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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机制及中国的建设性参与

来源:《人权》2020年第6期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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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联合国通过建立和完善宪章机制和条约机制,推动人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督促各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为各国和利益攸关方进行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提供了平台。联合国的其他机构和实体,也在不同领域推动人权的相关工作。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多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积极配合和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的义务,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可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出发,进一步加强国际人权公约的落实,增进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和其他机构的合作,提升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关键词:联合国人权机制 宪章机制 条约机制 人类命运共同体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便成为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逐步建立起一套人权机制,即依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制定和实施国际人权法的制度和体系。联合国人权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宪章机制,以《宪章》为基础、以联合国负有人权职责的机构为依托建立起来;另一类是条约机制,以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以条约机构为依托建立起来。此外,联合国还有其他一些机构和实体,也积极开展了相关的人权活动。本文旨在对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状况及中国的建设性参与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中国深化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对策性建议。

  一、宪章机制及中国的参与情况

  
宪章机制主要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为核心,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和特别程序等。在人权理事会成立前,此机制主要依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包括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宪章机制的主要特点为:由《宪章》授权的主要机关通过决议设立;承担广泛的人权任务;面对无差别受众;根据多数表决的结果采取行动。至今,中国已接受三次普遍定期审议并顺利通过核可,邀请和接待九个人权专题的特别报告员访华,并于2020年再次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政府、专家和学者通过积极参与和配合宪章机制的工作,有力推动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

  人权委员会是1946年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第68条设立的职司机构,其当时最主要的职责是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世界各国敦促联合国保障人权的呼声提高,经社理事会分别于1967年和1970年先后通过了第1235号决议以及第1503号决议,授权人权委员会通过专家机制来研究和报告国别人权问题,并建立了申诉机制以推进对各国的人权监督。自1979年起,中国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于1981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且自1982年正式担任成员国后一直连选连任。

  虽然人权委员会在制定国际人权文书、解释国际人权标准以及实施国际人权法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冷战及后冷战时期国际政治力量的变化,人权委员会的积极作用逐渐被机构中的政治分歧所削弱。尤其在国别人权专题下,逐步形成了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进行人权指责的格局。这种形势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极大不满,纷纷批评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机制和工作方法采用“双重标准”,具有选择性,已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工具。鉴于人权委员会执行任务的能力下降以及委员会的信誉和专业精神的低落,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于2005年向第59届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报告,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把它升格至同经社理事会和安全理事会同等重要的位置,以促使联合国像对待安全和发展问题那样认真对待人权问题。报告还提议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使所有会员国对人权承诺的履行情况接受其他国家的评估,这样有助于避免人权委员会政治化和有选择性的弊端。

  人权理事会及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建立是联合国针对原人权委员会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及行动不力等问题所做的改革。作为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的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中国代表其他国家提出了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和需求的人权主张。从中国在人权理事会建设的立场声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得到平等保障的强调,还是对于发展权的呼吁,都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最根本的人权需求和根本的国家利益;而反对人权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的谴责,更是在反思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委员会的实践后,向人权理事会提出的避免重蹈覆辙的善意提醒。第二,中国在设立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所提出的主张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在保障了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为实现国际人权话语权、增强发展中国在人权机制中的作用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以巩固其成就并克服其不足。相较于作为经社理事会附属机构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在组织地位和机构本身的权威性上都得到了较大提升。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大会负责,其47个成员国由联合国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可参选。此种选举方式破除了原人权委员会框架下先区域提名、再投票的政治影响力,增加了成员国之间的竞争。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最多连任一次。中国就曾在2006年至2012年、2014年至2016年、2017年至2019年担任人权理事会成员,并于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再次成功当选,任期为2021年至2023年。

  人权理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并提出建议;推动各国全面履行人权义务;推动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在与会员国协商同意后,帮助会员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促进人权教育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人权问题专题对话论坛;向联大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法的建议;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等。为履行职能,人权理事会于2007年通过了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模式以及时间安排等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规定了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申诉程序、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等。

