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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消除贫困与人权的关联性之争议

来源:《人权》2020年第4期作者: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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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贫困问题与人权密切相关,这是因为贫困必然是实现和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一个国家理应根据本国国情采取积极的制度和措施来消除贫困,保障人人有权共享发展成果。我国坚持消除贫困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理论则对此存有争议。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在消除贫困方面存在减贫意愿、能力和实践的缺陷,无法真正解决贫困问题,终究不能有效地保障其公民发展的基本人权。我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消除贫困的国家政策合乎国际人权法框架,在消除贫困工作中把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促进全国人民减贫脱贫,真正保证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国的消除贫困实践符合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中国历史传统在实践中的统一。

  关键词:消除贫困  人权  西方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贫困本质上和人权问题密切相关,我国始终将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贫困,保障人人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切实履行和推动全球消除贫困事业的大国担当,也反映了我国对本国公民基本人权的真正关怀。

  在国际上,当前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仍居于主导地位,它对贫困问题是否构成人权的重要内容存有争议。无论如何,中国政府消除贫困行动事实上有效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并获得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然而,某些西方国家的政客、智库等对我国消除贫困政策存在习惯性偏见,甚至制造不真实不客观的言论,中伤我国通过消除贫困来保障公民人权的实践。因此,本文首先分析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和消除贫困之关系的论说逻辑,并揭示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即自由主义人权观消除贫困的意愿和能力不足。然后,作为对照,本文分析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除贫困工作的逻辑,及其和国际法人权逻辑的契合性,从而证明我们应当坚定自己消除贫困的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一、消除贫困与基本人权保障:国际社会的不同理解

  在全球层面,贫困是一个系统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消除贫困在国际上具有不同的实践和意涵。从历史比较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有关贫困的状况可能是一个迷思: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经历战争和战后的许多国家等存在严重的贫困问题。据联合国统计,2018年,“在撒哈拉以南非洲超过三分之一的雇佣工人每日生活消费低于1.90美元”;然而,贫困绝不是欠发达国家的独有现象。在很多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由于政府消极应对劳动就业、公共卫生救助等公共政策,同样产生了严重的社会贫困问题。比如在美国,虽然经济持续增长,但是由于奉行自由资本主义,主张“通过市场来解决贫困”并排斥“政府积极干预减贫”的思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现象,美国“人口普查局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有3,970万贫困人口。每晚至少有50万美国人无家可归。有6,500万人因医疗费用过高而放弃治疗”。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认为,“1989年至2016年,美国最富有家庭和贫困家庭之间的差距增加了一倍多……最富有家庭也是经济大衰退以来唯一经济增长的群体。从2007年到2016年,最富有的20%家庭净资产中值增长了13%,最富有的5%家庭净资产中值增长了4%。与此相反的是,下层家庭净资产中值财富却下降了至少20%”。美国的贫困问题越来越严重,调查显示,“71%的美国人认为穷人面临更多的人生障碍,只有26%美国人认为穷人贫困是因为工作不够努力”。另外,少数族裔更容易遭遇贫困危机,“大量遭遇就业市场排斥的劳动者在技术与能力等方面无法满足雇主需求,特别是以一批中年白人和少数族裔年轻人为代表的群体,由于其较低的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等遭遇就业市场排斥”。无论富国还是穷国,贫困者和弱势群体在遭受极端灾害事件面前,受到的冲击更大。联合国认为,当下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不仅给全球卫生系统带来挑战,也考验我们共同的人性。疫情影响着世界各地的每个人,对最贫穷和最脆弱社区的打击最大,加深了现有的不平等。与此同时,社会、政治和经济不平等加剧了大流行的影响”。

