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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作用

来源:《人权》2020年第4期作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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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作用”国际网络研讨会于2020年6月20日召开。这是“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第六场会议。来自中国、北美和欧亚的人权专家学者围绕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中的人权法理展开了富有成效的研讨。通过共议各国疫情防控中的人权现状和法理挑战,与会专家学者着重探讨了比例原则在新冠肺炎防控措施中的规范效用、实践法理、合理限度、必要举措、利益衡量以及比例法理在“后疫情时代”的人权挑战等议题。为了促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凝聚人权法理,此次国际研讨会形成了“人权—法治—平衡—语境—趋势”5个维度下的5个基本判断。

  关键词:新冠防控 比例原则 人权保障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人权法理

  2020年6月20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作用”国际网络研讨会成功召开。此次会议是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的“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第六场。此次会议采取国内国外全部线上、英文中文同传切换的形式,并特设中国—美国和中国—欧亚两个分会场,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更加灵活和兼容的议程安排。来自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新加坡、尼泊尔等国近40名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分享各国疫情防控经验,特别围绕如何在疫情防控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以及后疫情时代的人权挑战展开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了相应共识。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在开幕环节指出,当前全人类面临着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史无前例的挑战,各国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采取了各种措施,应当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在自由和秩序、生命权和其他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进后疫情时代的人权保障,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开幕致词中强调,比例原则是依法防控和保障人权需要恪守和坚持的重要原则,他以“加、减、乘、除”四个字集中概括了中国在当前疫情防控进程中的比例之道:第一,在依法防控上做加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法治保障;第二,在自主自由上适度做减法,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第三,在力量整合上做乘法,凝聚抗击疫情的磅礴伟力,面对疫情中国举全国之力,众志成城,戮力同心,共同抗疫;第四,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人权,是享有其他一切人权的基本前提。

  一、比例原则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规范效用

  作为一项法治原则,与会学者首先关注的是比例原则对疫情防控所能够起到的人权功用问题。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国家和全球卫生法奥尼尔研究所所长劳伦斯·戈斯廷(Lawrence Gostin)教授着重谈论了疫情防控中的三大措施及其背后涉及的三大人权问题:(1)基本的公民自由。当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的封禁措施(lockdown)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重要的不在于通过证据证明封禁措施能够带来多大的卫生效果,而在于运用法治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来引导和确保以尽可能小的限禁程度实现预期的防控效果。其中,越是在紧急的时候,越是应当关注人权。(2)隐私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公民的隐私面临着重重风险,例如社交媒体、数据共享、实时监控、定位追踪等技术现象使人们牺牲了许多隐私空间。政府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的同时,必须要考虑这类技术措施的自愿性(是否被用于他途)和必要性(是否是必须和紧要的)问题。(3)医疗资源的公平性。包括疫苗、药物等救治措施在不同经济和社会阶层存在着大规模的分配不公问题。包括穷人、老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面临着更大的生计压力和健康风险。政府的救治措施必须向这类人群政策倾斜。戈斯廷教授还谈到了他的一个担忧,即在当前国际组织的卫生条例中,人权相对于公共卫生以及贸易等时常处于失衡的地位。总之,全球疫情防控应减少相互指责,增加国际合作,特别是要尊重人权和法治。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皮特里—弗洛姆健康法政策、生物技术和生物伦理中心主任格兰·科恩(IGlenn Cohen)教授以“免疫通行证”和“接触者追踪”为例探讨了西方新冠肺炎时期的人权危险。首先,科恩教授指出西方国家当前推动或是提议的“免疫通行证”或是“健康证”存在着侵犯人权的危险。虽然这类复工措施旨在重振各国经济,但相关问题是悬而未决的。其一,抗体检测的结果并不完全准确,存在假阳性的情况。其二,抗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免疫力、抗体检测结果的有效期有多久还不确定。其三,测试者存在着差异化的动机,例如对封禁措施的抵触心理、年轻人对疫情的低防护意识以及测试者资格所引发的歧视争议。科恩教授谈到了关于疫情防控中流调措施或是说“接触者追踪”问题,特别是关于感染通知或是密切接触通知中的人权问题。科恩教授分别介绍了两种典型的追踪模式,一是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分散追踪模式,即由谷歌和苹果等技术公司对用户的姓名、身份信息、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和处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些技术公司的隐私保护能力是令人怀疑的。二是以中国、韩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追踪模式,这同样涉及政府的追踪措施是否会侵犯民众的隐私,同时,相应的隔离措施对民众的自由会造成进一步的减损。归根结底,问题的核心在于当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制措施是否能够在疫情防控和人权保护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这部分取决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但在公共卫生紧急时刻,真正做到兼顾的平衡是十分困难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重点分析了法律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功能问题。王教授着重提出了三点法律思考。第一,法律应当是当前疫情防控中的主要工具,而非次要工具。鉴于当前有效的疫苗和药物仍处于研发阶段,保持社交距离一时成为最为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的行为调控功能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在公共卫生治理的紧要关头,权利的取舍和平衡是同等重要的。在当前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危机时刻,一方面要将公共卫生安全(即大多数人的健康权)优先保护,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对其所减损的其他权利加以平衡。例如在隐私权方面,政府有义务公布或是透露确诊患者的活动轨迹和居住社区,但不能涉及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第三,各种相关权利之间的优先排序不存在金科玉律般的绝对标准,需要依据法理并视情况而定。这涉及到人权的性质和法律的功能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在评议中提出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现在所谈论的关于人权、法治和比例原则等概念通常是被用来解决平常时期的法律问题的,而我们还并不清楚在疫情防控等非常时期怎么使用这些概念。第二,如何去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权利,我们缺乏一个可靠的分析框架。第三,权利平衡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方法上的危险,一是缺乏针对不同语境的灵活方法,二是存在单纯用结果论证方法正确性的问题,例如只要能够实现防控效果,任何措施都可以考虑,即便有些措施会侵犯人权。

