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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人权体系:从被动参与到价值实践

来源:《人权》2020年第2期作者:张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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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实践主要归因于我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国际人权体系对中国最重要的影响是中国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国内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的普及和深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既是一个战略问题,也是国内政治选择的结果,反映了中国对人权的认识由形式承认到价值认同的重大转变。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承认的过程。中国在学习、借鉴既有国际人权规范,以既有国际人权规范调整国内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在以自己的人权立场、人权理念和自身实力的不断增长影响着国际人权体系的演进。

  关键词:人权  国际人权体系  执政理念

  “国际人权体系”是对联合国主导下制定和建立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实施监督机制的统称。影响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进程和实践的主要因素有三: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中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中国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使得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进程呈现出阶段性、不平衡性和渐进性,并表现出持续学习和有所创新的特征。

  一、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缘起

  人权概念源自西方,中国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权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并因此对人权持否定态度。直到1980年代,人权问题还基本上是个理论禁区,人权研究也基本空白。这使得后来中国在人权领域与西方国家遭遇时处于被动地位,也为一些西方国家批评中国提供了口实。

  (一)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是一个战略问题

  中国正视人权问题,着手研究人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来自海外的压力。1978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引起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疑虑,这使得中国崛起所面临的阻力和挑战要严峻得多。中国的崛起与“二战”后德国的崛起不同,德国是在西方“体制内”崛起,与那些在国际秩序中居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不存在文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冲突,而中国则被认为是一种异己力量。此外,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国家,这样一个巨人的崛起必然会对既有国际秩序构成挑战。两方面因素叠加,处于国际秩序核心的西方国家本能反应是:这样一个不同体制的大国的崛起对我们会不会构成威胁?

  1980年代以后,敞开国门的中国对西方国家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使得西方国家对中国本能地保持着警惕和排斥;另一方面,中国庞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厚的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对于西方跨国资本又有着无法抗拒的吸引力。在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原则深入人心的现代国际关系背景下,西方国家希望找到一种方法或途径,使得中国能按照西方国家的剧本实施改革开放,人权则是可以方便地拿到桌面讨论的少数问题之一。作为“二战”以后联合国家人民建立和平安全新世界的价值基础和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没有哪个国家和政府会公然拒绝人权。而西方国家对人权概念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核心思想和价值观念拥有先天的制度优势,他们希望借此抵御和战胜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此外,美国早在1970年代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之前,已经确立了“人权外交”政策。美国1970年代通过的若干法案均要求政府“不得向任何一贯严重违反国际公认人权……对个人生存权利、自由权利以及人身安全严重剥夺的国家的政府提供任何援助”。虽然“人权外交”政策最初确立并非针对中国,但冷战结束后,人权问题确实成为制约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并在某些特定时期成为最具决定性的因素。1989年中国政治风波之后,美国国务院每年发表的《人权报告》中均把中国列为同利比亚、古巴、伊朗、伊拉克一样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并对中国实施了一系列制裁。与此同时,欧共体(以及后来的欧盟)也通过决议对中国进行“全面制裁”,一些国际组织也加入了制裁中国的行列,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终止向中国发放贷款”等。此外,英国、法国、西德、日本、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希腊、芬兰、荷兰、丹麦、瑞典、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也单独对中国采取了各种不同程度的制裁措施。

  基于上述国际关系背景,我国开始进行积极主动的人权理论研究。1990年11月,在中宣部理论局召开的一次人权问题小型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提出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的建议,指出人权具有普遍性,不能只是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还要研究我们自己的人权问题。1991年3月,中宣部再次召开人权问题座谈会,着重说明了研究人权问题的“紧迫性”,起因是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给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写了一封信,信中说中国“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受到非人道的对待,为了反驳西方的谬论,中国要开始研究人权问题。这次会议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单位纷纷召开人权问题座谈会,对人权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全面探讨。伴随这一过程,中国对人权的认知发生巨变,其标志性事件是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称“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中国的人权保护政策和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治上正面使用人权概念,也是中国首次公开、正面地讨论人权问题,是一个重大突破。

  理论上讲,国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只要具备四要素,即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就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享有依据国际法所产生的权利,承担依据国际法的义务,是否参与到国际体系中来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的身份,对其国内法律秩序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从实践上看,国家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与其实际享有依据国际法的权利的行为能力密不可分。如果国家不被国际社会承认、接纳,就会影响该国基于国际法的权利的实际享有。因为国家主权的行使不仅是在本国领土上,也涉及其他国家,这就必然涉及国家主权行使的实际效力问题。同时,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参与国际体系、开展多边外交已经成为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重要方式。各种国际体系为国家之间在某一领域进行交往与合作提供了理想的平台和场所,国家参与国际体系的程度与它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成正比。

