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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议事会——基层民主自治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探索

来源:《人权》2020年第5期作者: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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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妇女议事会是全国妇联倡导的妇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创新举措,是实施《宪法》第2条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有益探索,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典范。妇女议事会调动了妇女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激发了她们的自治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女性在社会决策中代表性不足和话语权缺失的问题。议事的过程对广大基层妇女来说也是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协商能力、法治观念甚至法治思维的养成过程。妇女议事会不仅有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女性发展,还对丰富基层协商民主、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法治社会和推动《宪法》实施具有独特的价值。应当充分肯定、支持和完善妇女议事会,使其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妇女议事会; 协商民主; 法治社会; 宪法实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议事会为实施宪法、促进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创新探索,具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典范意义。

  一、妇女议事会及其发展

  妇女议事会是全国妇联倡导的妇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妇联组织牵头,以村(社区)妇联执委为骨干,以普通妇女群众为主要议事群体的一种议事形式”,“引导和带动妇女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推动解决涉及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实际困难。”

  (一)妇女议事会的发展过程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自2001年起便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妇女议事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妇女议事会的发源地。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江苏省妇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妇女议事和妇联代言人制度的通知》,就妇女议事会的参与对象、议事的内容、规则和方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江苏全省全面推行妇女议事会。

  源于乡土社会的妇女议事制度得到了全国妇联的肯定、支持和推广。2011年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大力推广妇女议事会、理事会等制度,组织妇女共同为农村和社区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献计出力”。此后,妇女议事制度在全国逐步推开。2015年,全国妇联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组织网络,培育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妇女理事会、妇女互助组、妇女联谊会等妇女自组织”。2016年全国妇联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动在城乡社区‘妇女之家’普遍建立妇女议事会,组织妇女开展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制定修订等议事协商活动”。2018 年,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再次明确要求“依托城乡社区‘妇女之家’普遍建立妇女议事会,引导妇女有序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实践”。

  在全国妇联的持续推动下,妇女议事会逐步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2012年福建省妇联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妇联系统推广实施妇女议事制、妇女信访代理/协理制、妇女互助制的意见(试行)》,后来还开发印制了《福建省妇女议事制工作手册》。2013年上海市妇联发布了《关于基层妇女组织推进妇女议事会制度的意见》。江苏省妇联继2005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妇女议事和妇联代言人制度的通知》之后,2018年又推动将妇女议事制度写进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江苏省妇女议事机制提供法治保障。该条例规定,妇联具有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的职责,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以及其他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协商议事活动,并将妇女议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同时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经过多年努力,妇女议事会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至2017年,率先开展妇女议事活动的地区例如江苏省已经实现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5级妇女议事会基本覆盖,其他不少省市基层组织中妇女议事会设立占比达到90%以上;至2019年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经全部开展了妇女议事活动,妇女议事会数量达到26万多,共开展议事活动70多万次。

  (二)妇女议事会的工作形式

  为推动妇女议事会长期稳健发展,全国妇联权益部在深入调研和分析总结全国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编写了《妇女议事会工作问答》,从程序到实体、从目标到手段、从价值理念到具体方案,对妇女议事活动做出了全面指导,为基层妇联因地制宜引导、组织和开展妇女议事活动提供参考。

  根据《妇女议事会工作问答》,妇女议事会应当由村(社区)妇联主席、妇联执委、女大学生村官等召集和组织,必要时也可与村(社区)“两委”共同召集。妇女议事会的主体是本村(社区)妇女群众,其中应当包括本村(社区)的妇联主席、妇联执委等基层妇联干部,妇女小组长、社团负责人及离退休老干部、社工、女企业家、女能人、楼栋长、志愿者等。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和专业人士参与议事;村(社区)“两委”成员也可以参加涉及本村妇女儿童的重大事项的议事活动。妇女议事会并不完全排斥男性参与。例如上海徐汇区凌云街道梅陇三村“绿主妇”议事会以妇女为骨干成员,同时也吸收男性居民参加,有效开展居民自治管理服务。

  妇女议事的议题应当主要从上级部门和村(社区)“两委”要求妇女参与协商的问题,和基层执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本村(社区)妇女反映的妇女群众关心的问题中筛选。选定的议题一般应当包括: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和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本村(社区)贯彻实施的情况或问题;本村(社区)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如留守流动妇女儿童、贫困妇女儿童、病残妇女儿童、单亲母亲、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困难和需求,以及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本村(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本村(社区)的大事实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妇女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如婚庆嫁娶中移风易俗及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妇女权益相关的问题;妇联组织的重点工作在本村(社区)的落实情况。

