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应遵循人权要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保障和发展人权,其中以文化权利最为直接和主要。我国文化建设实践在文化权利的实现和文化权利内涵发展两方面体现出了价值,并为化解文化权利体系的不足提供了思路,即文化权利应包含对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予以维系的要求。这一思路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文化权利内涵的中国演进,对于文化权利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小康社会 文化建设 文化权利 演进
党的十九大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将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作为目标之一。对此,不仅应在实践中保障人权,还应推进人权理论发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建设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与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有着重要关联。考察我国文化建设实践可以发现,相关工作对于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维系和支持,是对文化权利内涵的演进,对于完善文化权利体系具有作用,体现出了文化权利的中国意涵。
一、文化权利体系的现状与文化建设的人权要求
传统文化权利体系在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方面有待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目标之一,小康社会文化建设也应当注重对人权的维护,特别是对文化权利实现的促进,并在实践中发展文化权利内涵以帮助弥补不足。
(一)文化权利体系的现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文化权利的内涵界定为:有权接受教育、有权参加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以及有权享受其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在国际人权文书中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将文化完整性和获取文化遗产的机会视为人类尊严的组成部分本身——而不仅仅是工具价值层面上的必要——已有很长的历史。文化权利被普遍承认为人权,而且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出现在人权宣言、条约和解释性文件中。文化权利是人权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实践中对之予以了落实,这表明我国尊重和保障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第十五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其他国际文书还提到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全面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充分参与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获得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此外,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约,关于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在私人和公共场合使用自己的语言并有效地参与文化生活的条约,关于土著人民对其文化机构的权利、祖传土地、自然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条约以及关于发展权的条约也包含了关于这一问题的重要规定。概括而言,广义的文化权利包括:文化上不歧视和平等;享受文化生活不受干扰,创造和贡献文化的自由;选择参加何种文化和文化生活的自由;表现自己文化的自由;传播自由;国际合作自由;参与文化政策的定义、制定和执行的权利;与参与文化生活权有关的其他因素。
权利条款的起草者设想的是文化的民主化,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使用预先设定好的“伟大”作品,而这些经典作品以前曾是精英们才能够接触得到的。根据这种对文化生活的规定性概念,文化就是“使人能够自我提升从而超越野兽层面”的事物。起草者没有想到的是文化的普及,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有享受他们自己认为值得的,甚至是理想的文化活动、形式和表达的权利。
但是,早在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决定,应“逐渐避免用精英主义的方式来界定文化,并且重新认识到文化价值、手工艺品和形式的多样性,即使在同一国家之内也是如此。”该组织秘书处坚定地宣布,大众文化或流行文化不是大众传媒中未受教育的品味和艺术庸俗化的产物,它不仅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已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采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接受的文化生活定义。尽管第十五条的起草者可能认为《公约》草案试图承认的是“文化中最崇高的方面”,委员会发布的《订正准则》将这项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描述为“人人有权参加他或她认为有关的文化生活,并表现出其本人的文化”。可见,《公约》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应当被理解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并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有机会接触高雅艺术的权利。
据此可知,《公约》规定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公民享有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通过智力获益的权利等,国家则负有应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的义务。文化权利的首要内容是自由参与集体的文化生活的权利。
从文化权利的内容及教科文组织、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对其的解读来看,文化权利体系所涉及的“文化”主要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出现。文化权利支持人们以自己认同的方式参与生活,那么,若要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就需要文化生活的存续。文化生活的存续既需要个人的参与,又需要合适的社会环境。但是,从公约规定的具体文化权利来看,现有的文化权利体系在文化生活领域主要维护个人的行动自由权利,即“参与”,在此之外仅要求国家采取适当步骤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文化,没有体现出对社会环境的维护。文化权利体系在文化生活层面注重个人的自由,对于个人自由发挥作用所需的社会环境条件未予以足够关注,在当前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不利于文化权利的实现。可见,文化权利体系将文化理解为生活方式,但未保障生活存续的条件,权利内容的设置与权利的目标不相匹配。平等和非歧视不足以确保文化权利的享有。这表明文化权利体系在保障权利实现方面有待改善。
(二)文化建设的人权任务
十九大报告提出,应加强人权法治建设。这意味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当与发展中国特色人权保障道路相结合。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文化建设应当对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予以保障。文化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文化建设中的最直接体现,人民的相关权利应当得到维护,国家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可见,文化建设中应当存在相关的人权要求,一方面要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尊重人权的要求,不能在工作中侵犯人权,另一方面,应当以文化建设对人权的享有、行使、实现予以保证,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文化建设中推进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步实现,以文化建设促进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与文化建设直接关联最大且最主要的是文化权利,在此过程中应着力尊重和保障文化权利。
