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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论

来源:《人权》2020年第3期作者: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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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新冠肺炎是人类第一次共同面对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也是人类第一次共同面对大灾大难。如何在疫情中理性面对生命,需要“准则”和“规则”由理性通约。在这样的大灾面前,生命权是否应该置顶于其他权利,每一个个体的生命是否应该平等对待,这都是疫情防控中我们必须回答的,当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定不再是偶发的情况,或许更加频繁,这是现代性发展中的新问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通过国家的积极作用,实现人权保护、人道精神、平等原则以及正义理念,将成为生命权保护的新常态。

  关键词:生命权  平等原则  人道精神  国家正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冠肺炎无疑是人类第一次共同面世界性灾难。我们将它称之为灾难,是因为它会夺取无数鲜活的生命。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控疫情,将会有许多生命随时受到威胁,人类社会的糟糕状态将难以想象。在这样大的疫情面前,拯救那些无助的生命是人类应该达成的首要共识。从理论上讲,这种共识很容易达成,因为我们是赋有“理性和良知”的人类。但在现实中,如何认识生命,特别是如何认识“他”的生命,从而如何拯救生命,需要回到人类如何看待自己作为“人”的生命的意义这一命题,这也是人作为本真存在之追寻要义。

  一、论理性对待生命

  人类为什么如此珍惜生命?古往今来,世界上各民族都有过深邃的思考。在中国,约成书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尚书·泰誓上》有“惟人万物之灵”的说法。《尚书》传说为上古文化《三坟五典》遗留著作,也就是说,这一思想应该早于公元前五世纪,这或许是中华民族对生命存在的最早思考。为什么人是“万物之灵”?这个视角的形成是远古人对大千世界及自身在自然界的经历思考后,对自己在这个世界的定位,说明“人”这个物种优于其他物种,凸显了人作为“灵”在大千世界的地位。在西汉刘向《说苑·杂言》中,这一思想具体表达为“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对“万物之灵”给予了最好补充。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对人的认识。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视角似乎与中国的“万物之灵”不同,普罗泰格拉的“人”是世界的“尺度”,世界万物都是以人为中心,为认识世界的原点。世间任何物,都必须服从这一“尺度”,以人为准绳。没有人的存在,世界都是杂乱无章,所以“人”就成为了世界的意义。这里可以看出,轴心时代的哲学命题解决的是人的“本体”问题。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说出了“人是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这一命题似乎与中国的“人”的理念一致。其实,那是一个反神性的时代,在“人本主义”(希腊文词源:antropos和logos,意为人和学说)的旗帜下,“万物之灵长”实际上也暗含人的“本体”意蕴。我们在这里暂不讨论这两个命题的优劣,两种语源都说明人在宇宙万物中的伦理意义。

  进入现代社会,人类对“自我”已经有了新的认识,人权成为现代社会“全球道德思想的通用语”,并形成了一套通过人权理论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权利进行阐释的话语。不过,不同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的民族国家在理解人权的内涵时会存在差异。而任何观念背后都存在着完整的理论,有关生命的认知也存在两个认知体系,一是形而上体系,二是形而下体系。在形而上体系中,生命存在于逻辑推导的框架里,其终极原点是既有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这种逻辑推导作为知识存在很有意义。但人的生活并不能简单停留在逻辑推导上,它必须被还原到一个个现实存在的人身上。也就是说,对生命的理解必须接地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实地观察到生命的存在。于是,生命的实践性就成为了我们观察生命最重要的体系,也是第二个体系。在这里,生命成为人存在的表现形式,而人却是生命的载体。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前者提供的是作为逻辑知识的“准则”,后者提供的是作为实践的“规则”?这里的“规则”是人在具体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那知识的“准则”和实践的“规则”是否是两条永不勾连的平行线?答案是否定的,它们必须存在勾连,它们之间一定存在一个公约数。因为,没有“准则”的“规则”可能对人类造成灾难,而没有“规则”的“准则”只是逻辑游戏而已。所以,“准则”和“规则”看起来虽为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但实则可以通约,这个公约数既主导“准则”,也主导“规则”。而这个公约数即是“理性”。“理性”在“准则”那里,是宇宙事物的本质,它充塞于天地之间,弥漫无形;而“理性”在“规则”那里则是传达本质的语言。“准则”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成为“规则”,才可能转换成主观的,或者受“理性”主导的行为,而这个行为又必须符合“准则”。所以说,照应“规则”的“准则”和反照“准则”的“规则”是理性的结果。