  全球贫困问题折射出国际社会在贫困和人权的关联性认知上存在巨大的鸿沟,贫困是否属于人权问题,以及如何消除贫困是国际争论的焦点。西方自由主义学者普遍奉行“涓滴理论”,认为贫困是单纯的经济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困问题将随之解决,因此没有必要将贫困问题与人权挂钩。虽然也有一些关心穷人的经济学者关注了发展经济学议题,比如从穷人的生活细节探讨贫困者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选择困境,主张从穷人自身偏好出发展开减贫行动。但这明显只是致力于减贫的手段,而从根本上回避了消除贫困和人权关系的议题。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就消除贫困和人权的关系,传统上则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消极权利说。该观点认为只需避免妨碍人们实现脱贫即可;另一种是积极权利说,此说认为应当帮助人们使脱贫权利实际有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从人权角度看待贫困问题,认为贫困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人权问题。贫困问题容易被自由放任经济所漠视,不尊重人权会导致贫困的产生,贫困问题的存在妨碍人权的实现,因为贫困“妨碍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行使,并因此使其他人权和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无法实现。贫困使穷人处于依赖状态,并使他们愈加听天由命”。此外,在政治学和哲学等领域的一些学者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分析得出欠发达地区和穷人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体系中很少受益,国家对财富的分配政策很重要。还有一些学者则从全球贫困导因的分析中得出结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殖民、经济贸易等多个方面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系和民主制度,是对世界贫困人口人权的侵犯。这也事实上承认了人权与贫困问题的密切相关性。

  然则,究竟该如何分析消除贫困和人权的关系,国家在消除贫困上该提供什么样的政策来公平有效地分配资源?我们认为,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而不是从西方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出发,是探讨消除贫困与人权的基本关系问题更合适的方向。《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都从不同程度、不同侧面确立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等一系列人权,国家应当促进这些人权的充分实现。2015年联合国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其中第一个目标就是“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联合国报告指出“当今的极端贫困较为集中,极大地影响着农村人口。因暴力冲突和气候变化而日趋恶化。解决余下的极端贫困因其持续性和复杂性而充满挑战——往往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相互影响。有效的社会保护计划和政策,加上政府在关键服务上的支出,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站起来,找到脱贫的出路”。

  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社会目标理念上可以看出,贫困妨碍了人的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也进而妨碍人的政治权和公民权,贫困问题本质上是人权问题。贫困关系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和享有,以及人的尊严的保障,因而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本国国情采取积极的制度和措施来消除贫困,保障每个人人权的充分实现和享有。但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人权观控制着国际上的话语权,它对国际社会消除贫困的努力构成了巨大的干扰,因此有必要对这种人权观的逻辑及其在消除贫困方面的真实意图优先予以分析。

  二、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对消除贫困的阻碍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人类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但是不管是在贫穷国家还是富裕国家,人类的贫困问题始终存在。在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贫困问题与不平等理论紧密相关,有学者认为穷人阶层和富人阶层的差距越来越大,不平等问题已经形象地表现为“21世纪资本论”。

  西方关于贫困问题和人权关系的自由主义理论有两个模型。其一是强调形式平等的自由主义模型。该模型基于人的理性和自由权利,把贫困不平等问题视为个体自主性受限制的结果,试图协调独立自主的个体与政治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形式平等的自由主义模型逻辑可以从亚当·斯密到约翰·罗尔斯的继承和结合进行理解。亚当·斯密构建了纯粹的自由主义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了商业社会”。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社会的财富是不断累积的,最终每个个体都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而各有所得,“资本的增减,自然会增减真实劳动量,增减生产性劳动者的人数,因而,增减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增减一国人民的真实财富与收入”。发端于亚当·斯密的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蕴含了对贫困和人权关系的假定:每个个体都是强有力的社会分工成员,个体努力勤奋和竞争愈自由、愈普遍,就愈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相反,如果出现贫困不平等问题,是个体懒惰的结果,贫困的本质是个人造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反贫困就不是政府的义务,消除贫困也不应出现在人权话语体系中。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被誉为当代柏拉图,他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完美继承了亚当·斯密的假定,并推动了自由主义人权观在西方社会的大流行。罗尔斯把人视为自由和平等的道德的人,并且完全有能力成为一名社会分工合作的个体,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其“公平的正义”理论。这种公平的正义是在自由主义观念之上对财富分配不平等给出了一个规范论说,特别体现在其正义原则的第二项,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公民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受到一些条件的影响,比如受教育的程度、天赋、幸运与不幸等偶然性的制约。公平的机会平等体现不论出自何等社会阶层、拥有多少财富,社会应当为每个个体建立平等的受教育等机会。最不利成员指拥有最低期望和生活前景的公民,以这些公民获得基本善的成果多寡来判定个体境遇。差别原则就是在满足社会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促进那些由于社会经济不平等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的最大利益,改善弱势群体的境遇。针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罗尔斯给出了一个优先性排序: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初始目标是致力于解决基本的平等问题,也提出了基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但最终其理论反复地确认了平等权从属于自由权。这也就是说,罗尔斯差别原则建立的基础是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在哲学上的扩展,他们都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基础定位为:基于个人理性,所有个体都应有自由权利,每个个体都应在社会合作中获得其收益。虽然罗尔斯更进一步看到了自然和社会中的偶然因素可能限制了基本财富的分配,提出要在实践中改善在社会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成员的状况。但是很明显,在这种正义理论中,虽然确认了消除贫困是一个人权问题,但因为消除贫困的努力不能违反自由优先原则,它只能成为一种消极权利。这反映在社会实践中,消除贫困与人权就可能依旧没有必然的关联了。

