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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人权“法理”的新发展

来源:《人权》2020年第5期作者:杨清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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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这促进了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为人权理论注入新的内涵,超越和发展了传统的人权“法理”。这表现为:将人的全面平等提升的内涵注入人权理论之中,发展了西方传统的基于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的人权价值观;将人与人之间的互促发展、合作共赢、风险管控等理念注入人权理论之中,拓展了西方传统的基于社会契约和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预设,扩大了人与人之间合作的社会基础,发展了人权社会观;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改变了西方发达国家种族主义和国家“零和博弈”竞争的世界观,赋予了人类和平共享发展机会及成果的人权新内涵,发展了人权世界观。这构成了中国人权的深刻“法理”,并形成我国国际人权对话的重要话语体系。

  关键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人权法理 话语体系

  
近代以来,西方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和人权观几乎成为大写的真理,人的尊严和人性自由成为人权的“元法理”,甚至近乎成为判断文明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人的解放过程,其也建立在对人权的尊重和发展的基础之上。不仅如此,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次系统回答了如何在一个后发展国家开展经济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由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转变,进而如何有效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问题。显然,传统的西方人权范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提供满意的解释框架和既成答案。所以,如何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提炼出新的人权法理成为重大的时代课题。由此,我国学界对人权及其法理展开了广泛研究,特别是分析了中国现代化之于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贡献,但是至今尚未形成国际公认的人权话语范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挖掘和提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西方人权法理的全面超越、充实和发展。有鉴于此,本文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入手,从人权构成的视角反思西方人权的价值观、社会观、世界观的偏狭性,并试图回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如何推进人权“法理”的发展。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人权理论注入了人的全面平等“提升”的哲学内涵,拓展了人权价值观

  (一)西方的人权价值观的历史贡献:彰显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的人权法理光辉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价值观将人权的“法理”归为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性自由。所谓法理,本质就是追究事物的正当性和科学性。舒国滢教授指出:“法理的研究是一种‘应然’(Sollen)的研究,其中纠结着法的价值和目的论考量。”所谓人性自由,本质就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具有的天赋的、不证自明的自主权利;所谓人的尊严,是指个体在其他主体面前自我判断和选择的权利。从政治和道德哲学上讲,人权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但从政治起源上讲,人权问题被突出强调始于启蒙运动,核心关切在于防止专制对自由的危害。从现实性上讲,这一关切是在工业革命引发社会巨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凸显出来的。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大规模生产方式的影响,人不但已经很难“离群索居”,而且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急剧转变,导致人们可自由掌控的赖以生存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少,个人自由生活、自主生存、自我负责的制度前提已不复存在,人们强烈依赖公共机构的生存照顾。如果没有国家提供照顾和服务,人自身生存都可能无法继续,自由和尊严也无法实现。为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更为了维系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资本主义国家逐渐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贫困劳动者等弱势群体过上最基本水准的生活。这必然产生国家权力扩张与个人自由保障的悖论,人权曾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武器,但是此时却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突出的问题。

  为了维系资本主义制度和巩固西方人权体系的法理基础,与时俱进维护人性自由与人的尊严,西方人权理论体系在坚持传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拓展出社会福利权和公共服务权利的新内容。特别是在二战后,人的自由与尊严问题成为世界人权立法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基石。“人的尊严与人权缔造了战后的历史,而战后的历史本身也就是一部人的尊严思想与人权保障制度被锻打、淬炼和精致化的历史。”为了确保政府等权力机关在维护人的生存权利同时又不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性自由,必然要求对政府等行政机关职责的正当性进行法理限定,由此产生两脉观点:一脉从传统的自然法立场出发,将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归结为对权利的保护,这也构成了西方法哲学的经典主题。其中部分内容演变为西方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并载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另一脉观点首先强调国家的生存照顾义务,然后不断发展出福利权和社会权利概念及公共服务理论。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Ernst Forsthoff,19021974)于1938年在《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的概念,并同期提出“生存照顾(Daseinsvorsorge)”的理论。福斯多夫的“生存照顾”理论是对其服务行政的“法理”阐释,换句话说,服务是形式,“生存照顾”是理由。著名行政法学家陈新民深刻指出,福斯多夫开创了行政法学之新时代,这与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Otto Mayer,18461924)的传统行政法理论大相径庭,传统行政法呼唤对权力的限制,认同法律至上、比例原则、越权无效等理念,并未涉及政府对人民之生存照顾义务。但自20世纪初开始,西方许多国家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免费初等教育、医疗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与此同时,保障贫困人群过上满足最低水准的生活,也成为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要求。任何国家为了巩固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为人们提供生存照顾和公共服务,唯有确保国民的生存基础,国家才可免于倾覆之命运。

