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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权主体观的观念史变迁:1921—2021

来源:《人权》2021年第2期作者: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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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共产党开展人权运动和人权建设的“党治史”,也是党自身制度体系和执政能力不断完善提升的“治党史”。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年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认知逐步成熟并将其上升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其中,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观念认知和变化贯穿于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主体的认知经历了从探索到定型的过程,这一认知在较长一段时期不是直接以“人权”或“人权主体”的字眼或概念展开,而是以“人民”“敌人”“公民”“国民”等概念进行主体分类所衍生,表现出人权主体观构成形态上的个体与集体相统一、演化形态上的变量与常量相结合、运作技术上的政治化与社会化相协同三个显著特征。

  关 键 词:观念史 人权主体 中国共产党 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观念史研究的视角看,观念通常是用关键词表达的思想,人们通过关键词表达某种意义,进行思考、会话和写作,并在沟通中使其社会化,形成公认的普遍意义,建立复杂的言说和思想体系。观念并非只是抽象的存在,它们生活在人的心灵中,激励着人们,形塑着人们的生活,影响着人们的行动,改变着历史的进程,因此,观念与社会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很多社会行动是在某一个或几个观念指导下产生的。

  人权理念、道路、话语背后都有系列观念支撑,其中居于基础性位置的是人权主体观念,它构成了理解人权的关键术语,“所有的人权理论都是建立在对人权主体预设的基础之上,人权的全部内容最初都是从人权主体出发”。既然将人权定义为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权利,那么首先要明晰的便是人之为人的“人”指向谁,即享有人权的权利主体是谁,这关乎是否享有人权以及享有多少人权的问题。从中西之争的视角看,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西方基于自由主义思想和个人本位理念,主张人权的主体是个体,而中国既注重个体,又强调集体,主张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显然,个体与集体相结合的人权主体观在中国绝不是朝夕而成,也不是因为中西人权对立需要而生,乃是累月递进的结果。研究中国,首先要研究中国共产党,“研究好中国共产党,实际上就抓住了研究中国的核心,就找到了解答当代中国从哪里来、向哪里去的‘钥匙’”。研究中国的人权,也要首先研究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和观念,梳理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如何表达人权主体,可以理解党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人权基本问题与解答范式,人权主体观的形成路径和话语表达,以及中国的人权保障面向谁,走向何处。基于此,本文拟借用观念史方法,以中国共产党人权主体观的演进为线索,梳理建党百年来人权主体观的生成轨迹。

  一、革命年代人权主体的收放与调适:1921—1949

  自1921年诞生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先后经历了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基于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政治需求,对人权主体的认知经历了阶段性的收放与调适。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将“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确立为党的纲领之一。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中共一大和二大都突出强调了“阶级性”的概念,以“阶级”为标准对社会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既是根植于当时中国的社会现实,也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马克思指出了资产阶级的剥削性、虚伪性和落后性,强调人民具有阶级性、革命性和先进性的品质,真正的人民是无产者、小农和城市贫民,并反对将人视为抽象和孤立的人。马克思有关“人”和“阶级”的论述对早期中国共产党产生了深刻影响,进而深深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民主体观和人民权利观。

  1925年12月,毛泽东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文章开宗明义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没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要分辨真正的敌友,就必须先分析中国的阶级。在对中国各社会阶级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毛泽东认为,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毛泽东除了强调工业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力量外,还采用“朋友—敌人”的分析框架对社会各阶层进行了类型划分,这一分析模式不仅为以后“人民—敌人”的分析框架打下了基础,也为不同阶级类型下个人和集体享有人权的类型和程度奠定了基础。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没有相关权利。宪法大纲还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都绝对禁止。同年11月2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规定,剥削他人劳动的,靠土地、资本的盈利为生而自己不劳动者,商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中间人和买办,一切以传教为职业的人、国民党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派及其家属,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论是宪法大纲、选举细则还是其他宪法性文件,都是立足于革命需要,以阶级为标准对政治权利作出相关规定,地主、资本家、军阀、官僚、豪绅、富农等阶层属于人民的范畴,但不能享有相关的政治权利。

