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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保障思想百年演变及启迪

来源:《人权》2021年第2期作者: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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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的农民权利保障思想,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与弘扬,表现出应对中国近代农民问题、维护农民权益的价值关怀。在百年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紧密结合国情、推进理论创新,积极促成制度变革、强化法治保障,在推动中国农民权利渐进式、多维度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思想经验。总结和弘扬既有思想经验,有助于依法回应广大农民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能够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起到有效的指引作用。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农民 权利思想 百年历程

  恩格斯晚年曾经断言,在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为了夺取政权”,无产阶级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这一主张在中国共产党长达百年的农民权利保障探索中得到了充分的继承和弘扬。我们党自建党之后逐渐意识到,农民是中国人权保障的最大主体和内生动力、解决中国近代农民问题是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我们党从保障中国农民的主体诉求出发,开启了构建农民权利体系、推进乡村改造的伟大实践探索,在社会革命进程中逐步实现了对农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多维递进”地消除了权利差距现象。这些突出的实践成就构成了“中国人权故事”的重要篇章。与之相伴而生的农民权利思想,亦可谓薪火传承、百年弥新,成为我们当前受用不尽的“精神宝库”,需要倍加珍惜、予以充分继承与弘扬。

  一、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的发生背景

  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的形成,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与弘扬。正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自建党之后,就积极开展新型人权运动,表现出推进社会革命、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包括农民阶级在内的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相关权益的价值关怀。

  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的形成,反映了对旧中国乡土社会积贫积弱现状的国情认识,很早就认定这一日益凸显的近代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制度性压迫带来的权利贫困问题,由此表现出依托社会革命路径解决近代中国“农村凋敝,国本动摇”的乡村危机、改善农民“贫穷无智”境遇的鲜明问题意识。

  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的形成,还体现了对近代中国既有思想资源的继承与借鉴。无论是太平天国运动倡导的“一种含有均分共有性质的土地政策”,抑或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民生主义”主张,特别是五四运动时期颇为兴盛的新村主义,对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农民权利观念产生了直接影响,成为他们完成思想自我转变的重要桥梁。

  不过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虽然近代中国一切革命民主派都阐发过农民权利思想,却只有中国共产党人“不但口讲,而且实做”。这种“实做”精神在建党前后就已显露端倪,构成历史的先声。例如,李大钊有感于当时“中国农村的黑暗,算是达于极点”的现实,于1919年2月发表《青年与农村》,明确号召:“青年呵!速向农村去吧!”恽代英也在建党之初一封致毛泽东的信中专门强调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建议一起学习陶行知、“搞乡村工作”;而出生于农村的毛泽东,更在经常深入农村实地考察、接受新村主义思想洗礼的基础上,渴望建设一个能够使人“直接生产”“合于实际生活”“养成乐于农村生活之习惯”的理想社会,为日后的农村工作开展创造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认识,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办的《共产党》月刊于1921年4月专门发表《告中国的农民》,明确发出了“向田间去”的革命呐喊,成为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权利问题的第一个历史文献。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人在浙江省萧山县衙前村领导农民建立农民协会、发表农民协会章程和宣言,在革命实践中正式开启百年探索历程。

  二、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在革命年代的首次飞跃

  在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的农民权利思想经历了“起承转合”的四阶段发展历程,实现了从“我们很少注意农民运动”到“不可漠视农民问题”再到“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飞跃。

  (一)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农民权利思想(1921-1927)

  在建党之初,时任中共总书记的陈独秀从推动民主革命的角度逐渐关注“内地农村的家庭农业”问题,主张通过重组农会以及“限田”“限租”等措施,引导农民加入国民运动。邓中夏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农民自我维权的革命潜能。而彭湃更在《农会利益传单》中,明确了农民十七个方面的重要利益,还于1923年年初发起海陆丰农民运动,发出了“协力团结,反抗社会一切不合理制度,争回我们生存的权利”的时代强音,很快成为闻名全国的“农民运动大王”。在上述思想的指引下,1923年6月,党的三大正式通过《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真正开始从战略的高度关注中国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

