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基于对国内与国际社会反恐行动的考察与分析,可以初步归纳出几点基本论断。从性质上看,应当将反恐视为人权的一个部分,而非外在于人权的法律或政治机制。反恐措施与其他人权措施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是由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认真面对。反恐措施需要与时俱进,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助于思考反恐体系的发展方向与基本原则。
关键词:反恐 人权 法治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问题属于生于国境之内、却经常具有国际影响的全球性、灾难性毒害①,故而,预防、制止、根除恐怖主义属于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密切结合的一个重要领域。自21世纪初以来,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一直是政治和法律的焦点。②在恐怖主义的预防和控制过程中,呈现出了许多国际法和国内法领域的新问题,对于国际、国内政治决策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新的议题和新的挑战。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法律问题自然也就构成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同互动的重要领域之一。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在处理恐怖主义事务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促动人们对于反恐事务进行理论反思;国际组织和国家等在此领域也采取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措施,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可以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确立内嵌于人权体系的反恐思想观念
就反恐措施的性质而言,应理解为其属于人权措施的一部分、一方面。迄今为止的实践认知和理论探索都倾向于将反恐措施与人权并列探讨。涉及的方面包括恐怖主义如何对人权造成伤害③,反恐措施应当有效地维护基本人权国际反恐必须纳入国际法和④,如何防范反恐措施不当影响甚至危害人权⑤,有效平衡人权与反恐的关系⑥。有学者提出,恐怖主义严重侵犯人权,反恐与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⑦但是,反恐措施不当也会侵害人权,并对国际反恐斗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⑧这种将反恐和人权并列的提法,虽然有助于我们认清问题,有助于推进实践,但容易不自觉地将人权和反恐措施对立起来,从一个相互排斥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而非从同一个系统之内的角度去设计对策。
就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既有的理论探索,寻求一种包容式、内嵌式的“人权—反恐”思维框架,从而为研讨人权与反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为统筹包括反恐措施在内的人权领域的各种措施提供一个全新的认知框架。这一理论来自从主客体的二元论到主体兼具客体性、客体兼具主体性的二元性变迁,这一变迁是社会学家吉登斯所做出的重大贡献。⑨主客体二元性的理论,使得我们有机会从相互依存、相互构建的角度分析社会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重视交往行动与协商民主的意义,其世界观与方法论层次的意义尤为具有启示性。
就人权与反恐的关系而言,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逻辑推理:恐怖组织、恐怖主义的观念与思维的确忽视人权、藐视人权、无视人权,更主要的是,其行动属于一种刑事犯罪。⑩恐怖主义行动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然而无论其背后的境况、理由如何,其采取的行动本身是违背最基本的国际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也就是说,恐怖主义行动由于其不可预测的攻击行为,以及对于对象采取了不分青红皂白的武装攻击方式而对公众产生严重危害,因而构成巨大的人权灾难。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它所存在的任何合理性基础。当我们接受恐怖主义具有反人权的行为性质之时,就很容易达成以下共识:反恐措施本身就是要防范、打击、遏制此种对人权的危害。因而,反恐措施属于维护人权措施之一种,反恐措施体系是人权行动的一部分,也是维护人权的一种方式。反恐在人权体系之内,而不是在人权体系之外。⑪反恐行动不再是孤立于人权的手段,而是人权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必须将“反恐战争”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反恐措施理解为人权框架内的一系列措施,是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手段,而不是一种完全在人权外部的、独特的政治或法律制度。⑫这样一来,反恐就被包容到人权的观念体系、思想结构、理论格局、实践部署之内,与扶贫攻坚、司法公正、推广无障碍设施、维护社区治安、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等等并立为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国际社会都能把恐怖主义行为视为一种反人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则防范和治理恐怖主义、遏制相关组织的呈现和萌生、切断其有害信息的传播、阻碍其物质资源的供应、及时防范和打击其计划和采取的行动,就必然属于提升民众的人权体验,有效地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
二、基于权利冲突理念面对恐怖主义威胁
必须认真面对反恐措施与其他人权措施之间的冲突。当反恐措施作为提升和保护人权的规范与行动体系的一个方面之时,我们要讨论的就不再是反恐与人权之间如何冲突与平衡的问题,而是反恐这种人权措施与其他领域人权措施之间的结构关系。在采取反恐这种人权措施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其他各个领域主体、各个层次的人权。反恐的所有步调设计、行动安排都必然将各种各样的人权因素内嵌于考量之中。反恐也就不再对立于人权、陌生于人权,而是成为人权体系自然的组成部分,成为人权维护的一个领域。
