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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年:自然法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及其影响

2020-09-15 11:26:36来源:《人权研究》2020年9月第2期作者: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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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自然法则亦即自然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角度,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进行了梳理。虽然人权概念是舶来品,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是丰富的,与之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亦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坚信自己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理念和人权保障道路,仍将不断与国际社会加强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关键词:自然法则;中国传统文化;人权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对于“自然法”这一概念,按我熟悉的关于法的定义,一直觉得有点别扭,曾怀疑中译文是否确当。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法是上升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法是上升为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里“上升”一词,说明体现于法律的不是一般的意志,而是由国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意志。这样,意志一旦上升为法,法就不再是自然的,而自然一旦与法相连接,也就不再“自然”了。基于这一认识,本文题中所谓自然法则,就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一、自然法则的缘起

  以“自然法则”表述学界通常使用的“自然法”,是不想绕太大弯子,而是从实质上直接进入主题。其实据介绍,西方不少学者在论及此问题时,也并非简单写为“自然法”,而常用“自然法哲学”“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规律”等等。有需要时,还将国家制定的法律以“实在法”“人为法”标明,将二者加以区分。正是在自然法哲学或自然法思想的作用下,人们才逐渐以其理性认识揭示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亦即自然法则。这种法则被认识,是逐步的并且不断随实践发展而深化,否则其采取的法律举措不仅不能推动社会历史进步,还会起相反作用。

  自然法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寻根溯源还是产生于公元前5、6世纪左右,大体上相当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也如我国当时的“诸子”,开始考虑人、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人的本性出发考虑社会和国家治理。经过几代人的探索,到亚里士多德时,终于开始形成人性、正义、平等之类最基础性的观念。“苏格拉底创立了天赋自然法学说。” 其后,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亚里士多德立论的城邦制,都是以对人的治理为主题展开论述的。不过,柏拉图似乎以先民生活的某种原始状态为模板构筑其“理想国”,不能不具有强烈的幻想色彩。而作为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属于经验论。亚里士多德将人性与城邦的形成发展相联系,认为“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生活’”。他并指出:“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由此为基础,他高度崇尚自然,视其为辨别优与劣、善与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事物的标准。他说:“自然的公正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人们承认或不承认。”生活于城邦时代奴隶制国家的这些学者,其思想不可能不受时代局限。他们的所谓正义、平等不包括奴隶、妇女和外邦人,是狭隘的。但他们的这种认识是基于人的本性、崇尚自然,所以被其后学认为是所谓自然法的奠基人。

  此后两千多年,以上理念经斯多葛学派阐释,中世纪宗教神学借枝生花利用,近代启蒙思想家对宗教迷信的批判和天赋人权的宣传,以及当代自然法学派的多元化理论,尽管不同时期、甚至同一时期观念有别,但一般都认为在人定法之外存在有自然法,也就是本文所称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人们以理性对自然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并以其衡量制定法的标准。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在实践中的进步性也已得到了验证:凡是符合自然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定法则能推动社会发展,不然则相反。但是,任何人的认识都不可能不受时代局限。前文所列举的被誉为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如此,之后被认为该学派的传承者也如此,概莫能外。一些人往往依自己对当世的认识批判前人,提出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方案,并依之完善制定法,对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说明其认识符合自然与社会发展规律。诸如近代启蒙思想家之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与制定的法律的建立与发展。而其后有些人不仅看不见启蒙思想家认识的局限性,还在时代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将已建立的制度和制定的法律视为最完美、可以一成不变的模式,从本国私利出发,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四处推行,为达目的,甚至不惜发动战争。这不仅根本背离了所谓自然法的原则,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一次又一次人道主义灾难。

  马克思主义批判自然法的唯心主义成分,同时继承了其合理的内核,认为人类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制度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按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封建统治取代奴隶主统治、实现奴隶有限解放是历史进步,而资产阶级革命使农奴和农民摆脱封建专制主义压迫、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这种制度实质上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所标榜的民主、平等、自由是虚伪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根本矛盾发展必然使其被社会主义所代替。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无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都将经历一场深刻革命。与之相适应,为了推进这场史无前例的人类社会大变革,必须顺应社会历史发展法则,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在我国,在现阶段,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了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必须遵循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法则

