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20年12月19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和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人权蓝皮书10周年暨中国人权理念、话语和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人权蓝皮书的组织、风格和体系,中国人权话语的概念、表达和传播,中国人权理论的范式、原理和结构,以及中国人权道路的目标、路径和过程等四个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关键词:人权蓝皮书 人权理念 人权话语 人权理论
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人权蓝皮书10周年暨中国人权理念、话语和理论”研讨会于2020年12月19日在线上举行。中国人权研究会及全国各人权研究机构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此次研讨会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将总结人权蓝皮书10年来的经验与探索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相结合,旨在推进中国人权的话语创新和理论发展。
中宣部人权事务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鲁广锦主持开幕式,中宣部副部长蒋建国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人权蓝皮书主编李君如,南开大学副校长王新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杨群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与会专家围绕人权蓝皮书的组织、风格和体系,中国人权话语的概念、表达和传播,中国人权理论的范式、原理和结构,以及中国人权道路的目标、路径和过程等四个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介绍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一、人权蓝皮书的特点、作用和贡献
与会专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人权蓝皮书)问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反映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历史经验,出版10年来,在推动人权学术研究、理论创新、话语建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为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增进国际社会理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人权蓝皮书主编李君如指出,人权蓝皮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问世的,反映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历史经验。人权蓝皮书的编辑工作,从没有经验到积累一定经验,到逐步形成这本蓝皮书的特色,再到出中英文版,逐步扩大蓝皮书的影响力,经历了一个集体探索的过程。它力图建立一个全面正确展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具有特殊权威性的思想阵地,培育一支具有正确思想理念的研究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专家学者队伍,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南开大学副校长王新生认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编写的人权蓝皮书客观记录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一步步发展,分析了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各项法律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为不断提高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出谋划策。自2011年出版以来,不仅促进了中国人权法治和政策的不断进步,而且促进了中国人权理念、话语和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入,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杨群认为,人权蓝皮书是我国人权领域最权威的智库报告,向海内外客观展示了中国人权的状况,向世界宣讲中国人权的进步,成为展示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窗口。党和国家年度人权重要举措和事件、人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在每年度的蓝皮书中得到了及时、深入的体现。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在详细梳理人权蓝皮书内容的基础上指出,人权蓝皮书引领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方向,引导和培育了对人权的学术研究,在国际人权话语权的竞争中推动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人权蓝皮书的选题契合了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外界理解中国人权话语的重要资料来源。各篇专题报告是对中国人权法律政策的精准解读。调研报告和个案研究跟踪了中国人权实践的热点问题,“国家人权立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等固定栏目忠实记录了中国人权的立法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历程,“人权大事记”和“人权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学习、研究中国人权发展留下了宝贵的资料。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认为,人权蓝皮书与人权话语、人权理论有一个“底”和“面”的关系。人权蓝皮书并不是人权理论和话语本身,但它通过对人权实践的研究为人权理论和话语构建提供了基础。它用事实来说话,用分析说明中国的人权实践是怎样的,以此来支撑中国的人权理论和话语。它通过逐年记录和历史考察提供历时性积累和纵向支撑,通过地区间和国家间比较提供横向支撑,通过问题分析和趋势研判提供现实情况与理论话语对接的接口。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指出,人权蓝皮书以“权威、前沿、原创”为宗旨,对中国人权制度建设、实践热点、理论前沿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的议题给予分析研究,不仅全景式地总结了相关年份人权事业总体的发展“路线图”,还生动而鲜活地体现了多个具体领域的人权新发展和新成果,反映了我国在人权理念、制度、实践与国际合作方面的进步。
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指出,人权蓝皮书与一般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课题申请书和决策咨询报告等有所区别。人权蓝皮书是对中国人权发展状况和热点问题进行年度监测,以专家和学术的视角,针对某一领域的人权现状与发展态势展开分析和预测,具备权威性、前沿性、原创性、实证性、前瞻性、时效性等特点。人权蓝皮书报告主要对我国人权事业在各个领域和各项权利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专题分析,该报告以统计数据、实地案例研究、调查问卷结果等实证资料为基础,就某项人权保障的最新进展作出具体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赵树坤教授认为,人权蓝皮书具有“第三方”特质,它不同于人权白皮书的政府立场,而是站在非政府的第三方立场上,实现了人权话语的多元化视角。
二、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
与会专家认为,要将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作为崇高的政治使命,努力研究中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人权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构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创立人权新命题、新原理,应当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人权来构建人权体系,以核心价值和共同价值引导人权话语体系建设,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彰显人权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关联,在人权整体性动态发展中丰富人权体系。
中宣部人权事务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鲁广锦在开幕式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人权理论工作者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内在逻辑,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人权话语,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和话语保障。构建新时代人权话语体系,争取人权话语权,需要汇集各方面智慧和力量,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集思广益,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获取动力。希望大家凝心聚力,集思广益,努力推动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不断创新发展,为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再做更大贡献。
李君如在发言中提出,应当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以生命权为逻辑起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权理论及其自身逻辑。一旦开始进行这样的工作,我们形成的肯定不只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理论体系”,而是整个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这一体系类似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是人权需要层次理论和话语体系。底层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上面各个层次人权的基础并贯穿和影响于上面各个层次的人权;上面各个层次的人权又是下面各个层次人权的保障。这一人权需要层次理论和话语体系,第一层次无疑是“以生命权为逻辑起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二层次应该是同生存权和发展权关系最密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层次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与此紧密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基础的“和平权”;第四层次是以前三个方面人权为基础并保障这些人权实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五层次可能是存在于前面各个层次人权中的“数据权”,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化的发展,这方面的人权会越来越突出;第六层次,即最大的人权,是人民的“幸福生活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柳华文研究员指出,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强调倡导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特定的历史背景、国情基础和发展任务决定的,对于人权事业的推进有非常重要的积极的意义。中国和其他国家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并非以此为借口,只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避公民和政治权利,不是想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抵消西方国家强调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在实现人权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工作重点、议事日程,但首要人权的提法并不否定人权的全面性、整体性,中国制定实施的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强调,中国全面保障各项人权,坚持依法推进、全面推进、渐进推进等原则。需要强调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个概念是动态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放40多年后,我们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话语,也有与时俱进的内容,我们要以全面发展人权为目标,以发展权和生存权为首要人权,但是在更新、更高的层次上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内涵更加丰富。