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20年5月9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首场会议在重庆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疫情防控中的生命权保障”,主要围绕“生命权的价值位阶与法律保护”和“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两个分议题展开讨论。来自中国、荷兰、法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就“生命至上”“生命权属性”“政府的责任”“弱势群体保护”“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衡量”和“科学防疫”等具体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此次会议重申了“生命至上”的重要理念,有助于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加强对生命权的保护和重视。
关键词:疫情防控 人权保障 生命权 弱势群体
2020年5月9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首场会议在重庆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疫情防控中的生命权保障”,并首次采用“网络+实体”的模式对两个分议题——“生命权的价值位阶与法律保护”和“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进行了深入地研讨、交流。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开幕式中致辞,来自中国、荷兰、法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此次会议。
一、生命权的价值位阶与法律保护
新冠肺炎无疑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次世界性灾难。之所以将它称之为灾难,是因为它会夺取无数鲜活的生命。在这样大的疫情面前,拯救那些无助的生命是人类应该达成的首要共识。从人权的视角来看,生命权在所有人权中处于基础性位置,是第一位和最重要的人权,是享有其他一切人权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生命无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
(一)“生命至上”应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立场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认为,所谓生命至上就是指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是万物的尺度,在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为宝贵的存在。从生命到生命权的演变是宪法文明的一个成果。在宪法体系中,最大的人权是生命权,只有生命权受到尊重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才有意义。基本权利的主体是人,人首先拥有生命,只有生命权受到宪法保护,才有可能实现宪法价值。故而,生命至上构成宪法的基础与核心价值,体现着宪法精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卓泽渊教授认为,疫情防控必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生命为目的。人类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在这场疫情中都面临着生死的考验。生命权问题,长时间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国际社会,受到每一个人的普遍关注。因为它涉及每一个人自身的生命权,还涉及到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的生命权。
海南大学程志敏教授认为,我们迄今对生命权的重视都不到位,可能过多关注一些看上去更高级的权利,比如“尊严”和“自由”等等,反而忽视了生命权的基础或本体意义——这恰恰是西方现代社会的一个悖论。西方社会以个体的自保为政治法律的出发点,又在过分追求自我存在的同时彻底破坏了人作为一个“类”的存在基础。离开了生命权,一切都谈不上。生命权是基础的基础,也就是说,生命权不是最低的要求,而是最高的目标。对“生命权”的认识和论证涉及哲学的本体论和天道观。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认为,我们必须珍视每个个体的生命,这关乎人性底线,如果我们无法守住这一底线,我们将不配被称之为人。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皮特·佩维雷利教授认为“生命至上”的理念对于中西方社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要学会相互尊重,避免相互指责。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认为,倡导生命权至高无上,对化育人文、提升伦理、辨识前行方向至关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教授认为,生命健康权不是一般的人权,需要得到更高的重视和保障。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认为,在社会群体的生命和健康与个别人自由主张相互冲突的状况下,尊重生命和健康权,将这种权利排序在最优的位置,是更有助于在未来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维护人权的有效手段。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忠夏教授认为,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础,其他经济方面的要求都必须要让位于生命权的保护。
(二)生命权绝不仅仅是一项消极权利
