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直接关涉公民健康法益的内容占据了此次修订的五分之一以上,切实保护公民健康权构成此次刑法修订背后的重要规律和内在特征。健康权作为社会权的具体类型,依赖于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护权利的实现,因此,刑事法治保障作为健康权的实施机制不可或缺。此次刑法修订涉及身体健康权、职业健康权、环境健康权以及公众健康权等健康权的诸多方面,既实现了立法技术的科学化,也及时更新了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体系,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民健康优先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亦是近年来国家基于大健康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在刑事立法领域的自然延伸。刑法对我国公民健康法益保护的规范更新,为健康中国战略建设的法治保障提供了兜底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治理意义和人权意义。
关键词:健康权 刑法法益 刑法修正案 健康中国 卫生健康刑法
引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内容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涉及总则和分则共计48条内容。笔者发现,在此次刑事立法和文本的修订中,直接涉及公民健康法益保护的条款多达12条,占据了五分之一以上的篇幅,分别是修正案的第3条、第4条的职业健康保护,第5条、第6条、第7条、第45条的身体健康保护,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公众健康保护,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的环境健康保护。此外,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入刑等,间接实现了对不同主体的健康法益保护的功能。可以说,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这次刑事立法背后的重要规律和内在特征之一。
本文拟基于健康权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和评价此次刑事立法和文本修订,旨在通过健康权这一理论工具穿透此次刑法修正的立法逻辑。因此,本文的旨趣乃是一种基于法理学视角的知识评价,而非直接的刑法教义学建构。在行文思路上,文章将首先对健康权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简单的交代,以锁定本文所要讨论的目标;然后以习近平对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健康治理的实践,对此次刑事立法重视健康法益保护的原因展开论证;随后对此次直接涉及健康法益保护的刑事立法与文本修订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以全面了解健康权在此次立法修订中的内容体系及其规范变迁;最后就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刑事法治保障的意义略抒己见,以期为未来有关罪名的刑法教义学建构提供一个法理层面的智识参考,助力前述罪名的司法适用。
一、刑法保护的健康法益:四个权利面向
近年来,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健康权立法实证化安排的促进和推动之下,健康权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讨论逐渐丰富,国内法学界对健康权理论的研究逐渐成为相对丰富和热闹的小领域。诚然,健康权本身就颇具理论争议,对健康权的理论共识尚未达成仍然是健康权理论研究中的普遍共识。健康权以其概念混淆和缺乏有效的规范意涵为显著特征,以至于有学者“揶揄”人们很难再找到一个比健康权更受争议和模糊不清的人权。因此,有必要先对健康权本身的概念及其内涵体系作出应有的澄清。以下将根据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健康权的理论探讨,择捡健康权的四个基本面向来展开论述,以期为理解本文所使用的健康权概念作出应有的限定。
第一,在性质上,健康权是一种相对于自由权而言的社会权。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是宪法基本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的普遍分类法。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说,所谓自由权,既包括传统的三大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也包括据此衍生和发展出来的诸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财产保护、选举自由、信任自由等权利,构成近代宪法的核心主旨和内在灵魂。社会权则是现代宪法的标配,它是指相对于自由消极权利而言的积极权利,意味着赋予公民可以向政府请求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实现对这一权利的救济,如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以及生存权等。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层面,自由权和社会权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两大支柱,又分别通过《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予以明确化。健康权便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因此,在性质上,健康权属于社会权。健康权属于社会权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在保护公民健康权上所负有的义务,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自都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义务,并结合各自的职权职责履行不同的实现健康权义务的内容。
第二,在发展上,健康权是一种先国际后国内的基本人权。健康权作为一项新兴的现代人权和宪法权利,国内外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和主张其缘于一般国际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是一项先国际法后国内法的现代人权。这种主张的依据和逻辑在于1946年颁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序言规定了“享有最高可获致的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分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状况。”;随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正式规定了健康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规定:“人人享有足以维持其本人及家庭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物、住房和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主化建国浪潮中,很多新成立或者新独立的国家,在其新政权建制的宪法中都参考、借鉴和落实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权利规范,健康权因此得到了很多国家宪法的认同表达。换句话说,现代法治和现代权利话语意义上的健康权,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主要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序言和《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为标志,开启了现代健康权法治的艰难征程。在这个时间点出现的健康权,算不上是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尤其是相对于诸如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而言就更是如此。
第三,在内涵上,健康权是一种集自由(freedoms)、权利(entitlements)、平等(equity)、品质(quality)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根据联合国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这一国际性的健康权定义与解释文件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的《第31号人权情况说明书:健康权》这一国际共识性文件的内容和规定,健康权的规范内容体系包括自由(如免受未经同意进行的医疗、免遭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等)、权利(如获得提供人人享有最佳健康平等机会的健康保护体制的权利、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的权利、获得基本药物的权利,甚至包括在国家和社区层面参与健康相关决策的权利等)、平等/非歧视(即所有健康保健服务、物品和设施的提供不得附加任何限制地向所有人提供)以及品质(即所有医疗保健服务、物品和设施必须符合四个原则:可提供(available)、可获取(accessible)、可接受(acceptable)以及质量优良(good quality))。
第四,在外延上,健康权是一种包括身心健康权诸方面的体系性权利。健康权的内涵十分丰富,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健康权既包括身体健康权,也包括精神健康权。当然,身心健康权的表达,并不仅仅只是健康权对于人之为人的两种基础性价值的声明与确认,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宣示健康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抱负,使健康权能够成为一个有价值的法律概念。在身心两种健康权之外,常见的健康权具体表现形式还有环境健康权、职业健康权和公众健康权等。环境健康权主要指向公民可以基于健康权的请求权基础,要求政府保护健康的生活环境,提供适合生存的健康环境(如政府必须提供清洁的水、安全的食品),或者政府应当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如禁止工厂排污);职业健康权则将健康权的内容指向更具体的工作环境,如要求政府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拒绝在有毒的工作环境中从事工作等;而公众健康权则主要存在于公共卫生法治实践之中,如存在于常规公共卫生法中的受健康教育的权利、在紧急公共卫生法治(如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防治等)中的保护健康隐私权利等。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对健康权具体类型的例举并不是基于统一的标准作出的逻辑区分,而仅仅只是基于现象层面的举偶。