  (二)西方人权价值观的制度实践及其缺陷

  基于保护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的人权法理,西方国家一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基本权利”制度建设,强调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另一方面进行了福利国家制度建设,集中体现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其基本哲学立场是信奉个人主义价值观。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以及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西方主要国家都不遗余力地进行了长期、大量的立法工作。德国于1983年公布了庞大的《社会法典》,这部共有16编的法典采取成熟一编公布生效一编的方式,历时近二十年完成,其内容涵盖了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日本的义务教育相关法律就有近百种之多。在公共服务领域,各国建立和健全了“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英国的《公民宪章》就是政府对公众的服务承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旨在满足个人基本需求,保护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过度强调福利国家的作用也可能会导致专制的悖论。从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角度来理解国家福利制度建设还能防止国家和社会对自由的侵犯。正基于此,有些学者将“人的尊严”作为能够贯通并超越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元法理”。时至今日,由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和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推进的“第三条道路”成为欧美主流国家的支配性理论。其理论的核心就在于所提出的福利改革原则:“无责任即无权利”,主张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个人享有福利权必须以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条件,这就破除了传统福利国家将福利权作为一种个人基本政治权利或者天赋权利的预设。其后,“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主张为克林顿、施罗德、达伽马、若斯潘等西方国家领导人所纷纷认可,也成为当下西方国家继续福利制度改革发展的理论指导。但是这种理论本质上却并不是防止政府的扩权,而是防止个人成为懒汉,这并没有改变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信条。

  总之,西方国家以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基本法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建构,有效保障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从性质上看,这种人权法理的核心是将个人的自主和自由作为基本哲学立场,坚持经典自由主义的“非干涉原则”。晚近以来,其还聚焦于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而无视个人“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个体的心理障碍等不利因素,将个人的“持续”“发展”交由个人自行解决。所以这种人权理论和制度实践不可避免还具有偏狭性的特点,必然导致资本和权贵的世袭罔替和阶层的固化,这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理论和制度实践的一个根本缺陷。

  (三)全面小康社会对人权价值观的提升

  第一,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维护全体人民基本人权,全面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中国发展人权事业既遵循人权自身的普遍规律,也符合中国自身的特殊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在积弱积贫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建设和发展人权事业,必须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具言之,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普遍性要求之上,瞄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紧紧抓住解决近14亿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个主轴,满足人民期待,首先让每个人都能够免于安全和匮乏的恐惧,其次让每个人更好地发展自我、过上康乐生活。为此,我国切合自身的国情特点,一边大力发展经济一边建立了覆盖人口最多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公共服务事业,切实有效保障粮食权、健康权、饮水安全权、居住权,推动交通、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所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对“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之人权法理的生动诠释和全面落实,从实践上推动了人权事业的普遍发展。

  第二,实现人权的保障性和促进性相结合,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机会和成果,实现中国梦。人权的保障性具有两重意涵:一是国家积极履行义务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二是基本人权具有防御国家权力侵犯的功能。如上所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满足每个人最低限度生活需要,就必然推导出公民要求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权利以及对应的国家义务。这需要确立社会权的概念,将获得社会救济、基本医疗和教育等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认可其像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传统自由权一样,源自人的固有尊严。如果只规定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义务,而不能转变为公民的社会权利,那么,政府的这种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力制约和制度保障,则有可能滋生政府恩惠或施舍的观念,甚至有可能由此产生权力专断或寻租现象。相反,确立社会权的概念,则可以为社会成员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具有强制力的保障,也可以更好维护人的尊严。“现代人民要求国家的服务提供已经不像以往——例如人民请求国家给予救济金——会觉得羞耻。人民请求国家及生存照顾机构的服务,已毫不涉及自尊心之损害。”人权的促进性是指人权具有促进人的自身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机理在于它可以激发人的想象力和创新力等潜能。人性自由的真谛是赋予人的理性自主权,并激励每个人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就是给有梦想的人提供基本保障、启动条件以及可能失败后的避风港和东山再起的契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现了人权的保障性与促进性的有机结合。“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让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让每个人都能更有尊严地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了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由保障到促进的转变,表现为不但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而且发展出人民幸福生活的最大人权,力促每个人的“平等”“提升”,都平等获得“出彩的机会”,从而拓展了人权法理的意涵。