  总体来看,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虽然他致力于社会弱势人群的机会平等权利,但个体被视为应基于理性而型构价值协调一致的良序社会,这是非常理想化和难以实践的,罗尔斯的理论模型在实践中难以得出其期待的公平的正义的结果。例如,个体受到家庭、族群甚至宗教背景的影响,多元文化如何取得社会共识?妇女等少数人群体在实施差异原则的时候,该如何防止自由平等的悖论?因此正如其他哲学家指出的,“完全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在一个自由的社会是无法达到的”。

  其二是积极的自由主义模型。该模型基于社会平等理念,把贫困不平等问题视为社会环境和个体差异的结果。阿马蒂亚·森是该理论模型的重要奠立者,他的理论来源不同于过于强调市场机制的经济学考量,而是来自亚里士多德所说财富“只是有用,而且是因为其他事物而有用”的观念,更强调“人的社会性”层面的理解。森认为财富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财富应当有效分配和使用,以获得更充实、更实质的“自由”。基于这一理解,对于贫困问题,森认为“应将贫困视为达到某种最低可接受的目标水平的基本能力的缺失。与这种分析相关的生活内容域包括从基本的物质要求(如幼有良育、足食丰衣、有屋可住、有病能医等)到更复杂的社会成就需求(如参与社会活动、体面地出现在公众面前等)的各种需求层次。这些都是极为‘普遍’的生活内容”。森强调,对解决贫困和不平等问题,只关注机会平等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能力平等”的角度来实现全面自由的平等。

  在分析不平等和贫困问题时,森认为,一个贫困个体的主观感受并不能总是有效反映真实的不平等状况,因为“在个体无法改变的不利处境下,出于小心谨慎的考虑,个体会将他们的欲望主要集中于他们有可能获得的极为有限的东西上,而不是徒劳地幻想得到那些不可能得到的东西”。个体主观可能低估了自身贫困的事实,而评估这些个体自身能力的差异,就会发现不平等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从社会形成的差异来看,“业已‘固化剥夺’问题尤为严重,特别体现在阶级分化、社会差异、种姓等级制和性别不平等问题上”,也即是,森认为因社会原因造成的个体能力的差异,更能解释实际存在的贫困问题。这样,森得出一个重要的洞见:贫困问题不仅仅依赖于市场,还必须依靠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来有效分配资源和保障他们不挨饿、远离疾病等消除贫困的能力,“亚当·斯密命题所涉及的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效率,而不是满足那些因为缺乏市场权利和购买力不足而不能变成有效需求的欲望”。森以1943年孟加拉饥荒为例,说明了在完全市场经济利益导向中,穷人的生命权完全被漠视了,“人们之所以饿死在受到政府保护的充足的粮食储备面前,就是因为他们缺乏得到粮食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权利遭到破坏”。根据这个论证,在森的理论中,贫困问题则和人权息息相关。

