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对人权理论创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在总结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践发展基础上认为,人权是市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类面临共同危机所形成的价值共识与社会规范,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是人权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以“人的发展权”为目的性权利,可以对人权间关系结构作出更富启发性的解释。
关键词:人权理论 人权结构 人的发展权 发展主义人权理论
当代中国的人权实践,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人权实现的检验标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不仅为人权理论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现实资料,也对人权理论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将这些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推动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是人权理论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职责。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课题组承担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人权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子课题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经过数年的潜心研究,以中国当代人权实践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发展主义人权理论”。该理论主张人权是市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类面临共同危机所形成的价值共识与社会规范,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并以“人的发展权”为目的性权利重新建构人权间关系结构。
一、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践发展
当代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的举措,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些丰富的人权实践提出了一系列人权理论问题,需要从理论的高度予以回答。
中共十八大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切实”二字真切反映了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战略上明确的条件意识和踏实的务实精神。中国通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人的发展权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通过实施积极的公共政策促进公民全面参与各领域发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平等参与发展的制度障碍,通过强化保障公民权利拓宽自主参与发展的社会空间。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人的发展权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制定并实施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90,86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892元,国民总收入988,458亿元。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精准扶贫”概念,推动中国扶贫战略实现重大转变,极大地改善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2019年年末农村贫困人口551万人,贫困发生率0.6%,全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67元。
在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8.2%。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公布的数据,2005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解决5.2亿农村居民和4,7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巩固提升了1.73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农村集中供水率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86%和81%。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9.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7.3平方米。截至2018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3.1万公里,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85万公里。2018年铁路客运发送量达33.75亿人次,全国道路营运客运量达136.7亿人次。农村地区有99.9%的户所在自然村通公路,97.1%的建制村通了客车。
在健康权利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全国共有医院3.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6.0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7万个。年末共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382万人,注册护士443万人。医院共有床位697万张,乡镇卫生院床位138万张。全年总诊疗人次85.2亿人次。
在社会权利的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3,48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3,266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5,436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0,54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5,47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1,432万人。年末全国共有861万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456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39万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年临时救助918万人次。
(二)实施积极的公共政策,促进公民全面参与各领域发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中国采取积极的公共政策,全面保障公民全面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发展的权利。
在经济领域,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现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拉动就业,通过政策引导、就业服务、调节供求等措施,调整、重组劳动力供求。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71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52万人,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全国农民工总量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
在政治领域,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成员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举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预算公开,不断完善信访制度。
在社会领域,国家建设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在文化领域,国家积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基层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繁荣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体育事业。
在教育领域,中国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方针,促进各层级教育的全面和公平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在学研究生286.4万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3,031.5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576.5万人,普通高中在校生2,414.3万人,初中在校生4,827.1万人,普通小学在校生10,561.2万人,特殊教育在校生79.5万人,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713.9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4.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9.5%。
在信息领域,中国积极构建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44,928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接入流量1,220亿GB。
(三)全面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平等参与发展的制度障碍
国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在经济领域,中国积极消除就业歧视,平等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消除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制度障碍。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区域间平衡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东部地区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6.2%,中部地区增长7.3%,西部地区增长6.7%。同时,国家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在社会领域,国家努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
在政治领域,国家对选举法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八项规定、八项禁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规党纪,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严格约束和限制。与此同时,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拓宽自主参与发展的社会空间
中国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强化对各项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司法改革,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保护;通过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通;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公民迁徙自由;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和实行权力清单制度,给公民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通过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动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使知识生产者的权益依法得到充分保护;加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空间;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间的社会和谐。
二、当代人权理论创新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全球化:当代人权理论生发的社会动因
基于主体间建构主义范式,人权应被视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主体间的共识和不断建构的社会规范。更具体地说,人权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人们为满足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达成的社会共识和建立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共识和规范的形成与特定社会结构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结构主义所主张的单向结构决定关系,而是既包括了一定社会结构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也包括了社会主体对既定社会结构的塑造作用。考察人权观念和人权规范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权观念和规范与四个方面的社会现象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是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它与人权观念和规范的出现相关联;二是市场经济推动下的全球化交往,它与人权观念和规范的普遍化相关联;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危机,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它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相关联。
第一,人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人的主体性问题。人权观念和规范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结构性的关联。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以满足市场交换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造成的两极分化,导致底层群体的反抗,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权利。正如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本质进行分析时所指出的,如果说经济形式和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
本课题组通过对21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分析发现,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推动着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特别是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平等权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更为内在的联系。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推动了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的保障,特别是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等。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相互制约,并在相对平衡的条件下相互促进。市场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会引发社会分裂,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持续运行,因此要求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对各国人权保障历史的考察显示,对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的保障,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健康、可持续的劳动力,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政府税收增加也为这些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经济基础。但国家福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作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市场经济发展是相互制约的,只有在平衡的条件下才能相互促进。最后,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出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对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经济基础。保障特定群体权利的福利政策需要通过税收的转移支付,它既会减少用于投资的资金,又会增加消费需求,只有在相对平衡的条件下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人权的内容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人权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在主体方面从非普遍主体过渡到普遍主体,从个人主体扩展到集体主体;在内容上,从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个人权利扩展到民族、人民和人类的集体权利;在保障形式上,从国家机制扩展到地区和国际机制;在义务承担者方面,从国家和政府扩展到企业和非企业社会组织。对21个国家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人权保障制度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权保障会存在差异:公民和政治权利是市场经济初始发展阶段的主要人权诉求,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全球化交往是人权普遍化的重要基础。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交往的全球化要求形成某种共同遵守的交往规则。正是在这种全球交往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具有更普遍意义的“人权”理念。社会学家布莱恩•特纳(Bryan Turner)指出,人权是全球化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全球化创造了许多不完全属于民族国家内部的问题。由于全球化产生的问题不只限于民族国家内部,所以公民权利的概念必须扩展为人权的概念。在交往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宪法,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人权。
第四,全球化背景下人类面临的共同危机推动了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也面临着全球化的共同危机。人类在20世纪面临的最严重的毁灭性危机,就是两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之时,各国人民痛定思痛,深感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规范和人权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45年联合国制宪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8年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同样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条约机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2006年成立之后,人权普遍定期审议制度相继建立。
(二)时代挑战:当代人权理论创新的现实需求
总结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实践,我们需要相应的理论分析框架。然而,已有的主流人权理论在解释中国人权实践时显得捉襟见肘,进而呈现出视域和框架的明显局限。
第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显然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互契合,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展变化。但目前主流的人权理论是从人或造物主的主体属性来推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由此产生的人权理论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人权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规范?
第二,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将个人自由作为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和最终目的,而中国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
第三,尽管中国一贯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但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确切含义没有明确的官方界定,学者们也其说不一。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应该如何来界定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涵义和内容?如何理解“首要”,是理论上的“首要”还是战略上的“首要”?如何理解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二者哪个更“首要”还是同等“首要”?
第四,国际社会将人权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大类,西方学者一般都会认同三代人权的划分。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如何厘清生存权、发展权与两类人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厘请各项人权间的关系结构?