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权既是一个自由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权,自由权意义上的生命权是绝对的,但在现代社会里面,生命权不能只依赖于自由权,需要通过国家的积极功能使生命的价值得到实现。这次全球的疫情告诉我们,以自由权为核心建构的西方宪法秩序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缺陷,社会权是不能缺场的。它既要预防国家的侵犯,又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保护和实现生命本身的价值。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认为,在突发重大疫情的情境下,人权保障首先涉及的就是生命权。但在法理层面上,应当对生命权的含义作出区分。国际社会最常谈到的生命权,是消极意义上的生命权,但生命权决不能仅仅作消极意义的理解,而应当进一步扩展到积极意义的层面。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6)第3条指出:“生命权是一项不应狭义解释的权利。生命权涉及的个人具体权利包括个人免于遭受故意导致或预料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或过早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以及有尊严地享有生命的权利。”这意味着为保障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国家需采取更为积极的义务。
何志鹏教授认为,按照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政府只要不予以干预,就能得以实现。这种观点在19世纪以后的人权争论和制度发展过程中已受到了很多挑战,新人权思想和理念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很多国家和学者那里,这种传统的人权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如果坚持这样的观念,那么就容易出现不能够解释现实的状况。也就是说,政府如果对于民众的行为置之不理,则不能确保民众的选择都是理性的,民众在行动中的任性或判断错误,特别是对自身行动或然性产生后果的认知错误,很可能会使得自身和社会都陷于危险之中。这种情景在疫情暴发和蔓延的状态下尤其如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晗认为,面对17、18世纪以来近代自然法学派对“生命权”一词所限定的消极意义,我们不免陷入一种道德上的两难境地。“我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选择出去工作”和“我为了保全大家的生命而选择留在家中”发生了根本冲突。在这种情况之下,个人往往成为了“非理性人”,很难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其积极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走出这个道德的两难境地。
(三)政府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履行其职责
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它一方面产生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经历了这场史无前例的疫情考验,我们有很多感触,虽然也有短板与值得反思的地方,但社会最大的共识是,应当坚守生命至上的伟大精神。以生命至上凝聚社会共识,体现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捍卫生命尊严的人权观,人的生命价值得到了张扬,以实际行动回应了生命至上的个体内心的呼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价,拯救每一个生命。除此之外,也要把预防为主作为生命权保护的基本形式,改变满足于事后究责、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使生命的维护具有合理预期。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要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特别是在风险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侵害生命的各种风险仍然存在,我们需要有效的预防措施与制度。斯里兰卡探路者基金会印度—斯里兰卡倡议和海洋法中心主任贾亚纳斯·科隆贝格先生讨论了政府和生命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斯里兰卡政府和中国政府在生命权的理解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斯里兰卡政府也本着生命权优先的理念来制定防疫政策,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遏制疫情的发展。
程志敏教授认为,生命不只是活着,不是抽象的being,而是well-being,很好地活着,因而生命权不仅仅是存在的基础,更是存在的目标。实际上,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所有活动,其最终目的都在于well-being或good life。这种更为高级的美好生活,更离不开社会,只有在交往、给予、友爱、团结、付出、聆听、借鉴中获得。“以其生生之厚”而成就幸福美好。而政府的不作为显然是违背了生命权的社会性原则,把责任推给了个体,其结果只是“零和博弈”。柳华文教授认为,法律和政令必须符合实际。中国防控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以人民为中心”和“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疫情本质是一个自然现象,不以人和政府的意志为转移,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宗教、种族、富裕程度等在所不问。因此,要科学地认识和应对疫情,从根本上看,应对的态度和方法以科学认识为基础,而不是反过来——应对态度和方法以意识形态或文化等为基础。
二、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