  从西方关于贫困问题的两种自由主义理论模型的解释路向来看,斯密强调了自由可实现的成就(每个人都从社会分工中获得收益),罗尔斯强调了自由的手段(机会平等),森强调了自由的程度(能力评估)。相对于前两者,森把实质自由放在了优先地位,号召从能力的角度保障个人免于贫困的权利。但是通过仔细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西方学者的理论基础都来自于自由主义,即始终从自由权出发来讨论消除贫困和不平等,但这是无法在实践中实现的。这是因为以自由主义为中心的消除贫困理论本身就存在逻辑背反。一方面,自由主义整个理论建立在所谓理性主义和市场绝对优先的基础上,在资产阶级作为主导阶级的市民社会,所谓自由的核心是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财产的观念早已成为主体权利的支柱,人们对之简直敬若神灵,视之为个人权利,属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不沾边”,“财产使所有者有别于那些一无资产二无土地的人,有别于那些身无长物的人——穷人、无地者,并且给了财产所有者巩固其地位的手段”,市场绝对优先的逻辑注定是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而运转。另一方面,在西方社会,大量人口劳动就业困难并导致穷困,已然是几个世纪以来西方资产阶级确立其政治—社会领导权后的常态。弱势的劳动者群体因为缺乏工作技能和竞争优势而成为失业者,甚至让贫困现象成为代际传承的现象,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以坚实的证据验证了几个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承袭性”,即是明证。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故意把所谓的个体自由放在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之上,极力弱化乃至阻止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是担心政府干预会对资产阶级的巨额财富形成侵犯和损害,他们不惜任凭大面积失业和贫困等侵犯基本人权的现象存在,也不愿意展开积极救助。西方自由主义把贫困问题更多地归因于分工和劳动者工作态度,称政府对穷人提供帮助会助长劳动者的懒惰依赖心理、从而损害个体自主和理性精神。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奉行的所谓“涓滴理论”实际上刻意模糊救助“能力”和救助“意愿”之间的巨大鸿沟,宣称只要社会财富不断积累,那么一些人失去工作和陷入贫困也是可以默认和接受的暂时现象,终究是可以达成充分就业的。这显然是为了遮掩西方自由主义国家内部听任贫富差距愈来愈大,而不愿意致力于真正通过消除贫困来保障人权的客观事实。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几百年来长期奉行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受困于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阶级冲突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但直到20世纪西方世界才不得不建立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体系以缓和社会矛盾。尼古拉斯·施普尔伯指出:“只是在1920—1980年间深层的社会和经济危机与变化期间,综合的社会保障公共系统才在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但这种福利体系经不起深刻危机的检验,无助于真正消除贫困问题。其原因在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下的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必然受制于利益集团,特别是商业利益集团,这就使得“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当权政府,都尤其热切地取悦于商业界人士,因为他们并不想承受经济衰退之后选民的愤怒”。而莫妮卡·普拉萨德通过其历史—社会学研究亦指出:“学术界都很清楚许多大型福利国家,其再分配并非按照‘劫富济贫’的方式来运行。不少学者已经指出,那些较大的福利国家建基其上的税收形式似乎对低收入者打击更大”;“从政府支出方面看,广为人知的是,福利国家偏向中产阶级和上层阶层。……再分配过程似乎主要发生在阶级之内,从年轻到衰老,从健康到不健康,从文盲到受教育者,而非从富裕到贫困的跨阶级式分配”。正因为西方福利国家的再分配不是以跨阶级的财富调整为基础,所以这样的福利体系要想缓解贫困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无止境的经济增长,不能出现危机,因为福利体系的有效与否,往往在危机时刻最能体现。而在实践中,当西方世界一旦出现深刻的经济危机或社会危机,比如2008年由美国诱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和当下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看到西方社会少数族裔教育和就业歧视问题、难民生存问题、社会弱势人群(如老人、流浪者、失业者等)社会问题又重新急剧涌现。这充分体现了一些西方国家对弱势贫困人口生存权、发展权的漠视和侵犯。

  从西方对贫困问题和人权关系的理论逻辑缺陷及其福利国家实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建立在自由主义之上的西方消除贫困理论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三个明显的缺陷:一是西方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主性优先,以机会(形式)平等为理由漠视贫困问题的存在,冠冕堂皇地放弃了实质平等的社会结果;二是很多西方自由主义国家在消除贫困方面缺乏强烈的国家意愿和伦理责任感;三是一些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尽管提出差异性平等,但是又认为贫困者具有相对性,因此在实践上对于如何消除贫困往往缺乏足够的诚意。