  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扩大了人与人之间合作的社会基础,发展了人权社会观

  (一)西方人权社会观:以社会契约论与市民社会理论构建人与社会的良性关系模式

  从人权问题产生场域来看,人权是一个关系范畴。从关系的视角看,西方的人权理论的经典立场是强调个人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独立自主性、人与社会和国家关系中的独断性和非干涉性。概言之,西方的人权理论立基于一种绝对个人主义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下人与人之间的联合核心是一种基于利益连带而耦合成的市民社会关系。

  人权概念作为关系范畴,其证成直接诉诸于社会契约论。首先,公民与国家关系是福利权和国家给付义务存在的法理前提。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个人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成立国家并对国家履行纳税等义务,政府就有义务提供社会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公民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公民过上体面的生活,并使其享受社会公正和平等机会。公民加入这种社会契约,“他就授权社会,或者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们制定法律。”如上所述,这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模式,最终被宪法所确认,成为公民基本权利规范的主要内容。其次,福利权与人权或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根据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观点,社会制度的正义必须满足两项基本条件或者遵循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自由优先,二是差别原则。在差别原则中,他又认为必须进一步满足另外两项原则,一是机会开放,二是分配向社会弱势者倾斜。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就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换言之,国家不仅要保障每个人享有自由权,而且还要积极履行职责,通过社会再分配等手段,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对处于不利境地的人们予以补偿和帮助。

  西方人权社会观的重要历史贡献在于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意义重塑。这种观念并没有否弃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的根本法理,而是主张在坚持人的主体性和个体自治基础上扩大社会合作,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这种法理共识已经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形式被载入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之中。

  但是,这种诞生并发展于工业文明时代的人权社会观并不能有效适应当今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表征的信息时代,人与人的关系范围不断扩展,甚至已经超越了主权国家的范围,传统的三代人权观已经不能有效适应这一要求,国家管控正当性的法理风险也由此产生。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和人的关系的提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维护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的基础上,不但积极承认和保障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而且正在积极建立起第四代人权,并对四代人权进行跨代一体化保护。

  第一,坚持不同人权类型相互依存、共促发展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合作共赢。首先,坚持不同类型人权的相互依存、共促发展。学界一般认为,第一代人权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非干涉原则和免遭(国家权力)侵犯的权利,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大致等同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或者福利权利;第三代人权核心是发展权。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中国坚持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例如,不但宪法规定了人格权作为基本人权,而且中共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特别是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表现了我国人格权甚至整个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走在世界的前列。其次,实现不同个体人权的共促发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大。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就是致力于所有公民的共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建立了惠及13亿人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它包括基本生活水准、医疗卫生健康、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公共文化等基本内容。还包括解决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它们直接影响人的寿命、健康、尊严和生活的意义。”最后,维护合作共赢,实现社会和谐。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坚决反对把个人原子化,更不认为人与人的发展是一场“零和博弈”,而是致力于实现相互支撑、合作共赢。

  第二,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确认和保障新型人权。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新标志,世界各国都在加速数字社会建设,智慧社会已然形成,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必然要求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同时个人信息权利和数字人权的问题应运而生。张文显教授和马长山教授等已深刻阐述了确立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甚至提出“无数字,不人权”。当前,我国智慧社会建设迅猛发展,体现为:“邮电通信业规模不断扩大,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高速发展,人民通信权利得到切实保障。4G和5G建设位居世界前列。”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对信息权利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个人信息”作为保护对象,从本质上讲,这就是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加以保护。这都体现我国已经走在世界人权发展事业的前列。

  第三,坚守人权共识性理念,积极应对社会风险,加强风险管控。吉登斯指出,现代社会实际上就是“风险社会”,现代文化实际上就是“风险文化”。当人之主体以外的力量发展到超越了主体可以自己解决的局限时,人们就不得不把自己的身心交由制度化的社会机构来负责,这就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种处理人的事务的机构(如医院)提供了扩张的空间。风险管控呼唤高效的行政效率,而坚守共识性的人权理念,就为行政管控框定了内容、范围、形式和程序,也能更好促进行政管控的效率。