  直至上个世纪末,中国在西方居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但中国的崛起却非常依赖对该体系的参与,能否妥善处理人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关系的重要方面。从理想的角度看,国家之间的人权对话应该是平等的和互相尊重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些西方国家凭借其优势地位,以法官的面目出现,要求中国改善这项人权,扩大那项自由,尽管这种颐指气使的姿态让国人不适,但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中国在崛起过程中有求于人。在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中,后者是优势一方,可以在许多对中国十分关键的领域同中国谈判,譬如台湾问题、市场开放问题、技术转让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加入国际组织问题等等,这其中每一项都事关中国国家核心利益或重大利益。此时,中西方国家之间谈人权,更像是一场彼此索取报酬的交易。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是一个战略问题。在西方国家居主导地位的国际秩序中,人权是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的一座桥梁。中国要想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处理好与重要西方大国的关系、树立在国际社会的正面形象,就无法将自己置身于国际人权体系之外。因此,正视人权问题,接受国际人权规范,在人权问题上通过对话与合作,增进了解,化解矛盾,解决冲突,获得理解和接纳,为中国营造和平友好的发展环境,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国际人权体系需要中国的参与

  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防范国家侵犯个人或群体的人权,并努力促使人权在各国国内获得尊重、保障和实现。中国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之众,这样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人权状况如何,是评判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实效的重要指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实施监督机制,如果没有中国的参加都不能说是普遍成功的。国际人权体系需要中国的参与,并期望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有所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是对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做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它所制定的国际劳工保护标准及其实施监督机制已经成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0年代初期开始,国际劳工组织就开始积极推动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1971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此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历次国际劳工大会和理事会之前,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出邀请。但在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恢复中国政府合法席位决议后,中国政府确定了“暂不参与”的方针。为了推动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国际劳工局做了大量外交努力。1980年,国际劳工局局长亲率国际劳工局代表团访华,与中国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系列重要谅解:劳工局局长将建议理事会同意,并交由国际劳工大会批准,取消中国会费欠款问题;恢复中国在国际劳工大会上的表决权;待上述决议通过之后,中国三方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确认中国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劳工局聘用一定数量的中国籍职员。此外,双方还就中文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地位、以往与中国有关的劳工公约的处理、技术合作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后,中国于1983年正式恢复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活动。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的设立被认为是联合国在加强其处理侵犯人权能力斗争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历经数十年人权标准制定,人权终于迎来了实施和执行阶段。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自1993年设立后与中国保持了密切合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任职期间,先后七次访华。2000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与中国外交部签署首轮人权合作《谅解备忘录》,2001年签署第二阶段合作协议,有关合作项目均顺利实施完毕。在此基础上,2005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露易丝·阿博尔女士与中国外交部在北京又签署了为期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关于同意合作制定并执行技术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此后,中国也一直与人权高专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上述国际人权机制在推动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方面的积极态度,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重要性的认识。但此时这种认识只是对中国成员国地位的一种形式上的承认,而非价值承认。因为他们在希望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体系的同时,并没有同步承认中国与体系内其他一些成员拥有同样的地位和尊严。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1989年中国政治风波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因为所谓的“人权问题”,在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内部成为被批评和谴责对象。

  二、中国国际人权体系的身份重塑

  中国最初参与国际人权体系主要是被动接受既有国际人权规范和国际人权机制。人权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根植于西方,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包括中国在内的西方以外的国家若想融入国际人权体系,只能被动接受该体系的既有规则,逐步适应。这也注定了在后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学习、遵守国际人权规范而日益获得承认,并逐步成为一个“体制内”国家。然而,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体系的进程并非完全被动,中国的参与实践也并非仅仅停留在学习和被动遵约阶段,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即中国在学习、借鉴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以其自身的特点、方式和实力的不断增长,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造”着国际人权体系本身,实现中国在国际人权体系中的身份重塑。

  (一)承认和接受国际人权规范

  中国承认和接受国际人权规范的具体表现就是签署和批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先后批准、加入了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在内的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1980年签署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3年加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1988年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0年签署、1992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签署、2008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还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一直在为批准该约创造条件。签署人权公约意味着中国不能违背相应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批准或加入人权公约则意味着中国在国际法上承担了尊重、保障和实现公约所确立权利的义务。