  大革命爆发之后,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周恩来、恽代英、彭湃、毛泽东、萧楚女等人更是发表了多篇事关农民权利保障问题的文章著作,其中以彭湃的《海陆丰农民运动》和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尤为著名。瞿秋白在为《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作序时专门指出:“农民打倒官权、神权、族权、男权是为着什么?是为着创造自己的民权”,“中国农民要的是政权和土地”,明确号召:“中国革命家都要代表三万万九千万农民说话做事,到战线去奋斗,毛泽东不过开始罢了。中国革命者个个都应该读一读毛泽东这本书,和读彭湃的《海陆丰农民运动》一样”。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在历史实践基础上对农民问题认识日益深化的事实。

  与之相呼应,党的四大在总结“在南方日益发展之农民运动经验”基础上出台《对于农民运动之决议案》,之后中共中央又于1925年10月通过了《中国现实的政局与共产党的职任议决案》,正式确立了倡导“耕地农有”、力主“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的土地纲领。北伐战争爆发后,我们党以湖南为中心积极领导农民开展政治斗争,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革命口号、“造成一个空前的农村大革命”,推动国民政府出台“二五减租”政策和《佃农保护法》、开展平粜阻禁运动,支持广大农民减租、减息、减押、废止苛捐杂税、改善雇工待遇等权利诉求,甚至开始探索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方案。

  在总结既有成就、纠正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基础上,为挽救“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急转直下的中国革命前途,1927年5月中共五大正式出台《土地问题决议案》。该《决议案》初步形成“急剧的变更土地所有制度”的“农村革命”基本思路,正式提出没收公有土地和大地主土地的政纲,成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土地分配立法的先声。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权利思想(1927-1937)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被迫将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真正摆脱“城市中心论”的束缚。直到1930年1月,毛泽东发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式提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新路之后,中共中央方才逐步实现对农民权利问题的全新认识和战略转换。

  在“八七会议”前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客观上中国革命的发展已经到以土地革命为中枢的时期,土地革命就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剧烈的改革,彻底的铲除封建制度”,由此逐步拉开土地革命战争的大幕。经过近一年的革命实践,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党的六大出台《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运动决议案》,正式形成“目前资产阶级民权运动革命阶段中共产党的土地党纲”,有力地推动了土地革命的开展。当然六大决议也存在某些左倾错误,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六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地权政策思想,有力地推进了广大农村的土地革命。在这一时期,毛泽东的地权政策思想尤其引人注目。他先后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撰写《寻乌调查》、出台“1933年的两个文件”,产生巨大影响。在此基础上,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第一次较为完整地提出了土地革命路线:“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剥削富农与消灭地主。”这标志着毛泽东地权政策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与之相呼应,邓子恢等也对中国共产党地权政策思想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他在深入群众、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蹲点试验,逐步发展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闽西土地改革经验,为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所肯定,成为我们党土地路线的重要内容。

  在数年革命实践探索的基础上,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该法共14条内容,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政策进一步走向成熟。

  (1)该法第一条明确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完成了从只没收大中地主土地、到没收一切土地,再到没收全部地主土地的土地革命政策变革。

  (2)该法第一条明确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正式确立以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解决了土地革命战争以来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还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长期政策争议。

  (3)该法第十二条明确土地分配后的所有权,原则上承认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实现了从苏维埃所有到农民所有的土地政策转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适用,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维护了苏区贫苦农民的核心权益诉求,为加强工农联盟、巩固革命根据地做出了有益贡献。此外,在推进土地革命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利用在苏区执政的有利条件,力图通过政治权利的赋予、经济权益的维护、社会权益的拓展等方式,破除“三农”问题的权利之障。

  不过当时的极左路线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一定反映、产生消极影响。为因应中国革命实际和民族抗战需要,以瓦窑堡会议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对地权政策和其他农民权利保障措施予以系统调整,使得土地革命最终于1937年春夏之交结束。