具体而言,第一,应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文化建设工作中尊重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尊重人们的信仰自由权利,维护人民群众以结社、集会等方式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文化建设推进人民的宪法权利保障。第二,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以合适的方式推进文化建设中涉及社会保障的部分,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促进就业;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生活提供条件。第三,应尊重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以文化建设促进个人和集体的全面发展,让人们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获得社会生活能力,在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在文化建设工作中应注重环保,不破坏生态环境,相关工程应遵守环保审批程序,并尊重公民的相关知情权。
在此之中,与文化建设关联最大的是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分割、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因此在文化建设中,文化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各国负有“采取步骤,切适当手段,特别是采取立法措施,以充分实现公约保障的权利”的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1990年在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第3号一般性意见阐明了这一义务的范围。第3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一项“行为义务”(主动或被动采取行动以遵循或放弃的义务,为实现对某项特定权利的享受而采取的特定行为),要求立即开始采取措施(以持续不断地推进权利的充分实现)。因此,既要通过文化建设实践来保障文化权利,同时又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促进文化权利体系的完善。结合文化权利内容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文化建设中应当遵循这样的人权要求:让人们能够在合理合法的程度上按自己的意愿参与文化生活,各个群体的受教育权在实现上不在任何方面受到阻碍且还会得到支持,得以通过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受益;国家应采取措施维护科学文化的传播发展,并在合理合法的程度上尊重科研和创作的自由,在文化建设中尊重知识产权,推进社会发展新成果的普及从而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从实践来看,文化建设工作能够较好地与这些要求相契合。
二、文化建设中的文化权利发展基础
文化建设包括多方面内容,体现出文化用品、文化活动、文化生活三个层次,与新的文化概念相契合,让文化发展更为全面,为完善传统文化权利体系打下了基础。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在相关领域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这些领域内也都有小康社会建设的相关实践。
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其中,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与人权保障的关联尤为明显,能够为人们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提供条件。要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加强中外人文交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文化建设目标的要求可以被归纳为三大方面,即提供用品、弘扬文化以及开展活动。第一,“提供用品”,即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助于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文化用品,如好的文化产品、文化惠民工程、文化基础设施等等。第二,“弘扬文化”,包括传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和价值观等等,这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好的文化环境中生活。第三,“开展活动”,即推动人民群众开展和参与文化活动,让文化成为人民的文化,人民也发展为掌握更优秀文化的人民。
(二)文化建设与文化权利的内在契合性
这三方面的目标涵盖了多个与文化相关的领域,从文化产品到文化活动到文化生活,与文化概念内涵的契合度较高。奥凯弗认为对文化的内涵存在多种理解,他用“文化”一词来区分三种截然不同、重叠且同样有效的含义。第一,古典意义上的文化,指的是对艺术、文学、音乐、戏剧和建筑的传统观念(“高级艺术”);第二,从更多元化的意义上讲,“文化”是指所有那些具有创造力和表达力的产品和表现形式,这一定义不仅涵盖“高级”文化,而且涵盖更多的大众现象,例如商业电视和广播,大众媒体,当代和民间音乐,手工艺品和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等等;第三,在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不仅意味着创造力和表达的产物或手工艺品(如前两个定义所设想的),而且还指社会的基本思想模式和特征模式——即“生活方式”——以上所有产物以及所有社会表现形式都从中产生。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采用了这种文化观,如《关于广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及其对文化生活的贡献的建议》在序言中强调“文化不只是精英在世界范围内生产、收集和保存的作品和知识的积累。为了将其置于所有人的手中……文化不仅限于对艺术和人文科学的获取,而且还同时包括对知识的获取、对生活方式的要求以及对交流的需求。”教科文组织在之后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该宣言在其序言的第五段中强调:“文化应被视为社会或社会群体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的集合,并且除了艺术和文学之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发布1976年《参与文化生活的建议书》时,正式确立了其关于文化的包容性、平等主义的定义:“文化不仅是精英创造、收集和保存以便将让其他人获得的作品和知识的积累……相反,文化的概念已扩大到包括各群体及个人的所有形式的创造力和表达方式。”同注。这种文化生活的概念不仅限于高端文化的既定典范,也不仅限于人类创造力的产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自我和社会表达,例如体育、游戏和爱好等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般性会议的说法,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所涉及的是“最大数量的人民……自由选择参加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发布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广泛而包容的概念,包括人类存在的所有表现形式……一个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生活过程、历史、动态和演变……文化……除其他外,包括生活方式、语言、口头和书面文学、音乐和歌曲、非语言交流、宗教或信仰体系,仪式和仪式、体育和游戏、生产或技术方法、自然和人造环境、食物、衣服和住所以及艺术、习俗和传统,通过这些仪式,个人、个人群体和社区表达他们的人性和他们赋予他们存在的意义,并建立他们代表的世界观。”
文化建设的目标包括多个层次,对科学、文艺、设施、产品乃至生活方式都有所涉及。可见,文化建设的目标较为全面地囊括了文化的各个层面。同时,将文化建设目标与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权利的理解相对比,可以发现,文化建设目标所包含的群众文化活动、体育运动等内容,与文化权利的内涵相互契合,二者在范围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对于维系文化的存续和推进文化的全面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为人们行使和实现文化权利提供社会环境条件。
可见,我国文化建设的要求超越了传统人权观对文化权利以及文化生活的狭义理解,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民人权的更高程度的尊重和保障。这有助于根据实践经验对文化权利体系予以完善,为提升文化权利体系的权利实现保障机制打下了基础。
三、文化建设中的文化权利发展思路