第五,回答这些理论问题,既需要穷尽和充分吸收以往人权理论的合理资源,又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有所超越、有所创新。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如何看待和选择以往人权理论所采用的各种研究范式?如何能够在充分吸纳以往人权理论合理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
直面上述人权理论问题,充分汲取已有的思想资源和丰富的实践养分进行理论的探索和创新,是当代人权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当代人权理论创新的智识轨迹
进行人权理论研究,必须关注人权理论建构所采用的研究范式,了解各种研究范式的理论假定、分析框架、论证方式及其优长与局限,以及各种研究范式的竞争与变化趋势。
范式(paradigm)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在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它是指科学共同体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接受的信念,包括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等,涉及对某种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承诺。范式的突破导致科学的革命,而科学的革命实质就是范式的转换。
人权理论研究的范式主要涉及人权理论的基本假定、分析框架、论证方式和核心问题。人权理论研究存在多种不同的范式。这些范式之间相互较量,被称为“范式竞争”。竞争的结果并不能简单地决定范式的对错或生死,但却会导致主导地位的更替,它被称为“范式转换”。研究范式的转换为理论的突破性创新提供了条件。
(一)人权理论范式的竞争与嬗变
总结人权理论研究范式的嬗变,可以发现人权理论的研究范式经历了几次较大的竞争与转换,分别是从神学范式向人学范式的嬗变,从客体性范式、主体性范式向主体间范式之间的转换,从基础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的转换,从义务论范式向目的论范式的扩展。
第一,从神学范式向人学范式的嬗变。所谓“神学范式”,就是将神作为人权的最终来源,将神与人的关系作为论证人权的分析框架,将人被赋予的“神性”作为人权规范合法性的根据。与此相对,所谓“人学范式”,则不再将人与神的关系作为分析框架,而是将人的特性、需求、生存环境或相互关系作为人权合法性的最终依据。
在西方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规范理论研究范式是基督教经院神学理论,论证的核心命题是“君权神授”。西方最初的人权理论并没有抛弃经院神学论证范式,只是将“神授”的内容从封建权力和等级义务转换为平等的人权。这种转换是借助于对经院哲学中“自然法”概念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它所产生的经典理论就是影响深远的“自然权利”理论。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借助于对自然状态的分析,指出人拥有神所赋予他们的自然权利,并进一步论证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在人类法中的存在方式。这种人权神授或天赋人权的论证方式为人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也在论证效力、理论解释力和社会接受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硬伤。神赋人权只是一种神学的断言,自然状态只是一种设想,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转型并不是基于历史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人权理论经不住后来学者的进一步推敲。从自然法中所能推出的自然权利非常有限,人权神授的论证方式并不能为无神论者提供可以接受的理论解释。由于神学范式存在上述缺陷,人权理论家逐渐从神学范式转向人学范式,即从人的主体特性、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角度来为人权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从客体性范式、主体性范式向主体间范式的转换。所谓“客体性范式”,是用人的客观利益作为人权合法性的论证依据,其典型代表是法国的百科全书派和英国的功利主义。所谓“主体性范式”,则是将人的主体属性作为人权合法性的论证依据,用人的自由、理性、自主性、基本需求等来推论人权的必然性,其典型代表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理论。
法国百科全书派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人的权利或行动自由受到公道的限制,他的行动只能合乎社会的福利,只能有利于人群。因此,社会人的权利就在于他所行使的自由符合他对同社会人的公道。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批评自然权利为“胡说八道”,其逻辑前提就是错误的。他指出,权利不可能来自某种不证自明的先验假设,而只能从经验的现实生活中寻找。权利本身就是利益,能够给享有者带来好处。约翰•穆勒进一步发挥了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拥有一种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其理由只能是社会功利。以客观利益作为人权的合法性基础,引起了许多人权理论家的担心。因为根据这种理论范式,只要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全社会的幸福或福利,就可以侵犯某些人权。这种理论范式的另一个困难在于,如果将人权作为促进最大幸福的工具,那么对人权的认可就不是依靠规范性方式的确定,而是依靠对利益的计算和比较。但对利益和计算的比较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而为形成普遍而稳定的人权共识增加了困难。
与客体性范式不同,主体性范式从人的主体性出发来推论人权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安东尼•朗格卢瓦(Anthony Langlois)概括了六种基于主体的某种特性来论证人权的理论,包括基于人的尊严、理性、自主性、平等、基本需求和潜能实现能力。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对产生道德边际约束来说,这些主体特性的每一个单独看来都是必要的,但是不充分的,必须将其综合起来。综合来看,人是一种能够为其生命构造一个长远计划的存在,具有按照某种选择的全面观念调节和指导其生活的能力。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的计划塑造他的生活,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正是这种追求有意义生活的能力,使人成为一种特殊的存在,也使对人的行为必须遵循道德边际约束。将人作为主体的某种属性以及作为人权的基础,也面临着理论上的困难。正如后现代人权理论家科斯塔斯•杜兹纳(Costas Douzinas)所指出的,人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能作为规范性价值的渊源,理解人权必须将人权视为依赖于他者而存在,人权方能回归其本来面目而成为后现代的标准。杜兹纳进一步认为,我们无须将应有权利归属于道德理性,而应当从关系性角度来理解人权,即在诸多权利构造了我的权利和人格之前,就产生了我的义务,产生了尊重他人尊严之要求的根本转向。这意味着人权理论的建构范式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换。
所谓“主体间范式”,就是不再将主体性或客体性作为人权的合法性来源,而是将主体间关系作为人权的论证依据,试图将人权归结为主体间共识的产物。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应当是在公平的状态下达成的,是那些想促进自己利益的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们,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中,为确定他们合作的基本条件而达成的契约。罗尔斯的主体间范式是在抽象的层面进行的,缺乏现实条件的考量和历史建构过程的分析。
第三,从基础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的转换。所谓“基础主义范式”,从本体上来说,就是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基质,是这些基质构成事物存在的本质”;在认识论上,根据里查德•福默顿(Richard Fumerton)的说法,就是主张“所有的知识或被确证的信念最终都建立在非推论性知识或被确证信念的基础之上”。根据这种主张,如果能够找到一种“不证自明”的信念,并在此基础上推论其他信念,就能建立起严格可靠的知识体系。许多试图为人权作出哲学论证的理论家就是采用基础主义的研究范式,试图为人权找到一种不证自明的基础。他们认为,如果能为人权找到此类基础,就能够解释人权普遍性及其限制条件。
与基础主义范式相对,建构主义范式将知识视为由社会建构的,而不是现实的“映象”“表征”“表象”。任何一种知识的形成都渗透了人对认识对象的处理,所谓真理或社会科学知识并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发明”的,是建构的产物。建构不是个体建构,而是社会建构(social construction)。从建构主义范式出发,人权被视为一种具有历史偶然性和文化相对性的社会建构。法学家凯克斯•马丁(Kex Martin)认为,仅仅是一项道德要求还不能构成人权,人权应当是获得了明确的社会承认的权利。在没有公民权的等级社会特别是奴隶社会里,并不存在人权。社会学家布赖恩•特纳认为,人权是全球化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种“全球意识形态”。这种政治形式同时受到了帝国主义、全球化、地区化、移民工人、难民和原住民等等社会问题的影响。由于全球化产生的问题不只限于民族国家内部,所以公民权利的概念必须扩展为人权的概念。社会学家马尔克姆•沃特斯(Malcolm Waters)认为,关于人权的社会学理论必须采取社会建构范式,将人权的普遍性本身视为一种社会建构。他指出:“社会建构主义主张,社会制度不是普适的,而是具有历史的偶然性和文化的相对性。我要主张的是,关于人权的一种适当的社会学理论实际上必须采取社会建构主义观点,人权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它针对的是具体的文化和历史情境,它的普遍性恰恰在于它本身是人的创造物。”美国政治学者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批评当代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家试图将人权的发展历史视为“自然权利的内在逻辑的逐渐展开”。在他看来,“在围绕人权观念的有序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没有什么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今天我们奉为权威的这个特殊的权利清单反映着对历史的特定条件的一种偶然回应”。
人权理论研究从基础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的转换,会使对人权的解释失去某种程度的道德绝对性,增加其社会历史的相对性。这种从神坛的“跌落”,对人权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幸事。只有将人权视为现实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主体间建构的产物,才能使其摆脱绝对普适主义的乌托邦命运,增强其在复杂多样的现实条件下的规范约束力。
第四,从义务论范式向目的论范式的扩展。目的论范式将人权视为达成某种善而必须建立的社会规范。人权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某种善。例如,功利主义将善定义为人类的福祉或福利,如果遵守人权规范能够使整体或平均的幸福或福利最大化,它就具备了正当性。
与目的论范式不同,义务论范式将人权视为一种绝对的道德命令,不受社会功利考虑的限制。尊重人权的绝对义务或是来自上帝的赐予或神圣立法者的规定,或是基于人类理性的绝对命令。例如,人权理论家唐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权利在政治论述方面的功能,就像在打扑克牌时所出的“王牌”。个人权利就是在社会整体利益面前打出的王牌,它要求个人不能因促进某些公共社会幸福或满足大多数人的喜好而作出牺牲。美国哲学家诺齐克认为,不应当将权利当作要实现的目标,而应当作为对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即在任何行动中都不得违反的约束。他指出:“我坚决认为,对我们可以做些什么的道德边际约束,反映了我们的个别存在的事实,说明了没有任何合乎道德的拉平行为可以在我们中间发生。我们中的一个生命被其他生命如此凌驾,以达到一种更全面的社会利益的事情,决不是合乎道德的。我们中的一些人要为其他人做出牺牲,也决不能得到证明。以下这一根本的观念: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这正是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也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然而,当代人权理论研究又出现了向目的论范式的扩展。美国“9.11”事件之后,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杰里米•沃尔德隆(Jeremy Waldron)认为,“即使是为了拯救10万人免于核焚烧也不应对核恐怖袭击知情者实施针尖大的痛苦”的观点,是“不成比例的荒诞”,因此,应当运用人权比例分析来替代个人权利压倒公共利益的逻辑。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人权学界普遍采用比例原则来论证对个人自由进行权利限制的合理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将人权视为绝对义务的义务论论证。
(二)人权理论研究的范式选择
通过以上对人权理论研究范式发展趋势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必须采取适合人权这种特殊社会规范的研究范式。人权是在人类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根据社会的治理需求所制定并被广泛接受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因此,对人权的研究应当从人而不是神出发,从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出发,去研究人权意识和人权规范的建构过程和建构方式,研究它所要达成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权研究应当采用人学的、主体间的、建构主义的、义务论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理论范式。
首先,中国人权理论研究所采用的范式不应是神学范式,而应是人学范式。它不应将神和神法作为人权的来源,而应从人自身的实践来探讨人权的来源。它对人权的论证不需要假设一个至高至善至能的神,通过神对人的创造来赋予人以神性,从而说明人权的普遍性、绝对性、不可转让性。相应地,它要通过人的生存需求、实践方式和历史境遇来探讨人权的起源与发展和在现实条件下的普遍性与约束力。
其次,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不应采取传统的主体性范式或客体性范式,而应采用主体间范式。它不应从人的某种主体性或客观的某种因素直接推论人权,而应去探讨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主体的需求如何达成以及达成了怎样的人权共识,这一过程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
再次,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不应采取基础主义范式,而应转向建构主义范式。它不应再去为人权寻找一种绝对确定的基础,而应去探讨人权在现实社会中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最后,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不应采取绝对的义务论或粗糙的目的论。不应把保障人权作为一种绝对无条件的义务,而应作为一种受现实社会条件限制的义务;不应把保障人权的合理性建立在个人功利计算或主体内在自由实现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和谐发展这一共同目的之上。
四、人的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的
人权是否存在目的性,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人权体系建构中的核心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对人权关系的内在结构形成系统化的理解。
(一)关于人权目的性的理论争论
关于人权是否具有目的性,义务论和目的论的主张正好相反。义务论主张否认人权具有目的性。例如,诺齐克认为不应当将权利当作要实现的目标,而只应当作为对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目的论则认为人权具有目的性,如功利主义认为人权的正当性在于能够增加社会功利。
后世的义务论者和目的论者都把自己的观点追溯到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康德曾经指出:“在最终的目的王国中,人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说,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但是康德并没有说明“人是目的”的具体内容,这就给各种理论解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第一种解释是将人的自由作为目的。阿克顿勋爵指出:“自由不是为了达到更高政治目的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齐延平教授也主张:“自由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第二种解释是将人的个性发展作为目的。英国哲学家穆勒曾经指出:“相应于每人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充实;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中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第三种解释是将人的生存作为目的。徐显明教授论证了“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并力图从生存权出发来解释其他各项人权。第四种解释是将和谐作为目的。徐显明教授指出,和谐权是人权体系中居于统摄地位的权利,和谐的价值是能够包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利益、秩序、安全等人所共需的单体价值的概括性价值。第五种解释是将人的发展作为目的。张永和教授指出,人权本身并不具有目的性价值,人权的产生是为了回应一个更为根本、更为终极的问题,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的关键并非简单地在于实现特定的权利,相反,特定权利的实现只是人发展的手段。