  如果说古希腊文化是欧美等西方国家文化的精神家园,那么,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的繁盛家园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前,夏、商、周的发展为诸子思想提供了历史借鉴。春秋战国礼崩乐环,世卿世禄制无法延续,社会开始大变革,思想大解放,展现的新形势要求对社会和国家如何治理作出回答。此时,作为社会精英的诸子则相继出现,他们的著述、整理的前人的著述以及后人整理的他们的著述便应运而生。由于他们所处的时期、生活的地域和阶层不同,各自观察问题角度不同,所以就能多方面反映当时的社会状况,提出不同的治理方案,使其思想更为丰富多彩,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可喜局面。所以称“诸子”,诸者,众多;子,字冠姓下既为尊称,又可避长者名讳,更重要的是以“子”表达一个学术思想流派,即“子学”,如孔子孟子的“儒家”、老子庄子的“道家”、申子韩非子的“法家”等,是中国学术思想体系“经史子集”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称“百家”,是后人依其不同学术观念划分的不同学派称谓。“百家”尽管对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总体设计存在分歧,但都将关注点集中于人,认为人与天地并列,天、地、人与自然万物均由阴阳二气构成。《周易·系辞下》:“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周易·序卦·传》:“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这一朴素唯物主义认识比上帝造人、人由神造前进了一大步。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人与自然万物为一体,都是宇宙自然演化而成,在自然万物之中以人为首,人处于中心地位,最宝贵。二是人要生存就要“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这就是说要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还认为,自然万物之中人所以为首,处于中心地位,是因为人有心,并由心产生思想和伦理。孟子说:“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 又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诸子对人性存在的认识是相通的,都认为普遍存在,但其本性究竟是性善还是性恶,却有根本分歧。儒家多数学者认为人本性善,而同属儒家学者的荀子和法家学者则认为人本性恶。此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主张。

  第一,儒家主张礼治,实行仁政。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亦即孔子,主要传承人有孟轲,亦即孟子,荀卿,亦即荀子等。孔子作为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其思想的核心是“仁”。所谓 “仁”,即“爱人”。为实现对人的爱,就要实行礼治。“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要“为国以礼”。儒家主张“礼”,是以想象中的周礼为模板,即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伦理秩序。这种自下从上的等级秩序,并非完全单方面义务,而是君怀臣忠、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对尊长也有伦理义务性要求,如君子应当“礼贤下士”、尊父慈幼等。由“仁”发展成的“仁政”、德治说,强调了君主和统治者们应有的义务与品德。孟子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集中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德治,是后人对儒家政治主张的概括。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德治并非无视法律对治理国家的作用,而是以德指导法律,以德化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正确适用法律,要注意宣传教育,否则“不教而杀谓之虐”。具体处理刑案,还要掌握宽猛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以上是先秦儒家主流学者对德治与法律关系的认识。战国末期由于社会变革加速,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儒家学者荀况对礼法关系的认识则发生了大的变化。他虽然仍然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但著作中多处提高了对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认识,如:“法者,治之端也”;“治之经,礼与刑”。在战国各国改制变法的局面下,他将隆礼重法与形势发展结合,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这种主张深深影响了他的学生,其学生韩非、李斯都成为战国末期和秦代著名的法家代表与政治家。

  第二,墨家崇尚天志,提倡“兼爱”,反对发动战争。墨家代表人为墨翟,亦即墨子。墨子曾师从儒者,学习孔子之术和《诗经》《尚书》《春秋》等儒家典籍,称道尧舜大禹等圣贤,思想根基也是对人的爱。之后,墨子不同意儒家的等级观念,与儒学分离自成学派。墨子治理社会和国家的设想是全面的,其中有“兼爱”“非攻”“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鬼”“非命”“天志”等。他认为社会上出现强欺弱、富侮贫、贵傲贱,皆因不相爱所致,所以提出国君与百姓都要“兼相爱”,上下同心。“非攻”是反对发动给人民带来祸患的战争,“尚贤”是希望由人民推选有德才的贤良之士治理国家。其他如“节用”“节葬”等,则属维护清廉和民生方面的主张,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墨子关于法律的思想甚为可贵。他认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事能成者,无有也。”工匠所做器物要用规矩定方圆,要以绳墨划分平面线,而要治理好国家就要有法度。而法度既不能以父母为法,也不能以师长为法,还不能以国君为法,因为他们有可能缺少仁爱而影响法律公正。这样,他认为只能以“天志”为法,所谓天志,就是上天的意志。之所以依其为法,这是由于“天之行广而无私”,“天欲义而恶不义”。遵循天意就能如夏、商、周开国之君大禹、成汤、周文王和周武王领导国家强盛,受人民爱戴;否则就会像桀、纣、幽、厉招致亡国,为百姓怨恨,天降祸于他们。这里虽有迷信成分,但从整部《墨子》看,其所言“天志”,却更接近于本文所说的自然法则。