  人权理事会成立迄今,中国积极参与理事会的相关工作,支持理事会设立安全饮用水、文化权、残疾人权利、人权与国际团结、促进民主公平的国际秩序等专题性特别机制。此外,中国还倡导召开关于粮食安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别会议,推动国际人权合作聚焦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切的生存权和发展权。2017年3月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马朝旭大使在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上,代表140个国家发表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全面宣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对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主张,引起广泛共鸣。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和“食物权”的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首次载入人权理事会决议,标志着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第60/251号决议,决定设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此机制由国家充分参与,全面定期审议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并提出建议,中国已接受三次普遍定期审议并顺利通过核可。通过定期审议,该机制帮助国家确定在人权方面的积极进展和面临的挑战,提供改善人权的建议、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以及分享和交流提高人权状况的各种先进做法,支持国家间的人权合作,尤其是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人权机制及后续行动的实施,促进国家与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交流,从而推动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47个成员国的专家组成,每年召开三轮工作会议。在第一个审议周期(2008-2011年)内,工作组每年审议48个国家,完成了对192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审议。此后,人权理事会通过决议,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做出相关调整,包括将第二个审议周期及以后的审议周期延长为四年半,工作组每年审议42个国家,并增加工作组对每一个国家的审议时间。纳入审议考量的材料,除了接受审议的国家所提供的报告,还包括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等。

  中国积极配合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工作,接受国际社会监督,主动开展国际人权对话。2009年2月,中国首次参加普遍定期审议,并于此前提交国家报告。这份国家报告客观展示了中国在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保护特殊群体等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同年6月,人权理事会顺利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2013年10月,中国参加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并提交报告。报告介绍了对首轮审查的后续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和理论体系、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立法与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做法等。2014年3月,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报告获得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本着开放、认真的态度接受了各国提出的204条建议,占建议总数的81%,受到国际社会一致好评。2018年11月,中国参加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并提交报告。报告指出,在如期实现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各项主要指标的基础上,中国于2016年发布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并由50多家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2019年3月,人权理事会顺利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人权委员会确立、后由人权理事会继承,旨在从具体国别角度或专题角度对人权问题提供建议和报告的独立人权专家机制。根据授权,特别程序的这些机制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别机制,负责调查和监督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另一类为专题机制,主要对某一特定人权问题开展研究。目前,共有苏丹、缅甸、朝鲜、伊朗等12个国别任务和住房权、教育权、言论自由、发展权等44个专题任务。中国已邀请和接待九个人权专题的特别报告员访华。特别程序的具体职能包括:接受个人来文,就有关人权问题与国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为潜在的人权受害者提供权利救济;根据所接受的信息或者通过国别访问的途径,对于一国的人权问题开展沟通和建议;准备研究报告,针对相关人权准则和标准进行解释;通过媒体渠道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其中,国别访问是任务负责人访问当事国直接获得第一手人权信息的重要方法,访问通常为期一到两周,负责人会在访问后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尽管特别程序从来没有对中国执行过国别任务,但是中国对于国别人权任务的设立是非常审慎的,并积极为特别程序的机制运行营造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国主张,各国人民有权自主选择各自的民主形式和发展道路,有权创造本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模式。联合国人权机制,尤其是国别人权机制,应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对人权道路的选择,消除偏见、指责和对抗,增强交流、沟通与合作,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促进人权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在专题任务领域,中国一贯积极配合特别程序报告员的工作,积极回复有关来函,并接受国别访问。截至2019年年底,中国共接待了九个人权专题的国家访问,涉及老年人、教育权、食物权、对妇女的歧视、外债对人权的影响以及赤贫与人权等。通过接受国别访问,中国与专题特别报告员开展深入的对话和交流,展示中国在人权领域的进步和成果,同时对于某些报告员有失偏颇的人权建议,中国也会做出适当回应。例如,2016年8月15日至23日,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应邀请访问中国,访问了北京和云南省部分地区,分别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进行了会见。其报告指出,中国已让数亿人脱贫,近年来的脱贫速度尤其突出。但针对特别报告员结束访华后发表的言论,外交部发言人也进行了回应,表示应尊重中国按照社会主义特色道路发展人权的选择,而不是用一种模式来评价中国的人权发展。