  三、中国致力于消除贫困的人权逻辑

  
我们已经看到,西方国家在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支配下,即便它们构建起了福利体系,但在消除贫困方面的作为依然是相当消极的,其福利体系根本经不起经济—社会危机的考验。反之,中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全面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只有不到30年,物质基础并不是很充裕,但面对市场经济建设中所出现的贫富不均问题,党和政府坚定地坚持消除贫困和人权密切相关,明确指出“贫困的广泛存在严重妨碍人权的充分实践和享有。减缓和消除贫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我们认为,中国党和政府一以贯之地对消除贫困和人权之关系的判断,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首先,在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层面,我国充分尊重并回应国际上把消除贫困和人权相联系的普遍关切;其次,把消除贫困和人权紧密联系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的全新实践;最后,这也是对中国历史传统的承续和当代人民关切的有力回应。

  (一)中国把消除贫困视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回应了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第25条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这些条款不仅说明每一个个体都应当获得上述基本的保障,而且暗含了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为其公民提供这些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服务,以及促进公民个体获得生存发展的能力。联合国在1986年颁布的《发展权利宣言》对此表达得更为明确。在该宣言第2条及第8条中分别规定:“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

  中国切实落实了联合国所代表的国际社会把消除贫困作为人权重要内容的普遍关切,从国家层面为消除贫困制定了完善的扶贫工作机制。“实行中央统筹、省(区、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考核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将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贫困线党政领导的重要指标”。为保证扶贫工作不流于形式,党和政府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创造性地总结出“六个精准”的工作方向和“四个精准”的工作环节来确保扶贫工作的成效。中国一方面大力推动产业扶贫,通过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促进贫困人口就业,提高他们的收入;另一方面提出扶贫要注意“扶志”“扶智”“扶德”,激发贫困群众的脱贫斗志,学习脱贫技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自身的脱贫事业中来。

  我国消除贫困的努力实际上符合国际人权法及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我国的反贫困工作是合乎国际法法理、也合乎人类社会的道义期待。我国反贫困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13亿多人摆脱了物质短缺,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享有前所未有的尊严和权利。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生活的巨大变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更是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重要贡献”,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二)把消除贫困作为人权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发展

  中国消除贫困工作追求的是人的实质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反贫困思想。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的实质,“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即使在对工人最有利的社会状态中,工人的结局必然是劳动过度和早死,沦为机器沦为资本的奴隶”,因为(工人)“工资的提高以资本的积累为前提并且导致资本的积累,从而使劳动产品越来越作为异己的东西与工人相对立”。也即是说,只要资本主义制度的人权奠基于私有制的基础上,那么工人的贫困是必然的命运,他们的人权从根本上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要改变长期贫困的问题,就要消除资产阶级生产资料占有制和生产关系,让人的生产劳动真正地“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

  从规范的意义上看,建基于私有制的资本主义自由人权观必然导致工人的贫困,马克思的这一观察至今并不过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如马克思自己指出的:“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换言之,在生产力有更高发展之前,私有制有其合理性,与此相应的推论是,我们也必须正视资本主义的自由人权观有其相应的历史意义。因此,真正重要的课题在于,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最终必须寻求废除私有制以消灭贫困,进而实现真正的人权,而不能停留在资本主义的自由人权观念里。这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

  社会主义显然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中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带领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教育和引导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摆脱贫困,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通过反贫困来尊重劳动者基本人权思想的崭新体现。我国坚定地从人权角度看待消除贫困问题,关心的是人的实质平等而不是如西方自由主义那样更多地注重形式平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但是另一方面,我国作为后发国家,物质上还并没有充裕到可以消灭私有制的高度,因此在消除贫困以保障人权方面,还得适当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做法,这也符合马克思人权思想的逻辑。

  事实上,我国当前消除贫困政策吸收借鉴了西方的一些理论,如在制定法律和政策中重视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中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个人能力评估等。在当前的物质发展水平下,我国制定的“精准扶贫”政策尤其要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农村贫困问题。但最重要的是,我们在对待消除贫困是否是人权的态度和理念上,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方向,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存在明显的和根本的差异。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在对消除贫困这一问题上的摇摆、争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国消除贫困政策以尊重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鹄的,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建设的进步,我国公民的人权保障能力也定会水涨船高。

