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际团结”是联合国所倡导的基本价值,也是联合国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所认可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它对促进人权保障、改善国际经济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威胁与挑战都起着重要作用,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可。随着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持续蔓延,全球治理与多边国际合作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呼吁充分发挥国际团结精神和原则的积极作用,促进发展权等“团结权利”的落实,鼓励各国采取集体措施共同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杜绝歧视。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各国团结协作,各文明交流互鉴,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为丰富和推动国际团结原则做出了积极贡献,展现了大国的智慧与担当。
关键词:国际团结原则 团结权利 发展权 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关键词:国际团结原则 团结权利 发展权 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当今世界面临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严峻挑战,“发展赤字”、气候变化、难民危机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也急需各国共同应对。习近平主席指出,面对人类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国际社会最需要的是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团结应对,全面加强国际合作,凝聚起战胜疫情强大合力”。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也表示,面对全球疫情“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团结”,“全球团结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也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和大国对抗盛行,“文明冲突”“大国必有一战”的论调被重新提起,不同国家、文明、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甚至有上升趋势。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所倡导的国际团结精神和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时提供了一项积极应对全球挑战、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案。此理念呼吁国际社会通过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的方式,构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体现了“中国的人权梦就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之梦,也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梦”,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在此理念下,中国在提高本国人权发展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南南合作、提供对外援助,充分展现了中国愿与各国共同发展、应对全球威胁与挑战的意愿和担当。中国为弘扬国际团结精神,推广国际团结原则做出表率,而中国也将从一个团结互助的国际社会中受益。
一、“国际团结”的含义与发展
“国际团结”(international solidarity)是一种有利于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精神,也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其体现在众多国际文件,包括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与集团的文件中。《联合国千年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都肯定了国际团结对促进全球发展、优化全球治理的重要作用。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简称“国际团结独立专家”),以系统性地研究国际团结与人权的关系,推动国际团结的相关议题,回应全球化背景下各方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需要。国际团结独立专家认为,国际团结已构成一项国际法原则,其基于并依据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保护和实现。
(一)“国际团结”的概念与依据
“国际团结”的定义是,为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生存,为实现需要以国际合作和联合行动达成的集体目标,在各国和其他国际行为体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谋求世界各国利益或目的的结合及社会的联合。国际合作是国际团结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集体目标和利益结合的重要手段。虽名为“国际”团结,但此概念不仅指国家间的团结,也包括其他不同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团结。联合国有关国际团结的工作报告指出,广义的团结指个人、群体、民族和国家间责任和利益的相互融合,国家以外的其他行为体,如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发挥重要的作用。
众多国际文件都为国际团结与合作提供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维持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充分体现了国际团结的重要性,其不仅是联合国推动工作的途径,也是工作目标。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列举的七项原则之一就是“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根据此原则,各国无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与他国依照主权平等及互不干涉原则进行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国际团结也贯穿于国际公约和宣言,尤其是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文件中。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实现依赖国际合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要求,缔约国有义务“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逐渐实现公约中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应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2条规定:“缔约国必须开展和促进国际合作,支持国家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而做出的努力,并将为此在双边和多边的范围内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考虑到难民问题的国际范围和性质,指出只有国际合作才能解决问题,各国当局还有义务同联合国进行合作。《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第4条要求,缔约国有责任创造利于发展权实现的国际条件,有义务相互合作,集体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宗旨至关重要,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除此之外,国际团结也是七十七国集团(G77)、不结盟运动(Non Aligned Movement)等国家间集团遵循的重要原则,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同。