  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及中国的参与情况

  
联合国现有十个人权条约机构,其中九个负责监督联合国九大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的实施。另一个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SPT)则是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成立,旨在通过监督和查访防范酷刑和虐待问题,是联合国人权体系内的一个新型条约机构。中国已批准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定期向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并接受审议,认真履行各项缔约国义务。相较于宪章机制,人权条约机构的主要特点包括:根据专门的法律文书规定设立;任务范围较窄,处理法律文书规定的议题;受众群体有限,仅限法律文书的缔约国;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随着宪章机制改革的完成以及人权理事会的设立,联合国人权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已转向条约机构的改革。201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鼓励增进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透明度,确保一致性,并避免增加缔约国新的义务。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简称“《公约》”)落实情况的条约机构,中国已向该委员会提交三期履约报告。1985年5月28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985/17号决议,设立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取代此前为协助经社理事会监督职能而组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会期工作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由此承担起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的职能。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的规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还负责接受和审议在缔约国管辖之下且声称为该国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受害者的有关个人、群体或其代表针对该国提出的来文,以及一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前提是此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行使这些职能。此外,根据议定书,当有资料显示某一缔约国严重或有系统地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委员会可指派成员展开调查,必要时在获得缔约国同意后进行访问。

  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历经三年之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做出了批准该公约的决定,并对第8条第1款甲项做出保留。同年6月2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国家间来文制度、个人来文制度及调查制度不能对中国适用。在缔约国报告方面,中国遵循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的一般性准则和一般性意见,撰写了执行《公约》情况的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3年6月27日正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包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总体情况。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日至29日对报告进行了审议,并于5月13日通过了有关中国履约情况的结论性意见。中国的第二次履约报告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报告指出,中国政府重视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对中国首次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及委员会合理建议,努力将其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委员会直到2014年5月8日才对报告进行审议,并于23日通过结论性意见。在第二次审议中,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涉及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保护的大部分领域,也充分关注了中国在保障前述权利方面正在推进的改革和措施,这对于客观评估中国履约情况以及进一步提高《公约》权利保护水平具有启示意义。中国的第三次履约报告于2019年12月19日提交。报告指出,委员会所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反家暴立法、修订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等,都已得到落实。

  (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落实情况的条约机构,中国已分批向该委员会提交17期履约报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第一个人权条约监督机制,致力于使少数民族及土著人获得繁荣;促请所有会员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消除与防止基于人种、肤色、血统、民族或种族的歧视;并充分保护少数民族以及土著人民的各项权利。该公约第二部分赋予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职能,各国还可根据第14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来自个人的申诉,同时第11至13条还规定了国家间的申诉制度。此外,虽然该公约未作规定,但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还于1993年确立了防止严重违反该公约的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委员会可通过这项程序向缔约国了解情况,通过决定表示特别关切,并将此问题通知联合国相关机构注意。

  1981年11月26日,中国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2条(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的规定保留,不接受该条约束。次年1月28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中国较早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之一。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国于1983年2月22日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接受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审议。此后中国于1985年提交第二次履约报告,1987年提交第三次履约报告,1990年提交第四次履约报告,1996年提交第五、六和七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2000年提交第八次和第九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2008年提交第十次至第十三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2017年1月24日,中国提交了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介绍了中国自2008年至2015年期间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进展,并通过展现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等方式,回应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建议。例如,对于委员会提出的消除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使少数民族受益于经济增长,报告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规划、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开展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众多方面进行了回应。2018年8月,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了此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肯定了中国为进一步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所做出的努力,包括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以及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制定等。

  (三)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由23名独立专家组成,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落实情况的条约机构,中国已分批向该委员会提交九期履约报告。该公约第五部分赋予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职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1999),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有权接受和审议因为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或其代表提出的个人来文。此外,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可指派成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在获得缔约国同意后进行访问。因中国尚未批准该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个人来文制度及调查制度不能对中国适用。