中国文化建设实践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体现出了文化权利价值,这可以被归纳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文化权利保障和实现层面上具备价值,在多方面促进了文化权利的实现,关注了文化在大众文化和生活方式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在文化权利内涵发展方面具备价值,体现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的权利义务内涵,即文化尊严在社会环境条件方面的要求。
(一)政策领域的文化权利发展思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强文化建设,要求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体现出对于人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保护。文化建设对文化权利给予了尊重和保障,有助于文化权利的实现,在政策领域为弥补文化权利体系的不足提供了思路。
具体而言,文化建设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了文化权利保障层面的价值,其目标较好地涵盖了文化权利的各类具体内容。第一,为人民群众提供好的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加强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这些工作能够为文化活动的开展、优秀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条件,进而帮助人们参与文化生活,以及利用、享受科学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第二,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有助于文化的传播和交流,进而帮助人们享有、发展自己的文化。第三,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为发展更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了条件,帮助人们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第四,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帮助人们利用符合时代发展的传播手段来进行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第五,普及科学知识,体现出国家对于其所负有的传播科学文化义务的履行,这对于人们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享受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有帮助。
文化建设目标对于文化权利内容的覆盖范围,体现出了国家对文化权利内涵的全面理解。首先,文化建设对科学知识和文艺活动都予以了重视;其次,文化建设对于“高端”艺术和群众活动等大众文化都予以了支持;最后,文化建设对于文化产品等智力创造成果和体育运动、个人爱好、娱乐活动等自我表达都予以了保障。文化建设对于不同层面上的文化都予以了支持,较为全面地推进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发展。这表明国家对文化权利内容有着更高层面的理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尊重了文化的普及化。这对于促进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在更广的维度上得到实现有重要意义。
可见,文化建设实践在保障文化权利的过程中,依靠对于文化概念更全面、更深层次、更本质化的理解,采取了更全面的人权促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化权利体系在支撑权利实现方面的不足。这表明,若要完善文化权利体系,应当让文化权利的内容与文化概念的内容在更大的程度上相契合,也就是让文化权利能够更好地支持文化生活的存续和发展。
(二)实践领域的文化权利发展思路
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实践对文化权利在新时代下的内涵进行了诠释,在实践领域为文化权利的发展提供了思路,这包括地区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等等。
第一,文化建设中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维系了文化交流群体的存续。辽宁省沈阳市的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实践,以政府与高校合作、帮助中小学开展活动、支持和指导社会团体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例如,辽宁省民委与沈阳师范大学合作开办满语培训班,沈阳市民委与中小学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沈阳市政府与满族文化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相关工作以公益学习班、社会团体、集体活动为纽带,将分散的人们联系起来,重建了能够让成员在相互之间进行文化交流的群体。文化交流群体的存在为文化交流创造了空间,为文化传播创造了渠道,让相关文化生活得以开展,为人们参与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权利提供了帮助。
第二,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体现出文化交流空间在文化权利领域的重要性。南宁市开展保护传统村落活动,通过农村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保护村落公共文化空间,为居民的文化交流提供了条件。这使得当地的节日庆祝、集体娱乐等文化活动能够更好地得到开展,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丰富。这体现出了维护文化交流空间在文化权利实现中的重要性。
第三,城市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为文化交流和传播创造条件,促进了人们的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实现。武汉市在城镇化背景下对传统高龙文化进行保护。在原有社区结构随拆迁而消失,原有居民因此分散的情况下,舞龙团体成员间的联系不再像从前一样紧密,舞龙活动受到影响。当地街道办事处联系民间团体,帮助居民继续相互联系并进行舞龙表演,促进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丰富了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如汉阳区政府每年举办舞龙迎新年活动,江欣苑社区建立非遗传承园等等。
这些实践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即政府和居民自治机构通过建立和维系交往枢纽,将人们重新联系在一起,使得那些能够让成员进行文化交流的群体得以存续和发展,进而维护了文化生活的存在,让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文化生活。这些工作保护了文化交流群体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文化传播渠道、文化交流空间,进而维护了人民的文化权利。对文化交流群体的维系、对文化权利实现的群体基础的维护,体现出了对于权利实现中除个人自由条件之外的社会环境条件的保障,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观未能给予这一点足够的关注。基于此,文化建设实践为文化权利内涵、国家义务的内涵的发展给出了新思路,体现出了文化权利发展层面的价值。
文化建设实践体现出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从权利角度看,相关实践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增加了必要的内涵,文化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这有助于让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得到更好地实现。从义务角度看,通过文化建设,国家不仅履行了传播科学文化的义务,而且让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相关工作不单纯是传播了作为知识、用品的文化,而是还为人民群众自己传播、发展文化创造了条件,让文化根据人民自己的意愿融入生活中以活的形式发展,让文化成为人民自己的文化。这体现出了中国人权道路的核心理念,即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可见,文化建设实践对文化权利内涵的发展具有中国意涵。
四、文化权利内涵的中国演进
我国小康社会文化建设实践展现出了对文化权利实现所需的社会环境条件的重视,体现了文化权利的群体特征,为文化权利新内涵的发展提供了思路。文化权利内容应包括维护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文化交流群体基础等等。这不同于传统的人权观,为文化权利增加了与时俱进的重要内涵,对于弥补传统文化权利体系的不足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环境的重要性