在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联合宣言,指出在面临发展的基本问题时,发展中国家的团结来自各国在国际贸易和发展领域寻求新政策的共同利益,这种团结在经受住考验后并变得越发有力。团结也是不结盟运动的一项主要原则。成立之初,不结盟运动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在维护主权、反对殖民主义、建立新型国际经济秩序领域的共同呼声。有学者指出,不结盟运动建立在南方国家的团结之上,这种团结精神传承自万隆会议,发展中国家因被殖民历史和在社会经济领域所面临的共同挑战走在一起,不结盟运动的首要目标就是促进南南合作,此集团甚至可以改名为“团结运动”。随着时代发展,除致力于推动集团成员间的团结之外,不结盟运动也呼吁“全球团结”以应对挑战,将团结视为不同环境下国家间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无论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权保障,还是推动全球发展,国际团结都是确保全球目标和议题得以实现的关键。国际团结还体现出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挑战的精神和共同繁荣的需求。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众多国际公约和宣言的制定者和缔约国,一直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遵循国际团结原则,发扬国际团结精神。中国与七十七国集团保持密切合作,也是不结盟运动的观察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通过实际行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赢,为国际团结的实践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时提供了一项积极应对全球挑战、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案。此理念呼吁国际社会通过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的方式,构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体现了“中国的人权梦就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之梦,也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梦”,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在此理念下,中国在提高本国人权发展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南南合作、提供对外援助,充分展现了中国愿与各国共同发展、应对全球威胁与挑战的意愿和担当。中国为弘扬国际团结精神,推广国际团结原则做出表率,而中国也将从一个团结互助的国际社会中受益。
一、“国际团结”的含义与发展
“国际团结”(international solidarity)是一种有利于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精神,也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其体现在众多国际文件,包括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与集团的文件中。《联合国千年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都肯定了国际团结对促进全球发展、优化全球治理的重要作用。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简称“国际团结独立专家”),以系统性地研究国际团结与人权的关系,推动国际团结的相关议题,回应全球化背景下各方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需要。国际团结独立专家认为,国际团结已构成一项国际法原则,其基于并依据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保护和实现。
(一)“国际团结”的概念与依据
“国际团结”的定义是,为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生存,为实现需要以国际合作和联合行动达成的集体目标,在各国和其他国际行为体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谋求世界各国利益或目的的结合及社会的联合。国际合作是国际团结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集体目标和利益结合的重要手段。虽名为“国际”团结,但此概念不仅指国家间的团结,也包括其他不同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团结。联合国有关国际团结的工作报告指出,广义的团结指个人、群体、民族和国家间责任和利益的相互融合,国家以外的其他行为体,如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发挥重要的作用。
众多国际文件都为国际团结与合作提供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维持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充分体现了国际团结的重要性,其不仅是联合国推动工作的途径,也是工作目标。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列举的七项原则之一就是“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根据此原则,各国无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与他国依照主权平等及互不干涉原则进行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国际团结也贯穿于国际公约和宣言,尤其是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文件中。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实现依赖国际合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要求,缔约国有义务“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逐渐实现公约中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应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2条规定:“缔约国必须开展和促进国际合作,支持国家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而做出的努力,并将为此在双边和多边的范围内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考虑到难民问题的国际范围和性质,指出只有国际合作才能解决问题,各国当局还有义务同联合国进行合作。《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第4条要求,缔约国有责任创造利于发展权实现的国际条件,有义务相互合作,集体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宗旨至关重要,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除此之外,国际团结也是七十七国集团(G77)、不结盟运动(Non Aligned Movement)等国家间集团遵循的重要原则,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同。在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联合宣言,指出在面临发展的基本问题时,发展中国家的团结来自各国在国际贸易和发展领域寻求新政策的共同利益,这种团结在经受住考验后并变得越发有力。团结也是不结盟运动的一项主要原则。成立之初,不结盟运动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在维护主权、反对殖民主义、建立新型国际经济秩序领域的共同呼声。有学者指出,不结盟运动建立在南方国家的团结之上,这种团结精神传承自万隆会议,发展中国家因被殖民历史和在社会经济领域所面临的共同挑战走在一起,不结盟运动的首要目标就是促进南南合作,此集团甚至可以改名为“团结运动”。随着时代发展,除致力于推动集团成员间的团结之外,不结盟运动也呼吁“全球团结”以应对挑战,将团结视为不同环境下国家间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无论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权保障,还是推动全球发展,国际团结都是确保全球目标和议题得以实现的关键。国际团结还体现出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挑战的精神和共同繁荣的需求。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众多国际公约和宣言的制定者和缔约国,一直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遵循国际团结原则,发扬国际团结精神。中国与七十七国集团保持密切合作,也是不结盟运动的观察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通过实际行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赢,为国际团结的实践做出积极贡献。