  二、比例原则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实践法理

  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与会学者分享了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实践中所蕴含的规范逻辑。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阿德里安·斯通(Adrienne Stone)教授的发言聚焦法院在新冠肺炎时代应对政治抗议的角色问题。当前,全球疫情防控对公民言论和集会自由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斯通教授发现,特别是在过去几个月里诸多的抗议活动中,大概有108个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本国公民的言论和集会自由。这进而激发了人们对公民自由和公共健康之间的比例性思考。例如,在澳大利亚,为土著人伸张权利的抗议人士与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的当地政府之间存在着非常棘手的平衡问题。斯通教授分析了新冠肺炎时代的若干人权趋势。就消极趋势而言,政府动用疫情防控措施以打压政治反对派,进而引发了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同时,政府采用的流调措施(特别是其中的监控措施)存在着侵犯人权的情况。就积极趋势而言,法院在疫情防控措施的违宪审查方面开始发挥能动作用;全球各国法律逐渐强化了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公民自由的比例性保护方面;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在政治抗议中引入隔离措施。斯通教授指出,虽然比例原则在疫情情景中的适用是非常困难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公共健康可以无限度地超越或是牺牲与之相冲突的基本权利。尽管比例原则的适用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去把握,但政府有义务实现公共健康和公民自由的均衡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针对比例原则能否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事由展开了哲理分析。基本权利的实现主要受到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医疗水平等事实因素的影响,但基本权利的社会制约性不能成为其受到限制的理由。在“紧急情况”中,即某一事件涉及到两项或者多项基本权利,且它们正处在无法并存的冲突之中,政府就必须选择通过限制其中之一来保障其他基本权利。例如在新冠肺炎事件中,生命(健康)正在遭受严峻而急迫的损害,政府需要透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实现对生命(健康)的保护。基于紧急情况构成了政府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理由,陈景辉教授罗列了几点必要的适用条件:第一,某一基本权利正在遭受严峻而急迫的损害,以至于必须通过限制其他一项或者多项基本权利来解除这个损害。第二,政府应当穷尽所有避免其他权利遭受损害的保护方式,因为政府的核心义务是充分实现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基本权利。第三,紧急情形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为期过久。第四,通过比例原则防止政府善意或恶意地对基本权利课以过度的限制。在比例原则的推理链条中,它是以前三项适用条件为前提的,单独凭借比例原则,并不能构成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理由。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如果将限制基本权利的前三项条件纳入比例原则之中,那么基本权利的道德独立性将发生动摇,同时所谓的“四阶段”说在实践上也会给政府随意限制基本权利打开方便之门。