二、健康权刑法保护的新时代背景
健康法益成为此次刑事立法背后的重要理念和内在特征,与近年来国家提出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指示论述——等实践背景是分不开的,并受到疫情防控的突发情况所影响。国家对健康理念的转变型塑了健康权治理的行动逻辑,刑法作为保障法及时介入了健康权的保护,体现出独特的时代背景,旨在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独特的治理逻辑。
(一)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健康中国建设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卫生与健康工作受到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2016年8月19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建设健康中国等重大任务作了深刻阐述,明确提出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及大卫生和大健康观念的提出,是我国卫生健康治理工作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对健康问题做出了深入的论述,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总书记对健康的论述体现出了健康的个体面向、集体面向和实践面向,通过健康实现“国富”与“民强”之间的实质融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健康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具体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并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从而迈入了系统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阶段。“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与虚弱,而且是身体的、精神的、道德的和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生的首要财富。”健康中国建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出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护、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5个方面的战略任务。
此次刑事立法集中体现了对完善健康保护和建设健康环境战略的及时回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全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修改药品犯罪直接体现了近几年来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注册制度的改革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关系密切,进而自然成为此次刑事立法所关注的内容。健康环境建设构成此次刑事立法的背景逻辑也同样如此。
(二)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疫情防控
2020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掠全球。新冠疫情肺炎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同时抗疫斗争本身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为此,首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纵览全局、果断决策,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重要价值高度,作为统帅疫情防控的价值追求,成为指导疫情防控的理念抓手。
同时,依法防控成为疫情防控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5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护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并进一步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就立法层面而言,强化公共安全保护,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落实总书记的指示和党中央的部署,及时修订或者组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并制定了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本次刑事立法对公众健康法益的保护,是落实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疫情防控要求之体现,体现出刑法作为保障法所具有的兜底功能。如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对公众健康带来巨大的危险,应当受到刑罚的严惩。同期,我国也对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制定生物安全法,要确保科学的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就需要做好各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规定,实现法律秩序的统一。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契合了疫情防控的新时代背景,构成了健康权刑法保护的实践理性基础。
(三)实现健康保护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科学化
近年来,大健康领域尤其是基础医疗卫生、药品治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治理现代化取得了长效的成绩,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实现现代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目标取向。以药品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例: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新药审批的周期过长,从而严重滞后于人民群众对新药的需求;而审批周期过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成为有些行业的潜规则、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等。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审批监管的效率与权威,另一方面也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新药安全。为此,国家在药品领域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治理改革。
如针对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和药品注册造假的现象,药监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制度改革,让所有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主体开展自我检查,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况,除了取消申请资格之外,申请主体也要受到禁止再申请其他新药的处罚。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药品注册数据造假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此举开启所谓我国历史上最严药品注册和审批制度改革,也被药品领域称之为“药监新政”,引起了国内外强烈的反响。通过这一司法解释的铺垫,本次刑法修正案正式将药品注册数据造假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实现了司法解释的立法化,正式成为刑法典的法定内容,从而实现了药品治理体系的及时更新和现代化目标。其实,这一司法解释自发布以来,一直没有适用的实践案件发生,这也表明通过刑法来治理和打击药品注册数据造假的行为,其威慑作用和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但这次刑事立法依然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文本,除文本表达本身更加科学之外,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药品注册数据造假入刑的法治化,避免司法解释超越权限的嫌疑。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以及环境犯罪领域的立法修改,都体现出健康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价值取向,也意味着健康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得到不断夯实。总之,健康中国建设、疫情防控和健康治理改革,型塑了健康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构成健康法益成为这次刑事立法重要内容和内在特征的时代背景与实践理由。
三、健康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法益更新