(二)国际团结:从价值到原则
“国际团结”的发展同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发展权,改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平衡发展和消除贫困等议题紧密相连。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团结理念的逐步认可与重视,其不仅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价值与精神,也被视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得到联合国的大力推广。
国际团结是促成全球共同目标的重要价值与精神。2000年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就如何建立一个和平、繁荣和公正的世界,实现发展权、消除贫困、维护和平等议题进行讨论。会议最终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确立了全球在2015年应达到的八项千年发展目标(MDGs)。此宣言指出,全球化虽然产生可观惠益,但分配不均,使发展中国家面临巨大挑战,世界各国必须共同担责,管理全球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面临的威胁。《联合国千年宣言》将“团结”列为21世纪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fundamental values),呼吁各国“根据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公平承担有关代价和负担的方式处理各种全球挑战。遭受不利影响或得益最少的人有权得到得益最多者的帮助”。
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第一个消除贫穷十年(1997—2006)的执行情况》决议,回顾了千年发展目标对消除贫困的承诺,重申要通过改革等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公平分享全球化的惠益。决议再次肯定,国际团结已被确定为各国人民间关系的基本和普遍价值,并宣布每年12月20日为“国际人类团结日”。千年发展目标结束后,国际团结的进程并未停止。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宣布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此议程指出,若想确保新议程得到执行,需要恢复全球伙伴关系的活力,这一伙伴关系将推动全球的高度参与;还呼吁“发扬全球团结一致的精神,特别是要与最贫困的人和境况脆弱的人同舟共济”。只有本着国际团结的精神,尊重国际团结原则,可持续发展议程才能得以落实。
联合国国际团结独立专家还指出,国际团结已可被视为一项法律原则。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团结的日益关注,联合国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于2003年通过决议,指派阿尔维斯(Rui Baltazar Dos Santos Alves)对国际团结展开初步研究并提交报告。报告肯定了国际团结的重要意义,但指出此领域缺乏深入分析和研究,建议小组委员会通过开展工作“促进人们对国际团结的了解,使其卓有成效”。200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强调国际团结对于应对世界挑战,实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和发展权的重要意义。决议决定设立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每届三年,负责就国际团结展开研究,将此领域的进展向人权委员会,即现在的人权理事会报告。
国际团结独立专家的设立使此议题在联合国层面得到系统研究,并得到更多国际社会的认可。2009年独立专家两次向各国、联合国各部门和机关、各专门机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调查问卷,以了解国际团结的发展情况。问卷的内容包括,各方对国际团结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立场,以及对通过国际团结消除贫困、推动发展权、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的看法。几乎所有答复方都对国际团结是一项法律原则表示了肯定,甚至有答复指出其是一项单独的权利。调查结果再次肯定了国际团结的重要性,尤其是此原则在应对贫困和饥饿、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武装冲突、南北差距等问题上的积极作用。独立专家指出,国际团结已被载入条约条款,得到硬法和软法的证明及政策和实践的支持。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法渊源的规定,国际团结可被视为一项法律原则,在某些领域还可被视为正在制定中的习惯法。
二、 国际团结原则的作用与价值
国际团结原则也是团结权利得以进一步推广和落实的关键。团结权利关乎各国人民的福祉,需要国际社会本着国际团结的精神,遵循国际团结的原则共同实现。除此之外,国际团结原则还要求各国为应对传染病、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危机采取集体措施。面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蔓延,以及全球疫情带来的挑战,国际团结的价值越发凸显。只有各利益攸关方开展团结合作,才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全球平衡发展。相互指责和污名化只会阻碍应对危机的进程,不利于人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
(一)国际团结原则促进“团结权利”
“团结权利”(solidarity rights)是一项集体性人权,也被称作第三代人权,其中包括被中国视为首要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团结权利一直是国际团结独立专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第一任独立专家里兹克(Rudi Muhammad Rizki)在其首次报告中就指出,团结权利产生于以下共识,即各国需要同心协力应对问题或取得成果,这是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更公平地分配资料、设施、机会和资源的需求,也是进一步落实人权的愿望。
1997年,提出“三代人权论”的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首次对团结权利进行具体阐述。其指出,国际社会需要关注发展权、环境权与和平权等权利,这些团结权利体现了集体理念,只有通过多方团结才能实现。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指出“发展权、和平权等权利,应被视为一种独特的权利……此种新型权利可被称作‘团结权利’”。有学者指出,团结权利,即第三代人权,是时代所需,也是第三世界人民所需,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
发展权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各国有义务为实现此权利集体地采取步骤,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首次涉及团结权利的第4(XXXIII)号决议就肯定了发展权的积极意义。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1993年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171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要求国际社会通过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2015年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参照了《发展权利宣言》,确认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应得到尊重。201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第四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不结盟运动和中国共同提交的发展权决议,强调实现所有人发展权的迫切需要,确认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促进全球发展的伙伴关系,以实现发展权、消除发展障碍。