  (三)把消除贫困视为人权重要内容是中国历史传统实践的延续

  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模式和完全相同的发展道路,一个国家选择走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人权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特点等原因决定的。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伦理道德共同体蕴含着中国特色的人权思想。中国古代伦理共同体包含两个重要的人权特点:其一是“义务”优先的共同体哲学。在中国古代伦理共同体中,人不是抽象的个体,而是真正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下的人。儿女有孝顺父母的义务,同时父母有养育其儿女的义务。扩大到社会—国家层面亦如此,国家负有家长般的义务,一如孟子所言,“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其二是儒家伦理中具备“财富分配公平正义”与“大同社会”的人本思想。《论语·季氏》中有言:“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强调了财富跨阶级再分配的重要性。《礼记·礼运》中则提出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强调了在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应该以“人的共情”去帮助自己的同胞,这就是中国人认同的一种大同社会理想。张彭春先生也曾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向全世界贡献过这项“儒家伦理精神”,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中国古代共同体哲学中的义务观与人本思想对我国人权发展理念的影响极其深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这是我们国家发展方向和根本宗旨的制度基石,也是我国消除贫困政策的政治设计初心。从1978年国家认识到当时的主要社会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根据时代的发展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在发展的基础上,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回应市场化带来的社会差异性和矛盾性方面,中国党和政府始终以人民主体作为发展价值取向,从中国现代化发展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到始终贯彻了尊重人民基本人权的历史逻辑。

  在我国,消除贫困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理念,更是一项可以操作落实的制度政策。保障人权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社会成果,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消除贫困是一项人权理念和政治意愿,也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消除贫困作为我国的一项人权保障内容,最终得靠制度保障而落地。我国把消除贫困放在治国理政的首要位置,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制定了多个中长期扶贫规划和目标任务。针对贫困地区情况,我国中央财政给予贫困地区资金和资源的大力扶持,创造性地提出了精准扶贫政策,按照标准实行严格的评估和验收,让贫困群众获得真实、有效的脱贫效果。此外,在消除贫困上,我国政府还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贫困人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指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等制度政策,注重消除贫困工作的落实,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其次,消除贫困是一项涉及反贫困能力的实质性权利。边疆地区是国家消除贫困的重点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南疆等地属于深度贫困地区,资源禀赋有限、自然灾害频仍,加之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通用语言和职业技能的掌握存在一定欠缺,现代化发展程度相当落后,严重影响了当地民众的劳动就业水平和摆脱贫困的能力。如果只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一定会导致某些群众由于语言、教育、技能等原因而不能获得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极易导致贫困。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提出“加大中央投入力度,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推进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脱贫攻坚”。例如,国家通过在新疆城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使得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可以掌握基本的专业技能。值得一提的是,在建立友好型就业环境和机会平等方面,南疆地区维吾尔族妇女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社会工作机会,改善了其经济地位和就业平等权。从社会发展来看,传统地区少数民族妇女个体的现代化转型和劳动能力的提升,对少数民族后代教育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最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治理效能,制度优势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消除贫困成果。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协作治理优势,以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19个省市及企业对口支援新疆的事业为例,一方面,产业援疆因地制宜促进就业;另一方面,援疆省市还推动南疆等贫困地区劳动力赴疆外就业,这不仅助力脱贫致富,而且援助地政府和企业积极关怀新疆务工人员,如举办游览参观活动、庆祝少数民族节日,促进各族群众之间文化交流交往交融。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序组织人员赴内地援疆省市开展劳务对接,全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86万人次”,这种协作特色扶贫道路,帮助各族人民就业脱贫,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有力地促进了新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也尊重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四、结语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下,始终奉行发展依靠人民创造并由人民享有发展成果的价值导向,也遵从了中国传统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本思想。与西方在消除贫困问题上坚持自由主义人权观追求形式平等相比较,我国消除贫困、坚定不移地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个正确的人权发展方向。我国立足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消除贫困工作可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充分实在地落实,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真正落实。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和实践的一种创新性。

  总而言之,我国消除贫困政策与人权紧密相关,不仅契合国际人权法框架,也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方向,同时,也尊重了本国的历史传统和当代人民的关切。中国模式的消除贫困的努力作为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和中国历史传统在实践中的统一。

  (白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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