  三、新冠肺炎防控中公民权利限制的适当界限

  与会学者探讨了比例原则在疫情依法防控中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问题。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讨论了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权利克减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紧急状态下对人权进行合理限制的“必要性”,联合国精神权利委员会在1985年专门制定了关于权利克减限度的锡拉库扎原则(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对此,汪习根教授认为作为公共卫生法律伦理,这一原则要求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限制或干预个人权利,政府也必须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而受影响的个人应该得到必要的赔偿或补偿。但该项规定仍然存在模糊不清和在逻辑上非自足性的问题。关于人权限制的程度问题,锡拉库扎原则只是规定了“不得使用超出实现限制所要达到的目的的限制手段”(第11条),但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上,直接将处于不同序列的手段和目的进行比较是不合逻辑的,相反,要采取结果之间比较和原因之间比较两个步骤。关于人权克减措施的限制问题,应强调的是:第一,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平等保护人权的义务主体一般是国家,而非市民社会或公民个人。第二,在疫情大流行的紧急情况下,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程度和比例应当远远高于其他人权,对其他人权可以也应当施以最高程度的限制。第三,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也是如此。

  东南大学法学院汪进元教授重点谈到了疫情应对中的权利限制问题。在本次疫情应对中,政府不得已采取的一系列限制人权的应急措施可能存在三个问题:人权的限制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地方文件的应急强制和处罚规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执法人员应急措施违反比例原则。疫情应对中人权限制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1)不受限制的人权。无论国际人权法和多国宪法采取的是列举式、概括式或区分式等方式,生命权、人的尊严、私生活权、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物质帮助权、医疗救助权、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等,一般不应受到限制。(2)可受限制的人权。例如,许多国家宪法通过许可列举的方式规定,人身自由、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言论自由、科研文艺创作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罢工权等在紧急状态下可以暂停。同时,某项人权中的子权利保护需要在语境中理解。可以从两点出发去思考:(1)不宜受到限制的子权利,如生命权中的生命存续权、人身自由中的行为自由、劳动权中的就业权、受教育权中的学习权等;(2)不应受到限制的子权利,例如,在应急状态下的居家行为自由、生存需要的住宅权、真实的疫情言论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涛副教授关注的是比例原则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中的适用问题。针对一种论断,即特殊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考虑到时间特别紧迫,比例原则绝没有适用的可能,孟涛副教授从三个角度展开了反驳分析。第一,“紧急状态”在中美两国存在概念差异,即中国的“紧急状态”(emergency)类似于美国的“重大灾害”(major disaster),且性质上还要更严重。第二,中国法学界对于比例原则的理解,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德国法的比例原则包括三个部分:符合法定目的的妥当性原则(suitability)、强调最小侵害的必要性原则(necessity)和目的手段相称的均衡性原则(balancing)。英美法系的宪法理论承认这三个原则,并另外还增加了一个正当目的(proper purpose)原则。第三,比例原则在一般紧急状态、特殊紧急状态以及战争状态都是适用的。这一判断不仅符合历史轨迹,更反映了当前的现实发展,即随着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和法院在疫情期适用比例原则于紧急措施的空间将越来越广泛。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郭晓明博士提出了两点关注:一是比例原则的国际法理念如何转化为国内法规定,二是在当前疫情防控进程中政策和法律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比作为法律原则的比例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治理技术的比例原理。