与此同时,其他团结权利也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201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和平权利宣言》,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并指出“应加强开展和平教育的国际和国家机构,强化所有人的宽容、对话、合作与团结精神”。确认环境权的呼声也愈发高涨。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5月通过决议,就有望达成的《全球环境契约》进行研究和讨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契约推动方认为,此契约的最终目标是达成一个有法律强制力的国际公约,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人权。2018年世界环境日当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联合声明,称联合国在全球层面承认环境权的历史性时刻已经到来。各项团结权利的形成与发展体现了人们对构建一个繁荣与和平的世界,拥有一个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自然环境的呼声,而有关这些权利的国际文件都强调了国际团结的重要性。
(二)国际团结原则有利于应对全球危机
在全球受到公共卫生安全等挑战的冲击下,国际团结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国际团结包括预防性团结(preventive solidarity)、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和反应性团结(reactive solidarity),其有助于各国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同时,采取集体措施应对突发情况,互帮互助。预防性团结要求,各国通过充分尊重和遵守现有的国际法义务保障人权。国际合作要求,有能力和资源的国家单独或共同帮助缺乏能力和资源的国家,使其能更好地实现人权。反应性团结则要求,当面对传染病、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危机带来的影响,各国应采取集体行动做出反应,减少人们的痛苦,将损失最小化。这些内容都体现出国际团结原则是一项维护国际秩序、维系国际社会生存的原则,而其基础是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
首先,预防性团结有助于各国根据国际义务保障人权,杜绝歧视和污名化。面对全球疫情,联合国各机构呼吁各国遵守国际公约,保障人权,开展国际合作。疫情期间,虽然缔约国可按相关人权公约的规定,就部分公约中的权利进行合法且必要的限制,或根据相关克减条款的要求提出减免义务,但仍需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不得引起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阶级的歧视。联合国十个条约机构曾共同发声,呼吁各国政府在应对疫情的同时保障人权,确保民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权利,尤其要特别照顾老年人、残障人士、处于贫困的人等脆弱群体,杜绝种族歧视和排外主义,避免疫情带来的恐惧和不确定性引发相互推诿,滋生偏见。然而,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还是出现针对华人华侨和亚裔的歧视甚至暴力行为,不同种族或处于贫困的人无法平等地获得检测和治疗的机会,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未能获得应有的帮助,甚至被进一步边缘化和放弃。2020年3月20日,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将新冠病毒称为“中国病毒”,引起各界哗然。联合国种族主义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美国官员,包括美国总统使用此种歧视性表述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指出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会带来不良后果,中国人和亚裔已经面临仇恨言论、拒绝服务和暴力等形式的攻击,“任何有关COVID-19爆发的政治回应,若是对部分人口进行污名化,使其被排除在外或更易遭受到暴力,都是不可原谅和不道德的,有违国家的国际人权法义务”。
其次,反应性团结和国际合作有助于各国制定和采取集体措施,共渡难关。国际团结是应对和克服现有及未来全球性挑战,实现国际发展目标和人权保护的关键。面对疫情,联合国呼吁各国团结一致,采取快速有效的集体应对措施,包括配合世界卫生组织控制疫情传播,减少疫情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帮助国家重建并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除世界卫生组织通过《COVID-19战略更新》等文件为各国提供共同应对疫情的信息和指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在各自领域为各方开展团结合作,保障人权提供了参考准则和交流平台。多国对此做出积极回应,就疫情下如何通过远程教育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权,帮助劳工应对疫情和经济衰退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冲击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制定相应的计划。在此期间,中国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帮助,也在控制国内疫情后帮助更多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和配合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的工作,还向多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通过派遣专家、远程会议等方式分享抗击疫情的经验。这充分体现出中国愿与各国携手相助共同抗击疫情,在能力范围内,凝聚共识、团结伙伴、提供帮助,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面对全球性挑战,只有遵循国际团结原则,积极达成共识、采取集体措施,才能尽早克服难关。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团结的中国贡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仅是中国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为推动国际团结与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威胁与挑战,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实现共赢共享美好未来做出的贡献。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人民和其他各国人民都将从中受益,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梦想。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人”的地位。这与国际团结价值和原则对人的重视,及其呈现出发展为一项集体性人权的趋势相符。人类命运共同体彰显了人的主体地位,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中的全球正义,就是人类的全球正义。此理念体现出中国不仅致力于推动和实现中国人民的幸福,也在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球范围内人人得享人权做出贡献。同样,国际团结的目标也是创造一个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环境,此概念被认为是实现“人的尊严,即所有人权基础的先决条件”。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国际团结在《国际团结权宣言的草案》中不仅以一项精神和原则,更是以一项集体性人权的形式出现。此宣言体现出“国际”团结早已不局限于国家之间,其所关注的重点是如何通过各方合作推动人权,“国际团结权的拥有者是个人和各国人民,国家以及一些非国家行为体是主要责任承担者……为促进人权和可持续发展建立的全球伙伴关系,必须真正是全球的,而不仅仅是国际的”。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呼吁团结协作与合作共赢。