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是认知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与西方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经验有所不同,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有助于推动人权发展。过于强调社会权保障或追求经济发展都是片面的,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深层互动关系是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是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正确选择,既要以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为社会权保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也要以社会权保障作为最终目的和策略手段为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前进动力,而且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应当做到同步适应。
关键词:社会权保障 经济发展 社会主要矛盾 协同推进
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12月10日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强调,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深刻揭示了时代发展与人权进步的逻辑关联,即时代发展为人权进步奠定了丰厚的现实基础,人权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时代发展;指出了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人权事业建设的根本所在,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是人权进步的正确选择;同时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指明前进方向,明确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道路模式。
社会权是特定的宪法学概念,也是人权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国家履行相应积极义务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工作权和受教育权。
从宪法层面来看,现行宪法对社会权作了充分且适合国情的规定,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需求,是民生传统的当代表达,也是对社会历史变迁的及时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隐喻着中国人权发展有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对人权发展也有了新的认知与判断。与此同时,在新时代下中国人权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及特有的人权观念也在影响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是,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始终是中国人权事业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主题,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伴而行,且呈现出独特的历史演进逻辑,积累了丰富的人权发展经验。因而,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行稳致远的关键。
一、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理论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关系的重要理论观点。这一理论观点不仅能够对现代国家社会结构的内在规律做出深入解释,同时也为诸多国家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提供理论指导。马克思在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的第一次完整且全面的阐述。这一论述既较为系统地揭示了这一原理所具有的深刻价值内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分析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内在逻辑关联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理论旨在阐明,经济基础相较于上层建筑而言,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前者是后者的根源,后者是前者的派生物。恩格斯更进一步指出:“经济因素并不是经济发展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包括法律和制度——与经济基础相互作用,并且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更改经济基础”。据此可知,恩格斯同样深入阐明并强调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能动性与反作用,前者对于后者而言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而这也是在社会关系结构发展进程中较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的关系来看,经济基础更为直观的含义就可以表达为经济发展所奠定的一切基础,经济发展在此层面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而上层建筑则包含着诸如阶级关系、维护这种关系的国家机器、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等内容,包括人权保障政策规划以及围绕着人权保障而建构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基于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的分析与理解,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社会权保障的程度、内容与水平等方面;反过来讲,社会权保障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制度设计,对经济发展也产生着一定的反作用力。进一步而言,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下所呈现的辩证关系可以表述为,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权保障,社会权保障对经济发展起着反作用,对二者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入研究是把握人权发展道路形成与演变规律的重要前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不是只适用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会形态的理论,而是适用于人类历史发展全过程的基本理论。易言之,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的系统阐释同样适用于指导现代国家正确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益于推动人权道路的深入探索。因此,据此也就可以探寻得到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内在关系在理论层面的主要依据,而中国与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基本经验则从实践层面进一步印证了二者之间的深层逻辑关系。
(二)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系的理论探索
从人权保障的理论内涵来看,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对核心主题一直相伴于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进程之中。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也一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理论议题,学界一直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总体而言,学界现有关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系的理论探索呈现出以下几种立场。一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自由权与社会权的辩证研究描绘出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系的基本图景。人权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社会规范体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要求平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要求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各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应纳入人权保障的规范体系。二是通过建立数据模型来更为直观地呈现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采用量化分析的研究进路证明二者的关系既相互促进,也相互制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保障的不足与过度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也会阻碍社会权在更高层次上获得实现。为此,需要确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保障的合理区间。社会权保障支出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教育支出、健康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均呈现正效应,其中健康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影响作用式微,影响系数偏小。三是强调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进,实现了对二者关系单一面向理论观点的超越,更加重视从全面的视角认识二者之间存在关系的多元面向。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新常态与新时代的到来,社会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面临新的挑战。社会权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进需要社会权主动引领经济发展,并使社会权保障指标制度化。