  妇女议事的形式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除了传统的会议方式,还可以借助微信群、QQ 群等新媒体手段开展议事,还可以结合当地民俗习惯如“吃讲茶”“院坝会”等开展议事;重要事项可以依托“妇女之家”采取集中议事形式面对面交流讨论,必要时还可以在议题相关人或利益相关方所在地开展议事;可以定期议事、集中议事,也可以要事随议、有事即议。涉及到集体利益、大多数社区群众权益或需要提请村(社区)“两委”关注、协调解决的事项,妇女议事的结果应当向村(社区)“两委”和上级妇联组织报备,并应适时跟进和及时寻求答复意见,推动将重要妇女议题纳入村(社区)“两委”议事清单研究解决。

  二、发展基层民主自治

  妇女议事会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丰富基层协商民主的形式,促进基层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推动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展开。

  (一)协商民主作为国家战略

  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之前,国家通过农村的政社合一组织和城市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通过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指令安排,实现了对社会事务的全面计划、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自治空间被极度压缩,社会生活趋于单一和僵化。

  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之一,就是政府与社会适度分离,城乡经济主体获得了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社会获得了更大的自治空间。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规定人民除了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外,还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民情民意,开展自治活动。随着《宪法》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后获得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逐渐完善。

  然而,由于国家本位观念和政府长期主导和包办社会事务,在很多地方,社会主体的自主空间有限、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较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政化,社会事务主要还是由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处理,基层民主自治发育迟缓。把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置于消极地位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无法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回应基层民众的诉求,也影响和阻碍了民主政治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健康发展。

  社会自治需要尊重社会主体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意志,激发社会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进入21世纪后,党和政府关于社会管理的新思想首先体现在重视社会基层的自治功能上,“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逐渐开始确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启动了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的转型;2008年国务院正式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社会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协商民主可以有效发展社会的自治能力、发挥社会的自治功能,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打开新的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充分肯定。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是“协商民主”第一次写进党代会报告。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协商民主从地方性和局部性实践上升为了国家战略,从政治领域扩展到了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从工作方法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

  (二)基层协商民主的逐步推进

  城乡社区和群团组织为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做出整体部署,明确要求“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拓展协商形式……以民情肯谈日、社区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2018年,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要听取妇联执委等的意见建议,表决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与。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

  (三)妇女议事会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在这样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妇女议事会成为了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自治的创新实践。在基层农村,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大量男性外出打工,原本由男性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开始给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在城市社区,妇女也占到了基层常住人口的大半。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组织和引导妇女群众开展民主协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现实的需要。妇女议事会设立在村(社区)基层,具有较强的覆盖性,可以不区分年龄、身份、资历、专业、行业、职业和体制内外,把广大妇女群众尤其是有责任心有影响力的优秀女性组织和引导起来,调动她们积极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激发她们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落实她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她们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为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拓宽了渠道,提供了平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基层妇联组织改革的深入推进,线下议事与微信、QQ群等线上议事相结合,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的平台和渠道更为丰富。

  江苏省较早推行妇女议事会,在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自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以妇女议事会为主线,组织妇女群众积极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使妇女在从事农村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了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乡村环境整治活动中,该村议事调解中心通过妇女代表的工作,不到1个月的时间成功完成了180亩土地的流转。桥头镇依托家庭农场妇联成立妇女议事组织,有效地推动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娄庄娄东村妇女议事会组织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党代会女代表进行线上线下同时议事,与村两委协商,共同努力解决了村庄环境整治费用高、成效低的发展难题问题。麾村街北组以妇女为主体的46名户代表参与议事,经过6个月中的7次协商,较好地解决了土地细碎化问题。无锡市滨湖区水秀社区通过“五步三公开”妇女议事,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成功地在小区内增设了儿童乐园、安装了儿童健身活动器材,并定期巡查养护;南通市海门光华社区经过集中议事,决议借助社区力量在暑期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活动,包括组织未成年人暑期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福建省也是推行妇女议事会较早的省份之一。2012年福建省妇联联合省农业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要求全省在村委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方面通过妇女议事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吸收群众意见特别是女性村民意见,并对村规民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屿村妇女议事会针对村有沿街店面租赁方案进行议事,向村两委提出了“整体包租”的方案建议,得到了村两委的采纳。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围头村是距离台湾最近的大陆渔村,与台湾大金门岛相距仅5.6海里。该村妇代会通过妇女议事会参与打造“两岸先行交流村”,开展“寻亲行”两岸姐妹交流活动,协助台湾中华妇女党联络、鼓励在台湾的“围头姑娘”踊跃参加每年一度在台北举办的“大陆新娘模范家庭甄选表彰活动”,使她们成为两岸和平交流的使者。