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就人权政治化问题的讨论指出,人权本身和政治、经济、军事是密不可分的,人权本身就是一个国际政治的工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是国际政治的舞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政治化的。然而,问题在于西方国家主导的人权政治化是否公平,其标准是否正义,是否采用了多重标准,是否是西方中心主义,是否对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上实施了政治歧视,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中共中央党校李云龙教授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人权话语阐释中国革命和建设历程,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重塑人权话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发展人权话语养分,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创新人权话语,在人权的对话和交流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权话语,创造性地发展出融通中外人权文化、遵循国际人权规范且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话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保障各项基本人权,创造性地发展出融通中外的人权话语。“人民”成为新时代人权话语的主题词,并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和平、发展等基本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等一系列新的话语表达。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对国际人权话语的重大丰富和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教授认为,人权话语体系承载着特定国家的治理价值观念和权利意志。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能否得以有效构建,不仅关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建能否获得实效,而且从根本上影响着中国能否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一种源自东方的政治资源和方案。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一方面是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背景,因为要着重推动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中心的国内人权话语体系建构,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另一方面,是以全球政治经济秩序深度垂柳为背景,推动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心的国际人权话语体系。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杰教授指出,中国的人权话语表达又可划分为宣传话语、政策话语、学术话语三种方式。宣传话语主要针对国际国内的媒体受众,重点是阐释中国党和国家的人权立场和发布官方信息;政策话语主要运用人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订与表述;学术话语则体现为理论分析和学术探讨的话语表达。在意识形态领域、国家政策领域、大众宣教领域、学术研究和国际人权交流领域都不可避免的呈现出不尽相同的表达方式,但为了增进人权领域的沟通和交流,不同表达方式应尽量限于不同的领域,一个领域的表达方式过多地渗入另一个领域反而不利于传播和沟通,甚至导致误读和歧见。
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俊响教授提出,要以规范性力量实现中国人权话语的规范扩散。规范性力量区别于霸权力量或军事力量,强调通过规范方式来调整国际关系、塑造国际社会。它不是权力导向、利益本位,而是规则导向、价值本位;其本质特征是平等合作、对话说服、求同存异、规则治理;其基本方式是行为示范、规则发展和理念引导。在国际秩序中,规范性力量应具备体系影响能力、规范生成能力和规范实施能力。对外拓展人权话语,不仅需要人权话语本身具备价值共识和合理性,还需要通过主动的规范扩散来实现。对中国而言,规范扩散意味着中国应该在国际人权体系中将体系影响能力转化为规范生成能力和规范实施能力。规范生成能力是指将话语、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的能力;而规范实施能力就是自身遵守国际规则并保障国际规则被其他主体遵守的能力。为此,中国应该在国际人权体系中积极设置人权议题,推动不同类型人权议题的平衡发展;更加积极地作为决议草案的提案国,纳入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共识的人权理念和话语,利用人权理事会中亚非会员国的多数优势,使之成为国际宣言和决议;提升在国际人权机构中的掌控力,推荐更多中国专家或观点相近专家担任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报告员,为推动我方支持的宣言或决议转化为人权条约奠定基础;维护多边人权体制的权威,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并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引导其他国家遵守国际人权条约。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分析了中国人权概念与话语的互构,他认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是相互依存的。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载体,人权概念是人权话语的内容。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结合不是任意的,一旦固定下来,就会为人们提供导向。因此,人权话语在意义上必须接受人权概念的规约。他进一步区分了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组合型表达与聚合型表达。组合型表达是把不同类的人权话语进行组合表达,聚合型表达是把相同类型、相同概念的人权话语结合在一起进行表达。组合型表达是具体的、个别的、地方性的,与其所处的时空语境紧密相关;聚合型表达则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具体时空语境的限制。如果进行人权言说,应当是组合轴与聚合轴的双向展开。如果偏向组合轴运用就侧重于人权话语的现实主义立场,而偏向聚合轴运用则侧重人权话语的规范主义立场。组合轴与聚合轴的运用需要掌握交互平衡的方法,如果彻底地滑向组合轴,必然导致人权话语产生了“符号式出场”的固化形象,最终只能陷入人权能指的自我迷醉与狂欢,因此,应当逐渐增加聚合轴上的应用,这就要求在人权言说过程中对人权话语进行深度的诠释,不断去寻找其正当性确据以及经验根据,从而阐发它对于人权实现的意义和功能。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分析了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中,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障人等群体的称呼经历了从“弱势群体”到“特殊群体”再到“特定群体”的变化。“特定群体”是指因为其在权利实现方面的困境和特别需求而受到国家法律特别保障的群体,在实践中是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障人等群体的统合性表达。特定群体概念因为其客观性、开放性和中立性得到广泛的认同。就官方表达而言,以特定群体指代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描述最早出现2015年《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随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等人权领域的官方白皮书均以特定群体取代过去列举式的表达方式。“特定群体”概念并不界定对象自身的属性和特征,更不包含评价性的要素,而以对相关个体权利受到法律特别关注和保护这一事实的描述为侧重点,避免预设对象特征和评价标准而带来的弊端,更具开放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反映了研究用语方面的规范化、精确化,也反映了权利保障理念的进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教授指出,中国表述的一些人权理念已经被写入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成为了国际人权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促进人权”“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
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王进文副教授指出,人的尊严是由于人作为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属性所拥有的价值与尊荣。尊重与保护人的尊严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追求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既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也是公民的美好愿景。人权蓝皮书在专题报告和调研报告等方面均呈现出对人的尊严这一现代法学与人权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的关注。研究人的尊严,不单纯是一项理念思辨的阐释,更是一项实践智慧的展开。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包含了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历史经验的反思。应自觉地以人的尊严为价值关怀,厘清人的尊严的思想渊源,界定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构想合理的人的尊严之本土化设计方案,推进以人的尊严保护为基础的国际人权合作,激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推进宪法秩序的维护、权利的保障和共同体的发展,我们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促进人的尊严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在此基础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作出积极贡献。
三、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
与会专家表示,当前,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更高水平的国内人权保障需求为人权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权理论工作者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重要论述,坚定中国人权自信,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贯穿始终,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进行理论创造,加快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点的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推动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深化国际人权领域交流合作作出更大贡献。