疫情防控的第一要义是生命的拯救,这一共识容易形成。但是,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生命同时面对死亡的危险,我们能不能在其中进行排序、选择?从此次疫情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些人提出“让65岁以上的人把希望留给年轻人”,这是放弃弱者生命的恶行,而仅仅为了政治原因“解除隔离”或“不需隔离”等方案,那便是政党之私和个人之私。
(一)不可忽视疫情防控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卓泽渊教授认为,在疫情背景下,特定个体与其他人之间的生命权冲突会随处可见。个人生命权与他人生命权应当相互协调。个人生命权与他人生命权之间有着复杂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个人与家人、邻居、同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为了家人、邻居、同事、陌生人的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是可以任意行使或者享有的。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克里斯蒂安·梅斯特教授从法律的视角出发,认为对疫情防控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重视其抵御侵犯能力低弱的短板。在许多情况下,生命权取决于这些脆弱群体的状况,这些脆弱群体之间存在着等级制度和生存竞争,其中一部分人主要由于地理原因或资源的原因而享有优先权。令人疑惑的是弱势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反而进一步降低了其可能进入公众视野的机会。
齐延平教授认为,面对新冠病毒疫情的突然爆发,全球各国医疗应对手段严重不足,医疗资源稀缺,我们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讨论生命权。离开这一背景,就无关生命权的冲突与应对,特别是对危重病人而言,在是否获得ICU床位、有机会使用呼吸机或ECMO设备成为与死神博弈的唯一机会时,讨论何者先得,就关涉生命权的医学伦理与法理。这是必须二选一的问题,而选其一,就必然意味着放弃对另一个人生命权的保障。这里可供选择的原则往往是充满着矛盾的。但我们会看到,不同的理论进路,会有不同的生命权保障安排。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钱锦宇教授认为,在大规模城市化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就是确保城市疫情防控治理取得实效,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保障权得以有效保障。而在当今全球风险社会结构当中,我们可以从风险促进和风险应对的角度来重新考察弱势群体。其应对一定要本着“弱者权利得到最好的保护”的理念去推进风险治理,通过平衡式治理、预防性治理,来保护弱势群体在现代风险结构下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李忠夏教授通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中的《航空安全法案》判例来说明生命权是无法被衡量的,不管是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或者有价值的生命,无价值的生命之间,都是没有办法去做权衡的。因为生命也不分数量、种族、多少,都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对康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回应。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反思我们在疫情防控当中,特别是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张永和教授认为,在生命面前,没有弱者和强者。一个文明的社会是指弱者能够得到最好的保护社会,只有弱者能够得到同样的保护,才能指望任何人也能得到保护。韩大元教授认为,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年人,在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国家在拯救生命上一视同仁,体现了生命的平等。常健教授则认为,仅仅基于既有的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生命权保障面临的各种冲突,还需要增加所需的资源供给。
(二)审慎衡量生命权与其他人权之间的冲突
皮特·佩维雷利教授认为不同文化之间,也许很难解决基于其基本权利立场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其以瑞典和中国为例,从跨文化的视角来审视两者的不同。瑞典以个人主义为主,中国以集体主义为主,这种不同的文化价值取向奠定了其采用不同措施的基础。当然,这其中各有利弊,但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学会尊重彼此的文化。韩大元教授认为,当生命权价值与其他权利和自由发生冲突时,中国坚持选择生命至上、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目标,做到了不计成本的投入。面对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各种灾难,我们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宁可承受经济下滑压力,国家坚定地选择拯救每个生命,审视、尊重与敬畏生命,以举国之力,不惜一切代价,平等保护面临病毒威胁的生命,使捍卫生命成为实实在在的实践,让人们感受生命的神圣与尊严。
齐延平教授认为,生命与生命权是处于一个由其外部诸种资源、能源、制度、条件共同支持、维护的复杂系统之中的,生命、生命权不可能从这一社会系统中剥离而当然至上。特别是在法律之眼中,生命权与其他权利以及公共法益,都处于一个关系规整、逻辑融洽的体系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整个法律系统都是为了维护生命与生命权而制造的,就像一部车是一个系统,没有哪个构造是至上的。在抗击疫情战略应对措施选择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者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基于功利主义或罗尔斯的正义论又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何志鹏教授认为,这次的新冠疫情向我们表明,在资源稀缺或者紧急状态下,权利冲突的状况显得尤为尖锐。在出现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权利按照其根本性、重要性、影响的广泛性进行有科学依据的、审慎考量的排序,形成在科学上经得起验证,在社会上能够让民众信服,在行政服务上能够真正达到效果的位阶,才能够很好地保护人权。常健教授认为,在突发重大疫情的特殊情境之下,对生命权的保障会面临一系列冲突,包括生命权保障措施与其他人权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以及在不同主体、不同阶段实现的冲突。