  其他地区的妇女议事会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例如张家港市妇女议事会针对基层妇女的需求,围绕反对家庭暴力、二孩生育补助、农村妇女创业致富、打造“美丽庭院”等热点和难点议题,组织引导妇女群众通过协商民主参与村务管理,妇女成为了村务民主的重要推动力量。沈阳市沈北新区古城新都社区位于城乡结合部,近两年来妇女议事会推动了宣传栏维修、建设周末乐福影院和快乐宝贝亲子乐园、改造园区环境等若干事项,帮助解决了废品收购站随意焚烧废物、部分居民开通燃气难和贫困妇女就业等关系到妇女群众和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四川省广元市的妇女议事会在解决社区环境治理难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妇女议事形成决议以家庭卫生为起点促进社区环境卫生,经过半年时间很好地整治了社区环境。该地区妇女议事会有效实现了社区的自治管理,进一步畅通了社区妇女参政议政的渠道,为创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鄂北桥村妇女议事会除了围绕村内家庭矛盾、邻里关系、老人赡养以及儿童照护等进行协调和处理,还参与到村内选举、低保户认定和扶贫等事务。

  综合来看,妇女议事会通过基层协商民主,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生活福祉、丰富物质文化生活、化解矛盾纠纷、制止侵权行为、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等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开辟了一条以妇女群众为主体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自治之路,促进了基层“替民作主”社会管理模式向“民主自治”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

  三、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妇女议事会的重要成效之一,是培养妇女群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社会问题,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妇女议事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托,参与议事首先需要了解和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则。因此,妇联组织引导妇女议事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普法宣传,特别是《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土地承包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和训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为妇女群众参政议事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推动妇女议事会的发展,全国妇联支持各级妇联组织逐级开展妇女议事培训,尤其重视面向村(社区)妇联干部、妇联执委和参与议事的妇女群众开展培训,帮助参与议事的妇女群众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国家大政方针、最新民主协商政策和法律知识等,掌握协商议事的方法和程序,提高议事能力。

  议事的过程对广大妇女群众来说也是一个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养成过程。成熟完善的妇女议事会其议事的程序和过程本身就体现着民主法治的理念和原则。“妇女协商议事的核心是规则的建构。……议题征集与公布中的公开性规则,对话讨论中的平等性规则,会议主持人秉持的中立性规则,达成共识过程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规则等等,通过议事走进人们的视野,使得规则意识、法治精神更充分地为女性所接受并渗透到各类人群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公民能力和公共生活习惯。”

  妇女群众通过妇女议事会可以直接参与到法律法规的落实及地方性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当中。例如四川省资中县文庙社区妇女议事会参与了当地村规民约的制定与落实,去除了村规民约中涉及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张家港市南丰镇永合社区妇联成立的“合女士”妇女议事会,根据议题类型邀请社区负责人和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家以及辖区内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参与议事活动,推动了将反家暴纳入文明家庭考核内容并与居民福利待遇挂钩,推动了妇联执委开展“一对一”帮扶困境儿童,还参与制定了《永合社区文明养犬公约》《永合社区楼道公约》等居民公约,提升了社区治理水平。这些都是妇女议事会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鲜活例证。