上文提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更广泛的角度处理文化概念,并将其解释为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这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即每个人类群体都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并且文化是截然不同的、边界清晰的和内部同质的,具有相对清晰的含义和价值观。因此,不言而喻的是,个人自然而然地属于他们所来自的特定文化群体的特定文化,并且其给定的文化特征具有内在的价值,作为与个人自尊紧密相连的基本善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该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很好地容身于一个民族群体之内,并且每个这样的群体都由清晰明确的文化界限来界定,需要加以保护,以便个人可以参与其中并享有自己的文化,同注。或者如《文化多样性宣言》第四条所说的:“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从教科文组织采用的这种观点来看,文化被认为是实践和含义的统一纽带,文化权利是已经成型的行动者有权拥有和享受的东西。
文化作为由不断变化的主体不断建构、重建、发明和再创造的东西,这里的重点是人们如何看待和谈论他们的文化,而不是文化本身。因此,当“文化”被赋予客观存在的同时,它们也被无数个体在持续的社会互动中主观地、多样地建构和塑造。因此,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若要以活的形式而存在,应当在现实生活中运行起来。马克思指出,人先天就具有社会联系的需要和本性,人不交往和联系就不能生产和生活。根据以上理论,人的生活与群体密切相关,文化在生活中运行需要群体作为基础,于群体成员的交往行动中展现。个人对文化的享有需要其所属文化群体支撑起特定的文化生活,随后才能参与文化生活。可见,文化权利的实现既需要个人自由条件,又需要社会环境条件,如文化的群体基础等等。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观下的文化权利重视个人权利,不重视文化权利的群体要素,同时主要关注个人参与文化生活的自由,对于个人自由发挥作用所需的文化基础没有予以支持。历史上,文化在国际文件中一直被视为物品。其结果之一是,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被理解为获取和消费的权利。许多国际文件中的文化概念在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特别是,人们倾向于将文化视为一种商品——作为一种对象或事物状态,因为其被消费、体验或使用的可能性而有价值。这种文化概念带来了一种关于文化权利保护对象的理解,即文化权利主要保护物品、行为和心理状态。因此,许多国际文件中的文化权利声明都强调了获取,保存和使用的权利。这样的观念对于文化权利的实现具有消极影响。
在当今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文化生活随着商业的介入、社区的变迁而不断失去原有的状态,如人口空心化和集中居住使得广西壮族农村文化传承面临断裂风险。文化可能受到全球化及其经常引发的同质化的威胁,甚至受到诸如互联网等技术进步的威胁,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内容都是以非常有限的“主要”都市语言表达。在跨国文化现在已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文化权利本身必须在这种流动的背景下加以理解。此时单依靠个人的自由不足以维系文化生活的存续,自然也无法达成让人们参与文化生活的目标。同时,消费社会的发展让商业活动进入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在参与文化生活时受到影响,其决定被无处不在的商业流行文化干扰,难以实现真正的参与自由。在此情况下,文化的群体基础作为权利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文化权利内涵的新发展
因此,当提到文化权利时,往往需要采取集体办法,因为其中一些权利只能由个人与其他人共同享有,而这样一个群体必须有可能保存、保护和发展其共同文化。这些权利的受益人可能是个人,但如果没有群体的保护和集体权利,这些权利的内容就会消失。文化权利由属于特定文化并受这些文化塑造的人享有,他们从事集体行动,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他们只能通过与自己群体中的其他成员一起成为这些共同价值观的承载者。“文化自由是一种集体自由,它指的是一群人有权遵循或采用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可见,文化的传承、发展,文化交流的展开,文化生活的运行,都需要群体基础。促使文化延续、发展的文化传承机制离不开人的个体,但只有回到共享的群体时才有意义。在群体中,人与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认知,相互更为熟识,有着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为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创造了空间和渠道。人们因此可以更方便地相互交往、进行交流并传播文化。传播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一切文化都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文化在传播的基础上得到存续并融入生活。这使得体现了该文化特征的文化生活能够随着人们的交互行为而运行起来,整个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文化生活。在此基础上,有着不同需求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在社会中选择和参与相应的文化生活,也可以传承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至此,法律规定中的选择和参与自由成为了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权利得到实现。
在我国文化建设实践中,通过国家机关的工作维系文化交流群体,文化生活在此基础上得以存续和发展,文化权利实现所需的社会环境条件得到满足。在文化基础和个人自由的配合下,人们在参与文化生活时有选择余地,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选择,其文化权利得到实现。可见,小康社会文化建设实践对于文化权利的内涵发展是很有价值的,为文化权利内涵的发展提供了关于国家义务的新解释以及个人权利的新内容的发展思路。
综上所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文化建设实践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文化权利添加了新的内涵,第一,为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维护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的国家义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应当包括采取措施维系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文化交流群体的义务。第二,与国家义务的发展相对应,个人应当享有维系其文化交流群体存续的权利。第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应当包含个人有权进行文化交流、文化传播而不受干扰等内涵,这对于文化权利的实现来说十分重要。
这一文化权利新内涵中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人权观的两个“主动”,体现出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一方面,国家主动关注人民的需求,主动提供文化权利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确立了人民群众在人权实现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主动推进文化生活的发展,主动创造和参与文化生活,让文化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体现自己的意愿,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两个“主动”有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文化权利的演进体现出中国意涵。
五、结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发展有重要意义,文化建设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实践为文化权利的内涵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提供了思路。文化建设工作对于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维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帮助,体现出文化基础作为社会环境条件在文化权利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环境相配合之下,文化权利才能够得到实现。这表明,文化权利的内涵应包含对于文化基础等社会环境条件的要求。据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可以以这样的思路得到新的演进解释,国家义务应被理解为包含维系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义务,个人权利应包含有权维系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内涵。