  第三,道家信仰“道”,向往清静无为。道家创始人是李耳,人尊称为老子;另一代表人是庄周,亦即庄子。老子、庄子均笃信“道”,他们认为道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是生天生地的始祖、众生之父母、万物的根蒂。道生万物,涵于万物之内与万物共存。其间的关系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此处“法”为取法、效法的意思。由于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人、地、天、道效法的结果是统归于自然,也就是返朴归真。基于此,他们对儒家的“仁政”不以为然,也反感法家的“法治”,认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欲而民自朴”,由此主张“无为而治”。其理想境界是:“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一种小国寡民、自给自足及向往和平生活的理想,在他们生活的时代显然被认为缺少进取精神。不过在特定时期,社会长期战乱之后,如西汉早期,也曾对当时统治者制定政策、恢复经济和稳定社会秩序产生过积极影响。此外,老子和庄子著作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阐释及其对事物发展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可称之谓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

  第四,法家首提“以法治国”,主张适用法律“壹刑”。春秋战国法家学者分为早期法家与晚期法家。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为管仲(夷吾)、邓析,中期代表人物李悝、商鞅,晚期代表人物为韩非等。早期、中期法家学者既是思想家、政治家,又是改革实践家,韩非则是法家的集大成者。集管仲思想言论于一书的《管子》提出“以法治国”,此后,关东诸国相继变法改革。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率先公布法律。公元前530年,邓析制《竹刑》,因改变铸入刑鼎上的法律过时内容被杀,史称“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在郑、晋等国公布制定法律的背景下,“三家分晋”之后,从晋国分离出的魏国任用李悝开始变法。在刑事法律方面,李悝集诸国刑典制定《法经》,其内容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包括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内容的刑事法典。李悝变法之后,吴起到楚国变法,申不害在韩国变法,赵武灵王胡服射骑也是位于边陲国家的军制改革。关东诸国变法改革开始较早,也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推动了社会发展。但由于传统势力比较强大,往往是当主张变法的君主去世,旧贵族便对变法者进行排挤。邓析、吴起被杀,张仪、范睢从魏国出走,有志于进一步变法的商鞅,最后为不甘心落后关东诸国的秦孝公所用。在孝公支持下,商鞅为在秦国推行法治,首先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以历史进化观念突破变法改革的禁忌。他重视耕战,以军功爵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强调严格执行法律,同时认为“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并说到做到:太子犯法,“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法家主张严格依法办事,甚至主张重刑,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实现减少犯罪和刑罚。顺应战国形势发展,商鞅变法获得成功,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生活于战国末期之韩非,总结历史经验,全面阐释法家学说,将法、术、势有机结合,成为法家集大成者。不过,也应当说明,法家主张法治,并未完全排斥儒家学说。如主张君主集权,以另一种标准实行封建等级制,以及忠君、孝亲等与儒家主张基本是一致的。这在云梦秦简记载的秦律中已被证实。

  第五,兵家和杂家。以上儒、墨、道、法在先秦为“显学”。除此之外,当时影响较大的还有“兵家”和“杂家”。兵家代表人物有孙武、吴起和孙膑,各有著述流传于世,书中关于战略、策略和战术思想影响巨大,有些可以说脍炙人口。其中孙武之《孙子兵法》(又称《孙武兵法》)成为有的国家军校的必读之著作。杂家代表人物为吕不韦,其组织门客编撰之《吕氏春秋》,撷取儒、道、墨、法、兵等各家思想,以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十二月令为线索,文字表面像客观叙事,实际上是在维护君主专制原则下,对当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某些严厉举措进行修正。著作中多处将社会和国家治理与自然发展相联系,甚至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霖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他是否试图以此种譬喻影响青年秦王嬴政,留下了疑问。如若这一思想发挥作用,对后来秦朝统治不是无益的。兵家和杂家虽未列为先秦“显学”,却仍然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对后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

