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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及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

来源:《人权》2019年第6期作者:迟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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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主要是各国国内管辖事项,“二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载入人权条款。1948《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迄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和相应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迄今已批准26项国际人权条约并认真履行条约义务。中国提出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强调诸如主权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对话方式解决人权争议等,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有益的贡献。

  关键词:人权国际人权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主权

  一、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进程


  人权思想的萌芽古已有之。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权理论,人权成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口号,对美国独立战争及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逐渐成为国内法上的一个概念。尤其是通过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人权的概念逐步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上得到一般的确认。

  人权为国际法所关注,则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历史上最早进入国际法视野的人权问题与保护宗教上少数者的权利有关。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规定了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这可能是国际社会最早利用国际法来调整人权保护的一次尝试。而1648年缔结的、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正式开启了以国际法规制人权保护的进程,和约明确承认宗教的信仰自由原则,规定了在德国新教徒享有与罗马天主教徒同等的宗教自由。

  除了少数者保护外,国际社会还在诸如打击奴隶贸易、促进国际劳工保护、国际人道法等少数领域适用国际法进行规制。不过,在国际法学界普遍承认的观点 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界线,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人权问题主要是各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属于一国内政的范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才真正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战争给人类带来的惨痛教训,特别是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日本法西斯制造的南京大屠杀以及战争期间所实施的惨绝人寰的行径,激起国际社会的公愤,也使国际社会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人权于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意义,因此在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中纳入人权条款:序言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权利之信念;第1条第3款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56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pledge)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以达成第55条所载之宗旨,从而将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确立为联合国及其各成员国的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另外,该宪章的人权条款还包括第62条 、第68条 以及第76条 。

  尽管《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是关于人权的一般性规定,且国际法学界对宪章人权条款的性质颇有争议 ,但毫无疑问,宪章人权条款为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和概念的基础,并使人权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事项(common concern) 。作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以及各国共同努力的成果,《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条款不仅有着空前的历史意义,也为战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

  联合国成立后即着手从事国际人权法的编纂活动,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人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国际权利法案”。经过起草委员会的不懈努力,终于在1948年12月10日在联大第三届会议上以48票赞成、零票反对、8票弃权的多数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和1966年制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宣言》由序言和30个条文组成。序言揭示了《宣言》制定的原因以及目的,即“作为所有公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公民及其管辖下领土的公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了宣言的基本思想和原则,第3条至第21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8条至第30条为最后条款。尽管有学者批评宣言主要受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重点强调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并侧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多达19个条文),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只有6个条文),还存在其他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与18世纪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相比,1948年的《宣言》不仅丰富了人权的内容,更吸收和融合了世界各大宗教与文化传统的价值观,例如《宣言》第1条中的“良心”一词便来自当时中国代表张彭春的建议,基于儒家文化的价值观而加入的。

  《宣言》的制定,是国际人权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尽管《宣言》是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 通过的,从性质上讲,仅具有建议性(recommendatory),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宣言》经过不断重复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已发展演变成习惯国际法规则。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公然声称拒绝遵守《宣言》的规定;相反,各国都在不同场合表示遵守《宣言》,很多国家的宪法参照了《宣言》中的规定,《宣言》所规定的原则不断为许多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决议及文件所引用或重申。同时,《宣言》还构成了1966年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各项专门人权公约以及众多区域性人权公约的基础。因此,《世界人权宣言》被称为国际人权法的“宪法”(constitution),是国际人权法体系的源泉。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极大地推动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国际人权立法。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了联合国第一次国际人权会议,通过《德黑兰宣言》。人权与安全和发展已经成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在联合国的主持下,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制定通过,其他的专门人权公约也相继制定。各个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也不断发展,欧洲、美洲、非洲等区域都建立了各自较为完善的人权保护机制。经过70余年的发展,可以说国际人权法体系已经全面形成,从而也使国际人权法成为国际法中发展最快的一个分支。国际人权法体系是由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公约以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宣言、纲领等软法性文件共同构成,既有适用于全球层面的文件,亦包括区域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区域层面的文件。在整个国际人权法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则是9个核心人权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废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和惩罚的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权利的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