  如果我们将以上的推导,放置在抗击新冠肺炎这一场关乎人类如何在灾难面前面对死亡的难题中时,就存在人类如何对待生命的“准则”和“规则”的问题。在“准则”面前,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意义的,这是“准则”的本质规定。但在“规则”面前,生命却可以有万千意义和价值。要不要挽救每一个面对死亡的生命?每一个生命是不是都具有同等意义和价值?如何挽救每一个面对死亡的生命?以及谁来挽救每一个面对死亡的生命?这些拷问实际上是在拷问我们凭什么将我们自己称之为人,而人的意义究竟又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在重大疫情面前作出果断决策,而这一决策需要得到“理性”的引领,使“准则”和“规则”的达成一致。

  如果我们确立的对待生命的态度是基于“准则”和“规则”的统一,那是绝佳的理想状态,但现实一般并不如此。现实世界中,我们往往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我们在理解生命时更多仅仅是基于个体的视角,并不在“人”的高度。我们珍视每个个体的生命,这关乎人性底线,如果我们无法守住这一底线,我们将不配被称之为人。但如果人类集体面对生命的问题,那将是宇宙秩序中的人类伦理,我们更需要“理性”的指引。

  二、论生命权优于其他的权利

  对于生命的讨论,可以有许多切入点,而哲学总是这一问题切入的正点。但哲学似乎却隔靴搔痒似地告诉我们生命的真正意义,精神导师式的说教让我们在现实面前不得而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站在人的高度对生命的理性认知,这里的人是人类,不是单个的个体。但这种认知的观察对象,又是从一个个鲜活的个体着手的。所以,理性的生命观是既符合“准则”、又符合“规则”的一种对待生命的态度。当我们将极具抽象意义的概念转换到现实生活中来时,这个概念才会显得生动,才更容易为我们所把握。比如,我们在谈论生命时,一般都是从个体生命为切入点展开讨论,所以极具个殊特征,生命就显得异常的鲜活。但是,正因为如此,也就有了我们对生命不同理解。比如“生命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不自由,毋宁死”“好死不如赖活着”,这些都是不同个体的生命感悟。这些只是个体的体验,不能通过“理性”与“准则”通约,因为这些个体的经验不是作为全部“人”的体验,不具有普遍的必然性,不能形成一种共识的行为“准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什么居家隔离,为什么封城,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我们在这场战疫中应该首先做什么?在我们还不认识病毒,对病毒预防还没有科学认识时,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究竟还有什么权利需要在首先保护生命权时同样得到保护?翻阅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13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我们发现这些法律的主旨均围绕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而展开。如何采取合理管控措施阻断传染源,保护广大人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比如,在疫情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下简称条例)第4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该规范,武汉市成立了“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并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通告:“全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车暂停运营,没有特殊原因市民不能离开武汉,同时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这就是传说中的“封城”。这是一场与死神赛跑的比赛,其目的毫无疑问,这一封城行动产生了一系列公民权利的克减。该条例第40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41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显然,第40条的“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以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其目的就是尽可能地阻断传染,防止病毒无限蔓延而导致更多的感染,阻断侵袭生命的病毒传染链。但这一措施的实施显然会产生隔离所带来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必然冲突。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些隔离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受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人权关怀着“人”,是人“希望或已经处于的有利状态”,包括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方方面面。但“人权”不是有关“人”的全部,“人权”只是对“人”的一方面权利的具体表达,是“人”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应该是“义务”。但义务并不被我们关注,特别是谈论人权时,但如果我们仅仅强调人权而不强调义务,那人权理论是“带病”的。如果我们把人权理论看成一个系统,可以说“人”是处于最高的位阶的概念,而“人权”就只能处于二阶的概念。在这里,人权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然而,“人权作为一个普遍性和公共性的概念,它在理论上应当是开放的,呈现出多样性”。要掌握“人权”概念,还需要进一步地表述为各项具体权利,只有这样权利才能为我们所完整把握。所以也就有了“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民主”“自由”“人格权”“尊严”“环境权”等三阶概念。