(三)科学防疫
巴基斯坦拉合尔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与实践中心主任穆罕默德·拉辛先生认为,巴基斯坦的防疫工作正面临着复杂的状况。这种复杂的状况不仅仅是基于对生命权价值的认知,还取决于各国具体的环境,包括政府政策、地理环境、人口、经济压力、事业状况以及宗教群体等因素。因此,面对那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将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常健教授认为,在此次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可以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资源,降低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替代现场人际交流提供了许多可行方案;为了在疫情防控长期化的背景下恢复生产和生活,中国建立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机制。
韩大元教授认为,应当理性地看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给人类生活带来“灾难”,挑战人类的生活方式与尊严。柳华文教授认为,在应对COVID-19的方式方法上,肯定需要基于国家、地区及其社会的具体特点,但是科学认知有一个过程,不同社会的反应也有不同。在个人自由与集体和全社会的生命权、健康权保障之间进行何种判断及取舍,必然影响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的结果。
三、结语:关于疫情防控中生命权保障的基本共识
寻找新冠病毒来源,研发病毒疫苗是科学家的职责,而探寻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回击和阻断“政治病毒”的传播,是人权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在本次会议发言中,各位专家学者献言献智、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为更好推动全球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贡献了真知灼见。
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可从不同维度阐明。程志敏教授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生命的本体论意义和社会性。韩大元教授和李忠夏教授则基于生命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视角来进行论证。何志鹏教授从权利冲突的角度,论述“尊重生命和健康”的优先地位。卓泽渊教授则从疫情防控的目的出发,论述生命权的意义。张永和教授基于理性对生命认知两个体系的通约,来探讨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人性和生命。齐延平教授从生命权的法理论证出发,指出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生命权主张的正当性需要建立在规范逻辑融洽基础之上。
第二,生命权所具有的复合意义。皮特·佩维雷利教授从不同文化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瑞典与中国之间对于生命价值的不同取向。何志鹏教授认为生命权在自然权利理论之下,存在一定误区。韩大元教授则从“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二分法出发,进行论证。齐延平教授认为,在抗击疫情理论研讨中,显然首要、主要侧重的是狭义的人的生命的救治。常健教授认为,生命权在积极意义上就是“生存权”。张晗博士认为,生命权与生存权之间存在一定的“鸿沟”。
第三,弱势群体需要多元化的保护。克里斯蒂安·梅斯特教授基于弱势群体抵御侵犯能力的短板,揭示了新冠疫情下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困境。张永和教授基于人人生命平等的理念,反对按照弱者与强者的分类进行排序。常健教授则从资源供给的角度,论述了对弱势群体保护。卓泽渊教授基于生命的社会联结,指出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是可以任意行使或者享有的。齐延平教授则认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可与特定社会条件的相互支持相孤立。
第四,审慎应对防疫措施的态度。多元化的社会为我们审视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视角。穆罕默德·拉辛先生认为疫情防控政策不仅取决于价值排序和我们对疫情的认知,还取决于各国具体的环境。贾亚纳斯·科隆贝格先生则从政府和生命权之间的关系,来探讨斯里兰卡政府的防疫措施。李忠夏教授和钱锦宇教授分别从风险社会与城市治理的角度,对防疫措施中生命权的保障进行了研究。柳华文教授则从科学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系统阐述了如何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常健教授认为,需要基于三种路径解决重大疫情下生命权的冲突:基于规则的路径可以提供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优先排序,基于资源的路径可以为消解这些冲突提供所需的资源条件,基于机制的路径可以为顾全各种权利和利益保障提供整合方案。齐延平教授认为现实的生命权主张的正当性并不在于其抽象的先验性、绝对性和优先性,而在于其与特定社会条件的相互支持中所产生的合理可接受性,以及法律框架内的逻辑自洽性。