表1九项核心人权公约的签署及批准情况


  二、 中国参加国际人权公约及履行情况

  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促进人权的宗旨和原则。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遭到某些西方国家的阻挠,一直游离于联合国体系之外,没有机会参与联合国的相关活动。1971年第26届联大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自此中国政府一直派代表参加联合国大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机构审议人权问题和制定国际人权标准的活动,为发展人权概念,共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积极参与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许多重要国际人权文书的起草和讨论;另一方面,也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参加了一些联合国制定的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 。截止目前,中国已参加26项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议定书。

  在所签署的众多国际人权条约中,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向国际人权标准看齐的重大进展,是中国将人权普遍性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现实步骤,预示着中国人权事业的跨越式进步,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非同小可。当然,尽管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因为条件不成熟至今尚未批准该公约。不过,中国并没有因为尚未加入该公约而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护方面停滞不前,实际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行政和司法改革,如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严禁刑讯逼供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例如,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提高了死刑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严格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律师辩护、禁止刑讯逼供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制度。在选举权和政治参与、监督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及新闻自由等政治权利方面,中国也取得为世人所瞩目的成就,如中国建立了最大规模的基层民主选举体系,越来越多的妇女参政议政,强化了对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保护言论及新闻自由等。这些都是为中国未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不仅签署而且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中国认真履行公约中各项义务,采取立法、司法、行政等适宜措施,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实现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按照公约要求,中国政府于2003年向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提交首次履约报告,于2010年提交第二次履约报告;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中国正撰写《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政府在保障公民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例如精准扶贫和脱贫,实现充分就业,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加大教育投入、大幅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率、保障农民工子女、残疾人等群体受教育权,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公平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人权保障体系等。

  在上述9个国际核心人权公约中,除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外,中国还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81年)、《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1980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根据公约要求,中国政府向依据公约设立的相关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及参加对履约报告的审议,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及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的审议。2017年,中国分别向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后续行动的答复材料,为澳门特区提交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审议后续行动报告,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至十七次合并履约报告并于2018年8月接受审议 。

  三、 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拨乱反正,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大力发展经济,国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为中国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在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为国际人权理论注入新鲜血液

  人权思想源自西方启蒙思想家,历经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后数百年发展,西方人权理论已经发展为一套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一直在国际人权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几乎垄断了国际人权的话语权,体现在国际人权立法中很少听到发展中国家的声音,难以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国际人权立法所确立的国际人权标准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西方人权标准。

  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人权思想的萌芽,但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并不具备人权思想生长、壮大的土壤。在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并对中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起来说中国对人权理念的接受还是较为缓慢的。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一直处于封建社会,鸦片战争后中国又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一直处于被奴役、被压迫的悲惨境地,人民的人权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翻身做主,获得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人民的人权意识才真正开始觉醒。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对人权的践踏给中国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使人们意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纠正历史错误,提出全面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转变并进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所有制改革,在继续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领头军作用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和释放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的活力;吸引外资和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和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经过70余年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为中国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人民的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2001年中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2004年人权入宪,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中国的人权研究也蓬勃开展,提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并逐渐加以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植根于中国国情,是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并不否定人权的普遍性,承认普遍性国际人权标准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同时认为,人权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等密切相关,人权的享有水平和程度存在差异,实现人权的具体方法手段和模式也不尽相同,人权有其特殊性。正是基于中国的历史及现实的国情,与西方人权理论片面强调个人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不同,中国人权理论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对人权促进和保障的重要性,并特别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对人权享有的重要意义。近些年,中国人权学者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方面成绩斐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建设的基本纲领蔚然成型,包括总原则、总目标、总路径、总方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内容日渐完善,包括人权本原观、人权主体观、人权内容观、人权本质观、人的价值观、人权形态观、人权和谐观、人权属性观、人权实现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进入全面形成阶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指引下,中国一方面加快国内人权立法进程,制定了《民法总则》、《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公共服务文化保障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新法律并修改了《刑法》、《计划生育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已有法律,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保障人权的综合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立法,已批准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6个国际条约,在人权理事会等国际场合不断阐释中国的人权主张,扩大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打破了长期以来西方人权理论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垄断局面,丰富了国际人权理论,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强调主权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即究竟是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一直是国际人权保护的争议焦点。西方学术界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学说,其实质是限制甚至否定国家主权原则,从而为西方国家对外进行干涉提供法理依据。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甚嚣尘上。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先后发生的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活动,干涉国无一不是从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中寻找依据的。然而,国际实践中的这些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并没有像干涉国所标榜的那样给被干涉国人民带来和平与福祉,反而将被干涉国拖入更加动荡、混乱的局面,甚至导致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而干涉国隐藏在所谓“人道主义目的”背后的自私自利动机也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