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时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面对全球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加强合作、摒弃对抗,建立伙伴关系,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中国重视双边与多边合作,强调充分发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及多边机制的建设性作用。同样,国际团结也强调各国和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强调通过国际合作达成集体目标,通过多方力量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习近平主席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此原则应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主权平等也是国际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国际团结独立专家表示,国际团结包含主权平等和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2018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关国际团结的决议再次强调,国际合作“应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充分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尤其是尊重各国的主权,同时顾及各国的优先事项”。可见,任何领域的团结合作都有赖于主权平等原则,不能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
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平衡发展、消除南北差距。针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呼吁各方顺应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构建共同发展的公平格局。此理念主张“打造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国际团结的主要目标就是促进全球平衡发展,推动团结权利的实现,为“预防和消除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不对称与不平等,以及造成长期贫困与全球不平等的结构性阻碍和因素”创造有利环境。
第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文明多样性,促进文化互鉴。文明无高低优劣之分,认为自己的人种和文明高人一等,执意改造甚至取代其他文明,在认识上是愚蠢的,在做法上是灾难性的。同样,联合国国际团结独立专家强调,包容多样性是国际团结的内在因素,有关团结权的草案应考虑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2018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有关国际合作的决议,重申文化多样性应是团结的缘由,而不是分化的缘由。决议鼓励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开展对话,敦促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和睦的多文化世界,摒弃仇外心理等排他理论,并表示单边主义只会妨碍人民获得福祉。
中国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推动国际团结在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实践,为国际团结价值和原则注入新的活力。在2017年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载入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第一委员会的“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与“不首先在外层空间放置武器”决议,进一步促进以和平为目的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2018年中国与和53个非洲国家和非洲联盟委员会协商一致通过《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该宣言提出,“世界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唯有携手合作,才能有效应对恐怖主义、冲突、贫富差距、贫困、气候变化、土地退化、粮食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保护主义等全球性挑战”,中方愿“加强同非洲国家团结合作”,照顾彼此关切,不断建设和丰富中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习近平在2019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特别强调了“团结合作”与“团结互信”的重要性,指出要“从团结合作中获取力量,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把上海合作组织打造成团结互信的典范”。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丰富了国际团结的精神与原则,是对各国人民追求人权和基本自由、获得幸福生活的支持,将有力提升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的话语权。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积极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各国、各国际组织和机构一道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应对全球性挑战,这无疑是对国际团结的最好诠释和落实。与此同时,中国还可以通过参与联合国有关国际团结的议题,例如回应国际团结独立专家的问卷、参与《国际团结权宣言的草案》的制定,与全球分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智慧。国际团结独立专家在进行国别访问时,会考察和记录国家在脱贫、保障粮食权、水和卫生等领域的预防性团结,在医疗救助和应对自然灾害等领域的反应性团结,及其参与和受益的国际合作。中国可通过与独立专家的互动,展示中国在这些领域的经验和成果。中国的精准扶贫,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各项措施,在全球抗“疫”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援助和支持,都为发扬国际团结精神、推动国际团结原则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际团结的实践者,也是重要倡导者和驱动力。
四、结语
总体来说,当今世界正处于急需国际团结的时期。作为一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一项各国人民间关系的基本和普遍价值,一项被联合国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认可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团结不仅要求各国履行现有的国际人权义务,还要求各国在应对大流行病等挑战时采取集体措施,相互帮助,共同尊重、保护和履行人权与基本自由。从长远来看,国际团结原则将有效推动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团结权利,促进消除贫困和全球不平等的进程,逐步缩小南北差异,使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也能享受到全球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益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是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开展国际合作、配合和推动全球疫情下集体响应的体现,也为各国通过国际团结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启示。只有各方遵循国际团结的精神和原则,摒弃对抗心态,杜绝歧视和暴力,在主权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合作互助共同应对挑战,才能共建共享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一个各国人民幸福生活的世界。
(武文扬,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