此次会议仅仅从生命权保障出发,就引发了诸多思考。而这些思考无论是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重要的价值。疫情还没有结束,对生命的思考也不会结束,在这全人类共度时艰的时刻,仍需要携手抗疫,疫情防控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而本系列会议的讨论也才仅仅“拉开帷幕”,接下来的研讨会必将为学界带来更深刻、更精彩的讨论。
(张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疫情防控 人权保障 生命权 弱势群体
2020年5月9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首场会议在重庆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疫情防控中的生命权保障”,并首次采用“网络+实体”的模式对两个分议题——“生命权的价值位阶与法律保护”和“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进行了深入地研讨、交流。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开幕式中致辞,来自中国、荷兰、法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此次会议。
一、生命权的价值位阶与法律保护
新冠肺炎无疑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次世界性灾难。之所以将它称之为灾难,是因为它会夺取无数鲜活的生命。在这样大的疫情面前,拯救那些无助的生命是人类应该达成的首要共识。从人权的视角来看,生命权在所有人权中处于基础性位置,是第一位和最重要的人权,是享有其他一切人权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生命无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
(一)“生命至上”应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立场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认为,所谓生命至上就是指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是万物的尺度,在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为宝贵的存在。从生命到生命权的演变是宪法文明的一个成果。在宪法体系中,最大的人权是生命权,只有生命权受到尊重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才有意义。基本权利的主体是人,人首先拥有生命,只有生命权受到宪法保护,才有可能实现宪法价值。故而,生命至上构成宪法的基础与核心价值,体现着宪法精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卓泽渊教授认为,疫情防控必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生命为目的。人类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在这场疫情中都面临着生死的考验。生命权问题,长时间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国际社会,受到每一个人的普遍关注。因为它涉及每一个人自身的生命权,还涉及到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的生命权。
海南大学程志敏教授认为,我们迄今对生命权的重视都不到位,可能过多关注一些看上去更高级的权利,比如“尊严”和“自由”等等,反而忽视了生命权的基础或本体意义——这恰恰是西方现代社会的一个悖论。西方社会以个体的自保为政治法律的出发点,又在过分追求自我存在的同时彻底破坏了人作为一个“类”的存在基础。离开了生命权,一切都谈不上。生命权是基础的基础,也就是说,生命权不是最低的要求,而是最高的目标。对“生命权”的认识和论证涉及哲学的本体论和天道观。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认为,我们必须珍视每个个体的生命,这关乎人性底线,如果我们无法守住这一底线,我们将不配被称之为人。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皮特·佩维雷利教授认为“生命至上”的理念对于中西方社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要学会相互尊重,避免相互指责。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认为,倡导生命权至高无上,对化育人文、提升伦理、辨识前行方向至关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教授认为,生命健康权不是一般的人权,需要得到更高的重视和保障。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认为,在社会群体的生命和健康与个别人自由主张相互冲突的状况下,尊重生命和健康权,将这种权利排序在最优的位置,是更有助于在未来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维护人权的有效手段。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忠夏教授认为,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础,其他经济方面的要求都必须要让位于生命权的保护。
(二)生命权绝不仅仅是一项消极权利