  先秦诸子,群星灿烂,传承三代之历史文化,总结春秋战国变法改革之经验,对人、人的生存、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与国家治理等,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各自见解。他们的思想是深刻的,见解是精辟的。尽管各家的观念不尽一致,某些问题甚至存在对立,但并非水火不相容,冰炭不同器。由于他们都生长于亚洲东部黄河、长江流域的肥沃土地,以农牧业自然经济为主,世代聚族而居,为了生存,不仅要抗击外部入侵之敌,还要应对几乎周期性发生的水患等自然灾害。这就使各家的基本观念不仅均集中于人,而且对社会与国家治理也大体形成了共识。诸子的思想在当时起到了启蒙作用,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了国家统一,对其后两千多年的发展影响深远。思想观念作为文明的血脉,与制度建设逐步结合,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但是受某一时代局限或某种利益驱使,“百家”中的某一学派或诸子中的某位学者曾经被贴上不适宜的标签。不过历史是公正的,经滚滚潮流冲刷,其思想中的人民性、科学性终于得到认可,并释放出璀璨的光辉。人权理念便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以下是诸子有关这方面论述的综合。

  第一,以民为本,本固国安。此观念首见于《尚书·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此后,各学派无论认为人性善或人性恶,无论主张礼治、法治或无为而治,都将民之重要作为论证的主题。孔子将其思想核心“仁”与执政相联系时,便说“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又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孟子将“仁”发展为“仁政”,是对统治者提出的要求。他说:“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荀子将君主与庶人的关系说得最为坦率。他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告诫君王对人民必须谨慎。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意思是圣人不应固执个人的私心,要以百姓的意愿着想。墨子提倡“兼爱”,就是爱人如己。他说:“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法家主张法治,而法治必须以形势发展和民心向往行事。《管子》有言:“天道之数,民心之变。”循天道、得民心,才能做到战必胜、守必固。商鞅重农战,他与韩非虽均主张严刑峻法治理国家,但也均主张立法要察民情、依民情,“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凡治天下,必因人情”。法律制定后还要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天下大治也”。他们主张法治是为惩奸于未萌,减少犯罪,天下太平,百姓安宁。以上可以看出,从《尚书》记载开始,各家都将“民”视为自己理论的根本,并且由此开始,在论述其重要意义时,都从不同角度说明民安、民心向背对政权巩固与国家安稳之重要。

  第二,顺应天时民心,主张集权统一。诸子,无论儒家、法家、道家和墨家,治理国家的具体主张有一定分歧,但在集权与统一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儒家主张礼治、德治,推崇的是西周制度;法家主张法治、君主集权专制;道家推崇无为而治,却大力称颂君王权威,认为“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墨子提兼爱、尚同、非攻,只是希望王公大人以尧、舜、禹、汤、文、武为榜样,与人民一起服从“天志”。各家如此主张国家集权而统一,与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发展有密切关系。如前文所言,华夏民族人口多生活于奔腾而下的黄河、长江流域和华中、江汉平原及其入海之地,合力治水一直是生存的迫切需要;适应农耕经济聚族而居的家长制度,成为社会合力、君主集权的天然基础。而春秋战国以来的分裂混战、动荡不安,既影响国家集中统一,又影响人民生产生活。这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混乱的形势下,集中统一是顺应天时与人民生存的期望。如恩格斯所言:“在这种混乱的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正因为集中统一是进步因素,王权所代表的社会秩序反映人民的期望,便自然成为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普遍理念。

  第三,家国情怀,群体意识。如果说“以民本”“集中统一”“仁政”是从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侧重于对国家体制从上层提出的要求;基于同样的原因,孝亲、忠君与友爱的群体意识则是侧重于对臣下与平民的要求。孔子的“仁”和“爱人”首先从自己修身开始,紧接着便是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和睦夫妇,然后由近及远。孟子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泛爱众”,由此,“仁”发展为“仁义”。义者,宜、仪,即合乎准则的言行。孔子曾言:“义以为上”,“义以为质”。“上”与“质”,都是对“义”这种品德的肯定。墨子认为:“万事莫贵于义。”义与利相连又对立。“仁义”则是舍利而取义。“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仁义,除以血缘关系连及的家庭、家族之外,还有连结更大范围人群的理念。“人之生,不能无群。”无群“虽有尧舜之智,而无众人之助,大功不成”。不仅如此,无群相助,如遇天灾人祸,可能遭灭顶之灾。这就要求人们都能有“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的家国情怀。而这种情怀形成的舍利取义,利他、利群、利国理念,就能形成战胜艰难险阻的伟大力量。