  (二)谨防损害国家主权

  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以不损害国家主权为条件,对可能损害国家主权的国际人权活动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在具体策略上,中国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单方面回避的消极做法,转为后来的积极参与,充分表达意见,据理力争的互动方式,以使相关人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设置不至于太偏离中国的主张,并为中国未来可能的参与实践奠定一定基础。

  排除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以维护主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建立在国家同意基础上。1971年以前,一直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法院规约》,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择强制管辖权。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次年即宣布不承认国民党政府1946年关于接受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的声明。若干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条款,即缔约国可以将有关该条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一国如果批准了有关条约中的这类条款,即被认为接受了国际法院对因该条约解释和适用而起之争端的管辖权,故中国在批准有关人权公约时通常会对这类条款提具保留。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谈判以维护主权。1998年,国际社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规约》将保护人权作为其基本原则。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对于建立一个独立、公正、高效、普遍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一直持支持态度。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规约》最初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时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就所有案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与这种积极态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对《规约》投了反对票,没有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根据当时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的解释,中国投反对票的部分原因是《规约》中某些内容的规定有可能影响或损害中国的主权。

  (三)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委员会博弈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是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起参加人权委员会活动,连续三年派观察员列席人权委员会届会,并在1981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委员,此后一直连选连任,自1982年起中国每年都派代表团参加人权委员会的届会。以1989年为分水岭,之前没有哪个国家在人权委员会届会上提出过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但在此后很长一段时期,中国一直是西方国家批评和谴责的对象。从1990年开始到2004年的14年时间里,西方多国先后11次联手在人权委员会届会上提出“中国人权状况”议案,谴责中国的人权问题,内容涉及计划生育政策、西藏问题、最惠国待遇、劳改产品出口、司法程序、宗教信仰自由、劳工权利等,意图在人权委员会通过谴责中国侵犯人权的决议。为此,中国联合亚非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委员会进行了激烈斗争,使得历次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均被否决。

  中国和西方国家在人权委员会的斗争,是一个相互影响的过程,并形成以下认知: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是国家行为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第二,对抗不是解决人权问题的适当办法,对话与合作才是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三,国家之间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与合作。正是由于上述认知的形成,使得中国同西方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出现了由对抗走向对话的历史性转折。1998年,欧盟外长一致同意放弃在人权问题上与中国对抗的政策,表示在人权会上,无论作为整体的欧盟,还是单个成员国都将不再提出,也不再支持谴责中国人权记录的议案。2000年,加拿大外交部部长宣布,加拿大不再连署谴责中国人权的提案。2001年,中美恢复人权对话。2005年,美国代表团宣布,以后不再在人权委员会上提出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至此,从那时开始的中国与美国、欧盟、英国、德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分别举行的人权对话或磋商持续至今。

  (四)提供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中国剧本

  坚持自己的人权理念和人权立场。中国在接受国际人权标准,以国际人权规范调整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在不断地阐释、坚持和践行着自己的人权理念和立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各项人权要协同推进,各项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内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以对话解决人权问题分歧;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尊重各国根据国情制定人权政策;等等。正是由于中国带着自己“有条件的剧本”参与国际人权体系实践,才会有中国在人权委员会与西方国家的11次斗争。中国通过这种互动,不断表达、宣介和坚持自己的立场、观点,为推动国际人权治理向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联合国人权机制改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经是联合国体系内最主要的处理人权问题的政府间机构,但是随着人权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委员会逐渐蜕变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人权斗争的主要场所。冷战以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变成了被批评和指责的对象。进入21世纪,为了加强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机制,2006年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经过三轮无记名投票,第60届联大选出人权理事会首届47名成员国,中国位列其中。2009年第63届联合国大会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18个成员国,中国以167票连任。此后除依人权理事会规则不能连任三届的限制的时间,2014年和2017年,在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换届选举中,中国继续分别以176票和180票高票当选。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积极推动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非选择性、普遍性等方式审议人权问题,为克服在国别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待遇问题以及政治化倾向,增强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做出了积极贡献。

  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1980年代以后,中国参加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重要人权文件的制定工作组会议,为这些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完善作出重要贡献。中国作为主要推动者之一,参与了《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工作。2017年,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获得通过,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正式引入国际人权体系。2018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

  三、中国国际人权体系的价值实践

  国际人权标准由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构成,它们是国际人权体系的核心。各项人权公约在缔约国内实施情况如何,从根本上取决于该国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意愿,并最终决定着该国民众能否实际享有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研究表明,国际制度规范直接渗入政府主导型国家相对困难,但一旦某种规范获得政府支持,则传播非常迅速。中国实施国际人权标准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意愿和行动力。在这方面,如果说中国最初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那么在此后近30年时间里,中国为全面实施国际人权标准而在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所作的诸多努力,则是基于中国对人权的价值和理念的深刻认同,是为了人民能够实际享有人权,进而自觉自愿履行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行为。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核心执政理念