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陈佑武教授提出,在人权基础理论方面,应当区分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人权现象是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人权意识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人权本身属于人权现象的范畴,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不以人们的人权意志为转移,无论是否有人权意识并不会影响人权的存在。人权现象是第一性的,人权现象对人权意识具有决定性,而人权意识只不过是人权现象本身的一种反映。人权意识是包括人权理念、人权情感、人权心理、人权概念、人权知识、人权思想、人权理论、人权话语等在内的主观意识形态体系,是针对人权、人权制度、人权保障实践等客观存在事物而言的。在人权意识形态体系之中,人权理念是所有人权意识的先导,是人权思想、人权理论、人权话语等人权意识形成的观念基础。就此意义而言,作为人权意识存在的人权理念本身对人权理论、人权话语具有决定作用,不同的人权理论、人权话语的观念基础就在于人权理念的差异。从人权意识与人权现象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人权理念对应于应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是应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人权“先声”,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从人权理念中,可以洞察一个时代的人权意识发展趋势,一个时代的人权事业发展走向。人权理论在所有人权意识中属于较为成熟的意识形态。人权理论不同于人权理念、人权情感、人权心理、人权思想等人权意识形态,往往呈现出较为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呈现出较为稳定的理论状态。人权理论是以现实的制度体制实践为基础,尤其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各国自身实际情况在长期发展实践中逐步形成。从人权意识与人权现象的对应关系来看,人权理论对应于法定权利及其保障实践,是法定权利及其保障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话语则是所有人权意识中最为高级的意识形态,既可以是对人权理念、人权理论等内在的人权意识的表达,也可以是对人权本身、人权制度、人权建设、人权活动等人权现象的综合判断。因此人权话语既是主观的人权意识,又是客观存在的人权,是主客观相统一。人权话语本质上以实有权利为定位,人权话语源自实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是实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话语是对人权理念、人权理论和人权话语自身的综合表达,是一种更为复杂的意识形态。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主任张永和教授对人权的开放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初出现的是对人的关注,如古罗马的德尔图良所讲的人的权利,中国古代对人的关注。1215年的大宪章涉及了人身权利和局限于贵族内部的政治权利,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了人生来平等,但它所说的“人”至少没有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1718年的制宪会议涉及了言论自由,以及新闻、集会、结社自由,但还没有提到民主权利。178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民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是在多文化背景下制定的,这使其能够在完整的意义上使用人权概念。它涉及了非歧视、种族平等、争取自由、民主、平等、进步等内容。但它并没有包括发展权。发展权是1970年才出现的,1983年出现了生存权。由此可以看出,人权的概念是在不断丰富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提出,创构人权新命题、新原理,应当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人权来构建人权体系、以核心价值和共同价值导引人权话语体系建设、以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扬弃人民主权原则、彰显人权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关联、在人权整体性动态发展中丰富人权体系。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原主任张晓玲教授指出,人权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原概念,研究其内涵及特点,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念,其中包括三个重要的人权理念:一是“人民权益”理念,它是中国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权利的综合,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二是“中国梦”理念,它是人民权益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展开,它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利益都紧紧联系在一起,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断地推动中国人民事业发展的进程;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它作为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理念,是对中国人民权益同世界各国人民权益关系的理论认识,体现了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治理,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认为,要想解决在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中国的问题还是世界的问题,都需要从观念的层面进行反思。人权的观念总体来看是两大类,一类可以说是以斗争或者对抗为主导的,另一类则是以和谐为主导的。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应当以和谐精神和思想为指引,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他将其称为“和谐人权观”。和谐人权观不是一个和谐权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人权与和谐的关系问题,而是和谐主导的人权观,或者说它是以和谐思想和和谐精神作为基础和准则的人权的观念和认识。这种观念和认识一方面涵盖了人权理论,另一方面包括了人权的实践。其基本原则是差异性的平衡、互补和协调,也就是说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良性的互动和协调发展。它需要在和谐的理念和精神的指导下,由全社会来共同努力,这个全社会包括在中国范围之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如果从世界范围来看,就是所有的国际社会成员。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阐述了“发展主义人权理论”的历史观、目的观和结构观。在人权的历史观方面,发展主义人权理论认为,人权不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或者已经一次性建构完成的东西,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形成的一种社会共识和社会规范,并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发展。产生人权特定历史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人权意识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人权规范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社会规范;二是社会交往的全球化进程,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人权从一种本土的意识和规范发展为全球性的普遍共识;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全球性危机,世界大战使人类意识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构建全球底线共识和规范约束的迫切性。在人权的目的观方面,人权义务论范式否认人权的目的性,而主张人权目的论范式的人权学者也对人权的目的持有不同观点,他们分别将个人自由、生存、和谐、幸福或美好生活等作为人权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权是人的发展权,是所有人的发展权,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它是所有其他人权的价值皈依,是其他各项人权功能的确定者,是化解人权间冲突的协调依据,也是检验人权整体实现状况的最终标准。在人权的结构观方面,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将人的发展权作为目的性权利,将包括基本生活水准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和平权等在内的生存权作为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性权利,将包括工作权、财产权、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文化权等在内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手段性权利,将自主原则和包括法律人格权、不受虐待的权利、信仰自由、信息自由、迁徙自由、婚姻自由等各项自由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主体性条件,将平等原则和包括不受歧视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和特定群体权利等各项平等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约束性条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也为人民自由平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了条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为了进一步实现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需要在巩固和提升生存权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参与权的保障力度,通过更有力地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领域的自由平等的参与,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明副教授阐述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四重正义视角。正义的一个核心理念是保障弱势者的权利。如果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不是由其自身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这就应该是正义所关切的事项。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正义视角分析分为消极层面和积极层面。消极层面主要涉及避免伤害弱势群体的正义要求,包括避免排斥的包容性正义和矫正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包容性正义强调机会平等,要求遵循包容性发展的原则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的权利,进而避免社会排斥。矫正正义要求矫正因历史上的制度性或政策性不公而导致的不平等,并要求平衡发展。积极层面则主要涉及需要政府或其他主体积极做出某些贡献以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利诉求的正义要求,包括分配正义和发展型正义。分配正义强调资源平等,要求平等共享发展成果。发展型正义强调能力平等,要求社会为其成员拥有和实现“可行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对弱势群体保护应当综合考虑四重正义视角,采用复合平等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朱力宇教授梳理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所包含的六个方面内容。第一,认为人权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不是天赋的或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产物;不是永恒不变的,而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第二,认为人权具有社会性,将人视为社会关系的产物,所谓人权无非是一定社会关系中间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第三,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也不存在超国家的人权,因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往往体现在一定的法律和国家制度中。第四,认为人权具有物质制约性。权利现象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权的实现程度,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哪些人享有人权以及享有的程度,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决定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的产生。第五,人权具有相同性、具体性和相对性。不同的人权文化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和借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国家的人权,其内容又各不相同;人权不是绝对的和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第六,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是在每个国家的基本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孟庆涛副教授梳理了有关中国儒家思想与人权之间关系的研究。在传统儒家思想有无人权的问题上,存在着文字(概念)、思维(思想、观念)、关怀(实践)三种判断标准,并提出了“古无有也”“古已有也”“本无后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儒家思想与人权的关系上,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分为“相斥论”“相融论”“转化论”三种主张。