具体而言,社会权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其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社会权所具有的经济发展价值值得肯定,也需要进一步挖掘。当然,社会权通常并不会直接或自动地促进经济发展,还需要同时满足法治建构、社会环境、价值观念等条件,才能实现其价值功能。而经济发展对社会权保障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解释要素与影响变量,更能实现对社会权的充分促进与保障,而且从经济发展这一更具现实考量意义的视角出发,探究社会权保障的推进理路更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经济发展会在不同层次影响着各项具体社会权利的实现,生存权保障、受教育权保障以及劳动权保障都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毋庸置疑的是,经济发展为社会权保障奠定了较为重要的物质基础,经济的稳定与向好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权保障水平的逐步提升,如能够扩充社会权的权利保障内容,也有助于丰富社会权保障的手段与方式。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权保障是对现有社会权保障思路的拓展与延伸,也是对“人权目的论”内容的进一步丰富,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权保障思路。
二、中国与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践经验
(一)中国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经验
从实践层面来看,中国人权事业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调和与可控的,而不是绝对的对立与矛盾。这也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处理二者关系时采取策略的本质区别所在。中国能够在推动经济高水准发展的前提之下,同时确保社会权保障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区间之内,使二者并驾齐驱、相得益彰。能够成功做到这一点,绝不是偶然的。就社会权保障而言,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彼此间存在着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二者呈现出一种交替往复的螺旋上升过程,并由此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与人的发展。一方面经济建设不断增强国家能力,为社会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社会权越充分,越能激发公民投身经济建设的热情,因为社会权的充分保障能够免除公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真正有助于实现共谋发展、共享发展。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以来的40多年中,重视经济建设并统筹部署一系列经济发展规划始终是中国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重要举措。当然,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也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落后、物资匮乏,经济要素活力亟待解放,发展生产力、激发生产要素活力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在此之后的近十年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摆脱物资绝对匮乏的现实,尽最大可能改变前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基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作为首要目的。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生存权属于社会权范畴。与西方发达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方面开拓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成功道路,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在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经济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保障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经济发展并不是“中国速度”下的一枝独秀,中国人权保障能力与水平同样获得了较大的提升,而且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形成了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前进趋势。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分界点,自此之后社会生产力迎来了更具变革性的发展,中国经济发展也由此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权保障水平也获得了较大的提升。本世纪以来,社会产能过剩成为经济发展领域的突出现实问题,扩大内需也就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安排与价值取向,因而经济增长动力由外部转向内部的同时,对于社会权保障也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为应对2008年所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实施了总投入4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面对出口贸易的增速放缓,扩大内需、阻碍经济下滑成为中国经济政策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得益于国家在经济调整方面宏观政策的有效性,各项民生工程建设得到了有力推进,社会权保障水平也进一步提升。随着经济增速的逐渐放缓,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新常态”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使用“新常态”这一概念,此后又在多种场合系统阐述了其深刻内涵,科学深入地解释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新常态下,我们要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更加注重协同发展,更加重视社会大局稳定,逐步走向包容共享型经济将是长期趋势。
(二)对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反思
西方发达国家人权事业建设的历程表明,片面强调社会权保障,建立在高福利政策之上的社会权保障体制缺乏稳定性和长效性,经济发展所经历的任何一次较大的危机都会对社会权保障产生较大的破坏。“二战”之后西欧发达国家主张高福利发展政策,主张政府应当为医疗、教育、工伤、养老等方面国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尽可能的支持,不少经济学家也提出建设福利国家的观点,认为政府对人权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理念的影响下,西欧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在后来高福利政策的累积作用下,甚至一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所能承受的压力界限。可以说,西欧诸国的社会权保障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超负荷状态之下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数次经济危机中,伴随出现的是经济的衰退、失业的增加以及补贴的减少,所面临的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政府究竟是应当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社会权保障之中,还是将这些资金用于经济建设恢复之中。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在处理社会权保障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中迷失了自我,并且认为二者是处于一种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状态之中。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只能在控制社会权保障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财政紧缩的政策;反过来而言,为提高社会权保障水平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慢经济发展的实际速度。西方福利国家之所以会在数次全球经济危机中迷失自我,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国家错误地判断了社会权保障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一味地追求高福利,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承载能力,损害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结合西方发展的实践历程,应当指出的人权发展规律是,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因经济发展所处时期的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较为明显,人权事业建设也呈现出相应的发展趋势,社会权保障的内容与程度也相应地有所调整。当然,还应当注意的是,社会权保障对于经济发展同样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不能为了突出社会权保障而无限制地设定过高的福利政策,同样也不能为了抑制社会权保障而设置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准,这两种发展对策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就前者而言,过高的福利政策将脱离于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物质保障,这会有损于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吞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就后者而言,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准将阻碍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目标的实现,会使经济发展脱离正确的目标指引,不能使经济发展真正造福于人类。因此,也正如前文在理论层面所提及到的,社会权保障必须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设置合理的社会权保障水平区间,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对于社会权保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福利政策与民生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以社会权保障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与西方在处理社会权保障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基本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证实,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其对社会资源占有与分配的程度,由此导致社会权保障不能无限度地予以实现,而需要考量实际国情。经济发展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并不仅仅局限于社会权保障,经济发展的总量以及社会生产出来的资源是有限的,对于社会权保障的投入不能是无节制的,所以过高的社会权保障要求会超出经济发展所能承受的压力范围,因而会阻碍和损伤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会权保障需求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立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后,中国对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过于强调社会权保障或追求经济发展都不利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社会权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一方的稳定与长久发展建立在另一方提供的合理限度之上。这一认识对已经步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道路选择具有启发意义。