这个方面的无数经验告诉我们,权利,甚至基本人权都是冲突的。苏力在对于两个中国司法案件的分析和评论中较早触及权利冲突的问题,并提出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⑬韩大元的一篇译文也涉及了这个问题。⑭就解决思路而言,关今华认为,对两种权利的冲突,应运用权利制约机制进行权利均衡,并侧重对弱者的保护,不宜多用权利制约的手段解决纠纷。⑮此后,中国学者对于权利冲突的事实进行了研究。⑯如刘作翔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⑰郝铁川则提出,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权利有特定边界,是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⑱这种说法很理想,但是不切实际。在现实生活中首先出现了权利冲突,然后才涉及如何面对和解决冲突。认为存在一个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就能避免冲突,是对法律功能的夸大。就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马岭认为,这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⑲;徐振东认为,基本权利的冲突本来是私权利的冲突⑳;张平华则认为,权利冲突是因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的权利矛盾关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为【21】。就权利冲突的解决而言,很多思路基于权利位阶的视角【22】,例如,提出处理权利冲突,应坚持私权利优先于公权力、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23】;但也有观点认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故而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普适的依据,需就个案衡量。【24】张翔总结了学术界提出的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理论:基本权利的位阶秩序、具体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比例原则、个案中的利益衡量、立法衡量理论,进而认为可遵循以下步骤解决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1)普通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2)个案衡量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3)违宪审查与司法解释。【25】
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社会资源稀缺性和人自然属性内在张力的必然结果,制度的抽象与滞后性则是权利冲突的人为原因。权利冲突不能从根本上一劳永逸地解决,但能通过资源总量的增加、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过程中的技巧、道德修养的提高和社会沟通渠道的拓展予以缓解。【26】所有社会都面临着资源稀缺的问题,这意味着对任何形式的人权及其保护措施的要求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的极致。只有权利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整体。
作为人权措施的一部分,反恐的要求和措施也可能与人权的其他部分发生冲突。恐怖主义是一个困扰当今人类诸多国家和广大民众的世界级难题。社会领域的难题之所以难,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能够完美地保护所有方面利益和需求的解决方案,没有一个让所有的参与者、观察者、评论者都满意的万全之策。所以,解决这样的难题,关键就在于进行妥当的价值排序。【27】在确立指导思想、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之时,应妥当维护相关利益;而在设计和运行解决恐怖主义的措施之时,应当考虑各方面因素并予以平衡。由于恐怖主义行为的极端性,需要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但是迅速采取的措施有可能给嫌疑人造成诸多不便,影响其其他权利的行使。此时,就需要考虑措施的适当性。既不能过于松散、无效,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秩序、民众安全受到威胁;也不能过于严苛,使得本来没有恐怖主义思想和意愿的人也受到了牵连,甚至打击。笔者认为,只要能够保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就可以推定决策者的出发点和其所遵循的原则思路是正当的。
第一,保持对于社会和民众的正直、诚实、信用的心理状态。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行动者主要是政府。其中的各个机构,例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军队,只要能够始终坚持为社会民众谋利益,为更广泛的社会秩序奠定基础,那么其所采取的措施,即使有些时候可能略显粗糙,也应当是可以谅解、可以支持的。【28】反之,如果政府仅仅谋求自身的利益,则无论表面上表述得多么美好,都需要高度警惕、审慎反思。因此,为了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措施必须在考虑各项人权的实现成本及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采取,否则可能会出现另一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就反恐措施的限制而言,必须平衡它们与其他人权措施的关系,其中特别包括公平审判和不歧视的权利。【29】必须在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去采取措施,而不能超越法律或者不顾及法律的原则和精神。【30】有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全面评估,基于这种方法,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人权系统。
第二,如果想达到有效地治理恐怖主义的目标,就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恐怖分子”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者是多个。一旦标准出现了不统一,就可能出现国家之间的矛盾、斗争,也就是说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的组织或者个人会被其他的国家认为是需要庇护和支持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目的就很难达到。如果说,人权的标准允许在不同的文明体系中有着差异化的认知和理解的话【31】,恐怖主义的标准则必须是统一和一致的,否则不利于国际社会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充分地实现各个方面的人权。
第三,与统一恐怖主义标准密切相连的就是国家之间应当在反对恐怖主义、维护社会基本的安宁、秩序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且能够彼此合作。如果一个国家把另一个国家意图抓捕、审判的恐怖主义者视为政治犯,并且予以庇护;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提供给对方国家,在本国提供其存在、甚至开展活动的空间,那么国际社会试图有效地防范和治理恐怖主义,就是根本不可能的。联合国安理会在以往已经对于恐怖主义进行了全球性协调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例如,避免恐怖主义的资金在国际社会流动、冻结恐怖主义者的账户,在包括常规武器在内的贸易方面进行有效合作,这些都有利于全球协同反恐的事业。反之,如果国际社会在这些方面不能够达成一致、通力合作,那么恐怖主义的隐患将长期存在于国际关系的链条之中。
三、密切关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有效反恐