而在以儒家思想理念为理论资源建构人权理论方面,以湖南大学杜钢建教授为代表的“潮汕新儒家”提出了“仁学”人权论,该理论将“良心自由”作为出发点,内容包括了人权主义、宽容主义、抵抗主义、新宪制主义和双向法治的基本人权体系。在人权形成历史的研究方面,研究者不仅关注到了人权观念的“西学东渐”,而且也开始研究儒家思想的“东学西渐”对西方人权观念形成的影响,对这种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观念影响和规范文本影响两个方面。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吕怡维博士指出,西方人权思想理论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法律权利的发展过程,均是以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为特定内核,这也由欧洲自身的历史文化发展所决定。虽然在理论的应然和社会现实的实然之间存在差距,但是这种长期沉淀而成的人权理念在西方国家已成为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普遍的社会意识,短期内也不可能被动摇,这在新冠病毒肆虐期间表现的尤为明显。中国对人权思想和理论的研究,在基本的概念、定义、思维上可能也会不自觉地受到西方话语的影响。如果仅仅从西方法文化中去溯源人权,形成的思维定式难免会受制于人。需要根据中华文化的传统,以传承数千年的“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从纵贯古今的中国视野和中国话语去解读和阐释生存权、发展权的人权属性,并思考如何将其转化为人权保障的政策和法律。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李子瑾副教授分析了中国禁止歧视理念的历史发展。中国早期的禁止歧视理念集中体现在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的平等思想当中。其中,孔子提出在国家治理中平均分配,平等地提供教育,是一种主要基于现实主义的平等思想;老子认为平等来源于天道的正当性以及天道对损有余补不足的要求,是一种理想主义色彩浓厚的平等思想;墨子“兼爱”思想兼具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因素;以李悝、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平等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平等适用方面。到了近代时期,中国禁止歧视理念与西方传入的平等思想相互碰撞,发展出了一些更加复杂、兼容并包的平等观念。它体现为康有为的“大同世界”理想,以及孙中山主张的在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种意义上的平等。在现当代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平等观念的基础上,对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平等观念加以改造,并同中国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平等要求,创造出更加复杂、完整、彻底、实际的禁止歧视理念,包括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分配平等和国际秩序平等五个方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肖君拥教授对公民安全权利进行了探讨。他将公民安全权利定义为公民有在经济、食品、人身、政治、健康等方面安全利益受到保障的权利。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消极的公民安全权利和积极的公民安全权利,面对直接暴力的公民安全权利和面对间接暴力的公民安全权利。在当今时代,公民安全权利保障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其中包括新冠疫情下海外公民安全权利遭受侵害的风险,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安全面临的风险,以及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与会专家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和特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概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指出,中国正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描绘了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发展的蓝图,这个蓝图贯穿于一条红线,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也就是保障人权。它对人权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提高人权的文化自觉,加强人权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志安就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完善人权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人权保障机制是人权发展的高辨识度标识。人权的保障机制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权保障机制更多是指救济机制,广义的人权保障机制可以进一步包括其他的促进、推进、保障人权发展的机制,包括事先预防、事中推进、事后救济、全程监督等一系列机制。针对目前人权保障机制事先预防机制不足、监督机制不足、事后救济机制不足的情况,需要建立人权尽责制度、人权影响评估制度,完善人权的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和协调机制。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贤兴教授认为中国积极的公共政策在增进人权保障方面扮演了独特的角色。在西方的政治传统和人权话语体系下,并没有给政府运用积极的公共政策进行人权保障预留必要的空间和位置。但是在中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下,执政党、国家和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可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即主动把人权担当作为国家的角色定位,这也是整个社会和民众的期望。从人权保障的实践来看,西方的人权实践主要依赖于法律保障。中国也注重人权的法治化保障,但由于人权的立法具有滞后性和非系统性,因此对人权的保护和保障更多地是通过公共政策和公共行动来实现的。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龚向和教授认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正确处理了人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人权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同步适应以及人权对经济发展的主动引领三条路径稳步健康推进。一方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人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注重发挥人权对经济发展的能动反作用,进而促进人权与经济发展和谐共进。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理万副教授将中国人权发展进路概括为“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它有四个特点:第一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由中央政府作出规划和安排,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政府予以保障落实,立法和司法机关予以协同。第二是一体多元嵌入发展,把人权嵌入到发展议题里面,并且把人权发送的任务分配给具体职能部门去完成,实现人权表达契合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第三是区分轻重缓急,在人权行动计划中确定优先级事项,并且根据优先级来确定资源的倾斜程度,保证优先满足。第四是设立大量合理指标,确保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和必要发展空间。
云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红春副教授通过分析中国制定和实施的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来揭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点。他通过分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及其评估报告发现,逐步优化人权保障环境,搭建人权保护的请求权路径,并求切实保障人权实体权利,是人权行动计划及其评估报告暗含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机理。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及其评估报告中的言与道、学与思,暗含了人权话语的本土化、人权道路的制度化、人权规范的法治化、人权评估的常态化,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体系性建构。它显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经历了从“政策宣言式”到“立法规范式”再到“行动确定式”的转变,展现了中国人权从应有权利走向法律权利再走向实有权利的过程,这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中外显和内引的底层逻辑建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路径搭建,应继续优化和丰富物理环境,持续为人权保障提供物质条件,并搭建人权保障的请求权基础,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阶段性和演进式发展。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在会议总结中指出,此次研讨会层次高、水平高、共识度高,研讨了人权意识、理念、话语、理论、规范等一系列基本范畴,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回溯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与人权相关的理念,讨论了国际人权话语与西方人权话语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总结了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概括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意义重大,收获很大。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我们的人权研究、人权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要抓住机遇,理性应对挑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努力研究中国的基本国情,包括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人权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中国实践来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人权蓝皮书)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编写,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担任主编,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担任副主编,工作室设在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自2011年至今已经出版10卷,并出版英译本。人权蓝皮书从学术角度深入解读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年度亮点和成绩,提出促进各项人权保障的政策建议,并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前景做出展望。
【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Abstract:The China Society of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at Nankai University jointly hosted the seminar on“The 10th Anniversary of the Blue 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Concept,Discourse and Theory”on December 19th,2020.Experts at the meeting expressed their views and discussed the organization,style and system of the Blue Book on Human Rights;the concept,express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discourse;the paradigm,principle and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theory;and the objectives,path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enterprise.