  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赋予了人权以人类和平共享的法理内涵,拓展了人权世界观

  (一)西方的人权世界观的时代异化:种族主义与国家竞争


  人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武器,其核心是用来反对专制王权,这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而且,“天赋权利”理论随后向“法律权利”理论转变,体现为基本权利被宪法和法律所固定。这为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和人类社会的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马克思主义反对资产主义人权观,其核心并不是反对人权,而是反对人权被资产阶级作为斗争武器的直接结果,即建立了资产阶级的专政和特权。尽管这种法律权利却从未真正成为现实权利和普遍性事实,但即便如此,这种人权理论仍然长期具有深刻的文明示范意义和自我纠错能力。

  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人权世界观当下正在加速异化。特别是个别西方国家,对内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人权观演变为种族特权的深层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对外将其演变为国家竞争甚至霸凌的武器。

  这表现为:第一,就人权的内在表现而言,其所谓的保护人权首要的是保护白人的优越地位。从法律上看,例如美国早已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第一款确立了种族平等的原则。但是,美国的种族鸿沟却依然存在。美国种族主义者甚至从未停止追求对少数族裔的支配地位,让少数族裔活得艰难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这集中表现为美国少数族裔的生存权问题不断恶化、宪法平等权难以实现和少数族裔发展权的严重受挫。可以说,美国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美国白人从种族歧视中获利已经变成一种白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纽约时报》网站2019年9月10日报道,贫富差距不仅扩大了美国人的收入和财富差距,还导致了富人寿命更长而穷人寿命更短。美国的贫富分化是一个稳定的长期趋势,造成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结构性的,这是由美国的政治制度和美国政府所代表的资本利益所决定的。恰如奥尔斯顿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美国“极端贫困的持续存在是当权者做出的政治选择”。美国政府不仅缺乏消除这些结构性原因的政治意愿,反而不断推出使之强化的政策措施,这就是他们的政治和意识形态。

  第二,就人权的外在表现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强化国家和世界的不平等秩序和非自由发展。特朗普政府推行的种种反全球化措施,本质就是在推行白人种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奉行国家生存竞争的野蛮的“丛林规则”。为了坐收种族歧视给白人带来的红利,特朗普政府及其官员不但对内罔顾少数族裔的命运,而且对外对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现实嗤之以鼻,培育和发展种族歧视的文化,破坏自由市场的基本规则和信条,拓展美国优先战略维护其霸权地位,连自己祖宗即清教徒那种宝贵的追求自由和廉耻宽容的精神都弃如敝屣。他们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以此为荣,美国国务卿蓬佩奥2019年4月15日在演讲时说:“我们撒谎,我们欺骗,我们偷窃……这才是美国不断探索进取的荣耀。”

  总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世界观正在更深程度表现出种族主义和白人民粹主义的特征,他们将国家间的关系描述为一场“零和博弈”的竞争关系。这不但已然破坏了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世界观,而且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深刻的人权危机甚至人权灾难。

  (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权世界观: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和平共享

  与某些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却在推动全人类人权事业向纵深发展。这集中表现为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人权“法理”,而且积极推动全人类共享我国改革开放的机会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发展出人类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合作共赢的人权世界观。

  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丰富了人权的文明样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但立基于中国国情和传统文明,而且吸收了尊重市场规律、发展市场经济的西方文明经验,更是借鉴了西方政治文明特别是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经验,所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本质上也是中国吸收、融入和重建世界文明的过程。这建构了中国的人权文明样态,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了人权样态的沟通理性。西方发达国家人权观立基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之上,并将其视为资本主义发达的不二途径或者先决条件。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得到切实保障,这不但回答了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1994年提出的“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而且促使中国在此基础上取得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所以,人权发展必须切合本国国情才能取得成功。这使得不同文明就人权保障可以展开理性对话,打破西方的人权理论霸权,做到人权文明的互鉴交流。