  人权概念位阶结构图,可以用图1表示。从图可知,作为三阶概念,人权是由一簇权利构成的“权利簇”,而且,第三阶概念是开放的,它会随着人对自己的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认识不断深入而不断扩大。在一般意义上讲价值是同等的,但这只是在纯粹意义上的排序,是“准则”的预设结果。但在现实的特定环境中,应该存在第三阶概念的价值排序,比如生命权优于其他权利。

  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话题更多聚焦在自由、正义、平等等区域性、群体性问题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全世界共同面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没有出现过共同面对死亡的威胁。在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如此多样的世界,如何找到我们对生命的共识,如何在如此众多的权利面前放置生命权的位置,要看究竟哪一种“规则”能够挽救更多无助的生命。“不自由,毋宁死”为裴多菲的名言,显然是作为反抗压迫、暴政而产生的理念。那是指,如果“不自由”,就是一种始终保持的“生不如死”的状态,并非常态,是极端条件下的产物。

  虽然形而上的权利理论建构应该有对其价值排序的内在逻辑,但他们并没有设计出现实的价值冲突,现实就是,权利之间的冲突现象必然存在。当权利发生冲突,是否存在权利价值排序?如果发生权利价值排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项权利如果出现冲突,那我们是否应该对一些权利克减?个体虽然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但其权利却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保护需要而受到限制,在特定情形出现时甚至受到缩减,这一点放在任何宪法文化之下都能获得理解。

  我们需要克减哪些权利,克减到什么程度?这应该看所受保护权利的需求程度。如果没有对生命的威胁,比如说此次新冠肺炎只是一般流感,撑几天、多喝水,最多两个星期就完全恢复了,那全世界根本不需要如此惊恐,封城闭国。因为一般流感不至于夺去人们的生命。一般流感中的权利冲突,相互之间的协调应该比较容易完成。所以,在流感肆虐期间,由于一般不会出现对生命的威胁,其他权利应该毫无疑问地会得到高度重视。为什么我们如此重视新冠肺炎的传播?这是因为它会给人以死亡的威胁。

  “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如果我们将此次新冠肺炎的蔓延看作一个特定场景,就可以发现有几个需要关注的权利冲突现象,比如“生命权”“自由”(“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等)“尊严”等。但在这里,“自由”必须得到克减,因为“人身自由”必须由人来实现,如果人没有了,自由也就没有了。这也是为什么生命权必须作为优先权利而置于各项权利之首的原因。

  “不自由,毋宁死”的警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诗作,能不能说是西方主流的有关对自由最高追求的理念,该理念能不能推翻我们在疫情这一特定场合中,面对众多权利首先将生命权置顶的理论?一个能够成为理念的说辞,要看其是否仅仅作为说辞存在或在某种特定场合的口号,还是能够在现实中是否普遍有效。在疫情蔓延时,如果每个人都坚称“不自由,毋宁死”,我们会不会觉得荒唐?中国人信奉“人命关天”,这是具有信仰意义的理念,说的是中国人对生命的敬畏,认为生命是高于人的其他一切存在的存在,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普遍意义的理念。人是什么,我们这里说的人是简单个体的人,但却又是由简单个体的人集合起来的一个整体概念。在这个整体概念中,对于生命的追求本身就是人的意义所在,是对人与生命认知的最高境界。努力使自己尽量长寿,是人类千万年以来的始终追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文的进步,无不是将人的生命更长延续作为首选,让生命更有尊严,更有意义,这才是人类主流的生命观。也是在这一点上,生命权才具有首先保护的意义。我们再一次从权利理论来看,为什么一定要首先保护生命,因为从权利的发生学来看,一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比如生命权;一些权利来自于社会,也就是说是后天的。比如“自由”“尊严”“财产权”等,我们可称之为社会性权利。在众多权利中,只有生命权直通人性,其他权利为什么与人性相通的问题,需要通过解释完成。如此看来,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有了生命的存在,其他权利才成为鲜活的存在。所以在具体的场景中,权利一定存在价值排序的情况,而生命权的价值应该是排序第一。