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权既是一个自由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权,自由权意义上的生命权是绝对的,但在现代社会里面,生命权不能只依赖于自由权,需要通过国家的积极功能使生命的价值得到实现。这次全球的疫情告诉我们,以自由权为核心建构的西方宪法秩序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缺陷,社会权是不能缺场的。它既要预防国家的侵犯,又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保护和实现生命本身的价值。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认为,在突发重大疫情的情境下,人权保障首先涉及的就是生命权。但在法理层面上,应当对生命权的含义作出区分。国际社会最常谈到的生命权,是消极意义上的生命权,但生命权决不能仅仅作消极意义的理解,而应当进一步扩展到积极意义的层面。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6)第3条指出:“生命权是一项不应狭义解释的权利。生命权涉及的个人具体权利包括个人免于遭受故意导致或预料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或过早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以及有尊严地享有生命的权利。”这意味着为保障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国家需采取更为积极的义务。
何志鹏教授认为,按照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政府只要不予以干预,就能得以实现。这种观点在19世纪以后的人权争论和制度发展过程中已受到了很多挑战,新人权思想和理念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很多国家和学者那里,这种传统的人权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如果坚持这样的观念,那么就容易出现不能够解释现实的状况。也就是说,政府如果对于民众的行为置之不理,则不能确保民众的选择都是理性的,民众在行动中的任性或判断错误,特别是对自身行动或然性产生后果的认知错误,很可能会使得自身和社会都陷于危险之中。这种情景在疫情暴发和蔓延的状态下尤其如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晗认为,面对17、18世纪以来近代自然法学派对“生命权”一词所限定的消极意义,我们不免陷入一种道德上的两难境地。“我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选择出去工作”和“我为了保全大家的生命而选择留在家中”发生了根本冲突。在这种情况之下,个人往往成为了“非理性人”,很难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其积极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走出这个道德的两难境地。
(三)政府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履行其职责
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它一方面产生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经历了这场史无前例的疫情考验,我们有很多感触,虽然也有短板与值得反思的地方,但社会最大的共识是,应当坚守生命至上的伟大精神。以生命至上凝聚社会共识,体现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捍卫生命尊严的人权观,人的生命价值得到了张扬,以实际行动回应了生命至上的个体内心的呼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价,拯救每一个生命。除此之外,也要把预防为主作为生命权保护的基本形式,改变满足于事后究责、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使生命的维护具有合理预期。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要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特别是在风险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侵害生命的各种风险仍然存在,我们需要有效的预防措施与制度。斯里兰卡探路者基金会印度—斯里兰卡倡议和海洋法中心主任贾亚纳斯·科隆贝格先生讨论了政府和生命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斯里兰卡政府和中国政府在生命权的理解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斯里兰卡政府也本着生命权优先的理念来制定防疫政策,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遏制疫情的发展。
程志敏教授认为,生命不只是活着,不是抽象的being,而是well-being,很好地活着,因而生命权不仅仅是存在的基础,更是存在的目标。实际上,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所有活动,其最终目的都在于well-being或good life。这种更为高级的美好生活,更离不开社会,只有在交往、给予、友爱、团结、付出、聆听、借鉴中获得。“以其生生之厚”而成就幸福美好。而政府的不作为显然是违背了生命权的社会性原则,把责任推给了个体,其结果只是“零和博弈”。柳华文教授认为,法律和政令必须符合实际。中国防控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以人民为中心”和“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疫情本质是一个自然现象,不以人和政府的意志为转移,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宗教、种族、富裕程度等在所不问。因此,要科学地认识和应对疫情,从根本上看,应对的态度和方法以科学认识为基础,而不是反过来——应对态度和方法以意识形态或文化等为基础。
二、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
疫情防控的第一要义是生命的拯救,这一共识容易形成。但是,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生命同时面对死亡的危险,我们能不能在其中进行排序、选择?从此次疫情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些人提出“让65岁以上的人把希望留给年轻人”,这是放弃弱者生命的恶行,而仅仅为了政治原因“解除隔离”或“不需隔离”等方案,那便是政党之私和个人之私。