  中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9月29日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该公约第29条第1款(争端交付仲裁)做出保留。同年12月4日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该公约是中国批准生效的第一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国于1983年5月25日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84年第3届会议上通过了对首次报告审议。此后,中国于1989年提交第二次履约报告,1997年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2004年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2012年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2020年3月26日,中国提交第九次履约报告,主要介绍了中国自2014年至2017年执行公约的情况,以及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情况。例如,对于委员会就反家暴提出的建议,报告介绍了中国在反家暴领域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包括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执法培训、普法教育等工作内容;民政部就家庭暴力庇护开展业务培训,教授工作方法,提出工作要求等。

  (四)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是由10名独立专家构成,监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落实情况的条约机构,中国已分批向该委员会提交六期履约报告。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审议缔约国提出的履约报告;第二,就其收到的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的可靠情报,与该国进行合作研究,并在其认为有正当理由时进行秘密调查;第三,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来文,并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第四,接受和审议在缔约国管辖下声称因该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送交的来文。2002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专门设立了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作为条约机构,此机构也是一个国际预防机制。

  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1988年9月5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对该公约第20条(调查程序)、30条第1款(争端交付仲裁)做出保留。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国于1989年12月1日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于1990年4月27日审议了报告,此后中国又于1992年10月8日提交了初次报告的补充报告,为委员会提供了更多背景资料,以及中国落实该公约具体条款的情况。此后,中国于1995年提交第二次履约报告,1999年提交第三次履约报告,2006年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对于禁止酷刑委员会给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国也做出了积极回应。例如,对于委员会就第四次和第五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给出的建议,中国分别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1月向委员会提交了《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评论》和《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回应》。2013年6月20日,中国提交了第六次履约报告。报告除补充介绍了2005年至2007年的相关情况外,重点阐述了2008年以来中国为执行该公约所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进展,包括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等防止酷刑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措施。

  (五)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监督《儿童权利公约》落实情况的条约机构。此委员会还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简称“《第一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简称“《第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根据该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应定期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供其审议。中国已分批向该委员会提交执行公约的四期履约报告,以及执行两项任择议定书的首次报告。201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三项任择议定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根据此议定书,委员会可接受缔约国管辖的个人或群体声称其公约或前两项议定书所载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来文,以及一国声称另一国未履行以上文件义务的国家来文。此议定书还规定,如一缔约国严重或一贯侵犯公约和前两项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可指派成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在获得缔约国同意后进行访问。

  中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1年12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并声明在符合中国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下,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的义务。1992年4月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还于2002年8月29日批准《第二任择议定书》,于2007年12月29日批准《第一任择议定书》。根据规定,中国于1995年3月27日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着重从国家法律、实践情况,包括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等几个方面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总体情况。此后,中国于2003年提交了第二次履约报告,2010年提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作为两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还分别于2005年5月和2010年11月提交了执行《第二任择议定书》和《第一任择议定书》的首期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第64届会议上,对中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履约报告,以及《第一任择议定书》的首期报告进行了审议,对中国执行《公约》和其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进展表示了肯定,包括2006年和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以及2011年出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六)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条约机构,中国已分批向该委员会提交三期履约报告。此公约赋予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职能。根据该公约,委员会还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自行或联名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公约而受到伤害的个人来文。此外,当一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时,委员会可指派成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在获得缔约国同意后进行访问。因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个人来文制度及调查制度不能对中国适用。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中国最新批准的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中国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2008年6月26日批准该公约,并声明公约中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规定不改变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出入境管制和国籍申请的法律的效力。该公约于2008年8月31日对中国生效。根据该公约规定,中国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介绍了中国落实公约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中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于2012年9月第八届会议上审议了中国的初次报告,对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努力表示了肯定,尤其是在推动无障碍、保护残疾劳动者、禁止歧视残疾儿童、减少残疾人贫困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2018年8月31日,中国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履约报告的合并报告,介绍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并就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进行了回应。例如,对于委员会提出的包含残疾人的国家行动计划,报告介绍了中国不同时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有关保障残疾人的目标及落实情况。