  据国家卫健委报告,截至2020年5月2日,我国共计感染84,388人,死亡4,643人。一个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对人类有超强杀伤力的病毒面前,我们用100天的时间,基本控制了病毒的蔓延。武汉作为重灾区,人口将近2,000万,累计确诊68,128人,死亡4,512人,我们为这些失去的生命感到惋惜。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能不说我国对于生命的保护是成功的,全国人民“失去自由”的日子也是值得的。我们不但对成千上万的生命予以了切实的保护,也使我们对“自由”的追求显得更加真实。

  三、论生命面前人人平等

  前面我们谈到,疫情面前的第一要义是对生命的拯救,这一点共识无疑容易形成,但是,如果在医疗资源稀缺或其他可能存在两个生命或多个同时面对死亡,我们能不能在其中进行排序、选择?从形而上的“准则”来看,选项应该是平等,但在“规则”制定上,可不可能出现“排序”的情况,这就需要“规则”在如何在“理性”的指导下与“准则”沟通。如果“准则”与“规则”无法沟通,排序的情况必然出现。而一旦出现面对生命进行排序,人性的底线就被踏破了。

  其实,无论东方西方,古往今来,人类从来不缺平等的话题。“人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里的平等应该首先指的每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就概念而言,平等是指一个人在政治、经济地位,及基于此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与他人相等的状态。当我们对其进行一般描述时,它只是作为“准则”存在。因为作为“准则”的平等是人们在并不直接指向任何具体状态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应有的或实际存在的评价。作为“规则”的平等规则是指人们对于真正存在于现实中的相互平等关系状态的评价。历史上,比如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当抽象的平等概念作为革命的口号、旗帜时,思想家们以其独特的魅力,一再告诉我们所有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原初“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但思想家们告诉我们的故事却是无法证明这种状态是否存在过。毕竟,这一命题是一种玄设,是浪漫主义的。

  而事实却是,平等观念形成于后天的,因为观念是社会和共同体的产物。亦如卢梭所言,“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而来的“人人平等”。不过,这里的“约定”一定不是他想象的“契约”,而是人们在社会过程中不断集成的行为规范和心理期待,最后划定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形成“权利”,并达成“人人平等”。其实,平等概念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有其悠久的历史,但今天被我们理论化的平等作为事实,却并不随其产生而产生。在西方的精神家园古希腊,已经有了大量的平等思想,但却没有出现过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平等的事实。

  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说,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我们注意到,在他那里,平等实际上只是抽象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就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作为抽象的、形而上的平等是有意义的,其特殊的使命就是建构一个平等的基本价值,形成一个最宽泛的目的性“准则”。因为平等不会作为手段存在,而只可能是目的。但如果将平等理解为目的,必然有其自己的表现形式。什么是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平等,这或许是我们把握平等的切入点。平等是一个多维度概念,它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折射平等,而任何不同方面又不能完全涵盖平等全部。

  存在于“准则”中的平等与存在于“规则”中的平等在许多情况下是不能等同的,但却相互勾连。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平等并不完全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它具有现实性。因为只有在现实中,平等才可以被感知,被认识,被理解。人们不可能拿着平等的“原则”“信条”“信仰”“宗教”在现实中去比对什么是平等,什么是不平等。但由于平等的观念产生于具体的不平等的体验,所以,任何一个具体的不平等现象,都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平等的总体判断。平等的“准则”会对平等“规则”产生影响。如果不存在平等的“准则”,平等就没有价值追求,这样的平等观仅仅是功利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将功利的平等作为人的终极追求,非但不能达至平等,其结果适得其反。这一问题无论是在亚里士多德还是罗尔斯、德沃金、乔万尼·萨托利甚至阿玛蒂亚·森那里都已经有充分的论证。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平等首先是一个道德概念。如何维系社会共同体善良生活,道德的平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道德中的平等并不像法律中那么显而易见,而正像德沃金所言,“道德的发展是不能通过颁布命令来实施的”。因为,除去可能存在的社会道德标准之外,每个人的心中同样存在一个道德标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道德标准存在着鸿沟般的差距。在个人道德标准上,社会无法完成整齐划一的要求。是平等这张“普路透斯的脸”,使得道德更具个人属性,当每个人在评判社会现象时,其个性彰显就更加明显。以道德原则为秩序的社会将人看作首义,这里的人在道德上不存在差异。但是,一个人的某些行为在社会中可能会得到不道德的评价,与我们之前所说的作为社会平等的道德是有差别的。比如,我们常说的“道德败坏”,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对另一个人或另一部分人的行为评价。不承认这种道德评价的社会并不存在,而这种评价实际上就贯穿着一个人的平等观念。平等只有通过权利展现出来,而权利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之前,我们只是将平等划分为“准则”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人,当我们说对他们的权利保护时,似乎没有边界,没有特指,其范围实际上是含糊的。当我们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是平等时,究竟是指哪种权利,“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政治权利”“人格权”?艾德勒在他的《六大观念》中认为:“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所以,作为可以量化的法律权利与不能量化的道德权利相比,法律上的平等可能比较容易把握,至于如何把握道德上的平等的确很难。