Keywords:Blue Book on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Concept;Human Rights Discourse;Human Rights Theory
关键词:人权蓝皮书 人权理念 人权话语 人权理论
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人权蓝皮书10周年暨中国人权理念、话语和理论”研讨会于2020年12月19日在线上举行。中国人权研究会及全国各人权研究机构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此次研讨会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将总结人权蓝皮书10年来的经验与探索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相结合,旨在推进中国人权的话语创新和理论发展。
中宣部人权事务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鲁广锦主持开幕式,中宣部副部长蒋建国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人权蓝皮书主编李君如,南开大学副校长王新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杨群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与会专家围绕人权蓝皮书的组织、风格和体系,中国人权话语的概念、表达和传播,中国人权理论的范式、原理和结构,以及中国人权道路的目标、路径和过程等四个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介绍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一、人权蓝皮书的特点、作用和贡献
与会专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人权蓝皮书)问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反映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历史经验,出版10年来,在推动人权学术研究、理论创新、话语建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为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增进国际社会理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人权蓝皮书主编李君如指出,人权蓝皮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问世的,反映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历史经验。人权蓝皮书的编辑工作,从没有经验到积累一定经验,到逐步形成这本蓝皮书的特色,再到出中英文版,逐步扩大蓝皮书的影响力,经历了一个集体探索的过程。它力图建立一个全面正确展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具有特殊权威性的思想阵地,培育一支具有正确思想理念的研究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专家学者队伍,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南开大学副校长王新生认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编写的人权蓝皮书客观记录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一步步发展,分析了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各项法律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为不断提高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出谋划策。自2011年出版以来,不仅促进了中国人权法治和政策的不断进步,而且促进了中国人权理念、话语和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入,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杨群认为,人权蓝皮书是我国人权领域最权威的智库报告,向海内外客观展示了中国人权的状况,向世界宣讲中国人权的进步,成为展示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窗口。党和国家年度人权重要举措和事件、人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在每年度的蓝皮书中得到了及时、深入的体现。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在详细梳理人权蓝皮书内容的基础上指出,人权蓝皮书引领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方向,引导和培育了对人权的学术研究,在国际人权话语权的竞争中推动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人权蓝皮书的选题契合了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外界理解中国人权话语的重要资料来源。各篇专题报告是对中国人权法律政策的精准解读。调研报告和个案研究跟踪了中国人权实践的热点问题,“国家人权立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等固定栏目忠实记录了中国人权的立法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历程,“人权大事记”和“人权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学习、研究中国人权发展留下了宝贵的资料。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认为,人权蓝皮书与人权话语、人权理论有一个“底”和“面”的关系。人权蓝皮书并不是人权理论和话语本身,但它通过对人权实践的研究为人权理论和话语构建提供了基础。它用事实来说话,用分析说明中国的人权实践是怎样的,以此来支撑中国的人权理论和话语。它通过逐年记录和历史考察提供历时性积累和纵向支撑,通过地区间和国家间比较提供横向支撑,通过问题分析和趋势研判提供现实情况与理论话语对接的接口。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指出,人权蓝皮书以“权威、前沿、原创”为宗旨,对中国人权制度建设、实践热点、理论前沿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的议题给予分析研究,不仅全景式地总结了相关年份人权事业总体的发展“路线图”,还生动而鲜活地体现了多个具体领域的人权新发展和新成果,反映了我国在人权理念、制度、实践与国际合作方面的进步。
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指出,人权蓝皮书与一般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课题申请书和决策咨询报告等有所区别。人权蓝皮书是对中国人权发展状况和热点问题进行年度监测,以专家和学术的视角,针对某一领域的人权现状与发展态势展开分析和预测,具备权威性、前沿性、原创性、实证性、前瞻性、时效性等特点。人权蓝皮书报告主要对我国人权事业在各个领域和各项权利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专题分析,该报告以统计数据、实地案例研究、调查问卷结果等实证资料为基础,就某项人权保障的最新进展作出具体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赵树坤教授认为,人权蓝皮书具有“第三方”特质,它不同于人权白皮书的政府立场,而是站在非政府的第三方立场上,实现了人权话语的多元化视角。
二、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
与会专家认为,要将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作为崇高的政治使命,努力研究中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人权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构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创立人权新命题、新原理,应当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人权来构建人权体系,以核心价值和共同价值引导人权话语体系建设,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彰显人权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关联,在人权整体性动态发展中丰富人权体系。
中宣部人权事务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鲁广锦在开幕式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人权理论工作者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内在逻辑,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人权话语,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和话语保障。构建新时代人权话语体系,争取人权话语权,需要汇集各方面智慧和力量,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集思广益,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获取动力。希望大家凝心聚力,集思广益,努力推动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不断创新发展,为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再做更大贡献。
李君如在发言中提出,应当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以生命权为逻辑起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权理论及其自身逻辑。一旦开始进行这样的工作,我们形成的肯定不只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理论体系”,而是整个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这一体系类似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是人权需要层次理论和话语体系。底层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上面各个层次人权的基础并贯穿和影响于上面各个层次的人权;上面各个层次的人权又是下面各个层次人权的保障。这一人权需要层次理论和话语体系,第一层次无疑是“以生命权为逻辑起点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二层次应该是同生存权和发展权关系最密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层次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与此紧密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基础的“和平权”;第四层次是以前三个方面人权为基础并保障这些人权实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五层次可能是存在于前面各个层次人权中的“数据权”,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化的发展,这方面的人权会越来越突出;第六层次,即最大的人权,是人民的“幸福生活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柳华文研究员指出,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强调倡导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特定的历史背景、国情基础和发展任务决定的,对于人权事业的推进有非常重要的积极的意义。中国和其他国家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并非以此为借口,只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避公民和政治权利,不是想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抵消西方国家强调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在实现人权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工作重点、议事日程,但首要人权的提法并不否定人权的全面性、整体性,中国制定实施的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强调,中国全面保障各项人权,坚持依法推进、全面推进、渐进推进等原则。需要强调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个概念是动态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放40多年后,我们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话语,也有与时俱进的内容,我们要以全面发展人权为目标,以发展权和生存权为首要人权,但是在更新、更高的层次上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内涵更加丰富。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就人权政治化问题的讨论指出,人权本身和政治、经济、军事是密不可分的,人权本身就是一个国际政治的工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是国际政治的舞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政治化的。