三、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合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理论依据以及中国与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践经验,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正确选择是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在一定阶段和一定范围的集中表现,是最基本的国情。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权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整体发展状况和所处阶段的表征,是社会发展问题的集中概括,影响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道路选择与价值取向。中国特色人权发展应当充分把握和认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全新研判,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应当立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易言之,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认识是合理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与科学实施人权保障政策的重要前提基础。
因此,一方面,应当着力解决经济发展领域中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难题,确保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和根本的手段为社会权保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从物质层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权实现的条件;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社会权保障作为上层建筑的系统构成对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确保社会权保障作为最终目的和策略手段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助推动力,为经济的平衡充分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还应当看到,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人权保障,都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提供规范支撑。人权是最普遍的权利要求,最需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保障。可以从以下方面推动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
(一)以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为社会权保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应立足中国实际,把国家战略与人民根本利益、权利与义务、“治理权”与发展权相统一,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建设与人权保障路径。社会权保障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是不断提高社会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应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更加重视统筹兼顾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各个方面的协同发展。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其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民生等社会权的实现。为充分落实经济发展对社会权的物质保障作用,党和国家制定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保证经济发展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从温饱、小康走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第一步,1981年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两番,人民生活比较富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上述“三步走”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具体化,提出了21世纪上半叶中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21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社会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当中发展最快的权利内容,现行宪法肯定了社会权保障在促进民生事业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调控更由此成为协调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完善的进程中获得充分保障。与此同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从“十一五”起,“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现有十三个“五年规(计)划”。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作出了阶段性的具体规定。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人权保障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和新的时代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相适应,人权保障要更加注重法治化、全面性、可持续和绿色化。
(二)以社会权保障作为目的和手段为经济发展提供前进动力
前文已论及,社会权保障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引领功能。申言之,经济发展为社会权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决定了社会权保障的程度和水平,社会权保障可以有力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中国创造经济社会发展奇迹的另一条经验。社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性制度资源或资本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发展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社会权作为经济发展的构成要素、内生变量,亦即社会权不但以制度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形式成为经济发展的构成要素,而且作为资本成为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外在价值是指社会权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平有序的制度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精神环境等社会环境。
(三)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应当做到同步适应
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要求我们树立一种观念:经济发展为社会权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经济发展推进的同时必须带动社会权保障程度的提高,且达到同步、相适应,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为此,我国通过宪法、法律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家积极行为,确立了社会权与经济发展同步、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明确规定了社会权保障水平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例如,《宪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当予以重视的是,社会权保障的欠缺与过度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社会权保障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经济发展的正向动力,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要素“短板”,难以与其他投入水平较高的资源要素相匹配,社会权保障过度会导致人力资源的闲置和剩余,经济发展难以从社会权保障中获得稳定的引导作用,也会制约经济的良善发展。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已经从理念上合理澄清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从制度上科学建构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制度,从实践上切实做到了社会权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是在中国人权不断进步的历史经验与实践探索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理念,既体现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时代特色,也科学建构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可以说是对社会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冲突的传统理念的实质性超越。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能够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实践进程,同时也为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中国贡献与中国智慧。