  三、负责保护人权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及中国的参与情况

  
除基于《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还有一些重要的联合国机构也涉及和参与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这些机构既包括属于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的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等,也包括联合国多个专门机构、方案和基金,以及其他实体和机构。其中涉及人权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即通过订立专门协定参与联合国的自治组织,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等。相关的联合国方案和基金,则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其他实体和机构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UNAIDS)等。中国政府及各方通过积极参与相关机构的工作、促进合作与沟通,在推动不同人权领域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于1945年依照《宪章》设立,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最具代表性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根据《宪章》规定,大会可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其职能包括接收并审查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以及发动研究和提出建议,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大会每年9月到12月举行常会,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此外还会通过高级别会议等形式,讨论包括人权在内的不同问题。其中,联合国大会六个主要委员会中的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权议题的工作,并会与宪章机构、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相关人员展开交流。大会通常将涉及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儿童权利、土著人民权利、难民相关问题、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社会发展,包括与青年、老龄、残疾人有关的议程项目分配给第三委员会。因此,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大会不仅为人权议题的多边讨论提供了平台,也为促进人权领域的标准制定与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大会例行在每年常会中将广泛的人权问题列入其讨论议程,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多项重要的人权文件。例如,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第183次全体会议期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第1496次全体会议期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大会委员会还会针对特定国家,或权利和群体通过决议。例如,在2020年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会议期间,第三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叙利亚、伊朗、朝鲜等国家人权状况的决议,以及有关发展权、食物权、隐私权等权利,有关土著人民、儿童和难民等群体的决议。在第三委员会围绕人权议程项目展开工作时,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人权理事会工作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相关人员也会参与其中。例如,在“提高妇女地位项目”下,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主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其他相关方案和基金人员通常都会与第三委员会进行互动交流。

  其次,大会接受和审议宪章机构和人权机构提交的报告。作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人权理事会应向大会提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权领域国际法的建议,并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根据大会决议,人权理事会应在成立五年后审查其工作和运作情况,并向大会提出报告。条约机构也会根据相关公约和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向大会提交报告。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应按年将工作报告送请秘书长转送联合国大会,根据审查缔约国报告及情报拟具的意见与一般建议应一并提送大会。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经社理事会通过的第1985/17号决议,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则应就其活动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以协助理事会履行随时向大会提供报告、建议以及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的材料摘要。

  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在推动和配合联合国大会及其附属机构、各主要委员会在人权领域的工作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是《宪章》的第一个签字国,并且参与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代表张彭春作为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就《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和形式都有所贡献。在内容上,他引入了儒家文化的思想理念;在形式上,在张彭春先生等人的建议下,会议最终通过了一个宣言、一个公约和一个实施文件。这一方案为世界人权顺利起草和及时送交联合国大会表决节省了时间。此外,中国还派代表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和宗教上的少数人的权利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的起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理念。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蔓延,联合国大会也将携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作为优先事项,在大会的相关会议上中国呼吁加强国际合作,体现大国担当。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面对疫情,我们要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要加强团结、同舟共济”,中国秉持着一贯的“担当精神”,“积极投身国际抗疫合作,为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贡献中国力量”。2020年12月3日至4日,联合国大会还举行了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特别会议,以讨论应对这一危机的对策。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代表、国务委员兼外交部外长王毅在特别会议上发表讲话,呼吁加强团结合作,并表示中国“发起了新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全球人道行动”,正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有需要的国家,“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作出贡献”。