  (三)全面抗战时期的农民权利思想(1937-1945)

  在这一时期,中共中央进一步从战略高度看待农民权利问题。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现在的抗日,实质上是农民的抗日。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实质上就是授权给农民”。

  基于这一观点,中国共产党人秉持“坚决赞助中国农民解决民主民生问题”的政治路线,既批判国民党政府“坚决反对中国农民解决民主民生问题”的政治路线,也批判梁漱溟等乡村建设派“动摇于两者之间,口称赞助农民,但不坚决实行减租减息、武装农民和建立农村民主政权”的“和平土改”方针,在实践中扩大了自身的思想影响。

  在这一时期,中共中央取得了以下三点重要的思想突破。

  1.确立“实行农村改革”的具体纲领

  经过长期酝酿,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实行农村改革,减租减息,适当地保证佃权,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并使农民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纲领。

  2. 形成“公私兼顾、军民兼顾”的公私观念

  抗战中期,为战胜严重的经济困难,毛泽东既批判“不顾战争需要,单纯地强调政府应施‘仁政’”的错误观点,也批判了“不顾人民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的需要,竭泽而渔,诛求无己”的错误观点,充分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方针,使得抗日根据地的形势转危为安。

  3.贯彻减租减息政策

  自从瓦窑堡会议之后,中国共产党就开始进行土地政策的调整。1937年5月,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白区工作会议上宣布我们党已将土地革命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并在1937年8月《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正式予以确认。

  减租减息政策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让步,这种让步无疑“是必需的和许可的”,用毛泽东的话说,“实行这种让步是为了去换得全民族所需要的和平、民主和抗战”。

  虽然改行减租减息政策,但在具体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依然坚持保障农民权利的基本立场。基于这种立场,当时中共中央先后出台《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等重要政策规定,最终形成土地政策三项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实行减租减息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同时实行交租交息与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以及“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

  此外,中共中央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强调“减租是农民群众的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领导和帮助这个群众斗争,而不是给群众以恩赐”,专门出台《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纠正了减租减息运动中的包办代替和恩赐观点;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注意采用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租债纠纷。刘少奇专门强调:“改善民众生活的方式,应该切实避免采用斗争的手段,应该采用协商、调解及仲裁等方式为主,去达到群众要求的被承认,去达到工农群众与地主资本家双方的同意”。正是基于上述思想精神,各地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还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对于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由此保障了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4.推进农村民主政权建设

  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积极进行农村民主政权实践探索,形成了一些全新论述。毛泽东同志将这一时期农村民主政权明确界定为:“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他还充分诠释了“三三制”的民主理念。刘少奇则强调要推进“根据地内政权的彻底改造”,以便“改变千百年来地主封建势力的联合专政”,“提高工农小资产阶级基本群众到统治地位”。换句话说,这种改造“不只是调换几个人,而且是政权机构各种制度的改造,而且是国体和政体的改造”。

  在上述正确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先后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重要法律,更在各地村选实践中创造了红绿票法、豆选法等,成为世界选举史上的佳话,使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模范区域。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农民权利思想(1945-1949)

  1.地权改革的指导思想转变

  朱德同志在1947年的全国土地会议上明确指出:长达百年的中国革命“转来转去,中心就是一个土地问题”;“日本投降后,革命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敌人和同盟军都变了,革命的策略也必须按照客观情况改变”,充分诠释了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地权改革指导思想转变的根本原因。

  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思路也经过了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从抗战胜利之初仍旧坚持七大确立的减租减息政策路线,到《五四指示》明确要求“实现‘耕者有其田’”、以“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得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使和平和土地改革结合起来”,采取逐渐由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过渡政策;从1947年春夏之交全国土地会议提出“彻底平分土地”,到毛泽东在1948年1月《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中提出“反对党内‘左’、右倾向”,呈现出不断探索调适的特征。