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近年来贯彻积极刑事立法观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各国刑法典的修改越来越注重回应刑事政策的需求,通过增设轻罪或者对个别条款的修正,逐步使刑法典的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在此次刑事立法背后,保护公众的健康这一法益成为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并通过增设罪名和修正条款两种方式体现出来。这里通过健康权的具体类型化来描述和总结此次刑法修正案中的健康法益之规范更新,并着重分析此次修正变化及其立法理由。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文本的顺序,此次修正涉及健康法益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种具体的权利类型,即职业健康权、身体健康权、公众健康权以及环境健康权。兹将其详细的规范内容及其变化描述如下。
(一)职业健康法益的保护
职业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职业健康权旨在要求国家履行确保各工作场所和环境安全的义务,将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作为工作的前提条件。而安全是职业健康保护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制度要素,也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权的概念。所谓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雇员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不受职场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从而使其职业安全和健康获得保护的权利体系”。我国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职业健康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并在《刑法》中设计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来为确保职业安全的刑事法治保障。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形势变迁,我国职业安全保护不断出现新的挑战,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甚至出现新的规避法律的情形。
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业健康权这一法益的保护及时作出了新的调整更新,主要体现在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修改(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和新增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5条的内容)。通过新增上述四种情形,使得侵犯和危害职业健康法益的行为受到了刑法规制,这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义务,也明确了有关主体不得侵犯公民职业健康权益的刑法义务。
(二)身体健康法益的保护
身体健康权是健康权的首要规范内涵,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政治德性的第一要义。健康权的法权路径隐含地说明,健康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件“商品”,鉴于健康权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对公民参与民主生活、经济生活和公民生活,乃至从更为广泛意义而言,都是“我们感受福利、安全、舒适和最终幸福”的前提条件。同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我国整个《刑法》中最为重要的法益之一,我国刑法的目的——不管是立法目的还是司法目的——都旨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里的保护人民,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由的权利,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等诸多罪名直接体现了健康法益。此外,打击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管理犯罪等也间接体现出对人体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对健康权保护的立法更新之所在。
具体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对健康法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即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和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也可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罪定罪处罚(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5条和第6条);二是新增生产销售禁药行为,生产、进口和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行为以及药品申请注册造假和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等的入罪(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7条)。这意味着将药品注册造假等正式纳入刑法。这是建立在前期司法解释以及近两三年实践等基础之上,虽然并没有太多相关的案例出现,但实际上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起到了巨大的行业震慑作用;三是新增药品监督管理渎职罪,将药品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监管不作为、违规审批药品等新行为入罪,并完善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条)。
(三)公众健康权的法益保护
公众健康权指向基于公共健康和人类健康的集体维度,强调的是健康权的弥散效应,即超越个体的权利场域而扩散至公共秩序甚至人类秩序领域。不过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公共与健康权之间存在一种可以称之为结构性张力的现象:根据公共卫生法的一般原理,公共与卫生/健康的结合,旨在表达和描述公共卫生所具有的群体性面向,而非基于个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模式,故一般认为,公共卫生法治难以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加以规制和调整。因此,公众健康权会面临权利理论内在的个体主义本质的挑战,从而难以构成一种具备具体可请求的资质。但若将权利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秩序,则无疑公众健康权的概念是成立的。退而求其次,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基础,公众健康权的法益类型无疑也是没有问题的。公众健康权在这里特指公众的身体健康和人类遗传资源、基因等受保护的权利。公共健康秩序和人类资源资源以及人类基因的保护,事关群体的整体健康利益甚至人类的健康命运。公众健康法益也因此与传染病防治、遗传资源保护以及基因编辑的规制等紧密相连。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正,一是修正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并将“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入罪。这一罪名的修正和增加,及时回应了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与规制漏洞,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提供了严密的刑法网络;二是新增了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且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罪名。“人类遗传资源问题不仅仅是生物科技问题,还事关人体健康,涉及伦理道德、公共利益。”这一修改旨在与生物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三是新增了非法编辑基因罪,即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刑罚打击。名噪一时的贺建奎基因编辑事件,及时得到了刑事立法的明确,以回应根据非法行医罪条款处罚贺建奎案的教义学挑战。
(四)环境健康权的法益保护
环境健康权是健康权中的重要内容,与环境权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环境健康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而不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因为“环境健康权”与“环境权”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环境健康权是健康权的一种具体类型,而非环境权。环境健康权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在我国一直受环境刑法的调整,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环境刑法的法律渊源。对环境健康法益的保护,随着近年来环境保护理念的重视和实践的深入,此次刑法修正案也及时做出了回应和调整。