(鲍墨尔根,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小康社会 文化建设 文化权利 演进
党的十九大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将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作为目标之一。对此,不仅应在实践中保障人权,还应推进人权理论发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建设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与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有着重要关联。考察我国文化建设实践可以发现,相关工作对于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维系和支持,是对文化权利内涵的演进,对于完善文化权利体系具有作用,体现出了文化权利的中国意涵。
一、文化权利体系的现状与文化建设的人权要求
传统文化权利体系在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方面有待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目标之一,小康社会文化建设也应当注重对人权的维护,特别是对文化权利实现的促进,并在实践中发展文化权利内涵以帮助弥补不足。
(一)文化权利体系的现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文化权利的内涵界定为:有权接受教育、有权参加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以及有权享受其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在国际人权文书中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将文化完整性和获取文化遗产的机会视为人类尊严的组成部分本身——而不仅仅是工具价值层面上的必要——已有很长的历史。文化权利被普遍承认为人权,而且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出现在人权宣言、条约和解释性文件中。文化权利是人权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实践中对之予以了落实,这表明我国尊重和保障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第十五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其他国际文书还提到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全面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充分参与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获得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此外,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约,关于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在私人和公共场合使用自己的语言并有效地参与文化生活的条约,关于土著人民对其文化机构的权利、祖传土地、自然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条约以及关于发展权的条约也包含了关于这一问题的重要规定。概括而言,广义的文化权利包括:文化上不歧视和平等;享受文化生活不受干扰,创造和贡献文化的自由;选择参加何种文化和文化生活的自由;表现自己文化的自由;传播自由;国际合作自由;参与文化政策的定义、制定和执行的权利;与参与文化生活权有关的其他因素。
权利条款的起草者设想的是文化的民主化,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使用预先设定好的“伟大”作品,而这些经典作品以前曾是精英们才能够接触得到的。根据这种对文化生活的规定性概念,文化就是“使人能够自我提升从而超越野兽层面”的事物。起草者没有想到的是文化的普及,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有享受他们自己认为值得的,甚至是理想的文化活动、形式和表达的权利。
但是,早在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决定,应“逐渐避免用精英主义的方式来界定文化,并且重新认识到文化价值、手工艺品和形式的多样性,即使在同一国家之内也是如此。”该组织秘书处坚定地宣布,大众文化或流行文化不是大众传媒中未受教育的品味和艺术庸俗化的产物,它不仅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已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采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接受的文化生活定义。尽管第十五条的起草者可能认为《公约》草案试图承认的是“文化中最崇高的方面”,委员会发布的《订正准则》将这项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描述为“人人有权参加他或她认为有关的文化生活,并表现出其本人的文化”。可见,《公约》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应当被理解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并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有机会接触高雅艺术的权利。
据此可知,《公约》规定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公民享有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通过智力获益的权利等,国家则负有应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的义务。文化权利的首要内容是自由参与集体的文化生活的权利。
从文化权利的内容及教科文组织、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对其的解读来看,文化权利体系所涉及的“文化”主要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出现。文化权利支持人们以自己认同的方式参与生活,那么,若要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就需要文化生活的存续。文化生活的存续既需要个人的参与,又需要合适的社会环境。但是,从公约规定的具体文化权利来看,现有的文化权利体系在文化生活领域主要维护个人的行动自由权利,即“参与”,在此之外仅要求国家采取适当步骤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文化,没有体现出对社会环境的维护。文化权利体系在文化生活层面注重个人的自由,对于个人自由发挥作用所需的社会环境条件未予以足够关注,在当前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不利于文化权利的实现。可见,文化权利体系将文化理解为生活方式,但未保障生活存续的条件,权利内容的设置与权利的目标不相匹配。平等和非歧视不足以确保文化权利的享有。这表明文化权利体系在保障权利实现方面有待改善。
(二)文化建设的人权任务
十九大报告提出,应加强人权法治建设。这意味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当与发展中国特色人权保障道路相结合。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文化建设应当对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予以保障。文化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文化建设中的最直接体现,人民的相关权利应当得到维护,国家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可见,文化建设中应当存在相关的人权要求,一方面要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尊重人权的要求,不能在工作中侵犯人权,另一方面,应当以文化建设对人权的享有、行使、实现予以保证,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文化建设中推进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步实现,以文化建设促进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与文化建设直接关联最大且最主要的是文化权利,在此过程中应着力尊重和保障文化权利。