反恐措施必须考虑时间和空间条件。不能在不考虑社会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地保护人权;公众和政府也不能放松对恐怖主义组织和行为的警惕,随意采取行动。【32】进而,在当前处理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一定要高度注重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现状,不能禁锢在传统的地理、历史、政治、文化思维中去思考恐怖主义的问题,而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当代世界恐怖主义所可能呈现的新形态、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必须站在知识与思想的前沿、科学与技术的前沿去应对和防范恐怖主义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科学技术既可能被用于提升人权、维护人权,给人民群众带来幸福,也有可能被坏人所利用,给社会带来威胁,甚至直接导致社会的混乱、悲剧。在面对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不能控制好新科技,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例如,恐怖分子如果获得了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甚至核武器的原料、技术或者设备,很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险。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也非常便于恐怖分子传递极端主义思想或者联络信息,最终导致社会问题。【33】从当代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而言,应当妥善地应用科学技术,在社会上审慎管理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特别是在互联网方面高度注重网络主权和网络秩序,避免网络成为恐怖主义滋生和泛滥的温床。这是提升人权整体水平、防范恐怖主义在网络扩散并危害社会的重要举措。
只有走在时代的前沿,才有可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才有可能真正做到让人民远离恐怖主义,而不是被恐怖主义所误导和侵蚀。【34】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令人忧虑的情况:恐怖主义没有得到真正的打击,社会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的安宁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出现人民群众不分是非善恶、帮助和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情况。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应该认真考虑评估、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全球协同反恐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既体现着对于美好未来的憧憬,也包含着对于各种风险、不确定性的认识。恐怖主义正是这些风险之一种。在确立反对恐怖主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行动的时候,一定要树立和坚持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理念。【35】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核武器防控等一系列问题一样,恐怖主义是真正的具有全球影响的因素。正是在类似于恐怖主义这样的问题上,我们才会有生死攸关、休戚与共的感受,也才有具有共同的前途、共同的命运、共同的危机、共同的挑战这样的认知。在恐怖主义面前,所有的人都处于风险之中,没有人是纯粹的旁观者。【36】这种境况就内在地要求世界上的各个国家、所有人民群众都将反对恐怖主义看成是其生活与工作的一部分。
反恐等政治措施和法律手段,如同其他领域的人权措施,不能仅限于解决目前的紧迫问题,而不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整体环境。国内政府和国际组织或会议必须有一个长期计划,并注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37】恐怖主义的出现,并不完全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它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原因。【38】所以,欲求有效地治理恐怖主义,其根本还在于进行一个全面的社会工程,在惠及社会整体的意义上去保障人权、提升人权、实现人权,使得更多的民众能够过上自己满意的,甚至是其所梦想的生活,通过这种方式避免极端化思想在民众之中的传播。打击恐怖主义已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要对恐怖主义进行有效治理,首先需要改变恐怖主义滋生和扩散的结构性条件;其次,要对恐怖主义希望获得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组织资源、象征资源等资源基础进行针对性打击;最后,国际社会还需要构建能削弱恐怖主义的架构叙事正义性与可信性的反叙事。【39】虽然从社会统计学的意义上看,偶尔出现的暴力事件是很难预测、很难避免的,但是大规模的、广泛的极端思想、暴力思想是可以通过社会工作予以减轻的。因为绝大多数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还是愿意平静地生活的,而不愿意从事恐怖活动,让自己和社会同样处于危险之中。由此,避免恐怖主义的根源就在于广泛和深度的赋权。具体包括:在政治上使得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特别是对于社会普遍性的决策有知情和表意的机会。在经济上能够促进人们的相对均衡和公正的发展,避免极端的贫富分化;让更多的人达到温饱,在生活中找到希望。进而,在文化上给人们更为丰富的资源,让他们不至于贫乏,仅仅迷信于一些极端主义的宣传。在社会上营造立体化、丰富的交往网络让人们在思考和行动的时候,能够更多地考虑他人的利益而不至于孤注一掷、一意孤行。在这些方面,中国在新疆地区所采取的去极端化措施已经历了10多年的实践,可以认为是成功的。【40】新疆社会安定、民生幸福,每个人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行动都充满了可预期的安定感,恐怖主义被有效遏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指引之下,采取综合的、立体的去极端化手段,使得广大民众在政治上自我认同,在经济上充满希望,在文化上丰富充实,在社会上彼此守望,形成一个健康持续的社会环境,大幅降低了恐怖主义滋生和繁殖的可能性。
防范和治理恐怖主义,需要在共同命运、共同未来的思想指引下积极合作,形成妥善的国际法体系【41】,保证一个较为积极和正面的整体社会环境,在一个分化的国际社会中营造出基本普遍的共识。由此,方可有助于各国达成相似的观念,而非彼此争斗,以文明冲突、政治对立的心态和原则阻止、批判反对他国在人权领域所采取的措施。只有各国家、各组织、各党派都认识到恐怖主义的广泛危害,才能在国际、国内社会的范围内逐步形成基本共识。通过协商而形成相对明晰、可操作的反恐法律规范措施【42】,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得到各国支持,有力地推动彼此合作,从而确保人民生活在一个远离恐惧的社会环境之中,确保其基本人权得到认可和保护,确保其他种类的人权在成功反恐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因此,可取的方法是,通过社会包容、社会宽容、社会交往和社会发展来更高水平地实现人权。通过这样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消除导致恐怖主义的基础,并且可以采用有效的中期和长期战略手段来解决问题。