  正是这一复杂的历史探索过程,最终促成了1947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出台。该大纲总结了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明确规定要“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正式提出“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等具体要求,由此成为划时代的历史文献,有力地推动了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也正是鉴于《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左”的不良倾向,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在之后的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经过土改运动,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既定目标。广大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并在政治上成为国家的主人,推动着民主革命的胜利进行。

  2.构建村人民代表会议

  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乡村民主治理的主张有了新的变化。刘少奇在1947年10月17日为中共中央工委起草致晋冀鲁豫中央局电中率先提出“一切权力归农民代表会”的口号。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正式总结道:“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极其宝贵的经验”,“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

  3.确立“城乡互助”的经济政策思想

  在“进城”前后,中国共产党人还进一步形成了“城乡互助”的经济政策构想。1949年4月15日,毛泽东在接见时任太行区党委书记的陶鲁笳等人时明确强调:“我们的经济政策就是要处理好‘四面八方’的关系,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这一政策思想后来还载入带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之中,产生较大影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的农民权利思想,以克服底层民众“一盘散沙”的生存格局、回应农民的“翻身”诉求为目标,着重保障农民的集体权利,赞助解决农民阶级的民主民生问题,努力激发农民翻身解放的积极性,开展农民革命,在长期探索的基础上,确立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有效满足农民的生存需求,构成党的中国农民权利保障思想的第一次飞跃,取得了突出成就。正如著名左翼学者韩丁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众“把自己从自然和社会力量的被动的受害者,转变为一个新世界的积极的建设者”,“这就是翻身的实质”。

  三、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在建设年代的曲折发展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摆脱当时中国“一穷二白”的社会经济结构束缚、回应农民的“立业”诉求,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着重拓展农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推进农村工业化、发展科教文卫体事业,调动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推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而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留下了复杂而深刻的思想遗产。

  (一)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村权利思想(1949-1956)

  1.地权制度思想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鉴于“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的实际情况,对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确立了保存富农经济、完全不动中农土地、对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的原则方针,由此于1950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既坚持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改原则,又明确规定:“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从而有序推进了新区土改,达成了“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的既定目标。

  在新区土改顺利开展的同时,一场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悄然在老区逐步展开。经过激烈争论,中共中央最终于1951年12月决定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于1953年2月正式通过。该决议要求在尊重“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的《共同纲领》原则前提下,基于“典型示范而逐步推广的方法”“随时随地研究群众的经验”“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等“正确的领导方法”,“动员农民组织起来”,由此统一了全党认识、确立了鼓励农民走合作道路的方针政策。

  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主要发展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1953年9月之后,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正式提出和统购统销政策的逐步实行的背景下,农业合作化运动得以加速。在这种背景之下,当年12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要求:“逐步实行农业的杜会主义改造”,这标志着合作社运动已经从发展巩固互助组进入发展巩固初级社的阶段。《决议》本身是总体符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的。但在基层实践中,不顾条件、急于求成的“冒进”倾向也开始急剧抬头。

  1955年夏天爆发的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之争,使得整个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走向高潮。当时这场党内争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同志在当年的《目前合作化运动情况的分析与今后的方针政策》等文章讲话中反对“干部中的冒进现象”,主张适当控制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针对这一观点,毛泽东同志专门写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严厉批评了中央农村工作部领导,认为他们奉行保守思想和方针,导致了“群众运动走在领导的前头,领导赶不上运动”的情况,明确断言:“农村中不久就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基于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真正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和历史眼光,于1956年年底基本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当然需要正视的是,在运动后期党内确实也出现了某种急躁冒进的偏向,造成了不良的历史影响。

  2.努力缓解“三农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为缓解“三农问题”、应对复杂形势,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以下重要的思想经验。

  (1)恢复并发展农业生产

  “进城”之初,周恩来同志就明确指出:“农业的恢复是一切部门恢复的基础,没有饭吃,其他一切就都没有办法。”为此,他领导政务院明确提出了“鼓励农民投资扩大再生产”等十大政策,并辅之以保障老区土地财产“不受侵犯”、确认新解放区土改后的地权和土改前的佃耕权、有条件允许老区地主和富农改变成分等具体措施,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