(一)不可忽视疫情防控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卓泽渊教授认为,在疫情背景下,特定个体与其他人之间的生命权冲突会随处可见。个人生命权与他人生命权应当相互协调。个人生命权与他人生命权之间有着复杂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个人与家人、邻居、同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为了家人、邻居、同事、陌生人的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是可以任意行使或者享有的。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克里斯蒂安·梅斯特教授从法律的视角出发,认为对疫情防控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重视其抵御侵犯能力低弱的短板。在许多情况下,生命权取决于这些脆弱群体的状况,这些脆弱群体之间存在着等级制度和生存竞争,其中一部分人主要由于地理原因或资源的原因而享有优先权。令人疑惑的是弱势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反而进一步降低了其可能进入公众视野的机会。
齐延平教授认为,面对新冠病毒疫情的突然爆发,全球各国医疗应对手段严重不足,医疗资源稀缺,我们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讨论生命权。离开这一背景,就无关生命权的冲突与应对,特别是对危重病人而言,在是否获得ICU床位、有机会使用呼吸机或ECMO设备成为与死神博弈的唯一机会时,讨论何者先得,就关涉生命权的医学伦理与法理。这是必须二选一的问题,而选其一,就必然意味着放弃对另一个人生命权的保障。这里可供选择的原则往往是充满着矛盾的。但我们会看到,不同的理论进路,会有不同的生命权保障安排。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钱锦宇教授认为,在大规模城市化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就是确保城市疫情防控治理取得实效,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保障权得以有效保障。而在当今全球风险社会结构当中,我们可以从风险促进和风险应对的角度来重新考察弱势群体。其应对一定要本着“弱者权利得到最好的保护”的理念去推进风险治理,通过平衡式治理、预防性治理,来保护弱势群体在现代风险结构下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李忠夏教授通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中的《航空安全法案》判例来说明生命权是无法被衡量的,不管是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或者有价值的生命,无价值的生命之间,都是没有办法去做权衡的。因为生命也不分数量、种族、多少,都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对康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回应。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反思我们在疫情防控当中,特别是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张永和教授认为,在生命面前,没有弱者和强者。一个文明的社会是指弱者能够得到最好的保护社会,只有弱者能够得到同样的保护,才能指望任何人也能得到保护。韩大元教授认为,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年人,在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国家在拯救生命上一视同仁,体现了生命的平等。常健教授则认为,仅仅基于既有的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生命权保障面临的各种冲突,还需要增加所需的资源供给。
(二)审慎衡量生命权与其他人权之间的冲突
皮特·佩维雷利教授认为不同文化之间,也许很难解决基于其基本权利立场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其以瑞典和中国为例,从跨文化的视角来审视两者的不同。瑞典以个人主义为主,中国以集体主义为主,这种不同的文化价值取向奠定了其采用不同措施的基础。当然,这其中各有利弊,但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学会尊重彼此的文化。韩大元教授认为,当生命权价值与其他权利和自由发生冲突时,中国坚持选择生命至上、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目标,做到了不计成本的投入。面对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各种灾难,我们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宁可承受经济下滑压力,国家坚定地选择拯救每个生命,审视、尊重与敬畏生命,以举国之力,不惜一切代价,平等保护面临病毒威胁的生命,使捍卫生命成为实实在在的实践,让人们感受生命的神圣与尊严。
齐延平教授认为,生命与生命权是处于一个由其外部诸种资源、能源、制度、条件共同支持、维护的复杂系统之中的,生命、生命权不可能从这一社会系统中剥离而当然至上。特别是在法律之眼中,生命权与其他权利以及公共法益,都处于一个关系规整、逻辑融洽的体系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整个法律系统都是为了维护生命与生命权而制造的,就像一部车是一个系统,没有哪个构造是至上的。在抗击疫情战略应对措施选择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者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基于功利主义或罗尔斯的正义论又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何志鹏教授认为,这次的新冠疫情向我们表明,在资源稀缺或者紧急状态下,权利冲突的状况显得尤为尖锐。在出现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权利按照其根本性、重要性、影响的广泛性进行有科学依据的、审慎考量的排序,形成在科学上经得起验证,在社会上能够让民众信服,在行政服务上能够真正达到效果的位阶,才能够很好地保护人权。常健教授认为,在突发重大疫情的特殊情境之下,对生命权的保障会面临一系列冲突,包括生命权保障措施与其他人权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以及在不同主体、不同阶段实现的冲突。
