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发展权具有权利主体多元、类型多元和责任主体多元的特征。我国面临着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均需要深化保障的复杂权利诉求。发展权整合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整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权利,整合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发展需求,是我国人权话语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发展权要求将“人的发展”之理念全面注入发展过程,权利保障责任由多元主体承担,以多元方式展开。
关键词:发展 发展权 人权责任
“人权”一词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学术界的一般讨论,人权是人的尊严,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或资格。 国际上较为公认的人权分类模式为代际划分模式,分别是“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旨在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之害的第一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旨在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第二代人权;形成于20 世纪下半叶反对殖民主义过程,旨在保障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 虽然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些权利是以不同的代际呈现的,但观察当今社会,这些权利以及相关的核心保障机制早已经共同存在于整个社会,因此罗豪才教授和宋功德教授提出,将之称为三类人权,而不是三代人权,似乎更为恰当。 我国同时面临着三类人权的尊重、保障与发展责任,面临着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需要深化保障的诉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权对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具有整合效用,同时也需要多元主体采取多元方式来予以实现。
一、发展权的内涵
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即明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发展权是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试图改变国家之间不均衡发展状况的背景之下提出的;在国内法语境下,主要指向个人与人民发展的权利。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主张。我国一直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15年1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政府对发展权的集中阐发主要体现在发展权白皮书上。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在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总结了我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发展权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历程,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白皮书完整阐释出我国以发展权为核心构建的人权话语体系。
发展与人权不仅并不矛盾,而且是高度统一的。发展权将“人的发展”要义注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过程,要求在各个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尊重人的发展权利。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更加需要关注人权,“人的发展”是当代社会从“人的尊严”之中衍生出的重要人权维度,也是发展权的核心意涵。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源在于人的发展。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即有学者指出,“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过程,同时,这一增长又促进和保证着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之一,发展权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第一,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多元。虽然很多权利都涉及诸多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但发展权权利主体的多元性特征仍然非常突出,这是由具有发展需求的主体多元性所决定的。 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外延并不确定的广泛主体。譬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事实上提出了区域发展权的新维度。其中囊括了区域内落后地区的一体化发展权、先进地区的持续发展权、整个区域的高质量发展权以及区域内个人、企业等个体的发展权等。又譬如,晚近广泛推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事实上提出了企业发展权,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权的新维度。其中囊括了企业、民营企业、企业家以及广泛劳动者的发展权等。 但无论权利主体的范畴如何排列组合,最核心的权利主体仍然是个人。个人的发展权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领域的全面发展,所涉及的权利类型亦十分复杂。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对国家人权义务提出了深刻要求,要求国家在政策制定和行政活动中,须将“人的发展”作为核心考量要素。
第二,发展权的权利类型多元。发展权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均具有深刻关联,正所谓“发展权贯穿于其他各项人权之中,其他人权为人的发展和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任何一项人权的缺失,都能直接引发发展权的落空。而发展权的实现则是其他各项人权均得到尊重、保障与发展的结果。同时,发展权的理念也为传统类型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譬如福利权是典型的社会权利,旨在保障生活困厄者能够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宪法上的福利权在行政法上体现为行政给付,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儿童、退休老人、残疾人、劳动者,都能依据不同的身份、资格以某些标准获得行政给付。在发展权的背景下,福利给付不仅要求政府对生活困难群体“授之以鱼”,同时也要求政府能够“授之以渔”。于是我国的福利给付很大程度上与民生建设相结合,将对民众发展权的保障与扶贫工作、民生建设相连结,精准扶贫、产业扶贫等更加关注受助人发展能力的方式层出不穷。