  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推进的历史背景下,195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并最终以《农业四十条》的名义得以有效实施,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即便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改革农业税制,减轻农民负担

  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农民沉重的负担问题引起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为减轻农民负担、恢复生产,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政策原则,并于1952年形成了“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实现了中央统一拟定税率表,并一度尝试取消农业税的地方附加。

  (3)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

  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工作。1953年3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为贯彻这一规定,从1953年5月到1954年6月, 新中国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效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正当行使。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农村权利思想(1956-1978)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种种艰难困境之下,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广大农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农民权利思想经验,初步奠定了农村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1.对农民权利保障问题的认识

  苏共二十大后,毛泽东针对苏联模式所暴露出的弊端进行了相应反思,并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强调:“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他还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农业就是工业。要说服工业部门面向农村、支援农业。要搞好工业化,就应当这样做。”周恩来也高度重视农民权利的维护,特别是鉴于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历史教训,他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背景下,依然强调:“毛主席说过,农民以多报少是藏富于民”,“毛主席讲这句话的意思是整官僚主义的。官僚主义者不下去,不调查,一九六一年以前实行高指标、高征购,整了农民,现在他们就以多报少”,“毛主席主张能少购就少购一点,藏富于民是好事”。正是基于这种维护农民生存权利、甚至默许“反行为”的爱民思想,避免了往昔悲剧在动乱年代的再次重演。

  2.农村体制改革思想的萌发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我们党意图“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路径”。这种“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冒险试验,很快遭致社会经济规律的无情报复,最终迫使中共中央采取全面整顿措施。正是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调整过程中,刘少奇、邓小平、陈云、邓子恢、张闻天和曾希圣等中央和地方领导人都曾主张农村尝试实行“三自一包”的新政策,并直接触及农村土地所有制的调整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邓子恢明确主张加强法制建设、稳定农村人心:“根据《六十条》和小队核算制,订立一种法律,在三十年之内,大家共同遵守,侵犯所有制的,按法律作处理”;“在法律未制订以前,仿照河南省人委布告,先由各省市人委用布告形式把各种所有制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不许侵犯”。邓小平同志则在1962年7月《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首次提出著名的“猫论”,明确主张:“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那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上述思想探索,虽然在当时的特殊历史环境下未能得到充分采纳,却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启动,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三农”领域的其他思想探索

  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创新思想。

  (1)农业“八字宪法”

  1958年,毛泽东在总结农民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以深耕为中心的农作物八项增产措施,即“‘水(水利)、肥(肥料)、土(深耕、改良土壤)、种(改良种子)、密(密植)、保(植物保护、防治病虫害)、工(改良工具)、管(田间管理) ’的‘农业八字宪法’”,在当时对促进我国农业增产、维护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2)保障农民的医疗平等权和受教育权

  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有感于“现在医院那套检查治疗方法,根本不适合农村”的局限,做出了著名的“六二六指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促成了“赤脚医生”这一特殊的制度创新,被誉为“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保障的唯一范例”。

  此外,毛泽东在1968年8月《对调查报告<农村的教育革命必须贫下中农>的批语和修改》一文中提出:“实行由贫下中农为主,结合学校师生管理学校”。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在1972年明确提出:争取“四五”计划期间,在农村普及小学五年教育,由此很快掀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发展高峰。

  (3)“农业现代化”命题的提出

  周恩来同志长期关注农业现代化的相关问题。经过多年酝酿,1964年12月,他在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农业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将其置于“四化”之首,并在1975年1月他所做的最后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重申。

  综上所述,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保障农民基本权利和长远利益的立场出发,领导广大翻身民众进一步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历史遗留任务、在曲折探索中初步实现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社会化,还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生产力,初步满足农民的发展需求,更推进了发展路径的探索,谱写了波澜壮阔的“创业史”。