(二)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
马克思在批判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过程中,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人类发展的目的王国。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到了共产主义,“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
习近平总结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多次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之间的关系。2016年12月4日,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指出:“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中共十八大报告全面阐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在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总纲特别增加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表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进一步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有理由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是人权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展开这一理念。
首先,将“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是相对于市场经济时代将经济发展当作目的的异化倾向。经济发展本应是为实现人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手段,但由于资本驱动下市场竞争往往把经济发展当成了目的本身,而把人和人的发展仅仅当成了手段,因此,把人和人的发展当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本身,是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不仅强调人的发展,而且特别强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人被迫扭曲和片面发展而提出的。
其次,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是相对于将生存、自由或幸福作为人权的目的。人的发展是人的潜能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是人成长的过程。为了实现人的发展,需要保障人的生存、自由空间和物质条件,但这些都是人实现自身发展的条件,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而不是人权所要实现的目的本身。
最后,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的,是与只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相对的。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要求和行为会与其他人自由发展的要求和行为之间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中,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会占尽先机,甚至“赢者通吃”;而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则无法平等享受发展成果,甚至日益“边缘化”。因此,被马克思作为目的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不是孤立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是所有人的和谐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应当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而应当是“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可见,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并没有否认自由、生存、幸福、和谐这些重要的价值,而是将人的发展作为核心,将自由、生存、幸福、和谐作为人的发展的重要维度和条件集于一身。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意味着人的发展应当被作为其他各项人权最终的价值皈依,作为其他各项人权的性质和功能的确定者,作为人权间冲突的协调依据,并作为人权整体实现的最终检验标准。
(三)“发展权”与“人的发展权”
将人的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需要厘清“人的发展”与联合国提出的“发展权”之间的关系。“发展权”不能简单等同于“人的发展权”。应当区分作为目的性权利的“人的发展权”和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参与和分享发展的权利”。
联合国大会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41/128号决议)明确宣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实现。”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联合国决议中所说的发展权,是要保障个人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享有促进发展的权利,并享受发展的成果,这里所说的“发展”,不是人本身的发展,而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尽管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本身的发展,但它只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正如张永和教授所指出的,与作为实现发展权手段的发展主要指涉一个国家之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不同,作为发展权目的的发展是指人自身的发展,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应当严格区分作为目的的“人的发展”权利与作为手段的“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
(四)人的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学者对人的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提出了四种定位方式。
第一,排序定位:作为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首要人权。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汪习根教授对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观点作出了更深入的论证。他认为,发展权与生存权一道成为人权体系中的首要人权,主要是基于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外部依据。“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最紧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因此发展权应优先受到重视。”二是历史依据。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相对贫乏,发展不平衡,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战后又受“冷战”思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受阻。“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三是理论依据。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全面平等地享有发展权,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是现实依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经济,创造了国民经济年均增长全球第一的世界奇迹,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
第二,形态定位:具有概括性、补充性、兜底性的综合性权利。从发展权的形态出发,许多国内外学者将发展权视为一种综合性权利。发展权独立专家艾君•森古布达(Arjun Sengupt)认为发展权有两个鲜明的特征:“首先,发展权是各项权利相互依存的一项综合权利,发展权的实现要求所有权利一起实现,而并非只实现权利的总和。”;“其次,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又没有别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增进。发展权包括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犯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但如何理解发展权的综合性,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在2016年对发展权的讨论中,中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解。
夏清瑕教授对发展权综合性的解释是,发展权包含了所有其他人权。她指出:“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进程之中,承认所有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实现发展权的过程就是实现所有人权的过程。”叶传星教授指出,发展权作为综合性的权利,是说发展权贯穿于各类权利之中,在各类权利之中体现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也体现了各类权利的相互依赖性和不可分割性。他进一步认为,发展权还是一项补充性权利。借助于发展权,可以提出在现有权利体系中尚未明示确认的一些具体的发展权利。发展权的补充性,使其可以具有推动人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功能,促进有新的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中,或者增加对权利的来自发展权的新解释。
齐延平教授从发展权的概括性和兜底性来解释发展权的综合性。他认为,发展权是一类具有相似要求、资格、利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发展权的兜底性表明:由各种次级权利类别组合而成的人权体系,无论多么完备细密,权利种类间总有难以涵盖的间隙。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权作为一项兜底性权利,就可以很好地填充空白、弥补裂痕。
第三,功能定位:人权体系中的统摄者、协调者和整合者。国内一些学者对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发展权对于所有其他人权具有统摄、协调、整合的重要功能。张永和教授分析了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整合和协调功能。他指出,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叶传星教授借用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元权利”概念,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元权利”,具有作为元权利的功能。发展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基本条件。没有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个人要充分实现其各个方面权利显然是不大可能的。确认发展权,对于进一步促进各项其他权利的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发展权是其他所有人权和自由的一个条件或前提,是创造一项权利的实现条件或政策的资格权,通过这种资格权,才有可能更充分地享有到这种权利。
第四,结构定位: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常健和刘明从结构定位的角度将发展权视为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该文认为各项人权之间存在着结构性关系。尽管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就提出各类人权应当受到平等重视,但如果人权是一个体系而非散乱的权利丛,那么各项人权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结构关系。其中,有些人权居于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居于支持性地位。将何种权利视为人权体系的核心,涉及对人和人权本质的理解,涉及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人权间关系的核心结构,保障人权的核心义务,限制人权的合理方式,以及评价人权发展的核心标准。在批判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该文提出将发展权置于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将这种观点称为“发展主义人权观”。
五、以“人的发展权”为目的性权利重释人权关系结构
对人的发展权的结构定位研究,引发了对人权整体结构的更深入研究。在这种研究中,人的发展权被作为人权体系结构中的目的性权利,其他各项人权都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性权利的支持性权利。
(一)关于人权结构关系的理论争论
关于各项人权间的关系结构,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分析视角,即时间结构的代际分析视角、义务结构的作为分析视角和内容结构的谱系分析视角。各种分析视角下又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第一,时间结构的代际分析视角。时间结构的代际分析视角是以人权的历史发展阶段为线索,将人权的内容按提出的阶段进行分类,并主张不同阶段人权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结构关系。这种主张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三代或四代人权说。法国人权学者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首先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他认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代人权,20世纪初俄国的十月革命促进了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代人权,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促进了以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代人权。瓦萨克认为,三代人权对应着法国大革命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三大理念,其人权类别可以称为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社会连带权利。从其推动主体角度,也有学者将其分别称为第一世界人权、第二世界人权、第三世界人权。
从代际人权的结构分析视角出发,一些学者提出了第四代人权。例如,徐显明教授2006年提出将“和谐权”作为第四代人权,认为它超越了前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马长山教授等人2019年提出将“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张文显教授2019年提出以“美好生活权”或“幸福生活权”为统领的第四代人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人权、环境人权、数字人权。
然而,人权提出的时间顺序更多反映的是对人权认识的发展过程,以及推动人权认识发展的历史进程,它并不能直接体现各项人权间的结构关系。尽管人权的历史阶段分类可以为我们理解人权间的结构关系带来很大的启发,但将人权提出的历史进程直接作为分析人权间的结构关系,不足以揭示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对人权结构的研究应当进一步从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出发,揭示出它们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二,义务结构的作为分析视角。与人权代际结构分析视角不同,义务结构的作为分析视角是以人权所对应的义务为线索,区分出两类不同作为的权利,并探讨二者间的结构关系。其代表形式是将人权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是指那些要求国家只需要履行尊重和不干涉的消极义务来保障的权利,而积极权利则是那些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障的权利。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区分相对应的分别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以及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区分等。
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这种两分法本身是充满矛盾的,所谓的“消极人权”并非依靠国家消极不作为就能实现,而所谓“积极人权”也同样需要国家履行尊重和不任意干涉的义务。“所有的人权既要求积极主动,也要求消极克制。强行分离两类人权不仅是不顾现实,也是对人权完整性的系统侵犯和割裂。”
第三,内容结构的谱系分析视角。从人权内容的相互联结、互为条件的关系出发来研究人权结构,可以更深刻地揭示出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人权内容结构进行的谱系分析,以往主要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将生存权作为核心权利,另一种是将自由权作为目的性权利。