第三,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不同主体共同履行人权责任。发展权极为复杂的权利面向,要求国家、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共同承担人权责任。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主体,有些是民营化或公共授权、委任的主体;有些是在信息、资源、组织能力上具有优势地位的主体。它们都很有可能在各自领域具有影响巨大的权威与权力。这样的私人主体,简单归于哪一极均不可能,正所谓“在政府和私人之间”。 这些主体在公共治理的网络中往往扮演一定的治理主体角色,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高于一般个体的义务,企业人权责任、社会组织的人权责任等议题都是在这一维度下展开的。 总之,发展权既指向所有主体的积极发展,其实现也需要所有主体的共同努力。
二、发展权的现实背景
发展权作为诸多权利的整合,体现了个人以及集体对实现发展的权利诉求。发展权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全面要求发展的背景下展开的。从国际人权的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权利类型被固定下来,成为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国家需要付出艰辛努力才能在一个整体的意义上实现对这些权利的制度性保障。而不同于国际领域对人权代际发展的划分,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即集中面临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同时需要深化保障的诉求。总体上,我国权利诉求多元集中,其所指向的国家义务亦纷繁复杂。国家人权责任的重心并没有在不同类型的人权上有明显的分疏,刑法论域中的以犯罪嫌疑人为核心的人权保障诉求,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诉求、环境权利诉求以及不同群体的集体人权保障诉求,均没有明显代际区分地同时迫切要求发展。
忽视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过程对发展权弊大于利。譬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注重环境保护,会制造环境权危机的新问题。这就需要综合看待发展权的复杂面向,统筹考量不同发展诉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权越发彰显其重要性。正如发展权白皮书所指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平等,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都是发展不可持续的表现”。 必须指出的是,环境、气候、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侧面,却并不是唯一的方面。不同经济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都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 经历了漫长的实践发展,国家形成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体现了发展权对发展过程的型塑,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片面的、短视的发展。
发展权面临着权利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虽然在传统人权法理论中,人权保障往往专注于实现基本生活,而并非权利的高水平实现。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更高程度的权利实现诉求已经成为人权保障需要回应的重要内容。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日益深化的人权责任直接源于权利诉求的深化发展,它既体现在每一个微观领域与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同时也是一种整体性的、时代性的深化。 不过,某项权利的深化发展,在社会连带效用无比强大的当代社会,带来的不仅是微观上这项权利在更高程度上的实现,也有可能是对相互竞争的其他人群的利益影响与减损。那些受到减损的利益,既有可能是所谓的“既得利益”,转化为学术话语,大体指向应然层面上不值得保护的、从结构性非正义而来、却由少数人群享有的利益;但也并非没有可能带来正当的权利在短期或长期内的减损,甚至是整体权利的减损。这样的连带关系也提醒我们,发展过程中须时刻注重权利的均衡发展、平等发展,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权利诉求多元、深化的背景决定了发展权是一项与时俱进的权利。“人的发展”很难在理论上精确定义,从而难以形成规范的理论体系与分析框架。但发展权能够发挥重要的整合作用,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强调对各项权利的保障均以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是弥合各类人权诉求紧张关系的重要维度。发展权的教义提示我们,发展须以人为本。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在政府规制与公共治理过程中,不能忽视政策对人的发展权的影响,不能通过抑制人的发展来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三、发展权的整合效用
面对多元主体、多元权利诉求所带来的人权挑战,我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将多元人权责任融入发展权之中,“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实现充分的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 发展权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清除妨碍自身发展的国际经济秩序中结构障碍的集体权利,也是个人从国家发展中获益并参与发展过程的个人权利。 我国的人权发展路径,可以被总结为将多元权利诉求融入发展权的整体方案。无论是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民生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内容,还是我国先后制定实施的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把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重要位置,将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作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方案。
第一,发展权整合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集体权利首先以国家、区域的发展权利为代表,发展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任何国家、地区以及个人都希望获得发展机会并占有发展收益的事实,因此在历史上发展机会受到严重剥夺、威胁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权越发重要。 此外,集体权利也在一个国家内部被不断细分,如处于社会弱势和具有特定文化、语言、宗教和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权, 老年人群体、病残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发展权, 不同区域、地方的发展权等。 个人的发展权则是发展权全面实现的基础,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指出的,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集体的发展,归根结底须落实至人的发展。
