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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坚强领导核心

来源:《人权》2021年第2期作者:谷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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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经历了民主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和社会主义新时代。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对于人权问题都作出了阐明和部署,历代党的主要领导人对于人权问题都进行了重要论述。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颁行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政策法律法规。中国人权实践取得了历史性伟大成就,开创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的百年历程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坚强领导核心。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中国人权事业 坚强领导核心 经验及启示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百年的光辉历程,这是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并取得伟大胜利的百年,同时也是领导中国人民争取、维护和保障中国人民人权和美好生活,并取得举世瞩目历史性伟大成就的百年。2019年9月,为庆祝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的白皮书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回顾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维护和保障中国人民人权和美好生活的奋斗历程,梳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基本经验,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国人权事业

  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统治压迫下,旧中国战乱频出、社会动荡、经济凋敞、民不聊生,毫无人权可言,就连起码的生命权、生存权都没有保障。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即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为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基本人权而不屈不挠地奋斗,开辟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和中国人民争取人权奋斗的新纪元。

  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和早期领导人陈独秀竭力倡导人权。陈独秀在其主编的《新青年》创刊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这段时期,对人权问题发表了大量论述。他首先提出并论述了“科学与人权并重”的口号。他说人权与科学之于国家之兴旺,“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显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此时,陈独秀的人权观是“个人本位主义人权观”,也就是“人权自由主义人权观”。他在《新青年》第1卷1号中撰文号召人的解放,提出“以自身为本位”,“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他将人权理解为“自主人权”,“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还说:“破坏君权,求政治之解放也”,“均产说兴,求经济之解放也”。他倡导思想言论自由,认为思想言论自由是“文明进化的第一重要条件”。他主张不受法律限制的言论自由。在《法律与言论自由》一文中他明确提出:“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陈独秀还倡导抵抗力与抵抗权。1915年创办《新青年》时期,他就倡导自决权与自治权,目的是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专制主义的野蛮黑暗统治,反对种族灭绝和民族歧视,力促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陈独秀还认为只有制度和实施宪法才能保障人权,他说:“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 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

  另一位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李大钊也竭力倡导人权。他要求人们尊重民众的生命权与生存权。他说:“彼又以为人人均有劳动之权利(生存之权利),欲求生存必须劳动。”他倡导个人自由,宣传思想言论自由权。他说:“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昧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他主张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保障人权。他说:“宪法者,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劵也”;“宪法者,中华民国国民全体信条也。”

  上述陈独秀、李大钊关于人权问题的种种论述及主张,对中国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应予重视和深入研究。

  (一)党的创建时期

  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鲜明地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的革命主张,以及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等一系列人民权利要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进一步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党的二大特别提出保障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罢工等自由权利,进而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

  1922年9月,毛泽东、刘少奇、李立三领导安源煤矿工人大罢工时又提出“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的口号。1923年党在领导京汉铁路大罢工时,更明确地提出“为自由作战,为人权作战”的口号,于是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争取人权的斗争。

  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案》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赞成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张,强调选举、创制、复决、罢免等权利。为了切实保障民主自由权利之实现,党的三大还要将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保障民权。时任党的总书记陈独秀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开展“争取民权运动”,全国多地都成立了“争取民权同盟”,开展了争取民权的斗争。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9月,毛泽东发动和领导了湘赣边界的秋收起义,初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朱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余部和湘南起义农军转移到井岗山地区,与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在宁岗龙市会师,成立了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将一切权力交给工农劳苦大众。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兵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

  第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

  第二,“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公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

  第三,“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苏维埃政权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第四,“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第五,“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分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第六,“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第七,“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动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开始实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

  为了保证《宪法大纲》规定的“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的实现,1931年11月,中央苏区政府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将《宪法大纲》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具体化,使苏区的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并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

  为了保证《宪法大纲》规定的“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的实现,1931年12月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保障工人的政治权利,废除封建性剥削和陈规陋习,反对无故解雇工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工资,坚持同工同酬,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

  为了保证《宪法大纲》规定的“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等的实现,1934年4月,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同时也禁止一妻多夫,并对结婚、离婚、离婚后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子女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烟法》的规定,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切身利益获得保障。