  四、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在改革年代的第二次飞跃

  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针对当时“百业待兴”的复杂局势,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看来最大的问题是政策问题。政策对不对头,是个关键”,“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陈云同志也强调:“建国快三十年了,现在还有要饭的,怎么行呢?要放松一头,不能让农民喘不过气来。如果老是不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农民就会造反,支部书记会带队进城要饭。”

  正是基于上述思想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要求:“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也正是在“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的思想背景下,从1982年起,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得以逐步拉开。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村民自发进行了“包产到户”的改革实践探索。面对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议,邓小平在1980年5月发表的《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在此基础上《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了农民自主权,使农民得到了实惠”,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

  在这一时期,中央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体现了“放权让利”、“授权于民”的思想精神。

  1.积极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鉴于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弊端日益凸显的实际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缩小工农产品交换的差价”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宣布:“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2.鼓励开展多种经营。

  在这一时期,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总不能老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那样有什么希望?”基于这种鼓励开展多种经营的思路,《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当前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紧紧跟上。”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

  3.逐步放宽对农村雇工问题的限制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一些“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的企业,“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对于一些符合五项管理原则、“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的社队企业”,“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由此促成了乡镇企业的兴起。

  4.探索创设村民自治制度

  人民公社体制终结之后,广西宜山县原合寨大队果作村等地出现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引起彭真同志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在他的积极推动下,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制度由此得以合法化。

  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11月,彭真同志明确强调: “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由此将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高度肯定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历史意义。在他长期不懈的推动下,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历经4年的反复讨论后,终于正式出台,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事业的发展,为1998年正式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奠定基础。

  上述“放权让利”举措,极大地释放了农村发展活力。邓小平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我们首先在农村实行搞活经济和开放政策,调动了全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的积极性。我们是在一九七八年底制定这个方针的,几年功夫就见效了”。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基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的清醒认识,强调“稳定农村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秉持“扩大基层民主”的理念、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高度重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表现出加强“三农”工作的鲜明问题意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自2004年起连续9年发布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一号文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民税费负担、成功终结皇粮国税时代;促成城乡选举平权、充分肯定农民的公民地位;正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推进对城市务工农民的特殊权益保障,充分体现出“决不能侵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思想情怀。

  综上所述,在改革年代,中国共产党积极回应农民的现实诉求、逐步打破既有的体制障碍和思想禁区,实施农村改革、推行并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着重维护农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充分调动农民摆脱贫困的积极性,在强化权能赋予、持续满足农民的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了农民权利保障的第二次飞跃。

  五、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在新时代的最新飞跃

  (一)“农民主体论”立场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提及“三农”问题时始终将“农民”这个主体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明确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改变了长期以来以城市为中心的主导政策取向,在“三农”领域充分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二)权利保障理念的全新拓展

  1.确立“乡村振兴”战略

  为贯彻“农民主体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代表全党正式确立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战略部署,要求 “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基于上述思想精神,2018年2月4日,改革开放以来第二十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公布。该文件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的乡村发展道路”,实现了由“城乡统筹”向“城乡融合”的指导思想转变,实现了由“农业现代化”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战略飞跃,并提出了“农村现代化”“优先发展”等全新论断,凸显出乡村的独特价值。而最新出台的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更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集结号。

  2.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关于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基于上述理念,中央正在“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倡导“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的同时,一直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基于这种鲜明的问题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积极倡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明确强调“通过振兴乡村,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告诫全党同志“新时代‘三农’工作必须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来推进”。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改变了新世纪以来中央一号文件集中攻克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惯常思路,着眼于解决当时农业农村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对当年工作予以周密安排和部署。它所确立的农业现代化(现代农业发展)主题,还在随后的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持续得以延续。而2017年以后出台的后续一号文件,也都体现出“将改革进行到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心。

  3.确保地权改革和乡村治理的协同推进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就必须对经济基础领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乡村治理体系依法予以必要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一方面,中央明确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基于这一思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即“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并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予以确认,充分回应了“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发展需要。