一是修改和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对一些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行为。这一修订使得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模式更为科学,操作性增强。这一罪名也是总结近年来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的经验而及时作出的立法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0条)。这一条修正案将环境污染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以犯罪情节而非实害后果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标准,避免“唯结果论”,不需要等严重后果发生就可以予以重罚。二是增加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这也是与新冠疫情爆发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相衔接的立法安排。三是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的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3条),以实现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衔接和趋同。
通过健康权这一理论的穿透,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背后,体现了对职业健康、身体健康、公众健康以及环境健康四种法益的保护,在立法技术上,既完善了文本的犯罪构成和科学表达,同时也新增了新的犯罪行为入罪(如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等等),从而双管齐下,全方位地推动了刑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在立法理念上,本次刑法修订呈现出协同立法的重要方法,即实现刑法与《药品管理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衔接与协同,以实现整个健康法秩序的统一。
四、健康法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人权意义
此次刑事立法以健康权作为内在的主要线索之一,旨在及时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和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健康治理现代化的双重要求,体现对健康中国、疫情防控和健康体制改革的刑事法治逻辑,为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坚实的刑法保护。此次刑事立法对健康法益的保护,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健康中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更新,有利于坚持和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健康治理领域的实践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论述深刻,我们要学深悟透,更好地用于指导实践,不断开辟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各治理领域的指导,是自觉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和自觉行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健康治理尤其是公共健康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着直接而深入的论述,此次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更新,很好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精神,尤其是推动了特定领域和特定问题的立法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健康领域的直接体现和自觉尝试。在未来健康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仍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做好具体案件的适用工作。
第二,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更新,有利于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全面而坚实的法治保障,尤其是夯实了健康中国建设的司法保护,开启了公民健康权保护的新时代。一直以来,健康领域的治理更多依靠的是公共政策,法律规范尤其是司法对健康领域的规范供给相对不足。一个明显的论证理由在于:我国直到2019年年底才通过了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即《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尊重和保护公民健康权,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但这部法律在形式上属于行政法,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即“保基本”;且其调整的活动主要限于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三项。可以说这部法律只是确定健康保护的基础性、框架性立法,依旧难以满足健康治理对体系性法治保障的需求。此次刑法修正案以健康权为线索贯穿到刑法的相关部分,为健康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科学和丰富的刑事法律保护,对于健康权保护的规范体系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尤其是刑事法律相对于行政法律而言所具有的司法优先介入之特征与功能,可以说是对健康权法治保障的极大弥补,进一步夯实了健康权法治保障的抓手。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在的健康法益保护的线索与规律进行了系统梳理,健康权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在勾连得以大致澄清。健康法益成为最新刑事立法的重要理据和主要关切,得益于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民健康优先的重要论述与指示精神,并与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契合,体现了国家治理与法治变革的内在互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微观问题上的一次良好实践,更是加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一次样板实践。当然,切实通过刑法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的关键还在于未来的刑事司法适用,因此,如何进一步自觉坚持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精神,进一步深化健康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实践,是未来健康权刑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张洪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Abstract:The content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legal benefits of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in the“Amendment(11)to The Criminal Law”accounts for more than one-fifth of this revision.Protecting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effectively becomes an important rule and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behind this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law.The right to health,as a concrete type of social right,depends on the state organs,especially the legislature actively fulfill their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So,the criminal law ensurence working as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right to health is indispensable.The revision of criminal law is related to many aspect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such as the right to physical health,the right to occupational health,the right to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the right to public health.It not only realizes the scientization of legislative technique but also timely updates the normativ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health in criminal law ensurence,reflecting the important discourse and the instructive spirit of President Xi Jinpin which are about the people's health first.It is also a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untr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big health conception and the healthy China construction strategy in recent years.The normative update of the legal benefits of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made by criminal law provides the sufficient legal ensurence to the healthy China construction strategy so it has important governance significance and human rights meaning.