  (二)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作为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之一,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包括中国在内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十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对于程序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都需要九个理事国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理会,其可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这些争端或情势极可能涉及严重的人权问题,安理会有权断定其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必要时可根据《宪章》第七章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为履行《宪章》赋予的职能,安理会还有权确立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冲突模式以及和平与安全所面临的威胁,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已大幅拓展,保护和促进人权也在其中。大部分联合国维和行动都包含一个人权小组,旨在通过短期和长期行动保护和增进人权,推动政府及其他国家机构履行人权义务并维护法治。例如,执行维和任务的联合国组织刚果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团、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等都设有人权小组。这些小组的活动包括进行人权状况监督、调查和分析,就特别关注的人权问题发表公开报告,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等措施防止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等,其还会与维和行动的其他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推动保护平民、解决与冲突有关的儿童性暴力和性侵犯、支持过渡司法机制和问责机制等领域的工作。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贯恪守《宪章》宗旨和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际舞台上,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已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首先,中国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与《宪章》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它继承和发展了《宪章》的基本内容,已从处理国与国之间双边关系的规范发展成为指导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中国对国家争端和地区冲突,诸如阿富汗问题、柬埔寨问题、两伊战争、中东问题等,均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为这些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了巨大努力,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赏。其次,中国积极参加维和行动,以实际行动支持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为其他国家人民谋和平、谋幸福。自1990年4月中国军队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以来,中国军队先后参加25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官兵4万余人次,中国已是联合国第二大维和摊款国和会费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一大出兵国。

  (三)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也在不同领域开展人权相关工作。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教科文组织”)就是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其有很多工作议题涉及人权,如教育与性别平等,和平与非暴力的文化,社会转型和弱势群体等。教科文组织通过建立国际规范与标准、设立具体项目和基金、赞助科研机构等方式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例如,教科文组织会通过马拉拉女童教育基金、教育预防暴力极端主义(PVE-E)等项目推动教育领域的工作。

  在1971年10月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为首个承认中国合法代表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1979年2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正式成立,负责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的合作事务。

  如今,中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角色已经从全面学习者转变成为深度参与者,从一个较为边缘的、被援助支持的对象,成为提供资助、分享经验的有力推动者。中国已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此外,两者在教育、科技和文化遗产方面开展广泛的合作,中国通过一系列项目帮助南南国家的发展。例如,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中国信托基金资助的“加强教师培训,缩小非洲教育质量差距”项目于2012年启动。项目可有力地促进发展中国家加强教育培训机构能力,提供更高质量的教师培训。

  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在人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此组织致力于推动社会公正、劳工的权利和其他国际认可的人权,其坚信只有在社会公正之上才能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通过政府、雇主和劳工的三方参与,国际劳工组织通过设立标准、制定政策、开展项目,促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体面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覆盖众多人权议题,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童工、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就业保障、薪酬、工作时间、工作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生育保护等,覆盖的群体包括家政工作者、移徙劳工、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土著和部落人员和其他具体种类的劳工。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中国自1983年正式恢复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后,为国际劳工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85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进一步密切了与中国的关系。中国已批准26项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公约,其中20项仍生效,包括《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四项核心公约。中国还通过参与国别计划更好地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在本国的落实。2016年,中国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2016-2020年体面劳动国别计划”(DWCP),共同阐述了明确的国家重点。中国各方还通过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促进和明确双方合作,在具体领域交换意见、制定计划。此外,中国还资助和参与了一系列国际劳工组织的项目,促进体面劳动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提升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建议

  
诚如上文所述,中国建设性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方面均有明显提升,对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同发展、共进步作出了实质贡献。然而,目前中国在联合国人权机制内发挥的作用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国家实力并不相称,应进一步提升中国在联合国人权机制内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进而提升中国对世界人权发展的贡献度。这亟须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进行制度建构和行动推进。

  (一)明确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适用

  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是联合国人权机构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宪法和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相关实践和理论存在广泛分歧,十分不利于中国履行国际人权法律义务、健全国内人权保障制度、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和提高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尽快采取必要而适当的立法措施加以妥善解决。

  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适用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方案,包括:(1)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在中国宪法中把诚实(或善意)履行国际(法律)义务明确确立为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基础和原则,进而明确规定国际法(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从而为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适用问题奠定宪法基础。(2)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在立法法中把诚实(或善意)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分别规定为中国立法活动的指导原则,从而为把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基础。(3)在与人权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更加广泛地确立诚实(或善意)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原则,要求国内机关直接和优先适用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国际法规则,并鼓励国内机关在必要时依照国际法规则解释和适用相关国内法规定,从而为国内机关转化和适用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提供具体的法律基础。(4)在批准或加入某项国际人权公约之前或之后,参照或依照公约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做必要的修改或废除,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以保证中国国内法与公约规定的一致,从而为中国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适用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提供直接的国内法依据。