第二,发展权整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权利。经济发展权旨在保障各类主体在经济领域的发展,解决阻碍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等影响经济发展权实现的突出现实问题。 政治发展权要求国家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与能力培育。 文化发展权是公民个体及其组成的集合体包括一个民族、区域、国家拥有的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并由此获益的权利。 社会发展权指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环境发展权则更为特殊、也更为重要。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客观存在的紧张关系,需要在发展权实现过程中,加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发展权并不仅仅存在于某一个领域之中,偏颇的发展必然带来其他权利的减损,进而对整体发展权的实现造成伤害。这尤其需要我们将人权要义注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警惕经济发展偏废其他领域发展的倾向。事实上,发展权对法治模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行政法理论为例,于安教授曾提出“协调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学术理念,主张行政法作出系统性和方向性调整,在法律制度上限制对GDP的不当偏好和对经济增长的片面追求,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发展权整合了不同程度的权利保障诉求。发展程度不同、发展权的实现目标也就随之不同。发展权关注不同个体的发展,但并非追求发展结果的统一性。譬如,即使在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之下,同一区域中的不同地区,亦须在尊重历史、地理、人文基本条件,尊重市场与社会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而并非同质化发展、统一性发展,在其他论域亦类似。罗豪才教授和宋功德教授曾撰文对人权法的平衡状态进行描述,指出“在结果上,平衡的人权法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人权保障绩效的最大化”。 整合了不同权利保障诉求的发展权,所追求的即为特定时空下人权保障绩效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上促进个人的发展、集体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协调、全面发展。
发展权将个人与集体,置于整体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中,不再强调自由权的消极性,也不再着力于第二代人权的积极性,国家以及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家庭、个人,在特定情境下都对个体的发展负责,这样的网络性、连带性更为妥当地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中人权发展与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的关联。 总体上,发展权融合了多元权利诉求。发展权整合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整合了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通过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整合了不同代际的权利发展需求。
四、发展权的实现路径
有鉴于发展权的多元属性,其实现路径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一事一议地情境化分析。本文试图从基本理念、责任主体和实现方式三个维度展开粗浅的讨论。
第一,发展权并不等同于发展本身,它要求将“人的发展”之理念全面注入发展过程,实现均衡、可持续的发展。发展权的基本理念可以被理解为尊重、保障与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能力,为其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在发展权的实现过程中,经常遇到权利冲突的情境,政府须在充分尊重市场、社会自治和个人自主的前提下,培育不同主体良好发展的能力。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在整个政府规制和公共治理体系中落实主体尊严、平等、宽容等价值,需要将人的尊严、发展作为政策目标的核心要义。 发展权要求一切公共政策以尊重“人的发展”为核心考量。譬如,在互联互通极为便捷的当今时代,利用负面信息披露来实施制裁成为成本更低也更为便捷的手段。但由于声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企业在社会共同体、市场共同体中继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因此从有利于发展权的角度出发,在推行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约束政府权力、注重保护个人与企业的形象、完善负面评价程序等逐渐成为学界共识。
第二,发展权的责任主体,与其他人权类型一样,主要归于国家。但在公共治理的背景下,具有公共权威、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越发多元,因此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家庭、个人等均须在人权保障的网络中发挥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发展权的实现尤其需要发挥不同主体的自主性,同时要求不同主体在扮演公共治理角色时以尊重个人发展为基本要求。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权利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各项权利进行确认,同时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立足于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进行调整,还着眼于权利保障程度的不断提升,通过一系列方案、机制,在公共治理的框架下调动尽可能多的主体,促进权利的更高实现。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度化激励与约束,让企业承担更多的人权责任,培育和鼓励社会组织在发展人权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发挥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譬如,政府通过绿色金融、税收优惠、评级排名等激励手段,公众通过舆论监督等手段,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晚近发展的重要趋势。 当代社会的人权责任不再具有封闭性,而是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开放性的人权责任至少具有横纵两个方面的维度,一方面,人权责任不断深化,即向更高程度的实现进行深化;另一方面,人权责任不断扩展,即向更多主体共同承担进行拓展。这既是人权责任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发展权的题中之意。
