及其功能》,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95页。
⑧印度尼西亚的《反恐怖主义法》制定于2003年,印尼国会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反恐法修订案,该修订案与2003年的反恐法相比,授予了执法单位和人员在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更大权限,允许对恐怖嫌疑人采取先发制人行动、延长对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并允许印尼国民军参与反恐行动,具体增加了预防、侦查、监控、恐怖分子改造等方面内容,并对在恐怖事件中产生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做出相关规定。
⑨比如,菲律宾2007年制定的首部专门反恐法律《人类安全法》、文莱2011年颁布并于2012年修订的《反恐怖主义令》、新加坡的《反恐怖主义(禁止资助)法》、柬埔寨2007年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等法律。
⑩温莎:《俄罗斯史上最严反恐法案生效之后》,载《中青在线》,2016年8月10日。
⑪参见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第141页。
⑫张耀等:《国际合作反恐与世界格局——专家谈“9·11”事件的冲击和影响》,载《文汇报》,2002年9月17日。
Abstract:In the era of Big Data,the way people work,live and think has changed dramatically,and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lso needs to be restructured.Achieving intelligent social governance has now become a national strategy.Application of Big Data in anti-terrorism activities has become a powerful weapon for all countries,however,due to the uncertainty,difficulty of interpretation and potential risk of discrimination in Big Data technology and algorithm models,basic human rights,freedom and even ethics are likely to be impacted and challenged.As a result,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regulate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in anti-terrorism activities and to prioritize basic human rights.Therefore,the laws and their enforcement with respect to Big Data-based anti-terrorism activities must be subject to a constitutional and other legal reviews,so a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protecting basic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