五、结论
恐怖主义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威胁,自然也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予以应对。反恐措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在全面考虑大范围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目标之下进行。各国政府须统筹考虑各项人权,站在科技前沿,关注人类的共同命运,从全过程、全要素的角度防范和消除恐怖主义,确保特定社会公众整体的自由和利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何志鹏,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①See Robert Oakley,“International Terrorism”,65 Foreign Affairs,No.3(1986),pp.611-629.
②See Ayξe Zarakol,“What Makes Terrorism Modern? Terrorism,Legitimacy,and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37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No.5(2011),pp.2311-2336.
③参见刘昂:《人权视野下“9·11”后反恐与反酷刑的博弈》,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141-146页。
④国际反恐公约的框架内,应以促进和平与发展、保障基本人权为最终目的。参见谷春德:《国际反恐与保障基本人权——兼评美国当前的反恐》,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年第9期,第36-37页。
⑤参见沈雅梅:《析美欧在反恐中的人权分歧》,载《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第34-37页。
⑥参见王秀梅:《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维护公共秩序与尊重人权的平衡》,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第54-61页。
⑦参见钱雪梅:《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基于国际政治视角的分析》,载《人权》2015年第1期,第109-119页。
⑧美国的反恐战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有关战争法与国际刑法、自卫权与先发制人攻击、战俘身份认定与监禁措施以及酷刑审讯行为等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和政治思考,很多学者对于这些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广泛的质疑。参见钟振明:《美国政府“反恐战”政策对国际法的消极影响》,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21-26页。
⑨See Anthony Giddens, 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A Positive Critique of Interpretative Sociologies,2nd ed.,Polity Press,2007,pp.2-8.
⑩See Michael Lawless,“Terrorism:An International Crime”,63 International Journal,No.1(2007),pp.139-159.
⑪张宗亮提出,各国在颁布法律、加强反恐的措施和力度时,有些措施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为此,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和反恐实践中,应将保护人权免遭恐怖主义犯罪的侵犯作为其最高价值追求。参见张宗亮:《反恐立法之价值取向——以人权保障为视角》,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4期,第168-173页。
⑫参见江国青:《反恐、保护人权与世界和平》,载《外交评论》2005年第6期,第89-94页。
⑬参见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65-79页。
⑭参见[韩]权宁星:《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韩大元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⑮参见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28-45页。
⑯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43-61页。
⑰参见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刘作翔:《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载《法学》2002年第3期,第76-82页。
⑱参见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载《法学》2004年第9期,第3-6页。
⑲参见马岭:《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兼与张翔博士商榷》,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3-7页。
⑳参见徐振东:《基本权利冲突认识的几个误区——兼与张翔博士、马岭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第36-44页。
【21】参见张平华:《权利冲突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60-69页。
【22】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23】参见郭明瑞:《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5-10页。
【24】参见张平华:《权利位阶论——关于权利冲突化解机制的初步探讨》,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32-45页。
【25】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94-102页。
【26】参见何志鹏:《权利冲突:一个基于“资源—需求”模型的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第38-47页。
【27】Peter Bernholz,“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ystem,Supreme Values and Terrorism”,128 Public Choice,No.1/2(2006),pp.221-231.