  第四,依法定分,公平公正。获取公平可以追溯到尚处于原始状态先民的生存竞争。春秋战国废除世卿制度,争战、变法应属群体竞争,某种意义上也是获取公平的表现形式。当时诸子理想的社会与提出的治国方案,虽都未摆脱等级制,但经济与政治上公平仍是他们为推动发展不使社会陷入混乱的重要目的。《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里孔子将寡、贫与不安相连,充分说明其担心社会经济、政治不公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问题如何解决?诸子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孔子:“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老子:“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墨子:“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这些回答都是对的,但却失于笼统。法家提出的方案则比较实际,既注意了造成寡、贫与不均、不安的经济方面,主张发展农业生产;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政治主张,即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以法律治理国家,定分止纷争,改变旧制度。商鞅认为“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便国不必法古”。韩非提出“古今异俗”,“世异则事异”。商鞅在秦国变法一个重要方面便是“皆作壹而得官爵”。所谓“作壹”即专农战,以军功爵等措施激发人们从事农战的积极性。另一重要方面是“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以军功爵奖励耕战,以“壹刑”推进法律适用平等的理念,尽管是维护封建统治,以新的等级制度取代旧的制度,但毕竟促进了社会发展,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第五,天人合一,友善自然。“人之生,气之聚也……故万物一也。”“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这种人与物为一体的观念,与前文所引《周易》的精神是一致的。由于人与万物皆有灵,人就应“与天地合其德”,与自然为友。所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顺天时,就是其中一方面的要求。中国古人相信天人感应,认为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是一种征兆,对生产生活适宜的是上天的眷顾,造成灾害的则视为上天的惩罚。这当然是迷信,但以对天象观测划分时令,经长期实践确定二十四节气,并依之安排生产和生活,在长期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确有其积极意义,完全可以称之为习惯法则。至于对山林草木、野生鸟兽与河湖中鱼鳖等悉心保护取之以时的论述则是深刻的。《逸周书·大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为什么重视林木川泽保护?该文进一步解释:“泉深而鱼鳖归之,草葳木茂而鸟兽归之。”春秋战国时诸子对此认识进一步加深。《管子》:“夫山泽广大,则草木易多也;壤地肥饶,则桑麻易植也;荐草多衍,则六畜易繁也。”《荀子》:“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为了保护,应当“斩伐养长不失其时”,“以时禁发”,如此才能做到谷物、龟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其目的是“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还是为了民生。这一认识在战国时被正式制定为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麋 (mi) 卵鷇,毋□□□□□□毒鱼鳖,置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其意思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非夏月,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或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伐木做棺椁的,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目前我们能见到的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

  第六,亲仁善邻,协和万邦。从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看,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很早就生活着不同习惯的族群,其间存在矛盾与竞争。与此同时,先民们从实践中认识到,为了生存,和睦、和平是重要条件。“和为贵”,“和则安”。“和”由家庭、家族开始,及于邻里和国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包括父母、兄弟、夫妇、六亲,六亲连及宗族和亲族,而宗族、亲族多与基层政权相连结,在农业自然经济的封建社会,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所以强调“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孔子将道理说得很明白:“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作乱者,未之有也。” 这说明提倡孝亲、敬长,是为了社会和国家安稳。若实现更广范围的“和”,还要与邻里和睦。“亲仁善邻,国之宝也。”俚语“远亲不如近邻”,指的是邻里和睦,遇事可以守望相助。所以称为“国之宝”,一是说明对内重要,同时也说明国与国之间也要和平相处。《尚书》:“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这段话将内部亲善与“协和万邦”对于黎民百姓和平生活的关系讲得很清楚。而要达此目的,就要有良好的道德。对此,诸子多有论证,重要的集中于“义”。《周易·坤·文言》:“敬义立而德不孤”。墨子:“义者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管子·心术上》:“义者,谓各处其宜也。”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现“和”还要“和而不同”,意思是说为了与各种人、不同群体和谐相处,在大原则一致前提下,应允许保有不同特点,如此才能实现《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之传承和发展

