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理解并证成“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权主体话语性质的基础在于,以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为根本依据,阐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和理论中的“人民”概念。虽然在革命语境中,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具有浓厚的阶级性特征;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则是在“人的解放”之“人”的意义中阐发“人民”概念的。基于“人的解放”之“人”的主体性特征,“人民”概念既是一个表述现实社会有机体的概念,也是表达个人之社会成员身份的概念。此概念是外延广泛的纳入性概念,并以“普通劳动者”为语义重心;从终极意义上讲,“人民”是作为“创造者”的主体概念。因此,将“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为人权主体话语,以“人民”概念表述人权主体,既是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内在逻辑要求,也符合人权话语的本质。其可以更全面表述人权主体的广泛性,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各项诉求;可以更加突出人权的价值取向和实践保障要求;且更有利于实现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同时,这一话语也可以集中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人权主张和实践,进而作为作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基础话语。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人权主体 人权话语 马克思主义
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充分展现我国人权成就和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必须加快建构一套与中国自身人权实践相匹配的人权话语体系。人权的根本精神在于,确证并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权话语体系乃是人权观念的反映,而不同的人权观念,则会因其对于“人”这一主体的不同理解,而在人权的性质、内容、实现方式等诸多问题上做出不同的理解。因此,建构人权话语体系的基本要求便是,基于科学的人权主体观,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人权主体话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基础。在其中,“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突显出强烈的人权意蕴。2019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表述为中国人权理念。可见,对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而言,深刻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以人民为中心”,直接地表述了一个可能的人权主体概念即“人民”,因而,这一话语或许可被建构为一种人权主体话语。然而,在旧有理解中,人民,或是被作为一个集体,而与个体主义人权主体观难以兼容;或是被限定在“人民主权”的语境中,作为抽象的主权者,而非具体的权利享有者。因此,准确界定“人民”概念,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对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而言,可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课题。
一、“人民”概念的思想渊源及其争论
(一)“人民”概念的思想渊源
概念是话语的载体,确证话语的基础在于概念的明晰。因此,建构并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应该在何种意义上“人民”的概念?若要科学界定“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中的“人民”概念,并将其证成为用以表述人权主体话语的概念,则必须对围绕着这一概念所展开的多项争论进行回应,这些争论正蕴涵于下述三端对当代中国政法语境有重要影响的、关于“人民”概念的思想传统中。
第一,中国古代“民本”传统的“民”概念。一般认为,民本思想最早见于《尚书》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经由历代发展,周初的“保民”思想逐步演化为儒家重民、富民、教民的民本思想,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成分。在历史发展中,民本思想传统中的“民”具有如下三层意义。其一,与“神”相对的“民”。民本思想萌芽于殷周交替之际统治正当性观念由神本向民本的转变。不同于夏商的“天命神授”观念,周人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认为“保民”是“德”的重要要求,并强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种“敬天保民”的思想,在与神本相对的意义上,可以反映出,中国民本思想在其萌芽之初便初步具备了人权之“人本”观念的要素。其二,与君、臣(官)相对的“民”。经过神本向民本的转化,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更多地是在君与民的关系中阐发的,最为著名的表述便是孟子所言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说文解字》称:“民,众萌也,言萌而无识。”同时,在典籍和日常话语中,“民”也往往与“庶人”“黔首”等表低贱、附属地位的词相关。可见,“民”是一个代表社会等级的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由“君、臣(官)、民”构成的等级体系中,“民”乃是社会最底层的普通百姓阶层。其三,民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无论是“敬天保民”这种在“神—人”关系中阐发的民本思想,还是“民贵君轻”这种在“君—民”关系中阐发的民本思想,都是强调“民”作为抽象整体的价值。一方面,“敬天保民”是在某种政治神学意义上,将“民”作为与带有神秘色彩的“天”相关的抽象概念,使得“民”成为一种制约君权的力量。另一方面,“民贵君轻”强调君对民的敬畏,其前提在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思想精英阶层认识到,民乃是包括所有普罗大众在内的、由数量庞大的庶民所构成的集体,“夫民者,大族也,民不可不畏也,故夫民者多力而不可敌也。”因此,虽然“民”中的每一个个体是卑微的,但是当“民”作为一个抽象整体时,便赋予了“民无不为本”以前提。
第二,西方启蒙传统影响下的“人民”概念。在19世纪中叶以来的“西学东渐”浪潮下,中国的进步知识精英,开始译介、吸纳西方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理论,中国近现代“人民”概念的理论基础直接发端于此。形成于启蒙运动的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其批判矛头直接指向神权政治和君权专制,正是现代人权话语的基础。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论传统,偏重于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强调个人及其自然权利的天然性,个人无论从逻辑还是价值上皆优先于共同体。因此,在这个语境中的“人民”,其本质是每一个个体的集合,而非取代个体存在的整体。不同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则以“公意”概念为基础,更加偏重于强调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整体,“社会契约使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其结合者,他们集体地成为人民”。清末民初的进步知识分子吸纳上述西方观念,重释了“民”或“人民”概念,并表现为两个重要的趋势特征。其一,在民权和民主的观念下阐发“人民”,从与君相对的“民”概念发展为囊括全体国民在内的“人民”概念。郑观应和王韬的“君民共主”思想是民权主张的最初表达,但在此时,“民”依旧被作为与“君”相对的概念。早期维新派在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强调“兴民权”,也仅将“民权”作为与“君权”对等的概念。不过,随着启蒙思想的深入传播,中国近代民权和民主思想最终发展出限制和反对君主专制的目的,这与古代传统以维护君主专制为目的的“民本”思想有质的差异。“人民”的主流表述,逐步由与“君”相对的“民”转变为与建立新型民族国家相关的“国民”,用以指称人在公共领域的身份。如梁启超所说:“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辱,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则更加彻底地在全体国民共有、共治、共享的角度使用人民概念。“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照这样的说法,人民对于国家不只是共产,一切事权都要共的。”其二,从作为“群”的“民”中发掘“人”的个体价值。在传统民本思想的思维惯性和救亡图存的现实压力下,近代中国的进步知识分子更愿意选取卢梭式的、强调整体的人民主权观念,而非洛克式的强调个人自由的自然权利论。早期改良派对于“民”的表达,并未在根本上超越古代传统的“民”概念,这不仅表现为将其作为与“君”相对的概念,还在于其依旧被视作一个表达抽象集体而忽略个体存在的概念。但是,自由主义传统的个人观念依旧在20世纪初进入中国社会主流话语中。据金观涛、刘青峰的考证,“个人”从1903年开始成为广泛使用的政治用语,并在1915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开始获得了高度正面的评价。新文化运动从反抗传统对个人的束缚出发,弘扬个体创造与自由,实现了中国思想从表达集体之“民”向表达个体之“人”的转变。在这一时期,与中国古代“民本”传统和卢梭式人民主权传统密切相关的“民权”话语也开始让位于张扬个人之主体性的“人权”话语。然而,在救亡图存的强大现实压力面前,五四运动最终还是回到“救亡压倒启蒙”的趋势之中,个人自由与“人权”在根本上依旧被作为实现“救国”这一集体目的的工具。
第三,近代以来中国革命传统的“人民”概念。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就其最直接的表述来看,具有浓厚的阶级意识,这种从“阶级”的角度对人民概念的理解,对于近代以降中国革命传统中的“人民”概念具有最为直接和深刻的影响。从“人的现实性”出发,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并非观念拟制的抽象集体,而是用以称谓具有现实的共同利益与处境的社会阶层。如《哲学的贫困》中提到:“土地所有者阶级和劳动者阶级,即封建主和人民衰落了,资本家阶级,资产者阶级则相应地上升了。”从互文关系来看,“人民”乃是指“劳动者阶级”。又如,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明确地将作为“劳动者阶级”的无产阶级、农民和小资产者称为“真实的人民”。可见,被称为“人民”的劳动者阶级正是与社会生产力联系最为密切的生产者集体。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基础上,列宁则从苏俄革命实践出发,更进一步将人民定性为“被剥削劳动者”,并强调人民是包含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在内的全部权力的主体。同时,列宁还从阶级对立的角度,对“人民”的外延进行反向筛选,将作为压迫者的资产阶级排除在人民的范畴之外。由此,人民的阶级属性得到了更加明确的强调,此种理解也对中国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传统中,“人民”概念表现为如下特征。一是以阶级属性界定人民的范围。正如陈端洪教授在其对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研究中指出,在此时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阶级化的,是一个以无产阶级为核心的由若干阶级构成的混合主体”。不过,人民所包含的阶级范畴也随着情势而有动态调整。在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人民至少包含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则增加了“从反动阶级中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人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但是,受“左”的错误影响,在1957年反右扩大化至“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阶级范围则缩小为工人和农民两个劳动阶级。二是强调“人民”与“非人民”的区分。从阶级属性定义“人民”,其必然的逻辑结果是,一部分“国民”被从“人民”的范畴中排除。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指出,“人民”不同于“国民”,“人民”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非人民”的“国民”则是有待改造为“人民”对象,在改造完成前,他们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强调“人民”与“非人民”的区分,在更大程度上依据于革命话语的“敌我矛盾”范式,“人民”与“非人民”的二分在更多情况下被表述为“人民”和“敌人”的二分,如:“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三是偏重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使用“人民”概念。在新中国的四部正式宪法、宪法性文件及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等权威文件中,“人民”概念更多地是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相关,最为常见的表述便是“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人民”概念的内在争论
经由上述三端传统之比较,便可发现其中所蕴含的关于“人民”概念的四项重要争论。本文解析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概念,并论证“人民”作为人权主体话语,正是以回应这些争论为基本思路。
其一,“人民”是一种抽象拟制,还是一种“自然现实”?无论是中国古代民本传统之“民”,还是西方人民主权论之“人民”都是对由个体所组成的整体进行抽象拟制的结果,并且在这种拟制中有意地消解了个体的殊多性。而革命传统则将人民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集团。个人毋庸置疑是自然的现实存在,那么,由个人所结合而成的“人民”是否也是现实且直接地存在着的呢?如果人民仅仅是一个抽象拟制的概念,那么,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似乎仅仅具有价值宣告层面上的意义,而难以作为对于现实权利主体的表达。因此,证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性质,则首先需要阐释或建构“人民”概念的现实性。
其二,如何处理作为集体的“人民”与作为个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在民本思想传统、人民主权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革命传统中,“人民”都被作为一个集体概念。而西方自然权利论传统则突出强调“人”的个体存在及价值,将人民视作只是各个人联合的一种外观,也正是在此种理解下,启蒙人权理论对于集体人权持怀疑态度。这一问题直接地关于当前人权主体理论中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关系的争论。这也是阐释“以人民为中心”人权主体话语必须直面的问题,即把人民作为人权主体,是否意味着在“个人”这一人权主体之外,构建出一种与之相对的集体主体?对于这一问题,或许还涉及一个更加底层的问题需要解决,即“人民”概念是否仅仅是一个用以表达集体的概念。换句话说,“人民”这一概念是否还具有别种含义,并且在这种含义上,人民与个人并不会形成对立关系。