第三,发展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多元主体采取的多元方式。政府既直接履行保障发展权的义务,同时也发挥其他主体的力量共同实现各项权利的落实。譬如在福利供给上,政府直接履行权利保障责任的方式有助于实现权利保障的稳定性,但也大幅降低了福利供给的效率,同时降低了市场与社会参与度与积极性。因此各级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促进福利供给质量的提升,保障不同群体、个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行政权的触角已经从直接履行责任回撤到监管责任,更加重视市场主体自治和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这也是晚近公共行政与公法转型的重点议题。正如前文所述,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不同主体共同履行人权责任。但不同主体在很多情境下难以自动形成保障人权的合作机制,行为主体很有可能从自益性出发,选择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模式,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的发展权利。因此无论人权保障责任如何向私人主体蔓延,政府均应当承担保障与监管责任,将“人的发展”作为政策制定的核心考量。 值得一提的,政府须在充分尊重市场、社会的前提下履行责任,尤其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政府遇到既有法律框架之外的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监管问题时,应当加强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交流、沟通,统筹考量个人权利保障、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确保人权保障绩效最大化的监管政策。
结语
发展权是我国人权话语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核心意旨在于人的全面发展。面对多元主体、多元权利诉求所带来的人权挑战,我国采取了将诸多权利融入发展权实现过程的解决路径,将个人、集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权利,统筹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之下争取更高程度的实现。发展权的基本理念是尊重、保障与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能力,其实现需要在国家主导之下,由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家庭、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努力。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re the pluralism of the right subjects, types and implementation subjects. We are faced with the demand of deepening the protection of multiple rights of multiple subjects in China. The solution approach is to mix plural human rights into development righ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tegrates multiple rights demands, integrates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rights, and integrates environmental,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the core content of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in China.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requires the concept of "human development" to be fully injected into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responsibility of rights protection should be undertaken by multiple subjects in multiple ways.
关键词:发展 发展权 人权责任
“人权”一词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学术界的一般讨论,人权是人的尊严,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或资格。 国际上较为公认的人权分类模式为代际划分模式,分别是“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旨在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之害的第一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旨在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第二代人权;形成于20 世纪下半叶反对殖民主义过程,旨在保障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 虽然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些权利是以不同的代际呈现的,但观察当今社会,这些权利以及相关的核心保障机制早已经共同存在于整个社会,因此罗豪才教授和宋功德教授提出,将之称为三类人权,而不是三代人权,似乎更为恰当。 我国同时面临着三类人权的尊重、保障与发展责任,面临着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需要深化保障的诉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权对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具有整合效用,同时也需要多元主体采取多元方式来予以实现。
一、发展权的内涵
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即明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发展权是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试图改变国家之间不均衡发展状况的背景之下提出的;在国内法语境下,主要指向个人与人民发展的权利。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主张。我国一直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15年1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政府对发展权的集中阐发主要体现在发展权白皮书上。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在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总结了我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发展权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历程,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白皮书完整阐释出我国以发展权为核心构建的人权话语体系。