  四、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妇女议事会在推动解决现实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卓有成效。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女性在村民代表会议、理财小组、村两委及监督委员会等村级决策、监督机构中席位占比较低,从而导致在乡村治理中妇女的代表性不足,权益经常受侵害。妇女议事会能够直接反映妇女群众的真实处境和愿望,使女性参与到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理中,以内部视角分析和研究问题,探寻根源和症结,通过多方协商群策群力设计解决方案,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建议,并跟进了解和寻求答复,既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消除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障碍,也可以在个案中协助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关系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大多带有普遍性,例如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侵害问题、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妇女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反家暴法》的具体实施和《村规民约》对妇女权益的体现等等,都是带有普遍性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在农村,因婚嫁而导致的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因为是家事,很多农村妇女有苦难言。四川省内江市妇女议事会把这些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着力搭建一个让广大妇女“话有处说,怨有处诉、理有处讲、难有处帮”的服务平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富溪镇顺江村妇女议事会通过妇女议事向村委提出对该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开展调研的工作建议,在村委启动调研后又发动妇女议事会成员以实地走访、查阅资料、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研,并在调查互动中宣传土地确权登记的意义,解释土地确权登记共有权利人概念,宣讲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强化妇女群众作为家庭成员与户主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观念意识。该村妇女议事会还向村委提出建议,今后村民分户时村干部应当将分户申请提交村妇女议事会研究,若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则村干部应先终止办理分户手续;同时,该村妇女议事会还与乡镇妇女议事会对接,请求乡镇国土农业部门审核村民的分户申请是否符合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要求,由此建立起保障妇女土地财产权益的长效机制。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石板村妇女议事会积极推动将男女平等写入村规民约,删除了村规民约中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明确了妇女在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依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妇女议事会针对部分残疾妇女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摸底调研和商讨解决对策,形成调研报告交镇党委讨论研究,推动了全镇残疾妇女生活难题的解决,为138名残疾妇女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兴泰镇“水乡麻麻”议事会关注家庭现实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家庭暴力、离婚纠纷、婆媳关系、赌博外遇等诸多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顾高镇“老姐姐”议事会成功地帮助村委会化解了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嫁女土地确权等难题。娄庄镇某村级妇女议事会主动帮助一离异妇女,通过与其前夫商谈和邀请专业人士开展议事活动,有效维护了该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妇女议事会在帮助解决妇女群众来诉来访、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承包田纠纷、家庭贫困、未成年人教育、医疗保险、老人赡养、环境治理、妇女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妇女群众的诉求渠道畅通之后,许多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得到了解决。例如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妇女议事会帮助被继母阻止入学的未成年人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使其回到亲生母亲身边生活和接受教育。张家港市东莱办事处农联村“农联女管家”妇女议事会为解决该村少数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的压力,召开专题会议商议幼儿园和高中学费补贴政策,就此项福利制度的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补助方法等形成决议并提交村党委,推动了《农联村高中、幼儿学费补贴制度》在全村贯彻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该村困难家庭孩子的入园和高中就学问题。

  五、推动妇女自我发展

  (一)推动妇女经济能力发展

  在发展妇女群众的经济能力、增加经济收入和提高经济地位方面,妇女议事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2017年,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五一村妇女议事会带动全村180余户农村妇女集资70多万元建立起巾帼创业基地,创办了竹制品加工厂,安排了70名妇女就业,年产值可达百万元,每人可增加收入1万元以上;她们还成立了蔬菜合作社,为广大妇女提供产、供、销、技术指导一条龙服务。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妇联组织学校周边的伴读妈妈们成立了“悦业社”,定期开展议事活动,发布就业用工公告。罗塘街道的一大批伴读妈妈们在议事会的帮助下,从事手工串珠、毛衣编织、服装包装等来料加工,在获得经济收入的同时又丰富了她们的生活、安定了家庭。泰州市姜堰区妇联还在开展妇女创新创业大赛中发现了一批巧女典型,召集她们开展议事活动,在溱湖景区建立了巧女手工坊,走上了共同创业就业之路。泰州市俏衣簇有限公司在区、镇妇联的帮助下设立了俏衣族妇女议事平台,女职工们的想法通过这个平台得以展现,主人翁意识有了提高,权益得到了维护,她们还改进了公司的生产工艺。鑫缘服装有限公司通过妇女议事会了解到娄庄镇一些妇女包括残疾人和困难户的待业问题后,调整了产品生产流程,设置出更多工作岗位,先后带动了118人就业。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妇女议事会宣传和推荐妇女进行“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有效帮助解决了创业资金周转问题。吉林长春榆树市作为产粮大县有丰富的玉米叶资源,妇女群众们在议事过程中提出了利用本地玉米叶资源发展手工编织的建议。榆树市妇联帮助她们引入了相关项目,并在10个乡镇推广普及玉米叶编织技术。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在榆树玉米叶手工编织已经形成规模,向草编产业化道路发展,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减少了秸秆焚烧保护了环境,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农村妇女的欢迎。