其三,如何在作为纳入性概念的人民与作为排除性概念的人民之间进行平衡?阿甘本曾提出,“人民”既是一个纳入性概念,全体人作为一个政治体而没有剩余;又是一个排除性概念,是完全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人。人民主权传统通过对人民整体的抽象拟制,从纳入性概念的角度界定“人民”,但是,抽象的“人民”并没有被现实地视为人权的主体。中国古代民本传统中“民”的概念则与作为排除性概念的“人民”直接吻合,而革命传统下的“人民”则是一种反向排除,即将作为“非人民”或“敌人”的剥削者排除出政治主体之外。将人民作为一种排除性概念,虽然可以用某种具体标准去划定人民的现实范围,但是,在此意义上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则难以与“人之为人所应有权利”这一人权本质相适配,也难以体现人权主体应有的普遍性。因此,证成“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权主体话语性质,还需要处理的问题便是,如何妥善处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的阶级性界定?
其四,如何衔接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古代民本思想并没有权利的意蕴,只是强调数量庞大的“民”是治国者必须忌惮的现实力量;而西方的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也存在着一个矛盾,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处于分离的状态;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传统也更多地是从“权力”的角度阐发“人民”概念。如果人民不能由政治权力主体过渡到权利主体而存在,那么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极易沦为空洞的政治言辞。因此,证成“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权主体话语性质,必须论证的是,“人民”不仅是一个表达政治权力主体的概念,亦可作为表达权利主体的概念,而这一论证则是本文证成的重要目标。
简言之,本文的论证的一条重要思路正是:通过着重回应此四项争论以阐释“人民”概念,并根据所阐释的“人民”概念证成这一概念可以用于表达人权主体。
二、“人民”概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体观
人权的主体必然是“人”,各类人权主体话语只是以不同的概念对“人”进行转述,做出这种转述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主体观,即如何描述作为人权主体之人的形象。因此,理解作为人权主体话语之载体的“人民”概念,其前提是,这一概念乃是对“人”的概念的话语转述,更是“人”的概念的集中表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最为深刻和根本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理念、人权主体和人民观念的科学论述,正是证成并阐释“以人民为中心”人权主体话语的根本理论依据。前述关于人民概念的争论,正可以在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和“人的形象”学说中得到解答。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中,尤其是马克思的经典论著中,作为明确的概念而直接呈现的“人权”,乃是指向启蒙人权理论及其支撑的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人权制度中的“人权”。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将“人权”作为“社会事实”,而非“应然理想”。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及其理论体系中,还存在一个根本的人权理念,即“人的解放”,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在“应然理想”层面上对人权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人民”概念的理解,除了阶级性之外,还有更加深刻、更加贴近人权精神的面相,这一面相正存在于“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理念之中。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阐述“人的解放”之“人的形象”时,有一处提及“人民”概念的段落尤其值得注意,即:“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一个从属的存在物。但是,如果我不仅靠别人维持我的生活,而且别人还创造了我的生活,别人还是我的生活的泉源,那么,我就完全靠别人的恩典为生;如果我的生活不是我自己的创造,那么我的生活就必定在我之外有这样一个根源。所以,创造[schpfung]是一个很难从人民意识中排除的观念。”
上述段落正是马克思以形象的话语阐述“人”的最根本形象——“创造者”。这一段落也建立起了马克思的“人的解放”“人的形象”话语与其人民话语之间的关键连接。从互文关系可见,马克思在最根本的意图上,正是从“人的解放”之“人”的角度去言说“人民”概念,这意味着,马克思的“人民”概念是在其“人”的概念统摄之下而得以阐述的,理解“以人民为中心”话语,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这一根本语境。马克思基于“人的解放”所描述的“人的形象”,具有三重特质——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人的解放”之“人”的根本形象及其主体性的根本规定性在于,能够进行“自由而有意识的活动”即创造性劳动,而非利用单纯的谋生活动而实现片面的自我保存,并在创造性劳动中,人得以创造出自身的各项属性,以及人与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从而以“创造者”的身份成为自身以及各项关系的主人。所谓“现实性”是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突破了本质主义的桎梏,拒斥对人的各种外在的、抽象规定,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认识人,将人作为由自身所创造的各项现实社会关系的“定在”。所谓“社会性”是指,将人视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将共同体成员身份作为人的根本身份,主张社会的有机联合,并强调人的创造性和现实性皆以其社会性为基础。
当然,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的形象”阐述,存在着一个语境问题。马克思立足于“人的解放”语境论述的“人的形象”具有一种“人性之未来”的特征。但是,马克思在以“创造性”“无本质”“社会性”描绘“人性之未来”的同时,也正以此为尺度批判了启蒙人权话语对于现实人性的误判,其关键在于,启蒙人权话语过度放大了现实人性的一个局部,并将这一局部的、暂时的人性状态僭称为人性的永恒状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所阐述的“人的形象”不仅是人性的应然,更是对人的现实形象的再次祛魅。需知,“现实的个人”正是马克思用以描述“人的形象”的关键概念,其创造能力和社会属性只是在现实的市民社会条件下遭到了异化现象的暂时遮蔽,启蒙人权话语塑造的“人的形象”虽然被批判为人性的异化表达,但其本身也是人性历史流变的一个阶段。因此,马克思主义在“人的解放”语境中构建的“人的形象”,亦是在现实人性的基础上,以更加宏大的眼界,阐释了人之为人更加整全、本真的形象。理解这一语境问题,也有助于再次重申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理解方式。正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中“人的形象”可以实现“现实”和“未来”两个维度的沟通,这也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即便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强调了“人民”的阶级性,也并没有拘泥于此。对于现实中的“人民”,也应基于“人的解放”之“人”的根本属性,去理解其更加深刻、更具本真的属性,从而才可以实现“人民”概念与“人权主体”进行对接。
三、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概念:五个层次
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必须具备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的形象”的三重特质——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基于这样的理解,便可以回应前述关于“人民”概念的争议,从而理解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概念,而这样的认识同样可以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话语中得到印证。
(一)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现实的社会有机体
“人民”,就其最基本含义而言,是指由一个个具体个人结合而成的集体。如果仅仅将“人民”理解为由各个具体个人简单相加,那么,“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拟制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人民”这一集体乃是现实而有机的,而非抽象拟制的集合概念。从“现实性”的角度去看待“人”,是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的重要要求。在唯物史观中,“现实的个人”或“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正被确立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体观,不仅坚持“个人”的现实性,更肯定作为集体的“人民”的现实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是在“社会性”的角度去言说“现实性”的,强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各个人在其相互交往而形成的且不断流变着的社会关系中确认自己与他人的存在方式,正是人之现实性的根本体现。在“现实的个人”之间,客观存在着将他们联系成为一个现实整体的现实纽带,他们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必然形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实联系。正是这样的现实具体的纽带,将“现实的个人”现实地联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因此,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也必然应是现实的有机体。这种关于人民现实性的理解,也充分地体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每个人都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都有内心的冲突和忧伤。”毫无疑问,这一论述正是从人的现实具体性的角度表述了“人民”概念。因此,“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中的“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并非对个人集合的抽象概括,而是指作为实体存在的社会有机体,是具有公共生活精神的个人的现实有机结合。同时,这也意味着,作为集体的人民不能脱离现实具体的个人,更不能与现实个人相互对立。
(二)作为属性概念的“人民”:个人的社会成员身份
一个表述主体的概念,不仅可以用于表述“某一类主体”,也可以用于表述主体的“某一种身份”。因此,“人民”概念并非单纯是指与个人相并立的集体主体,也可用以描述个人的某种身份或存在状态。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和“共同体成员”(公民)两个概念分析了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人权制度下的人权主体。结合该文语境,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和“共同体成员”(公民),所表述的并非两类对立的人权主体,而是人的两种身份。马克思所批判的是,启蒙人权话语片面地从“私人”身份理解个人,从而将孤立的个人作为人权主体。在他看来,原子式个人的利己主义生活,在根本上体现了作为异己力量的物质力量对人性的支配和扭曲。马克思主义认为,人虽然直接地作为个人而存在,但并非“孤立的原子”,而应当是生活在存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的社会成员。马克思对于“人的解放”的最初构想,正是要消除现实的私人与抽象的公民之间的分裂,使“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可见,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成员”(私人)的批判,并非否认“个人”作为人权主体的资格,而是在于强调并恢复个人的生活本质和社会成员身份,实现人的现实的社会性。
作为由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概念所统摄的“人民”概念,也必然应表达人的现实的社会性。“人民”概念,正是因其表述了个人联合之有机集体,指向个人与集体的现实、有机统一,故而,可以作为一个表述人的属性的概念,其含义正是人的社会性身份。或者说,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有机结合的纽带。在这个意义上,将人民作为主体,并非将其作为一个与个人决然对立的集体主体,而是对个人这一主体的社会成员身份的强调。
(三)由排除性向纳入性转化的“人民”概念
毋庸置疑,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要方法,阶级的存在亦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所揭示的客观现实。从阶级身份的角度理解人民概念,必然意味着人民是一个排除性概念,“非人民”将被排除出作为主体的人民之外。但是,对于“人的解放”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宏旨和人权理念而言,揭示阶级存在和阶级斗争的客观现实,是用以揭露现实社会之所以尚未达到“人的解放”的弊病,以及阐发实现“人的解放”的必经路径。《共产党宣言》在论述实现了“人的解放”之“自由人的联合体”时,正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根本意图,绝非巩固阶级对立,更非片面地用一个阶级取代另一个阶级的人权主体地位,而是为了在事实和观念上消灭阶级,从而实现每一个人乃至全人类的解放。因此,人民的阶级性只是一个历史过程性的存在,而在“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目标的意义上,能够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其恰恰应具备广泛性和纳入性。