发展与人权不仅并不矛盾,而且是高度统一的。发展权将“人的发展”要义注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过程,要求在各个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尊重人的发展权利。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更加需要关注人权,“人的发展”是当代社会从“人的尊严”之中衍生出的重要人权维度,也是发展权的核心意涵。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源在于人的发展。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即有学者指出,“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过程,同时,这一增长又促进和保证着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之一,发展权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第一,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多元。虽然很多权利都涉及诸多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但发展权权利主体的多元性特征仍然非常突出,这是由具有发展需求的主体多元性所决定的。 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外延并不确定的广泛主体。譬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事实上提出了区域发展权的新维度。其中囊括了区域内落后地区的一体化发展权、先进地区的持续发展权、整个区域的高质量发展权以及区域内个人、企业等个体的发展权等。又譬如,晚近广泛推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事实上提出了企业发展权,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权的新维度。其中囊括了企业、民营企业、企业家以及广泛劳动者的发展权等。 但无论权利主体的范畴如何排列组合,最核心的权利主体仍然是个人。个人的发展权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领域的全面发展,所涉及的权利类型亦十分复杂。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对国家人权义务提出了深刻要求,要求国家在政策制定和行政活动中,须将“人的发展”作为核心考量要素。
第二,发展权的权利类型多元。发展权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均具有深刻关联,正所谓“发展权贯穿于其他各项人权之中,其他人权为人的发展和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任何一项人权的缺失,都能直接引发发展权的落空。而发展权的实现则是其他各项人权均得到尊重、保障与发展的结果。同时,发展权的理念也为传统类型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譬如福利权是典型的社会权利,旨在保障生活困厄者能够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宪法上的福利权在行政法上体现为行政给付,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儿童、退休老人、残疾人、劳动者,都能依据不同的身份、资格以某些标准获得行政给付。在发展权的背景下,福利给付不仅要求政府对生活困难群体“授之以鱼”,同时也要求政府能够“授之以渔”。于是我国的福利给付很大程度上与民生建设相结合,将对民众发展权的保障与扶贫工作、民生建设相连结,精准扶贫、产业扶贫等更加关注受助人发展能力的方式层出不穷。
第三,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不同主体共同履行人权责任。发展权极为复杂的权利面向,要求国家、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共同承担人权责任。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主体,有些是民营化或公共授权、委任的主体;有些是在信息、资源、组织能力上具有优势地位的主体。它们都很有可能在各自领域具有影响巨大的权威与权力。这样的私人主体,简单归于哪一极均不可能,正所谓“在政府和私人之间”。 这些主体在公共治理的网络中往往扮演一定的治理主体角色,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高于一般个体的义务,企业人权责任、社会组织的人权责任等议题都是在这一维度下展开的。 总之,发展权既指向所有主体的积极发展,其实现也需要所有主体的共同努力。
二、发展权的现实背景
发展权作为诸多权利的整合,体现了个人以及集体对实现发展的权利诉求。发展权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全面要求发展的背景下展开的。从国际人权的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权利类型被固定下来,成为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国家需要付出艰辛努力才能在一个整体的意义上实现对这些权利的制度性保障。而不同于国际领域对人权代际发展的划分,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即集中面临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同时需要深化保障的诉求。总体上,我国权利诉求多元集中,其所指向的国家义务亦纷繁复杂。国家人权责任的重心并没有在不同类型的人权上有明显的分疏,刑法论域中的以犯罪嫌疑人为核心的人权保障诉求,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诉求、环境权利诉求以及不同群体的集体人权保障诉求,均没有明显代际区分地同时迫切要求发展。
忽视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过程对发展权弊大于利。譬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注重环境保护,会制造环境权危机的新问题。这就需要综合看待发展权的复杂面向,统筹考量不同发展诉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权越发彰显其重要性。正如发展权白皮书所指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平等,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都是发展不可持续的表现”。 必须指出的是,环境、气候、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侧面,却并不是唯一的方面。不同经济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都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 经历了漫长的实践发展,国家形成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体现了发展权对发展过程的型塑,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片面的、短视的发展。
发展权面临着权利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虽然在传统人权法理论中,人权保障往往专注于实现基本生活,而并非权利的高水平实现。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更高程度的权利实现诉求已经成为人权保障需要回应的重要内容。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日益深化的人权责任直接源于权利诉求的深化发展,它既体现在每一个微观领域与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同时也是一种整体性的、时代性的深化。 不过,某项权利的深化发展,在社会连带效用无比强大的当代社会,带来的不仅是微观上这项权利在更高程度上的实现,也有可能是对相互竞争的其他人群的利益影响与减损。那些受到减损的利益,既有可能是所谓的“既得利益”,转化为学术话语,大体指向应然层面上不值得保护的、从结构性非正义而来、却由少数人群享有的利益;但也并非没有可能带来正当的权利在短期或长期内的减损,甚至是整体权利的减损。这样的连带关系也提醒我们,发展过程中须时刻注重权利的均衡发展、平等发展,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权利诉求多元、深化的背景决定了发展权是一项与时俱进的权利。“人的发展”很难在理论上精确定义,从而难以形成规范的理论体系与分析框架。但发展权能够发挥重要的整合作用,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强调对各项权利的保障均以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是弥合各类人权诉求紧张关系的重要维度。发展权的教义提示我们,发展须以人为本。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在政府规制与公共治理过程中,不能忽视政策对人的发展权的影响,不能通过抑制人的发展来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三、发展权的整合效用