然而,问题在于西方国家主导的人权政治化是否公平,其标准是否正义,是否采用了多重标准,是否是西方中心主义,是否对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上实施了政治歧视,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中共中央党校李云龙教授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人权话语阐释中国革命和建设历程,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重塑人权话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发展人权话语养分,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创新人权话语,在人权的对话和交流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权话语,创造性地发展出融通中外人权文化、遵循国际人权规范且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话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保障各项基本人权,创造性地发展出融通中外的人权话语。“人民”成为新时代人权话语的主题词,并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和平、发展等基本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等一系列新的话语表达。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是对国际人权话语的重大丰富和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教授认为,人权话语体系承载着特定国家的治理价值观念和权利意志。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能否得以有效构建,不仅关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建能否获得实效,而且从根本上影响着中国能否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一种源自东方的政治资源和方案。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一方面是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背景,因为要着重推动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中心的国内人权话语体系建构,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另一方面,是以全球政治经济秩序深度垂柳为背景,推动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心的国际人权话语体系。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杰教授指出,中国的人权话语表达又可划分为宣传话语、政策话语、学术话语三种方式。宣传话语主要针对国际国内的媒体受众,重点是阐释中国党和国家的人权立场和发布官方信息;政策话语主要运用人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订与表述;学术话语则体现为理论分析和学术探讨的话语表达。在意识形态领域、国家政策领域、大众宣教领域、学术研究和国际人权交流领域都不可避免的呈现出不尽相同的表达方式,但为了增进人权领域的沟通和交流,不同表达方式应尽量限于不同的领域,一个领域的表达方式过多地渗入另一个领域反而不利于传播和沟通,甚至导致误读和歧见。
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俊响教授提出,要以规范性力量实现中国人权话语的规范扩散。规范性力量区别于霸权力量或军事力量,强调通过规范方式来调整国际关系、塑造国际社会。它不是权力导向、利益本位,而是规则导向、价值本位;其本质特征是平等合作、对话说服、求同存异、规则治理;其基本方式是行为示范、规则发展和理念引导。在国际秩序中,规范性力量应具备体系影响能力、规范生成能力和规范实施能力。对外拓展人权话语,不仅需要人权话语本身具备价值共识和合理性,还需要通过主动的规范扩散来实现。对中国而言,规范扩散意味着中国应该在国际人权体系中将体系影响能力转化为规范生成能力和规范实施能力。规范生成能力是指将话语、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的能力;而规范实施能力就是自身遵守国际规则并保障国际规则被其他主体遵守的能力。为此,中国应该在国际人权体系中积极设置人权议题,推动不同类型人权议题的平衡发展;更加积极地作为决议草案的提案国,纳入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共识的人权理念和话语,利用人权理事会中亚非会员国的多数优势,使之成为国际宣言和决议;提升在国际人权机构中的掌控力,推荐更多中国专家或观点相近专家担任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报告员,为推动我方支持的宣言或决议转化为人权条约奠定基础;维护多边人权体制的权威,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并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引导其他国家遵守国际人权条约。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分析了中国人权概念与话语的互构,他认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是相互依存的。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载体,人权概念是人权话语的内容。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结合不是任意的,一旦固定下来,就会为人们提供导向。因此,人权话语在意义上必须接受人权概念的规约。他进一步区分了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组合型表达与聚合型表达。组合型表达是把不同类的人权话语进行组合表达,聚合型表达是把相同类型、相同概念的人权话语结合在一起进行表达。组合型表达是具体的、个别的、地方性的,与其所处的时空语境紧密相关;聚合型表达则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具体时空语境的限制。如果进行人权言说,应当是组合轴与聚合轴的双向展开。如果偏向组合轴运用就侧重于人权话语的现实主义立场,而偏向聚合轴运用则侧重人权话语的规范主义立场。组合轴与聚合轴的运用需要掌握交互平衡的方法,如果彻底地滑向组合轴,必然导致人权话语产生了“符号式出场”的固化形象,最终只能陷入人权能指的自我迷醉与狂欢,因此,应当逐渐增加聚合轴上的应用,这就要求在人权言说过程中对人权话语进行深度的诠释,不断去寻找其正当性确据以及经验根据,从而阐发它对于人权实现的意义和功能。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分析了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中,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障人等群体的称呼经历了从“弱势群体”到“特殊群体”再到“特定群体”的变化。“特定群体”是指因为其在权利实现方面的困境和特别需求而受到国家法律特别保障的群体,在实践中是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障人等群体的统合性表达。特定群体概念因为其客观性、开放性和中立性得到广泛的认同。就官方表达而言,以特定群体指代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描述最早出现2015年《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随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等人权领域的官方白皮书均以特定群体取代过去列举式的表达方式。“特定群体”概念并不界定对象自身的属性和特征,更不包含评价性的要素,而以对相关个体权利受到法律特别关注和保护这一事实的描述为侧重点,避免预设对象特征和评价标准而带来的弊端,更具开放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反映了研究用语方面的规范化、精确化,也反映了权利保障理念的进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教授指出,中国表述的一些人权理念已经被写入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成为了国际人权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促进人权”“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
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王进文副教授指出,人的尊严是由于人作为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属性所拥有的价值与尊荣。尊重与保护人的尊严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追求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既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也是公民的美好愿景。人权蓝皮书在专题报告和调研报告等方面均呈现出对人的尊严这一现代法学与人权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的关注。研究人的尊严,不单纯是一项理念思辨的阐释,更是一项实践智慧的展开。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包含了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历史经验的反思。应自觉地以人的尊严为价值关怀,厘清人的尊严的思想渊源,界定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构想合理的人的尊严之本土化设计方案,推进以人的尊严保护为基础的国际人权合作,激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推进宪法秩序的维护、权利的保障和共同体的发展,我们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促进人的尊严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在此基础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作出积极贡献。
三、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
与会专家表示,当前,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更高水平的国内人权保障需求为人权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权理论工作者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重要论述,坚定中国人权自信,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贯穿始终,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进行理论创造,加快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点的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推动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深化国际人权领域交流合作作出更大贡献。