就中国的实践而言,从阶级的角度将“人民”作为一个与“非人民”或“敌人”相对的排除性概念,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时期的革命语境下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改革”和“建设”取代了“革命”,成为中国政法话语的基本语境,“人民”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其排除性特质逐步褪去,纳入性特质愈发凸显。1982年宪法序言中将“人民”的范围规定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1983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中“人民”的外延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0年《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在中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延续着这一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概念的纳入性特质也更加明显。2018年修宪后,宪法序言中“人民”的范畴再次扩充,达到了迄今为止最广泛的程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由此可见,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概念外延上,“人民”不仅与“国民”“公民”趋同,甚至是超越了后者。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话语中,也非常直观地凸显了人民的广泛性,“人民”往往是在全国、全社会、全民族的含义上被表述为“13亿中国人民”。“人民”的概念,就其根本功能而言,旨在实现各社会成员的最广泛联合与团结,“以人民为中心”强调的正是,关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根本福祉,实现每一个人的正当权益。可见,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皆说明了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法话语中,“人民”的“阶级性”和排除性逐渐淡化,其广泛性和纳入性不断得到加强。
(四)“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
“人民”概念的广泛性和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决定了,“人民”必然是由多种社会群体或阶层组成的整体。因此,强调人民外延的广泛性,并非取消马克思主义关于将劳动者作为人民的科学论断。调和这种冲突的思路在于,将“人民”作为一个具有广泛性的纳入性概念之时,强调这一概念存在着明确的语义重心,即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这一论断也表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人民”概念在承认其组成要素(即各阶层、各个体)利益多样性的基础上,偏重于强调其中的核心要素即“最广大人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言辞中,“人民”概念也更多地与“群众”或“老百姓”连用并构成互文关系,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所要求的“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等,也表明了“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正是处于经济社会结构中相对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当然,必须再次强调,“人民”与“老百姓”“群众”的互文关系,绝非简单的全等同义关系,而只是标明了“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并没有将其他阶层作为“非人民”而排除。
(五)作为“创造者”的“人民”概念
“创造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构建“人的形象”并证成人的主体性的最根本要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社会性”和“现实性”的论述,最终都指向阐释和证成人作为“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同时,作为主体性之根本的“创造性”,不仅意味着对于外部世界的创造,更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对于自身存在状态的创造。因此,这种创造性最根本的体现便是“全面自由发展”,这也正是作为人权理念的“人的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唯物史观强调了,人民是历史的主体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正是对唯物史观人民立场的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为人民干事创业,依靠人民干事创业。”因此,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其主体地位应体现在“创造性”上,这种“创造者”地位也必须是现实地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这意味着,作为“创造者”的“人民”,不能仅仅被抽象地作为“主权者”,单纯地用以宣告政治国家的正当性,而必须现实地将其作为包括人权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根本获利者,更要将其作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现实参与者、能动创造者和根本依靠力量,并将实现“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全体人民的最根本诉求。
四、作为人权主体话语的“以人民为中心”:四种理据
立足于上述关于“人民”概念的理解,便可以从该概念与人权话语本质的吻合度、该概念的自身逻辑要求以及其与人权实践的适配性等多个角度证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
(一)基于人权话语之本质的论证
人权话语乃是对人权观念的呈现和表达。而这样的表达,则必须以概念作为基本的载体。因此,人权话语的形成,必然伴随着对于人权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阐释。
就人权观念而言,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与良善生活的关怀,实乃横亘古今思想之大问。对于这一问题,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这些不同的表达方式也导致了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存在着不同的方案。这意味着,在观念层面上,人权的主体当然是“人”;但同时也意味着,抽象的“人”必然会因关于“人的形象”的不同观念而被转述为不同的主体概念。若要将应然且抽象的人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必然需将对“人”这一主体概念转化为更加具象化的概念。因此,不同的人权主体话语只是用不同的方式去言说人的形象,既有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有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的人,也有个人联合而成的集体,还有因其特定生存状况而成为人权之特定关怀对象的特定群体。启蒙人权话语不过是以“个人”概念转述“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概念的解析表明,这一“个人”概念看似抽象,实则被置入了市民或资产者的现实属性,由此,启蒙人权理论才得以在此主体观之下,构造出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权内容。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在表述人权主体问题时,也有理由超越启蒙人权主体观的桎梏,基于自身的理解,以偏重于“现实有机集体”或“个人的集体成员身份”的“人民”概念转述“人”。
“人权”是一个多位阶的概念,人权主体概念亦是如此,下位概念必然应受到上位概念的统摄。表述人权主体的最高位阶概念乃是“人”,在其所派生而出的各个下位概念中,越能贴近“人”之根本规定性的,便越具有正当性。“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人权理念,这种理念通过在根本上重塑“人的形象”即人权主体,实现了对启蒙的超越。因此,基于“人的解放”之人的角度所构建的“人民”概念,便能够作为表述人权主体话语的概念。
“人权”概念,是人基于对自身存在方式、自身与世界之关系的理解的必然产物。“人”的概念在形式上是抽象,但是,人本身是现实而具体的,其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也是多样的、具体的,因此,“人权”概念所表达的观念,理应是对“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之方方面面的全面、根本关怀。人权的现实性,必然意味着其生成、发展和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人民”概念,正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现实性之强调的基础之上,从“现实的人”的角度来认识人本身,是对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有机体的表述。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正是强调人权的社会本质。
并且,人权话语,究其产生的基本语境而言,乃是弱者面对强者的话语武器,人权关怀的首要主体和对象,最直接的正是在社会关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人群。马克思在表述“人的解放”这一“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之理念时,正明确指出,其直接反对的正是“使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这也正反映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更加侧重于对于弱者之人权的关怀。因此,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有助于破除由启蒙人权话语构造的“个人主义迷信”,进一步地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等更加根本的角度理解人权,其旨在全面关怀人在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中各方面的具体诉求,这些诉求既包含纯粹的个人生活诉求,也应将个人的集体生活诉求、个人所结成之有机整体的诉求、每个个人的共同诉求涵盖在内。同时,又可以在此种全面性的关怀之中,更加关注居于社会弱势地位群体的人权诉求。
(二)基于“人民”概念之内在逻辑的论证
如果仅仅在“主权者”的意义上抽象地言说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依旧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因此,只有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才能使“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落到实处。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而构造的“人民”概念,必然要求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其中,“人民根本利益”“人民合法权益”正直接体现出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的理解。
首先,就人民的现实性和社会性而言,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无论是将人民作为现实的集体,还是作为个人的社会属性,都必然会提出特定、具体的诉求和需要,这些需要正是由各个人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共同的诉求与愿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这一共同诉求与愿景,被表述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此“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并非是对各个人纯粹个体化的生活愿景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集体性和社会性的,如“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必然需要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才能落到实处。
其次,就人民的广泛性及其语义重心而言,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当代中国的“人民”外延的广泛性提升,是在承认人民内部分层的基础上而实现的,因此,人民的广泛性也必然意味着其各个构成阶层的不同的、具体权利诉求。而“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即人民的主体部分,始终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这意味着,“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福祉进行全面关怀的同时,应更偏重于对“普通劳动者”人权诉求的尊重和重视。
再次,就人民的创造性而言,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具有实践的保障性。人民的创造性,及其在各项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必然要求人民现实地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现实地分享其创造成果。权利,正是对行为和利益之正当性的确认。这一方面在于,要承认并发挥人民在人权事业中的真正地成为根本依靠力量,就必须通过保障人民广泛享有政治权利,保障其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事业的权利,使抽象的“主权者”转化为具体的“政治权利享有者”,由此才得以在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在于,人民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创造者,也就必然要求人权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以防止出现创造物脱离创造者的异化,这需要以权利的方式确认并保障人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各项基本权益。这也进一步要求国家在履行人权义务时,通过积极地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以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利,为全体人民在各个领域中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三)基于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之统一的论证