  四、新冠肺炎防控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必要举措

  与会学者重点商讨了比例原则在各国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人文社科学院党和苹讲师从国际人权法出发分析了我国疫情防控机制中的反歧视措施。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新冠疫情暴发的国家,民众的恐慌和害怕情绪滋生了针对不同群体(尤其是对某一地域群体)的歧视言行。从国内面对疫情防控中歧视现象的回应力度来看主流媒体的反歧报道从早期的略显滞后发展到当期的积极引导,同时政府的反歧视措施亦在不断完善。从国际人权法的反歧视经验和原则来看,应强调法律措施(法制措施和宣教措施)、政府官员或意见领袖的榜样作用和社会自治规范(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在我国反歧视措施中的责任定位。针对中国公民乃至华裔在国外遭受疫情歧视的情况,应强调各方主体的反歧视督促权、公民的心理健康权以及各国政府的公众教育职责。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斯特凡·科里奥特(Stefan Korioth)教授探讨了疫情时期德国的基本权利问题,重点是德国疫情防控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自由和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依据当前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紧急状态条款所作出的规定与疫情防控的要求并不完全契合。无论如何,疫情防控措施必须要符合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疫情防控立法存在重效率、轻民主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行动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就业自由等)的问题。科里奥特教授阐述了德国宪法法院的两项基本逻辑:第一,国家不得干涉个人自由,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同时所有措施均应当符合比例性要求。个人没有义务论证个人自由的合理性,而国家有义务证成他所依据的是公共利益。第二,国家有责任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健康自由以及个人发展之自由。因而,即便是出于公共卫生的考虑,公民的基本权利亦不得被绝对禁止。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分享了法国在当前疫情防控中的最新动向,介绍了法国宪法委员会2020年5月11日第2020-800 DC号判决的背景和情况,强调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本案中对“比例原则”的高频援用。法国宪法委员会运用比例原则对疫情防控措施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隔离措施;关于收集和共享个人数据的技术措施;关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程序措施。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新冠疫情冲击之下着力维护两项宪法原则,一是基本人权原则,二是权力分立原则。其中,关于基本人权原则的审查,宪法委员会充分运用了比例审查,即要求在卫生紧急状态之下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必须与所应对的疫情风险成比例。法国的疫情防控措施在程序保障、隐私保护和限禁程度方面较为充分地适用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在卫生紧急状态中具有充足的适用空间,而非仅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教授讨论了疫情防控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疫情防控具有风险社会的特征,还具有紧急状态的特征,当前的疫情防控存在着后果导向和行为风险、灵活政策与规则法治、科学判断与政治决策三大悖论。在疫情防控中更需要法治,法律应当最大程度保证疫情防控的行为预期和科学导向,法治应当最大程度确保疫情防控的人权保护和系统功能。在疫情期间即便是在紧急状态下,即便是在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之下,仍然存在对基本权利的最低限度保护问题。