具体而言,第一,应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文化建设工作中尊重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尊重人们的信仰自由权利,维护人民群众以结社、集会等方式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文化建设推进人民的宪法权利保障。第二,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以合适的方式推进文化建设中涉及社会保障的部分,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促进就业;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生活提供条件。第三,应尊重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以文化建设促进个人和集体的全面发展,让人们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获得社会生活能力,在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在文化建设工作中应注重环保,不破坏生态环境,相关工程应遵守环保审批程序,并尊重公民的相关知情权。
在此之中,与文化建设关联最大的是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分割、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因此在文化建设中,文化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各国负有“采取步骤,切适当手段,特别是采取立法措施,以充分实现公约保障的权利”的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1990年在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第3号一般性意见阐明了这一义务的范围。第3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一项“行为义务”(主动或被动采取行动以遵循或放弃的义务,为实现对某项特定权利的享受而采取的特定行为),要求立即开始采取措施(以持续不断地推进权利的充分实现)。因此,既要通过文化建设实践来保障文化权利,同时又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促进文化权利体系的完善。结合文化权利内容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文化建设中应当遵循这样的人权要求:让人们能够在合理合法的程度上按自己的意愿参与文化生活,各个群体的受教育权在实现上不在任何方面受到阻碍且还会得到支持,得以通过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受益;国家应采取措施维护科学文化的传播发展,并在合理合法的程度上尊重科研和创作的自由,在文化建设中尊重知识产权,推进社会发展新成果的普及从而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从实践来看,文化建设工作能够较好地与这些要求相契合。
二、文化建设中的文化权利发展基础
文化建设包括多方面内容,体现出文化用品、文化活动、文化生活三个层次,与新的文化概念相契合,让文化发展更为全面,为完善传统文化权利体系打下了基础。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在相关领域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这些领域内也都有小康社会建设的相关实践。
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其中,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与人权保障的关联尤为明显,能够为人们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提供条件。要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加强中外人文交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文化建设目标的要求可以被归纳为三大方面,即提供用品、弘扬文化以及开展活动。第一,“提供用品”,即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助于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文化用品,如好的文化产品、文化惠民工程、文化基础设施等等。第二,“弘扬文化”,包括传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和价值观等等,这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好的文化环境中生活。第三,“开展活动”,即推动人民群众开展和参与文化活动,让文化成为人民的文化,人民也发展为掌握更优秀文化的人民。
(二)文化建设与文化权利的内在契合性
这三方面的目标涵盖了多个与文化相关的领域,从文化产品到文化活动到文化生活,与文化概念内涵的契合度较高。奥凯弗认为对文化的内涵存在多种理解,他用“文化”一词来区分三种截然不同、重叠且同样有效的含义。第一,古典意义上的文化,指的是对艺术、文学、音乐、戏剧和建筑的传统观念(“高级艺术”);第二,从更多元化的意义上讲,“文化”是指所有那些具有创造力和表达力的产品和表现形式,这一定义不仅涵盖“高级”文化,而且涵盖更多的大众现象,例如商业电视和广播,大众媒体,当代和民间音乐,手工艺品和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等等;第三,在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不仅意味着创造力和表达的产物或手工艺品(如前两个定义所设想的),而且还指社会的基本思想模式和特征模式——即“生活方式”——以上所有产物以及所有社会表现形式都从中产生。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采用了这种文化观,如《关于广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及其对文化生活的贡献的建议》在序言中强调“文化不只是精英在世界范围内生产、收集和保存的作品和知识的积累。为了将其置于所有人的手中……文化不仅限于对艺术和人文科学的获取,而且还同时包括对知识的获取、对生活方式的要求以及对交流的需求。”教科文组织在之后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该宣言在其序言的第五段中强调:“文化应被视为社会或社会群体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的集合,并且除了艺术和文学之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发布1976年《参与文化生活的建议书》时,正式确立了其关于文化的包容性、平等主义的定义:“文化不仅是精英创造、收集和保存以便将让其他人获得的作品和知识的积累……相反,文化的概念已扩大到包括各群体及个人的所有形式的创造力和表达方式。”同注。这种文化生活的概念不仅限于高端文化的既定典范,也不仅限于人类创造力的产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自我和社会表达,例如体育、游戏和爱好等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般性会议的说法,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所涉及的是“最大数量的人民……自由选择参加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发布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广泛而包容的概念,包括人类存在的所有表现形式……一个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生活过程、历史、动态和演变……文化……除其他外,包括生活方式、语言、口头和书面文学、音乐和歌曲、非语言交流、宗教或信仰体系,仪式和仪式、体育和游戏、生产或技术方法、自然和人造环境、食物、衣服和住所以及艺术、习俗和传统,通过这些仪式,个人、个人群体和社区表达他们的人性和他们赋予他们存在的意义,并建立他们代表的世界观。”
文化建设的目标包括多个层次,对科学、文艺、设施、产品乃至生活方式都有所涉及。可见,文化建设的目标较为全面地囊括了文化的各个层面。同时,将文化建设目标与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权利的理解相对比,可以发现,文化建设目标所包含的群众文化活动、体育运动等内容,与文化权利的内涵相互契合,二者在范围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对于维系文化的存续和推进文化的全面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为人们行使和实现文化权利提供社会环境条件。
可见,我国文化建设的要求超越了传统人权观对文化权利以及文化生活的狭义理解,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民人权的更高程度的尊重和保障。这有助于根据实践经验对文化权利体系予以完善,为提升文化权利体系的权利实现保障机制打下了基础。
三、文化建设中的文化权利发展思路
中国文化建设实践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体现出了文化权利价值,这可以被归纳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文化权利保障和实现层面上具备价值,在多方面促进了文化权利的实现,关注了文化在大众文化和生活方式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在文化权利内涵发展方面具备价值,体现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的权利义务内涵,即文化尊严在社会环境条件方面的要求。