面对多元主体、多元权利诉求所带来的人权挑战,我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将多元人权责任融入发展权之中,“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实现充分的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 发展权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清除妨碍自身发展的国际经济秩序中结构障碍的集体权利,也是个人从国家发展中获益并参与发展过程的个人权利。 我国的人权发展路径,可以被总结为将多元权利诉求融入发展权的整体方案。无论是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民生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内容,还是我国先后制定实施的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把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重要位置,将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作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方案。
第一,发展权整合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集体权利首先以国家、区域的发展权利为代表,发展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任何国家、地区以及个人都希望获得发展机会并占有发展收益的事实,因此在历史上发展机会受到严重剥夺、威胁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权越发重要。 此外,集体权利也在一个国家内部被不断细分,如处于社会弱势和具有特定文化、语言、宗教和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权, 老年人群体、病残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发展权, 不同区域、地方的发展权等。 个人的发展权则是发展权全面实现的基础,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指出的,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集体的发展,归根结底须落实至人的发展。
第二,发展权整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权利。经济发展权旨在保障各类主体在经济领域的发展,解决阻碍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等影响经济发展权实现的突出现实问题。 政治发展权要求国家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与能力培育。 文化发展权是公民个体及其组成的集合体包括一个民族、区域、国家拥有的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并由此获益的权利。 社会发展权指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环境发展权则更为特殊、也更为重要。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客观存在的紧张关系,需要在发展权实现过程中,加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发展权并不仅仅存在于某一个领域之中,偏颇的发展必然带来其他权利的减损,进而对整体发展权的实现造成伤害。这尤其需要我们将人权要义注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警惕经济发展偏废其他领域发展的倾向。事实上,发展权对法治模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行政法理论为例,于安教授曾提出“协调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学术理念,主张行政法作出系统性和方向性调整,在法律制度上限制对GDP的不当偏好和对经济增长的片面追求,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发展权整合了不同程度的权利保障诉求。发展程度不同、发展权的实现目标也就随之不同。发展权关注不同个体的发展,但并非追求发展结果的统一性。譬如,即使在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之下,同一区域中的不同地区,亦须在尊重历史、地理、人文基本条件,尊重市场与社会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而并非同质化发展、统一性发展,在其他论域亦类似。罗豪才教授和宋功德教授曾撰文对人权法的平衡状态进行描述,指出“在结果上,平衡的人权法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人权保障绩效的最大化”。 整合了不同权利保障诉求的发展权,所追求的即为特定时空下人权保障绩效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上促进个人的发展、集体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协调、全面发展。
发展权将个人与集体,置于整体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中,不再强调自由权的消极性,也不再着力于第二代人权的积极性,国家以及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家庭、个人,在特定情境下都对个体的发展负责,这样的网络性、连带性更为妥当地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中人权发展与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的关联。 总体上,发展权融合了多元权利诉求。发展权整合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整合了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通过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整合了不同代际的权利发展需求。
四、发展权的实现路径
有鉴于发展权的多元属性,其实现路径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一事一议地情境化分析。本文试图从基本理念、责任主体和实现方式三个维度展开粗浅的讨论。