  五、新冠肺炎防控中公民权利决策的利益衡量

  与会学者针对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措施中的事后评估、司法分析、立法操作和均衡性判断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意大利欧洲大学研究所法学院国际法与人权教授马丁·谢宁(Martin Scheinin)分享了他最近针对人权干预措施进行比例性评估的成果。谢宁教授反对两种针对比例原则的分析路径:其一,他反对任何关于比例原则的非分析性讨论(non-analytical talk),例如抽象地分析适当性、必要性或均衡性等模糊概念,或是把国家安全或公众健康等集体目的无条件置于任何个人权利之上。其二,他反对基于规则的比例性分析,即认为人权问题存在一条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不可逾越的红线,人权要么得到充分保护,要么完全不受保护。按照谢宁教授的理解,人权中存在着基于规则的红线范围,例如酷刑、训斥(reprimand)、出版后的行政审查以及任何人权的核心部分等,然而需要我们给予同等关注的是人权内部存在的基于原则的比例范围。谢宁教授主张采用一种基于证据的、具体的比例分析法,即对(疫情防控下)人权干预措施的目的、成效以及潜在的成本进行量化评估。这具体包括五个分析步骤:(1)禁区:特定干预措施是否被红线所禁止的,比如说它是否侵犯了任一人权的内核权能;(2)目的:特定干预措施旨在实现什么样的正当目的;(3)成效:通过与其旨在实现的正当目的相对照,特定干预措施基于证据和具体的量化评估能够取得多大的成效;(4)影响:特定干预措施将造成哪些人权影响,例如谁会受到影响、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有多严重,基于证据的人权干预评估可以被视为人权在特定程度干预下所受到的各方面影响的乘积;(5)权衡:通过比例性检测,如果成效大于影响,则相应干预措施是成比例的且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如果反之,相应干预措施即便能够实现正当目的,但其本身也是粗糙的、武断的且对人权有害的。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人权研究所联合所长乔治·莱特萨斯(George Letsas)教授主张一种动机本位、解释主义导向的比例性分析。莱特萨斯教授认为基于证据的量化比例分析法存在着一些操作困难:一是实证科学层面上的不确定性:不同模型的选择欠缺必要的标准且往往导致不同的检测结果,同时,政策专家通常缺乏充足的、确定的可输入信息;二是政策实施层面上的价值伦理性甚或政治性:政府的防疫决策在紧急时刻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复杂的价值取舍,有时甚至会陷入道德困境,这些棘手问题是科学难以解决的;三是不同主体相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新冠肺炎患者的生命权与医院中其他患者的生命权之间存在着冲突,公民自己的生命权和疫情时期的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基于上述三重困难,莱特萨斯教授提出谢宁教授所主张的量化比例分析无法为法院在疫情时期的权利平衡提供可靠方案,科学主义导向的比例性分析可能会蜕变为基于大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数字比较。因而,应当探寻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背后的真正动机(而非出于民粹主义或是巩固权力)是否合理合法。例如,英国政府早期不允许医院像社交媒体分享救治经验,这或许是英国政府通过限制医护人员言论自由的方式掩盖了自身的失误。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从中国的立法语境出发分析了比例原则在国内的继受和运用问题。比例原则在中国首先在学界传播和推广,然后逐渐在执法和司法等实务部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在立法层面,比例原则在中国尚未得到统一且规范的表达。当前,比例原则在中国立法层面的使用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相关立法中的比例表述,例如《立法法》关于科学立法的规定。这一点对于我国疫情防控立法是有指导意义的。其二,相关立法中的人权保护条款,例如《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一点对于确立和落实我国疫情防控立法中的人权维度至关重要。比例原则需要进一步在中国实现概念化,概念化之后才能够去推行适用,例如通过立法技术措施(特别是授权立法方面)的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探讨了比例原则中均衡性原则的原理和应用问题。关于比例原则在审查措施中的地位问题有四种主要观点:(1)不予审查说:为了避免价值判断招致混乱或困难,比例原则不包括对目的正当性的审查;(2)预备阶段说:在进行合理性分析之前,目的正当性审查可作为前置分析;(3)适当分析说:目的正当性的审查被纳入适当性原则的分析中;(4)均衡分析说:目的正当性的审查被纳入均衡性分析之中。刘权副教授认为,目的正当性的审查应当作为比例原则的首要子原则,原因有三:其一,限定目的设定裁量;其二,有利于保障人权;其三,改善民主质量。目的正当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形式合宪性和形式合法性在内的形式审查,而实质审查则应在均衡性原则中把握。均衡性原则在适用时也存在主观裁量滥用、客观利益衡量不足和“结果导向性”分析等弊端,因此有必要推进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从权衡者角度出发的数学计算模式,另一种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的事实问题商谈模式。对于疫情防控,需要对权利损害成本、财政支出成本等总体成本同其增进的公共利益收益进行整体的权衡,这样才能够使这个决策更加符合正当性。无论是平时状态,还是紧急状态,或是战时状态,符合比例原则只是正当限制权力的必备条件之一。比例原则并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疫情决策往往具有政治性,还需要考量很多其他因素。

  六、比例原则常态化的人权挑战

  为了呼应“后疫情时代”的人权挑战,与会学者分别从国际法、东盟法、地方法以及政策法的角度展望了比例原则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中的潜在应用问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佩德罗·维拉瑞尔(Pedro Villarreal)博士以国际卫生法为视角考察了世界卫生组织在当前疫情防控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他认为相较于一国国内的政府组织,国际官方机构在当前全球疫情防控的形势下正发挥愈加关键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有三个方面的主要贡献,包括细化规制框架、宣布2020年卫生危机为国际突发事件以及提供政府部门不要禁止旅游的详细建议。世界卫生组织最为关键的特征是其在应对全球疫情时的人权立场,即世界卫生组织所提出的技术导向的疫情防控建议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的防控措施提供了比例性测试的权威性指引。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中心东盟法律与政策项目联合主任谭贤丽(TAN Hsienli)助理教授基于区域国际法展望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东盟国家的若干法律挑战。她指出,有必要将比例原则置于不同国家语境下去思考,因为美国、欧洲和亚洲国家及其民众对待疫情防控措施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民众对社交距离措施往往比较反感或是抵触,而在东盟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民众对信息权(特别是隐私权)和自由权(例如宗教自由)并没有那么关注。疫情防控与一国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例如受教育权和生命权)相平衡,还有国际间和国内大规模的贫富差异,这些都是东盟国家(主要是政府和法院)应对疫情时要面对的特定语境。