(一)政策领域的文化权利发展思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强文化建设,要求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体现出对于人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保护。文化建设对文化权利给予了尊重和保障,有助于文化权利的实现,在政策领域为弥补文化权利体系的不足提供了思路。
具体而言,文化建设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了文化权利保障层面的价值,其目标较好地涵盖了文化权利的各类具体内容。第一,为人民群众提供好的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加强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这些工作能够为文化活动的开展、优秀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条件,进而帮助人们参与文化生活,以及利用、享受科学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第二,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有助于文化的传播和交流,进而帮助人们享有、发展自己的文化。第三,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为发展更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了条件,帮助人们实现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第四,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帮助人们利用符合时代发展的传播手段来进行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第五,普及科学知识,体现出国家对于其所负有的传播科学文化义务的履行,这对于人们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享受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有帮助。
文化建设目标对于文化权利内容的覆盖范围,体现出了国家对文化权利内涵的全面理解。首先,文化建设对科学知识和文艺活动都予以了重视;其次,文化建设对于“高端”艺术和群众活动等大众文化都予以了支持;最后,文化建设对于文化产品等智力创造成果和体育运动、个人爱好、娱乐活动等自我表达都予以了保障。文化建设对于不同层面上的文化都予以了支持,较为全面地推进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发展。这表明国家对文化权利内容有着更高层面的理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尊重了文化的普及化。这对于促进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在更广的维度上得到实现有重要意义。
可见,文化建设实践在保障文化权利的过程中,依靠对于文化概念更全面、更深层次、更本质化的理解,采取了更全面的人权促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化权利体系在支撑权利实现方面的不足。这表明,若要完善文化权利体系,应当让文化权利的内容与文化概念的内容在更大的程度上相契合,也就是让文化权利能够更好地支持文化生活的存续和发展。
(二)实践领域的文化权利发展思路
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实践对文化权利在新时代下的内涵进行了诠释,在实践领域为文化权利的发展提供了思路,这包括地区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等等。
第一,文化建设中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维系了文化交流群体的存续。辽宁省沈阳市的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实践,以政府与高校合作、帮助中小学开展活动、支持和指导社会团体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例如,辽宁省民委与沈阳师范大学合作开办满语培训班,沈阳市民委与中小学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沈阳市政府与满族文化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相关工作以公益学习班、社会团体、集体活动为纽带,将分散的人们联系起来,重建了能够让成员在相互之间进行文化交流的群体。文化交流群体的存在为文化交流创造了空间,为文化传播创造了渠道,让相关文化生活得以开展,为人们参与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权利提供了帮助。
第二,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体现出文化交流空间在文化权利领域的重要性。南宁市开展保护传统村落活动,通过农村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保护村落公共文化空间,为居民的文化交流提供了条件。这使得当地的节日庆祝、集体娱乐等文化活动能够更好地得到开展,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丰富。这体现出了维护文化交流空间在文化权利实现中的重要性。
第三,城市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为文化交流和传播创造条件,促进了人们的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实现。武汉市在城镇化背景下对传统高龙文化进行保护。在原有社区结构随拆迁而消失,原有居民因此分散的情况下,舞龙团体成员间的联系不再像从前一样紧密,舞龙活动受到影响。当地街道办事处联系民间团体,帮助居民继续相互联系并进行舞龙表演,促进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丰富了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如汉阳区政府每年举办舞龙迎新年活动,江欣苑社区建立非遗传承园等等。
这些实践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即政府和居民自治机构通过建立和维系交往枢纽,将人们重新联系在一起,使得那些能够让成员进行文化交流的群体得以存续和发展,进而维护了文化生活的存在,让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文化生活。这些工作保护了文化交流群体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文化传播渠道、文化交流空间,进而维护了人民的文化权利。对文化交流群体的维系、对文化权利实现的群体基础的维护,体现出了对于权利实现中除个人自由条件之外的社会环境条件的保障,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观未能给予这一点足够的关注。基于此,文化建设实践为文化权利内涵、国家义务的内涵的发展给出了新思路,体现出了文化权利发展层面的价值。
文化建设实践体现出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从权利角度看,相关实践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增加了必要的内涵,文化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这有助于让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得到更好地实现。从义务角度看,通过文化建设,国家不仅履行了传播科学文化的义务,而且让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相关工作不单纯是传播了作为知识、用品的文化,而是还为人民群众自己传播、发展文化创造了条件,让文化根据人民自己的意愿融入生活中以活的形式发展,让文化成为人民自己的文化。这体现出了中国人权道路的核心理念,即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可见,文化建设实践对文化权利内涵的发展具有中国意涵。
四、文化权利内涵的中国演进
我国小康社会文化建设实践展现出了对文化权利实现所需的社会环境条件的重视,体现了文化权利的群体特征,为文化权利新内涵的发展提供了思路。文化权利内容应包括维护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文化交流群体基础等等。这不同于传统的人权观,为文化权利增加了与时俱进的重要内涵,对于弥补传统文化权利体系的不足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环境的重要性