(三)科学防疫
巴基斯坦拉合尔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与实践中心主任穆罕默德·拉辛先生认为,巴基斯坦的防疫工作正面临着复杂的状况。这种复杂的状况不仅仅是基于对生命权价值的认知,还取决于各国具体的环境,包括政府政策、地理环境、人口、经济压力、事业状况以及宗教群体等因素。因此,面对那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将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常健教授认为,在此次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可以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资源,降低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替代现场人际交流提供了许多可行方案;为了在疫情防控长期化的背景下恢复生产和生活,中国建立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机制。
韩大元教授认为,应当理性地看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给人类生活带来“灾难”,挑战人类的生活方式与尊严。柳华文教授认为,在应对COVID-19的方式方法上,肯定需要基于国家、地区及其社会的具体特点,但是科学认知有一个过程,不同社会的反应也有不同。在个人自由与集体和全社会的生命权、健康权保障之间进行何种判断及取舍,必然影响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的结果。
三、结语:关于疫情防控中生命权保障的基本共识
寻找新冠病毒来源,研发病毒疫苗是科学家的职责,而探寻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回击和阻断“政治病毒”的传播,是人权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在本次会议发言中,各位专家学者献言献智、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为更好推动全球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贡献了真知灼见。
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可从不同维度阐明。程志敏教授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生命的本体论意义和社会性。韩大元教授和李忠夏教授则基于生命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视角来进行论证。何志鹏教授从权利冲突的角度,论述“尊重生命和健康”的优先地位。卓泽渊教授则从疫情防控的目的出发,论述生命权的意义。张永和教授基于理性对生命认知两个体系的通约,来探讨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人性和生命。齐延平教授从生命权的法理论证出发,指出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生命权主张的正当性需要建立在规范逻辑融洽基础之上。
第二,生命权所具有的复合意义。皮特·佩维雷利教授从不同文化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瑞典与中国之间对于生命价值的不同取向。何志鹏教授认为生命权在自然权利理论之下,存在一定误区。韩大元教授则从“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二分法出发,进行论证。齐延平教授认为,在抗击疫情理论研讨中,显然首要、主要侧重的是狭义的人的生命的救治。常健教授认为,生命权在积极意义上就是“生存权”。张晗博士认为,生命权与生存权之间存在一定的“鸿沟”。
第三,弱势群体需要多元化的保护。克里斯蒂安·梅斯特教授基于弱势群体抵御侵犯能力的短板,揭示了新冠疫情下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困境。张永和教授基于人人生命平等的理念,反对按照弱者与强者的分类进行排序。常健教授则从资源供给的角度,论述了对弱势群体保护。卓泽渊教授基于生命的社会联结,指出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是可以任意行使或者享有的。齐延平教授则认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可与特定社会条件的相互支持相孤立。
第四,审慎应对防疫措施的态度。多元化的社会为我们审视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视角。穆罕默德·拉辛先生认为疫情防控政策不仅取决于价值排序和我们对疫情的认知,还取决于各国具体的环境。贾亚纳斯·科隆贝格先生则从政府和生命权之间的关系,来探讨斯里兰卡政府的防疫措施。李忠夏教授和钱锦宇教授分别从风险社会与城市治理的角度,对防疫措施中生命权的保障进行了研究。柳华文教授则从科学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系统阐述了如何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常健教授认为,需要基于三种路径解决重大疫情下生命权的冲突:基于规则的路径可以提供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优先排序,基于资源的路径可以为消解这些冲突提供所需的资源条件,基于机制的路径可以为顾全各种权利和利益保障提供整合方案。齐延平教授认为现实的生命权主张的正当性并不在于其抽象的先验性、绝对性和优先性,而在于其与特定社会条件的相互支持中所产生的合理可接受性,以及法律框架内的逻辑自洽性。
此次会议仅仅从生命权保障出发,就引发了诸多思考。而这些思考无论是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重要的价值。疫情还没有结束,对生命的思考也不会结束,在这全人类共度时艰的时刻,仍需要携手抗疫,疫情防控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而本系列会议的讨论也才仅仅“拉开帷幕”,接下来的研讨会必将为学界带来更深刻、更精彩的讨论。
(张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