以“人民”表述人权主体,有助于超越个体与集体的抽象对立,并实现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在启蒙人权话语中,由于片面地关注个人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在国家政权组织与共同体、集体之间直接划上了全等号,从而构造出个人与集体相互对峙的二元结构。然而,在人权主体的问题上,若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实际上便落入一个话语陷阱。人权,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每个个人的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共同体生活。人从来就不是单纯地以个人的方式生活的,人类的社会关系背后总是存在着某种整体性的群体纽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是非常强调,只有在“人的社会”中,现实的个人才得以获得并彼此承认其主体性,将自己的自由作为他人自由实现的前提,“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如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既是共同体生活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每一个人的人权实现的条件。也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更好。”
马克思主义在强调社会和集体的同时,并非是抽象设定一个集体人格用以吞没个人。马克思曾特别强调:“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历史唯物主义对“现实个人”以及作为“现实个人”交往产物之社会的强调,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肯定和强调。
肯定并强调了个人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与其所批判的启蒙人权主体观的根本差别,并不是否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而是马克思主义所承认的个人,乃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与共同体有机结合的个人。因此,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虽然是人权的两种形态,但二者不应处于互斥的关系之中。无论个体人权还是集体人权都应指向“现实的个人”这一主体,“集体人权”之“集体”应被理解为“个人的集体成员身份”或“个人的共同生活需求”,而并非一个与个人相对峙的抽象主体。
前述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阐释已表明,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并非是要确立一种与个人对立的人权主体,更不是否认个人的人权主体地位。一方面,人民作为集体概念时,其建立在各个人的现实、有机整合之上,作为集体的人民不能与现实个人相互对立。另一方面,人民作为属性概念时,其描述的正是个人的现实状态和存在方式。因此,这一概念能够作为个人与共同体结合的重要纽带。“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承认个人的具体利益存在差别,并强调人民的利益与每一个人的利益紧密相连,从而能够更好地解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关系,而不会将它们简单地对立起来。“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正是在承认个人人权正当性的同时,又超越片面的个人主义人权观,从社会有机集体和个人社会本性的角度去理解集体人权并承认集体人权的正当性,从而可以超越“个人与集体”之非此即彼选择的思维桎梏。
(四)基于表述中国人权主张、增进话语传播度的论证
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集中地表达中国的人权主张。首先,将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必然要求人权道路的选择应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实际需要和生活条件出发,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人权发展道路和保障模式。其次,“以人民为中心”集中表达了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上的中国主张和中国成就。我国一贯坚持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充分保障生存权、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发展权,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最为突出成就在于,中国人民的民生状况显著改善,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发展权实现水平持续提高。如减贫取得决定性进展、就业状况持续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升、人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等。“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的特殊利益。并且,“普通劳动者”乃是“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普通劳动者”的利益更是“人民”观念的利益侧重点,生存与发展是普通民众最为关注的人权内容。因此,“人民”为主体的人权观,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一重要人权主张和人权成就的根基所在。再次,“以人民为中心”集中体现了社会发展与人权进步关系问题上的中国主张和中国经验。重视发展和人权的关系,以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作为人权进步的根本动力,以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人权进步的衡量标准,在社会经济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凸显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大特色和重要成功经验。“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话语紧密相联,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逻辑线条表明,促进社会平衡充分发展,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并且,就其最初提出语境而而言,“以人民为中心”是一种关于发展的思想,要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和政府在开展各项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以增进民生福祉为重心,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使人民成为各项事业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发展与人权进步齐头并进。
另一方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可以增进人权话语的传播度。对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规划而言,“以人民为中心”发挥着统领全局核心话语作用。“以人民为中心”不仅因其体现浓厚的人权精神,而可以被建构为一种关于人权主体观的话语,其本身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和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经济建设、民主政治、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等各项事业中皆被着重强调,而这些事业本身就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领域。同时,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人民”本身也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其概念外延的范围不断扩大,纳入性和广泛性特质日益突显,在日常话语中,“人民”也多被作为“所有个人”“全体社会成员”概念的同位表述。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能够有效地将人权话语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话语对接,从而使得人权话语可以更加深入地融入主流话语中,进而增进人权理念的普及传播程度。
五、结语
人权的主体始终是人,人权话语表述人权主体时,应尽可能广泛地将各种类型的人、人的各种属性进行全面表述,从而才能保证其吻合“对人的全面关怀”这一精神内核,而不能刻意选取人的某些群体和某些属性,而遮蔽其余的人群和其余的属性。本文综合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论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话语和实践,解析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概念,以及将其证成为可作为人权主体话语之载体的概念,其根本前提正在于此。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立足于“人的解放”这一表述人权精神之“新的真问题”,超越启蒙人权话语对于人权主体之偏狭、片面表述,并在此语境中以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三端重构“人的形象”,正是理解“人民”概念的基础,也只有如此,才得以将“人民”概念作为人权主体话语的载体。
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理解的“人民”,虽然首先是一个作为社会有机体而存在的现实集体,但其并非是与个人相对立的。这一方面在于,这一集体是因现实个人的现实交往而形成,其不能脱离这一基础而成为与个人相对立的抽象力量。另一方面则是,“人民”概念不仅可以作为一种对集体的描述,也可以是对现实个人之存在属性的描述。在此意义上,在人权主体的意义上言述“人民”,正是对个人之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表达。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并非弱化或否认个人的人权主体地位,而是要超越片面的“个人主义”人权主体观,强调人权主体之社会属性。因此,以“人民”表述人权主体,可以更加全面地表述人的形象,更加全面地表达人的全面发展的各项诉求,也可以能够突破“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之抽象对立的思维桎梏。
从理论和实践发展历程的角度而言,虽然在早期的革命语境中,“人民”概念具有浓厚的阶级性特征,但是,无论是马克思对于“人的解放”之主体广泛性、全面性的肯认,还是时至今日人民外延的扩张,都表明应当从“最广泛主体”的意义上去理解人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基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其目的绝非是将某一类人排除出人权保障的范畴之外。在广泛性的意义理解人民概念,并将其作为人权主体表达,本身也符合人权精神对于主体广泛性的要求。但是,马克思主义以“人民”表述“普通劳动者”的原初语用并非过时。淡化“人民”概念的阶级性,旨在避免人民概念的排除性。因此,“普通劳动者”依旧应当作为“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和核心范畴。也正因如此,“以人民为中心”人权主体话语的价值取向,才得以更加突出。这也正符合人权话语作为弱者之话语武器的原初语用。
因此,综全文所述,将“人民”作为一个表述人权主体的概念,并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并非意在将“人民”创设为一个与个人或其他人权主体决然对立的主体,而是在于阐明,以“人民”表述人权主体,更加契合于人权精神之宏旨和人权话语之本质,且更加集中地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人权主张和人权事业实践,从而可以作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基础话语。
(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Abstract:The basis for understanding and justifying the discourse of“people-centrism”,as a discourse of the human rights subject,l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people”in the human rights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which is based on the Marxist thought on subject of human rights.In the context of revolution,the Marxist concept of“people”has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class;However,the classic Marxist writers,in the most fundamental sense,interpret the concept of“people”in the meaning of“human”in the context of“human liberation”.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human”in the context of“human liberation”,the concept of“people”should be a concept that expresses the realistic social organism and individuals as members of society.“People”should also be an inclusive concept with a broad extension,with“ordinary laborer”as its semantic focus.In the most fundamental sense,“people”is the concept of subject as“creator”. Therefore,constructing“people-centrism”as the discourse of human rights subjects and expressing the subject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cept of“people”is not only the inherent logical requirement of the Marxist concept of“people”,but also conforms to the essence of human rights discourse.It can more comprehensively express the broadness of human rights subjects and the various demands of human all-round development;it can highlight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of human rights;it is also more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organic unity of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an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Moreover,this discourse can also intensively reflect the human rights claims and practice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and thus can be used as the basic discourse for constructing a socialist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Keywords:People-centrism;Subject of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Discourse;Marxism