第一,发展权并不等同于发展本身,它要求将“人的发展”之理念全面注入发展过程,实现均衡、可持续的发展。发展权的基本理念可以被理解为尊重、保障与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能力,为其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在发展权的实现过程中,经常遇到权利冲突的情境,政府须在充分尊重市场、社会自治和个人自主的前提下,培育不同主体良好发展的能力。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在整个政府规制和公共治理体系中落实主体尊严、平等、宽容等价值,需要将人的尊严、发展作为政策目标的核心要义。 发展权要求一切公共政策以尊重“人的发展”为核心考量。譬如,在互联互通极为便捷的当今时代,利用负面信息披露来实施制裁成为成本更低也更为便捷的手段。但由于声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企业在社会共同体、市场共同体中继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因此从有利于发展权的角度出发,在推行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约束政府权力、注重保护个人与企业的形象、完善负面评价程序等逐渐成为学界共识。
第二,发展权的责任主体,与其他人权类型一样,主要归于国家。但在公共治理的背景下,具有公共权威、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越发多元,因此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家庭、个人等均须在人权保障的网络中发挥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发展权的实现尤其需要发挥不同主体的自主性,同时要求不同主体在扮演公共治理角色时以尊重个人发展为基本要求。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权利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各项权利进行确认,同时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立足于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进行调整,还着眼于权利保障程度的不断提升,通过一系列方案、机制,在公共治理的框架下调动尽可能多的主体,促进权利的更高实现。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度化激励与约束,让企业承担更多的人权责任,培育和鼓励社会组织在发展人权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发挥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譬如,政府通过绿色金融、税收优惠、评级排名等激励手段,公众通过舆论监督等手段,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晚近发展的重要趋势。 当代社会的人权责任不再具有封闭性,而是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开放性的人权责任至少具有横纵两个方面的维度,一方面,人权责任不断深化,即向更高程度的实现进行深化;另一方面,人权责任不断扩展,即向更多主体共同承担进行拓展。这既是人权责任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发展权的题中之意。
第三,发展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多元主体采取的多元方式。政府既直接履行保障发展权的义务,同时也发挥其他主体的力量共同实现各项权利的落实。譬如在福利供给上,政府直接履行权利保障责任的方式有助于实现权利保障的稳定性,但也大幅降低了福利供给的效率,同时降低了市场与社会参与度与积极性。因此各级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促进福利供给质量的提升,保障不同群体、个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行政权的触角已经从直接履行责任回撤到监管责任,更加重视市场主体自治和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这也是晚近公共行政与公法转型的重点议题。正如前文所述,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不同主体共同履行人权责任。但不同主体在很多情境下难以自动形成保障人权的合作机制,行为主体很有可能从自益性出发,选择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模式,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的发展权利。因此无论人权保障责任如何向私人主体蔓延,政府均应当承担保障与监管责任,将“人的发展”作为政策制定的核心考量。 值得一提的,政府须在充分尊重市场、社会的前提下履行责任,尤其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政府遇到既有法律框架之外的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监管问题时,应当加强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交流、沟通,统筹考量个人权利保障、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确保人权保障绩效最大化的监管政策。
结语
发展权是我国人权话语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核心意旨在于人的全面发展。面对多元主体、多元权利诉求所带来的人权挑战,我国采取了将诸多权利融入发展权实现过程的解决路径,将个人、集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权利,统筹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之下争取更高程度的实现。发展权的基本理念是尊重、保障与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能力,其实现需要在国家主导之下,由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家庭、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努力。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re the pluralism of the right subjects, types and implementation subjects. We are faced with the demand of deepening the protection of multiple rights of multiple subjects in China. The solution approach is to mix plural human rights into development righ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tegrates multiple rights demands, integrates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rights, and integrates environmental,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the core content of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in China.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requires the concept of "human development" to be fully injected into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responsibility of rights protection should be undertaken by multiple subjects in multiple w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