上文提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更广泛的角度处理文化概念,并将其解释为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这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即每个人类群体都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并且文化是截然不同的、边界清晰的和内部同质的,具有相对清晰的含义和价值观。因此,不言而喻的是,个人自然而然地属于他们所来自的特定文化群体的特定文化,并且其给定的文化特征具有内在的价值,作为与个人自尊紧密相连的基本善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该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很好地容身于一个民族群体之内,并且每个这样的群体都由清晰明确的文化界限来界定,需要加以保护,以便个人可以参与其中并享有自己的文化,同注。或者如《文化多样性宣言》第四条所说的:“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从教科文组织采用的这种观点来看,文化被认为是实践和含义的统一纽带,文化权利是已经成型的行动者有权拥有和享受的东西。
文化作为由不断变化的主体不断建构、重建、发明和再创造的东西,这里的重点是人们如何看待和谈论他们的文化,而不是文化本身。因此,当“文化”被赋予客观存在的同时,它们也被无数个体在持续的社会互动中主观地、多样地建构和塑造。因此,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若要以活的形式而存在,应当在现实生活中运行起来。马克思指出,人先天就具有社会联系的需要和本性,人不交往和联系就不能生产和生活。根据以上理论,人的生活与群体密切相关,文化在生活中运行需要群体作为基础,于群体成员的交往行动中展现。个人对文化的享有需要其所属文化群体支撑起特定的文化生活,随后才能参与文化生活。可见,文化权利的实现既需要个人自由条件,又需要社会环境条件,如文化的群体基础等等。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观下的文化权利重视个人权利,不重视文化权利的群体要素,同时主要关注个人参与文化生活的自由,对于个人自由发挥作用所需的文化基础没有予以支持。历史上,文化在国际文件中一直被视为物品。其结果之一是,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被理解为获取和消费的权利。许多国际文件中的文化概念在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特别是,人们倾向于将文化视为一种商品——作为一种对象或事物状态,因为其被消费、体验或使用的可能性而有价值。这种文化概念带来了一种关于文化权利保护对象的理解,即文化权利主要保护物品、行为和心理状态。因此,许多国际文件中的文化权利声明都强调了获取,保存和使用的权利。这样的观念对于文化权利的实现具有消极影响。
在当今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文化生活随着商业的介入、社区的变迁而不断失去原有的状态,如人口空心化和集中居住使得广西壮族农村文化传承面临断裂风险。文化可能受到全球化及其经常引发的同质化的威胁,甚至受到诸如互联网等技术进步的威胁,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内容都是以非常有限的“主要”都市语言表达。在跨国文化现在已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文化权利本身必须在这种流动的背景下加以理解。此时单依靠个人的自由不足以维系文化生活的存续,自然也无法达成让人们参与文化生活的目标。同时,消费社会的发展让商业活动进入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在参与文化生活时受到影响,其决定被无处不在的商业流行文化干扰,难以实现真正的参与自由。在此情况下,文化的群体基础作为权利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文化权利内涵的新发展
因此,当提到文化权利时,往往需要采取集体办法,因为其中一些权利只能由个人与其他人共同享有,而这样一个群体必须有可能保存、保护和发展其共同文化。这些权利的受益人可能是个人,但如果没有群体的保护和集体权利,这些权利的内容就会消失。文化权利由属于特定文化并受这些文化塑造的人享有,他们从事集体行动,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他们只能通过与自己群体中的其他成员一起成为这些共同价值观的承载者。“文化自由是一种集体自由,它指的是一群人有权遵循或采用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可见,文化的传承、发展,文化交流的展开,文化生活的运行,都需要群体基础。促使文化延续、发展的文化传承机制离不开人的个体,但只有回到共享的群体时才有意义。在群体中,人与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认知,相互更为熟识,有着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为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创造了空间和渠道。人们因此可以更方便地相互交往、进行交流并传播文化。传播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一切文化都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文化在传播的基础上得到存续并融入生活。这使得体现了该文化特征的文化生活能够随着人们的交互行为而运行起来,整个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文化生活。在此基础上,有着不同需求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在社会中选择和参与相应的文化生活,也可以传承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至此,法律规定中的选择和参与自由成为了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权利得到实现。
在我国文化建设实践中,通过国家机关的工作维系文化交流群体,文化生活在此基础上得以存续和发展,文化权利实现所需的社会环境条件得到满足。在文化基础和个人自由的配合下,人们在参与文化生活时有选择余地,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选择,其文化权利得到实现。可见,小康社会文化建设实践对于文化权利的内涵发展是很有价值的,为文化权利内涵的发展提供了关于国家义务的新解释以及个人权利的新内容的发展思路。
综上所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文化建设实践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文化权利添加了新的内涵,第一,为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维护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的国家义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应当包括采取措施维系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文化交流群体的义务。第二,与国家义务的发展相对应,个人应当享有维系其文化交流群体存续的权利。第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应当包含个人有权进行文化交流、文化传播而不受干扰等内涵,这对于文化权利的实现来说十分重要。
这一文化权利新内涵中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人权观的两个“主动”,体现出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一方面,国家主动关注人民的需求,主动提供文化权利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确立了人民群众在人权实现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主动推进文化生活的发展,主动创造和参与文化生活,让文化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体现自己的意愿,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两个“主动”有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文化权利的演进体现出中国意涵。
五、结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发展有重要意义,文化建设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实践为文化权利的内涵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提供了思路。文化建设工作对于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维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帮助,体现出文化基础作为社会环境条件在文化权利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环境相配合之下,文化权利才能够得到实现。这表明,文化权利的内涵应包含对于文化基础等社会环境条件的要求。据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可以以这样的思路得到新的演进解释,国家义务应被理解为包含维系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义务,个人权利应包含有权维系文化交流群体、文化交流空间、文化传播渠道的内涵。
(鲍墨尔根,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