关键词:社会权保障 经济发展 社会主要矛盾 协同推进
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12月10日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强调,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深刻揭示了时代发展与人权进步的逻辑关联,即时代发展为人权进步奠定了丰厚的现实基础,人权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时代发展;指出了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人权事业建设的根本所在,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是人权进步的正确选择;同时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指明前进方向,明确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道路模式。
社会权是特定的宪法学概念,也是人权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国家履行相应积极义务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工作权和受教育权。
从宪法层面来看,现行宪法对社会权作了充分且适合国情的规定,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需求,是民生传统的当代表达,也是对社会历史变迁的及时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隐喻着中国人权发展有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对人权发展也有了新的认知与判断。与此同时,在新时代下中国人权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及特有的人权观念也在影响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是,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始终是中国人权事业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主题,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伴而行,且呈现出独特的历史演进逻辑,积累了丰富的人权发展经验。因而,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行稳致远的关键。
一、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理论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关系的重要理论观点。这一理论观点不仅能够对现代国家社会结构的内在规律做出深入解释,同时也为诸多国家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提供理论指导。马克思在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的第一次完整且全面的阐述。这一论述既较为系统地揭示了这一原理所具有的深刻价值内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分析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内在逻辑关联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理论旨在阐明,经济基础相较于上层建筑而言,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前者是后者的根源,后者是前者的派生物。恩格斯更进一步指出:“经济因素并不是经济发展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包括法律和制度——与经济基础相互作用,并且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更改经济基础”。据此可知,恩格斯同样深入阐明并强调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能动性与反作用,前者对于后者而言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而这也是在社会关系结构发展进程中较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的关系来看,经济基础更为直观的含义就可以表达为经济发展所奠定的一切基础,经济发展在此层面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而上层建筑则包含着诸如阶级关系、维护这种关系的国家机器、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等内容,包括人权保障政策规划以及围绕着人权保障而建构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基于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的分析与理解,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社会权保障的程度、内容与水平等方面;反过来讲,社会权保障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制度设计,对经济发展也产生着一定的反作用力。进一步而言,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下所呈现的辩证关系可以表述为,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权保障,社会权保障对经济发展起着反作用,对二者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入研究是把握人权发展道路形成与演变规律的重要前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不是只适用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会形态的理论,而是适用于人类历史发展全过程的基本理论。易言之,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的系统阐释同样适用于指导现代国家正确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益于推动人权道路的深入探索。因此,据此也就可以探寻得到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内在关系在理论层面的主要依据,而中国与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基本经验则从实践层面进一步印证了二者之间的深层逻辑关系。
(二)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系的理论探索
从人权保障的理论内涵来看,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对核心主题一直相伴于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进程之中。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也一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理论议题,学界一直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总体而言,学界现有关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系的理论探索呈现出以下几种立场。一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自由权与社会权的辩证研究描绘出社会权保障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系的基本图景。人权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社会规范体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要求平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要求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各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应纳入人权保障的规范体系。二是通过建立数据模型来更为直观地呈现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采用量化分析的研究进路证明二者的关系既相互促进,也相互制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保障的不足与过度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也会阻碍社会权在更高层次上获得实现。为此,需要确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保障的合理区间。社会权保障支出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教育支出、健康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均呈现正效应,其中健康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影响作用式微,影响系数偏小。三是强调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进,实现了对二者关系单一面向理论观点的超越,更加重视从全面的视角认识二者之间存在关系的多元面向。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新常态与新时代的到来,社会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面临新的挑战。社会权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进需要社会权主动引领经济发展,并使社会权保障指标制度化。
具体而言,社会权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其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社会权所具有的经济发展价值值得肯定,也需要进一步挖掘。当然,社会权通常并不会直接或自动地促进经济发展,还需要同时满足法治建构、社会环境、价值观念等条件,才能实现其价值功能。而经济发展对社会权保障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解释要素与影响变量,更能实现对社会权的充分促进与保障,而且从经济发展这一更具现实考量意义的视角出发,探究社会权保障的推进理路更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经济发展会在不同层次影响着各项具体社会权利的实现,生存权保障、受教育权保障以及劳动权保障都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毋庸置疑的是,经济发展为社会权保障奠定了较为重要的物质基础,经济的稳定与向好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权保障水平的逐步提升,如能够扩充社会权的权利保障内容,也有助于丰富社会权保障的手段与方式。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权保障是对现有社会权保障思路的拓展与延伸,也是对“人权目的论”内容的进一步丰富,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权保障思路。