  诸子学说中关于人、人与自然、人的权利与法制、伦理道德理念,与当时及后世社会制度结合而形成的以儒学为中心、融法墨道各家学说为一体的传统文化,终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血脉和强劲基因。但无庸讳言,受时代局限和立足的阶级、阶层的意识影响,传统文化的内容不可能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诸如,一些人谈及对百姓权利的保护时,一直以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为前提,立足于统治者的立场,以恩赐口吻阐述。对此,我们不能过于苛求前人,不能否定其曾发挥的历史进步作用,更不能否定其存在的超越时代的科学性、人民性。恩格斯曾指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各阶级之间既有不同利益,也有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依此认识,对传统文化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将问题放在特定背景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厘清春秋战国之后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在不同时期的传承和发展。

  (一)封建王朝对诸子人权理念的传承

  秦始皇统一全国和汉王朝建立,标志着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制度在全国确立。此后两千年至清,王朝虽屡经更替,但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总体上相对稳定。封建君主多是实用主义者,他们一定时期内可能倾向于诸子中某一家的观念,不过统治实践要求其不能只囿于此。秦始皇“焚书坑儒”,却依然任用儒家学者;汉武帝听信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仍然实行法治。由汉、魏、晋等几代儒家学者努力,经南北朝到隋唐,终于使从李悝《法经》到《唐律疏议》沿袭了千年的刑杀之书,能“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寓以慈祥恺恻之意,实现了传统法律“外儒内法”,堪称完美结合。此后为宋、元、明、清等王朝所传承,成为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撑。道家提倡清静无为,无为而治,对封建君主影响逊于儒法,但老子的《道德经》却成为道教的经典。墨家《墨子》一书,由于反映了基层人民的要求,两千多年来在民间一直流传。

  诸子关于人的权利保障理念,诸如忠君、孝亲、尊长、敬老、爱幼等品德,有的融入法律制度,有的编进学校教材定为科举晋升之必读,也有的成为祖训及道德习惯。这些理念以不同形式灌输,又以不同形式规制。总之,其重点仍然是人、爱人,肯定人之重要,不过同时又不能不对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整个封建制度下,人们的权利保障与限制都是相伴而行。为使人们安于此种状态,并发挥其作用,更重视人的正心、修身。如《礼记·大学》所言“修身为本”,“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治国、平天下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血缘关系,任务一步步更加艰巨,对修身就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有才干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品德、人格和气节方面,诸如仁爱、济众、守法、自尊、奉献、忠君等。这种要求在贤臣名士、甚至统治者中都得到了反响。以下是其中关于仁爱、忠义方面的论述摘录。杨雄:“人必其自爱也,而后人爱诸;人必其自敬也,而后人敬诸。”贾谊:“德莫高于博爱人,而政莫高于博利人。”董仲舒:“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刘向:“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王符:“君子任职则思利民。”于谦:“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唐甄:“身死而大乱定,则死之;身死而国存,则死之。”曹植:“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徐干:“圣人不敢以亲戚之恩而废刑罚,不敢以怨仇之忿而废庆赏。” 诸葛亮:“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李世民:“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他们以切身体验承传了传统文化中修身与治理国家密切相关的理念,为了国家要“鞠躬尽力,死而后已”。而这种理念通过他们的言行和多种文学艺术形式,又得到更广泛地传承,成为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

  追求公平公正,是诸子人权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百姓推动变革的动力。自秦朝末年陈涉、吴广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发动第一次农民战争开始,公平便是中国封建社会历次农民起义和战争争取的目标。战争的结局虽然往往只是使一个个王朝倾覆、一顶顶皇冠落地,改变了皇帝的姓氏,但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发展。继秦王朝而起的西汉,在前期废酷刑,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出现了“文景之治”;隋末农民战争后建立的唐王朝,减轻刑罚,推行科举,实行均田制,出现了“贞观之治”;元末农民战争后,朱元璋重视法律,严刑惩治贪腐,为明王朝统治奠定了基础;清朝“康乾盛世”的出现,与李自成起义也有一定关系——起义军的口号是:“均田免赋”“平买平卖”。从延续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可以看出,尽管王朝屡经更替,但在诸子思想影响下,反对恃强凌弱、主张平等相处,反对战乱分裂、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以邻为壑、主张睦邻友好和天下太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正是如此,经过长期斗争实践,最终塑造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性格与品德。正是这种品德和性格,在进入近代同帝国主义侵略与封建阶级压迫作斗争、争取人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强大作用。