  第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拓展了人权的时空维度。首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动态的立场看问题,注重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伯克(Edmund Burke)指出,“一个民族,不仅是生者之间的合伙,也是生者、死者和未来人们之间的合伙。”建设小康社会注重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权利一体保障,实现当代人的生存发展权与代际正义的结合,拓展了人权的时间维度。其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丰富人权的主体范围,这不但注重个体人权的保护,而且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发展,甚至与时俱进拓展人权的内容,丰富了人权的空间维度。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构了人权的中国话语体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赋予中国人权深刻的法理内涵,也必将形成中国的人权话语和人权理论范式。这种人权话语和理论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色。

  (一)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注重尊重人权的普遍规律与维护人权的中国特色相结合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当前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这就要求处理好中国特色与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就“特色”而言,应该坚持辩证法的观点一分为二来甄别:首先,“特色”系基于事物的特殊性质而产生,这就是真正的特色。真正的特色不但来源于事物的特殊性质,而且要求认识和改造世界必须从事物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出发,实事求是。例如,就国家发展模式而言,不同国家有不同国情,从而有不同的发展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就是特色。其次,“特色”是指基于本质不变的事物在“特殊语境”中的再现,此时,所谓特色就是假特色,从而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从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来认识和改造事物。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认同、尊重、维护市场规律的过程,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本质上验证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伟大论断。三者间的关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总揽全局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不竭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引领和规范,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人权,这就是最大的特色,也符合人权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总而言之,我国坚持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共识和坚持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坚持将发展市场经济作为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从而将全面发展市场、发展全面市场、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法治作为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石“法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这种经验应该成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导,以防止少数国家当前反市场、反全球化、反科学的恶劣行径对世界人权事业的根本破坏。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人权话语体系的形成,“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注重以基本人权保障来促进更高人权发展

  在启蒙时代,人权的符号化或者大写化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但是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却是一个循序渐进发展的过程,所以必须切合本国国情不断发展和保障具体人权,注重实现具体人权,并以此推动更高层次人权的实现。

  第一,注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权,平稳实现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转型带来了严峻挑战,地区、城乡之间的不均衡不协调发展矛盾突出,全面社会转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利益的个殊化和社会分化的不断加剧。具言之,中国社会在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却嵌入到贫富分化的两极结构之中,这导致社会利益冲突不断以某种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伴随着贫富分化结构的加剧,整个社会的共同体观念和价值体系也在经历分化和重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和不断总结经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功实现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促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全面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避免了国家动荡,凝聚了更高程度的社会共识。

  第二,牢牢抓住以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和个人幸福的根本目的,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合目的性。首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有效保障人权,并不等于其终极目的指向就仅限于此。如上所述,小康社会建设必然鼓励人们合法追逐利益,鼓励经济发展,由此必然产生利益的冲突。很难想象在一个利益纷争和矛盾重重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获取安全感和幸福感,所以社会和谐也是小康社会建设和发展人权事业的一个直接目的。其次,发展人权事业的重要动因在于给人带来幸福。在现代西方社会,权利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无容置疑的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它的一个重要假定就是人民的幸福来源于经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能够填补文化的真空,能够弥补社会变革对社会结构所造成的破坏。博兰尼指出,与社会认可比较起来,经济上的利益更少与人们的行为相关联。人们是否认可一种制度即一种制度是否能够获得合法性首先取决于这种制度能否让人们生活得更加有尊严更加幸福,作为现代社会制度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更是如此。否则,我们只会成为生活在权利王国里不幸福的一堆人,不能产生幸福的法律制度就不具备法理正当性。也正是基于此,一些学者主张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财产权”和“幸福追求权”,并以此为基础设立中国的人权体系。总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将确保人的幸福和实现社会的总体性发展作为实现现代化的基准,体现为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人性自由和人的尊严得到全面保障和发展的社会。

  第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形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主张世界和平分享改革发展机遇,促进了人权事业的互促发展。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受益于全球化也离不开全球化,最终必将反哺全球化,促进世界的共同发展。这就破解了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打破西方人权世界观下产生的“国强必霸”的逻辑,促使国家间加强沟通、携手合作,实现和平共赢。这是对人权事业和人类文明共存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总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我国正在建构出一套科学的人权理论,它极大拓展了传统人权的内涵,丰富了人权类型,形成了人权共识,这套理论理应为国际社会所认可,成为国际人权对话中的重要话语体系,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深度发展。

  (杨清望,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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