一方面,以生存权为核心的人权结构分析。徐显明教授在1992年提出了“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并力图从生存权出发来解释其他各项人权。他分析指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他进一步认为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受教育权、自由权、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都是生存权的表现方式和包含内容。
杨庚教授也赞同将生存权作为最基础性的权利,但作出了不同的谱系分析。他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有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自由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一种权利是后一种权利的基础,后一种权利是在前一种权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人权的内在关系来界定,首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权和自由权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并且是前二者的升华。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析将生存权作为所有其他人权的逻辑起点。但正如马岭教授所指出的,要区分生存与生存权,“生存是一种状态和事实,生存权是一种权利。生存就是活着,生存权是活着的权利。一个人活着不等于他有活着的权利,生存着不等于享有生存的权利”。杨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指出:“生存的基础性地位表现在人的自然的存在之中,在这里,没有生存,也就没有人的存在。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本质存在的复杂性,人不仅是自然的人,同时也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与前者一样,后者也是人的存在的本质规定。因而,在现实的人权保障实践中,过于强调生存权的主导地位是不恰当的,这背离人作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属性。不过由于不同国家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某一国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优先考虑生存权问题也是基于现实比较合理的战略安排。但是生存权只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而绝不是最终的目的。”
另一方面,将自由权作为目的性权利的人权结构分析。齐延平教授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对人权的内容谱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人权的逻辑结构上,存在着五个既有深远历史基础、又有强烈现实需求的权利主题,它们相互联结、互为条件,处于一种目的性与手段性互联的逻辑关系之中。其中,“自由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平等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制度构架,财产权是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生存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底线条件,发展权代表了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然而,将自由权作为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而将发展权作为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这背后的理论基础需要予以进一步追问。相对于人的发展来说,自由只是手段,它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条件,而不是目的本身。
(二)目的性权利与支持性权利的区分
本课题组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重新解释各项人权间的结构关系。
为了建构人权的结构体系,首先需要区别两类人权,一类是目的性权利,一类是支持性权利。目的性人权涉及人权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价值,支持性人权涉及为了达到目的性人权而必须保障的各种条件。终极的目的性人权是人权体系的“定海神针”,是处理各项人权之间关系的指南。如前所述,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将自由作为最终目的性权利,生存主义人权理论将生存权作为终极目的性权利,而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则将人的发展权作为终极目的性权利,认为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是各项人权实现的最终目的。
从权利性质上来说,目的性权利是各项人权的价值皈依和目的指向,因此更具有原则性。它是所有其他人权的核心,是人权体系的统摄者、协调者和整合者,是人权间冲突的协调依据,也是检验各项人权实现的最终检验标准。
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人的发展权这一目的性权利,需要各种支持性权利。与目的性权利有所不同,支持性权利具有更明确的内容规定和更具体的义务要求。在现在已经提出的各项人权中,我们可以发现四类支持性权利。
首先是以生存权为代表的基础性权利,它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这是实现人的发展权的主体存在前提。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生存权是一个权利束,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利、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和平和安全的权利等。
其次是以参与权为代表的手段性权利。它保障每个人能够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的生活和发展,通过参与社会发展来实现人自身的发展。参与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监督权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如受教育权、结社权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如文化权利、知识产权等。
再次是以自由权为代表的主体性权利。它防止对个人自由的任意侵犯,为人的发展权实现提供主体性前提。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自由获取和交流信息的权利,以及思想、主张和信仰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迁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等。
最后是以平等权为代表的约束性权利。它要求平等各类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对权利遭受侵犯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并对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予以特殊保护。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不受虐待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语言和文化上的少数人受特殊保护的权利等。
(三)发展主义的人权关系结构
将人的发展权作为人权结构关系中的目的性权利,以生存权、参与权、自由权、平等权为四类支持性权利,可以对各项人权的关系结构作出发展主义的解释。根据发展主义的人权结构关系,人的发展权作为目的性权利是保障其他各项人权的最终目的。而要实现人的发展权,一方面需要充分保障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生存权,另一方面需要保障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参与权。同时,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参与权所要保障的参与,不仅应当是全面的参与,而且必须是自由和平等的参与,这样才能实现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的发展。
对人权结构的发展主义解释,一方面明确了各类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各类人权的相互关系方面,发展主义的人权结构显示,人的发展权的实现要依赖生存权奠定基础,依赖参与权提供路径,而生存权和参与权的实现要以实现人的发展权作为目的和检验标准。同时,参与权的保障必须以自由权为主体性条件,以平等权为约束性条件,而自由权和平等权则是保障所有人通过自主和平等参与各领域发展实现人本身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必要要求和手段。另一方面,对人权结构的发展主义解释也为各类人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预留了容纳空间。生存权、参与权、自由权、平等权都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同类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每类权利束中的内容都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主体间需求的丰富而呈现相应的变化。
发展主义的人权结构关系有助于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和趋势作出解释和展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站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一方面,它大幅提升了中国人民生存权的保障水平,为实现发展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它大力改革阻碍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体制和制度障碍,为实现参与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并不是人权发展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站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新的起跑线上,需要根据新时期所处的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成员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新需求,制定新的人权发展战略。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和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夯实实现人的发展权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对参与权的保障,通过提升各领域参与权的保障水平,更有效地实现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和谐发展。
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尚处于初创阶段,其内容需要进一步丰富,其论证需要不断完善。但从其已经显示的理论解释力来看,它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日益增强的理论竞争力。
Abstract: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ts forward an urgent demand for the innov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ory.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developmental theory of human rights holds that human rights are the value consensus and social norms formed by the common crisis faced by all human being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of market economy.The free,comprehensive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all people is the ultimate goal of human rights.Taking“the right to human development”as the purposive right can provide more enlightening explanation for the structure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Human Rights Theory;Structure of Human Rights;The Right of Human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al Theory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郭晓明)
关键词:人权理论 人权结构 人的发展权 发展主义人权理论
当代中国的人权实践,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人权实现的检验标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不仅为人权理论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现实资料,也对人权理论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将这些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推动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是人权理论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职责。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课题组承担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人权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子课题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经过数年的潜心研究,以中国当代人权实践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发展主义人权理论”。该理论主张人权是市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类面临共同危机所形成的价值共识与社会规范,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并以“人的发展权”为目的性权利重新建构人权间关系结构。
一、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践发展
当代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的举措,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些丰富的人权实践提出了一系列人权理论问题,需要从理论的高度予以回答。
中共十八大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切实”二字真切反映了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战略上明确的条件意识和踏实的务实精神。中国通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人的发展权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通过实施积极的公共政策促进公民全面参与各领域发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平等参与发展的制度障碍,通过强化保障公民权利拓宽自主参与发展的社会空间。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人的发展权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制定并实施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90,86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892元,国民总收入988,458亿元。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精准扶贫”概念,推动中国扶贫战略实现重大转变,极大地改善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2019年年末农村贫困人口551万人,贫困发生率0.6%,全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67元。
在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8.2%。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公布的数据,2005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解决5.2亿农村居民和4,7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巩固提升了1.73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农村集中供水率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86%和81%。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9.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7.3平方米。截至2018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3.1万公里,全国公路总里程达485万公里。2018年铁路客运发送量达33.75亿人次,全国道路营运客运量达136.7亿人次。农村地区有99.9%的户所在自然村通公路,97.1%的建制村通了客车。