  (二)近代中国对人权理念的发展

  进入近代,源于西方文化的人权概念传入中国。与此同时,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在坚船利炮的威逼之下,清政府签订了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曾几何时,一个泱泱大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有压迫就有反抗,这是社会发展的法则。帝国主义的强权可以令清政府忍气吞声,但不可能让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反抗侵略传统的中国人民屈服。还是在鸦片战争刚刚结束,为抵抗英国侵略而被清政府贬谪到新疆的林则徐,在赴戍新疆时,就写下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展示了为国家甘愿赴汤蹈火、将生死置之度外的民族气节。

  面对帝国主义侵略和清统治者的剥削压迫,各族人民奋起反抗,社会精英们呼吁平等,争取人权。康有为曾说:“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予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皆平等,无形体之异也。”梁启超有言:“人权者,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在爱国家、抗侵略的精神鼓舞下,全国掀起了新一轮变革高潮。康有为、梁启超等伏阙上书,陈述时弊,奔走启蒙,力主维新变法,希望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等秘密串联,组织政党,发动革命,宣传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期盼建立资本主义共和制度。通过一浪高过一浪的革命浪潮,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皇帝。此后的事实证明,帝国主义侵略者根本无意允许中国发展资本主义、享有他们宣称的人权,而是要长期奴役中国人民,把中国当成他们任意掠夺的原料基地和商品推销的市场。

  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迅速传播。1919年五四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依社会主要矛盾发展,旗帜鲜明地提出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统治。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争取民主、自由、人权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宣布最终目的是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指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对人权提出的更高标准。无论是人权主体的范围,还是应享有的权利内容,都更加丰富。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以农村包围城市、以武装夺取政权的斗争中,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各民主党派和一切可以团结的爱国人士,经过28年的艰苦奋斗终于在1949年取得了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前夕,由毛泽东撰文、周恩来书写,镌刻在竖立于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之上的碑文,最后一段如是写道:“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这段碑文是对继承中华民族不畏强暴不屈不挠的光荣传统、前赴后继流血牺牲的人民英雄的纪念,也是对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昭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即人权,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三)新中国对人权理念与实践的新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依照自然和社会客观法则,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吸纳人类文明进程的成果,在总结近代以来、特别是革命根据地保障人权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探索,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基本人权的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其主要内容是: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这既是对传统文化“以民为本”“利民为本”的继承,又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建国初期,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城市通过民主改革,工人成为工厂主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将此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他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坚持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实现个人、集体、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全面发展。生存权与发展权,既指个人生存与发展,也指国家和民族生存与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民以食为天”的观念。马克思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穿住行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可能得到解放。”这都说明,维持人的生命及生存是重要的,而无论生存权或发展权的解决都要与国格和人格,也就是人民的尊严与国家尊严及主权问题密切联系。历史、特别是近代史告诉我们,落后就要挨打。帝国主义逼迫中国政府签订一百多个不平等条约,一次次割地赔款,就是中国在积贫积弱时被炮舰威逼下的屈辱。习近平说:“近代以后,中国人民经历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他还说:“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为了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为了切实享有充分人权,必须坚持个人、国家和民族共同发展,这是历史经验,也是前进方向。