Keywords:The Right to Health;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inal Law;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Healthy China;Criminal Law on Hygiene and Health
(责任编辑 陆海娜)
关键词:健康权 刑法法益 刑法修正案 健康中国 卫生健康刑法
引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内容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涉及总则和分则共计48条内容。笔者发现,在此次刑事立法和文本的修订中,直接涉及公民健康法益保护的条款多达12条,占据了五分之一以上的篇幅,分别是修正案的第3条、第4条的职业健康保护,第5条、第6条、第7条、第45条的身体健康保护,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公众健康保护,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的环境健康保护。此外,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入刑等,间接实现了对不同主体的健康法益保护的功能。可以说,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这次刑事立法背后的重要规律和内在特征之一。
本文拟基于健康权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和评价此次刑事立法和文本修订,旨在通过健康权这一理论工具穿透此次刑法修正的立法逻辑。因此,本文的旨趣乃是一种基于法理学视角的知识评价,而非直接的刑法教义学建构。在行文思路上,文章将首先对健康权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简单的交代,以锁定本文所要讨论的目标;然后以习近平对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健康治理的实践,对此次刑事立法重视健康法益保护的原因展开论证;随后对此次直接涉及健康法益保护的刑事立法与文本修订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以全面了解健康权在此次立法修订中的内容体系及其规范变迁;最后就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刑事法治保障的意义略抒己见,以期为未来有关罪名的刑法教义学建构提供一个法理层面的智识参考,助力前述罪名的司法适用。
一、刑法保护的健康法益:四个权利面向
近年来,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健康权立法实证化安排的促进和推动之下,健康权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讨论逐渐丰富,国内法学界对健康权理论的研究逐渐成为相对丰富和热闹的小领域。诚然,健康权本身就颇具理论争议,对健康权的理论共识尚未达成仍然是健康权理论研究中的普遍共识。健康权以其概念混淆和缺乏有效的规范意涵为显著特征,以至于有学者“揶揄”人们很难再找到一个比健康权更受争议和模糊不清的人权。因此,有必要先对健康权本身的概念及其内涵体系作出应有的澄清。以下将根据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健康权的理论探讨,择捡健康权的四个基本面向来展开论述,以期为理解本文所使用的健康权概念作出应有的限定。
第一,在性质上,健康权是一种相对于自由权而言的社会权。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是宪法基本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的普遍分类法。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说,所谓自由权,既包括传统的三大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也包括据此衍生和发展出来的诸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财产保护、选举自由、信任自由等权利,构成近代宪法的核心主旨和内在灵魂。社会权则是现代宪法的标配,它是指相对于自由消极权利而言的积极权利,意味着赋予公民可以向政府请求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实现对这一权利的救济,如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以及生存权等。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层面,自由权和社会权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两大支柱,又分别通过《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予以明确化。健康权便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因此,在性质上,健康权属于社会权。健康权属于社会权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在保护公民健康权上所负有的义务,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自都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义务,并结合各自的职权职责履行不同的实现健康权义务的内容。
第二,在发展上,健康权是一种先国际后国内的基本人权。健康权作为一项新兴的现代人权和宪法权利,国内外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和主张其缘于一般国际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是一项先国际法后国内法的现代人权。这种主张的依据和逻辑在于1946年颁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序言规定了“享有最高可获致的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分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状况。”;随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正式规定了健康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规定:“人人享有足以维持其本人及家庭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物、住房和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主化建国浪潮中,很多新成立或者新独立的国家,在其新政权建制的宪法中都参考、借鉴和落实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权利规范,健康权因此得到了很多国家宪法的认同表达。换句话说,现代法治和现代权利话语意义上的健康权,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主要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序言和《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为标志,开启了现代健康权法治的艰难征程。在这个时间点出现的健康权,算不上是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尤其是相对于诸如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而言就更是如此。
第三,在内涵上,健康权是一种集自由(freedoms)、权利(entitlements)、平等(equity)、品质(quality)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根据联合国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这一国际性的健康权定义与解释文件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的《第31号人权情况说明书:健康权》这一国际共识性文件的内容和规定,健康权的规范内容体系包括自由(如免受未经同意进行的医疗、免遭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等)、权利(如获得提供人人享有最佳健康平等机会的健康保护体制的权利、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的权利、获得基本药物的权利,甚至包括在国家和社区层面参与健康相关决策的权利等)、平等/非歧视(即所有健康保健服务、物品和设施的提供不得附加任何限制地向所有人提供)以及品质(即所有医疗保健服务、物品和设施必须符合四个原则:可提供(available)、可获取(accessible)、可接受(acceptable)以及质量优良(good quality))。
第四,在外延上,健康权是一种包括身心健康权诸方面的体系性权利。健康权的内涵十分丰富,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健康权既包括身体健康权,也包括精神健康权。当然,身心健康权的表达,并不仅仅只是健康权对于人之为人的两种基础性价值的声明与确认,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宣示健康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抱负,使健康权能够成为一个有价值的法律概念。在身心两种健康权之外,常见的健康权具体表现形式还有环境健康权、职业健康权和公众健康权等。环境健康权主要指向公民可以基于健康权的请求权基础,要求政府保护健康的生活环境,提供适合生存的健康环境(如政府必须提供清洁的水、安全的食品),或者政府应当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如禁止工厂排污);职业健康权则将健康权的内容指向更具体的工作环境,如要求政府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拒绝在有毒的工作环境中从事工作等;而公众健康权则主要存在于公共卫生法治实践之中,如存在于常规公共卫生法中的受健康教育的权利、在紧急公共卫生法治(如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防治等)中的保护健康隐私权利等。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对健康权具体类型的例举并不是基于统一的标准作出的逻辑区分,而仅仅只是基于现象层面的举偶。
二、健康权刑法保护的新时代背景