  从上述党和苏维埃政权关于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规定来看,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内容和人权的目标都相当明确、具体,但也有一些过激之处。例如,法律规定,人权的主体只是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劳苦群众,富裕农民和民族资产阶级被排斥人权主体之外,至于土豪劣绅则是被打倒的对象,更不必说,在打土豪分田地的运动中也有一些过激的行动。究其原因,固然与这些人对革命持反对态度有关,但主要还是当时的党中央领导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比较浅显和错误路线困扰,在保障人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上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过激甚至缺点和错误。我们应当联系当时革命形势急速发展的历史背景,正确看待和评估当时党和苏维埃政权制定的保障人权的政策和法律,不应用今天的眼光去评价历史上保障人权的政策和法律,不应求全责备。

  (三)抗日战争时期

  在长达14年的抗日战争时期,党将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同争取民主争取人权的斗争统一起来。党于1935年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著名的《八一宣言》中,号召一切不愿做亡国奴的同胞起来抗日救国,“为祖国生命而战!为民主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之后,毛泽东又进一步号召全国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他还强调“抗日”“民主”是目前中国头等大事,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他说:“抗日与民主互为条件”,“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为此他主张必须保障 “全国人民除汉奸外,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明确提出:“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 1941年11月6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再次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将中国人权主体扩大到“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人权内容也更加丰富,包括“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等等。

  根据毛泽东上述指示,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纲领、条例或法规,包括《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 年7月)、《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年10月),《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 年2月)等。这些施政纲领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主要有: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健康权利、妇女权利、少数民族权利等。例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保障人民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确定人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有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等等。

  根据上述各《施政纲领》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各抗日根据地还专门制定和实施了保障人权的条例,包括1940年11月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2年2 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 年11月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 11月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 年2月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等。这些人权保障条例更具体地规定了各施政纲领所确定的抗日人民的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各项权利等。例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人民有身体及抗日武装之自由”,“人民有迁徙、居住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信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收益自由权”。《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

  从上述各抗日根据地颁行的有关保障人权的《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条例》来看,规定的内容相当全面、具体,切实可行,从而使各抗日根据地人民的人权有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解放战争时期

  在解放战争时期,党一方面领导人民进行打倒蒋介石,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解放全中国的战争,另一方面党同样重视争取人权的斗争。毛泽东号召全国人民为“保障人权,解救民生,完成统一”而奋斗,号召国统区人民进行“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斗争,反对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在党领导的新老解放区,民主选举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民主政府,全面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农村政权归贫雇农掌握。各解放区民主政府继续加强保障人权的立法与实践,制定和实施了以保障人民“人权、财权、公民权”为主要内容的施政纲领和条例,如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5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 年的《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7 年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8 年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 年的《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关于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的规定》、1947年的《关于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等。这些施政纲领和条例都明确宣布“保障人权为我民主政府的一贯政策”和“我解放区建立秩序主要政策之一”,特别是明确宣布,解放区民主政府保障人民享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权利,免于愚昧与不健康权利。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英勇奋斗了二十多年,终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赢得了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实现了翻身解放,当家作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对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等人领导下争取人权斗争伟大胜利的历史性总结,为新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坚实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人权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对人民权利问题同样是非常重视的。毛泽东对民主、自由、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过多次精辟论述,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人性的阶级本质及其虚伪性、局限性和欺骗性,他还领导制定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障人民权利。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的人民权利宣言。该宪法对人民权利(尽管未使用“人权”这个词)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是:

  第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第二,宣布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享有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享有控告权和赔偿权以及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权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国家还通过制定其他法律和政策将上述权利具体化,保障公民行使和实现上述权利,把中国人权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还特别强调,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开创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纪元。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权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真正完全的民族解放和国家主权独立,为中国人民享有广泛的人权创造了根本条件。

  第二,国家通过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铲除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农民获得了土地,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存条件。

  第三,国家通过对国营厂矿交通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使工人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充分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国家通过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为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奠定了经济基础。

  第五,国家通过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第六,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规定,建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平等权利。

  第七,国家通过《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集会、出版、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