  中国人权领域最引人注目的进展,就是实现了“人权入政”,完成了人权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流化。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基本目标明确纳入中国共产党的行动纲领。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进行了相同论述。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高度。200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议题中,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也是在这次大会上,“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写入党章,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

  (二)人权保障法律化、制度化

  人权是应有权利,人仅凭其作为人就应该享有人权,但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承载才能获得最有效、最实际的保障。人权的制度化和制度的人权化才是人权存在的最好形态。中国真诚履行人权条约义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夯实人权制度化保障的法律基础。

  “人权入宪”。2004年,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入宪”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中国由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确立了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成为国家的法定义务,这是人权制度化保障的重大进展,开创了人权法治保障新境界。

  颁布新法修改或废除既有法律。以《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例,中国1988年批准该公约后,为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做了如下方面工作。(1)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司法工作人员暴力取证罪”,并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的量刑方面,规定更加明确,处罚更加严厉。(2)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法还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提前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改革刑事审判模式确立控辩式审判方式、允许被拘留逮捕人员的家属和医生在最早的程序阶段介入、改革死刑执行方式等等,以加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颁布一系列新法律。其中1994年《监狱法》的制定参照了1977年《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符合1990年《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的内容。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法还就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加以详细规定。此外,《检察官法》《法官法》和《警察法》都有明确的关于禁止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以及禁止非法使用械具、武器等有关禁止酷刑的规定。中国为履行该公约所做的努力,是中国全部履约实践的一个缩影。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这是中国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五年计划纲要。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以明确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这些目标措施落实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立法、司法、行政各个环节。经过两年努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各项指标全面完成。随后中国政府发布和实施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现在,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正在实施中。这些努力标志着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中国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权事业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四)培育人权文化

  制度是文化的产物,制度化人权的社会基础在于一个国家的人权文化。而法定人权转化为实有人权的真正挑战也不仅仅在于事后惩罚侵犯人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对侵犯人权行为的预防。因此需要从塑造态度、培养价值观方面入手,使人权意识内化,培育一个富含人权文化底蕴的社会,而这一艰巨的任务只能通过长期的系统的人权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完成。

  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在这方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宣传普及人权知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权威媒体刊发系列人权知识解答、举办人权知识竞赛、开办人权知识讲座;编写出版《人权知识干部读本》并纳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系列教材等;举办干部人权知识培训班,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系统干警和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人权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普遍把人权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权知识教育。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举办人权教育培训班;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和人权教育在内的示范培训班培训法官;各级公安机关开设包括禁止酷刑和人权教育在内的法治教育课程等。各中小学也在教材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内容,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育青少年人权和法治观念。

  开展多层次跨学科系统的专业人权教育。我国高校已经基本形成层次鲜明的人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我国从1990年代末开始在国内高校独立开设人权课程。如外交学院1990年代末开始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开设了《国际人权法》全校公选课和《国际人权法专题》课程。许多高校相继在法学等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中增加了人权相关课程,编写人权教材,开设《人权概论》通识课,《人权法学》《国际人权法学》《人权法专题》等公选课程,招收培养人权法学、人权政治学、人权哲学等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设置人权研究方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自主设置了人权法学二级学科等。

  持续深化人权理论研究。成立八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推动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培养专业人权理论研究队伍。此外,学术界还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人权研究著作,系统编纂整理了相关人权研究资料,撰写了大量人权研究著作和论文等,丰富了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四、结语

  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进程和实践,是一个在复杂互动中不断学习、借鉴,并逐步创新的过程;是从否定、排斥人权概念,到学习、内化国际人权规范,进而主动参与国际人权制度建设,影响国际人权体系演进的过程。中国对待人权问题态度上的变化,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密切相关,与中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变化密切相关,是中国国内政治选择的必然结果。从根本上看,这是中国认同人权的内在价值和理念,进而愿意接受国际人权制度的规范和影响的自主行为,同时也反映了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社会的适应性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进程和实践是完全被动的,中国的参与实践也并非仅仅停留在学习和被动遵约阶段。中国在以既有国际人权标准调整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在以自己的人权立场、人权观念和自身能力的不断增长,影响着国际人权体系的演进,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努力履行其依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权制度建设的重点和主题;不断总结和提炼自身的人权实践经验,向国际人权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持续增长、国内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加之日臻成熟的外交技巧,中国在国际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将日趋提升。

  (张爱宁,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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