  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开始,日本不断加大侵华步伐,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动和团结一切可运用的力量抗日成为最现实最紧迫的任务,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和“敌人”的范围作出调整,各阶级所能享受的权利内容也相应发生变化。

  1935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共中央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呼吁全国人民“为祖国生命而战!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1937年8月25日,中共洛川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强调“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武装抗敌之自由”。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强调:“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下发给各县的司法工作指示信中,强调除汉奸、罪犯及神经病者外,年满18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请愿、诉愿及诉讼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1941年7月,中共中央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抗战四周年纪念宣言》强调“给一切爱国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发动民智民力,反抗敌寇”,并指出中共在抗日根据地保证一切抗日阶层(包括地主、资本家在内)的人权、政权、财权。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根据毛泽东的相关论述和中共通过的纲领、条例和发表的宣言,与北伐和土地革命时期相比,抗日战争期间,为建立最广泛的抗日统一战线,人民的范围扩大,部分原来属于敌人范畴的阶层被吸纳到人民中,敌人转变为“日本帝国主义和勾结日本公开投降或准备投降的一切汉奸和反动派”。是否支持抗日成为判断能否享受相关人权的核心标准,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够享受人民权利。

  随着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国内的主要社会矛盾再次发生变化,中国人民同美帝国主义支持的国民党反动派之间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成为党和人民的主要任务。为适应革命形势需要,阶级的概念被强化,抗日战争时期被吸纳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为人民中的一部分并享受广泛权利的地主、资本家等剥削阶级与革命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再度产生张力,人民的范围和各阶级享受的权利内容再次发生变化,剥削阶级被剥离出人民的范畴,享受的权利被削减,人民的范围收缩。

  1947年2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一文中强调,在解放区内,除汉奸分子和反动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阶级、男女、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题为《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文章,对人民的构成和享受权利的范围作出明确强调,毛泽东指出,人民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对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国民党反动派等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分别对人民和敌人实行民主和专政,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对敌人主要采取专政,剥夺其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当然,对专政对象权利的剥夺并不是终身性的,“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二、建设时期的改造“旧人”为“新人”:1949—1978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对权利主体的界定采用的是“人民”立场,“人民”是与“国民”相区别的概念。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所作的的报告中指出了“人民”与“国民”的不同:“‘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

  根据周恩来的报告,“国民”的范围要宽于“人民”。对于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要采取改造“旧人”为“新人”的办法,在完成改造之前,他们属于国民但不是人民,不能享受人民的权利,但要遵守国民义务。权利的主体——“人民”,是一个基于一定阶级划分的抽象集体概念,而不是如“公民”这样的平等化和形式化的个体概念。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尽管“五四宪法”对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各类人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影响。1956年,国家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党的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内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阶级矛盾。党和国家领导人虽然强调要“不断革命”,但同时也指出革命的重心要有所转变。

  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指出,“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因“人民”和“敌人”的划分产生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办法是采取人民民主专政,根据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分别实施民主制度和专政制度,“人民”和“敌人”所享有的权利存在差别,人民拥有广泛的权利,专政要求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选举权及言论自由权。

  1957年4月,邓小平在西安干部会上说革命的任务基本上完成了,今后的主要任务是搞建设。毛泽东在1958年初指出,“从今年起,要在继续完成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同时,把党的工作的着重点放到技术革命上去”,他同时强调要注意把政治和技术结合起来。但从1957年开始,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政治革命压倒社会革命成为革命的主线,从1966年开始,实施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将国家机构规定在公民权利义务之前,公民义务设在公民权利之前,大幅缩减公民权利,并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三、从人权“姓氏”之争到“全体中国人民”:1978—201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自此,“改革”取代“革命”,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话语体系中的主流话语和正当性基准,中国人权事业也由此揭开了新篇章,对人权主体的认知从差别性、阶级性向平等性、全民性过渡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不少人认为提倡和坚持“法律平等原则”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有学者开始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1978年12月6日,李步云在《人民日报》发文,认为“即使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们不再违法,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1979年10月30日,李步云等再度撰文,指出罪犯也是公民,公民是纯粹的法律术语,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术语,国民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