二、中国与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践经验
(一)中国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经验
从实践层面来看,中国人权事业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调和与可控的,而不是绝对的对立与矛盾。这也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处理二者关系时采取策略的本质区别所在。中国能够在推动经济高水准发展的前提之下,同时确保社会权保障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区间之内,使二者并驾齐驱、相得益彰。能够成功做到这一点,绝不是偶然的。就社会权保障而言,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彼此间存在着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二者呈现出一种交替往复的螺旋上升过程,并由此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与人的发展。一方面经济建设不断增强国家能力,为社会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社会权越充分,越能激发公民投身经济建设的热情,因为社会权的充分保障能够免除公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真正有助于实现共谋发展、共享发展。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以来的40多年中,重视经济建设并统筹部署一系列经济发展规划始终是中国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重要举措。当然,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也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落后、物资匮乏,经济要素活力亟待解放,发展生产力、激发生产要素活力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在此之后的近十年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摆脱物资绝对匮乏的现实,尽最大可能改变前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基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作为首要目的。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生存权属于社会权范畴。与西方发达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方面开拓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成功道路,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在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经济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保障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经济发展并不是“中国速度”下的一枝独秀,中国人权保障能力与水平同样获得了较大的提升,而且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形成了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前进趋势。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分界点,自此之后社会生产力迎来了更具变革性的发展,中国经济发展也由此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权保障水平也获得了较大的提升。本世纪以来,社会产能过剩成为经济发展领域的突出现实问题,扩大内需也就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安排与价值取向,因而经济增长动力由外部转向内部的同时,对于社会权保障也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为应对2008年所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实施了总投入4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面对出口贸易的增速放缓,扩大内需、阻碍经济下滑成为中国经济政策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得益于国家在经济调整方面宏观政策的有效性,各项民生工程建设得到了有力推进,社会权保障水平也进一步提升。随着经济增速的逐渐放缓,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新常态”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使用“新常态”这一概念,此后又在多种场合系统阐述了其深刻内涵,科学深入地解释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新常态下,我们要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更加注重协同发展,更加重视社会大局稳定,逐步走向包容共享型经济将是长期趋势。
(二)对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反思
西方发达国家人权事业建设的历程表明,片面强调社会权保障,建立在高福利政策之上的社会权保障体制缺乏稳定性和长效性,经济发展所经历的任何一次较大的危机都会对社会权保障产生较大的破坏。“二战”之后西欧发达国家主张高福利发展政策,主张政府应当为医疗、教育、工伤、养老等方面国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尽可能的支持,不少经济学家也提出建设福利国家的观点,认为政府对人权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理念的影响下,西欧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在后来高福利政策的累积作用下,甚至一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所能承受的压力界限。可以说,西欧诸国的社会权保障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超负荷状态之下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数次经济危机中,伴随出现的是经济的衰退、失业的增加以及补贴的减少,所面临的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政府究竟是应当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社会权保障之中,还是将这些资金用于经济建设恢复之中。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在处理社会权保障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中迷失了自我,并且认为二者是处于一种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状态之中。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只能在控制社会权保障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财政紧缩的政策;反过来而言,为提高社会权保障水平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慢经济发展的实际速度。西方福利国家之所以会在数次全球经济危机中迷失自我,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国家错误地判断了社会权保障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一味地追求高福利,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承载能力,损害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结合西方发展的实践历程,应当指出的人权发展规律是,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因经济发展所处时期的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较为明显,人权事业建设也呈现出相应的发展趋势,社会权保障的内容与程度也相应地有所调整。当然,还应当注意的是,社会权保障对于经济发展同样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不能为了突出社会权保障而无限制地设定过高的福利政策,同样也不能为了抑制社会权保障而设置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准,这两种发展对策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就前者而言,过高的福利政策将脱离于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物质保障,这会有损于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吞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就后者而言,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准将阻碍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目标的实现,会使经济发展脱离正确的目标指引,不能使经济发展真正造福于人类。因此,也正如前文在理论层面所提及到的,社会权保障必须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设置合理的社会权保障水平区间,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对于社会权保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福利政策与民生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以社会权保障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与西方在处理社会权保障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基本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证实,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其对社会资源占有与分配的程度,由此导致社会权保障不能无限度地予以实现,而需要考量实际国情。经济发展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并不仅仅局限于社会权保障,经济发展的总量以及社会生产出来的资源是有限的,对于社会权保障的投入不能是无节制的,所以过高的社会权保障要求会超出经济发展所能承受的压力范围,因而会阻碍和损伤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会权保障需求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立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后,中国对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过于强调社会权保障或追求经济发展都不利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社会权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一方的稳定与长久发展建立在另一方提供的合理限度之上。这一认识对已经步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道路选择具有启发意义。