健康法益成为此次刑事立法背后的重要理念和内在特征,与近年来国家提出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指示论述——等实践背景是分不开的,并受到疫情防控的突发情况所影响。国家对健康理念的转变型塑了健康权治理的行动逻辑,刑法作为保障法及时介入了健康权的保护,体现出独特的时代背景,旨在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独特的治理逻辑。
(一)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健康中国建设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卫生与健康工作受到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2016年8月19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建设健康中国等重大任务作了深刻阐述,明确提出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及大卫生和大健康观念的提出,是我国卫生健康治理工作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对健康问题做出了深入的论述,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总书记对健康的论述体现出了健康的个体面向、集体面向和实践面向,通过健康实现“国富”与“民强”之间的实质融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健康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具体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并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从而迈入了系统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阶段。“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与虚弱,而且是身体的、精神的、道德的和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生的首要财富。”健康中国建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出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护、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5个方面的战略任务。
此次刑事立法集中体现了对完善健康保护和建设健康环境战略的及时回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全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修改药品犯罪直接体现了近几年来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注册制度的改革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关系密切,进而自然成为此次刑事立法所关注的内容。健康环境建设构成此次刑事立法的背景逻辑也同样如此。
(二)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疫情防控
2020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掠全球。新冠疫情肺炎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同时抗疫斗争本身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为此,首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纵览全局、果断决策,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重要价值高度,作为统帅疫情防控的价值追求,成为指导疫情防控的理念抓手。
同时,依法防控成为疫情防控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5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护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并进一步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就立法层面而言,强化公共安全保护,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落实总书记的指示和党中央的部署,及时修订或者组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并制定了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本次刑事立法对公众健康法益的保护,是落实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疫情防控要求之体现,体现出刑法作为保障法所具有的兜底功能。如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对公众健康带来巨大的危险,应当受到刑罚的严惩。同期,我国也对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制定生物安全法,要确保科学的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就需要做好各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规定,实现法律秩序的统一。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契合了疫情防控的新时代背景,构成了健康权刑法保护的实践理性基础。
(三)实现健康保护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科学化
近年来,大健康领域尤其是基础医疗卫生、药品治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治理现代化取得了长效的成绩,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实现现代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目标取向。以药品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例: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新药审批的周期过长,从而严重滞后于人民群众对新药的需求;而审批周期过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成为有些行业的潜规则、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等。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审批监管的效率与权威,另一方面也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新药安全。为此,国家在药品领域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治理改革。
如针对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和药品注册造假的现象,药监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制度改革,让所有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主体开展自我检查,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况,除了取消申请资格之外,申请主体也要受到禁止再申请其他新药的处罚。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药品注册数据造假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此举开启所谓我国历史上最严药品注册和审批制度改革,也被药品领域称之为“药监新政”,引起了国内外强烈的反响。通过这一司法解释的铺垫,本次刑法修正案正式将药品注册数据造假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实现了司法解释的立法化,正式成为刑法典的法定内容,从而实现了药品治理体系的及时更新和现代化目标。其实,这一司法解释自发布以来,一直没有适用的实践案件发生,这也表明通过刑法来治理和打击药品注册数据造假的行为,其威慑作用和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但这次刑事立法依然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文本,除文本表达本身更加科学之外,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药品注册数据造假入刑的法治化,避免司法解释超越权限的嫌疑。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以及环境犯罪领域的立法修改,都体现出健康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价值取向,也意味着健康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得到不断夯实。总之,健康中国建设、疫情防控和健康治理改革,型塑了健康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构成健康法益成为这次刑事立法重要内容和内在特征的时代背景与实践理由。
三、健康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法益更新
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近年来贯彻积极刑事立法观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各国刑法典的修改越来越注重回应刑事政策的需求,通过增设轻罪或者对个别条款的修正,逐步使刑法典的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在此次刑事立法背后,保护公众的健康这一法益成为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并通过增设罪名和修正条款两种方式体现出来。这里通过健康权的具体类型化来描述和总结此次刑法修正案中的健康法益之规范更新,并着重分析此次修正变化及其立法理由。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文本的顺序,此次修正涉及健康法益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种具体的权利类型,即职业健康权、身体健康权、公众健康权以及环境健康权。兹将其详细的规范内容及其变化描述如下。