在健康权利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全国共有医院3.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6.0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7万个。年末共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382万人,注册护士443万人。医院共有床位697万张,乡镇卫生院床位138万张。全年总诊疗人次85.2亿人次。
在社会权利的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3,48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3,266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5,436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0,54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5,47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1,432万人。年末全国共有861万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456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39万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年临时救助918万人次。
(二)实施积极的公共政策,促进公民全面参与各领域发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中国采取积极的公共政策,全面保障公民全面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发展的权利。
在经济领域,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现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拉动就业,通过政策引导、就业服务、调节供求等措施,调整、重组劳动力供求。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71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52万人,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全国农民工总量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
在政治领域,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成员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举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预算公开,不断完善信访制度。
在社会领域,国家建设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在文化领域,国家积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基层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繁荣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体育事业。
在教育领域,中国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方针,促进各层级教育的全面和公平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在学研究生286.4万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3,031.5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576.5万人,普通高中在校生2,414.3万人,初中在校生4,827.1万人,普通小学在校生10,561.2万人,特殊教育在校生79.5万人,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713.9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4.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9.5%。
在信息领域,中国积极构建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年末,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44,928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接入流量1,220亿GB。
(三)全面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平等参与发展的制度障碍
国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在经济领域,中国积极消除就业歧视,平等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消除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制度障碍。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区域间平衡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发布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东部地区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6.2%,中部地区增长7.3%,西部地区增长6.7%。同时,国家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在社会领域,国家努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
在政治领域,国家对选举法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八项规定、八项禁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规党纪,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严格约束和限制。与此同时,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拓宽自主参与发展的社会空间
中国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强化对各项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司法改革,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保护;通过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通;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公民迁徙自由;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和实行权力清单制度,给公民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通过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动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使知识生产者的权益依法得到充分保护;加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空间;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间的社会和谐。
二、当代人权理论创新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全球化:当代人权理论生发的社会动因
基于主体间建构主义范式,人权应被视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主体间的共识和不断建构的社会规范。更具体地说,人权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人们为满足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达成的社会共识和建立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共识和规范的形成与特定社会结构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结构主义所主张的单向结构决定关系,而是既包括了一定社会结构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也包括了社会主体对既定社会结构的塑造作用。考察人权观念和人权规范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权观念和规范与四个方面的社会现象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是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它与人权观念和规范的出现相关联;二是市场经济推动下的全球化交往,它与人权观念和规范的普遍化相关联;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危机,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它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相关联。
第一,人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人的主体性问题。人权观念和规范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结构性的关联。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以满足市场交换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造成的两极分化,导致底层群体的反抗,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权利。正如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本质进行分析时所指出的,如果说经济形式和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
本课题组通过对21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分析发现,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推动着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特别是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平等权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更为内在的联系。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推动了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的保障,特别是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等。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相互制约,并在相对平衡的条件下相互促进。市场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会引发社会分裂,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持续运行,因此要求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对各国人权保障历史的考察显示,对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的保障,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健康、可持续的劳动力,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政府税收增加也为这些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经济基础。但国家福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作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市场经济发展是相互制约的,只有在平衡的条件下才能相互促进。最后,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出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对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经济基础。保障特定群体权利的福利政策需要通过税收的转移支付,它既会减少用于投资的资金,又会增加消费需求,只有在相对平衡的条件下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人权的内容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人权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在主体方面从非普遍主体过渡到普遍主体,从个人主体扩展到集体主体;在内容上,从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个人权利扩展到民族、人民和人类的集体权利;在保障形式上,从国家机制扩展到地区和国际机制;在义务承担者方面,从国家和政府扩展到企业和非企业社会组织。对21个国家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人权保障制度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权保障会存在差异:公民和政治权利是市场经济初始发展阶段的主要人权诉求,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全球化交往是人权普遍化的重要基础。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交往的全球化要求形成某种共同遵守的交往规则。正是在这种全球交往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具有更普遍意义的“人权”理念。社会学家布莱恩•特纳(Bryan Turner)指出,人权是全球化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全球化创造了许多不完全属于民族国家内部的问题。由于全球化产生的问题不只限于民族国家内部,所以公民权利的概念必须扩展为人权的概念。在交往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宪法,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人权。
第四,全球化背景下人类面临的共同危机推动了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也面临着全球化的共同危机。人类在20世纪面临的最严重的毁灭性危机,就是两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之时,各国人民痛定思痛,深感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规范和人权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45年联合国制宪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8年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同样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条约机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2006年成立之后,人权普遍定期审议制度相继建立。
(二)时代挑战:当代人权理论创新的现实需求
总结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实践,我们需要相应的理论分析框架。然而,已有的主流人权理论在解释中国人权实践时显得捉襟见肘,进而呈现出视域和框架的明显局限。
第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显然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互契合,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展变化。但目前主流的人权理论是从人或造物主的主体属性来推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由此产生的人权理论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人权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规范?
第二,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将个人自由作为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和最终目的,而中国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
第三,尽管中国一贯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但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确切含义没有明确的官方界定,学者们也其说不一。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应该如何来界定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涵义和内容?如何理解“首要”,是理论上的“首要”还是战略上的“首要”?如何理解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二者哪个更“首要”还是同等“首要”?
第四,国际社会将人权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大类,西方学者一般都会认同三代人权的划分。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如何厘清生存权、发展权与两类人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厘请各项人权间的关系结构?