  另一方面,中央在持续关注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经济基础问题的同时,还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的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乡村振兴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习近平总书记还在2019年“两会”期间,明确要求:“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表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明确的靶向治理思路。

  4.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要求

  改革初期,党和政府主要通过发布各种政策性文件来管理农业。随着农村改革经验和基本政策日趋稳定成熟,1993年7月,《农业法》得以出台,构成新中国农业法制史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五大之后,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农业法律体系建设更是得以提速、趋于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更加重视农村法治建设问题,注重以依法治理的思维方式运用、发挥法治保障的实际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农村法治服务,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要求,并从五个方面系统阐释了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

  在上述思想指引下,进入新时代之后,中央先后对《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此打造新时代农业农村立法“升级版”,书写依法治农工作的新篇章,以“良法善治”为保障农民权利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回应农民的“富裕”诉求,中央进一步扩大农民权利保障范围、持续优化农民权利体系;充分调动农民实现全面小康的积极性、实现各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均衡发展,由此带领广大民众进一步实现了从翻身、立业到富强的历史飞跃,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并正在“继续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构成农民权利保障思想的最新飞跃。

  六、中国共产党农民权利思想的现实启迪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农民权利思想发展历程,始终包含着一条不变的主线,那就是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乡土中国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化应对中国近代农民问题、遵循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构建新型农民权利体系,由此实现了人民性、革命性和现代性价值的有机调适,凸显出高度的理论自觉。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认识,中国共产党人得以超越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局限、在充分把握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将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作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更在社会革命的探索进程中突破“城市中心论”窠臼、肯定乡村价值,推进了从“以俄为师”“以苏为鉴”到改革创新的实践探索,并适时将党的相关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中国农民权利保障水平、日益趋近城乡平权的理想境界,逐步实现对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多维递进”地消除权利贫困现象,取得了伟大的实践成就。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农村脱贫攻坚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乡村振兴战略亟需有效实施的关键时刻,重温百年党史,要求我们进一步贯彻以下要求。

  (一)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进程、树立新型保障理念

  1.把握农民权利发展趋势

  要秉持中央精神,充分回应当前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及其衍生出的全新权利诉求,进一步实现农民参政权、社会权、土地财产权乃至数字权利的一体有效保护。

  2.推进农民权利体系创新

  要回应农民现实权益诉求,就必须解决当前权利保障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公民赋权和国家给付的审慎平衡中,进一步推动“幸福生活权”由宏观政党纲领向具体法权类型的有效转化、进一步彰显新型农民权利价值。

  3.重视农民主体作用

  百年党史充分说明,对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尊重牵动发展全局、关乎事业成败。在当前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依然必须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央精神,持续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形成农民权利体系创新的良性循环和健康生态。

  (二)坚持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促进自主创新实践

  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要办好中国的事情首先要办好中国共产党的事情。因此在农民权利保障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带头作用、进一步弘扬人权保障理念,着力强化利益协调、维护公平公正,有效应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权利冲突现象、推进权利保障机制的有效整合,真正为农民权利发展提供“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键政治保证。

  2.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为因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形势、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要求,确保经济基础领域的地权改革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乡村治理的协同推进,实现农村土地关系和社会组织关系的有序调整,进一步夯实农民权利保障的产权和治权基础,以便优化农民权利的实现条件,逐步消除事实上的社会排斥现象。

  3.坚持依法治农原则

  要继续推动由政策保障为主向法治保障为主的方式转变,注意将农民权利保障相关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制度化保障,并在推进基本权利重构、强化分类保护的过程中,依法实现农民权益表达和农村稳定的有机结合,稳定农民行为预期、提振维权信心。

  总之,当前我们要继续秉持“向田间去”的建党初衷,在持续总结思想经验的基础上、从广大农民的权利保障需要出发,持之以恒推进强农惠农富农工作,在希望的田野上继续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华彩篇章。

  (张放,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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