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陈佑武教授提出,在人权基础理论方面,应当区分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人权现象是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人权意识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人权本身属于人权现象的范畴,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不以人们的人权意志为转移,无论是否有人权意识并不会影响人权的存在。人权现象是第一性的,人权现象对人权意识具有决定性,而人权意识只不过是人权现象本身的一种反映。人权意识是包括人权理念、人权情感、人权心理、人权概念、人权知识、人权思想、人权理论、人权话语等在内的主观意识形态体系,是针对人权、人权制度、人权保障实践等客观存在事物而言的。在人权意识形态体系之中,人权理念是所有人权意识的先导,是人权思想、人权理论、人权话语等人权意识形成的观念基础。就此意义而言,作为人权意识存在的人权理念本身对人权理论、人权话语具有决定作用,不同的人权理论、人权话语的观念基础就在于人权理念的差异。从人权意识与人权现象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人权理念对应于应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是应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人权“先声”,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从人权理念中,可以洞察一个时代的人权意识发展趋势,一个时代的人权事业发展走向。人权理论在所有人权意识中属于较为成熟的意识形态。人权理论不同于人权理念、人权情感、人权心理、人权思想等人权意识形态,往往呈现出较为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呈现出较为稳定的理论状态。人权理论是以现实的制度体制实践为基础,尤其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各国自身实际情况在长期发展实践中逐步形成。从人权意识与人权现象的对应关系来看,人权理论对应于法定权利及其保障实践,是法定权利及其保障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话语则是所有人权意识中最为高级的意识形态,既可以是对人权理念、人权理论等内在的人权意识的表达,也可以是对人权本身、人权制度、人权建设、人权活动等人权现象的综合判断。因此人权话语既是主观的人权意识,又是客观存在的人权,是主客观相统一。人权话语本质上以实有权利为定位,人权话语源自实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是实有权利及其保障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话语是对人权理念、人权理论和人权话语自身的综合表达,是一种更为复杂的意识形态。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主任张永和教授对人权的开放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初出现的是对人的关注,如古罗马的德尔图良所讲的人的权利,中国古代对人的关注。1215年的大宪章涉及了人身权利和局限于贵族内部的政治权利,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了人生来平等,但它所说的“人”至少没有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1718年的制宪会议涉及了言论自由,以及新闻、集会、结社自由,但还没有提到民主权利。178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民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是在多文化背景下制定的,这使其能够在完整的意义上使用人权概念。它涉及了非歧视、种族平等、争取自由、民主、平等、进步等内容。但它并没有包括发展权。发展权是1970年才出现的,1983年出现了生存权。由此可以看出,人权的概念是在不断丰富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提出,创构人权新命题、新原理,应当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人权来构建人权体系、以核心价值和共同价值导引人权话语体系建设、以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扬弃人民主权原则、彰显人权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关联、在人权整体性动态发展中丰富人权体系。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原主任张晓玲教授指出,人权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原概念,研究其内涵及特点,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念,其中包括三个重要的人权理念:一是“人民权益”理念,它是中国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权利的综合,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二是“中国梦”理念,它是人民权益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展开,它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利益都紧紧联系在一起,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断地推动中国人民事业发展的进程;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它作为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理念,是对中国人民权益同世界各国人民权益关系的理论认识,体现了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治理,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认为,要想解决在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中国的问题还是世界的问题,都需要从观念的层面进行反思。人权的观念总体来看是两大类,一类可以说是以斗争或者对抗为主导的,另一类则是以和谐为主导的。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应当以和谐精神和思想为指引,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他将其称为“和谐人权观”。和谐人权观不是一个和谐权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人权与和谐的关系问题,而是和谐主导的人权观,或者说它是以和谐思想和和谐精神作为基础和准则的人权的观念和认识。这种观念和认识一方面涵盖了人权理论,另一方面包括了人权的实践。其基本原则是差异性的平衡、互补和协调,也就是说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良性的互动和协调发展。它需要在和谐的理念和精神的指导下,由全社会来共同努力,这个全社会包括在中国范围之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如果从世界范围来看,就是所有的国际社会成员。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阐述了“发展主义人权理论”的历史观、目的观和结构观。在人权的历史观方面,发展主义人权理论认为,人权不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或者已经一次性建构完成的东西,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形成的一种社会共识和社会规范,并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发展。产生人权特定历史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人权意识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人权规范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社会规范;二是社会交往的全球化进程,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人权从一种本土的意识和规范发展为全球性的普遍共识;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全球性危机,世界大战使人类意识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构建全球底线共识和规范约束的迫切性。在人权的目的观方面,人权义务论范式否认人权的目的性,而主张人权目的论范式的人权学者也对人权的目的持有不同观点,他们分别将个人自由、生存、和谐、幸福或美好生活等作为人权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权是人的发展权,是所有人的发展权,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它是所有其他人权的价值皈依,是其他各项人权功能的确定者,是化解人权间冲突的协调依据,也是检验人权整体实现状况的最终标准。在人权的结构观方面,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将人的发展权作为目的性权利,将包括基本生活水准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和平权等在内的生存权作为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性权利,将包括工作权、财产权、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文化权等在内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手段性权利,将自主原则和包括法律人格权、不受虐待的权利、信仰自由、信息自由、迁徙自由、婚姻自由等各项自由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主体性条件,将平等原则和包括不受歧视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和特定群体权利等各项平等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约束性条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也为人民自由平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了条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为了进一步实现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需要在巩固和提升生存权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参与权的保障力度,通过更有力地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领域的自由平等的参与,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明副教授阐述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四重正义视角。正义的一个核心理念是保障弱势者的权利。如果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不是由其自身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这就应该是正义所关切的事项。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正义视角分析分为消极层面和积极层面。消极层面主要涉及避免伤害弱势群体的正义要求,包括避免排斥的包容性正义和矫正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包容性正义强调机会平等,要求遵循包容性发展的原则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的权利,进而避免社会排斥。矫正正义要求矫正因历史上的制度性或政策性不公而导致的不平等,并要求平衡发展。积极层面则主要涉及需要政府或其他主体积极做出某些贡献以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利诉求的正义要求,包括分配正义和发展型正义。分配正义强调资源平等,要求平等共享发展成果。发展型正义强调能力平等,要求社会为其成员拥有和实现“可行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对弱势群体保护应当综合考虑四重正义视角,采用复合平等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朱力宇教授梳理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所包含的六个方面内容。第一,认为人权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不是天赋的或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产物;不是永恒不变的,而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第二,认为人权具有社会性,将人视为社会关系的产物,所谓人权无非是一定社会关系中间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第三,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也不存在超国家的人权,因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往往体现在一定的法律和国家制度中。第四,认为人权具有物质制约性。权利现象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权的实现程度,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哪些人享有人权以及享有的程度,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决定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的产生。第五,人权具有相同性、具体性和相对性。不同的人权文化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和借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国家的人权,其内容又各不相同;人权不是绝对的和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第六,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是在每个国家的基本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孟庆涛副教授梳理了有关中国儒家思想与人权之间关系的研究。在传统儒家思想有无人权的问题上,存在着文字(概念)、思维(思想、观念)、关怀(实践)三种判断标准,并提出了“古无有也”“古已有也”“本无后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儒家思想与人权的关系上,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分为“相斥论”“相融论”“转化论”三种主张。而在以儒家思想理念为理论资源建构人权理论方面,以湖南大学杜钢建教授为代表的“潮汕新儒家”提出了“仁学”人权论,该理论将“良心自由”作为出发点,内容包括了人权主义、宽容主义、抵抗主义、新宪制主义和双向法治的基本人权体系。在人权形成历史的研究方面,研究者不仅关注到了人权观念的“西学东渐”,而且也开始研究儒家思想的“东学西渐”对西方人权观念形成的影响,对这种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观念影响和规范文本影响两个方面。