  (二)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发展

  政治和精神方面的发展是妇女群众通过妇女议事活动得到的另一重要的自我发展。妇女议事会是妇女参政、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妇女议事会从关系妇女儿童权益的议题出发,激发了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兴趣,培养了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规则意识,提高了她们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协商议事解决问题、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在妇女议事的过程中,妇女群众由以前的观望者转变成参与者,从社会公共领域的消极主体转变成积极主体,荣誉感和归属感都明显增强。以往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尽管有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平台,但各项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包括村规民约的修订和民主表决都常常是男性唱主角,甚至是男性的“独角戏”,妇女则很少参与讨论和决策,代表性严重不足,缺乏话语权,利益往往被忽视和侵犯。妇女议事会使妇女群众有了独立发声的平台和组织,搭建了妇女“能说话、有话说、不白说”的议事协商平台,激发了妇女群众参与公共讨论和决策的热情,增强了妇女的独立意识,让她们了解了社会热点背后的深层根源以及其蕴含的问题与机遇,增强了妇女在应对社会问题时的分析与实践能力,凝聚了妇女群众的力量,提高了妇女群众的社会地位。通过妇女议事会,妇女们的要求得到了重视,建议得到了考虑,决议得到了尊重,在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参与村社区管理和建设的同时,也促进了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增强了妇女参与决策的兴趣和信心,增强了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和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使妇女成长为基层社会管理和民主自治的重要力量。

  六、结语——肯定、支持和完善妇女议事会

  长期以来,广大女性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女性角色和思维的定型化导致在主观方面妇女群众参政议事的积极性不高,在客观方面社会对妇女群众参政议事的鼓励、支持与尊重不够,妇女往往被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三个结果:一是诸多基层妇女群众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协调决策等方面缺乏历练,甚至欠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民主决策的必要知识储备;二是女性在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过程中代表性不足,女性权益得不到充分和正确的重视和保障;三是广大妇女得不到机会在民主决策领域为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损失。

  女性不仅占中国人口的一半,在中国基层的常住人口中女性更是占据重要地位。中国的民主不能没有女性的广泛参与,中国的法治不能没有女性的积极建设。同时,女性的参政水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性别平等状况的核心标志之一。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年)对研究妇女地位和权利并使妇女参与各级决策作出了世界性努力;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指出,“赋予妇女权力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所有领域,包括参加决策进程和掌握权力的机会,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础”;该次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吁请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就男女在“分享权力和决策方面不平等”采取战略行动,“确保妇女平等进入并充分参加权力结构和决策”。

  妇女议事会是实施《宪法》第2条的一项创新探索,是妇女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各项事务的基础性实践,对于发展基层民主自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自身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典范意义。法治社会是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组织性的社会。在法治社会中,社会主体不仅是追求私人利益的社会主体,还是能够超越私人局限而联合起来汇总和表达社会意志和公共利益的社会主体,是能够进行社会管理、开展社会运动、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国家政策、限制国家权力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主体。建设法治社会要从培养和训练社会主体开始,而妇女议事会为培养和训练这样的社会主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和平台。妇女议事会以女性为主体,从女性熟悉的领域和话题展开议事,能够使女性得到更多更好的历练,对女性参政议事方面的成长十分有利。虽然妇女议事会在目前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妇女的参与率、议事的质量、达成共识的比例和决策的落实等等都有待提高,议事制度还有待完善,但这个平台的存在本身对妇女和对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和支持。

  妇女是城乡基层尤其是村居和社区建设的主力军。妇女议事会组织和动员了广大妇女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促进了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建设,还提升了妇女工作的实效、扩大了妇联工作的影响力。“妇联组织在协调解决议事问题的过程中,加强了与社会各届、各类社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互动和资源整合。”而妇女议事会把涉及妇女切身利益和集体公共利益的事项纳入议事范围,又增加了妇女对本社区(村)工作的发言权,也增加了妇女对社区(村)“两委”工作的认知度,使大多数妇女关注、理解、支持本社区(村)决策事项,有效地减少了相互误解、促进了社区和谐。

  妇女议事会要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地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鼓励和引导妇女群众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能力、历练成长,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进行创新探索。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继续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国家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中;不断提高妇女群众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调动妇女群众依法参与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及决策活动的积极性,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广大妇女群众法治意识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女性村居民代表的比例,逐步提高社区(村)“两委”女性比例,保障妇女参政议事的话语权,提高女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承担公共责任。

  (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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