  第八,国家通过颁布和实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保障了广大妇女的权益。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人权事业

  1976年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性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始至1988 年止。这是人权思想重新启蒙的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不久,鉴于“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法治、人权的惨痛教训,人们呼唤民主、法治、人权,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又说“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达28条之多,超过历部宪法。但是,当时一方面有一小部分人利用人们的心理和要求,歪曲党的拨乱反正的方针,别有用心地提出“争取人权”的口号,叫喊“只有人权才能救中国”。针对这种情况,1985年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尖锐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这一精辟论断, 严格区分了社会主义人权和资产阶级人权,强调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揭露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从而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也有些人仍未从“左”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仍然错误地认为人权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如果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仍然坚持“尊重人权”的口号,就是向党和政府“示威”。这种错误认识实际上也干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直到目前,对干部和青年学生进行人权启蒙教育,树立正确的人权观,仍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第二个阶段始于1989 年止于20世纪末。这是开始举起人权旗帜的阶段。这个阶段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面临着相当复杂的历史背景。1989 年北京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极少数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兴风作浪,以“人权”为幌子,攻击党和政府。特别是早在80年代初美国就提出并推行“人权外交”政策,西化、分化和瓦解社会主义国家。90 年代初,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剧变以后,美国又将攻击的矛头集中对准社会主义中国。面对这样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大背景及挑战,一方面我们要粉碎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戳穿西方大国“人权外交”的实质,彻底揭露和批判他们的人权和人权观的本质和欺骗性。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和保护中国人民的人权。 为此,1991年11月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官方文件,也是第一份人权白皮书。白皮书第一次使用“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理直气壮地举起人权旗帜,明确宣布“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申明实现这一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宣布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这样,就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中国承认人权、尊重人权、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受到国际社会的称赞和好评。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到我们党执政的宗旨和治国理政原则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成为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正确指针,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建设。

  还必须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江泽民也在人权问题上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并阐明: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全面协调发展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为我国人权的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的基本内涵。

  新世纪伊始,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大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这里强调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因此,必然成为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新内容和新目标。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地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根据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判断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创造性地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发展理念和战略任务,并为贯彻落实这些理念和任务作了具体部署。“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科学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三位一体,都与人权问题有着紧密联系,有的本身就是人权问题。因此,它们必然成为科学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理念和新指针。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上升为人民和国家意志,被确定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此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有了可靠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主要是以人的权利为本的人权观形成,形成了扩大了民主观、更新了平等和全面发展的人权观。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报告还强调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008年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胡锦涛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正确评价了《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产生的重大影响,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和发展,明确提出:“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所有这些论述,都丰富并发展了中国人权的基本内函和基本内涵,为科学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道路。

  第四个阶段,即有计划全面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阶段。2009年4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这第一阶段发布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政策性文件。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正确,内容丰富全面,特点突出,政策措施目标切实可行。自2009年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规定的目标任务。至此,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成就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这一时期中国人权事业大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第一,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居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贫困人口逐渐减少,人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得到完善。

  第二,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人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不断加强,以宪法为统帅,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基本上解决了人权保障有法可依的问题。

  第三,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有新的重大进展。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社会保障的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人民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新重大举措不断出台。国家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步加快,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保障残疾人权益不断有新的进展。国家积极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得到完善,残疾人的康复事业和教育事业得到不断发展,残疾人的公共服务不断得到加强,文化体育生活不断丰富。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这一时期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和发展,是中国人权状况是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当然,我们并不讳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直接影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平衡和充分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人权制度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尚未建立,医疗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待解决;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尚有1600万绝对贫困人口需要精准脱贫;就业形势严峻,压力增大;违法征地和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司法中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频繁发生,冤错案时有产生等等。这些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都同人权息息相关,有的本身就是人权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十三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快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更大发展,切实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人权理论研究不到位,滞后于人权事业的发展,这也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四、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人权事业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全面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并获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并强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和保障模式;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国际社会应该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开放、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球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中国人权事业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随之迈向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中国人权应有的内容和要求的价值体现。这个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丰富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

  十八大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将其作为党在新时代执政兴国的一个核心理念和价值指针。