第五,回答这些理论问题,既需要穷尽和充分吸收以往人权理论的合理资源,又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有所超越、有所创新。由此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如何看待和选择以往人权理论所采用的各种研究范式?如何能够在充分吸纳以往人权理论合理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
直面上述人权理论问题,充分汲取已有的思想资源和丰富的实践养分进行理论的探索和创新,是当代人权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当代人权理论创新的智识轨迹
进行人权理论研究,必须关注人权理论建构所采用的研究范式,了解各种研究范式的理论假定、分析框架、论证方式及其优长与局限,以及各种研究范式的竞争与变化趋势。
范式(paradigm)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在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它是指科学共同体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接受的信念,包括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等,涉及对某种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承诺。范式的突破导致科学的革命,而科学的革命实质就是范式的转换。
人权理论研究的范式主要涉及人权理论的基本假定、分析框架、论证方式和核心问题。人权理论研究存在多种不同的范式。这些范式之间相互较量,被称为“范式竞争”。竞争的结果并不能简单地决定范式的对错或生死,但却会导致主导地位的更替,它被称为“范式转换”。研究范式的转换为理论的突破性创新提供了条件。
(一)人权理论范式的竞争与嬗变
总结人权理论研究范式的嬗变,可以发现人权理论的研究范式经历了几次较大的竞争与转换,分别是从神学范式向人学范式的嬗变,从客体性范式、主体性范式向主体间范式之间的转换,从基础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的转换,从义务论范式向目的论范式的扩展。
第一,从神学范式向人学范式的嬗变。所谓“神学范式”,就是将神作为人权的最终来源,将神与人的关系作为论证人权的分析框架,将人被赋予的“神性”作为人权规范合法性的根据。与此相对,所谓“人学范式”,则不再将人与神的关系作为分析框架,而是将人的特性、需求、生存环境或相互关系作为人权合法性的最终依据。
在西方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规范理论研究范式是基督教经院神学理论,论证的核心命题是“君权神授”。西方最初的人权理论并没有抛弃经院神学论证范式,只是将“神授”的内容从封建权力和等级义务转换为平等的人权。这种转换是借助于对经院哲学中“自然法”概念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它所产生的经典理论就是影响深远的“自然权利”理论。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借助于对自然状态的分析,指出人拥有神所赋予他们的自然权利,并进一步论证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在人类法中的存在方式。这种人权神授或天赋人权的论证方式为人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也在论证效力、理论解释力和社会接受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硬伤。神赋人权只是一种神学的断言,自然状态只是一种设想,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转型并不是基于历史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人权理论经不住后来学者的进一步推敲。从自然法中所能推出的自然权利非常有限,人权神授的论证方式并不能为无神论者提供可以接受的理论解释。由于神学范式存在上述缺陷,人权理论家逐渐从神学范式转向人学范式,即从人的主体特性、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角度来为人权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从客体性范式、主体性范式向主体间范式的转换。所谓“客体性范式”,是用人的客观利益作为人权合法性的论证依据,其典型代表是法国的百科全书派和英国的功利主义。所谓“主体性范式”,则是将人的主体属性作为人权合法性的论证依据,用人的自由、理性、自主性、基本需求等来推论人权的必然性,其典型代表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理论。
法国百科全书派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人的权利或行动自由受到公道的限制,他的行动只能合乎社会的福利,只能有利于人群。因此,社会人的权利就在于他所行使的自由符合他对同社会人的公道。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批评自然权利为“胡说八道”,其逻辑前提就是错误的。他指出,权利不可能来自某种不证自明的先验假设,而只能从经验的现实生活中寻找。权利本身就是利益,能够给享有者带来好处。约翰•穆勒进一步发挥了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拥有一种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其理由只能是社会功利。以客观利益作为人权的合法性基础,引起了许多人权理论家的担心。因为根据这种理论范式,只要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全社会的幸福或福利,就可以侵犯某些人权。这种理论范式的另一个困难在于,如果将人权作为促进最大幸福的工具,那么对人权的认可就不是依靠规范性方式的确定,而是依靠对利益的计算和比较。但对利益和计算的比较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而为形成普遍而稳定的人权共识增加了困难。
与客体性范式不同,主体性范式从人的主体性出发来推论人权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安东尼•朗格卢瓦(Anthony Langlois)概括了六种基于主体的某种特性来论证人权的理论,包括基于人的尊严、理性、自主性、平等、基本需求和潜能实现能力。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对产生道德边际约束来说,这些主体特性的每一个单独看来都是必要的,但是不充分的,必须将其综合起来。综合来看,人是一种能够为其生命构造一个长远计划的存在,具有按照某种选择的全面观念调节和指导其生活的能力。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的计划塑造他的生活,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正是这种追求有意义生活的能力,使人成为一种特殊的存在,也使对人的行为必须遵循道德边际约束。将人作为主体的某种属性以及作为人权的基础,也面临着理论上的困难。正如后现代人权理论家科斯塔斯•杜兹纳(Costas Douzinas)所指出的,人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能作为规范性价值的渊源,理解人权必须将人权视为依赖于他者而存在,人权方能回归其本来面目而成为后现代的标准。杜兹纳进一步认为,我们无须将应有权利归属于道德理性,而应当从关系性角度来理解人权,即在诸多权利构造了我的权利和人格之前,就产生了我的义务,产生了尊重他人尊严之要求的根本转向。这意味着人权理论的建构范式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换。
所谓“主体间范式”,就是不再将主体性或客体性作为人权的合法性来源,而是将主体间关系作为人权的论证依据,试图将人权归结为主体间共识的产物。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应当是在公平的状态下达成的,是那些想促进自己利益的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们,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中,为确定他们合作的基本条件而达成的契约。罗尔斯的主体间范式是在抽象的层面进行的,缺乏现实条件的考量和历史建构过程的分析。
第三,从基础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的转换。所谓“基础主义范式”,从本体上来说,就是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基质,是这些基质构成事物存在的本质”;在认识论上,根据里查德•福默顿(Richard Fumerton)的说法,就是主张“所有的知识或被确证的信念最终都建立在非推论性知识或被确证信念的基础之上”。根据这种主张,如果能够找到一种“不证自明”的信念,并在此基础上推论其他信念,就能建立起严格可靠的知识体系。许多试图为人权作出哲学论证的理论家就是采用基础主义的研究范式,试图为人权找到一种不证自明的基础。他们认为,如果能为人权找到此类基础,就能够解释人权普遍性及其限制条件。
与基础主义范式相对,建构主义范式将知识视为由社会建构的,而不是现实的“映象”“表征”“表象”。任何一种知识的形成都渗透了人对认识对象的处理,所谓真理或社会科学知识并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发明”的,是建构的产物。建构不是个体建构,而是社会建构(social construction)。从建构主义范式出发,人权被视为一种具有历史偶然性和文化相对性的社会建构。法学家凯克斯•马丁(Kex Martin)认为,仅仅是一项道德要求还不能构成人权,人权应当是获得了明确的社会承认的权利。在没有公民权的等级社会特别是奴隶社会里,并不存在人权。社会学家布赖恩•特纳认为,人权是全球化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种“全球意识形态”。这种政治形式同时受到了帝国主义、全球化、地区化、移民工人、难民和原住民等等社会问题的影响。由于全球化产生的问题不只限于民族国家内部,所以公民权利的概念必须扩展为人权的概念。社会学家马尔克姆•沃特斯(Malcolm Waters)认为,关于人权的社会学理论必须采取社会建构范式,将人权的普遍性本身视为一种社会建构。他指出:“社会建构主义主张,社会制度不是普适的,而是具有历史的偶然性和文化的相对性。我要主张的是,关于人权的一种适当的社会学理论实际上必须采取社会建构主义观点,人权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它针对的是具体的文化和历史情境,它的普遍性恰恰在于它本身是人的创造物。”美国政治学者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批评当代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家试图将人权的发展历史视为“自然权利的内在逻辑的逐渐展开”。在他看来,“在围绕人权观念的有序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没有什么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今天我们奉为权威的这个特殊的权利清单反映着对历史的特定条件的一种偶然回应”。
人权理论研究从基础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的转换,会使对人权的解释失去某种程度的道德绝对性,增加其社会历史的相对性。这种从神坛的“跌落”,对人权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幸事。只有将人权视为现实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主体间建构的产物,才能使其摆脱绝对普适主义的乌托邦命运,增强其在复杂多样的现实条件下的规范约束力。
第四,从义务论范式向目的论范式的扩展。目的论范式将人权视为达成某种善而必须建立的社会规范。人权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某种善。例如,功利主义将善定义为人类的福祉或福利,如果遵守人权规范能够使整体或平均的幸福或福利最大化,它就具备了正当性。
与目的论范式不同,义务论范式将人权视为一种绝对的道德命令,不受社会功利考虑的限制。尊重人权的绝对义务或是来自上帝的赐予或神圣立法者的规定,或是基于人类理性的绝对命令。例如,人权理论家唐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权利在政治论述方面的功能,就像在打扑克牌时所出的“王牌”。个人权利就是在社会整体利益面前打出的王牌,它要求个人不能因促进某些公共社会幸福或满足大多数人的喜好而作出牺牲。美国哲学家诺齐克认为,不应当将权利当作要实现的目标,而应当作为对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即在任何行动中都不得违反的约束。他指出:“我坚决认为,对我们可以做些什么的道德边际约束,反映了我们的个别存在的事实,说明了没有任何合乎道德的拉平行为可以在我们中间发生。我们中的一个生命被其他生命如此凌驾,以达到一种更全面的社会利益的事情,决不是合乎道德的。我们中的一些人要为其他人做出牺牲,也决不能得到证明。以下这一根本的观念: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这正是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也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然而,当代人权理论研究又出现了向目的论范式的扩展。美国“9.11”事件之后,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杰里米•沃尔德隆(Jeremy Waldron)认为,“即使是为了拯救10万人免于核焚烧也不应对核恐怖袭击知情者实施针尖大的痛苦”的观点,是“不成比例的荒诞”,因此,应当运用人权比例分析来替代个人权利压倒公共利益的逻辑。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人权学界普遍采用比例原则来论证对个人自由进行权利限制的合理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将人权视为绝对义务的义务论论证。
(二)人权理论研究的范式选择
通过以上对人权理论研究范式发展趋势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必须采取适合人权这种特殊社会规范的研究范式。人权是在人类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根据社会的治理需求所制定并被广泛接受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因此,对人权的研究应当从人而不是神出发,从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出发,去研究人权意识和人权规范的建构过程和建构方式,研究它所要达成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权研究应当采用人学的、主体间的、建构主义的、义务论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理论范式。
首先,中国人权理论研究所采用的范式不应是神学范式,而应是人学范式。它不应将神和神法作为人权的来源,而应从人自身的实践来探讨人权的来源。它对人权的论证不需要假设一个至高至善至能的神,通过神对人的创造来赋予人以神性,从而说明人权的普遍性、绝对性、不可转让性。相应地,它要通过人的生存需求、实践方式和历史境遇来探讨人权的起源与发展和在现实条件下的普遍性与约束力。
其次,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不应采取传统的主体性范式或客体性范式,而应采用主体间范式。它不应从人的某种主体性或客观的某种因素直接推论人权,而应去探讨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主体的需求如何达成以及达成了怎样的人权共识,这一过程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
再次,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不应采取基础主义范式,而应转向建构主义范式。它不应再去为人权寻找一种绝对确定的基础,而应去探讨人权在现实社会中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最后,中国人权理论研究不应采取绝对的义务论或粗糙的目的论。不应把保障人权作为一种绝对无条件的义务,而应作为一种受现实社会条件限制的义务;不应把保障人权的合理性建立在个人功利计算或主体内在自由实现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和谐发展这一共同目的之上。
四、人的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的
人权是否存在目的性,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人权体系建构中的核心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对人权关系的内在结构形成系统化的理解。
(一)关于人权目的性的理论争论
关于人权是否具有目的性,义务论和目的论的主张正好相反。义务论主张否认人权具有目的性。例如,诺齐克认为不应当将权利当作要实现的目标,而只应当作为对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目的论则认为人权具有目的性,如功利主义认为人权的正当性在于能够增加社会功利。