(一)职业健康法益的保护
职业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职业健康权旨在要求国家履行确保各工作场所和环境安全的义务,将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作为工作的前提条件。而安全是职业健康保护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制度要素,也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权的概念。所谓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雇员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不受职场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从而使其职业安全和健康获得保护的权利体系”。我国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职业健康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并在《刑法》中设计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来为确保职业安全的刑事法治保障。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形势变迁,我国职业安全保护不断出现新的挑战,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甚至出现新的规避法律的情形。
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业健康权这一法益的保护及时作出了新的调整更新,主要体现在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修改(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和新增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5条的内容)。通过新增上述四种情形,使得侵犯和危害职业健康法益的行为受到了刑法规制,这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义务,也明确了有关主体不得侵犯公民职业健康权益的刑法义务。
(二)身体健康法益的保护
身体健康权是健康权的首要规范内涵,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政治德性的第一要义。健康权的法权路径隐含地说明,健康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件“商品”,鉴于健康权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对公民参与民主生活、经济生活和公民生活,乃至从更为广泛意义而言,都是“我们感受福利、安全、舒适和最终幸福”的前提条件。同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我国整个《刑法》中最为重要的法益之一,我国刑法的目的——不管是立法目的还是司法目的——都旨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里的保护人民,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由的权利,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等诸多罪名直接体现了健康法益。此外,打击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管理犯罪等也间接体现出对人体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对健康权保护的立法更新之所在。
具体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对健康法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即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和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也可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罪定罪处罚(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5条和第6条);二是新增生产销售禁药行为,生产、进口和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行为以及药品申请注册造假和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等的入罪(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7条)。这意味着将药品注册造假等正式纳入刑法。这是建立在前期司法解释以及近两三年实践等基础之上,虽然并没有太多相关的案例出现,但实际上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起到了巨大的行业震慑作用;三是新增药品监督管理渎职罪,将药品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监管不作为、违规审批药品等新行为入罪,并完善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条)。
(三)公众健康权的法益保护
公众健康权指向基于公共健康和人类健康的集体维度,强调的是健康权的弥散效应,即超越个体的权利场域而扩散至公共秩序甚至人类秩序领域。不过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公共与健康权之间存在一种可以称之为结构性张力的现象:根据公共卫生法的一般原理,公共与卫生/健康的结合,旨在表达和描述公共卫生所具有的群体性面向,而非基于个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模式,故一般认为,公共卫生法治难以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加以规制和调整。因此,公众健康权会面临权利理论内在的个体主义本质的挑战,从而难以构成一种具备具体可请求的资质。但若将权利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秩序,则无疑公众健康权的概念是成立的。退而求其次,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基础,公众健康权的法益类型无疑也是没有问题的。公众健康权在这里特指公众的身体健康和人类遗传资源、基因等受保护的权利。公共健康秩序和人类资源资源以及人类基因的保护,事关群体的整体健康利益甚至人类的健康命运。公众健康法益也因此与传染病防治、遗传资源保护以及基因编辑的规制等紧密相连。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正,一是修正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并将“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入罪。这一罪名的修正和增加,及时回应了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与规制漏洞,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提供了严密的刑法网络;二是新增了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且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罪名。“人类遗传资源问题不仅仅是生物科技问题,还事关人体健康,涉及伦理道德、公共利益。”这一修改旨在与生物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三是新增了非法编辑基因罪,即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刑罚打击。名噪一时的贺建奎基因编辑事件,及时得到了刑事立法的明确,以回应根据非法行医罪条款处罚贺建奎案的教义学挑战。
(四)环境健康权的法益保护
环境健康权是健康权中的重要内容,与环境权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环境健康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而不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因为“环境健康权”与“环境权”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环境健康权是健康权的一种具体类型,而非环境权。环境健康权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在我国一直受环境刑法的调整,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环境刑法的法律渊源。对环境健康法益的保护,随着近年来环境保护理念的重视和实践的深入,此次刑法修正案也及时做出了回应和调整。
一是修改和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对一些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行为。这一修订使得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模式更为科学,操作性增强。这一罪名也是总结近年来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的经验而及时作出的立法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0条)。这一条修正案将环境污染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以犯罪情节而非实害后果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标准,避免“唯结果论”,不需要等严重后果发生就可以予以重罚。二是增加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这也是与新冠疫情爆发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相衔接的立法安排。三是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的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3条),以实现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衔接和趋同。