  主权作为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尽管二战后人权不再单纯(purely)是国内管辖的事项,亦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权依然首先是个国内管辖的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一国公民享有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该民族国家,公民享有人权的程度取决于该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法治水平、政治体制、文化、宗教等因素,国家给予其公民以何种人权待遇首先是国内层面的保护问题。就人权的国际保护而言,国家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实际上也是国家主动承担条约义务,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发展经济等措施来保障其公民充分享有人权,个人并不直接享有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权利。由此可见,无论人权的国内保护还是国际保护,均离不开主权国家,国家主权是人权保护的前提和保障。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主权丧失殆尽,外忧内患,战乱频仍,民不聊生,人民深受外国的奴役、压迫,人权根本无从谈起。经过近百年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和外国的奴役、压迫,国家主权得以全面恢复,中国人民终于获得解放,重新当家作主。正是基于中国所遭受屈辱的这段历史教训,新中国成立后,特别珍视来之不易的主权,在国际关系中一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不以任何借口及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坚持国家主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必将成为一纸空谈;同时,中国也承认国家主权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直采取各项措施,将保护人权的承诺落实到实践中来,切实改善人权享有的条件。

  (三)坚持以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人权争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与以前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旋即步入“冷战”阶段,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立也反映在人权领域的激烈对抗上;同时,南北方国家之间的发展差异,也使南北方之间在人权领域的分歧加大。西方世界一贯以“人权卫士”自居,动辄对他国的人权问题指手划脚,轻则予以批评、谴责,重则甚至使用武力横加干涉。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剧变,冷战趋于结束,东西方之间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大为缓和,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然固守冷战思维,在国际关系中使用人权外交,奉行双重标准,对自己存在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却频频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挑起在人权领域的对抗,试图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他国。

  中国则一贯反对将人权政治化,反对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在国际关系中不以任何借口(包括人权)干涉他国内政,包括在对外援助中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主张通过对话而非对抗的方法解决各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争议。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各自的历史传统、文化、宗教、资源可及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因此对人权的理解、人权的实现方法等存在争议弥足正常。实践证明,西方国家试图以对抗的方式解决这些人权争议,往往会引发有关国家的抵制情绪,进一步加深和激化有关国家的之间的矛盾,无助于达成西方国家所称的促进对人权的保护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甚至有些情况下,还会恶化有关国家的人权情势。中国主张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人权争议,有关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开诚布公,直面人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则有助于弥合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找到解决争议的答案,从而真正有效地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中国的实践为通过对话解决人权争议提供了可兹参考的范例。2013年以来,中国与20多个国家举行了50多次人权对话,包括中美、中欧、中澳等人权对话。2017年在北京举办的首届“南南人权论坛”和2019年举办的第二届“南南人权论坛”,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人权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中国已加入26项国际人权条约,一直根据有关条约规定,积极履行条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向条约下设的相关机构提交条约履行情况报告,并认真接受相关机构的建议,对条约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06年成立后确立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中国以认真、开放和坦诚的态度接受人权理事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审议,现已接受人权理事会三轮国别人权审查。中国欢迎善意批评和建设性建议,对于所提出的这些建设性建议,中国将通过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战略和方案,全面实施已接受的建议和其他建议中的合理成分。中国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也积极参与对其他国家人权状况的审议,在审议中恰当运用赞扬、关切、声援与呼吁、询问、建议等手段,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开展人权交流、合作、对话和斗争,赢得了广大被审议国家的赞扬和支持,对被审议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Abstract: Prior to World War II, human rights were considered to mainly belong to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one state (internal affairs). Human rights provisions in the U.N Charter after World War II, in particular the adoption of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1948, signaled that a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came into existence and human rights became the common concern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especially after implementing the Reform and Open-up policy, Chinese government took an active part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ffairs, which has already joined 26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and has begun to perform her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these conventions. As a constructive contribution to the global human rights progress, China has formulated the theory of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socialism characteristics,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state sovereign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dvocat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agreement over human rights through dialogue other than confro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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