(责任编辑 朱力宇)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人权主体 人权话语 马克思主义
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充分展现我国人权成就和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必须加快建构一套与中国自身人权实践相匹配的人权话语体系。人权的根本精神在于,确证并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权话语体系乃是人权观念的反映,而不同的人权观念,则会因其对于“人”这一主体的不同理解,而在人权的性质、内容、实现方式等诸多问题上做出不同的理解。因此,建构人权话语体系的基本要求便是,基于科学的人权主体观,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人权主体话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基础。在其中,“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突显出强烈的人权意蕴。2019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表述为中国人权理念。可见,对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而言,深刻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以人民为中心”,直接地表述了一个可能的人权主体概念即“人民”,因而,这一话语或许可被建构为一种人权主体话语。然而,在旧有理解中,人民,或是被作为一个集体,而与个体主义人权主体观难以兼容;或是被限定在“人民主权”的语境中,作为抽象的主权者,而非具体的权利享有者。因此,准确界定“人民”概念,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对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而言,可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课题。
一、“人民”概念的思想渊源及其争论
(一)“人民”概念的思想渊源
概念是话语的载体,确证话语的基础在于概念的明晰。因此,建构并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应该在何种意义上“人民”的概念?若要科学界定“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中的“人民”概念,并将其证成为用以表述人权主体话语的概念,则必须对围绕着这一概念所展开的多项争论进行回应,这些争论正蕴涵于下述三端对当代中国政法语境有重要影响的、关于“人民”概念的思想传统中。
第一,中国古代“民本”传统的“民”概念。一般认为,民本思想最早见于《尚书》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经由历代发展,周初的“保民”思想逐步演化为儒家重民、富民、教民的民本思想,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成分。在历史发展中,民本思想传统中的“民”具有如下三层意义。其一,与“神”相对的“民”。民本思想萌芽于殷周交替之际统治正当性观念由神本向民本的转变。不同于夏商的“天命神授”观念,周人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认为“保民”是“德”的重要要求,并强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种“敬天保民”的思想,在与神本相对的意义上,可以反映出,中国民本思想在其萌芽之初便初步具备了人权之“人本”观念的要素。其二,与君、臣(官)相对的“民”。经过神本向民本的转化,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更多地是在君与民的关系中阐发的,最为著名的表述便是孟子所言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说文解字》称:“民,众萌也,言萌而无识。”同时,在典籍和日常话语中,“民”也往往与“庶人”“黔首”等表低贱、附属地位的词相关。可见,“民”是一个代表社会等级的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由“君、臣(官)、民”构成的等级体系中,“民”乃是社会最底层的普通百姓阶层。其三,民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无论是“敬天保民”这种在“神—人”关系中阐发的民本思想,还是“民贵君轻”这种在“君—民”关系中阐发的民本思想,都是强调“民”作为抽象整体的价值。一方面,“敬天保民”是在某种政治神学意义上,将“民”作为与带有神秘色彩的“天”相关的抽象概念,使得“民”成为一种制约君权的力量。另一方面,“民贵君轻”强调君对民的敬畏,其前提在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思想精英阶层认识到,民乃是包括所有普罗大众在内的、由数量庞大的庶民所构成的集体,“夫民者,大族也,民不可不畏也,故夫民者多力而不可敌也。”因此,虽然“民”中的每一个个体是卑微的,但是当“民”作为一个抽象整体时,便赋予了“民无不为本”以前提。
第二,西方启蒙传统影响下的“人民”概念。在19世纪中叶以来的“西学东渐”浪潮下,中国的进步知识精英,开始译介、吸纳西方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理论,中国近现代“人民”概念的理论基础直接发端于此。形成于启蒙运动的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其批判矛头直接指向神权政治和君权专制,正是现代人权话语的基础。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论传统,偏重于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强调个人及其自然权利的天然性,个人无论从逻辑还是价值上皆优先于共同体。因此,在这个语境中的“人民”,其本质是每一个个体的集合,而非取代个体存在的整体。不同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则以“公意”概念为基础,更加偏重于强调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整体,“社会契约使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其结合者,他们集体地成为人民”。清末民初的进步知识分子吸纳上述西方观念,重释了“民”或“人民”概念,并表现为两个重要的趋势特征。其一,在民权和民主的观念下阐发“人民”,从与君相对的“民”概念发展为囊括全体国民在内的“人民”概念。郑观应和王韬的“君民共主”思想是民权主张的最初表达,但在此时,“民”依旧被作为与“君”相对的概念。早期维新派在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强调“兴民权”,也仅将“民权”作为与“君权”对等的概念。不过,随着启蒙思想的深入传播,中国近代民权和民主思想最终发展出限制和反对君主专制的目的,这与古代传统以维护君主专制为目的的“民本”思想有质的差异。“人民”的主流表述,逐步由与“君”相对的“民”转变为与建立新型民族国家相关的“国民”,用以指称人在公共领域的身份。如梁启超所说:“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辱,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则更加彻底地在全体国民共有、共治、共享的角度使用人民概念。“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照这样的说法,人民对于国家不只是共产,一切事权都要共的。”其二,从作为“群”的“民”中发掘“人”的个体价值。在传统民本思想的思维惯性和救亡图存的现实压力下,近代中国的进步知识分子更愿意选取卢梭式的、强调整体的人民主权观念,而非洛克式的强调个人自由的自然权利论。早期改良派对于“民”的表达,并未在根本上超越古代传统的“民”概念,这不仅表现为将其作为与“君”相对的概念,还在于其依旧被视作一个表达抽象集体而忽略个体存在的概念。但是,自由主义传统的个人观念依旧在20世纪初进入中国社会主流话语中。据金观涛、刘青峰的考证,“个人”从1903年开始成为广泛使用的政治用语,并在1915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开始获得了高度正面的评价。新文化运动从反抗传统对个人的束缚出发,弘扬个体创造与自由,实现了中国思想从表达集体之“民”向表达个体之“人”的转变。在这一时期,与中国古代“民本”传统和卢梭式人民主权传统密切相关的“民权”话语也开始让位于张扬个人之主体性的“人权”话语。然而,在救亡图存的强大现实压力面前,五四运动最终还是回到“救亡压倒启蒙”的趋势之中,个人自由与“人权”在根本上依旧被作为实现“救国”这一集体目的的工具。
第三,近代以来中国革命传统的“人民”概念。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就其最直接的表述来看,具有浓厚的阶级意识,这种从“阶级”的角度对人民概念的理解,对于近代以降中国革命传统中的“人民”概念具有最为直接和深刻的影响。从“人的现实性”出发,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并非观念拟制的抽象集体,而是用以称谓具有现实的共同利益与处境的社会阶层。如《哲学的贫困》中提到:“土地所有者阶级和劳动者阶级,即封建主和人民衰落了,资本家阶级,资产者阶级则相应地上升了。”从互文关系来看,“人民”乃是指“劳动者阶级”。又如,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明确地将作为“劳动者阶级”的无产阶级、农民和小资产者称为“真实的人民”。可见,被称为“人民”的劳动者阶级正是与社会生产力联系最为密切的生产者集体。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基础上,列宁则从苏俄革命实践出发,更进一步将人民定性为“被剥削劳动者”,并强调人民是包含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在内的全部权力的主体。同时,列宁还从阶级对立的角度,对“人民”的外延进行反向筛选,将作为压迫者的资产阶级排除在人民的范畴之外。由此,人民的阶级属性得到了更加明确的强调,此种理解也对中国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传统中,“人民”概念表现为如下特征。一是以阶级属性界定人民的范围。正如陈端洪教授在其对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研究中指出,在此时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阶级化的,是一个以无产阶级为核心的由若干阶级构成的混合主体”。不过,人民所包含的阶级范畴也随着情势而有动态调整。在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人民至少包含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则增加了“从反动阶级中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人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但是,受“左”的错误影响,在1957年反右扩大化至“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阶级范围则缩小为工人和农民两个劳动阶级。二是强调“人民”与“非人民”的区分。从阶级属性定义“人民”,其必然的逻辑结果是,一部分“国民”被从“人民”的范畴中排除。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指出,“人民”不同于“国民”,“人民”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非人民”的“国民”则是有待改造为“人民”对象,在改造完成前,他们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强调“人民”与“非人民”的区分,在更大程度上依据于革命话语的“敌我矛盾”范式,“人民”与“非人民”的二分在更多情况下被表述为“人民”和“敌人”的二分,如:“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三是偏重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使用“人民”概念。在新中国的四部正式宪法、宪法性文件及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等权威文件中,“人民”概念更多地是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相关,最为常见的表述便是“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人民”概念的内在争论
经由上述三端传统之比较,便可发现其中所蕴含的关于“人民”概念的四项重要争论。本文解析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概念,并论证“人民”作为人权主体话语,正是以回应这些争论为基本思路。
其一,“人民”是一种抽象拟制,还是一种“自然现实”?无论是中国古代民本传统之“民”,还是西方人民主权论之“人民”都是对由个体所组成的整体进行抽象拟制的结果,并且在这种拟制中有意地消解了个体的殊多性。而革命传统则将人民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集团。个人毋庸置疑是自然的现实存在,那么,由个人所结合而成的“人民”是否也是现实且直接地存在着的呢?如果人民仅仅是一个抽象拟制的概念,那么,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似乎仅仅具有价值宣告层面上的意义,而难以作为对于现实权利主体的表达。因此,证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性质,则首先需要阐释或建构“人民”概念的现实性。
其二,如何处理作为集体的“人民”与作为个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在民本思想传统、人民主权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革命传统中,“人民”都被作为一个集体概念。而西方自然权利论传统则突出强调“人”的个体存在及价值,将人民视作只是各个人联合的一种外观,也正是在此种理解下,启蒙人权理论对于集体人权持怀疑态度。这一问题直接地关于当前人权主体理论中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关系的争论。这也是阐释“以人民为中心”人权主体话语必须直面的问题,即把人民作为人权主体,是否意味着在“个人”这一人权主体之外,构建出一种与之相对的集体主体?对于这一问题,或许还涉及一个更加底层的问题需要解决,即“人民”概念是否仅仅是一个用以表达集体的概念。换句话说,“人民”这一概念是否还具有别种含义,并且在这种含义上,人民与个人并不会形成对立关系。
其三,如何在作为纳入性概念的人民与作为排除性概念的人民之间进行平衡?阿甘本曾提出,“人民”既是一个纳入性概念,全体人作为一个政治体而没有剩余;又是一个排除性概念,是完全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人。人民主权传统通过对人民整体的抽象拟制,从纳入性概念的角度界定“人民”,但是,抽象的“人民”并没有被现实地视为人权的主体。中国古代民本传统中“民”的概念则与作为排除性概念的“人民”直接吻合,而革命传统下的“人民”则是一种反向排除,即将作为“非人民”或“敌人”的剥削者排除出政治主体之外。将人民作为一种排除性概念,虽然可以用某种具体标准去划定人民的现实范围,但是,在此意义上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则难以与“人之为人所应有权利”这一人权本质相适配,也难以体现人权主体应有的普遍性。因此,证成“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权主体话语性质,还需要处理的问题便是,如何妥善处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的阶级性界定?