  从此次疫情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在医疗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西方有些人提出“让65岁以上的人把希望留给年轻人”,是放弃弱者生命的恶行,而仅仅为了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解除隔离”或“不需隔离”等方案,那是政党之私和个人之私。首先,每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人人生命的平等对待是人作为人看待他人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老年人和病人首先被人为淘汰,这与文明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也是对人道主义提倡的关怀人、尊重人、人格平等、博爱、互相尊重理念的直接蔑视,背离了《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理念,丧失了作为人的基本人性;其次,以是否是弱者与强者来展开分类排序的主张,其现实危害会大得多。因为,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弱者和强者进行排序,那会不会出现富人与穷人的排序?进而会不会出现种族的排序?以此类推,排序的方式数不胜数,胜出的只能是排序出的强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展开了对犹太民族的灭绝,是因为纳粹通过排序,将犹太人列为“可恶”“唯利是图”“心智败坏”的民族,是会祸害人类的,所以应以除之。纳粹认为金发碧眼的雅利安人是高等民族,要驱逐犹太人以保持血统的纯正。最终雅利安人会征服世界,为了给本民族争取更多的空间,就要消灭其它劣等民族和劣等人。也就是说,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仅仅是屠杀的开端,为保证雅利安人作为高等民族最后独存世界,其他民族最终都将被屠杀,结果是几百万的犹太人被屠杀。从16世纪一直到19世纪末发生在北美洲对印第安人的屠杀,也是通过排序将印第安人列入未开化的低端人种。美国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将军曾在第二次英美战争时宣布:“有必要灭绝全体印第安人部落”,南北战争中,谢尔曼将军说:“我见过唯一的印第安好人,就是死人”。南北战争后,获胜的北方军队无事可干,讨伐印第安人就成为另一场战争。据统计,美国西进屠杀的印第安人大约2,500万人,这些屠杀都是排序的结果,如果一旦排序现象成为习惯,就将会无休止通过类别加以排序,那时,人类的悲剧就开始了,无休止地相互屠杀就开始了。

  无论理论还是实践,每个人的生命都应是平等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不能仅仅挂在嘴边,不能仅仅视为信念存在,这一信念可以在实践中还原。在生命面前,没有弱者和强者。人们常说,一个文明的社会是指弱者能够得到最好保护的社会。只有弱者能够得到同样的保护,我们才能指望任何人也能得到保护。这一已然的“准则”在“规则”中并不难实现,只是看我们究竟是心存“人”还是仅仅某一类人。对待弱者的正确态度,才是内心真正的平等理念。

  四、结语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1986年出版了《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他在书中首次以“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西方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并从社会学层面反思、批判现代性出现以来风险因素日益突出的社会现象。今天,随着世界的扁平化,风险社会并不独存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贝克似乎在告诉我们: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风险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就是“风险社会”的最好注脚。风险社会的到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一定不是偶尔的情况,或许会更加频繁。

  在大灾大难面前,谁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那一定是国家。国民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国家必须以保障国民生命健康为第一要义。每个国家所要做的事情就是面对风险,挺身而出,以人权保护、人道精神、平等原则以及正义理念为宗旨,绝不踏破道德底线、无视人的基本人权,承担起应对风险的责任。国家的意义在此,也是国家的至上美德。一个不能保障国民生命健康权的国家就失去了国家应有的意义,如同国家作为契约产物的理论所阐述的那样。人们对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正义,应该立足于这个国家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满意,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我们可以达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这也是民主的应有之意。

  (张永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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