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吕怡维博士指出,西方人权思想理论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法律权利的发展过程,均是以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为特定内核,这也由欧洲自身的历史文化发展所决定。虽然在理论的应然和社会现实的实然之间存在差距,但是这种长期沉淀而成的人权理念在西方国家已成为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普遍的社会意识,短期内也不可能被动摇,这在新冠病毒肆虐期间表现的尤为明显。中国对人权思想和理论的研究,在基本的概念、定义、思维上可能也会不自觉地受到西方话语的影响。如果仅仅从西方法文化中去溯源人权,形成的思维定式难免会受制于人。需要根据中华文化的传统,以传承数千年的“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从纵贯古今的中国视野和中国话语去解读和阐释生存权、发展权的人权属性,并思考如何将其转化为人权保障的政策和法律。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李子瑾副教授分析了中国禁止歧视理念的历史发展。中国早期的禁止歧视理念集中体现在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的平等思想当中。其中,孔子提出在国家治理中平均分配,平等地提供教育,是一种主要基于现实主义的平等思想;老子认为平等来源于天道的正当性以及天道对损有余补不足的要求,是一种理想主义色彩浓厚的平等思想;墨子“兼爱”思想兼具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因素;以李悝、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平等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平等适用方面。到了近代时期,中国禁止歧视理念与西方传入的平等思想相互碰撞,发展出了一些更加复杂、兼容并包的平等观念。它体现为康有为的“大同世界”理想,以及孙中山主张的在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种意义上的平等。在现当代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平等观念的基础上,对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平等观念加以改造,并同中国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平等要求,创造出更加复杂、完整、彻底、实际的禁止歧视理念,包括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分配平等和国际秩序平等五个方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肖君拥教授对公民安全权利进行了探讨。他将公民安全权利定义为公民有在经济、食品、人身、政治、健康等方面安全利益受到保障的权利。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消极的公民安全权利和积极的公民安全权利,面对直接暴力的公民安全权利和面对间接暴力的公民安全权利。在当今时代,公民安全权利保障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其中包括新冠疫情下海外公民安全权利遭受侵害的风险,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安全面临的风险,以及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与会专家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和特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概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指出,中国正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描绘了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发展的蓝图,这个蓝图贯穿于一条红线,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也就是保障人权。它对人权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提高人权的文化自觉,加强人权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志安就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完善人权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人权保障机制是人权发展的高辨识度标识。人权的保障机制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权保障机制更多是指救济机制,广义的人权保障机制可以进一步包括其他的促进、推进、保障人权发展的机制,包括事先预防、事中推进、事后救济、全程监督等一系列机制。针对目前人权保障机制事先预防机制不足、监督机制不足、事后救济机制不足的情况,需要建立人权尽责制度、人权影响评估制度,完善人权的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和协调机制。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贤兴教授认为中国积极的公共政策在增进人权保障方面扮演了独特的角色。在西方的政治传统和人权话语体系下,并没有给政府运用积极的公共政策进行人权保障预留必要的空间和位置。但是在中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下,执政党、国家和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可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即主动把人权担当作为国家的角色定位,这也是整个社会和民众的期望。从人权保障的实践来看,西方的人权实践主要依赖于法律保障。中国也注重人权的法治化保障,但由于人权的立法具有滞后性和非系统性,因此对人权的保护和保障更多地是通过公共政策和公共行动来实现的。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龚向和教授认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正确处理了人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人权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同步适应以及人权对经济发展的主动引领三条路径稳步健康推进。一方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人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注重发挥人权对经济发展的能动反作用,进而促进人权与经济发展和谐共进。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理万副教授将中国人权发展进路概括为“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它有四个特点:第一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由中央政府作出规划和安排,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政府予以保障落实,立法和司法机关予以协同。第二是一体多元嵌入发展,把人权嵌入到发展议题里面,并且把人权发送的任务分配给具体职能部门去完成,实现人权表达契合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第三是区分轻重缓急,在人权行动计划中确定优先级事项,并且根据优先级来确定资源的倾斜程度,保证优先满足。第四是设立大量合理指标,确保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和必要发展空间。
云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红春副教授通过分析中国制定和实施的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来揭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点。他通过分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及其评估报告发现,逐步优化人权保障环境,搭建人权保护的请求权路径,并求切实保障人权实体权利,是人权行动计划及其评估报告暗含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机理。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及其评估报告中的言与道、学与思,暗含了人权话语的本土化、人权道路的制度化、人权规范的法治化、人权评估的常态化,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体系性建构。它显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经历了从“政策宣言式”到“立法规范式”再到“行动确定式”的转变,展现了中国人权从应有权利走向法律权利再走向实有权利的过程,这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中外显和内引的底层逻辑建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路径搭建,应继续优化和丰富物理环境,持续为人权保障提供物质条件,并搭建人权保障的请求权基础,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阶段性和演进式发展。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在会议总结中指出,此次研讨会层次高、水平高、共识度高,研讨了人权意识、理念、话语、理论、规范等一系列基本范畴,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回溯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与人权相关的理念,讨论了国际人权话语与西方人权话语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总结了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概括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意义重大,收获很大。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我们的人权研究、人权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要抓住机遇,理性应对挑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努力研究中国的基本国情,包括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人权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中国实践来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人权蓝皮书)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编写,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担任主编,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担任副主编,工作室设在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自2011年至今已经出版10卷,并出版英译本。人权蓝皮书从学术角度深入解读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年度亮点和成绩,提出促进各项人权保障的政策建议,并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前景做出展望。
【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Abstract:The China Society of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at Nankai University jointly hosted the seminar on“The 10th Anniversary of the Blue 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Concept,Discourse and Theory”on December 19th,2020.Experts at the meeting expressed their views and discussed the organization,style and system of the Blue Book on Human Rights;the concept,express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discourse;the paradigm,principle and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theory;and the objectives,path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enterprise.
Keywords:Blue Book on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Concept;Human Rights Discourse;Human Rights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