其四,如何衔接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古代民本思想并没有权利的意蕴,只是强调数量庞大的“民”是治国者必须忌惮的现实力量;而西方的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也存在着一个矛盾,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处于分离的状态;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传统也更多地是从“权力”的角度阐发“人民”概念。如果人民不能由政治权力主体过渡到权利主体而存在,那么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极易沦为空洞的政治言辞。因此,证成“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权主体话语性质,必须论证的是,“人民”不仅是一个表达政治权力主体的概念,亦可作为表达权利主体的概念,而这一论证则是本文证成的重要目标。
简言之,本文的论证的一条重要思路正是:通过着重回应此四项争论以阐释“人民”概念,并根据所阐释的“人民”概念证成这一概念可以用于表达人权主体。
二、“人民”概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体观
人权的主体必然是“人”,各类人权主体话语只是以不同的概念对“人”进行转述,做出这种转述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主体观,即如何描述作为人权主体之人的形象。因此,理解作为人权主体话语之载体的“人民”概念,其前提是,这一概念乃是对“人”的概念的话语转述,更是“人”的概念的集中表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最为深刻和根本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理念、人权主体和人民观念的科学论述,正是证成并阐释“以人民为中心”人权主体话语的根本理论依据。前述关于人民概念的争论,正可以在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和“人的形象”学说中得到解答。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中,尤其是马克思的经典论著中,作为明确的概念而直接呈现的“人权”,乃是指向启蒙人权理论及其支撑的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人权制度中的“人权”。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将“人权”作为“社会事实”,而非“应然理想”。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及其理论体系中,还存在一个根本的人权理念,即“人的解放”,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在“应然理想”层面上对人权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人民”概念的理解,除了阶级性之外,还有更加深刻、更加贴近人权精神的面相,这一面相正存在于“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理念之中。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阐述“人的解放”之“人的形象”时,有一处提及“人民”概念的段落尤其值得注意,即:“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一个从属的存在物。但是,如果我不仅靠别人维持我的生活,而且别人还创造了我的生活,别人还是我的生活的泉源,那么,我就完全靠别人的恩典为生;如果我的生活不是我自己的创造,那么我的生活就必定在我之外有这样一个根源。所以,创造[schpfung]是一个很难从人民意识中排除的观念。”
上述段落正是马克思以形象的话语阐述“人”的最根本形象——“创造者”。这一段落也建立起了马克思的“人的解放”“人的形象”话语与其人民话语之间的关键连接。从互文关系可见,马克思在最根本的意图上,正是从“人的解放”之“人”的角度去言说“人民”概念,这意味着,马克思的“人民”概念是在其“人”的概念统摄之下而得以阐述的,理解“以人民为中心”话语,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这一根本语境。马克思基于“人的解放”所描述的“人的形象”,具有三重特质——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人的解放”之“人”的根本形象及其主体性的根本规定性在于,能够进行“自由而有意识的活动”即创造性劳动,而非利用单纯的谋生活动而实现片面的自我保存,并在创造性劳动中,人得以创造出自身的各项属性,以及人与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从而以“创造者”的身份成为自身以及各项关系的主人。所谓“现实性”是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突破了本质主义的桎梏,拒斥对人的各种外在的、抽象规定,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认识人,将人作为由自身所创造的各项现实社会关系的“定在”。所谓“社会性”是指,将人视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将共同体成员身份作为人的根本身份,主张社会的有机联合,并强调人的创造性和现实性皆以其社会性为基础。
当然,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的形象”阐述,存在着一个语境问题。马克思立足于“人的解放”语境论述的“人的形象”具有一种“人性之未来”的特征。但是,马克思在以“创造性”“无本质”“社会性”描绘“人性之未来”的同时,也正以此为尺度批判了启蒙人权话语对于现实人性的误判,其关键在于,启蒙人权话语过度放大了现实人性的一个局部,并将这一局部的、暂时的人性状态僭称为人性的永恒状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所阐述的“人的形象”不仅是人性的应然,更是对人的现实形象的再次祛魅。需知,“现实的个人”正是马克思用以描述“人的形象”的关键概念,其创造能力和社会属性只是在现实的市民社会条件下遭到了异化现象的暂时遮蔽,启蒙人权话语塑造的“人的形象”虽然被批判为人性的异化表达,但其本身也是人性历史流变的一个阶段。因此,马克思主义在“人的解放”语境中构建的“人的形象”,亦是在现实人性的基础上,以更加宏大的眼界,阐释了人之为人更加整全、本真的形象。理解这一语境问题,也有助于再次重申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理解方式。正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中“人的形象”可以实现“现实”和“未来”两个维度的沟通,这也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即便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强调了“人民”的阶级性,也并没有拘泥于此。对于现实中的“人民”,也应基于“人的解放”之“人”的根本属性,去理解其更加深刻、更具本真的属性,从而才可以实现“人民”概念与“人权主体”进行对接。
三、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概念:五个层次
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必须具备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的形象”的三重特质——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基于这样的理解,便可以回应前述关于“人民”概念的争议,从而理解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概念,而这样的认识同样可以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话语中得到印证。
(一)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现实的社会有机体
“人民”,就其最基本含义而言,是指由一个个具体个人结合而成的集体。如果仅仅将“人民”理解为由各个具体个人简单相加,那么,“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拟制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人民”这一集体乃是现实而有机的,而非抽象拟制的集合概念。从“现实性”的角度去看待“人”,是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的重要要求。在唯物史观中,“现实的个人”或“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正被确立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体观,不仅坚持“个人”的现实性,更肯定作为集体的“人民”的现实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是在“社会性”的角度去言说“现实性”的,强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各个人在其相互交往而形成的且不断流变着的社会关系中确认自己与他人的存在方式,正是人之现实性的根本体现。在“现实的个人”之间,客观存在着将他们联系成为一个现实整体的现实纽带,他们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必然形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实联系。正是这样的现实具体的纽带,将“现实的个人”现实地联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因此,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也必然应是现实的有机体。这种关于人民现实性的理解,也充分地体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每个人都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都有内心的冲突和忧伤。”毫无疑问,这一论述正是从人的现实具体性的角度表述了“人民”概念。因此,“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中的“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并非对个人集合的抽象概括,而是指作为实体存在的社会有机体,是具有公共生活精神的个人的现实有机结合。同时,这也意味着,作为集体的人民不能脱离现实具体的个人,更不能与现实个人相互对立。
(二)作为属性概念的“人民”:个人的社会成员身份
一个表述主体的概念,不仅可以用于表述“某一类主体”,也可以用于表述主体的“某一种身份”。因此,“人民”概念并非单纯是指与个人相并立的集体主体,也可用以描述个人的某种身份或存在状态。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和“共同体成员”(公民)两个概念分析了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人权制度下的人权主体。结合该文语境,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和“共同体成员”(公民),所表述的并非两类对立的人权主体,而是人的两种身份。马克思所批判的是,启蒙人权话语片面地从“私人”身份理解个人,从而将孤立的个人作为人权主体。在他看来,原子式个人的利己主义生活,在根本上体现了作为异己力量的物质力量对人性的支配和扭曲。马克思主义认为,人虽然直接地作为个人而存在,但并非“孤立的原子”,而应当是生活在存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的社会成员。马克思对于“人的解放”的最初构想,正是要消除现实的私人与抽象的公民之间的分裂,使“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可见,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成员”(私人)的批判,并非否认“个人”作为人权主体的资格,而是在于强调并恢复个人的生活本质和社会成员身份,实现人的现实的社会性。
作为由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概念所统摄的“人民”概念,也必然应表达人的现实的社会性。“人民”概念,正是因其表述了个人联合之有机集体,指向个人与集体的现实、有机统一,故而,可以作为一个表述人的属性的概念,其含义正是人的社会性身份。或者说,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有机结合的纽带。在这个意义上,将人民作为主体,并非将其作为一个与个人决然对立的集体主体,而是对个人这一主体的社会成员身份的强调。
(三)由排除性向纳入性转化的“人民”概念
毋庸置疑,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要方法,阶级的存在亦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所揭示的客观现实。从阶级身份的角度理解人民概念,必然意味着人民是一个排除性概念,“非人民”将被排除出作为主体的人民之外。但是,对于“人的解放”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宏旨和人权理念而言,揭示阶级存在和阶级斗争的客观现实,是用以揭露现实社会之所以尚未达到“人的解放”的弊病,以及阐发实现“人的解放”的必经路径。《共产党宣言》在论述实现了“人的解放”之“自由人的联合体”时,正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根本意图,绝非巩固阶级对立,更非片面地用一个阶级取代另一个阶级的人权主体地位,而是为了在事实和观念上消灭阶级,从而实现每一个人乃至全人类的解放。因此,人民的阶级性只是一个历史过程性的存在,而在“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目标的意义上,能够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其恰恰应具备广泛性和纳入性。
就中国的实践而言,从阶级的角度将“人民”作为一个与“非人民”或“敌人”相对的排除性概念,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时期的革命语境下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改革”和“建设”取代了“革命”,成为中国政法话语的基本语境,“人民”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其排除性特质逐步褪去,纳入性特质愈发凸显。1982年宪法序言中将“人民”的范围规定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1983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中“人民”的外延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0年《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在中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延续着这一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概念的纳入性特质也更加明显。2018年修宪后,宪法序言中“人民”的范畴再次扩充,达到了迄今为止最广泛的程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由此可见,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概念外延上,“人民”不仅与“国民”“公民”趋同,甚至是超越了后者。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话语中,也非常直观地凸显了人民的广泛性,“人民”往往是在全国、全社会、全民族的含义上被表述为“13亿中国人民”。“人民”的概念,就其根本功能而言,旨在实现各社会成员的最广泛联合与团结,“以人民为中心”强调的正是,关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根本福祉,实现每一个人的正当权益。可见,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皆说明了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法话语中,“人民”的“阶级性”和排除性逐渐淡化,其广泛性和纳入性不断得到加强。