  从1978年底开始,学界展开了一场人权问题大讨论。一部分学者提出“要民主”“争人权”的诉求遭到了很多人反对,反驳者认为,离开社会主义谈“民主”“人权”,只能陷入资产阶级的泥坑, “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从来都不是无产阶级的战斗旗帜。针对人权姓“资”论主张,部分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批判性观点。认为对人权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可以使用人权口号,区别在于二者的内容和目的不同。无产阶级以彻底消灭阶级,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的远大理想,必然是彻底的“人权论”者。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八二宪法改变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把公民基本义务置于公民基本权利之前,以及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理顺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体现出人民授权是国家机构权力来源的依据。并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恢复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大幅削减的公民权利,扩充了权利内容,规范了权利表达,展现出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虽然八二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人权保障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并未就此终止。当理论和实务界对某一问题争执不休时,领导人的表态往往能起到举旗定向的作用。1985年6月,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他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关于人权问题的讲话实际上明确了三层意思:第一,谈及人权,首先要明确人权的主体,是少数人,多数人还是所有人。第二,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我们社会主义中国也讲人权。第三,中国和西方国家所讲的人权,本质和观点不同。中国所讲的人权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而非少数人的人权,人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是所有的人民。而西方国家所讲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人权主体具有局限性,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用马克思的话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人”。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首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人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体现为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一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强调中国的人权享受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并且从个体和集体两个层面对人权主体进行了划分,自此正式出现了中国人权发展语境下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表述。从白皮书的阐述中还可以看出,虽然有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二元划分,但采取的是协同并重的保障方式,既重视个体人权,也注重集体人权。20世纪90年代末,江泽民同志多次在有关人权问题的讲话中谈到,在中国,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入21世纪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强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泛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对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从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到2004年人权入宪,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治国理政原则,人的主体性价值进一步凸显,人权主体彻底告别了以阶级作为区分标准的差异性时代,开始向全民性和全面性迈进。

  四、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2012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人权事业,尤其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权发展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取得历史性成就。贯穿人权发展全过程的,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重视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继承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一词出现203次,并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以人民为中心自然也体现在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概括而言,便是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人权保障的鲜明价值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就人权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其中多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2016年12月4日,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2017年12月8日,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2018年12月10日,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同“人权保障”进行有机结合,有效确立了最深层次、最广泛的人权主体,在人权保障的主体更加明晰的同时,使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更为明确。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指向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合。

  人权的主体是人民,但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玄奥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人民是一个个具体的人,但绝不是封闭、孤立的人,也不是他们的简单叠加。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其社会联系,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民不仅是一个个体概念,还是一个集体概念,“是一个以公共德性凝聚起来的伦理共同体”,个体与集体不是简单的对立和排斥关系,人民凝和了个体和集体。由此,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集体,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既强调个体差异,承认个体人权,又主张个体差异之上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强调集体人权。

  正是由于“以人民为中心”中的“人民”对个体和群体进行了有机统合,所以人民的范围达到了有史以来最广。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据此,人权的权利主体也达至了最大范围。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反映了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进行了无缝对接,“赋予了新时代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新的内涵”。

  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指导下,最大的人权是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生活是一种美好状态,既有主观感受,又有客观标准,并且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处于变动之中。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之下,既有的物质文化硬需求继续存在,与此同时,人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希望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反映到人权保障层面,便要求全面保障所有人所应当享有的所有人权。也正是源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努力促进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以人民为中心构铸了人权保障的同心圆结构。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明确了新时代人权保障的两个核心概念,“人民”和“中心”。将人民置于人权保障的中心位置,不仅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权利主体是人民,还明晰了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党和政府,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支撑共同构铸了人权保障的同心圆结构。