通过健康权这一理论的穿透,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背后,体现了对职业健康、身体健康、公众健康以及环境健康四种法益的保护,在立法技术上,既完善了文本的犯罪构成和科学表达,同时也新增了新的犯罪行为入罪(如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等等),从而双管齐下,全方位地推动了刑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在立法理念上,本次刑法修订呈现出协同立法的重要方法,即实现刑法与《药品管理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衔接与协同,以实现整个健康法秩序的统一。
四、健康法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人权意义
此次刑事立法以健康权作为内在的主要线索之一,旨在及时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和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健康治理现代化的双重要求,体现对健康中国、疫情防控和健康体制改革的刑事法治逻辑,为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坚实的刑法保护。此次刑事立法对健康法益的保护,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健康中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更新,有利于坚持和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健康治理领域的实践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论述深刻,我们要学深悟透,更好地用于指导实践,不断开辟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各治理领域的指导,是自觉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和自觉行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健康治理尤其是公共健康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着直接而深入的论述,此次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更新,很好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精神,尤其是推动了特定领域和特定问题的立法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健康领域的直接体现和自觉尝试。在未来健康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仍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做好具体案件的适用工作。
第二,健康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更新,有利于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全面而坚实的法治保障,尤其是夯实了健康中国建设的司法保护,开启了公民健康权保护的新时代。一直以来,健康领域的治理更多依靠的是公共政策,法律规范尤其是司法对健康领域的规范供给相对不足。一个明显的论证理由在于:我国直到2019年年底才通过了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即《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尊重和保护公民健康权,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但这部法律在形式上属于行政法,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即“保基本”;且其调整的活动主要限于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三项。可以说这部法律只是确定健康保护的基础性、框架性立法,依旧难以满足健康治理对体系性法治保障的需求。此次刑法修正案以健康权为线索贯穿到刑法的相关部分,为健康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科学和丰富的刑事法律保护,对于健康权保护的规范体系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尤其是刑事法律相对于行政法律而言所具有的司法优先介入之特征与功能,可以说是对健康权法治保障的极大弥补,进一步夯实了健康权法治保障的抓手。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在的健康法益保护的线索与规律进行了系统梳理,健康权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在勾连得以大致澄清。健康法益成为最新刑事立法的重要理据和主要关切,得益于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民健康优先的重要论述与指示精神,并与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契合,体现了国家治理与法治变革的内在互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微观问题上的一次良好实践,更是加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一次样板实践。当然,切实通过刑法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的关键还在于未来的刑事司法适用,因此,如何进一步自觉坚持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精神,进一步深化健康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实践,是未来健康权刑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张洪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Abstract:The content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legal benefits of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in the“Amendment(11)to The Criminal Law”accounts for more than one-fifth of this revision.Protecting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effectively becomes an important rule and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behind this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law.The right to health,as a concrete type of social right,depends on the state organs,especially the legislature actively fulfill their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So,the criminal law ensurence working as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right to health is indispensable.The revision of criminal law is related to many aspect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such as the right to physical health,the right to occupational health,the right to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the right to public health.It not only realizes the scientization of legislative technique but also timely updates the normativ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health in criminal law ensurence,reflecting the important discourse and the instructive spirit of President Xi Jinpin which are about the people's health first.It is also a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untr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big health conception and the healthy China construction strategy in recent years.The normative update of the legal benefits of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made by criminal law provides the sufficient legal ensurence to the healthy China construction strategy so it has important governance significance and human rights meaning.
Keywords:The Right to Health;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inal Law;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Healthy China;Criminal Law on Hygiene and Health
(责任编辑 陆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