(四)“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
“人民”概念的广泛性和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决定了,“人民”必然是由多种社会群体或阶层组成的整体。因此,强调人民外延的广泛性,并非取消马克思主义关于将劳动者作为人民的科学论断。调和这种冲突的思路在于,将“人民”作为一个具有广泛性的纳入性概念之时,强调这一概念存在着明确的语义重心,即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这一论断也表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人民”概念在承认其组成要素(即各阶层、各个体)利益多样性的基础上,偏重于强调其中的核心要素即“最广大人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言辞中,“人民”概念也更多地与“群众”或“老百姓”连用并构成互文关系,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所要求的“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等,也表明了“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正是处于经济社会结构中相对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当然,必须再次强调,“人民”与“老百姓”“群众”的互文关系,绝非简单的全等同义关系,而只是标明了“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并没有将其他阶层作为“非人民”而排除。
(五)作为“创造者”的“人民”概念
“创造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构建“人的形象”并证成人的主体性的最根本要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社会性”和“现实性”的论述,最终都指向阐释和证成人作为“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同时,作为主体性之根本的“创造性”,不仅意味着对于外部世界的创造,更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对于自身存在状态的创造。因此,这种创造性最根本的体现便是“全面自由发展”,这也正是作为人权理念的“人的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唯物史观强调了,人民是历史的主体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正是对唯物史观人民立场的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为人民干事创业,依靠人民干事创业。”因此,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其主体地位应体现在“创造性”上,这种“创造者”地位也必须是现实地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这意味着,作为“创造者”的“人民”,不能仅仅被抽象地作为“主权者”,单纯地用以宣告政治国家的正当性,而必须现实地将其作为包括人权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根本获利者,更要将其作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现实参与者、能动创造者和根本依靠力量,并将实现“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全体人民的最根本诉求。
四、作为人权主体话语的“以人民为中心”:四种理据
立足于上述关于“人民”概念的理解,便可以从该概念与人权话语本质的吻合度、该概念的自身逻辑要求以及其与人权实践的适配性等多个角度证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
(一)基于人权话语之本质的论证
人权话语乃是对人权观念的呈现和表达。而这样的表达,则必须以概念作为基本的载体。因此,人权话语的形成,必然伴随着对于人权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阐释。
就人权观念而言,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与良善生活的关怀,实乃横亘古今思想之大问。对于这一问题,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这些不同的表达方式也导致了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存在着不同的方案。这意味着,在观念层面上,人权的主体当然是“人”;但同时也意味着,抽象的“人”必然会因关于“人的形象”的不同观念而被转述为不同的主体概念。若要将应然且抽象的人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必然需将对“人”这一主体概念转化为更加具象化的概念。因此,不同的人权主体话语只是用不同的方式去言说人的形象,既有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有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的人,也有个人联合而成的集体,还有因其特定生存状况而成为人权之特定关怀对象的特定群体。启蒙人权话语不过是以“个人”概念转述“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概念的解析表明,这一“个人”概念看似抽象,实则被置入了市民或资产者的现实属性,由此,启蒙人权理论才得以在此主体观之下,构造出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权内容。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在表述人权主体问题时,也有理由超越启蒙人权主体观的桎梏,基于自身的理解,以偏重于“现实有机集体”或“个人的集体成员身份”的“人民”概念转述“人”。
“人权”是一个多位阶的概念,人权主体概念亦是如此,下位概念必然应受到上位概念的统摄。表述人权主体的最高位阶概念乃是“人”,在其所派生而出的各个下位概念中,越能贴近“人”之根本规定性的,便越具有正当性。“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人权理念,这种理念通过在根本上重塑“人的形象”即人权主体,实现了对启蒙的超越。因此,基于“人的解放”之人的角度所构建的“人民”概念,便能够作为表述人权主体话语的概念。
“人权”概念,是人基于对自身存在方式、自身与世界之关系的理解的必然产物。“人”的概念在形式上是抽象,但是,人本身是现实而具体的,其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也是多样的、具体的,因此,“人权”概念所表达的观念,理应是对“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之方方面面的全面、根本关怀。人权的现实性,必然意味着其生成、发展和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人民”概念,正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现实性之强调的基础之上,从“现实的人”的角度来认识人本身,是对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有机体的表述。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正是强调人权的社会本质。
并且,人权话语,究其产生的基本语境而言,乃是弱者面对强者的话语武器,人权关怀的首要主体和对象,最直接的正是在社会关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人群。马克思在表述“人的解放”这一“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之理念时,正明确指出,其直接反对的正是“使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这也正反映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更加侧重于对于弱者之人权的关怀。因此,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有助于破除由启蒙人权话语构造的“个人主义迷信”,进一步地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等更加根本的角度理解人权,其旨在全面关怀人在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中各方面的具体诉求,这些诉求既包含纯粹的个人生活诉求,也应将个人的集体生活诉求、个人所结成之有机整体的诉求、每个个人的共同诉求涵盖在内。同时,又可以在此种全面性的关怀之中,更加关注居于社会弱势地位群体的人权诉求。
(二)基于“人民”概念之内在逻辑的论证
如果仅仅在“主权者”的意义上抽象地言说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依旧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因此,只有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才能使“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落到实处。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而构造的“人民”概念,必然要求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其中,“人民根本利益”“人民合法权益”正直接体现出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的理解。
首先,就人民的现实性和社会性而言,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无论是将人民作为现实的集体,还是作为个人的社会属性,都必然会提出特定、具体的诉求和需要,这些需要正是由各个人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共同的诉求与愿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这一共同诉求与愿景,被表述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此“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并非是对各个人纯粹个体化的生活愿景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集体性和社会性的,如“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必然需要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才能落到实处。
其次,就人民的广泛性及其语义重心而言,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当代中国的“人民”外延的广泛性提升,是在承认人民内部分层的基础上而实现的,因此,人民的广泛性也必然意味着其各个构成阶层的不同的、具体权利诉求。而“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即人民的主体部分,始终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这意味着,“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福祉进行全面关怀的同时,应更偏重于对“普通劳动者”人权诉求的尊重和重视。
再次,就人民的创造性而言,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具有实践的保障性。人民的创造性,及其在各项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必然要求人民现实地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现实地分享其创造成果。权利,正是对行为和利益之正当性的确认。这一方面在于,要承认并发挥人民在人权事业中的真正地成为根本依靠力量,就必须通过保障人民广泛享有政治权利,保障其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事业的权利,使抽象的“主权者”转化为具体的“政治权利享有者”,由此才得以在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在于,人民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创造者,也就必然要求人权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以防止出现创造物脱离创造者的异化,这需要以权利的方式确认并保障人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各项基本权益。这也进一步要求国家在履行人权义务时,通过积极地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以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利,为全体人民在各个领域中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三)基于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之统一的论证
以“人民”表述人权主体,有助于超越个体与集体的抽象对立,并实现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在启蒙人权话语中,由于片面地关注个人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在国家政权组织与共同体、集体之间直接划上了全等号,从而构造出个人与集体相互对峙的二元结构。然而,在人权主体的问题上,若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实际上便落入一个话语陷阱。人权,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每个个人的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共同体生活。人从来就不是单纯地以个人的方式生活的,人类的社会关系背后总是存在着某种整体性的群体纽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是非常强调,只有在“人的社会”中,现实的个人才得以获得并彼此承认其主体性,将自己的自由作为他人自由实现的前提,“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如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既是共同体生活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每一个人的人权实现的条件。也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更好。”