  坚持敬老爱幼、家和邻睦,弘扬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家国情怀。传统文化中的孝亲、尊长、仁邻、忠君,有封建伦理糟粕,但在当时背景下,并非无合理成分。家是社会的细胞,既组织生产,又安排生活;既繁衍子孙,又养老送终;在一定情况下还起到社保和安全作用。忠君,蕴涵忠于某一代帝王,也蕴涵忠于其代表的国家。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家,尤其在农村,仍有组织生产、安排生活、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要作用。至于与家相联的邻里,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部分。俗语说:“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正因如此,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敬老爱幼、家和邻睦,由此衍生出以家为家、以乡为乡,利他、利群的思想,成为集体主义、家国情怀和爱国主义的根基。上世纪朝鲜战争期间,人民志愿军响亮的口号就是:“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家国情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中仍是伟大的精神力量。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关于人与天地自然万物为一体,要爱护自然万物并应“以时禁发”、“善用其材”,既是诸子思想的精华,又是长期生活于农业自然经济社会的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靠天吃饭”,依每年时令二十四节气安排生产与衣食住行甚至养生等,充分表明人们对于自然的依赖关系。正是如此,对山林江河及其所产的保护与开发,早有法律和道德规制。但由于自然变化、战乱破坏等原因,一个时期以来,空气、水源、土地污染及沙化严重。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随着中央关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尤其党的十八大后将治沙、治山、治水与治穷相联结,落实承包制,严格责任制,治理迅速见效,水清了,山绿了,空气逐渐清新,西北、华北沙漠实现人进沙退。沙漠变成的绿洲和青山绿水已开始向人们提供回报,脱贫与生态环境呈现良性循环。空气无国界,海洋与某些河流与邻国相连。我国在治理内部环境、减少碳排放量、建设美丽中国的同时,在应对气候变化及治理海洋污染等方面,坚定地维护联合国巴黎气候协定,履行海洋污染治理义务,展现了负责任的大国风范。

  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文所言《管子·明法》篇提出“以法治国”,这应是世界上最先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记录。公元前6世纪至前3世纪,春秋战国相继变法改革。商鞅变法的成功,为秦始皇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秦始皇苛法酷刑虽招致速亡,但“百代都行秦政法”。实际上,秦王朝及其后建立的封建君主专制王朝,统治中国如此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的国家,不以法律治理,维持统一稳定是不可能的。传统法律除“八议”“十恶”等维护特权的法律制度之外,对其他民事、刑事案件均规定依法公正处断。从文献记载与历史档案及考古从地下发掘的司法文书看,执行也是认真的。对于不认真或未认真依法断案的官员,要以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予以问责。由此,百姓世代崇敬明君圣主,称颂张汤、包拯、海瑞等不畏权势、坚持依法断案的清官,并由此对国法与“天理、人情”形成为信仰。进入近代,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就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新中国在成立后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后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列为宪法原则。现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正为这一目标的全面实现而竭尽全力。

  坚持和平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为贵”“和则安”是诸子思想的精华,也是中国人民从长期历史发展和建设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新中国建立后,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为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与人民和平生活,本着“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与“和而不同”的理念,对内,各兄弟民族友好相处,共同携手建立起强大社会主义国家;以此为基础,对外,面临复杂的国际形势,本着亲仁善邻、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之目的,我国与印度、缅甸一起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对国内人权建设和国际人权保障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提出要重视和平权,重视对和平权的研究。面对世界百年未遇的大变局,他响亮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新时代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指出了新愿景,已经并将继续对包括人权保障在内的国际局势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自然法则亦即自然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角度,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进行了梳理。任何民族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历史沿革中都形成有保障自己权利的理念和制度。像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年文明、三千年文字记载从未中断,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无相应的权利保障理念和制度,如此长生不衰、兴旺发展是不可想象的。是的,人权概念是舶来品。但如前文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是丰富的,与之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它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部分,也是东方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重要内容。20世纪末,世界诺贝尔获奖者在巴黎集会称:“人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存下去,必须要从两千五百年前孔子那里去寻找智慧。”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之深远。本文所梳理的关于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许多都是孔子等先秦诸子智慧的结晶。其实,不论是早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国共两党统一组成的代表团参与制定《联合国宪章》时,还是 1947-1948年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张彭春先生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都尽力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反对恃强凌弱、扶助殖民地人民和人权普遍性,以及如何与不同民族文化的人权理念相融合载入《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并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目的。新中国建立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本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传承中华文化,在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权理念基础上,吸纳人类文明进程的成果,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坚信自己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理念和人权保障道路,仍将不断与国际社会加强人权交流与合作,但绝不迷信西方国家人权观念,更不会也不可能照搬别国的人权制度模式。中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也充分注意人权的特殊性,坚持二者有机统一;既尊重个人人权,也尊重集体人权,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对内遵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对外依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我们坚信,新的历史时代,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国特色的人权理念,将在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和吸纳人类文明进程的成果中不断发展。这种理念不仅将有力推进中国人权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而且必然会进一步丰富整个人权理论和实践,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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