三、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合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理论依据以及中国与西方处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践经验,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正确选择是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在一定阶段和一定范围的集中表现,是最基本的国情。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权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整体发展状况和所处阶段的表征,是社会发展问题的集中概括,影响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道路选择与价值取向。中国特色人权发展应当充分把握和认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全新研判,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应当立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易言之,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认识是合理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与科学实施人权保障政策的重要前提基础。
因此,一方面,应当着力解决经济发展领域中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难题,确保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和根本的手段为社会权保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从物质层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权实现的条件;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社会权保障作为上层建筑的系统构成对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确保社会权保障作为最终目的和策略手段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助推动力,为经济的平衡充分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还应当看到,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人权保障,都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提供规范支撑。人权是最普遍的权利要求,最需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保障。可以从以下方面推动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
(一)以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为社会权保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应立足中国实际,把国家战略与人民根本利益、权利与义务、“治理权”与发展权相统一,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建设与人权保障路径。社会权保障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是不断提高社会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应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更加重视统筹兼顾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各个方面的协同发展。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其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民生等社会权的实现。为充分落实经济发展对社会权的物质保障作用,党和国家制定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保证经济发展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从温饱、小康走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第一步,1981年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两番,人民生活比较富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上述“三步走”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具体化,提出了21世纪上半叶中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21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社会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当中发展最快的权利内容,现行宪法肯定了社会权保障在促进民生事业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调控更由此成为协调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完善的进程中获得充分保障。与此同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从“十一五”起,“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现有十三个“五年规(计)划”。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作出了阶段性的具体规定。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人权保障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和新的时代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相适应,人权保障要更加注重法治化、全面性、可持续和绿色化。
(二)以社会权保障作为目的和手段为经济发展提供前进动力
前文已论及,社会权保障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引领功能。申言之,经济发展为社会权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决定了社会权保障的程度和水平,社会权保障可以有力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中国创造经济社会发展奇迹的另一条经验。社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性制度资源或资本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发展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社会权作为经济发展的构成要素、内生变量,亦即社会权不但以制度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形式成为经济发展的构成要素,而且作为资本成为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外在价值是指社会权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平有序的制度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精神环境等社会环境。
(三)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应当做到同步适应
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要求我们树立一种观念:经济发展为社会权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经济发展推进的同时必须带动社会权保障程度的提高,且达到同步、相适应,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为此,我国通过宪法、法律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家积极行为,确立了社会权与经济发展同步、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明确规定了社会权保障水平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例如,《宪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当予以重视的是,社会权保障的欠缺与过度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社会权保障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经济发展的正向动力,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要素“短板”,难以与其他投入水平较高的资源要素相匹配,社会权保障过度会导致人力资源的闲置和剩余,经济发展难以从社会权保障中获得稳定的引导作用,也会制约经济的良善发展。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已经从理念上合理澄清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从制度上科学建构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制度,从实践上切实做到了社会权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是在中国人权不断进步的历史经验与实践探索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理念,既体现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时代特色,也科学建构了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可以说是对社会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冲突的传统理念的实质性超越。坚持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能够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实践进程,同时也为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中国贡献与中国智慧。
(龚向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魏文松,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