马克思主义在强调社会和集体的同时,并非是抽象设定一个集体人格用以吞没个人。马克思曾特别强调:“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历史唯物主义对“现实个人”以及作为“现实个人”交往产物之社会的强调,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肯定和强调。
肯定并强调了个人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与其所批判的启蒙人权主体观的根本差别,并不是否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而是马克思主义所承认的个人,乃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与共同体有机结合的个人。因此,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虽然是人权的两种形态,但二者不应处于互斥的关系之中。无论个体人权还是集体人权都应指向“现实的个人”这一主体,“集体人权”之“集体”应被理解为“个人的集体成员身份”或“个人的共同生活需求”,而并非一个与个人相对峙的抽象主体。
前述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阐释已表明,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并非是要确立一种与个人对立的人权主体,更不是否认个人的人权主体地位。一方面,人民作为集体概念时,其建立在各个人的现实、有机整合之上,作为集体的人民不能与现实个人相互对立。另一方面,人民作为属性概念时,其描述的正是个人的现实状态和存在方式。因此,这一概念能够作为个人与共同体结合的重要纽带。“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承认个人的具体利益存在差别,并强调人民的利益与每一个人的利益紧密相连,从而能够更好地解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关系,而不会将它们简单地对立起来。“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正是在承认个人人权正当性的同时,又超越片面的个人主义人权观,从社会有机集体和个人社会本性的角度去理解集体人权并承认集体人权的正当性,从而可以超越“个人与集体”之非此即彼选择的思维桎梏。
(四)基于表述中国人权主张、增进话语传播度的论证
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集中地表达中国的人权主张。首先,将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必然要求人权道路的选择应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实际需要和生活条件出发,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人权发展道路和保障模式。其次,“以人民为中心”集中表达了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上的中国主张和中国成就。我国一贯坚持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充分保障生存权、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发展权,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最为突出成就在于,中国人民的民生状况显著改善,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发展权实现水平持续提高。如减贫取得决定性进展、就业状况持续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升、人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等。“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的特殊利益。并且,“普通劳动者”乃是“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普通劳动者”的利益更是“人民”观念的利益侧重点,生存与发展是普通民众最为关注的人权内容。因此,“人民”为主体的人权观,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一重要人权主张和人权成就的根基所在。再次,“以人民为中心”集中体现了社会发展与人权进步关系问题上的中国主张和中国经验。重视发展和人权的关系,以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作为人权进步的根本动力,以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人权进步的衡量标准,在社会经济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凸显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大特色和重要成功经验。“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话语紧密相联,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逻辑线条表明,促进社会平衡充分发展,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并且,就其最初提出语境而而言,“以人民为中心”是一种关于发展的思想,要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和政府在开展各项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以增进民生福祉为重心,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使人民成为各项事业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发展与人权进步齐头并进。
另一方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可以增进人权话语的传播度。对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规划而言,“以人民为中心”发挥着统领全局核心话语作用。“以人民为中心”不仅因其体现浓厚的人权精神,而可以被建构为一种关于人权主体观的话语,其本身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和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经济建设、民主政治、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等各项事业中皆被着重强调,而这些事业本身就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领域。同时,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人民”本身也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其概念外延的范围不断扩大,纳入性和广泛性特质日益突显,在日常话语中,“人民”也多被作为“所有个人”“全体社会成员”概念的同位表述。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能够有效地将人权话语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话语对接,从而使得人权话语可以更加深入地融入主流话语中,进而增进人权理念的普及传播程度。
五、结语
人权的主体始终是人,人权话语表述人权主体时,应尽可能广泛地将各种类型的人、人的各种属性进行全面表述,从而才能保证其吻合“对人的全面关怀”这一精神内核,而不能刻意选取人的某些群体和某些属性,而遮蔽其余的人群和其余的属性。本文综合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论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话语和实践,解析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概念,以及将其证成为可作为人权主体话语之载体的概念,其根本前提正在于此。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立足于“人的解放”这一表述人权精神之“新的真问题”,超越启蒙人权话语对于人权主体之偏狭、片面表述,并在此语境中以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三端重构“人的形象”,正是理解“人民”概念的基础,也只有如此,才得以将“人民”概念作为人权主体话语的载体。
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理解的“人民”,虽然首先是一个作为社会有机体而存在的现实集体,但其并非是与个人相对立的。这一方面在于,这一集体是因现实个人的现实交往而形成,其不能脱离这一基础而成为与个人相对立的抽象力量。另一方面则是,“人民”概念不仅可以作为一种对集体的描述,也可以是对现实个人之存在属性的描述。在此意义上,在人权主体的意义上言述“人民”,正是对个人之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表达。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并非弱化或否认个人的人权主体地位,而是要超越片面的“个人主义”人权主体观,强调人权主体之社会属性。因此,以“人民”表述人权主体,可以更加全面地表述人的形象,更加全面地表达人的全面发展的各项诉求,也可以能够突破“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之抽象对立的思维桎梏。
从理论和实践发展历程的角度而言,虽然在早期的革命语境中,“人民”概念具有浓厚的阶级性特征,但是,无论是马克思对于“人的解放”之主体广泛性、全面性的肯认,还是时至今日人民外延的扩张,都表明应当从“最广泛主体”的意义上去理解人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基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将人民表述为人权主体,其目的绝非是将某一类人排除出人权保障的范畴之外。在广泛性的意义理解人民概念,并将其作为人权主体表达,本身也符合人权精神对于主体广泛性的要求。但是,马克思主义以“人民”表述“普通劳动者”的原初语用并非过时。淡化“人民”概念的阶级性,旨在避免人民概念的排除性。因此,“普通劳动者”依旧应当作为“人民”概念的语义重心和核心范畴。也正因如此,“以人民为中心”人权主体话语的价值取向,才得以更加突出。这也正符合人权话语作为弱者之话语武器的原初语用。
因此,综全文所述,将“人民”作为一个表述人权主体的概念,并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话语,并非意在将“人民”创设为一个与个人或其他人权主体决然对立的主体,而是在于阐明,以“人民”表述人权主体,更加契合于人权精神之宏旨和人权话语之本质,且更加集中地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人权主张和人权事业实践,从而可以作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基础话语。
(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Abstract:The basis for understanding and justifying the discourse of“people-centrism”,as a discourse of the human rights subject,l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people”in the human rights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which is based on the Marxist thought on subject of human rights.In the context of revolution,the Marxist concept of“people”has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class;However,the classic Marxist writers,in the most fundamental sense,interpret the concept of“people”in the meaning of“human”in the context of“human liberation”.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human”in the context of“human liberation”,the concept of“people”should be a concept that expresses the realistic social organism and individuals as members of society.“People”should also be an inclusive concept with a broad extension,with“ordinary laborer”as its semantic focus.In the most fundamental sense,“people”is the concept of subject as“creator”. Therefore,constructing“people-centrism”as the discourse of human rights subjects and expressing the subject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cept of“people”is not only the inherent logical requirement of the Marxist concept of“people”,but also conforms to the essence of human rights discourse.It can more comprehensively express the broadness of human rights subjects and the various demands of human all-round development;it can highlight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of human rights;it is also more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organic unity of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an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Moreover,this discourse can also intensively reflect the human rights claims and practice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and thus can be used as the basic discourse for constructing a socialist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Keywords:People-centrism;Subject of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Discourse;Marxism
(责任编辑 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