【28】See Mariaelisa Epifanio,“Legislative Response to International Terrorism”,48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No.3(2011),pp.399-411.
【29】那些坚持西方人权观的学者会认为,笔者没有认可人之为人“固有”的尊严。根据笔者的人权理论分析,基于社会学和心理学,所谓固有尊严,完全是人类长期遗传和社会塑造的结果,并不真是可以脱离社会价值悬浮在世界上的。
【30】“9·11”事件之后,美国利用国际法上国家的自卫权采取了一系列单边主义反恐军事行动,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者的质疑和反对。人们认为,美国“自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令人生疑,其自卫的结果也极其危险。在国际法范围内对自卫权的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亟须作出严格的规定。参见李雪平:《从国际法上国家的自卫权看美国自卫性反恐军事行动》,载《岭南学刊》2003年第5期,第93-96页。
【31】See Eric Neumayer and Thomas Plümper,“International Terrorism and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39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No.4(2009),pp.711-734.
【32】See Dipak K.Gupta,“Accounting for the Waves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2 Perspectives on Terrorism,No.11(2008),pp.3-9.
【33】参见佘硕、刘旭:《网络恐怖主义新动向及其治理分析》,载《情报杂志》2018年第2期,第37-44页。
【34】黄德明和杨凯认为,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恐怖分子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恐怖行动,网络恐怖主义产生。网络恐怖主义结合了互联网的匿名性与全球化的特点,给国际社会的应对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重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不仅在国际舞台上积极进行对话合作,推动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法的建设,还通过完善国内法等方式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我国在网络反恐中的积极参与,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维护了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利益。参见黄德明、杨凯:《中国对网络反恐国际法的参与》,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55-64页。
【35】徐军华提出,我国反恐国际合作国际法战略规划的主旨内容应该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总体安全观”为指引,维护联合国在国际反恐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反恐与人权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反恐思路等。为此,在实施中国反恐国际合作国际法战略的具体对策时,需要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反恐国际合作,不断完善和强化防止与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推动国际反恐法以及我国国内相关反恐法律制度的完善。参见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第136-147页。
【36】Albert J.Bergesen and Omar Lizardo,“International Terrorism and the World-System”,22 Sociological Theory,No.1(2004),pp.38-52.
【37】See Thomas Knig and Daniel Finke,“Legislative Governance in Times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59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No.2(2015),pp.262-282.
【38】国际社会在治理恐怖主义的过程中存在价值破碎化现象。如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坚持国家主权不应是国际反恐行动的屏障,而且试图以政权更迭和民主移植的方式达到消除恐怖主义的目的;而以中国、俄罗斯为首的非西方国家则坚持反恐不能以削弱国家主权为代价,需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发展道路等特殊性。参见曾向红、邹谨键:《反恐与承认:恐怖主义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载《当代亚太》2018年第4期,第113-155页。
【39】参见曾向红:《恐怖主义的整合性治理——基于社会运动理论的视角》,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期,第74-97页。
【40】参见倪春乐:《基于恐怖主义治理效果的去极端化矫治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第5-14页。
【41】See Gilbert Guillaume,“Terror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53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No.3(2004),pp.537-548.
【42】例如,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373号决议在很多方面完善了现行反恐国际法,虽然有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但还是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参见刘正:《论安理会1373号决议对反恐国际法的完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68-70页。
Abstract:We shall draw some initial conclusions through investigating and analysis of the counter-terrorism operations carried out both at home and abroad.By nature,the counter-terrorism shall be recognized as an integral part of human rights rather than a legal or political mechanism irrelevant to human rights.The serious conflict between the counter-terrorism measures and othe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easures results from the scarcity of resources,to which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all pay serious attention.The counter-terrorism measures shall both advance with the times and fully leverage modern technological means.The development idea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helps us identify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counter-terrorism system.
(责任编辑刘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