  十八大报告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确保在中国享有人权的主体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强调必须发扬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原则。报告强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扩大了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内容,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报告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报告还要求:“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十八大报告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文化权和环境权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是“五位一体”,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这五项建设承载着丰富的人权内涵,中国人权事业已经融入这五项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五项建设就是人权建设,就是全面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集中体现。五项建设的全面推进,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文化权、社会权和环境权的实现。

  自2012年以来,随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先后颁布,中国人权事业在新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下不断深化发展。

  (二)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新部署

  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人权事业进行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新时代的科学内涵、历史方位和基本特征,正确把握新时代的新起点、新使命、新征程,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体系、丰富内容、精神实质、实践要求以及其重大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决一以贯之。

  十九大报告比较集中地提出和确定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14项“坚持”。这些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和14项“坚持”同人权问题息息相关,有些本身就是人权问题。正因为如此,发展新时代的中国人权事业必须严格遵循和贯彻落实这些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和“坚持”。

  十九大报告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为中心,在“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部分中,都比较直接集中地提出和确定了新时代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这些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必将促进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更高水平的发展,必将保障人民享受到更高水平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环境权,实现全体人民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确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新时代的中国人权事业获得新的重大进展。2020年我国“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已经如期完成,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实现。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我国的人权事业也得到全面发展和进步。无论是以人民为主体的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抑或是和平权、环境权、幸福权都得到全面的、整体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和历史性进步。

  ——党的十九大把精准扶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奋发有为,克服重重困难,大力推行制度扶贫,政策扶贫,产业扶贫,科技扶贫,财政支持以及移地搬迁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经过全党全国人民戮力同心真抓实干,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顽强奋斗,攻坚克难,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人们长久所期盼的摆脱贫困的理想终于实现。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2019年被誉为“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2021年的正式实施,使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婚姻权、人格权等有了更加切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典保障,这在中国人权法治建设史上和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亲自指挥和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调集一切资源,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位患者。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全国军民众志成诚,万众一心,积极投入这场控制疫情的“阻击战”。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奋战,终于打赢了这场控制疫情的“阻击战”。抗疫斗争取得了伟大胜利,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挽救和保护了亿万人民的生命和健康,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取得新的更大进展,人民过上了小康生活,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跃上新台阶,得到更切实保障。

  ——随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的人权理论和话语建设也不断取得新成绩,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为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国际人权领域享有越来越多的主导发言权。

  由上可见,新时代的中国人权事业是在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指导下发展的,是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展的,是在攻坚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展的,是在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胜利实现中发展的,彰显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特点。

  当前,国家正在将十九大确立的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加紧建立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健全儿童福利制度,改善民生,提升民生服务精准精细水平,贯彻执行“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五、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经验及启示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四十多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新经验,继承古今中外人类文化中有关人权的合理思想,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国情特殊性结合起来,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了一个整套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基本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给我们以下的经验及启示:

  第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一定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过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改善和实现人权,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奋斗。现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巨大成就,也同样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取得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权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领导了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是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是党指导了中国人权发展和进步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发展道路、保障模式以及对外合作和对话、参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等。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百年历史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有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坚强领导,保证中国人权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高质量发展。

  第二,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进步,一定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指导中国人权的实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既要要把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又要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既要发展集体人权,又要发展个人人权。同时,发展中国人权事业,还要力求做到理顺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的两个基本关系。加强统筹主权与人权、国内与国际人权、人权与社会理论研究与实践,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

  第三,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一定要始终坚持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又从基本国情出发。人权的理念、主体、内容和价值都是普遍的,应当为人们所承认和尊重。从基本国情出发,也就是从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从我国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出发,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任何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思想和做法都是不对的,对发展中国人权事业都是不利的。

  第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一定要始终坚持建立一整套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制度,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加强人权立法、人权执法和人权司法,不断提高人权的法治化保障水平。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一定要始终坚持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良性互动中,全面推进人权。“社会稳定是人权实现之基,经济发展是人权提升之本。持续改革是人权促动之力。法治建设是人权保护之盾”。因此,必须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法治建设有机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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