  尼泊尔加德满都大学法学院院长比平·阿迪卡里(Bipin Adhikari)博士分享了尼泊尔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的情况以及四大相关法律问题。其一,由于缺乏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综合性立法,政府实施防疫措施的法律基础薄弱,且会给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当影响。其二,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和公共服务能力有限。其三,医疗资源和交通资源的短缺。其四,政府的生活物资供应能力不足。虽然有防灾减灾方面的一些法律,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传染病来说,尼泊尔还需要更多,同时也不能仅依赖于法律,道德或政策也可以符合我们的目标。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分享了他关于疫情防控措施中比例原则适用的风险分析。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面对疫情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在对国家人权保障义务的克减适用比例原则时,会面临缺乏确定参照指标的困难,这是因为疫情本身的多变性、疫情认知的渐进性、疫情研究结论的差异性等。因此,需要根据疫情风险不确定性的变化规律,对比例原则的适用采取随时间变化的策略原则,即初期限制适度从紧、中期适时调整限制以及后期精准施加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海娜副教授在闭幕式环节指出,此次会议在多方面都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在讨论某一种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合乎比例时,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们对病毒认知的局限性。新冠肺炎疫情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我们应该在国际层面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指责,共同努力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凝聚学术合力。

  七、凝聚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人权法理

  通过此次会议的讨论,中方学者与来自北美和欧亚的人权专家围绕着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作用等议题广泛交流、各抒己见。各国学术同仁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借助互联网平台共商共议疫情防控的人权议题,其中两方面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新冠肺炎防控是当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必须应对的突发事件。虽然疫情防控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公共卫生治理的首要任务,但国际抗议合作正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治理共识。正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所指出的:“面对新冠病毒对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严重威胁,当务之急是团结合作、战胜疫情。人类的共同敌人是病毒,而不是某个国家、某个种族。”另一方面,在研究层面,“在每个时代,人们都基于实践对人权进行了理论证成”。当前,疫情防控的科学经验和人权保障的规范法理亟须加速整合,尤其是要加强跨国界、跨地域和跨学科层面上的学术合力。对此,来自人权法学、卫生法学乃至其他跨学科领域的人权专家学者怀有共同的学术使命和相通的理论课题。基于与会专家学者的发言,我们认为大家针对比例原则在疫情防控中的价值效用和实践应用问题形成并凝聚了具有一定普遍性、包容性和可行性的学术共识,这其中包括“人权—法治—平衡—语境—趋势”5个维度下的5大判断。

  人权(Human Rights):疫情防控措施的直接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病毒,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无论是否以人权的形态还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被看待。

  法治(Rule of Law):疫情防控措施应当重视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和法治的人权保障功能,即便是紧急状态也不能绝对排除比例原则的适用。全球疫情防控需要国际社会联手应对,并尊重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威指导。

  平衡(Balancing):疫情防控措施的核心环节是在公共健康和人权保障之间把握合理的平衡,即便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公民的基本权利亦不得被绝对禁止。其中,人权的价值和法治的原理是确定公民权利限制程度的核心基准。

  语境(Context):疫情防控措施的表现形式是因地而异、因时而变、特事特办、针对个案的。总体来看,疫情风险的实时变化、一国政府的应对能力以及特有的人权文化是重要的语境因素。

  趋势(Trends):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政府应对能力的提高,疫情防控措施的科学评估、行政决策中的软法规制、违宪审查中的法院作用、比例推理中的举证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

  (郭晓明,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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