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将于2021年9月13日-10月8日召开。近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提交书面发言。
高质量的劳动立法助推新疆劳动就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权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就是保障人权。中国颁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专门法律,依法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践行国际劳工标准,为全国各族人民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摆脱贫困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
多年来,中国新疆按照国家劳动就业的大政方针和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始终将促进就业作为最大民生工程,以提高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劳动政策法规,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劳动法规、规章,与中国其他省份的劳动法规、规章相比,中国新疆劳动就业保障政策、法规有不少创新和特色:
1. 明确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强调平等保障劳动权利的基本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重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等劳动权的内涵,巧妙地将其与《就业促进法》反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相结合,强调了平等保障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的劳动者之劳动权的法治原则(第3条),为新疆各民族人民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2.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坚决杜绝强迫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任何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强迫劳动罪,依法严厉打击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在认真贯彻上述法律制度的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防止欺诈、胁迫,坚决杜绝强迫劳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强化了《劳动合同法》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监管制度。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劳动关系变更等情况(第12条)。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11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公开劳动权益保障事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用人单位不仅要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还要经过他们讨论通过才能生效(第7条)。这些规定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了实处,强迫劳动被制度性地排除了。
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全面落实国家劳动政策、法律的基础上,新疆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例如,为了严格限制劳动强度,避免变相的强迫劳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第17条第2款)。同时,还将培训劳动者作为用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因用工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未接受职业培训,用工企业就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第22条)。
新疆劳动就业保障的法治实践符合中国宪法、法律,符合国际劳工和人权标准,契合新疆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强烈愿望,体现了“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落下”的坚强决心,为新疆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保驾护航,必将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持续繁荣。