后世的义务论者和目的论者都把自己的观点追溯到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康德曾经指出:“在最终的目的王国中,人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说,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但是康德并没有说明“人是目的”的具体内容,这就给各种理论解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第一种解释是将人的自由作为目的。阿克顿勋爵指出:“自由不是为了达到更高政治目的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齐延平教授也主张:“自由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第二种解释是将人的个性发展作为目的。英国哲学家穆勒曾经指出:“相应于每人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充实;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中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第三种解释是将人的生存作为目的。徐显明教授论证了“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并力图从生存权出发来解释其他各项人权。第四种解释是将和谐作为目的。徐显明教授指出,和谐权是人权体系中居于统摄地位的权利,和谐的价值是能够包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利益、秩序、安全等人所共需的单体价值的概括性价值。第五种解释是将人的发展作为目的。张永和教授指出,人权本身并不具有目的性价值,人权的产生是为了回应一个更为根本、更为终极的问题,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的关键并非简单地在于实现特定的权利,相反,特定权利的实现只是人发展的手段。
(二)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
马克思在批判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过程中,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人类发展的目的王国。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到了共产主义,“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
习近平总结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多次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之间的关系。2016年12月4日,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指出:“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中共十八大报告全面阐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在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总纲特别增加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表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进一步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有理由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是人权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展开这一理念。
首先,将“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是相对于市场经济时代将经济发展当作目的的异化倾向。经济发展本应是为实现人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手段,但由于资本驱动下市场竞争往往把经济发展当成了目的本身,而把人和人的发展仅仅当成了手段,因此,把人和人的发展当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本身,是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不仅强调人的发展,而且特别强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人被迫扭曲和片面发展而提出的。
其次,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是相对于将生存、自由或幸福作为人权的目的。人的发展是人的潜能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是人成长的过程。为了实现人的发展,需要保障人的生存、自由空间和物质条件,但这些都是人实现自身发展的条件,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而不是人权所要实现的目的本身。
最后,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的,是与只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相对的。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要求和行为会与其他人自由发展的要求和行为之间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中,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会占尽先机,甚至“赢者通吃”;而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则无法平等享受发展成果,甚至日益“边缘化”。因此,被马克思作为目的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不是孤立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是所有人的和谐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应当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而应当是“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可见,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并没有否认自由、生存、幸福、和谐这些重要的价值,而是将人的发展作为核心,将自由、生存、幸福、和谐作为人的发展的重要维度和条件集于一身。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意味着人的发展应当被作为其他各项人权最终的价值皈依,作为其他各项人权的性质和功能的确定者,作为人权间冲突的协调依据,并作为人权整体实现的最终检验标准。
(三)“发展权”与“人的发展权”
将人的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需要厘清“人的发展”与联合国提出的“发展权”之间的关系。“发展权”不能简单等同于“人的发展权”。应当区分作为目的性权利的“人的发展权”和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参与和分享发展的权利”。
联合国大会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41/128号决议)明确宣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实现。”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联合国决议中所说的发展权,是要保障个人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享有促进发展的权利,并享受发展的成果,这里所说的“发展”,不是人本身的发展,而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尽管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本身的发展,但它只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正如张永和教授所指出的,与作为实现发展权手段的发展主要指涉一个国家之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不同,作为发展权目的的发展是指人自身的发展,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应当严格区分作为目的的“人的发展”权利与作为手段的“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
(四)人的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学者对人的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提出了四种定位方式。
第一,排序定位:作为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首要人权。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汪习根教授对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观点作出了更深入的论证。他认为,发展权与生存权一道成为人权体系中的首要人权,主要是基于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外部依据。“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最紧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因此发展权应优先受到重视。”二是历史依据。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相对贫乏,发展不平衡,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战后又受“冷战”思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受阻。“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三是理论依据。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全面平等地享有发展权,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是现实依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经济,创造了国民经济年均增长全球第一的世界奇迹,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
第二,形态定位:具有概括性、补充性、兜底性的综合性权利。从发展权的形态出发,许多国内外学者将发展权视为一种综合性权利。发展权独立专家艾君•森古布达(Arjun Sengupt)认为发展权有两个鲜明的特征:“首先,发展权是各项权利相互依存的一项综合权利,发展权的实现要求所有权利一起实现,而并非只实现权利的总和。”;“其次,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又没有别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增进。发展权包括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犯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但如何理解发展权的综合性,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在2016年对发展权的讨论中,中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解。
夏清瑕教授对发展权综合性的解释是,发展权包含了所有其他人权。她指出:“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进程之中,承认所有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实现发展权的过程就是实现所有人权的过程。”叶传星教授指出,发展权作为综合性的权利,是说发展权贯穿于各类权利之中,在各类权利之中体现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也体现了各类权利的相互依赖性和不可分割性。他进一步认为,发展权还是一项补充性权利。借助于发展权,可以提出在现有权利体系中尚未明示确认的一些具体的发展权利。发展权的补充性,使其可以具有推动人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功能,促进有新的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中,或者增加对权利的来自发展权的新解释。
齐延平教授从发展权的概括性和兜底性来解释发展权的综合性。他认为,发展权是一类具有相似要求、资格、利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发展权的兜底性表明:由各种次级权利类别组合而成的人权体系,无论多么完备细密,权利种类间总有难以涵盖的间隙。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权作为一项兜底性权利,就可以很好地填充空白、弥补裂痕。
第三,功能定位:人权体系中的统摄者、协调者和整合者。国内一些学者对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发展权对于所有其他人权具有统摄、协调、整合的重要功能。张永和教授分析了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整合和协调功能。他指出,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叶传星教授借用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元权利”概念,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元权利”,具有作为元权利的功能。发展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基本条件。没有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个人要充分实现其各个方面权利显然是不大可能的。确认发展权,对于进一步促进各项其他权利的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发展权是其他所有人权和自由的一个条件或前提,是创造一项权利的实现条件或政策的资格权,通过这种资格权,才有可能更充分地享有到这种权利。
第四,结构定位: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常健和刘明从结构定位的角度将发展权视为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该文认为各项人权之间存在着结构性关系。尽管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就提出各类人权应当受到平等重视,但如果人权是一个体系而非散乱的权利丛,那么各项人权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结构关系。其中,有些人权居于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居于支持性地位。将何种权利视为人权体系的核心,涉及对人和人权本质的理解,涉及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人权间关系的核心结构,保障人权的核心义务,限制人权的合理方式,以及评价人权发展的核心标准。在批判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该文提出将发展权置于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将这种观点称为“发展主义人权观”。
五、以“人的发展权”为目的性权利重释人权关系结构
对人的发展权的结构定位研究,引发了对人权整体结构的更深入研究。在这种研究中,人的发展权被作为人权体系结构中的目的性权利,其他各项人权都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性权利的支持性权利。
(一)关于人权结构关系的理论争论
关于各项人权间的关系结构,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分析视角,即时间结构的代际分析视角、义务结构的作为分析视角和内容结构的谱系分析视角。各种分析视角下又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第一,时间结构的代际分析视角。时间结构的代际分析视角是以人权的历史发展阶段为线索,将人权的内容按提出的阶段进行分类,并主张不同阶段人权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结构关系。这种主张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三代或四代人权说。法国人权学者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首先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他认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代人权,20世纪初俄国的十月革命促进了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代人权,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促进了以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代人权。瓦萨克认为,三代人权对应着法国大革命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三大理念,其人权类别可以称为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社会连带权利。从其推动主体角度,也有学者将其分别称为第一世界人权、第二世界人权、第三世界人权。