  在人权保障的同心圆结构中,人民作为人权的权利主体呈现出“一个中心,两个广泛”的特点。“一个中心”即人民位于同心圆结构的中心位置,犹如一个强大的磁场,各类力量环此展开,向此汇聚;“两个广泛”指人权主体的广泛和权利内容的广泛,人权主体包括全体人民,人民享有的人权内容囊括各类人权。中心之外,从中央到地方,作为义务主体的党和政府围绕中心“一环环”渐次铺陈,共同向中心发力。党和政府不仅要对人民行使消极权利承担不干预义务,更要对人民能享有积极权利承担主动作为义务,这突出体现在党和政府的系列举措是围绕人民的人权需求而生,指向人民,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

  第四,以人民为中心构成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鲜明特征。

  理论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经过多年不断努力,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其中,人权主体层面与西方的差异,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鲜明特征。

  根据《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的表述,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其中之一便是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理念。《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更是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总括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指出经过70年的人权发展实践,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五、从个体人权、集体人权到全体人权: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不仅对中国人民有着深厚情怀,而且对世界各国人民有着深厚情怀,不仅愿为中国人民造福,也愿意为世界各国人民造福。中国共产党为世界各国人民造福的深厚情怀反映到人权领域,便是秉持“天下一家”“命运共同”的理念,坚持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使命担当,努力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贡献。

  1953年,周恩来总理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周恩来分别与印度总理和缅甸总理发表联合申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在中国的大力推动下,印尼万隆会议通过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提出了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并且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为第一条。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不结盟运动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

  进入新世纪后,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但与此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突出,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在深入思考“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一全球性重大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九大报告将“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2018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载入修改后的宪法。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不仅为应对全球性挑战指明了道路,也为更好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作为单个个体的“人”和作为单一国家主体的“人民”,着眼于全人类,从人类社会发展整体和相互依存的角度考量全球人权治理事业,呼吁国际社会应坚持以和平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以团结促合作,以合作促人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升级拓展,超越了近代欧洲主权国家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上表现出的“极大排外性”。置此之下,人权保障的主体不再以国籍为限或局限于国界,而是以“寰球同此凉热”的情怀囊括了世界各国人民,将中国的人权事业与世界各国的人权事业进行有机结合,更加注重人权的全面发展、共同发展、包容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合作发展,不仅努力将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而且努力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提出后,相继被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等机构的决议,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同。这一重要理念不仅在理论场域得到大量认可和传播,也在实践场域广泛展开。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中国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与国际社会分享疫情防控中国经验,为保护世界各国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作出中国贡献。

  六、结论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百年历史既是政党自身的重要节点,也是政党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百年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每一思想变革处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人权的明显印记。从政党史研究的两个重要对象“党治史”和“治党史”的角度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共产党开展人权运动和人权建设的“党治史”,也是党自身的制度体系和执政能力不断完善提升的“治党史”。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年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认知逐步成熟定型并将其上升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融入政党目标,其中,对作为人权权利主体的“人”的观念认知和变化贯穿了全过程和各环节。纵观中国共产党从革命走向改革的人权主体观流变轨迹,并最终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演进过程,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的人权主体观表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在人权主体观的构成形态上,体现为个体与集体相统一。

  学术界曾经就人权主体所指涉的对象产生过争论,有观点认为集体人权起源于种族权、民族权,其主体主要指主权国家、国家或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和作为整体的人民,属于国际人权法的范畴,国内法原则上不使用。另有学者则主张集体人权在国内法上是客观存在的,可分为国内集体人权和国际集体人权。域外也有学者否认集体人权的概念,认为将集体权利视为人权将颠覆人权定义,带来混乱的概念性偏差。从政府文件的相关表述和领导人的讲话来看,中国共产党在人权主体的构成上,强调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协调发展,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在官方层面使用了这一表述,但并未对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内涵及关系作出进一步阐述。2016年《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指出,“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2019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重申了2016年发展权白皮书的表述,并且强调,“个人权利只有与集体权利统一起来,才能实现人权的最大化”。