  (二)强化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合作

  宪章机制是中国实施国际人权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人权理事会框架下的宪章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特别程序、申诉机制和调查程序。这些机制既是联合国监督各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方法,也是各国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肯定、批评和建议,实现人权治理的途径。作为政治性的监督机制,宪章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一项人权事务转变为一个国际话题进行讨论和答辩,进而通过决议完成该事务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既可以为维护其主权和尊严而积极发声,也可以为维护其人权理念而进行倡导。开展与人权理事会的全面对话,重在加强与人权理事会领导下的宪章机制的合作,并强化与人权机制的对话与交流。第一,以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为平台,以落实人权建议为契机,促进中国与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互动与合作。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一个全面性的、系统性的和持续性的人权机制,是一国人权状况的集中体现,该机制对于一国与特别程序、条约机制及非政府组织相关报告的审议,关系到一国整体的国际人权形象。因此,强化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合作能够带动和提升与整个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水平。第二,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合作,积极邀请联合国人权高专以及特别报告员等访问中国,给予国际人权会议积极支持,可以成为中国展示人权发展的重要窗口。

  (三)加强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构的合作

  在集体安全机制领域的人权保障方面,中国应进一步加深与安理会的合作。就参与联合国安理会维和行动来说,为中国进一步参与维和行动提供法律基础,同国际惯例接轨,应该在试行成熟后进一步制定《维和法》或者在现有《国防法》中增补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内容,或者专门制定涉及维和行动的职责目标、军政关系和组织协调的《涉外非军事行动法》。在国际难民保护领域的人权保障方面,中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难民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对于难民的相关规定,仍然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标准,对于难民申请基本上按照“一事一请示”“一事一办”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利于建立制度化的难民甄别机制。这要求中国政府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处理难民问题的基本原则,明确难民的申请程序和流程,建立完善的难民配套制度。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各项议程与活动,为促进相关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做出了贡献。根据《宪章》,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主权平等之原则,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也规定,为维护本组织各会员国文化及教育制度之独立、完整及有活力的多样性起见,本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之事项。中国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持广泛合作的同时,应继续坚持和推广在主权平等和内政不受干涉的基础上开展多边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层面切实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中国将是此进程的贡献者也是受益者。

  面对全球性疫情对劳工市场所造成的冲击,国际劳工组织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以及各雇主和劳工组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危机。国际劳工组织指出,疫情可能会导致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增加,劳工收入降低甚至陷入贫困,健康情况欠佳的人、老年人、年轻人、妇女等群体都会受到影响,使不平等的情况加剧。国际劳工组织呼吁各方积极保护处于工作场所的劳工,促进经济和市场需求,支持就业和收入。从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及时透明的信息、资金支持和创新的政策、对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给予特别关注等措施,都将有助于保护和恢复就业与经济。中国政府、雇主和劳工组织三方应在确保本国劳工得到保障和支持的同时,积极响应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工作,分享在复工复产、保障劳工权益等领域的实践,帮助在危机中的脆弱群体。此外,中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平台和资源,继续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促进南南合作,使各利益攸关方都能从中受益。

  (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 本文系根据马工程人权重大课题“人权问题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子课题“联合国人权机制与我国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对策研究”的研究报告精简修改而成。课题负责人:张伟,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本文执笔人: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武文扬,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

Abstract:Through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charter-based and treaty-based human rights systems,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s and promo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standards,urges countries to fulfill thei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and provides a platform for countrie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to communicate and cooperate in 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There are also other UN agencies and entities involved in human rights promotion in different areas.As one of the UN's founding members and the Security Council's permanent members,China has been elected to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multiple times and has been participating actively in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process,fulfilling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expanding cooperation for mutual benefits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and promoting the concept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From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vels,China can further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enhance cooperation with the UN's human rights system and other agencies,increase China's voice and influence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in the UN.

Keywords:UN's Human Rights Mechanisms;Charter-based System;Treaty-based System;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责任编辑 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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