从代际人权的结构分析视角出发,一些学者提出了第四代人权。例如,徐显明教授2006年提出将“和谐权”作为第四代人权,认为它超越了前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马长山教授等人2019年提出将“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张文显教授2019年提出以“美好生活权”或“幸福生活权”为统领的第四代人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人权、环境人权、数字人权。
然而,人权提出的时间顺序更多反映的是对人权认识的发展过程,以及推动人权认识发展的历史进程,它并不能直接体现各项人权间的结构关系。尽管人权的历史阶段分类可以为我们理解人权间的结构关系带来很大的启发,但将人权提出的历史进程直接作为分析人权间的结构关系,不足以揭示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对人权结构的研究应当进一步从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出发,揭示出它们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二,义务结构的作为分析视角。与人权代际结构分析视角不同,义务结构的作为分析视角是以人权所对应的义务为线索,区分出两类不同作为的权利,并探讨二者间的结构关系。其代表形式是将人权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是指那些要求国家只需要履行尊重和不干涉的消极义务来保障的权利,而积极权利则是那些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障的权利。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区分相对应的分别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以及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区分等。
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这种两分法本身是充满矛盾的,所谓的“消极人权”并非依靠国家消极不作为就能实现,而所谓“积极人权”也同样需要国家履行尊重和不任意干涉的义务。“所有的人权既要求积极主动,也要求消极克制。强行分离两类人权不仅是不顾现实,也是对人权完整性的系统侵犯和割裂。”
第三,内容结构的谱系分析视角。从人权内容的相互联结、互为条件的关系出发来研究人权结构,可以更深刻地揭示出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人权内容结构进行的谱系分析,以往主要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将生存权作为核心权利,另一种是将自由权作为目的性权利。
一方面,以生存权为核心的人权结构分析。徐显明教授在1992年提出了“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并力图从生存权出发来解释其他各项人权。他分析指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他进一步认为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受教育权、自由权、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都是生存权的表现方式和包含内容。
杨庚教授也赞同将生存权作为最基础性的权利,但作出了不同的谱系分析。他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有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自由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一种权利是后一种权利的基础,后一种权利是在前一种权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人权的内在关系来界定,首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权和自由权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并且是前二者的升华。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析将生存权作为所有其他人权的逻辑起点。但正如马岭教授所指出的,要区分生存与生存权,“生存是一种状态和事实,生存权是一种权利。生存就是活着,生存权是活着的权利。一个人活着不等于他有活着的权利,生存着不等于享有生存的权利”。杨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指出:“生存的基础性地位表现在人的自然的存在之中,在这里,没有生存,也就没有人的存在。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本质存在的复杂性,人不仅是自然的人,同时也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与前者一样,后者也是人的存在的本质规定。因而,在现实的人权保障实践中,过于强调生存权的主导地位是不恰当的,这背离人作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属性。不过由于不同国家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某一国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优先考虑生存权问题也是基于现实比较合理的战略安排。但是生存权只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而绝不是最终的目的。”
另一方面,将自由权作为目的性权利的人权结构分析。齐延平教授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对人权的内容谱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人权的逻辑结构上,存在着五个既有深远历史基础、又有强烈现实需求的权利主题,它们相互联结、互为条件,处于一种目的性与手段性互联的逻辑关系之中。其中,“自由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平等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制度构架,财产权是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生存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底线条件,发展权代表了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然而,将自由权作为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而将发展权作为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这背后的理论基础需要予以进一步追问。相对于人的发展来说,自由只是手段,它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条件,而不是目的本身。
(二)目的性权利与支持性权利的区分
本课题组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重新解释各项人权间的结构关系。
为了建构人权的结构体系,首先需要区别两类人权,一类是目的性权利,一类是支持性权利。目的性人权涉及人权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价值,支持性人权涉及为了达到目的性人权而必须保障的各种条件。终极的目的性人权是人权体系的“定海神针”,是处理各项人权之间关系的指南。如前所述,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将自由作为最终目的性权利,生存主义人权理论将生存权作为终极目的性权利,而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则将人的发展权作为终极目的性权利,认为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是各项人权实现的最终目的。
从权利性质上来说,目的性权利是各项人权的价值皈依和目的指向,因此更具有原则性。它是所有其他人权的核心,是人权体系的统摄者、协调者和整合者,是人权间冲突的协调依据,也是检验各项人权实现的最终检验标准。
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人的发展权这一目的性权利,需要各种支持性权利。与目的性权利有所不同,支持性权利具有更明确的内容规定和更具体的义务要求。在现在已经提出的各项人权中,我们可以发现四类支持性权利。
首先是以生存权为代表的基础性权利,它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这是实现人的发展权的主体存在前提。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生存权是一个权利束,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利、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和平和安全的权利等。
其次是以参与权为代表的手段性权利。它保障每个人能够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的生活和发展,通过参与社会发展来实现人自身的发展。参与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监督权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如受教育权、结社权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如文化权利、知识产权等。
再次是以自由权为代表的主体性权利。它防止对个人自由的任意侵犯,为人的发展权实现提供主体性前提。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自由获取和交流信息的权利,以及思想、主张和信仰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迁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等。
最后是以平等权为代表的约束性权利。它要求平等各类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对权利遭受侵犯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并对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予以特殊保护。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不受虐待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语言和文化上的少数人受特殊保护的权利等。
(三)发展主义的人权关系结构
将人的发展权作为人权结构关系中的目的性权利,以生存权、参与权、自由权、平等权为四类支持性权利,可以对各项人权的关系结构作出发展主义的解释。根据发展主义的人权结构关系,人的发展权作为目的性权利是保障其他各项人权的最终目的。而要实现人的发展权,一方面需要充分保障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生存权,另一方面需要保障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参与权。同时,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参与权所要保障的参与,不仅应当是全面的参与,而且必须是自由和平等的参与,这样才能实现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的发展。
对人权结构的发展主义解释,一方面明确了各类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各类人权的相互关系方面,发展主义的人权结构显示,人的发展权的实现要依赖生存权奠定基础,依赖参与权提供路径,而生存权和参与权的实现要以实现人的发展权作为目的和检验标准。同时,参与权的保障必须以自由权为主体性条件,以平等权为约束性条件,而自由权和平等权则是保障所有人通过自主和平等参与各领域发展实现人本身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必要要求和手段。另一方面,对人权结构的发展主义解释也为各类人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预留了容纳空间。生存权、参与权、自由权、平等权都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同类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每类权利束中的内容都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主体间需求的丰富而呈现相应的变化。
发展主义的人权结构关系有助于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和趋势作出解释和展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站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一方面,它大幅提升了中国人民生存权的保障水平,为实现发展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它大力改革阻碍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体制和制度障碍,为实现参与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并不是人权发展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站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新的起跑线上,需要根据新时期所处的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成员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新需求,制定新的人权发展战略。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和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夯实实现人的发展权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对参与权的保障,通过提升各领域参与权的保障水平,更有效地实现所有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和谐发展。
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尚处于初创阶段,其内容需要进一步丰富,其论证需要不断完善。但从其已经显示的理论解释力来看,它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日益增强的理论竞争力。
Abstract: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ts forward an urgent demand for the innov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ory.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developmental theory of human rights holds that human rights are the value consensus and social norms formed by the common crisis faced by all human being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of market economy.The free,comprehensive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all people is the ultimate goal of human rights.Taking“the right to human development”as the purposive right can provide more enlightening explanation for the structure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Human Rights Theory;Structure of Human Rights;The Right of Human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al Theory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