  根据白皮书的相关表述,我们在人权主体上主张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并且对集体人权中的“集体”这一概念作了广义阐释,使其展现出国际法意义上的集体人权、国内法意义上的集体人权、个体与共同体有机并存意义上的集体人权三个维度。中国所强调的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与西方更侧重于个体人权形成了人权观念上的显著差异,这一差别绝不是简单的意识形态之别,而是可以从中国共产党人权主体观的观念变迁中找到深层次的支配逻辑。革命年代和建设时期基于阶级概念所作的权利主体类型的差异性划分的背后便体现出了集体人权的叙事,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整体或集体,享受规范性意义上的较为完整的权利,而地主、资本家等剥削阶级作为另一个集体,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被剥夺了相关权利。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个体和集体缺一不可,二者并重才能推动人权事业更好发展。

  第二,在人权主体观的演化形态上,展现为变量与常量相结合。

  回顾建党百年来人权主体观的观念史演化历程,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主体的认知经历了一个从变动到定型的过程,这一认知在较长一段时期不是直接以“人权”或“人权主体”的字眼或概念展开,而是以“人民”“敌人”“公民”“国民”等概念进行主体分类所产生。在革命年代,先是以“朋友—敌人”的二元框架对各社会主体进行类型划分,并以此确定所能享受的人权内容。随着抗战期间民族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朋友圈”范围扩大,一切抗日人民都能享受人民权利。抗战结束后,社会矛盾再度发生变化,人民范围收缩,权利内容克减。新中国成立后,依“人民—国民”的框架对各社会主体进行划分,采取改造“旧人”为“新人”的办法逐步恢复属于“旧人”的国民或敌人的相关权利。改革开放后,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改革”取代“革命”,以“阶级”为标准对人和其享受的人权进行划分的做法被全面舍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和意识形态中的主流话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权主体范围全面扩容,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人权主体观的变动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常量”和“变量”相结合的过程。不同的世情国情和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党的人权主体观的变量,人权主体和权利内容据此处于从收缩到扩充,再收缩再逐步扩充的变动之中。与变量相伴随的还有常量,在“敌人”享受的人权经历调适的同时,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人民”所拥有的人权总体处于恒常状态,这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和无产阶级政党,与工人和农民有天然联系密切相关。概言之,实践塑造了中国共产党人权主体观演进的变量,自身立场和定位塑造了中国共产党人权主体观演进的常量。

  第三,在人权主体观的运作技术上,表现为政治化与社会化相协同。

  无论是革命和建设年代以“阶级”为标准对人进行敌我划分并据此确定相关权利,还是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通过首部人权白皮书强调中国人权主体的广泛性,抑或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把“依法治国”和“尊重与保障人权”同时写进党的大会报告,而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都展现出较强的政治性,以政治观念、政治认知和政治实践推动人权观念的变更。并且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持续至今的中西方政治角力中,人权一直作为“批判的武器”被反复提及,其中,囊括全体还是只涵盖部分的人权主体观长期被作为批判与反批判的关键一环。

  在对人权主体的认知保留政治性的同时,可以看到,人权主体观在运作技术上也展现出弥散化倾向,体现为阶级性的隐退,政治性的弱化以及社会性的增强。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以及中国共产党不断推动自我革命和提升治国理政能力的需求之下,党通过人权立法完善、人权文件发布以及人权观念普及等方式努力推动人权成为公民意识、社会常识和大众共识,民众也不断强化和更新自身的人权观念,理直气壮讲人权,为人权而斗争。自上而下的人权普及和自下而上的人权争取使得人民逐渐认识到自己作为当然的人权权利主体而存在,人权不是只有少数人能享有的专利和专家学者书斋中的禁脔,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需求和一种公共话语;人权不但是一种政治话语,还是一种社会话语;人权保障不仅是一种政治需求,还是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内在要求。

  (肖武,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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